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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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归口治理,并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中介机构在决策治理过程中的指导、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要有利于出一流成果、出一流人才、建立开放式科研基地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人才流淌机制的建立。

第五条专项经费实行课题制治理。实行分项目的全额预算、过程操纵和全成本核算,并将预算治理、过程操纵、成本核算与决算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专项经费治理模式。

第六条专项经费的治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

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治理与预算

第七条专项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项目申报书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与申报书一起向科技部申报;

(二)科技部组织专家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提出初步意见;

(三)科技部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议,并将结果公布征求意见;

(四)科技部在公布征求意见后,按照反馈的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复议,并将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的年度总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专项经费治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负责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负责审批年度汇总决算;

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形。

(二)科技部

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

审批入选项目经费预算;

负责治理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

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

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形。

(三)项目依靠单位的主管部门

审核汇总本部门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

审核汇总本部门承担项目的年度经费决算;

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形。

(四)项目依靠单位

会同项目申请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

审批大型仪器设备(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

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

负责治理费用的支出;

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监督项目执行人在其审批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同意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执行人

会同项目依靠单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负责人员费用的支出;

负责小型仪器设备费用(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支出;

负责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其他费用的支出;

协助依靠单位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同意上级有关部门和依靠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专项经费的预算治理是实行课题制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其支出预算包括预备费、项目费和不可预见费。

(一)预备费,指由科技部治理的为项目遴选、标书公布、项目评审、项目治理等活动支出的费用。

(二)项目费,指项目确立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治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有关费。

人员费,指为直截了当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其中项目执行人本人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经核准后执行。其他研究人员的选用由项目执行人公布聘请。聘用人员劳务费用的支付标准也必须在聘请启事中公布,并不得突破人员费用预算总额。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研究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注明,由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提供,在项目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有关人员费用。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与试制费用。

治理费,指项目依靠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占用费、直截了当治理人员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申请项目的科学家在申报书中应详细讲明依靠单位为项目提供的各类支撑条件。治理费预算按照实际需要编制,一样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5%-30%。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的出国费用及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费用。

其他有关费,指除上述四项费用外,为项目支付的原材料费用、燃料动力费用及其他直截了当业务活动费用等。

(三)不可预见费,指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难以预料,而在研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于设备、材料价格上涨、工资上升等缘故发生价差所形成的费用。不可预见费由科技部统一治理、调剂使用。

第十条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样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科技部按照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用款打算、本年度工作进度及往常年度专项经费余额情形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及时拨给依靠单位。

第十二条关于某些预期可为依靠单位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或项

目完成后给依靠单位留下较多中小型仪器设备的项目,依靠单位应提供项目配套资金,具体比例由科技部在审定项目预算时核定。依靠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统一治理。

第十三条对未按合同打算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款并收回已拨款项。对确需调整合同打算的项目,应在调整打算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复原拨款。

第十四条未完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连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经费,经科技部核定,属客观缘故形成的,收归科技部,连续作为专项经费统筹安排;属主观缘故形成的,留给依靠单位,作为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爱护运转经费、人才培养经费及其它基础研究项目的预研费。

第十五条由科技部治理的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如发生年度结余,应结转下年,按规定连续使用。

第三章经费开支与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专项经费开支范畴必须与其预算口径相一致。项目执行人和依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书,不得超出项目预算书范畴开支费用。

第十七条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人和依靠单位应按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畴、标准对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以项目为全成本核算对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跨年度的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在提交的项目执行情形报告中加以详细讲明。

第十九条项目成本以会计年度为运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成本,据此编制项目年度决算报表,并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上报科技部,由科技部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的技术成果验收应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项目验收时除提供技术成果报告外,应同时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并对收尾经费加以讲明。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2-3名财务专家。

项目决算报告草案由项目执行人会同依靠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应及时清理账目,核实实际拨款与支出数,正确运算项目的实际成本。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执行人及依靠单位财务部门应将最终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以项目为单位上报科技部。

第四章资产与成果治理

第二十一条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入依靠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治理,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还应挂上"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专项经费购置"的标牌。

第二十二条项目终止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一样由依靠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其爱护运转费用由依靠单位承担。依靠单位或有关单位承担其它基础研究项目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爱护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专门情形下国家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它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二十三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由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形成的具有有用性的技术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依靠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

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项目依靠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或托付其它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

治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形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形,以保证专项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依靠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治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所依靠的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同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自觉操纵经费支出。关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人和项目依靠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同时按照情形可采取通报批判、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因故终止,由科技部负责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项目执行人应配合依靠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科技部。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科技部,仍用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二十九条资产缺失核销的审批权限。项目研究过程中因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阻碍等客观缘故发生缺失时,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执行人提出,依靠单位审批核销,报主管部门备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依靠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核销,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科技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核销。关于因主观缘故造成缺失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的讲明权和修改权属于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治理方法》补充规定

为加大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规划项目)的预算治理,按照《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治理方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重点规划项目依靠单位必须按课题制治理的要求,采纳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所申报项目的全额预算。

重点规划项目的支出预算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治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有关费,来源预算包括从企业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依靠单位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其它渠道获得的捐助、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研究人员的人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在预算中列示,并从原渠道列支,在专项经费资助额中不得重复列入。

二、由事业费拨款支付并列为项目经费来源之一的"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各单位必须按原渠道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截留、拒付,并保证项目研究人员其它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三、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15%以内,由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成立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预算治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核定。

依靠单位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只承诺列入聘用人员费用预算,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5%以内;依靠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的,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15%以内。

四、依靠单位必须提供申报重点规划项目时承诺的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占用现有房屋、参与项目治理等各项支撑条件。

治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样为5%。依靠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的,治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15%以内;依

靠单位为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的,治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30%以内。

当治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超过5%时,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按项目预算表的编制要求,详细讲明依靠单位为项目提供的各类支撑条件。由国家财政资金购置或支付运行费的,不得重复列入治理费预算。

五、重点规划项目人员分为项目执行人(指首席科学家,下同)、高级人员及其他人员三个层次。

每个项目一样设一名项目执行人,必要时可配备一名执行人助理(即首席助理)。高级人员一样包括首席助理、项目学术顾咨询、项目专家组成员、子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项目执行人有权按照项目研究人员所承担的研究任务,突破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跨层次聘用有关人员,但需在预算讲明书中阐明理由。

六、重点规划项目人员的全时工作时刻运算到人月。

项目执行人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时需列示项目全体研究人员名单(包括姓名、现工作单位、现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龄),并讲明每一位研究人员投入项目研究的打算全时工作时刻及所承担的要紧研究内容。

关于同时参加几个研究项目(包括其他经费渠道支持的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需讲明其在其他研究项目中的打算全时工作时刻。一个研究人员一年内参加所有研究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刻不得超过12个人月。

重点规划项目人员从事项目研究期间应保证必要的时刻投入,其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应差不多稳固。关于全年打算全时工作时刻不足四个人月的重点规划项目人员,项目执行人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时应讲明选聘的理由。

七、人员费预算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政策,按照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作用、责任以及所承担研究内容的难易程度具体确定。

八、由于工资上升、各种社会保证费用调增等因素引起的不可预见费由科技部统一治理、调剂使用,项目执行人编制人员费预算时不考虑这一因素。

九、当项目存在子项目(子合同)时,每个子项目(子合同)的人员费预算均需按照上述要求单独列示;同时只有子项目(子合同)的依靠单位才能填列该子项目(子合同)的治理费预算,上一级项目(合同)的依靠单位不得重复填列。

十、科技部按照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用款打算、本年度工作进度及往常年度专项经费余额情形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及时拨给依靠单位。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治理方法》补充规定

为加大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规划项目)的预算治理,按照《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治理方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重点规划项目依靠单位必须按课题制治理的要求,采纳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所申报项目的全额预算。

重点规划项目的支出预算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治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有关费,来源预算包括从企业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依靠单位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其它渠道获得的捐助、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研究人员的人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在预算中列示,并从原渠道列支,在专项经费资助额中不得重复列入。

二、由事业费拨款支付并列为项目经费来源之一的"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各单位必须按原渠道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不

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截留、拒付,并保证项目研究人员其它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三、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15%以内,由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成立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预算治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核定。

依靠单位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只承诺列入聘用人员费用预算,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5%以内;依靠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的,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15%以内。

四、依靠单位必须提供申报重点规划项目时承诺的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占用现有房屋、参与项目治理等各项支撑条件。

治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样为5%。依靠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的,治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15%以内;依靠单位为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的,治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30%以内。

当治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超过5%时,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按项目预算表的编制要求,详细讲明依靠单位为项目提供的各类支撑条件。由国家财政资金购置或支付运行费的,不得重复列入治理费预算。

五、重点规划项目人员分为项目执行人(指首席科学家,下同)、高级人员及其他人员三个层次。

每个项目一样设一名项目执行人,必要时可配备一名执行人助理(即首席助理)。高级人员一样包括首席助理、项目学术顾咨询、项目专家组成员、子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项目执行人有权按照项目研究人员所承担的研究任务,突破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跨层次聘用有关人员,但需在预算讲明书中阐明理由。

六、重点规划项目人员的全时工作时刻运算到人月。

项目执行人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时需列示项目全体研究人员名单(包括姓名、现工作单位、现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龄),并讲

明每一位研究人员投入项目研究的打算全时工作时刻及所承担的要紧研究内容。

关于同时参加几个研究项目(包括其他经费渠道支持的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需讲明其在其他研究项目中的打算全时工作时刻。一个研究人员一年内参加所有研究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刻不得超过12个人月。

重点规划项目人员从事项目研究期间应保证必要的时刻投入,其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应差不多稳固。关于全年打算全时工作时刻不足四个人月的重点规划项目人员,项目执行人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时应讲明选聘的理由。

七、人员费预算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政策,按照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作用、责任以及所承担研究内容的难易程度具体确定。

八、由于工资上升、各种社会保证费用调增等因素引起的不可预见费由科技部统一治理、调剂使用,项目执行人编制人员费预算时不考虑这一因素。

九、当项目存在子项目(子合同)时,每个子项目(子合同)的人员费预算均需按照上述要求单独列示;同时只有子项目(子合同)的依靠单位才能填列该子项目(子合同)的治理费预算,上一级项目(合同)的依靠单位不得重复填列。

十、科技部按照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用款打算、本年度工作进度及往常年度专项经费余额情形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及时拨给依靠单位。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试题

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投资评审办法、建设资金监督办法、结算办法、竣工报告编制办法等。(1-19为单选题,20-42为多选题,43-63为判断题,64-77为问答题,78-87 为案例题。 1、()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A建设管理部门 B各级财政部门 C各主管部门 D各单位

2、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A15 B20 C30 D45 3、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时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A在项目建设期间 B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 C项目建成交付使用 D工程完工 4、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应该()。 A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B计入待摊投资,转入其他收入 C直接冲减工程成本 D直接列入其他收入 5、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 )内上交财政。 A15 B30 C45 D90 6、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支出应列入() A建筑安装支出 B待摊投资支出 C其他投资支出 D设备投资支出 7、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 )。 A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1% B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2% C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5% D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8、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公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年后再清算。 A10,1 B5,1 C5,2 D10,2 9、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A1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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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二)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设置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建设内容,做好财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三)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四)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立项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五)工程项目价款支付管理 1.工程价款支付原则 1.1工程项目价款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保障工程的正常开展。

1.2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的价款支付方式和金额发生变动时,相关部门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资料,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支付款项。 2.工程价款支付程序 2.1由基建科经办人员审核支付凭证,审核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金额的准确性,报基建项目负责人审核。 2.2经基建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再按审批权限与程序进行报批。 2.3由基建会计根据工程概算,对施工合同、监理报告、支付凭证和审批意见复核后送交出纳办理付款。 3.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3.1工程备料款支付。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与额度,取得有效付款票据经审批后支付。 3.2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监理审核的工程工作量计算表经审批后支付,其最高预付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85%,余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不超过95%)。 3.3材料、配件和设备款的支付。款项首先要控制在概算内,其次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最后要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应控制这些物资的采购与工程进度同步。 3.4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结算时应预留不低于总造价5%作为工程质量的保证金,待竣工验收一年后结清。工程项目结算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经审批后支付结算款

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及流程.doc

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及流程4 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倡导一切以业务为重的指导思想,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根据相关的财经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财务报销分为日常办公费用、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专项支出等,以下分别说明报销相关的借款流程及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 借支管理规定及借支流程 借款管理规定 (一) 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单》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二) 其他临时借款,如采购金,业务费、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三) 各项借款金额超过5000 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四) 借款销账规定: (1) 借款销帐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帐; (2)借款者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帐手续。

(五) 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六)借款流程: (1) 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 (2) 审批流程:单笔借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部门经理确认,经财务部经理复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单笔借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部门经理确认,分管副总审核,财务部经理复核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的备用金借支金额由分管副总审核确认,经财务部经理复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3) 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 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一) 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且发票背面有经办人签名。 (二) 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2016】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建〔2016〕50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要实施内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主要目标产出物或在项目完成后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基础性工作等为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完成后一般不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及时高效、数据准确、管理严格。 第四条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水利部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研究拟订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 4. 指导、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直属单位权限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调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入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财务日常报销管理制度[最新]

财务日常报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差旅费报销办法 1.乘车规定 1.1 除公司副总及以上领导和年龄50岁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并聘任在岗的人员外,项目部其他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经项目部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签字同意,报公司经理办公室,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乘坐。 1.2 乘坐飞机一般只准乘坐经济舱,特殊情况变更舱位的,必须事先在申请表中注明,否则不予报销。 1.3 项目部所有人员乘坐火车标准为硬席车,轮船为三等舱。 2.住宿费标准 2.1 一级项目部班子成员住宿一般地区每日120元,特区每日150元;二三级项目部班子成员住宿一般地区每日100元,特区每日120元;其他人员住宿一般地区每日80元,特区每日100元。 2.2 到现场办事,应到现场招待所或甲方招待所住宿,禁止到现场所在市、县招待所住宿。 3.伙食补助规定 3.1 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外地地区每天补助20元,海南及四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每天30元。 3.2 出差天数按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到外省市出差当日往返,增发一天伙食补助,不增发交通补助费。 3.3 无论本市、外地出差,单程距离在50公里以内的,无伙食、

交通补助,住宿期间只报销住宿费;单程距离在50公里至100公里,途中、住宿期间享受6元伙食补助;单程距离超过100公里的,按规定执行。 3.4 出差人员在公司内部各现场住宿期间不享受补助费,在包头市内出差办事不享受补助费。 3.5 由于设备催交、材料采购等,出差在30天以内的,每天20元伙食补助;超过30天,每天伙食补助10元;超过6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4.学习培训期间的规定 4.1 外出学习、培训,在公司下达的培训计划范围内的,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项目班子成员签字批准,公司下达的培训计划范围以外的还需要公司主管领导批示,财务部审核后,才能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 4.2 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据实报销,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如果学习培训期间餐费自理且主办单位出具的无伙食补助的证明的,可给予伙食补助。 4.3 赴外地参加培训、学习的,在一个月以内,其往返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标准执行,超过一个月的,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补助。 4.4 学习、培训期间不享受市内交通费。 5.会议期间的规定 5.1 员工外出参加上级部门或各种协会组织的会议,要有公司主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 管理办法 1

福建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2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它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3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 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 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部门

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规 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政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 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集团公司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进一步明确报销流程、审批权限和管理职责,同时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报销分为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交通费、通讯费、教育经费、培训费、会议费、水电费、租房费、车辆使用费、福利费、邮寄费、认证咨询费、审计费、广告宣传费、网络服务费、检测检定费、零星工程维修费、安全环保排污费、知识产权费、TPS专家费用、运费、参展费等。 适用集团公司总部及各下属公司。 三、职责 (一)企业管理处职责 1、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监督执行。 (二)财务处职责 1、负责审核报销凭证的合理性、合法性,报销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有关制度要求。 2、审查报销项目审批手续的完整性。 3、有权将经审核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销单退还给报销经办人。 (三)子公司总经理职责 1、具有本制度所规定的或其他授权费用的审批权限。 2、兼顾业务需要和成本控制原则,控制和审批本部门/项目内所发生费用报销的合理性。 (四)各子公司中层正职或费用审核人职责 1、负责审查费用项目是否经过申请并得到批准,报销金额是否控制在标准之内。 2、对报销的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性,各项附件是否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五)报销经办人的职责 1、报销经办人对所报销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单据的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如实填写报销单,并按照财务处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报销或支付凭证。 3、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报销流程,完成申请报销审批手续。 四、规定要求 (一)报销的审批权限、流程 1、子公司总经理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行使最终审批权,各部所有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权

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中)

朔城区滋润乡大霍家营村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决 算 报

告 朔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月日 目录 一、项目概况 (1) 二、账户的管理机构和账户设置 (1) 三、资金落实和支付情况 (2) 四、工程管理及交付使用情况 (3) 五、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4)

朔城区滋润乡大霍家营村耕地占补平衡项 目财务决算报告 一、项目概况 朔城区滋润乡大霍家营村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位于朔城 区滋润乡境内,涉及大霍家营村一个行政村,距朔城区约 38km 。 朔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朔州市国土资源局朔城分局的 立项申请,朔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农业、林业、水利、工程 测量等专家和技术人员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 评审。朔州市国土资源局2013 年1 月16 日下发《关于同意朔城区滋润乡大霍家营村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的批复》 (朔国土资地函[2013]3 号)。该项目建设规模30.7252hm 2 ,新增耕地28.7592hm 2 ,新增耕地率93.6% ,预算总投资112.40 万元。 二、账户的管理机构和账户设置 为了切实抓好工程建设财务管理,朔州市土地开发整理 中心安排有财务管理经验,有会计业务能力的人员负责工程 建设财务的核算工作,并设专职会计一名,出纳一名。该项 目的建设资金严格执行了专帐、专户、单帐、单户的管理办 法。财务单独核算,同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朔州开发区支 行设立土地开发整理专户,使整个项目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实

现了正规化。 三、资金落实和支付情况 1、专项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项目预算资金112.40 万元,截止到2014 年月日已到位89.92 万元,均为自筹补充耕地资金,全部由朔州市土 地开发整理中心自筹。 2、专项资金管理及支付情况 朔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在邮政储蓄银行朔州开发区 支行设立专项资金专户,用于项目资金收支核算。截止2014 年 4 月,该项目完成投资89.92 万元。其中:工程施工费288.34 万元,设备购置费17.68 万元,其他费用47.85 万元,不可预见的工程变更增加费8.98 万元。具体支付明细如下: 单位:元工程或费用名称预算金额实际投资备注 一、工程施工费2,913,853.00 2,883,400.00 1、土地平整807,368.00 1,018,900.00 2、灌溉与排水工程1,245,536.00 1,193,300.00 3、田间道路580,118.00 542,900.00 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 88,507.00 128,300.00 保持工程 5、其它工程192,324.00 二、设备购置152,406.00 176,800.00 三、其他费用478,627.00 478,498.00 1、前期工作费190,126.00 190,126.00 2、工程监理费73,590.00 73,590.00 3、竣工验收费118,359.00 118,359.00 4、业主管理费96,552.00 96,423.00

财务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的工作,完善公司的报销程序及规定,合理控制公司经营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对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子公司,包括办公费用、员工费用、车辆费用、应酬费、差旅费等;固定资产购置、在建工程、工程装修、集中采购不在本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费用审批及报销流程。 各项费用开支,必须经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和财务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并按以下具体各项费用的报销流程办理: 第二条费用的报销期限。 (一)现金日常费用报销(用于零星购物或支付零星费用):备用金借支和报销单据的审 核,财务部随时受理,但报销的领取时间为每周二、周四,其余工作日财务部不 办理。 (二)差旅费报销:所有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必须填制统一的“差旅费报销单”,公司员 工出差回来后一周内交回总部核销。 (三)每次核销都必须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出差申请报告”,差旅费用报销不得 跨月;一周内未能按时将报销单据交回总部,延迟一天扣除报销金额的10%。 第三条原始凭证有效性的规定: (一)经办人员在费用支出时,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以下凭证视为合法凭证,

准予报销: ?税务部机关加批的带防伪水印底纹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税务发票; ?财政机关批准并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邮政、银行、铁路系统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支出证明单; (二)经办人员取得的合法凭证时,应按要求规范填写,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 报销。 (三)经办人取得报销凭证时,凭证内容应填写完整;住宿发票填明起止日期及天数, 否则不予报销(除特殊情况外)。 (四)经办人报销支出费用时,报销内容应符合报销凭证的使用范围及性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人员。 第二章借款报销及审批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借款或报销,应据实认真填写借款单,由各部门经理审签后,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方能借款或报销。借款清帐联在报销完 毕后退还给借款人。 第六条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应填写“借款单”,并注明借款事由,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第七条借款人须在公务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结清借款,前款不清后款不予办理借款手续。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的款项外其余所有个人借支的备用 金都必须结清归还,逾期不还的,一次或分次从工资中扣回。 第三章公司内部采购报销制度 第八条各部门、各子公司应该对经营需要的物资定期编写采购计划,交由该系统负责人组织采购。采购发生的费用按照正式发票上显示的金额实报实销。 第九条采取预付款方式的采购物资,由采购人员凭《采购合同》或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单,填写《借款单》,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预付款手续。 第十条采购人员在报销时,需由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经手人将手续齐全的“报销单”及物品入库单交财务部审核并进行账务处理,冲销预付款项。 第十一条采取除预付款方式之外的方式付款的采购物资,在采购物品入库后,由采购人员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确定新增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综合反映竣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正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对于总结分析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以及积累技术经济资料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家审计审计署《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当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人员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通过审计正确确认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同时通过对项目设计概算执行情况和实际基建支出的分析对比,及时反映项目投资的控制情况以及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正确执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各种执业规范和程序,指导我们审计人员的工作方向,控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质量,同时更好的服务于委托方,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依据: 1、本事务所与委托方签定的业务约定书 2、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预算法 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九号—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计

5、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 6、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2002)394号] 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8、财政部关于加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9、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10、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办法——沪财基(1998)3号 11、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12、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1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等 15、基本建设项目费用实际支出的各项标准,包括项目设计费、勘察费、施工监理费、住宅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用、供电及供水配套费等 16、其他相关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目的: 通过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基建财务竣工决算审计,以确认该项目的全部基建投资支出(注:包括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基建资金结余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同时对该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及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审核、分析,最终通过审计确认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的完整、真实的资产价值及资产明细表。 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及内容: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图文稿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公布 财政部|2016-05-06 17: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4月26日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财务报账管理办法

财务报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帐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公司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言财务报帐,指所有因发生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而取得的原始票据的报帐或转帐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说的原始票据,包括来自内部的和来自外部的所有证明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发生的原始记录。报账的所有原始票据必须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报账审批 第五条所有票据的报帐或转帐均需有经办人、经办单位领导、公司主管领导或分公司经理、财务主管签字(审批)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六条对下列业务还需履行如下审批手续: 一、直接报账的付款业务,按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二、特殊票据的审批 特殊票据主要包括出租车费、超标的订票费、超标的住宿费和退票费(需附说明)等。 1、超标的订票费和住宿费不予报销; 2、出差期间的出租车费每天最多报销两次,且日期必须与出差

期间相符,超过两次的不予报销;报销出租车费的当天不再补助交通补贴; 3、退票费报账必须附说明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总会计师审批签字。 三、业务招待费报销规定 1、业务招待费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指标进行控制。公司办应将年度业务招待费指标分解到月度,并报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每月严格按照月度预算指标控制,超出月度指标的招待费本月不予报销,当月没有用完的指标可转入下月使用。全年招待费指标用完后,若确需招待的,需按规定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2、凡在公司招待所招待的费用转账,需填写财务部统一印制的《业务招待费报(转)账审批单》,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并由公司办公室审核签字; 3、凡公司招待所之外的所有业务招待费报销,需办理《业务招待费报(转)账审批单》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签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办《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 四、明确有项目负责人的,所属项目的费用报账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 五、公司主要领导报账审批。 公司主要领导包括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1、董事长(党委书记)报账由总经理签字; 2、总经理报账由党委书记签字; 3、监事会主席报账由董事长签字。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完整篇.doc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1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和《国投煤炭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使用效益为主要目的,通过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等形式实现的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包括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和部分简单再生产。 2 职责 2.1资产财务部是公司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筹措项目资金,协助配合或参与基本建设的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工程结算、竣工验收与决算等工作,并对项目建设活动实施 财务监督。 3 管理要求 3.1 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核算的管理

体制,即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由投资公司资产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并在资产财务部内分别以热电、水电、煤炭等项目设置各子公司账套分项目核算。 3.2 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3.2.1 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是指为满足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筹措的大额长期性资金,包括各股东出资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和通过融资借入的项目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长期债务性资金。 3.2.2公司股东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为企业权益性资本,应按照股东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3.2.3债务性融资应根据项目特点、投资需求、建设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建设资金的筹措规模与形式,合理安排债务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公司的重大融资业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委托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统一组织融资业务: 3.2.3.1 该融资业务总融资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的; 3.2.3.2 该融资业务涉及的项目跨行业、跨子公司,需由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进行协调或审批的; 3.2.3.3 该融资业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国投集团的实际控制力或会计收益的。 3.2.3.4具体应按照《国投集团成员企业重大融资业务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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