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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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

摘要:内幕交易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初犯国家刑事法律,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并且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作为国美电器的掌门人,黄光裕内幕交易一案在业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应,证券业的监管以及证券市场运行以及处罚措施受到了各界的关注。本文从黄光裕内幕交易一案出发,反思我国在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

关键词:内幕交易黄光裕民事赔偿

一、黄光裕案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

2006年,为了使得旗下的地产公司借壳上市,黄光裕入股上市公司中关村。

从2007年7月起,黄光裕伙同中关村公司董事长许钟民,利用掌握中关村和鹏润地产进行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入中关村股票。黄光裕指使手下开立了80多个股票账户,黄光裕的妻子杜鹃负责在交易时间指挥多个操盘手,累计买进一亿多余股,成交额累计超过13个亿。

在内幕交易案中,唯一牵涉落马的官员是原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被禁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2007年,黄光裕等人布局中关村股票时候,相怀珠也获得了这一内幕消息,并动用100多万元资金,以14元每股的价格全仓买入。

黄光裕的这笔炒股资金,是通过港澳赌业大佬连炒的地下钱庄转移入境的,这就涉及黄光裕的另一项指控—非法经营罪。

2007年,黄光裕通过连氏兄弟,将巨额港币资金转入内地,汇入了他在北京的多家公司。黄光裕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将超过20亿港币兑换成人民币入境,将10亿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入境。

与大多数内幕交易案不同,黄光裕案并没有获利情节,他的如意算盘毁于A股崩盘。中关村停牌的6个多月里,A股从6124点暴跌至3700点,黄光裕势成骑虎。2008年5月7日,中关村复牌。为撑住14元的股价黄光裕放言,“从长远来看,中关村现在只是地板价”。但是中关村股价只是在复盘首日逆势拉了一个涨停,就随大盘一路狂泻。2008年8月底,中关村董事会宣布放弃重组计划时,股价已经跌破5元。

就在此时,内幕交易案发。早在2008年4月,证监会就已对中关村股价异常交易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证监会将账户资金流向锁定在黄光裕的公司。2008年11月17日,黄光裕被逮捕。据透露,黄光裕被羁押后供述稳定,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可叹的是,黄光裕被抓之前还在抛售股票,此时股价只剩两元多钱,后来证实,此价格是中关村股票的历史底部,是真正的“地板价”。这位昔日“首富”机关算尽,却落得“地板价割肉”的下场。

(二)被诉罪状

1、黄光裕作为背景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与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28日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拟将中关村上市公司与黄光裕经营的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事件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期间,适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公告日时,6个账户的账面收益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2、黄光裕于2007年7、8月至2008年5月7日期间,在拟以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期间,适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曹楚娟、林佳峰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

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

3、杜鹃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7日期间,接受黄光裕的指令,协助管理上述79 个股票账户的开支、交易、资金等事项,并直接或间接向杜薇、杜菲、谢某等代传交易指令等,79个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元。

4、许钟民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7日期间,接受黄光裕的指令调拨资金,并指使徐伟铭在广东地区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上述股票账户在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期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累计人民币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30个账户的账面收益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徐钟铭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及其妻子李善娟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使用其个人股票账户分7次买入“中关村”股票12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81万余元。

(三)判决结果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交易案做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认定,认定了黄光裕实施的两期内幕交易。一起发生在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期间,具体时间为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黄光裕适用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67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余万元。至6月28日,以上6个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元。另一起发生在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期间,具体时间为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期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30个账户的账面收益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

作为国美上市公司的掌门人,黄光裕李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获利并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折射出我国在证券业对于内幕交易监管方面的不足。而在东窗事发后,利益受损方的索赔问题也无法得到合理赔偿。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1、内幕交易的危害;2、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3、内幕交易的刑法规制

二、由黄光裕一案看内幕交易的危害

作为证券市场上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内幕交易不仅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更使得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难以正常发挥。从市场功能来看,内幕交易歪曲了市场价格对实际价值的反应,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从国际竞争能力来看,内幕交易影响了市场环境建设,削弱了一国证券市场信心,加大了市场波动,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市场崩溃。因此各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如美国制定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韩国在1995年秘密建立了一个计算机辅助监视系统;中国证监会2001年在上海、深圳等九大区的征管办成立了稽查局。

尽管各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防范但是内幕交易行为仍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非常严重。譬如本文在开头所举的黄光裕一案,由于黄光裕是国美电器的董事长,而国美电器作为上市公司且其电器零售商的地位在我国占着一定的比重,其操纵股市的内幕交易行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此影响不仅仅是股民的经济利益,还有众多消费者的信赖利益。

在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影响究竟如何?

(1)内幕交易能否影响股票价格和价格波动性;(2)如何判断内幕交易使用者的信息是重大的及如何测量内幕交易者的非法所得;(3)内幕交易对市场公平性有何影响。到目前为止,还缺乏对这些问题的结论。

但是在总体上,我国的内幕交易呈现出以下特点:内幕交易主体人以基本内幕人为主;内幕信息以兼并收购、利润分配为主;其他多种违规事实伴随内幕交易发生,使得内幕交易变得更加复杂。

内幕交易使得股票的平均价格上升,同时也增加了价格的波动性。内幕交易者所利用的信息确实是重大的并且都获得了超常收益。如果确实信息非常重大,一般情况下内幕交易者会在信息公告前结束交易。此外,如果内幕交易者同时采用市场操控策略,那么他能获得更高的违法所得。内幕交易从总体上加剧了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而信息披露则有利于减少这种不对称程度。具体而言,之所以强化内幕交易监管,主要基于以下四个理由:

(1)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公开竞争、公平交易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行为准则,市场提供投资者获利机会的同时也应该让其承担相应的风险,这一切必须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这是市场产生效能的基本前提。美国证券法权威教授曾经做过形象的比喻:如果允许有人在牌上做记号,那么谁还愿意打牌呢。如果有人在证券市场不按规则出牌,那其他人要么退出市场,要么寻求特权。显然,内幕交易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规则,必将对市场造成巨大打击。

(2)内幕交易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程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对公司股价的估值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证券市场信息供给与产道机制直接据顶证券市场的有效程度。证券信息内幕交易扭曲了证券产品的真实价值,侵害了广大不知情交易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价值衡量的基础,降低而来市场的有效性程度。

(3)内幕交易行为具有证券欺诈性特征。内幕交易是证券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被视为严重侵害广大普通投资者权益和降低市场有下行的不法行为,并纳入证券监管和司法部门的关注对象。但由于证券信息操纵行为的判定并非易事,司法部门尝试将金融学中的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成果大量引入到内幕信息操纵的法律诉讼程序,以信息操纵设计的股价异常波动与超常收益表现证据作为“证券欺诈的市场推定论”的举证材料对内幕操纵进行惩处,并取得实质性成效。

(4)内幕交易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猖獗的内幕交易行为会对公司股价具有冲击性效应,沉重的打击投资者的信心。证券内幕信息的拥有者可以通过内幕交易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获取一种超额回报,即所谓的“衍生知情交易机制”,在这种机制中,站哟呼实质性私有信息的内部人利用者信息优势操纵股价,而不知情交易者通过信息泄露或观察交易特征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知情者的内幕信息操纵对股价波动造成冲击。

在黄光裕内幕交易一案中,其通过内幕信息获利将近四亿人民币,其行为违背了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规则,同时给不知情的投资者,以及散户均造成了经济利益的损失,而其社会危害性也是极大的。其作为公众人物,此行为极大的降低了公众对于证券投资的信心,对证券业造成了强大的冲击。

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

2010年9月,中关村股民李岩就黄光裕、许钟因内幕交易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民事索赔。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赔偿如何落实,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股民起诉黄光裕案件是第三起内幕交易民事案件。前两期一桩是发生在2008年9月,国内首例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投资者陈宁丰诉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以原告撤诉而告终;另一桩是在2009年,投资者起诉大唐电信公司懂事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以原告方败诉告终。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内幕交易案件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内幕交易的手法多种多样,并且隐蔽性极强,普通股民的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维护。

(一)如何界定内幕交易的主体

对于黄光裕一案来说,受损投资者有以下几个争议:

1、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间层持有过中关村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

2、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发生在2007年4月至9月,在此期间,在买卖中关村股票时受到实际投资损失的投资者。

3、应该分为三部分:其一,在2007年4月27日之间买进中关村股票的投资者,在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以低于10.91价格卖出的投资者;其二,在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期间买进又卖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其三,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3月7日期间买进,在2008年5月7日后卖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4、目前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周某于2007年9月17日以每股15.578元购买中关村股票13100股,总金额为人民币204069.4元,2007年9月18日以每股16元购买中关村股票34400股,总金额为人民币550400元,并于2007年9月24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4.3元卖出23658股,卖出金额为338309.4元,共损失34688元。这可以确定其为黄光裕案的受损失投资者。

以上几种观点从一定程度上有可采性,但是也不完全正确,原因有:

1、内幕交易往往比较隐蔽,因为在信息被披露前,市场缺乏警觉,行为人的交易不易被发觉并且,内幕交易不必然导致股票价格的变动,股票价格波动只是一种常发行为的后果。这种波动在消息面和基本面上缺乏支撑,在市场上往往表现为一种异常波动或者大买单。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是给予重大信息的重大影响,利用时间差,误认为利用自己的交易行为而导致市场的波动,事实上,公众往往是在某一重大信息公告后才有所警觉是否发生了内幕交易。

2、在股票重大信息披露前,卖方做出投资决策必定是基于自己对市场的主观判断,并且买卖双方并未达成交易,内幕交易者不可能对卖方的决策产生任何影响,则卖方为自愿,那怎么能够认为是侵害权益呢?关键在与:其一,如果卖方也知悉内幕信息,必然会在投资决策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其二,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显失公平;其三,委托卖出股票,不必然会成交,内幕信息知悉人利用信息优势反市场而动,加大了卖方的成交可能,比如内幕信息交易更大可能促成了卖家的成交。所以说,内幕交易的危害在于促成了不公平成交。

3、赔钱的股东并非是内幕交易受损的投资者。内幕交易的危害后果是促成了不公平股票成交,其他股东根据股价波动等作出的市场判断是正常的投资风险。把所有银冠关系都归结于内幕交易的单违反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更违反基本法理。所以,将内幕交易的投资者认定为内幕交易的受损者是欠妥当的。

4、股东赔钱不是内幕交易的危害后果。进一步分析,不公平的股票交易并非必然表现为股票投资者的损失,事实上,也可以表现为收益的缩水。补偿受害者的正确方法是应当宣布买卖行为无效,或者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但是这又有一个问题宣布买卖行为无效在内幕交易被披露后,是否可行?

5、从技术上看,确定每一交易行为的具体卖家不易操作,因为股票交易是计算机自动撮合。如黄光裕试试了非法交易,但其同时一定有投资者也实施了此种投资,并属于合法成交,然其合法成交的卖方却承担了非法的不公平交易的风险,并成为内幕交易的受害人,故此诸如黄光裕等非法获利必然小于全体投资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这实际上由于风险由投资者均摊了。

由此可见,在本标题前的四个观点都是不恰当的。有律师提出,与黄光裕同时进行反向操作的投资者可以成为此案的受害者。

(二)因内幕交易产生的损失如何认定

有人提出,利用信息公告后某几个连续交易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投资者的卖出价格差价来确定,也有人提出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告日的收盘价与卖出价的差值来计算。这种方法虽然简单但是并不科学。因为每个投资者的损失可以导致应获赔总额大于3.99亿元的情形,因

为次计算方法是以投资者的实际资金损失为出发点,而非出于内幕交易的基本性质,黄光裕的行为,破坏的是公平交易规则,与投资者达成了信息不对等的交易,所以应该反向推导,针对符合反向操作条件的投资者的股权数进行平均分配。

由此可以看出,在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方面,规定模糊,没有确定性,这就造成了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方面,没有切实可行的依据,这就造成了权利维护的障碍。

四、美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在美国,内幕交易被投资者所熟知,其实这个词既包括非法行为也包括合法行为。当公司内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在他们自己公司内买进或卖出证券时是合法的。这时,公司内幕人员将其自己持有的证券进行交易时,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

目前为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起的有关内幕交易的案件有以下几种:

1、公司管理人员、董事或雇员在获悉有关公司发展的机密的重要信息后对该证券进行交易。

2、公司管理人员、董事或者雇员的朋友同事、家庭成员和被泄露人在获悉内幕信息后对该证券进行交易。

3、获得内幕信息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银行、经纪公司和印刷工厂的雇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行为。

4、因在政府部门工作而得知内幕信息的公务员进行证券交易。

5、其他私用、利用从雇主处得来的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因为内幕交易破坏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完整性的信息,所以证监会用立法手段来加以规制。

美国证劵制度关于内幕交易包括:(1)普通法上的董事、大股东及公司内部人购买本公司内部人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规定;(2)1933年《证券法》(3)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关于持股变动报告与内部人短线交易利益归入公司的规定;(4)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1988年制定的《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由此可见,美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联邦法、州立法与商法的法群,统称“内幕交易法”。

关于对内幕交易规制的法律,各州立法早于联邦统一法,到1933年,除了西部内华达州外,各州都有管理证券的法律,由于这些法律追求的目标是要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打击各种证券欺诈行为,净化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保持一个健康、洁净的证券市场投资环境,所以统称“蓝天法”。但是各州立法宽严不同,认定违法标准不同,因此使投机商有机可乘,产生了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随着证券市场在全国的发展,各州对跨州证券交易的欺诈行为毫无办法,这迫切需要统一立法和统一的执法,集中统一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才能有效阻止各种欺诈行为的发生。1929年,美国股市崩溃,进一步使得美国人民认识到建立一个统一的证券法律体系和统一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已经势在必行。

(一)1933年《证券法》起草之初,布来戴斯提出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原则—公开原则,《证券法》强调,联邦政府的职责只是限于公司公开有关资料,使社会大众在决定买卖股票前,有机会了解发行公司的经营和财物状况,据此作出投资判断。该法主要适用于证券的组织发行,即证券的销售,而不是证券市场交易,所以有关内幕交易的条款并不很多,只是在17条中做了一些规定:

(a)任何人在发行或者出售任何证券时候,通过和利用任何在周及贸易中的交通或者通讯手段或工具,或通过利用邮政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下述活动都是违法的—(1)使用任何装备、设置或人为方法进行欺骗或

(2)通过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报告或漏报在制作报告时能使报告不知被误解所必要

的重大事实,以获得金钱或财产或

(3)参与那些从事或将从事对购买人进行欺诈或欺骗的交易活动或业务程序。

(二)1934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其调整的范围包括:(1)对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的管理;(2)信用交易以及征求委托书管理;(3)信息持续公开;(4)内幕交易;(5)证券欺诈、操纵以及法律责任。同时,该法规定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统一集中行使对证券市场监管的职权。1934年7月2日,证券交易委员会成立。

纵观美国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内幕交易的构成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主体为内幕人员。

2、内幕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重大信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上未公开的,可能形象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3、主观上是明知。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在历史上对证券业的监管是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且非常严格,有着立法方面的严格规制,例如在内幕交易的主体方面,美国立法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由于这对于我国对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方面有着很深远的借鉴意义。

五、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完善

内幕交易的监管在我国依然处于一个比较弱势的地位,对比美国,以及国际的经验,我们更应该健全我国证券业监管的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

在防范内幕交易和打击内幕操纵方面依然存在着不足。例如,在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上还不够全面,短线利益方面也没有加以规定。我们有必要在现有法律体系上积极借鉴西方法律体系,将国外内幕交易监管的先进理论方法和司法实践引进我国。

(二)解决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缺位问题

近十几年来,由于我国《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缺位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内幕交易的受损失者的民事赔偿问题没有切实履行,例如在黄光裕一案中,虽说其得到了刑事处罚,但是民事方面,无论是较大股东还是散户的民事赔偿问题都未得到落实。民事赔偿的主体确定、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标准问题应给予明确规定。

(三)强化内幕交易预防机制

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最终目的是要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透明、有效的市场。针对内幕交易可能发生的源头和途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进行事前预防比时候补救要来的有效。尽管我国《证券法》已经确认立了内幕交易预防机制,包括信息公开制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禁止、公司大股东持股与交易申报和公开制度等。但是还有不完善之处,尤其是信息披露、监管执行制度和法律惩处制度等。

(四)加大惩处力度

从不同国家和地区来看,我国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大多数内幕交易止与行政处罚,内幕交易者的违法的风险相对较低。我国有必要提高内幕教育处罚力度,给内幕交易的违法人员起到震慑作用,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构建多层次的证券监督体系

缺乏内内幕交易监控能力是导致新兴市场内幕交易泛滥的原因。实现内幕交易有效监管主要依靠证券机构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这主要取决于证券市场监管技术的发达程度等。因此健全证券监管机制是防止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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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语录

黄光裕语录 。” ·“方向一旦明确,有三分把握,我就敢去做 方向一旦明确,有三分把握,我就敢去做。 ·“某些事情,市场已经给了你机会,就要立即拿出行动,狭路相逢勇者胜。我不会说花三个月来谋划,把规划书连标点符号都改清楚了,然后再去做这件事情。” ·“‘商者无域’是说经营的方法,思维的角度只有专业与否,没有套路之分。” ·“懂得定价,就必须了解国际市场形势,国家宏观政策,上游厂家生产、研发动态,消费流行趋势,以及竞争对手的经营情况。” 1.向许多人学习 我的经历和思想受社会影响最大,社会变我就变,我就跟进。我学一个东西是一个人向几百号人上千号人学,我每天见到朋友都从他身上学东西,你说我从哪个(人身上)学得多? 2.做对的事 什么是“做对的事”?讨论的结果就是为更多人所接受的事:给人好的结果,或者照顾他,甚至只是满足他内心感觉的事。也许你生意上成功了,但更多的人不接受你(的做法),那还是不成功,最终会导致失败—这也算是做生意的“道”吧! 3.能不能做起来是关键 思想决定一切。对市场的一种发现、目标设定、经营方法,就这三个方面。也没有什么奥秘,很多人都能想到,(但)能不能做起来是关键。 4.三分把握就做 关于较高目标,实际上这是两个词,一个是较高,一个是目标。可能是我自己对自己要求比较高,也比较严格一点,我做事的习惯,方向一旦明确,大概齐想好,应该有三分把握,我就敢去做。而且我是要求速度的,尽快实施,我不会说花三个月来谋划,把这个规划书标点符号我都给它改清楚了,然后再去做这件事情,我不会。我是边实施边做边修正,(中途放弃的事)不能说一点没有,但是在重要事情上要让我放弃可以说是非常难。 5.一有机会就出击 有些人创业的时候可能为了挣钱,有些人可能是为了做一番事业,然后呢,要做到尽可能做大,一有机会绝对要出击,我属于这一种。我并不是说挣了钱,完了有个名,赶紧带老婆孩子享福去,完了看着钱别丢了,我可能不是这种人。 6.重要的是有感觉 你要做什么事,首先得分析一下自己是不是有这种感觉。喜欢不喜欢我觉得并不是太重要,你懂不懂这个专业我觉得也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感觉,做买卖有没有感觉。有了感觉之后,我觉得首先你要有想法,对一个事构思一定要有想法,有切入点。所以作为一个公司也好,作为一个行业也好,实际上是达到目标的一个载体而已,(公司和行业本身)并不是最关键的。 7.第一次就有感觉的比例比较少 可能人做什么事都有一个第一次吧。你要说第一次就很容易,或者就找得到感觉,我觉得比例应该比较少。 8.对市场的感觉是慢慢培养出来的 做生意也没什么神秘的,通过努力,你慢慢深入后,会发现很多东西。视野一大以后,感觉就越来越多,反映出的变化就越来越多,这是顺其自然的,慢慢形成的,也不是说我这帮人有多大的智慧,有多大的超前能力,或者有什么后台、实力,那时(创业早期)就是有实力你又有多少钱?

我的老板黄光裕(孙佳勋)

我的老板黄光裕:揭开黄光裕鲜为人知的一面 黄光裕是我曾经的老板,这几年他深陷囫囵。虽然我远在非洲,却一直对案件保持着高度关注。现在案件审判完毕,一切尘埃落定,上帝的回归上帝,撒旦的还于撒旦。然而印象中的黄光裕在这个失眠的黎明时刻,轻轻地回到我的脑海中,并逐渐变得清晰起来。 黄光裕是潮汕人,偶像是他的老乡李嘉诚,作为生意人,把企业做大是他的终极目的。黄光裕的悲剧在于他没有把握好自己的角色,他应该知道自己是谁,适合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我是谁?—这是一个困纠每个人的哲学问题,尼采认为自己是太阳,结果他疯了;黄光裕不是尼采,而他进了监狱。 他沉默地观察,犹如一只黑暗中的猎豹 十年前一个春天的早晨,位于北京(楼盘)东北四环霄云路鹏润大厦28搂那个宽大的办公室,我惴惴不安的站在门外。那时候鹏润大厦刚刚竣工,招租率不到50%,黄光裕刚从电器连锁行业涉足商业地产。 过五关斩六将之后,24岁的我带着简历,惴惴不安地推开门。黄光裕的办公室非常豪华,足有两百多平米,铺着厚厚的地毯,踩上去感觉自己的腿发软。黄光裕坐在紫檀红木的巨大的办公桌后面,一言不发地看着我。他的背后是巨大的书架,但只是稀稀拉拉放着几个文件夹,书架上面是一块大匾额,据说是启功手书的四个遒劲的大字—商者无域! 他沉默地观察,犹如一只猎豹在黑暗中蛰伏,等待着扑向猎物最好时机的到来。这种观察人与事物的方式成为黄光裕的特色。他等待商机,在等待的过程中思考、分析、判断、论证,当时机成熟时就毫不犹豫地纵身一跃,并直冲要害。 那天我感觉自己就是这个猎物,我带着伪装出的自信,向他亦步亦趋地走去。 其实我心里非常清楚,我能得到鹏润(中国)投资培训部部长的职位,先前那些过五关斩六将的经历完全可以忽略,关键就在于这20分钟,在于这位老板的首肯。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在证券市场中,公开、公平、公正是基本原则,内幕交易践踏了这一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最终影响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活跃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活动的增多,我国内幕交易案件呈现高发态势。2009年1~10月份,证监会共受理内幕交易线索114件,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42起;因内幕交易对16名个人、2家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将15起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中,以下三桩案件比较典型,影响重大: 一、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案 2009年7月,天山纺织筹划资产重组,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凯迪投资”)总经理姚荣江和公司副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经理曹戈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09年7月23日,天山纺织股票停牌前,姚荣江将重组信息泄露给王某,后者通过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集中买入天山纺织股票100余万股。同时,曹戈将重组信息泄露给陈某,后者利用其本人及亲属账户大量买入天山纺织股票。 天山纺织2009年7月22日的收盘价为6.57元每股,当日涨幅为10.05%,之后停牌。2010年6月18日复牌后,天山纺织连续5个交易日“一”字涨停,14个交易日内涨幅高达100%;2010年9月1日冲至最高点17.68元,涨幅达到169%。就算王某以2009年7月22日当天的最高价每股6.57元买入,100万股天山纺织的股票获利金额也可达到近千万元之多。 2010年9月,证监会发布通报,初步认定姚荣江、曹戈等人的上述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对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姚荣江、曹戈、王某等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二、黄光裕坐庄案 在内幕交易大案中,黄光裕案成为内幕交易罪设罪以来获刑最重、罚金最高的一起判例,黄光裕于2010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没8亿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9月份,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元。至2008年5月7日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元。依《证券法》

黄光裕领导力案例分析

摘要 经商致富,从一贫如洗可以到富可敌国,黄光裕是一个代表,因为他从2004年起,连续5年被英国小伙子胡润选入中国富豪榜,其中三次都名列第一,所以首富的称号就落在他的头上了,他很典型。 黄光裕——这个在中国商界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狂人。黄光裕从一小店主起家,三度登上中国富豪排行榜首,无疑具备商业奇才。黄光裕是一个江湖豪侠式的草根创业者,从乡村到内蒙,再到北京,没有任何背景,正面地讲叫顽强拼搏,出了状况就“被称为”胆大妄为。他的一生可谓跌宕起伏,他从出身贫寒,曾拾过破烂、捡过垃圾到成为中国首富,再到被捕入狱成为阶下囚。“今天你一无所有,但明天你什么都有了,而后天你又回到了起点。”黄光裕曾如此感慨命运的无常。 作为国美的创始人,是什么使得国美逐步成展成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企业,黄光裕个人的领导力对国美有什么影响?黄光裕的个性及人生经历对国美的发展又有何影响? 本文将对此进行研究,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系统的研究:第一部分详细的对国美的发展进行介绍。第二和第三部分分别对黄光裕的领导力特征和人格特征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第四部分总结了黄光裕的经典管理。在第五部分介绍了黄光裕的个人成功秘诀和失败的启示,在最后一个部分里列举了黄光裕的经典管理思想和人生语录。 关键词:黄光裕国美领导力管理启示

黄光裕领导力案例分析 一、国美公司的发展简介 (一)国美发展历程 1987年1月1日,国美电器在北京创立了第一家以经营各类家用电器为主仅不足一百平米的小店。尽管是有货不愁卖,但黄氏兄弟仍然决定走“坚持零售,薄利多销”的经营策略,而当时那个卖方市场背景下,很多商家正在采用“抬高售价、以图厚利”的经营方式。 1991年,黄光裕第一个想到利用《北京晚报》中缝打起“买电器,到国美”的标语,每周刊登电器的价格。当时国营商店对于广告的认识还停留在“卖不动的商品才需要广告”的层面,即使后来也有人想学习国美的广告策略,但黄光裕已经以每次800元的低价包下了报纸中缝。很少的广告投入为国美吸引来了大量顾客,电器店生意“火得不行”,“所有存货一卖而光”。 1999年国美进军天津,此后开始大规模向全国扩张。同年,创办了总资产约50亿元的鹏润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本运作。 2001年12月,国美在12个城市共拥有49家直营连锁店及33家加盟连锁店,总资产达到5亿元。 2003年11月国美电器在香港设立分部,目前已成功发展到七家分店,迈出了开拓海外市场探索性的第一步,同时预示国美电器最终将进入国际市场。 2004年6月鹏润集团以83亿港元的价格,收购其22个城市94家国美门店资产的65%股权。国美实现以借壳方式在香港上市。在“2004百富人气榜暨品牌影响力”评选中,国美电器位居品牌影响力企业第二名。 2004年底,国美电器基本完成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一级市场的网络建设,同时扩展到较为富裕的二、三级市场,并制定了2008年实现销售额1200亿元的目标。 2004年12月,国美电器直营门店达200家,并准备向海外进军 在国家商务部公布的2004年中国连锁经营前30强中,国美电器以238.8亿元位列第二,并再次蝉联家电连锁第一名; 在国家商务部公布的2005年中国连锁经营前30强中,国美电器以498.4亿元位列第二,并再次蝉联家电连锁第一名,继续领跑中国家电零售业。 该企业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2006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名列第五十三。 2007年国美先后收购永乐电器、大中电器。 该企业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2007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名列第

黄光裕狱中下令不惜代价干掉刘强东

黄光裕狱中下令:不惜代价干掉刘强东 黄光裕图片来源网络刘强东图片来源网络黄光裕狱中下令:不惜一切代价阻京东上市拖垮刘强东“某东,放过苏宁,打价格战找我!”在2013年“6·18”电商文案大战中,国美的这条挪用网络热门事件的微博极为出彩,极具情商,让人意识到了国美的存在。而之前,大家似乎已经遗忘了这位曾经的霸主。其实早在这一年的清明节,国美高级副总裁牟贵先便对外发表了《电商悼词》,指责电商们“年年亏损却还不知疲倦地挥舞价格的屠刀”。不久后,国美在线对外证实,其CEO韩德鹏已经辞职,由牟贵先暂时接掌。阵前换将,必有大动作。系列的举措背后,透露出明显的“黄氏风格”。没错。国美近年来在行业竞争中日益被边缘化,扰乱了狱中黄光裕的“清修”。据传闻,对今日江湖上的电商大战,黄忧心忡忡。国美高管去看望他时,黄给出的锦囊之计就一个字:“拖”。黄光裕高度重视后起之秀刘强东,指令国美保持现金流、不惜一切代价阻止京东上市,企图拖垮京东,他觉得此事关乎国美生死。真是十年河东又河西啊。2004年10月,黄光裕以105亿的身价高居胡润百富榜榜首,一跃成为中国内地首富。年轻、草根、奋斗、财富……这些词汇汇集到他身上,他一夜之间万人瞩目,成为十年前当之无愧的“Chinese Idol”(中国偶像)。当时,黄光裕的对手名单上,

只有张大中、陈晓(微博)、张近东、张继升等人,根本没有刘强东。随后的两三年时间内,他开动并购战车、按图索骥,将这些对手的公司几乎全部收归囊中。如今,在狱中回首,他应叹惜当时犯下的三个错误:一、将陈晓收归自己阵营;二、将张近东留在了阵营外;三、忽略了刘强东的存在——就在黄光裕风光无限的2004年,刘强东创建的京东正在他眼皮之下孕育,正式从实体店经营转为做电子商务。我是最早报道黄光裕家庭背景和发家历史的财经记者,消息主要来源于黄光裕二妹黄秀虹及其他一些知情人士。在北京霄云路鹏润大厦某层的北京国美总经理办公室内,质朴的黄秀虹通过两次长谈,向我透露了黄家兄弟在潮汕地区穷乡僻壤不为人知的成长经历,以及创业过程中的酸甜苦辣。仍然清晰地记得,她背后的墙壁上挂着一幅书法:“仁者无敌”。这源于他们家族历代对天主教的信仰。报道文章出来后,黄秀虹打电话埋怨我:“你怎么全写出来了二哥(黄光裕)责怪我不该将家里的事都对外人说出来。”她可能忘记了我是一名记者。深入地挖掘与真实的报道,是记者的职责,但也为曾经倾听并受之感动的我带来一丝愧疚。几个月后,因为当时所在某家杂志举办的活动,我有机会在贵宾休息室采访了风头正盛的黄光裕。当时35岁的这位首富先生,显得年轻、自信、机智、爽朗。原定只有半个小时采访时间,他认为这已经足以应

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

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 摘要:内幕交易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初犯国家刑事法律,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并且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作为国美电器的掌门人,黄光裕内幕交易一案在业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应,证券业的监管以及证券市场运行以及处罚措施受到了各界的关注。本文从黄光裕内幕交易一案出发,反思我国在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 关键词:内幕交易黄光裕民事赔偿 一、黄光裕案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 2006年,为了使得旗下的地产公司借壳上市,黄光裕入股上市公司中关村。 从2007年7月起,黄光裕伙同中关村公司董事长许钟民,利用掌握中关村和鹏润地产进行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入中关村股票。黄光裕指使手下开立了80多个股票账户,黄光裕的妻子杜鹃负责在交易时间指挥多个操盘手,累计买进一亿多余股,成交额累计超过13个亿。 在内幕交易案中,唯一牵涉落马的官员是原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被禁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2007年,黄光裕等人布局中关村股票时候,相怀珠也获得了这一内幕消息,并动用100多万元资金,以14元每股的价格全仓买入。 黄光裕的这笔炒股资金,是通过港澳赌业大佬连炒的地下钱庄转移入境的,这就涉及黄光裕的另一项指控—非法经营罪。 2007年,黄光裕通过连氏兄弟,将巨额港币资金转入内地,汇入了他在北京的多家公司。黄光裕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将超过20亿港币兑换成人民币入境,将10亿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入境。 与大多数内幕交易案不同,黄光裕案并没有获利情节,他的如意算盘毁于A股崩盘。中关村停牌的6个多月里,A股从6124点暴跌至3700点,黄光裕势成骑虎。2008年5月7日,中关村复牌。为撑住14元的股价黄光裕放言,“从长远来看,中关村现在只是地板价”。但是中关村股价只是在复盘首日逆势拉了一个涨停,就随大盘一路狂泻。2008年8月底,中关村董事会宣布放弃重组计划时,股价已经跌破5元。 就在此时,内幕交易案发。早在2008年4月,证监会就已对中关村股价异常交易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证监会将账户资金流向锁定在黄光裕的公司。2008年11月17日,黄光裕被逮捕。据透露,黄光裕被羁押后供述稳定,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可叹的是,黄光裕被抓之前还在抛售股票,此时股价只剩两元多钱,后来证实,此价格是中关村股票的历史底部,是真正的“地板价”。这位昔日“首富”机关算尽,却落得“地板价割肉”的下场。 (二)被诉罪状 1、黄光裕作为背景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与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28日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拟将中关村上市公司与黄光裕经营的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事件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期间,适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公告日时,6个账户的账面收益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2、黄光裕于2007年7、8月至2008年5月7日期间,在拟以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期间,适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曹楚娟、林佳峰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

国美案始末

国美收购陈晓的“永乐”,家电业“老大”和“老三”的结合,让陈晓和黄光裕走到一起,陈晓担任“新国美”总裁。黄光裕曾公开说,再也找不到更合适的总裁人选。 2008年底~2009年初 黄光裕因经济犯罪被调查,陈晓被推至前台,才开始有了实权。但由于黄光裕案的不明朗,陈晓本人及国美管理团队,依然保持着对黄光裕的敬畏。 不过,黄光裕被羁押之后,多次给国美管理层发出指令,通过强调其个人在国美的地位,要求国美采取有利其个人和减轻其罪责判罚的措施。但方案没有被采纳。 2010年5月 在国美股东大会上,黄光裕连续五项否决票,否决委任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三人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但遭到董事会否决。矛盾至此公开化。 2009年7月 包括陈晓在内,105位国美管理层获得总计3.83亿股的股票期权。黄光裕得知后对董事会很不满,并要求取消激励机制,但没有被采纳。

陈晓成功引入贝恩资本,救了国美却伤了黄光裕。一位知情人士说,即便当时二人有矛盾,也没公开化,引入贝恩,是黄、陈二人决裂的直接诱因。 裂缝是从哪天开始?控制权之争愈演愈烈 2010年5月,黄光裕利用自己手中的否决权,于国美电器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在12项决议中连续投了5项否决票,导致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3名前任董事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未能通过。这其实是黄光裕对于陈晓一直以来“去黄光裕化”做法的强力还击。自从黄光裕被捕之后,陈晓一系列的融资动作不断的在摊薄黄光裕的股份,这让身为公司创始人和大股东的黄光裕开始惧怕公司的控制权从此易主,对陈晓的不满也与日俱增。此次股东大会让两人的矛盾逐渐开始走向公开化。 7月19日“谈判”那一天,黄光裕方面就预感到了与陈晓的私下接洽不会圆满。一位全程代表黄光裕参与与陈晓谈判事宜的人士谈及这段情境时眉头紧锁:“双方根本无法在关键利益上谈拢,陈的条件苛刻,而黄的态度也很坚持,就是陈必须出局。” 于是一份撤销令,向外界展开了它的裂痕,坊间的猜测也甚嚣尘上。日前,黄光裕方面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坦言,这次撤销动议完全是黄陈两个人的纷争,而黄选择此时撤销陈,是暗中发觉了陈的“夺权”行为,且该行为直接指向黄。 2010年8月,黄光裕独资拥有的 Shinning Crown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撤销陈晓、孙一丁的职务。时隔一日,国美董事局就驳回了黄光裕这一要求,并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黄光裕在2008年一月二月前后的违规行为。事情发展至此,“黄陈”两人已正式决裂,再无挽回余地可言。 由此,陈黄两人的斗争终于浮出水面。然而对决的背后,对国美的品牌而言,无论是陈晓的杀手镧还是黄光裕的底牌都会让国美重陷困境。 陈晓野心暗中夺权? 今年5月底陈提出增发20%股权,黄认识到了陈的夺权本质。 据该人士表示,去年5月引入贝恩资本时,陈并没有知会黄,也没有听取黄的意见,而是直接通过董事会排除了其他融资方,锁定了贝恩,并与陈进行了绑定,“黄总是在协议后知道这些极为苛刻的绑定条款的。” 该人士所说的条款,即必须尽力确保贝恩资本方面的董事人选陈晓、王俊洲、魏秋立,三个执行董事中两个被免职就将以1.5倍的代价回购24亿元赎回可转债。更让黄光裕方面不能接受的是,协议规定,陈晓以个人名义为国美电器做贷款担保,如果离职将会删除担保。

很经典 案件:黄光裕

黄光裕案背后的制度风险:以法律的威力为一个人"开道" 权力与资本的关系正在发生变化,郑少东们似乎在揭开一个崭新的思路:利用手中的法规制定权,以法律的威力为一个人“开道” 黄光裕案背后的制度风险 在黄光裕被调查接近5个月时,其案所涉官员的“重量级”被再次刷新。 4月16日,中纪委向媒体证实: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中共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被“双规”,案由是“严重违纪”。媒体后来证实,二人之“违纪”均与黄光裕案有关。这标志着,黄光裕案所涉官员级别,已由此前的副部级,提升为正部级——此前涉入该案的最高长官,是公安部前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 这一次“升级”,据说给看守所内的黄光裕带来了巨大压力。此前有报道称:4月底,黄曾在看守所谋求自杀,被及时发现而未遂。有推测认为,黄光裕的压力,不仅来自已经归案的官员,可能还有更多不为人知的隐秘。 “落水”的逻辑 上世纪90年代,广东省公安系统连破“东星轮”千万港元抢劫案、“世纪贼王”张子强案和“长胜轮”海上抢劫杀人案,威震寰宇,被外界誉为“逢大案必破”。这些显赫战绩的背后,有两个主要操盘手:一个是时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的陈绍基,另一个是他的得力爱将、时任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长的郑少东。 陈绍基涉案,让不少广东人唏嘘。 从1991年起,陈绍基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从1993年起主政广东省政法委9年。在这11年间,他以彪炳的业绩为自己赢得了“南粤政法王”的美誉。 但腐败的种子或已在此埋下。据知情人士透露,陈绍基、郑少东,以及广东省前任纪委书记王华元的“落水”,可能都与“公海赌王”连超有关。作为当时最具规模的五星级豪华游轮“海王星号”的主要投资人,连超在内地官场关系熟稔,经常邀请一些官员上船小试身手。在办案中与连超多有交集的陈绍基们,被连超请上船存在很大的可能性。 而此时的黄光裕,早已是“海王星号”上的常客。2008年1至10月份的航空记录显示,黄光裕曾十余次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而其数年前的往返记录更为频繁。接近警方的人士还透露,在连超的帮助下,黄光裕还可利用隐蔽身份往来于上述诸地。黄光裕频繁光顾赌场, 除了一试身手的诱因,还便于与那些他认为手握重权的政府官员交易。最典型者,上世纪90年代“慕马案”的主角——沈阳市前副市长马向东,在赌场3日内输掉上千万后,就赶紧回去买官卖官,以解决“供血”不足。虽然具体细节尚有待证实,但黄光裕利用牌桌大搞行贿,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三名官员先后“落水”,还有另外一条可能路径,这条路径的核心,是郑少东与黄

黄光裕案一审判决书 (全文)

黄光裕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黄光裕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2010年05月19日22:11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财新传媒杂志订阅 上诉期截至5月28日。期间,若无被告上诉,该判决书生效;任一被告上诉,均可启动二审程序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此为判决书全文,但为保护证人隐私等原因,对一些人名作了技术处理。----编者注 (略:出庭人员名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一、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一)被告人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于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28日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拟将中关村上市公司与黄光裕经营管理的北京鹏泰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事项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使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股票代码000931)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公告日时,6个股票账户的账

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二)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7、8月至2008年5月7日间,在拟以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使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三)被告人杜鹃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7日间,接受黄光裕的指令,协助管理上述79个股票账户的开户、交易、资金等事项,并直接或间接向杜薇、杜非、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代传交易指令等,79个股票账户累计购入 “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 (四)被告人许钟民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7日间,接受黄光裕的指令调拨资金,并指使许伟铭(另案处理)在广东地区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 账户共计30个。上述股票账户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

黄光裕经典语录33句

黄光裕经典语录33句 1、只要媒体能报道国美就行,只要人们能知道国美就行。 2、优秀的品牌是企业能够超越地理界限和达到国际化经营的必要条件之一。 3、信息化的不断更新和完善推动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管理水平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国内的企业纷纷意识到,若想提高竞争力,就必须及时转变管理观念,尽快实现以信息化为核心的管理现代化。 4、做广告,简单的就是最好的,没必要要搞得啰里啰嗦的。只要能把商品的零售价格原原本本地登出来,让价格自己说话,消费者自己就会做出明智的选择。 5、企业不是我一个人做的,企业是一个团队,靠的是大家的合作。 6、做任何事情都不会一下子就成功或失败。企业不是一天就突然长得很大,或者会突然一天会出什么问题,而是一件一件事做出来,一点一点积累出来的。注重点滴的积累,戒除点滴的问题,是商道的智慧。 7、经营好一个企业,进行成功的商业活动,合理的价格,优质的品质,卓越的服务,良好的信誉,广泛的宣传时不可或缺的五个要素。而"价格"是五个因素中最关键的因素。

他曾说,"定价是最关键的,因为与老白姓最直接相关的就是价格。 8、做买卖不可能漫无目的地施压,抬价,我们如果向厂家要更大的利益,它就可能去找别的买家。 9、一个真正的商人,资金积累肯定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懂得居安思危。 10、我是做买卖的,我算了一笔账,接受媒体的采访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是为企业做免费宣传。别人做宣传打广告是要花很多钱的,我们免费,这很划得来。好多员工也替我算了这笔账,觉得赚。 11、如果社会认为这是一种事业,而且比较有意义,那你就去干吧。黄光裕自我评价,没什么特别喜欢的,也没有什么特别不喜欢的,没有三天看不见就不行的。他觉得他所做的事,对路了,从商人的角度讲,市场需要了,从做人的角度讲,社会接受了,往往你就错不到哪里去,这就行了。 12、天时,地利,人和都要具备,不具备的花不容易成功。作为一个企业来讲要有一个顺序,先做哪个后做哪个。黄光裕认为最重要的是不要因为自己是投资家,不要因为自己的喜好,或者自己的面子,或是为了展示自己的才能去做决策。要有风险意识,风险是不能排除的,自身有没有规避风险的能力,财力是不是具备,人才是不是具备,政策是不是具备,都很重要。

黄光裕创业故事

黄光裕创业故事 国美短短几年间,国美就通过直接或第三方的形式进行了多次收并购案,涉及的资金更是逾百亿元。近日,国美又被爆假手第三方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斥资5亿元,收购了三联商社。 2004年,黄光裕35岁,这一年,创业人物黄光裕的国美家电连锁平均每天的销售额是6000万元,并且拥有了数家近万平方米的单店。用了17年时间,黄光裕成为了中国新贵,他的财产在胡润百富榜上是105亿元,位列中国第一;福布斯的数据则是13亿美元,在荣智健之后,位列中国第二。 1985年,黄俊钦(黄光裕的哥哥)高中毕业,而黄光裕则还没有读完初中,和许多潮汕人一样,他们决定出去闯一闯。 创业人物黄光裕和哥哥带着从老家筹措来的4000元钱,选择了内蒙古作为自己的第一站。 最初和同时代的大量广州、福建商人一样,他们从事贸易在内蒙古寻找商机,然后通过潮汕、深圳、广州的厂商关系,贩卖当时的一些短缺物资。 到现在,黄光裕的第一桶金依旧是个谜。我们能够知道的只是,在1985年左右,他和他的哥哥正是通过上述这类生意获得了第一笔创业资金。 他卖的衣服没人喜欢 黄光裕并没有在内蒙古待很久,仅仅一年时间,他就认为内蒙古的市场太小,他想找一个更大的城市。他问自己的哥哥,周围的城市哪个最大,黄俊钦告诉他,是北京,黄光裕就决定到北京看看。 这个主要做推销的年头也成为黄光裕发迹前的最后一个年头,但黄光裕走上国美之路却又和这一年的推销密不可分。1986年,黄光裕从广州进了一批服装,后来黄光裕承认,自己的这个选择是错误的他选的衣服根本没有人喜欢。 在《105亿传奇》里,黄光裕说:我心太粗,布料、季节性等问题让我头疼,我干不了。而电器,大家都要用,风险也不大,作为当时的几大件,电器比较昂贵,也不会很快被淘汰,比较定型,我做起来比较合适。 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 有困难并不可怕,坚强是一只志存高远的雄鹰,梦是梦想的一部分,有梦就要去追梦。 他是一名特困生,为了生计,他从摆地摊干起,接着办起了“博强快递”,现在是博强人力资源公司的董事长。 他尚未大学毕业,就在3年内赚了500万元。他毫不掩饰对财富的渴望:“我一直想做一个有钱人,摆脱贫穷是我选择创业的最大动力。” 他用成功创业的经历,给699万大学毕业生带来了就业的希望。 他叫李海洋。从小,贫困的家境激发了他的学习劲头,寒窗苦读12年,终于于2008年考上了河北体育学院。然而,父亲双腿残疾,母亲患有高血压,姐姐又有神经性分裂症,面对万元学费,他的家庭实在无法承受。于是,发誓要出人头地的他,立志10年内成为百万富翁。可连他自己也没想到,仅拼搏了3年,就实现了这个梦想。 “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活下去,所以别无选择。”他说,“有困难并不可怕,坚强是一只志存高远的雄鹰,梦是梦想的一部分,有梦就要去追梦。” 我一定要做个有钱人

黄光裕案与公司章程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2008年11月9日,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

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8月30日对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案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黄光裕获有期徒刑14年。就这样,一个中国最大零售电商巨头轰然倒下。而接手国美电器的是在黄光裕出事后临危受命的国美集团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的陈晓,陈晓逐渐成为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同时兼任总裁。而后,在争夺国美股份控制权的决战当中,黄光裕虽然保证了大股东的地位,但没有如愿以偿地将陈晓驱逐出董事会。 有人认为,这是黄光裕与陈晓的博弈,有人认为这是黄光裕本人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我们对案情进行一个简短的回顾。 2008年黄光裕因操纵股价罪锒铛入狱,陈晓临危受命出任国美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2009年1月16日,陈晓正式出任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兼任总裁。2008年,国美的现金流出现了严重问题。陈晓最终与竺稼领衔的贝恩资本达成协议。贝恩同意认购国美发行的18亿港元可转股债券,并获得了国美董事会3个非执行董事席位。国美还向老股东进行了配股,两项共筹得32亿港元,初步化解了现金流危机。至此国美旧部对陈晓印象大为改观,但是黄光裕以及部分市场人士对陈晓的“救火”行为却并不买账。2009年7月,国美电器通过高管奖励计划,部分董事及上百名高级雇员可认购国美电器发行的3.83亿股新股,行权价格为1.90港元,其中陈晓2200万股。黄光裕因为自己完全被排除在外而坚决反对此项计划。2010年5月,在国美电器的股东大会上,按照协议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3人应该进入国美董事会,这无疑将改变董事会投票权的分布。因此黄光裕坚决反对,利用自己的大股东地位否决了该议案。而根据协议,如果贝恩投资失去董事席位,国美电器将违约并须赔偿人民币24亿元。黄光裕宁愿公司赔偿24亿元来达到他个人目的,这使得公司管理层彻底失望。2010年8月,黄光裕通过其全资控制的公司(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要求国美董事会撤销多位高管职位,其中包括董事会主席陈晓及执行董事孙一丁,提名黄光裕胞妹黄燕虹及中关村副董事长邹晓春出任国美电器执行董事。次日,国美电器就向香港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黄光裕对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对于黄光裕方面提出召集特别股东大会的要求,国美董事会确定9月28日进行投票。“9·28”股东大会如期进行。结果是,陈晓留任,但董事会的增发授权被取消。这意味着,黄光裕的股权不再有被稀释的风险,确保了大股东的地位,但是撤销陈晓、孙一丁职务和让黄家代表邹晓春、黄燕虹进入董事会的动议均被否决。对于这一结果,陈晓方认为获得胜利,而黄光裕方则表示至少没有失败,因为确保了大股东的地位。但是,黄光裕驱逐陈晓的诉求并未实现,这也意味着,战争并未结束。 根据案情的发展以及对国美控制权争夺双方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看,并不是陈晓打败了黄光裕,而是黄光裕自己打败了自己。从“9·28”选票来看,决定双方胜负的,不是机构,而是那些被双方都忽视的散户,而散户与黄的交恶,其实在黄之前不断套现的历史中,已经埋下了仇恨的种子。在国美运作上市之后,黄光裕充分体会到了资本的力量,不断套现,持股比例从75%下降至34%,套现上百亿。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黄光裕为了便于自己能够闪转腾挪,不断地修改公司章程,特别是2006年的一次修改,使得公司董事会完全凌驾于股东会之上:一个公司的董事会可以随时任命董事,而不必受制于股东大会设置的董事人数限制;董事会可以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份,包括供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以及回购已发股份,这恐怕是全球绝无仅有的权力最大的董事会了。而陈晓在执掌国美之后,正是利用黄光裕当年的这些“政治遗产”,引入了贝恩,强行任命了被黄光裕否决的贝恩的三名董事,通过了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陈晓是用黄光裕的枪,对准了黄光裕,而散户由于黄光裕的一再套现而深受其害。因此我么可以看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意义。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由公司自己指定的。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

黄光裕的故事_

黄光裕的故事 能在当前最热门的房地产与家电零售两个行业同时获得空前成功,这可能就是黄光裕让人们对“商圣”之名心服口服的两大理由,这不仅仅是“商者无域、相融共生”的经商理念的传播,作为伟大的企业家,还是得让财富数字,哪怕是纸上财富,来证明自己的才华与智慧。 登上胡润百富榜首位的黄光裕,保持一贯的谦虚,面对媒体笑称“左手握右手,什么感觉也没有”,他的105亿元大多是“纸上财富”。不少媒体认为:让黄光裕“一飞登顶”的力量是今年在资本市场上演的一个被称为“左手倒右手”的收购游戏,将财富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的过程中,黄俨然变身为资本运作高手。 但是,在资本游戏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一个真实、庞大、可怕的国美网络在神奇般地崛起,没有这样一个“真实而可怕的力量”,相信香港股市也不会为“国美” 两个字而发狂。资本只不过是企业家的血液,没有现实的产业网络,哪怕血再多,也只是一个“投资者”,而不是一个“企业家”,投资者只能以金钱多少来量度,而企业家更重要的是要看经营管理水平,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黄光裕这样伟大的企业家倾注大量的笔墨之故。 1985年,当时只有17岁的汕头少年黄光裕(又名黄俊烈)与他的哥哥一道,身揣4000元钱从家乡北上,到内蒙古一带做贸易。一年后,两兄弟一起来到北京,用3万元的贷款在珠市口一家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电器店开始经销家用电器,并在1987年1月1日打出“国美电器(行情论坛)”的招牌。 据《竞争力》杂志报道,黄光裕,35岁,创业18年,铺就零售网络。4年间,两度借壳一间公司,财富估值突破百亿,逼近中国首富位置。黄光裕认同李嘉诚之"商者无域",有人将其资本手腕与李泽楷收购信德佳作比。若兼两代超人财技,首富舍他其谁? 2001~2004年,4年间,4位首富,不同背景,不同行业,不同理念,一年年升高的门槛表明中国正在成为孕育富翁的沃土。究竟是什么让差异巨大的他们走向了同一座财富虚位?在学会通行的游戏玩法后,中国首富离世界首富还有多远? 百亿首富悬念 年仅35岁,创业18年。短短5年间,铺就零售网络,并将自己估值超过百亿,逼近中国首富位置。自身认同李嘉诚,别人将其比作李泽楷,他会是两代超人的传人吗? 2004年9月10日,香港股票市场,代码0493的股票简称由“中国鹏润”正式更改为“国美电器”,至此,从7月末以来一直备受关注的黄光裕“左手倒右手”的资本游戏暂告一段落。

国美股权之争案例之结局

实践发生全过程: [揭幕周—] 黄光裕发函要求撤销陈晓职务,揭开国美控制权大战序幕 月日黄光裕通过独资公司向国美发函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撤销陈晓、孙一丁职务。 月日国美发公告称已起诉黄光裕,称其违反公司董事的受信及信托责任,并寻求赔偿。 月日黄光裕通过独资公司向媒体发出“关于国美起诉黄光裕”及“重组董事局”的声明。 月日国美在《董事会致员工的一封信》中称,董事会坚决反对黄光裕提出的要求。 [第二周—] 黄光裕指董事若“倒戈”将提诉国美高管表态支持董事局 月日国美电器紧急召开内部视频会议,曾经追随黄光裕创业的核心管理层,被要求在大股东和董事会之间做出选择。 月日国美四位副总裁和首席财务官名高管集体公开表态与董事局共进退。 月日黄光裕家族发言人透露,国美如发生增发新股,就更加暴露陈晓的野心。大股东必将坚决予以反击,并且已经做好了应对准备,包括对投票赞成的董事个人提起法律诉讼。 [第三周—] 黄光裕发信揭露陈晓夺权陈晓方面反击月日国美电器发布公告称,国美董事会确认,目前并无任何有关拟收购或变卖的商谈。 月日黄光裕家族发布国美大股东致全体员工的一封信,对国美董事局主席陈晓进行了批判,并揭露陈晓夺权的三步棋。月日国美董事局再发致全体员工公开信,反击日黄光裕的公开信中的指责。 [第四周—] 黄光裕质疑国美业绩在二级市场大手增持月日国美公布上半年业绩,净利增,并确定月日召开股东大会。 月日黄光裕家族从五方对国美上半年业绩进行了质疑,认为国美上半年报存在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国美的市场份额大幅下降,领先优势即将丧失等问题。 月、日黄光裕方面通过公开市场上增持国美电器股票亿多股,增持均价约为港元左右,占国美电器股份,共计耗资亿港元。 月日黄光裕连发两函,以上市和非上市公司采购管理协议威胁股东大会,并要求认购新股。 [第五周—] 杜鹃当庭释放国美发函请求股东支持董事局 月日国美董事局从月日开始陆续向国美股东发函,希望支持现有管理层,不支持黄方。 月、日由国美前主席黄光裕控制的公司于月日及日,再斥亿港元入市增持国美亿股,持股比例升至。

内幕交易的证券法范文.docx

内幕交易的证券法范文 一、证券内幕交易的特征 证劵市场上的内幕交易有一定的表现特征,首先内幕交易是由内幕人员进行的,这些内幕人员包括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这些人通常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知晓能够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信息从而谋求利益。其次,证券内幕交易是内幕人员依据其不合理掌握的内幕信息而进行的证券交易。再次,内幕交易是通过非法手段进行来谋求利益方式并且其惩罚方式主要是以罚金为主。 二、内幕交易广泛出现的原因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一)内幕交易出现原因内幕交易不仅仅损害了我国经济秩序,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运作,本文认为在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的出现有一定的原因:1.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不完善。目前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初步形成的法律有《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认定。以及《证劵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去规定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度,但是对于公司的内幕交易问题却仅仅是粗略规定,并且会有许多新型案件出现,例如国美黄光裕案件、杭萧钢构案件以及中信高管内容交易案件都是一些新型的内幕交易类型,常常表现其

新颖化和隐蔽性,这使得证券监管部门对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内幕交易方式缺乏必要的监管依据与有效的处理手段,也使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者更加猖獗,内幕交易泛滥也就成为必然。2.法律监管不严密。就当前形势来看,我国大多数证劵监管部门对于公司企业等高层人员相互勾结而进行的内幕交易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并且处罚力度与内幕人员所获得的非法高额利润显得较为轻微,所以也导致了内幕交易活动日趋猖獗。3.市场参与者获取信息不对称。这是导致内幕交易出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通常情况下,公司企业的高管更加容易直接接触到公司企业的内部信息,而对于外部的投资者来说就较为弱势。 (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问题1.民事责任法律规定。《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刑事责任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内幕交易罪看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

从内幕交易罪看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 专题:金融犯罪与治理问题责任编辑:丁英华 从内幕交易罪 看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 文◎彭少辉 案情一: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 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 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 一 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 罪,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 元.没收财产2亿元. 案情二:杜军在为中信资源购买哈萨克斯坦和中 国东北的油田资产提供顾问服务期间,购买了价值 1100万美元的中信资源股票.并在2007年7月,即中 信资源公布上述油田资产交易之前将所持中信资源约 半数股票出售,获利3340万港元左右,被裁定为内幕 交易罪.

案情三:张萍通过其本人账户,同时操作金臣纺织 账户大量买卖华芳纺织股票,获利巨大,证监会于2008 年6月对上海金臣纺织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萍涉嫌内幕交易立案稽查. 案情四:2009年轰动全世界的美国前任纳斯达克 $华东政法大~[200042】 董事局主席麦道夫证券欺诈案.最终被法院判处150 年的监禁和1700亿美元的罚款. 一 ,对内幕交易罪的多维度考察 上述四个案件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 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一)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行为人故意的 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行为者主观上没有恶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损失为目的,但是对此类过失行为也应施以行政处罚.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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