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1章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

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

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

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

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

2.1.1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

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7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2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2.2.1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4m 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

2.2.2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2.3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4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

2.2.5内天井

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

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6凹槽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

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

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⑵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能性凹槽。

2.2.7室外透空空间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有不计建筑面积的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

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2.2.8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2.2.9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当某一建筑楼层的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 1.5m 时,该层为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有超

过 1/4 周长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 ,其他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 1.5m 时,该层为半地下室。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⑴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

加0.3m 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⑵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⑶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地面不作为

室外地面。

2.2.10 公共停车场(库)

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2.11 共用停车场(库)

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2.12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 1.5m 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2.13避难层

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2.14结构转换层

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

楼层。

2.2.15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2.16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 的楼层。

2.3建筑部件名词

2.3.1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

2.3.2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和多层高阳台。

2.3.3露台

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空间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3.4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

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3.8凸窗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4建筑容量名词

2.4.1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2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3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4.4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4.5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

面积。

2.4.6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7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

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8地上/下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主管部门基于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

允许在地上 /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

2.4.9户内建筑面积

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

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2.4.10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2.4.11梁底净高

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 )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4.12地下室顶板埋深

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第 3 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 建筑面积

层高不小于 2.2m 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3.1.1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

3.1.1.1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 1.5m 的区域,均用于 3.1.3 所述功能及与其结合设置的小型环卫设施等功能时,该层的层数计入地面以下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1.1.2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 1.5m 的区域,用于非 3.1.1.1 所述功能时:

⑴同时该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不大于 1.5m 的区域,均用于 3.1.1.1所述功能,且该两部分功能区域之

间地上、地下均有明确的竖向分界的,用于 3.1.1.1所述功能的区域,其层数计入地面以下层数,建筑面积计入

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用于非 3.1.1.1 所述功能的区域,其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

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要求控制。

⑵不属于 3.1.1.2 ⑴所述情形的,该层的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

筑相关要求控制。

3.1.2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1.2.1城市公共通道

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24 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

有效宽度不小于4m ,净高不小于5m ;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 3.5m ,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 。

3.1.2.2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 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 5.4m 。

3.1.2.3骑楼下方空间

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骑楼下方空间:

⑴骑楼净宽不小于 2.4m ,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 ,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门、窗、招牌、台阶等。

⑵骑楼地坪标高与其周边的城市人行道一致,且地面铺装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

⑶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3.1.2.4架空停车场

⑴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

⑵除上述楼层外的其他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层高不超过 3.9m ,且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符合表 3.1.2.4 ⑵的要求:

表 3.1.2.4⑵ 架空停车场停车位建筑面积

停车位数量n(辆)n< 100100≤ n< 300300≤ n< 500n≥ 500停车位建筑面积(㎡ / 辆)≤ 50≤ 45≤ 40≤ 35

3.1.2.5消防避难空间

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

5.1m 的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

3.1.2.6架空绿化休闲

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其他楼层整层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

休闲活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 。

⑵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局部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

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每层每个交通单元内的户数不少于 6 户。

②架空空间在楼层内集中设置,每个交通单元不超过一处,且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毗邻。

③架空高度不少于 3 个标准层,且架空范围内无水平方向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④架空空间进深不小于3m 、面宽不小于6m ,且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架空空间水平周长的1/3 。

⑶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架空(整层或局部),其总建筑面积不得

超过所在栋(座)总规定建筑面积的5% 。

3.1.3地下核增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3.1.3.1城市公共通道

地下空间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24 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净宽不小于6m ,梁底净高不

小于 3m 。

3.1.3.2附属公用设施用房

⑴用于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通信机房、锅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公用或共用停车库等。

⑵用于防灾、防护工程,以及为其独立使用的材料存储室等。

⑶用于到达上述空间所必需的地下交通空间。

3.1.3.3架空公共空间

地下室楼层内与城市公共通道及室外空间直接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 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

梁底净高不小于 5.4m 。

3.1.3.4架空绿化休闲

地下室楼层内与室外空间直接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 。

3.1.4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3.1.

4.1不符合 3.1.2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上建筑面积。

3.1.

4.2 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楼层内,设备房以及非停车场(库)专用的围合的电梯井、门厅、过道、

楼梯间等建筑空间。

3.1.

4.3在3.1.2.5规定允许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避难层之外,另行增设的避难层,层内建筑面积全部计

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3.1.

4.4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阳台,不论层高均以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地上规

定建筑面积(该类阳台简称为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否则需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阳台简称为计全面

积的阳台):

⑴阳台面宽不大于 1.5m 时,其对外连续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阳台计建筑面积线周长的1/6 ;阳台面宽大于

1.5m 时,其对外连续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阳台计建筑面积线周长的1/4 。

⑵阳台栏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或装饰性构件。

⑶阳台进深不超过 2.4m 。

本规则中的阳台进深,均包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以及阳台内凸出于外墙且不计面积的凸窗。

3.1.

4.5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凸窗可不计建筑面积(该类凸窗简称为不计面积的凸窗),否则需以其围护结

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凸窗简称为计全面积的凸窗):

⑴凸窗的窗台高度(房间室内地面至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45m 。

⑵凸窗凸出于外墙,凸窗外侧无其他建筑空间,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无围护物(不包括百叶、穿孔

板)封闭、遮挡。

⑶凸窗的高度(窗台板上缘至凸窗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小于 2.2m 。

⑷凸窗的进深(建筑外墙面至窗台板外边沿的水平距离)不大于0.6m 。

3.1.5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3.1.5.1不符合 3.1.3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下建筑面积。

3.1.5.2住宅中为两户及以下户型使用的地下室建筑面积。

3.1.6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3.1.6.1尺度超过规定限值的非功能性凹槽

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的非功能性凹槽有以下情形的,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

面积:

⑴凹槽进深超过 1.5m 。

⑵凹槽进深不超过 1.5m ,但面宽与进深之比小于2 。

⑶凹槽内设置的阳台或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外走廊,其进深与凹槽进深之和超过 2.4m 。

凹槽进深是指计建筑面积的建筑外墙(窗)的最大凹入深度;凹槽的投影面积,以凹槽内的建筑外墙(窗)

或阳台计建筑面积线外缘至凹槽外顶点(含外墙上附着的阳台、凸窗实体外墙顶点)的连线计算。

3.1.6.2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

室外透空空间有以下情形的,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⑴厂房、仓库建筑及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外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

⑵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商业、物流建筑及非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在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设

置的室外透空空间。

⑶非超高层的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的非三户及以上采光通风

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

⑷超高层的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的非三户及以上采光通风唯

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

⑸商业、物流建筑及非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

室外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以室外透空空间内的建筑外墙(窗)或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线的外缘至结

构连梁、连板、装饰性构件等的外缘计算。

3.1.6.3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

⑴错层式住宅、复式住宅(建筑面积 >90 ㎡)户内,以及办公、公寓式办公、商业、新型产业、物流建筑内设置

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室内透空面积限值——公式 1

⑵上述室内透空空间内如有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该室内透空空间透空部分的投影面积(不含透空空间内已计建筑面积的部分)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⑶复式住宅(建筑面积≤ 90 ㎡)、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以及厂房、仓库建筑内设置的所有室内透空

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为地上各层(包括一层)楼板挖空部分投影面积之和。

3.1.6.4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

建筑层高(包括屋面构架、幕墙、女儿墙等屋顶构件围合空间的层高)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 超高空间层高-层高限值 )/ 层高标准值 ] ×超高空间投影面积——公式2

⑴超高空间投影面积以建筑物墙中线计算。

⑵当超高空间内层高不一致时,超高空间层高取其中最大层高值。

⑶除避难层以及上下不同功能区之间设置的公共管线转换层外,层高小于 2.2m 的空间与相邻下层合计为一层。

⑷当同一楼层内有层高限值不同的建筑功能时,各建筑功能空间的层高限值按其不同的功能区间分别计算。

3.1.6.5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阳台

⑴住宅户内符合相应规定的空间,以及宿舍、办公、公寓式办公、商业、新型产业建筑内设置的计一半面积

的阳台,其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还需按下式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阳台总投影面积-阳台面积限值)/ 2 ——公式 3

⑵计一半面积的阳台有以下情形者,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 1 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①位于住宅户内不符合相应规定的空间内。

②属于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公共阳台。

③位于厂房、仓库及物流建筑内。

3.1.6.6多层高阳台(外走廊)的上部空间

建筑户内的多层高阳台,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多层高外走廊及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多层高公共阳台,其上部空间还需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 阳台层高 / 标准层层高)-1] ×阳台投影面积——公式4

3.2容积率

3.2.1容积率计算

⑴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⑵规定容积率=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规定容积率是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容积率。

3.2.2建筑面积

⑴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⑵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⑶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⑷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3.3建筑覆盖率

3.3.1建筑覆盖率计算

3.3.1.1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无分级控制要求时:

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3.3.1.2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要求时:

⑴一级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⑵二级建筑覆盖率=塔楼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3.3.2建筑基底面积

3.3.2.1 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首层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与建筑首层直接接触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3.3.2.2地下车库的引道,其无上盖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3.2.3无柱架空连廊底面与其水平投影范围内室外地面之间的最小净高差大于6m 时,其结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3.3塔楼建筑基底面积

计算二级建筑覆盖率时,塔楼建筑基底面积为高层或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4m 以上部分的自然层建筑外墙

或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

3.4透水率

3.4.1透水率计算

透水率=透水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100%

3.4.2透水面积

透水面积是透水地面水平投影面积。

透水地面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覆盖,自然雨水可

直接渗入地下自然岩土层的地面。

3.5绿化覆盖率

3.5.1绿化覆盖率计算

绿化覆盖率=(绿地面积+折算绿地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100%

3.5.2绿地面积

绿地面积包括绿地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及绿地范围内符合规定要求的部分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的水平投

影面积。

绿地包括地面绿地和屋顶绿地。宽度不小于8m 且绿地面积不小于400 ㎡的绿地内,宽度小于 2.5m 的人行步道可视为绿地,其水平投影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

3.5.2.1地面绿地

地面绿地是指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地面覆盖种植土,适于栽植包

括深根性乔木在内的各类植物的用地。

3.5.2.2屋顶绿地

屋顶绿地是指方便行人出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化:

⑴上方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

⑵地下室顶板埋深及其上方种植覆土厚度均不少于3m 。

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垂直投影线周边3m 范围内(水平方向)均为透水地面。

3.5.2.3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

⑴绿地范围内的硬质景观(如铺装及亭、台、榭等园林小品),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

平投影面积 30% 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⑵绿地范围内的水体景观(不包含生产水池、游泳池),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

面积 30% 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3.5.3折算绿地面积

折算绿地面积=绿化面积×折算系数

绿化面积是指屋顶绿化或架空绿化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

折算系数是指绿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的相应系数。

3.5.3.1屋顶绿化和架空绿化

屋顶绿化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化( 3.5.2.2 所述屋顶绿地除外),以及地上建筑的屋顶绿化。

架空绿化包括建筑首层、塔楼底层及其他楼层的架空绿化。

3.5.3.2折算系数

依据种植覆土厚度,绿化面积的相应折算系数见下表:

表3.5.3.2 折算系数

覆土厚度 d(m)d< 0.30.3 ≤ d< 0.50.5 ≤ d< 11≤ d< 1.5 1.5 ≤ d< 3d≥3折算系数0.00.30.50.60.80.9

3.6建筑高度

3.6.1特殊控制区

3.6.1.1 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且处在各种技术

作业控制区范围内。

3.6.1.2 位于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保护规

划区内。

3.6.2坡屋顶、特殊造型屋顶以及位于特殊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

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计算。

3.6.3位于非特殊控制区范围内的平屋顶建筑

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屋顶突出物可不计入建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计算,

筑高度:

⑴局部突出屋面,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屋顶平面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1/4且高度不超过12m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

⑵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等及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⑶高度不超过12m 且不超过屋面高度10% 的屋面构架及用以遮挡屋顶设备等屋顶突出物的幕墙。

⑷高度不超过 1.5m 的实体女儿墙。

3.6.4当同一栋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

建筑高度应按 3.6.2 或 3.6.3 规定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6.5当场地地坪高度不同时

3.6.5.1当建筑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建筑高度从计入地面以上层数的半地下室及地面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接触室外地面(或地下室顶板面)的最低点处起算。

3.6.5.2位于不同地坪标高台地上的同一栋建筑,当不同地坪标高上的建筑之间均有防火分隔,各自有符合

要求的安全出入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端式消防车道时,建筑高度可分别计算后取其

中最大值。

3.7建筑栋(座)数

3.7.1 地面以上由裙房(含架空层)相连通,或由计入地上建筑面积的半地下室相连通的建筑均可视为一栋,同

一栋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座。

3.7.2地面以下互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但地面以上相互独立的建筑视为多栋建筑。

3.7.3楼栋序号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栋、2栋??),楼座序号一般用英文字母表示(如A座、B 座??)。楼栋或楼座序号应为连续的数字或字母。

3.8建筑层数

3.8.1一般规定

按层高不小于 2.2m 的楼板结构分层计算层数,不包括 3.6.3⑴规定不计入建筑高度的层数。楼层序号必须连续。

3.8.2建筑物内各层的层数排列

3.8.2.1 最上层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地下室楼层称为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地下

室最低层数。

3.8.2.2 最上层半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半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半地下室楼层称为半地下二层,以此类

推至半地下室最低层数。

3.8.2.3 坡地建筑半地下一层或平地建筑地下一层顶板以上相邻楼层的最低室内地面设计标高为正负零,该

层称为一层或首层。一层或首层顶板以上称为二层,以此类推至建筑物最高层数。

3.8.2.4建筑各层之间如设有夹层,则该层不计入层数排列;但建筑物内设有中庭或透空的,其四周楼层仍

按3.8.2.3 规定排列。

3.8.2.5 错层建筑,以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一层或首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以下的层数为一层或首

层(不同标高的楼层应分别注明标高),层数的标注方法按此规则类推。

3.8.3建筑物内电梯楼层排列

建筑物内电梯楼层遵照 3.8.2 规定排列。

第4章总图设计

总图设计是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或总

平面设计。

4.1总体要求

4.1.1 总图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的了解,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

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依据用地内外的现状条件和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

关系。

4.1.2总平面图应准确、真实地反映用地周边至少50m 范围的现状和规划情况(包括:地形地貌、现有建筑、

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片区交通、市政公用设施情况。总图设计应统筹考虑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建筑布

局关系,使本地块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品质。

4.1.3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计。

4.1.4 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合理

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指标等。前期的交通、消防、设施等应满足使用要求。

4.1.5 总平面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列明该宗地内所有公共空间、公共配套设施、绿地绿化,以及核

增建筑面积的位置、功能和数量。

4.2建筑退线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有明确用地规划条件的

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划要求。有特别管制或安全防护要求的(如高压线、输油管、输气管、轨道交通等),应符合

相关规定。

4.2.1地上建筑退线

4.2.1.1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械停车、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及不满足 4.2.1.2 ⑴规定的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的水平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

4.2.1.2以下情况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⑴距离室外地面净高6m 以上,突出深度不超过3m 的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

⑵投影面积不大于 4 ㎡且高度不大于2m 的地下室风井,以及投影面积不大于30 ㎡且高度不大于0.5m 的人防出入口可突出建筑控制线设置,但退用地红线距离一般不小于3m 。

⑶建筑面积不大于10 ㎡且建筑高度不大于6m 的门卫房建筑,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m ;超过该规模的门卫房建筑需满足地上建筑退线要求。

⑷按城市规划要求单独设置的环卫设施,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m 。

4.2.2地下室退线

4.2.2.1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m 。

4.2.2.2 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块,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

的前提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下室可适当减少退线。

4.2.2.3基础等永久性构件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4.2.2.4规划允许相邻地块的地下室连通时,连通处可零退线。

4.2.2.5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 1.5m 时,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

4.2.3其他

区内道路、地面露天停车场、绿化和地下工程管线等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4.3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4.3.1建筑间距

4.3.1.1建筑间距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消防规范、日照标准等有关规定。

4.3.1.2 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辐射等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

范及行业规定要求。

4.3.1.3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如居住区级及以上规模用地配建的城市广场、公园等)直接相

邻一侧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的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2m ;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8m 。

4.3.2建筑日照

本章节中“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需求建筑”,“可能对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造成遮挡的建筑” 简称为“日照遮挡建筑”。

4.3.2.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⑴拟建建筑对用地内其它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⑵拟建建筑对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核查待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⑶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设计核查待建的建筑对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⑷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日照需求建筑的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或日照遮挡建筑的位置、

外轮廓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4.3.2.2日照分析技术要求

⑴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日照分析图》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依据。

⑵进行日照分析时深圳市区地理位置取东经113°41′、北纬22°40′。

⑶日照分析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均为8 时~ 16 时(真太阳时)。

⑷日照分析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 5 分钟。

4.3.2.3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

⑴对于日照需求建筑,在有效时间带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沿建筑外墙线分析日照状况;对组团绿地以

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等采用“多点分析”或“等时线分析”的方法分析日照状况。

⑵自然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不纳入计算,但是开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除高

4m 及以上的高围墙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⑶日照分析的计算高度取最底层有日照要求的房间的室内地坪标高H + 0.9m ,与实际外窗窗台高度无关。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⑷无论是一般窗户或凸窗,日照基准面均是外窗与外墙相交的洞口,即室内主要空间获得日照的界面。

⑸两侧均无隔板遮挡的凸阳台,计算基准面为阳台门所在外墙面;形式复杂的阳台难以确定计算基准面时,

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⑹外窗宽度大于 2.4m时,在计算满窗日照时可缩减至 2.4m ;宽度小于0.6m时,不得作为符合日照要求的

窗洞口纳入日照分析。

⑺日照分析及建筑高度计算时,应综合考虑屋面太阳能板及屋面构架的遮挡因素并纳入计算。

4.3.2.4日照分析标准

3 小时或冬至日 1 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

⑴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

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住宅间距应满足上述日照标准;住宅单体设计应保证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⑵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

⑶宿舍建筑: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与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⑷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 小时的标准。

⑸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 2 小时的标准;至少应有 1 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

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4.3.2.4 ⑴~⑸规定的,改建

⑹旧区改建项目:改建前,其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原有日照标准已不能满足

项目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的原有日照标准。

4.4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

4.4.1建筑通风

4.4.1.1当建设用地处于特定的地形地貌(如滨海区域)所形成的风通廊时,应特别注意风环境的优化设计。

建筑密集、高度划一区域内或其邻规模较大或密度较高等可能造成较大通风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风环境研究;

近位置进行项目开发时,应做专项的通风模拟评估。

4.4.1.2建筑布局应满足通风要求,以改善城市微气候。当建筑较为密集时,应策略性地布置不同高度的建

筑物,利用高度轮廓带来的气压差异引导气流。同时,区内建筑群的整体高度趋势应朝着盛行风的方向逐级降低,

以促进空气流动。

4.4.1.3在片区主导风向上风位的街块,应避免采用垂直于主导风向的大面宽的板式建筑。

4.4.2建筑面宽

4.4.2.1 建筑面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控制,避免因面宽过大而形成屏风效应。对于建筑面宽

较大的建筑,可考虑采用局部通透的方式来解决通风和视线遮挡的问题。

4.4.2.2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如居住区级及以上规模用地配建的城市广场、公园等)直接相

邻一侧的建筑物,其最大面宽应按不同的建筑高度区域严格控制:

⑴建筑高度超过24m 但不超过60m 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100m 。

⑵建筑高度超过60m 但不超过100m 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80m 。

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70m 。

4.5 道路系统

4.5.1场地机动车出入口

4.5.1.1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⑴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置,不应直接向城市主、次干道开口,且应避开城市主要道路

交叉口。位于城市支路上的车行出入口,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m ,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m 。

⑵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避开人流集中的场所。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的距离应不小于5m ,距公园、学校、托幼等用地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20m ;住宅区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公交场站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

于50m (两个出入口距离为其相邻道牙之间的距离)。⑶相邻地块需共用道路的,应协调处

理好相邻用地的场地标高和工程管线等的衔接关系。

⑷配建型公交场站出入口宜设置在城市次干道或支路上,不宜直接设在主干道或快速路上,且不应直接向主干道开口。配建型公交场站进出场道路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但可与消防通道共用。

4.5.1.2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量

⑴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符合规划要求。

⑵以下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户数大于 3000 户的居住小区、公交首末站及公交枢纽站、城市综合

体、医院、中型及以上展览建筑、大中型商业建筑、体育场馆、文化馆(群艺馆)、有生产使用要求的工业厂区及仓储物

流用地、相关规范要求的其它场地。

⑶当场地仅有一边可向城市道路开口时,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上述要求。当场地有两边及以上可向

城市道路开口时,场地每边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不得超过一个,如确需设两个及以上机动车出入口,相邻两个出

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m 。

4.5.1.3场地机动车出入口道闸

机动车出入口道闸的设置不得影响外部城市道路的正常交通。原则上,入口道闸与外部城市道路道牙之间的

缓冲距离应不小于18m,出口道闸与外部城市道路道牙之间的缓冲距离不小于7.5m 。如因用地条件限制难以达

到以上要求,也可通过横向增加出入口道闸数量的方式解决。

深圳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深圳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7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2006.11 8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5.3 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10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 1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12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3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14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10-2003 15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 1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17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工程设计规范》GB50019-2004 1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19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条例》1993.12 2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2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2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23 《绿色照明工程技术规程》DBJ01-607-2001 2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25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26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 2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9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30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3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3-2002 3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3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7-2001 3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GB18580∽18588-2001 3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3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GB50011-2001 38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 39 《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174-2003 40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41 《深圳市建筑智能化系统等级评定方法》。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第1章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得可持续发 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得标准化与规范 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得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 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得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 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得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及相关得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得 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得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1、0、 4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 2、1、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得总称。 2、1、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得,供人们居住使用得建筑。 2、1、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 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得建筑。 2、1、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得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得,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得,各类非独立选址得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 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得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

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

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自评估报告(公共建筑) 申报项目名称:深圳市**工程 申报单位名称:深圳市** 中国**科学研究院**分院 参与单位名称:深圳市**建筑设计事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自评星级:★★ 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制 二〇一一年四月

填写说明 1.本报告适用于申请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的公共建筑,由申报单位填写。 2.“达标判定”项的填写方式:满足要求的项在□中填写“√”;不满足要求的项在□中填写“×”;不参评的项在□中填写“○”,设计阶段不参评的项已用“—”标出。 3.“实际提交材料”中列表填写对应条文实际提交的材料的全称、查阅路径。 4. 本报告封面的“项目名称”和“申报单位”请务必认真、仔细填写,并与申报书保持一致,如因笔误造成评审或证书制作问题,后果自负。 5.若采用本报告参考样式,可进行编辑性修改,但不应自行删除技术内容和要求。

目录 一、自评总述 (1) 二、自评总述 (1) 三、自评内容 (1) 5.1节地与室外环境 (2) 5.2节能与能源利用 (18)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43)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59) 5.5 室内环境质量 (73) 5.6 运营管理 (90) 四、附录........................................................................................................................................... I 附录一节能计算报告要求............................................................................................................................... I 附录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说明要求.......................................................................................................... II 附录三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计算书要求......................................................................................................... I II 附录四可再循环材料利用率计算书要求.................................................................................................... IV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完善装饰设计行业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饰设计水平的提高,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装饰设计文件编制暂无国家专项标准,行业急需规范的情况下,组织制订了《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经我会常务理事会2001年12月14日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希望各会员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实施,以切实提高我市装饰设计文件编制水平,促进我市装饰行业的发展进步。 实施中有修改意见,请与我会设计委员会联系。特此通知。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装饰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设计(以下简称装饰工程设计)。 第三条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相关的规范、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宜结合本规定与其要求进行文件编制,但均应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关于设计说明书和图纸应表达的内容、深度等要求,是考虑一般性建筑装饰工程而编制的。在进行一项具体的装饰工程设计时,通常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本规定相应内容的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则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和增加相关内容并编入设计文件中。 第六条设计前应进行调查研究,消化建筑设计图纸(包括建筑、结构、水、电、空调等),搞清与装饰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在认真分析相关专业图纸的基础上,对已建成的建筑物应进行实地踏勘。 第七条本试行规定的解释权在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二章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 第八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比较复杂的大型装饰工程应增加初步设计阶段。 第九条方案设计应根据方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应达到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满足工程估算的要求。方案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条初步设计是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加以深化后,整体设计接近实施阶段的设计文件,只需经过局部深化设计,便可达到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初步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扉页、图纸目录、设计与施工说明、图纸等。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以楼层或功能分区为编排单位。各专业分别编制与装订。小型装饰工程也可将各专业图纸综合编制在一起。

绿色建筑设计涉及文件

绿色建筑设计涉及的材料及文件: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和得分项。控制项为绿色建筑的必备条件,全部满足本规范中控制项要求的建筑,方可认为已具备绿色建筑的基本性能。得分项则是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可选条件,得分项每条分值均为1分。 在可选项中选用的项目需要提供相关的图文,采用项目必须在相关的图文上体现,相关文件如下: 甲方提供: 环评报告书(表) 场地地形图 项目所在地交通地图 场址检测报告或项目立项书 旧建筑评价分析报告(仅适用于有旧建筑利用的项目) 场址检测报告(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 绿建软件: 室外风环境模拟分析报告 噪声环境分析报告 自然通风分析报告 室内采光分析报告 室内视野分析报告 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如无绿建软件,将无法完成以上分析报告) 规划设计: 场地规划设计图 水系统规划方案及说明 小区规划设计图纸、说明 可再生能源(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等)设计文档与计算书 建筑设计(方案): 建筑效果图 建筑总平面图 各层平面图 建筑立面图(如有装饰性构件要提供功能说明或建筑工程造价预算表) 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采用灵活隔断的计算书及说明 建筑设计(施工图): 建筑施工图及设计说明 围护结构做法详图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图纸 节能计算书 建筑主要材料汇总表

幕墙设计说明 电梯相关设计文件 景观设计: 屋顶绿化设计图纸 垂直绿化设计图纸 景观总平面图 景观平面图 种植设计图 场地铺装图 苗木表 场地下垫面、建筑表面设计说明和详细做法 电气设计: 电气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照明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建筑智能化设计文件 建筑智能化施工图及设计说明 空调设计: 暖通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空调设备列表及性能参数计算说明书 给排水设计: 给排水系统施工图及设计说明 非传统水源利用方案、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计算说明书 雨水/中水系统施工图及设计说明 景观用水设计说明 雨水系统施工图及设计说明 结构设计: 结构平面图、结构施工图及设计说明 综上所列,大量的可选得分项是可以在施工图设计时采用的,到达深圳“铜质”只需要得到总分70分中的23~28分即可。其中5分为创新项。所以,施工图期间采用绿建设计手段是可以做到铜质等级的,不需修改建筑方案。参考文献: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绿色建筑评价规范》 《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 《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ZJG 29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5版

- 1 - 深规土〔2015〕757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原《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 2015年11月25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秘书处 2015年11月26日印发- 2 -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名词解释 2 2.1 建筑分类名词2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3 2.3 建筑部件名词5 2.4 建筑容量名词5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7 3.1 建筑面积7 3.2 容积率12 3.3 建筑覆盖率12 3.4 透水率13 3.5 绿化覆盖率13 3.6 建筑高度14 3.7 建筑栋(座)数15 3.8 建筑层数15 第4章总图设计17 4.1 总体要求17 4.2 建筑退线17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18 4.4 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20 4.5 道路系统20 4.6 场地其它规定22 第5章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24 5.1 地下空间24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筑物25 5.3 玻璃幕墙25 5.4 建筑立面设计25 5.5 建筑屋面设计26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27 6.1 建筑分类27

6.2 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28 6.3 公共配套设施29 6.4 住宅建筑32 6.5 宿舍建筑35 6.6 办公建筑36 6.7 公寓式办公建筑37 6.8 商业建筑39 6.9 城市综合体41 6.10教育建筑41 6.11 垃圾转运站42 6.12 公共厕所43 6.13 附设式停车库44 6.14 厂房45 6.15 新型产业建筑46 6.16 仓库47 6.17 物流建筑48 第7章附则50附录A核减建筑面积指标速查表51 A.0.1 非功能性凹槽51 A.0.2 室外透空空间51 A.0.3 室内透空空间51 A.0.4 建筑层高52 A.0.5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53 附录B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54 B.0.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一览表54 B.0.2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内容一览表54 附录C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 C.0.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 附录D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57 D.0.1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总体原则57 D.0.2建设场地分类57 D.0.3建设场地要素57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0月28日

目录第1章总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 建筑容量名词 2.2 建筑术语 2.3 各类建筑名词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 建筑面积 3.2 建筑基底面积 3.3 容积率 3.4 建筑高度 3.5 建筑栋数 3.6 建筑层数 第4章总图设计 4.1 总体要求 4.2 建筑退线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4.4 建筑通风 4.5 道路系统 4.6 场地其它规定 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 5.1 建筑地下空间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 5.3 建筑立面设计 5.4 建筑屋面设计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 6.1 通用规定 6.2 住宅建筑 6.3 宿舍建筑 6.4 老年人居住建筑 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 6.6 办公建筑 6.7 商务公寓 6.8 商业建筑 6.9 教育建筑 6.10 城市综合体 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 6.12 公共厕所 6.13 附设式停车库 6.14 厂房 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6.16 仓库 6.17 物流建筑 第7章附则 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 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1章总则 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 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 2.1 建筑容量名词 2.1.1 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3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1.4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1.5 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 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 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1.6 规定建筑面积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实际使用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分实际使用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7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层高、阳台(或开敞式公共走道)面积、虚空间等超过本规定相应规定限值, 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8 核增建筑面积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1章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 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 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 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 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 2.1.1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 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7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共享设计理念下的绿色建筑的实践 ---以深圳建科大楼为例

共享设计理念下的绿色建筑的实践 ---以深圳建科大楼为例 摘要:研究在绿色建筑技术理论指导下的深圳建科大楼在各个方面、细节的设计,分析其对于共享理念的实践,得出自己的心得体会与结论。 关键字:深圳建科大楼;共享设计;设计中的再设计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对资源的消耗也越来越大,如何实现生存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已成为大家必须面对的问题。当前绿色建筑设计成为我们一直追求目标。本文探讨了深圳市的建筑科学研究院在共享理念下的绿色建筑技术,其目的不仅提供健康舒适、资源高效利用的构筑物,还要引导社会行为和人文,是对人们生活方式的引领。 1. 项目简介 深圳建科大楼是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的科研办公楼,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北部梅林片区。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共14 层,其中地上12层,地下2层。建筑功能包括实验、研发、办公、学术交流、地下停车、休闲及生活辅助设施等。建筑设计采用功能立体叠加的方式,将各功能块根据性质、空间需求和流线组织,分别安排在不同的竖向空间体块中,针对不同需求的建筑外围护构造,形成由内而外自然生成的独特建筑形态。 建科大楼已实现了最初的建设目标,以4300元/m2的工程单方造价,达到 了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星级和美国 LEED金级的要求,取得了较为突出的社会效益。经初步测算分析: 1. 8万平方米规模的整座大楼每年可减少运行费用 约150万元。其中,相对常规建筑节约电费145万元,节约水费5.4万元,节约标煤610 t,每年可减排 CO21600t。 2. 共享设计方法 建筑设计过程是个共享参与权的过程,设计的全过程体现了权利和资源的共享,关系人共同参与设计;同时,建筑本身是一个共享平台,设计结果要实现建筑本身为人与人、人与自然、物质与精神共享提供一个有效、经济平台的目的。深圳建科大楼从设计始,整个过程都定量验证并应用新的设计技术。楼体的竖向布局与功能相关联,材料、通风、自然采光、外墙构造、立面及开窗形式等各方各面的确立也都经过优化组合。每一项技术并非机械地对应于绿色建筑的某单项

建筑方案设计任务书-深圳城设计促进中心

建筑方案设计任务书 项目概况 一、地理位置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南环路以北,东接八号路,北靠尖岗三路,西临尖岗湖,项目占地面积3682.8平方米(约5.5亩),容积率≤5.5,建筑高度≤80米,绿化覆盖率≥30%;项目总计容面积20255平方米,其中办公10000平方米,酒店8000平方米,商业2155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100平方米。停车数量223辆。 二、整体区块 本项目在深圳市光明新区钟表基地总部,光明新区公明南环路以北,东接八号路,北靠尖岗三路,西临尖岗湖,东北面为尖岗公园,交通方便,自然资源丰富。钟表产业基地位于深圳光明新区,环境优美、位置优越;处于宝安机场、蛇口港、深圳口岸30分钟经济圈内;毗邻京港高铁广深港客运专线、深圳地铁6号线站点。核心区面积1.2平方公里,市、区政府累计投入逾10亿元;扩展区700平方公里,已汇集手表企业668家,2012年实现产值210亿元;辐射带动区1953平方公里,依托深圳,服务全国,走向世界。 三、周边介绍 项目南侧的南环大道和东侧的八号是基地交通干道,接通新区行政中心、且接近高速路口,交通非常便利。与生活购物中心相距2-3公里。周边有多个办公区域,生活条件较为完善。 四、规划依据 1、《用地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 2、用地红线图、宗地图 3、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及标准 4、本设计任务书 5、《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6、《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五、地块控制性规划要求 (一)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 1、建筑退让红线要求:各侧建筑24米以下部分≥6米,24米以上部分≥9米。 2、地块西南角须设置用地面积≥200平方米的集中式公共空间,其布局须与西南侧相邻地块(用地方案号招牌挂2014-20M-0001)的公共空间相衔接,无条件对公众开放。 3、裙房应沿周边城市道路、公共通道及公共空间布置,统一采用骑楼或挑檐形式。 4、容积率≤5.5 5、建筑密度≤65% 6、绿化覆盖率≥30% 7、建筑高度及层数≤80m 8、设计方案须符合国家、省、市及光明新区有关绿色建筑国家一星级和低冲击开发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尽事项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建筑设计设计规则》及其他技术规范要求。 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下表:

深圳市技术标准

深圳市技术标准 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要点 (征求意见稿) 2013 深圳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形式审查 (3) 4 居住建筑 (4) 4.1 总平面图 (4) I 控制项 (4) II 可选项 (5) 4.2 平面图与立面图 (11) I 控制项 (11) II 可选项 (12) 4.3 绿色建筑专篇 (13) 5 公共建筑 (17) 5.1 总平面图 (17) I 控制项 (17) II 可选项 (19) 5.2 平面图与立面图 (23) I 控制项 (23) II 可选项 (23)

5.3 绿色建筑专篇 (26) 附表1 居住建筑方案设计自查表 ......................................................... x x 附表2 公共建筑方案设计自查表 ......................................................... x x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推进深圳市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与统一深圳市绿色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的自查和审查,制定本审查要点。 1.0.2本审查要点适用于深圳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的方案设计文件的自查与审查,其他建筑的自查与审查可参照执行。 1.0.3 本审查要点的标准依据是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30和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1.0.4 本审查要点中的控制项必须满足,可选项中不少于总项数的60%应满足。 1.0.5 深圳市绿色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的自查工作由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在方案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同步进行,并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绿色建筑方案设计自查表(居住建筑)见附表1,绿色建筑方案设计自查表(公共建筑)见附表2。 规划主管部门对绿色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与传统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同步进行,主要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相关内容的抽查。 1.0.6 本审查要点由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和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审查要点编制组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3月19日最新版《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讨论稿20140319

第1章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 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 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 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 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2章名词解释 2.1 建筑分类名词 2.1.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 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商住楼 下部商业用房(不包含商业服务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1.5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6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7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 公共设施。 2.1.8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9 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10 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1 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深圳市华阳绿色建筑节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阳绿色建筑节能有限公司 一、公司背景 深圳市华阳绿色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9年。 专业从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工程全面解决方案;太阳能热水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楼板隔音砂浆的生产研究与销售;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与改造;绿色建筑认证及咨询;海绵城市及雨水回收设计施工等业务; 公司视质量和诚信为企业生命,不断致力于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是绿色新能源的倡导者和推动者。 华阳绿建节能公司本着“科技创造未来,绿色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为国家节约社会资源、为世界节约环境能源,致力于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健康和节能环保。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节能减排、发展可再生能源,公司不断致力于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先后服务于招商地产、华强集团、广东省水电集团、酷派、京基集团、万科、宏发地产、绿地集团、银海实业、赤湾房地产等企事业单位。

二、公司项目产品 【太阳能】太阳能发电系统、太阳能水泵系统、太阳能照明系统、太阳能监控系统等的光伏发电解决方案,太阳能热水、太阳能投资【砂浆】隔音砂浆/涂料、无机保温砂浆、防水砂浆、抗裂砂浆【充电桩安装】 【绿色建筑】绿色建筑的标识认证和咨询、节能检测、节能评估、节能改造、能效测评等 【海绵城市】 【雨水回收】 【节能改造】 三、荣誉资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隔音材料专利证书[一种高效阻声丙稀酸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光伏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证书 —金太阳认证 —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会员单位 —广东省环境检测协会会员单位 —深圳市绿色建筑协会会员单位 —承装(装、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广东省绿色建筑备案单位

四、华阳成果 1、华阳绿建在太阳能发电领域完成了近百个项目工程,地域涉及国内外地区。 2、公司绿建团队完成近百个绿色建筑项目,国家三星、深标金级项目多个,其中包含深圳市第八个绿色建筑运营标识项目,为国家二星认证。 3、公司节能团队完成了数十个建筑节能验收项目,工程经验丰富。 4、公司太阳能工程团队完成了数百个项目的各类现场施工,为部分工程提供了项目需求的材料及施工安装,更好的为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便于后期运营维护。 5、华阳砂浆自主研发生产及销售,自有生产线,多种类砂浆研发,隔音材料已获国家专利证书,产品送检合格。

深圳市市民中心工程结构设计简介

大鹏展翅―深圳市市民中心工程结构设计简介 吴时适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第二设计院,深圳518031) 提要:介绍该工程大屋顶分缝、与下部主体建筑的变形协调、23000KN巨型钢牛腿等重大结构设计难题。 一、工程概况: 1─主桁架 2─结构分缝 3─树状支撑东西各17组 图一深圳市市民中心 该工程是21世纪深圳标志性建筑,建成后将是市政府、人大的办公、政务活动中心,又是市民和游客参观、休闲活动的重要场所。方案阶段中外六家有名气的设计单位参加投标,美国李名仪/廷丘勒建筑事务所象征深圳在新世纪腾飞的大鹏展翅方案获评审专家全票通过。后由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第二设计院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原设计建筑面积21万㎡、总投资25亿元人民币(后有修改)。 结构设计简况:中部方塔、圆塔两栋高层建筑与东西两翼的两组公共建筑将象征大鹏展翅的大屋顶高高托起。该工程钢筋砼、预应力砼、钢骨砼、钢管砼、钢结构、索结构都用上了。参加技术疑难问题讨论的专家数十人,大大小小的专家会开了几十次,沈世钊、董石麟、沈祖炎、刘锡良、兰天、严慧……等国内知名人士都参加了,日本空间结构元老川口卫先生也参加了。 二、大屋顶设计 如图一所示,大屋顶平面投影尺寸是486m长×(154m-─120m)宽,最大悬挑长度近50m,展开面积约6万㎡。方塔四个牛腿与圆塔八个牛腿支承南北走向的四榀主桁架,加上东西两组建筑物各自伸出的17组树状支撑,构成大屋顶的支承边界条件。大屋顶本身采用网架

结构,中部是三层网架,焊接球节点,两翼是双层网架,螺栓球节点。 大屋顶原设计是由我院王启文、黄文两位博士与奥雅纳公司合作完成的。建筑师仅仅给出大屋顶上、下曲线平面的等高线图,曲线没有任何规律,因此,大屋顶计算模型的建立是很关键的工作,王、黄二博士于1999年春节历时一个多月,反复计算、反复修改,建立了计算模型,最后完成施工图设计(我院设计施工图总用钢量为5505T)。业主招标时允许投标单位进行设计优化,所有投标单位的设计都是在我院计算模型的基础上完成的。 大屋顶设计,最重要的课题是风荷载如何取值。做了两次风洞试验:1998年由航天部某所按1/200比例做了一次,2000年由某大学按1/140做了一次。第一次测了大约300个测点,第二次测了大约1200个测点,还做了风振计算。两次试验结果究竟谁对谁错有过很多争论,但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却没有原则上的差别。这么大的家伙,风振系数β如何考虑?各有各的说法,但依据都不足。某大学按照国外惯用的风谱进行风振系数β的计算,实质是将平均风速考虑动力影响将其增大,其结果也只能是设计的一种手段。国内外对风振的研究没有地震研究那么重视,可用成果不多,很多专家都主动回避这一敏感课题。中标单位施工图设计参考荷载规范大致相同的体型,取1.3的体型系数进行计算比较后出图。 三、大屋顶与支承建筑物的变形协调问题 东西总长差不多一里地的大屋顶由高低不同的四栋建筑物支承,在温度、风荷、地震等作用之下如何协调,是审查专家第一个提出的问题。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先交代抗震与抗风的矛盾是如何考虑的。认为抗震重要的一派人要求分三条缝,将大屋顶分为四块,每栋建筑物支顶一块,再用建筑手段将其连成整体,这样就只有建筑物与各自支顶的那一部分大屋顶之间的协调而不需要考虑各栋建筑物的横向协调,依抗震有利。有一位主震派的日籍华人花了一个多月时间做了一个预应力钢桁架方案,各自以方塔、圆塔为中心,四周悬挑。主张抗风为主的一派反对这样做,理由是地震不常有,台风年年有,每栋建筑物支顶一部分,四周都悬挑,在风荷作用下,四周不规则的摆动摆幅都很大(计算最大悬挑挠度约300mm),用建筑手段根本无法处理。主风派最后获胜,只分两条缝而且将缝设在东西两翼低层建筑内部(见图一),这样,正面来风产生的巨大吸力,由东西两翼及中部方塔、圆塔四栋建筑物共同抵御,抗风能力显然比各自悬挑方案好得多。这样分缝后,中间一块很大而且横跨四栋建筑物,变形协调问题就是主要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只有从支座的设计上找出路。我们设想过橡胶支座、辊轴支座等多种方案,都不理想。后来打听到北方交大徐国彬教授的专利支座─万向球形钢支座(见图二),该支座承载力可大可小,大可大到几千吨,小可小到几十吨,既可承受轴力又可承受拔力;支座可按计算要求往任意方向移动,又可作少量转动;加上平面弹簧以后,位移又可以恢复。市民中心东西两翼树状支撑的支座只有几十吨轴力而方塔西南角的大支座轴力达2300吨,计算位移从15mm到116mm,设计要求支座的弹簧刚度系数3000kN/m。针对各类支座的不同要求,该专利支座都能完满解决。支座能动,各种应力状态下的协调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市地方标准 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编制部门:深训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市规划国土局 试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关于颁布试行《深训市民用建筑设计 技术要求与规定》的通知“ 深规上[1997] 254号各建设,设计单位: 为使市民用建筑符合市的气候条件、地理 环境及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市民用建筑的设计质 量和技术水平,我局委托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编制 完成了《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以下 简称《规定》),并经局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于1999 年7月1日颁布试行。有关《规定》的解释权属市规划 国土局。今后市的民用建筑均应严格按照《规定》 执行,对《规定》未涉及到的部分应按国家,省和 市现行的有关规,规程和标准执行。试行期间,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 题,请以书面形式通告市规划国土局建筑法规执行 处,便于今后修订。 附件:〈〈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目录 1.总则………………………………………………………1 2.建筑………………………………………………………2 2.1一般规定…………………………………………2 2.2建筑设计…………………………………………4 2.3建筑分项设计……………………………………10 2.4汽车库……………………………………………17 2.5建筑防火设计……………………………………20 2.6建筑防水设计……………………………………22 2.7环保设计…………………………………………25 2.8节能设计…………………………………………25 2.9智能建筑设计……………………………………26 3.结构……………………………………………………28 3.1一般规定…………………………………………28 3.2结构选型…………………………………………29 3.3荷载………………………………………………30 3.斗计算软件及计算分析……………………………30 3.5地基与基础………………………………………32 3.6其它………………………………………………32 4.给水排水………………………………………………34 4.1给水………………………………………………34 4.2排水………………………………………………37 4.3室外给排水…………………………………………38

1】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 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2018年12月

目次 1总则 (1)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 2.1一般规定 (2) 2.2图纸要求 (2) 2.3设计说明 (4) 2.4总平面图 (5) 2.5建筑平面图 (7) 2.6建筑立面图 (9) 2.7建筑剖面图 (9) 2.8专篇 (10) 3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3) 3.1图纸要求 (13) 3.2设计说明 (14) 3.3总平面图 (14) 3.4建筑平面图 (15) 3.5建筑立面图 (16) 3.6建筑剖面图 (16) 4附则 (17)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8]33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审批办理服务水平和办理效率,明确建设项目办理的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文件和图纸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结合深 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适用本技术规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1一般规定 2.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文件应符合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 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相关城市规划和标准的要求。 2.1.2编制单位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资质并由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2.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图纸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有关方案设计阶段的要求,同时应满足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2.1.4经核准的总平面图、建筑专业的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剖面图 和核增建筑面积专篇的图纸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2.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核准的总平面图由审批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予 以公布。 2.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 应当提出申请。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各项规划指标及经核准的 总平面图变更的,主办部门应当在委员会或管理局网站或主要媒体、管理 局办公大厅、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必 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2.1.7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按宗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建设规模 较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建设。 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先行报建及建 设,首期报建时应提供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分期建设示意图及首期建筑设 计相关图纸,此后各期报建时应提供经核准的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及该期建 筑设计相关图纸。 2.1.8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 期申请,但构成土地闲置的,须先进行闲置土地处理。 2.2图纸要求 2.2.1装订和份数要求 1.设计文件包括文本和技术图纸两部分,其中文本为A3图幅,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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