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我国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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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讨

石 磊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

摘 要: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金融消费纠纷也大量产生,并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主要依赖诉讼的纠纷解决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专业、高效、经济、快捷解决各类金融消费纠纷的实际需要,引入调解、仲裁等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非常必要。本文通过介绍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与经验,分析我国目前金融消费纠纷解决途径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 3109(2016)09-0024-05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

金融危机以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基础价值之一,越来越为各国(地区)所重视,为了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构建了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以求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最佳平衡。

(一) 美国

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成立于2011年7月,依据《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设立,集中行使消费者保护职权。在金融消费争议处理上,CFPB接受金融消费者投诉后,经过筛选将投诉事项转交至相关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将解决方案反馈CFPB,CFPB再反馈至消费者复核处理结果。如消费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CFPB 将优先处理并展开调查,要求金融机构在15日内对消费者投诉作出回应,并在60日内处理完毕。此外,美国还在司法领域采取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等措施,如建立快捷简便的小额法庭制度、集团诉讼模式等,鼓励金融消费者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英国

英国的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公司(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Ltd,FOS)成立于2011年,是政府担保的非盈利性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2013年4月1日前向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在争议解决方面,要求当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应先向金融机构内设的处理部门进行投诉,对金融机构投诉处理不满意或金融机构怠于处理投诉的,消费者有权向FOS进行申诉。FOS在投诉处理和争议解决程序上,首先是由联络团队初步处理,审查是否受理投诉,如该投诉是否经金融机构先行处理、时效是否符合要求、投诉人是否适格,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等。案件受理后即进入评估裁定阶段,由裁决员处理案件,裁决员接手案件后,将根据案情对双方进行调解,并提出非正式的解决建议,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如果双方均接受,则投诉处理完毕,否则,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将案件提交申诉专员作出终局裁定。

英国金融督查服务制度对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处理周期比民事诉讼的审理周期短,FOS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90%都在审裁员评估环节得以调解解决;二是FOS运营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缴纳的年费、办案费用及征税,金融消费者无需承担费用,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一种倾斜性保护;三是FOS裁决的效力具有单向性,如果金融消费者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接受最终裁定,该裁决对双方生效,如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则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约束力,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同样

作者简介:石 磊,女,硕士,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经济师。

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金融督察服务机构(AFOS)成立于2008年7月,是独立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构。在争议处理流程方面,与英国的FOS大体一致,首先也是争议处理的前置程序,消费者先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诉,投诉未果提交AFOS处理。AFOS确认争议案件属于受理范围后,有消费者提交书面申请,再由AFOS将消费者申请送交涉诉金融机构,由该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限内直接与投诉的消费者取得联系,规定时限内仍处理未果,则由AFOS调解员安排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调解,对协商调解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提交裁判员或者陪审团做出裁决。裁判员的裁决限于简单的、一定金额以下的金融消费争议,一般争议案件由陪审团裁决。AFOS裁决的效力与英国的FOS裁决类似,也具有单向性,金融消费者具有选择权,金融机构的选择权则被排除。AFOS与英国的FOS不同之处在于,AFOS实行非强制性管辖,即只有金融机构选择成为AFOS的会员之后,金融消费者与该金融机构的的消费争议才能提交AFOS解决;只有在确认了消费者已完成与金融机构的内部纠纷处理程序之后,AFOS才会正式登记审核该争议。AFOS对于金融消费纠纷的处理,也无需金融消费者承担费用。

(四)我国香港地区

2012年6月19日,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FDRC)正式开始运行,受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在金融消费争议处理上,FDRC 采取“先调解、后仲裁”的方式,调解是必经程序。FDRC仲裁裁决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双方都具有法定约束力,其效力由香港《仲裁条例》保证,消费者即使不同意仲裁裁决,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在费用方面,FDRC成立前三年由政府支持,之后拟通过行业收费解决。主要是采取“用者自付”原则,向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收取服务费用,但收费体现两条原则:一是向金融机构收取较高的费用,二是分阶段递进收费,即在查询、申请、调解、仲裁各阶段递进收取不同费用。

纵观国际主流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独立性。主要体现为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机构都是独立的第三方,并相对独立于金融监管当局,虽然美国、英国、香港和台湾的争议处理机构受监管当局监督,但监管当局不能直接插手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机构的业务和运作。二是非盈利性。争议处理机构的非盈利性,可以保证这些机构不受利益驱使从而公平、公正的作出裁决意见。三是专业性。主要是指争议处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具备相关争议的专业知识,以保证可以作出正确的评判意见。四是倾斜性。主要是指争议处理机构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体现在案件收费和争议处理结果的单边约束力两个方面。五是调解与裁决相结合。争议处理机构都会对金融消费争议先行调解,消费者对调解不满意的再进行裁决,对调解的重视,主要是希望消费者和金融机构能够和谐解决争议,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同时,可使消费者在争议解决后依然可以选择该金融机构的服务,并可很好地保护该金融机构的声誉。

二、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途径及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有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途径

当前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直接沟通处理金融消费争议,不需要第三方介入,该方式也是最便捷、低成本的方式。

二是金融行业协会投诉处理机制。由金融行业协会成立专门机构处理成员单位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处理方式主要是调解。如,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保险行业调解组织。

三是消费者协会投诉处理机制。由消费者协会作为中间人,对消费者投诉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调查、调解等。

四是金融监管机构投诉处理机制。2011年以来,“一行三会”相继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采取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的方式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

五是独立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人民银行

在上海等4个省市试点建立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以及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探索建立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六是金融仲裁解决机制。近年来,上海、广州、成都等地仲裁委员会纷纷设立了专门的金融仲裁机构,制定了金融仲裁规则,一定程度缓释了司法压力,同时提升了金融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七是诉讼解决机制。金融消费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诉讼机制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终审判决具有终局性。

(二)我国现有金融消费纠纷解决途径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有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在各自领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各种方式之间在层次性和相互关系上缺少协同,纠纷处理程序的规范性、合理性与公正性也存在不足。

一是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机制公正性难以保证。目前虽然各金融机构设立了一定的投诉渠道,但是金融机构的纠纷处理规定为其单方面制定,其自身的规范性、合理性与公正性,广大消费者难以相信,且金融机构的执行力度也难以保证。此外,金融机构本身作为金融消费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敷衍、搪塞金融消费者的诉求,或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或减轻金融机构自身责任义务。金融机构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纠纷处理机制难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处理金融消费纠纷,导致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结果的满意度不高。

二是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金融行业协会是由金融机构构成的自律性组织,宗旨主要在于促进全体成员的集体利益,纠纷解决仅仅是其职能之一,加上人员、经费都来自于金融业,其处理纠纷的中立性及公正性难以兼顾。消费者协会负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责,但其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专业性不足,化解金融消费纠纷的作用较为有限。“一行三会”金融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机制相对而言更权威、更公正,但其作为行政机关,无权裁决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再分配,对纠纷的处理不具有司法效力,加之人员、经费有限,对纠纷的处理也难以满足消费者心理预期;此外,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难以满足混业经营的现实需求,特别是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消费纠纷,监管部门之间还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而对于现有的独立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通过聘请专家开展调解和评议,但对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和评议的结果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在没有司法确认的配合与支持下,调解或评议的作用大打折扣。

三是金融仲裁机制作用发挥不足。实践中,金融仲裁在解决金融消费纠纷中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一方面,仲裁机构设置受限,目前我国规定“依法可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另一方面,金融仲裁费用成本高,应用于具有多发性、小额性特点的金融消费纠纷还显不足。此外,仲裁员多为兼职,效率也难以保证。

四是传统诉讼程序较为繁琐,案件受理成本较高,加上律师、代理人等隐形成本,往往要耗费金融消费者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资源,对法院而言,启动诉讼程序解决频发易发的小额性金融消费纠纷也绝非最佳选择。部分地方的法院在金融纠纷问题上专业性不足,也制约了金融消费纠纷的处理。

因此,建立和完善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十分必要。

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相关建议

构建我国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需要借鉴主流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一)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

一是加强金融消费纠纷处理的内控制度建设。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本机构内部的多层级投诉

处理机制,明确投诉处理的专门部门,配备投诉处理专职人员,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和标准,并探索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化建设,及时跟踪、掌握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二是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在金融机构内部强化员工的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责任意识,并要建立风险提示及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规范员工的业务操作。三是加大监管力度。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情况的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一方面,定期统计分析金融机构报告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做好趋势研判;另一方面,加大对金融机构纠纷处理情况的现场检查,对纠纷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督促金融机构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

(二)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和做法,设立相对独立的第三方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一是机构定位上,可由人民银行牵头、“三会”共同参与,成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构,并根据行政区划,对应设立调解分机构,对金融消费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二是受理范围上,总的原则是由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构统一受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所有消费纠纷,不区分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类别。三是处理程序上,将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作为前置程序,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不满意或金融机构怠于处理的,再提交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构解决;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构受理纠纷后,经消费者同意,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由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构直接做出裁决,或者根据消费者要求直接进入裁决程序。四是处理结果效力上,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为增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可由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构加强与法院、仲裁机构的对接,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对于调解不成进行裁决的,赋予消费者对裁决效力的选择权,如果消费者接受裁决结果,裁决则对纠纷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消费者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来解决纠纷。五是人员保障上,可由具有一定法律和金融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家学者、律师、退休法官、金融机构及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从业人员等担任调解员和裁决员,并在纠纷处理程序上引入回避制度,以保障调解、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六是经费保障上,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倾斜性保护,由接受调解或裁决的金融机构缴纳,金融消费者无需承担费用。

(三)建立专业的金融消费纠纷仲裁解决机制

一是仲裁机构设置上,取消现有仲裁机构设置的限制性规定,推动构建各种类型专业化的仲裁机构,允许行业性组织根据行业特点组建仲裁机构,充分发挥仲裁的民间性、自治性和专业性。例如,可以考虑先在各地消费者协会内设立仲裁机构,以后可以逐步根据行业特点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证券仲裁、保险仲裁等专业化的仲裁机构。二是仲裁制度设计上,鉴于金融消费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行业性,为有效解决纠纷,可将金融消费纠纷案件对应行业特点划分不同的类型,并制定相应的仲裁规则,如银行仲裁规则、证券仲裁规则、保险仲裁规则等,以更加专业、更加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类金融消费纠纷。此外,除了按照行业特点划分金融消费纠纷案件类型外,也可以结合金融消费纠纷案件的标的金额对其进行分类,以提高争议解决效率。三是仲裁程序上,可比照诉讼模式设置简易仲裁程序和普通仲裁程序,并结合金融消费争议标的额分类标准来确定争议案件所应适用的仲裁程序。对于争议标的在一定数额以下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仲裁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节省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对于争议标的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案件,则适用普通仲裁程序。四是仲裁费用上,体现对金融消费者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原则,一方面可灵活设定金融仲裁收费标准,将案件仲裁费用划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对于经济困难的金融消费者,可以适当减免案件受理费,而案件处理费则由金融机构承担,对于违法经营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金融机构,则要承担整个案件的所有仲裁费用。当然,为防止滥诉,对涉嫌滥诉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仲裁裁决书等形式转移一定数额的仲裁费用

以示惩罚。

(四)将调解机制贯穿金融消费纠纷诉讼的全过程

将调解与诉讼相结合,既可发挥调解的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又可发挥诉讼的权威性。一是在立案环节引入调解。当金融消费纠纷进入法院但尚未开始诉讼程序前,即在金融消费纠纷的立案环节,对于当事人有调解的意向,或是纠纷案情简单,标的较小,在征求其意见后可由法院直接进行调解,使得一部分已经进入了法院的金融消费纠纷不开始诉讼程序即被解决,从而节省诉讼资源。在此环节进行的调解,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可以据此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在诉讼过程引入调解。在诉讼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基于金融消费纠纷的案情复杂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对立程度等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分析,在双方提供的证据基础上,可对有调解余地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件进行调解。此环节进行的调解,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样可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具备一定的司法权威性。三是在执行阶段引入调解。法院对金融消费纠纷的最终判决也只是对当事人权利在法律上的确认,当事人权利要得到实现还需要得以执行。众所周知的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短期也不易解决,若能在此阶段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以出让一部分民事权利来换取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切实实现,对权利人而言也是使自己权利得以快速安全实现的有效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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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文君.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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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红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视角[D].山西大学,2013.

(责任编辑:何昆烨)

Research on Diversified Financial Consumer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n China

SHI Lei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 nancial industry, especially with the innovation in ? nancial produce and services, a lot of ? nancial consumption disputes are increasing, and tends to be complicated. The mode mainly depends on litigation to resolve ? nancial consumption disputes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profession.ef? ciency and economy. So,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a diversi? 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This paper display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oreign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then comes up the inadequate in financial consumption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in China, ? nally,puts forward the speci? c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 our diversi? ed ? nancial consumption disputes settlement mechanism.

Key Words:Financial Consumers;The Financial Consumption Disputes;Diversi? 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潘津乡中心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特立本制度,为打造“平安校园”提供有力保障,切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好,处理得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推进和教育大局的稳定。 二、矛盾纠纷排查方式 认真做好老师的思想建设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除对国家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要搜集案例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教职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我校利用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家访等形式积极向家长宣传学校教育,争取家长及社会人士对教育的更大支持,创“家长放心,人民满意”的学校。 妥善处理校园周边关系,教育好学生不破坏周边群众设备设施,不损坏群众利益。虚心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周边环境中存在对学校校产和师生安全极大隐患的人事,要时刻提高警惕,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 三、重点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对发生多次或重大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报告要做到及时,真实逐级上报。每次情况的调查和协调要做好相关记载,以备上级部门参考和检查。调查情况必须有当事外的

两人以上在场。

四、领导轮流值班制度行政领导实行24小时开机,包括节假日。在上班期间,行政人员轮流值班,保证办公室有人值班,对来访者进行接待。对来访电话进行登记、答复、处理和汇报。 五、接待登记制度 学校实行关门上课,对来访者由门卫进行登记。开门登记之前对来访者要进行盘查,盘查内容为姓名、住址、身份、来意等,在盘查时要察言观色,保证不放可疑人员进入校园,盘查还要注意文明礼貌,做到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学校全体教职工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对来访者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学校行政。 六、限期处理制度 对校园内发生的师生有关人员的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坚持及时、逐级处理原则对本班内发生的学生之间、科任教师间的矛盾原则上由班主任进行协调处理。班主任不能处理的交由教导处主任和负责安全的副校长处理。校内外其它纠纷交由分管领导先进行调查处理。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调解主任。全体教职工必须做到不推诿责任,不把小纠纷都推向领导,不把矛盾上交,在处理中,还应兼顾学校及其它教师利益,做到以人为本。 七、督查回访制度 对校内外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后,要定期进行检查、了解现状,要找当事人谈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反馈。如果当事人在心里还有不服或不满,要进行开导与说服教育。以达到彻底化解矛盾,增强内部团结的目的。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现状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现状 列宁在剖析帝国主义阶段经济特征时曾指出,银行已由普通的中介人变成势力极大的垄断者,变成“现代经济生活的中心,是整个资本主义国民经济体系的神经中枢”。由此可以推导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何等巨大的作用!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机构体系,大大提升了主力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的水准及其抗风险能力,同时,也支持着现在的总体信心,提供了中国今后长远发展的基本条件。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经历了怎样的坎坷历程,金融机构体系的现状又是如何,下文将从这两个方向展开论述。 一、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建立的坎坷历程 1、新中国金融体系的建立 新中国金融体系的诞生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建立为标志,它的建立是通过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合并解放区银行、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私人银行与钱庄,以及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途径实现的。这种金融体系直到1953年以前,基本上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和骨干,但仍保存了几家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体系格局。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格局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并有力地支持了国有经济的发展。 2、“大一统”模式的金融体系 从1953年我国开始大规模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以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金融机构也按照苏联的银行模式,建立起一个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系,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模式一直延续到70年代开始改革之际。 在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大一统”的金融体制指挥协调如意,便于政策贯彻,利于全局控制。但问题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不能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应有的发挥,管得过多过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体制改革迫在眉睫。3、1979年以来金融体系的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金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变革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79—1993年,主要是突破过去那种高度集中型的金融机构体系朝

《金融机构体系》习题及答案

金融机构体系》习题 、判断题 1.()金融机构体系一般可分为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两大类。 2.()在多数国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支配性地位。 3.()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划分的最重要的依据在于是否开展证券业务。 4.()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吸收活期存款。 5.()金融机构体系通常包括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两类金融机构。6()早期的高利贷信用是现代银行制度形成的重要途径之一。 7()早期银行只有信用媒介功能而没有信用创造功能。 8()哪种将自由化当做世界银行业发展趋势的说法是对银行业发展趋势的一种曲解或误判。 9()吸收活期存款并非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专利。 10.()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运作体系的主体。 11.()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的领导和核心的地位。 12.()其实中央银行并不是一家金融机构,而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 13.()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已逐渐成为“金融百货公司”。 14.()其实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一样,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

共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15.()政策性银行是重要的专业银行之一。 16.()国有企业和各级政府的存款是政策性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17.()不追求盈利是政策性银行最重要的经营特点之一。 18.()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19.()专业银行是指专门经营指定范围业务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组织。 20.()其实专业银行也就是商业银行。 21.()投资银行是一国专门负责开发性建设项目投融资的专业银行。 22.()商人银行是商业银行早期的称谓。 23.()中国投资银行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的、真正的投资银行。 24.()西方国家的农业银行具有政策性银行的性质。 25()投资银行也吸收部分存款,但一般限于定期存款,不接受活期性质存款。 26.()开发银行一般都属于政策性银行。 27.()开发银行一般为非营利性机构。 28.()开发银行其实也就是投资银行。 29.()依靠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资金是储蓄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 30.()储蓄银行也就是储蓄所。 31.()储蓄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普通居民。 32.()储蓄银行90%以上的资金来自居民的储蓄存款。 33.()在西方的银行体系中,储蓄银行主要服务于居民的资本性储备需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时代意义及其要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时代意义及其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涉及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决策层面和操作层面、确定性层面和探索性层面等方方面面,而这些亮点,恰成为构筑和打造国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治化框架的重点、要点和关键点。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时代意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发布具有重大意义,比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助于破解法院正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助于确保当事人行使更为广泛的程序选择权,有助于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发育成长,有助于民事纠纷得到更具针对性的类型化解决,有助于彰显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更加丰富的内涵等等。这里仅就以下两点做重点阐述:第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拓展了司法改革的覆盖范围,指引了司法改革的新型领域,明确了司法供给侧改革的重点所在,同时启迪着更深层次的改革诉求。长期以来,诉讼或审判被视为民事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国家通过法院几乎将纠纷解决权全盘垄断,诉讼由此陷入公力救济唯一化的泥潭之中,诉讼中的弊端日益凸显,诉讼成本高昂,诉讼迟延普遍,诉讼中的不公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诉讼的过程和诉讼的结果很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于纠纷解决的期待与愿望,由此所造成的诉讼难题不断产生,比如诉讼难、公正及时审判难、执行难、申诉难等等,也造成了纠纷化而不解、案结事难了以致纠纷大量外溢、信访上访等现象。这也导致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难以实现,司法既判力脆弱,司法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司法公信力大受损伤。与此同时,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则日趋式微,比如人民调解功能萎缩,民事纠纷的行政解决不再行之有效,社会团体和组织化解纠纷的机能生成困难。这就形成了诉讼高耸、非诉讼矮化的非协调性制度现象。非诉讼机制的弱势低能势必制约和影响诉讼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这就形成了双输而非双赢的尴尬局面。 因此,从纠纷解决的视角而言,目前司法改革面临着三大任务:一是“去库存”,将法院大量积压的案件(包括被排除在法院立案大门之外的案件)进行外化分流解决,尽快消化;二是“降成本”,不仅要大幅降低国家投入于纠纷解决领域中的成本,使稀缺而宝贵的司法资源均衡分布于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领域,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当事人行使诉权、使用法院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和机会成本,切实增强纠纷解决机制的感召力和凝聚力;三是“去短板”,要强化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和作用,使之与诉讼机制比肩而立,同频共振,形成解决纠纷的管用、完整并具有内在有机关联的制度体系,使之产生出纠纷解决的整体功能和规模效应,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司法供给侧改革,便有助于将局限于诉讼和法院领域的司法改革延伸至整个社会纠

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

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

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摘要我国目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包括调解、仲裁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裁决、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之间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和良性对接的有机体系。简而言之,当前的问题不是要创造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在于有效整合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建立一个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必要的立法或者制度建设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论文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由于情感恩怨,利益归属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便伴随着不同的纠纷和冲突。”纠纷的产生具有不可避免的必然性,马克斯·韦伯曾经把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 对于纠纷这一人类社会无可避免的社会事实,人们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和司法制度的探索中采取了很多种不同的解决方式,如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直到诉讼制度的出现,对人类社会纠

纷的解决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本文所称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包括诉讼制度和法院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主要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 民事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地位,其主要功能是解决民事案件纠纷。尽管在其成本、效率等方面可能不及和解、调解或仲裁,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尊严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诉讼程序一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宗旨也是通过为社会主体提供一种在公平程序上对话和协商的渠道来解决纠纷,二者一样都属于程序范畴。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实践中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 1.协商和解 和解不是由第三方,而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相互协商和妥协达成一致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行为。和解的过程一般即是谈判协商的过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在德国民法典中,和解被表示为“以相互让步的方式消除当事人争执或者不确定性的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违反当事人意志、强迫调解甚至滥用权力的司法不公和腐败行为,同时纠纷的解决也更稳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局面消除也更彻底。 2.调解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之欧阳音创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内涵 (一)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指一个社会为解决纠纷而建立的由规则、制度、程序和机构(组织)及活动构成的系统。狭义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指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建构或界定的、由各种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或程序构成的综合性解纷系统;广义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包括非制度化的临时性、个别性纠纷解决活动,以及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各种私力或自力救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于人类发展的任何阶段,在人类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晚于纠纷解决机制而产生,社

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不同的纠纷解决机构、方式或程序共同构成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针对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社会主体的选择,建立适应本国或本地需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及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在理论上,强调以一种综合视角研究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国家司法权与社会自治、公力救济与社会以及私力救济之间的关系;在制度和实践方面,注重构建司法与非诉讼程序协调互动的解纷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又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该概念源于美

金融机构体系

第六章金融机构体系 一、填空题 1、凡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均称()。答案:金融机构 2、()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 答案:政策性银行3、我国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 答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4、我国第一家民营性质的商业银行是()。答案:中国民生银行 5、一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中心环节是()。答案:中央银行 6、专业银行的存在是()在金融领域中的表现。答案:社会分工 7、()是西方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中的骨干力量。答案:存款货币银行 8、()是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答案:投资银行 9、不动产抵押银行的资金主要是靠发行()来筹集的。答案:不动产抵押债券 10、()是通过金融渠道支持本国对外贸易的专业银行。答案:进出口银行 11、1988年以前,我国的保险业由()独家经营。答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2、新中国金融体系诞生以()的建立为标志。答案:中国人民银行 13、70年代末以前,我国金融领域的“大一统”格局取决于高度集中的()体制。 答案:财政信贷管理 14、截止1996年底,我国经过重新登记的金融租赁公司有()家。 答案:16 15、我国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是()。答案:中国工商银行 二、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职责的是() A、发行人民币 B、给企业发放贷款 C、经理国库 D、审批金融机构答案:B 2、中国建设银行的经营战略是() A、以效益为中心、集约化经营 B、不放弃农村,但不局限于农村 C、为大行业、大企业服务 D、发展国际金融业务答案:C 3、1997年底,我国经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为()家。 A、244 B、72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 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认清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马鞍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信访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越级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内部矛盾解决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信访、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大趋势、新起点上严肃对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努力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真正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集中决策、分散处理的方针,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整合基层力量,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人性化和规范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居委)、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要求,为加速改革发展步伐,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基层基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一)健全市、县(区)、大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综治委组织协调。市、县(区)要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委牵头协调,信访、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也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或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确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 (二)健全乡镇(街道)、单位、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治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土地、妇联、共青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各大单位、大系统要结合实际,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健全基层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村(社居委)、基层厂矿、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居民小区等基层单位要依托各类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小组)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努力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切实提高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 三、坚持防控并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试述我国金融体系现状

试述我国金融体系现状 一般说来,凡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均称金融机构。我国金融机构行业历史有100多年的历史。钱庄、票号成为中国早期旧式金融机构;1896年成立了第一家由官僚买办出资的股份制的中国通商银行;1904年成立了官商合办的户部银行,后改名为大清银行;1912年后又改名为中国银行;1907年,成立了官商合股的交通银行1911—1927年间新创办的银行达186家之多;抗战前夕,全国银行164家,分支机构1627家;1946年底,全国银行已发展到754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府开始对金融体系进行系统化规范化改革,其中1979年改革至今,真正实现了搞活经济,对外开放,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我们展现出金融机构体系的新格局,实现与世界接轨的目标。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现在已经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格局。其具体结构主要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运用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行现金管理,开展“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运用储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调控市场货币供求,同时,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业的调整,灵活调度资金,支持了经济的快速成长,适度地增加了对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贷款;便利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撞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它们的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且根据具体分工的不同,服务于特定领域。1994年为了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把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原则,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这三家政策性银行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均贯彻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自主经营与保本微利的原则。为我国金融体系结构的完善做出了重大贡献。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其主体地位实在其作为专业银行时期就已经奠定。目前,国有独资银行在人员,机构网点数量,资产规模以及市场占有份额均处于我国金融领域举足轻重的地位。 四、其他金融机构 我国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等。这些金融机构的存在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向投资多元化,利率市场化,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相结合的方向发展。也正因为如此我国金融体系仍然不是很健全。我国金融体系不健全的原因是由很多因素造成的,归纳起来由以下几点: 一是非金融机构(居民、企业和政府)的融资结构偏间接融资。 二是金融机构的类型结构偏商业银行机构。 三是银行市场结构偏大银行垄断。

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一、指导思想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为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处室、班级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区域师、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口排查调处本部门主管领域的矛盾纠纷和班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调处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班纪班规办事,解决问题。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学统一领导,学校具体组织协调,各部室充分履行职责,

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构建覆盖全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四、具体实施 (一)学校组织成立专门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定期排查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建立领导小组——各处室组——各班级之间信息双向反馈的畅通渠道。学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二)排查工作。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排查范围包括各处室、各班级各种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群体。 排查分学校排查、处室排查、班级排查三类。处室排查由各处室组织排查本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班级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由各班级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 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

民事纠纷论文:论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民事论文:论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中文摘要】有社会便有纠纷,纠纷是社会进程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是一种社会常态。有纠纷就需要有防止和解决纠纷的机构、制度和程序,而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以及其对现实社会冲突的解决能力和效果,是人们对社会文明程度与社会秩序优良的评价标准。文章针对民事纠纷及其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含义进行了分析,对国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考察,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典型国家为例,介绍了国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和发展。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论证了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明确了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贡献。最后,笔者依据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从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念、构建中国特色调解制度及激活国内仲裁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想和建议。 【英文摘要】There are social disputes, disputes are an inevitable social phenomenon in the social process, and it is a social norm. A dispute on the need for institutions is to prevent and resolve disputes. Systems, procedure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and their impact on the integrity of the real world capac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conflict resolution are the degree of civilization and social order excellent evaluation criteria. This article is for the wide range of civil

金融机构体系

第5章金融机构体系 ● 选择题 1、金融机构包括()。 A 商业银行 B 证券公司 C 保险公司 D 信用合作社 E 财务公司 2、银行机构包括()。 A 商业银行 B 政策性银行 C 投资银行 D 商人银行 3、目前我国有政策性银行()。 A 国家开发银行 B 中国进出口银行 C 中国人民银行 D 中国农业银行 E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4、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分行。 A 31家 B 9家 C 10家 D 29家 5、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年。 A 1948 B1949 C 1950 D 1955 6、在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做了()等工作。 A 建立中国人民银行 B 没收官僚资本银行 C 没收外资银行 D 改造民族资本银行 E 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 7、1983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其将商业银行业务移交给()。 A 中国银行 B 中国工商银行 C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D 国家开发银行 8、中国加入WTO后,()年将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A 10 B 5 C 3 D 2 9、目前我国实行的金融管理体制是()。 A 分业经营 B 混业经营 C 分业管理 D 综合管理

10、目前,我国有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公司()。 A 华融 B 长城 C 东方 D 信达 E 金穗 [返回] ● 辨析题 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存贷款业务。 2、()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标。 3、()信用合作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同股同权。 4、()财务公司主要从事财务咨询业务。 [返回]● 名词解释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共同基金储蓄银行不动产抵押银行 [返回] ● 简述题 1、银行机构有哪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哪些? 2、简述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 3、西方国家的专业银行通常包括哪些? [返回] ● 论述题 1、论述改革开放后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 [返回]●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江古乡中心小学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校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学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处室、班级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对排查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化解各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坚持当调则调,该判就判,调判结合,解决问题。 (五)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综合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学校党统一领导,学校各处室具体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

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构建覆盖全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四、具体实施 (一)学校组织成立专门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 定期排查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学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二)排查工作。 1、排查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2、排查范围包括各处室,各班级各种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处室和班级及群体。 3、排查分学校排查、处室排查、班级排查三类。处室排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处室组织排查本辖区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学校排查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组织排查主管领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班级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由各班级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 4、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 日常排查是各处室、学校和各班级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活动。

试论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试论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论文摘要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当中,运用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各种解决方式能够发挥他们各自特定的功能,以及运用他们自己的运作方式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并且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多元化解决体系是相对于单一化解决体系而言的,其最大的意义在就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方法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从而导致将其绝对化;以适应人类多元化的社会价值和多元化的手段为基本理念。 论文关键词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建立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 一方面,伴随着社会分工比原来越来越专业化和以及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的深入和发展,特别是在今天这个在商品经济的时代,中国已经开始逐渐有“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过渡,这也造成了由原来的传统依靠宗法制度解决问题向主要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这也就造成了现在社会上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多,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社会矛盾的任务也越来越重。这就造成了传统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逐渐萧条,丧失了其应有功能,致使一些民事纠纷难以及时解决,民众涉法涉诉信访不断上升,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法律万能论”观念的过犹不及,因为我国几千年就是一个主要依靠宗法制度和血缘关系来处理和解决纠纷的国家,再加上历代统

治者“重刑轻民”的观念,造成了人们对权力的崇拜和“厌讼”的心理。驶至近代,中国选择了向西方学习,学习他们的科学技术和法律思想。而要学习西方就不可避免的要人们放弃传统的利用宗法来调节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方法。这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国家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媒体,大肆的宣扬“法律至上”,同时也会对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冠以“封建“的恶名,随着法治思想的深入,近代的中国人逐渐摆脱了“厌讼”的心理”,但是却又走向了另一极端,盲目的崇尚法律,这当然也有“对权力”崇拜的思想在作祟,过分相信法官的力量。因为“法官”也是“官”,这就造成了法院那边“门庭若市”而像调解、仲裁等机关却是“门可罗雀”的局面,这也直接导致了一个后果,那就是法院任务量大,这就很难保证案件判决的质量。另一方面,仲裁、调解、和解由于人们的长期的冷落,这些机关的作用在一步步的退化中,这也造成了诉讼的单一化的局面。 2.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缺乏应有的保障制度。老百姓为什么不太愿意选择那些“非诉讼”的调节机制呢?我想大概是有以下几点吧。(1)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沉睡了几千年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这些明白了自己掌握权利的人们,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就会对保护自己的权利跃跃欲试。(2)非诉讼解决机制在执行上缺乏强制性。老百姓看到自己经过仲裁或者调解、和解的案子最后的执行却依然依靠法院来解决,这就使非诉讼机关在人们心中缺乏一定的权威性,这也造成了人们不太信任“非诉讼解决机制” 3.法院自身考核机制导向偏离。从目前法院的审判业务考核分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问题与对策分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结构转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实际发挥的作用并不十分理想,因此,我国需要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步伐,按照以合作金融为基础、组织机构多样化、充分竞争的原则,鼓励不同市场主体的参与和竞争,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 标签:金融;信贷;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 1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问题 1.1农村与农业的先天不足制约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深化 我国在历史上曾经长期执行严格的城乡分割制度,奉行“先城市后农村”、“先工业后农业”的发展思路,造成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于城市,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形成了农村资源向城市的单向流动。目前,许多地区农业生产仍停留在传统小农经济状态,市场化程度低,无法形成规模化优势。而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之间不是孤立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村金融的发展程度。 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仍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使农村经济落后于城镇,资金实力有限;由于农业的投资回报率低,经济效益难以提高。农村与农业的先天不足制约了农村金融的深化,而农村金融发展的滞后,又进一步制约了农村和农业的发展。 1.2农业保险缺位,农业生产易受灾害影响 农业是一个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的高风险性基础产业,农业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威胁着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必须通过设置风险分散机制来降低农业风险,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然非常滞后,不能适应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要求,绝大多数农民没有参加农业保险,遭受灾害的损失得不到保险赔偿,灾后复产非常困难。 目前我国农业仍然主要依靠两种传统的农业风险保障途径,即民政部门主管的灾害救济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由于承保面小、保障程度低,赔付条件苛刻,使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十分有限,远不能满足农村和广大农民为应付自然灾害对保险的需求,农业保险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很不平衡。 1.3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 现行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在执行中没有真正符合合作制的精神要义。按照农村信用社章程,一是入股自愿、退股自由这个合作制最基本的原则,变成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效益好的信用社,不愿增加股金,担心既得利益受到影响;而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现代社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以腾飞之势迅猛发展,政治、文化诸领域也因此发生了深刻的变迁。在社会进步的进程中,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并且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与此同时,国家大力提倡法治,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不断提高,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成为了很多人的选择,一时间出现了“诉讼爆炸”的问题。诉讼有其公平、公正、依法的优点,但成本高、耗时长,并且“诉讼爆炸”也会给办案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通过灵活的手段有效解决各类纠纷,因此,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将对我国现代社会产生深远的意义。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1]。可以说,利益的冲突是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产生纠纷的双方希望通过纠纷的解决达到期望的目的,保护自身的利益。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点,社会矛盾的激化以及资源的有限性使得纠纷事件频频出现,如何合理、高效的化解纠纷,使纠纷双方都能以低成本、高效率达到其期望的目的,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关键问题。法律具有公平、公正性,纠纷双方虽然可以通过诉讼使纠纷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但诉讼往往成本较高、过程繁琐,必定会导致纠纷解决速度慢、纠纷双方付出高成本,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诉讼机制以外以合理的纠纷解决办法解决纠纷,有利于解决“诉讼爆炸”的问题,以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合理的维护纠纷双方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2]。我认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是完全符合纠纷解决的客观规律的,因为诉讼机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机制。在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和解机制、调解机制、仲裁机制、诉讼机制组成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四大机制按照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的顺序逐渐程式化、法律化。 和解机制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私了”,即双方当事人就双方纠纷直接自行进行交涉。这种机制一般不牵涉到法律条文,双方在彼此能接受的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和解。我认为,和解机制能最快的使纠纷得到化解,但因为是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涉,通常较难达成一个使双方都满意的协议。这时,引入第三方通常能使纠纷更好的得到解决。调解机制在此便可以发挥其作用。

第五章金融机构体系练习题

第五章金融机构体系练习题 一、填空 1、我国中央银行是。 2、我国政策性银行包括、、。 3、1953年我国建立与计划经济适应的银行体系,称为模式。 4、西方国家银行体系组成包括:、、、。 5.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机构的经营对象是。 6.我国出现第一家现代商业银行是1845年在广州和香港同时开业的银行,我国第一家民族资本银行是1897年在上海设立的。 7.国民党统治时期,国民党政府和四大家族运用手中的权力建立了以为核心的官僚资本金融机构体系,并成为国民党政府实行金融垄断的重要工具。 8.1948年12月1日,在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建立的,标志着新中国金融体系的开始。 9.1995年在内地组建了第一家民营的商业银行。 二、单项选择题 1.主要进行长期贷款的银行是() A.商业银行 B.投资银行 C.专业银行 D. 中央银行 2.在银行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 A.中央银行 B.专业银行 C.商业银行 D.投资银行 3.标志着中国现代银行信用事业开始的银行是() A.中国实业银行 B.交通银行 C.农业银行 D.中国通商银行 4.中国历史上出现的第一家银行是() A.花旗银行 B.丽如银行 C.通商银行 D.交通银行 5.与其他几家银行性质不同的是() A.中国工商银行 B.中国农业银行 C.中国人民银行 D.中国银行

6.现代银行的最本质的特点是() A.信用中介职能 B.信用创造功能 C.利率水平适当 D.信用功能扩大 7、由企业集团内部组建,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筹融资的是:() A.财务公司 B.租赁公司 C.证券公司 D.保险公司 8、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是() A.商业银行 B.投资银行 C.储蓄银行 D.抵押银行 9、投资基金特点是() A.直接融资工具 B.集中风险 C.单一投资 D.间接融资工具 1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于() A.1949年10月 B.1948年12月 C.1949年5月 D.1950年1月 11、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组织机构中居于核心位置的机构是()。 A.社会性公律组织 B.行业协会 C.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 D.分业设立的监管机构 12、现代各国商业经营性金融结构,尤其是银行业,主要是按照()形式建立的。 A.合作制 B.国有制 C.私人所有制 D.股份制 13、1999年4月20日,我国成立的首家经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公司是()。 A.华融 B.长城 C.东方 D.信达 14、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属于()。 A.管理性金融机构 B.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 C.政策性金融机构 D.管理性金融机构兼政策性金融机构 三、多项选择题 1、金融机构的功能可以基本描述为()。 A.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B.融通资金 C.降低交易成本并提供金融服务便利 D.改善信息不对称 E.风险转移和管理 2、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大陆的金融机构体系已逐步发展成为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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