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理事会章程

培训学校理事会章

铜梁区XXXX培训学校

章程

铜梁区XXXX培训学校理事会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铜梁区XXXX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铜梁区XXXX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举办,经铜梁区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文化艺术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公益性社会服务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办学,以文化艺术培训为载体,服务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坚持以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全面践行素质教育为宗旨,秉承“平等、尊重、信任、赏识、关注、激励”的核心教育理念,经过“快乐教育”的方式,启迪学生的“天性”,践行“助亿万人进步”的使命,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为促进铜梁区教育事业发展而不断奋斗。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铜梁区教育委员会;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铜梁区教育委员会。接受铜梁区教育委员会和铜梁区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所在地是重庆市铜梁区小南街23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开办者为龚长军。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元,由举办者龚长军投入1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学校开设少儿口才、绘画、练字、英语、珠心算等课程,使用引进课程和教材,采用面授方式教学。

第十条本单位办学规模:培训100 人/年。

第十一条本单位招生对象:3-60岁学生。

第三章举办者

第十二条举办者龚长军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铜梁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制定学校章程;

(四)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法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八)按照出资额承担对学校的出资。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撤资。

第十三条合伙人(开办期间允许有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对本单位的发展承担责任;

第四章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理事长:龚长军,理事会成员:廖莲、张菊花、杨晗、郑鑫。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学校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理事长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其决议须经2/3以上人员同意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董事会聘任,并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核准。校长任期每届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它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七)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学校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行使董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下设职能部门:

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接待工作。

教务处: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财务室: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章教师、其它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二条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并对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争议调解与处理。当发生出任纠纷和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能够在校内进行调解,也能够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能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招生及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办法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招收学生并报区教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区教委备案。

第三十条学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接受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对受聘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

第八章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学校办学的启动资金由举办者以办学积累方式提供。学校的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为学费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行政审批管理机关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校长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30%的比

例提取发展基金学,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调制、更新等。

第九章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终止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能够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表决经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董事会同意,向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自行终止:

(一)无办学场地的;

(二)两年内无办学生源又不能维持日常办学经费开支的;

(三)自然环境、人员条件不能坚持和发展的

第三十九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董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报请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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