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试论电子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新的交易形式即电子商务。我国《合同法》为了适应这种新的交易形式的要求,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从而扩大了传统书面合同形式的范围。文章从电子合同的含义、特征以及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两点法理思考。

关键词: 数据电文电子商务电子合同

进入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世界各国的法律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尤其是随着Internet资源的开发,人们利用电子邮件( Electronic Mail) 、电子公告牌( 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System) 、万维网(Word WideWeb) 等工具进行各种民商事交易,甚至直接以Internet 作为交易平台进行各种自动交易,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新的交易形式———电子商务,引起了传统合同法上合同形式的革新。本文试就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即电子合同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电子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电子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是指利用一切电子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包括电报、电传、传真、计算机处理系统等。狭义上的电子合同只指利用处理系统通过数字信息的传输所签订的合同,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本文所指即为后者。

我国《合同法》第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我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明确规定了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电子合同。据学者考证,这里的“数据电文”是从199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由贸法会起草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DataMassege”一词翻译而来。《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 条对“Data Massege”一词所下的定义是: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 EDI) 、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据此,我们可以对“Data Massege”一词得出以下几方面的理解:(1) 从数据电文本身的归类上看,它是一种信息;

(2)从数据电文的产生与运用方式上看,它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3) 从数据电文的具体形式上看,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交换( EDI) 、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4) 具有开放、兼容或流通等特性。相比之下,虽然我国《合同法》对“书面形式”一词作了开放性的规定,但对数据电文的概念却作了封闭性的规定,未能像《电子商务示范法》那样具有兼容性。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虽然也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但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其主要特征是:

(一)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

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要约和接受要约,并最终缔结合同.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均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可视为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在功能上具有自动审断的功能,因此,电子合同的签订

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在计算机的操作下完成的。这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关键特征。

(二)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和广泛性

订立电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是通过网络运作,可以互不谋面。而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没有地域上的局限性,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无需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具有电子化的特点

与传统合同不同,电子合同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法来签订合同的,因此,电子合同的内容可以完全储存在计算机内存、磁盘或者其他接收者选择的非纸质中介物(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上,勿需采用书面形式。

(四)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不同,勿需经过传统的签字

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电子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传统合同一般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作为要约生效的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时间。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电子合同的其他若干法律问题

第一,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由于电子合同不是由当事人通过面对面地协商而签订,完全是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通过电子信息的传输来签订,因此主要涉及到如何保障交易安全的问题。传统合同法对于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一般都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这样可以起到两个作用:一是表明签署者是谁;二是表明签署者承认、证明或核准了所签署的合同内容。我国《合同法》第32 条也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采用电子合同形式订立合同,信息载体已经变得无纸化,使用传统书面签名不再可能,这就涉及到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签名( Electronic Signature) ,是指附加于数据电文中的,或与之有逻辑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可以用来证明签署者的身份,并表明签署者同意数据电文中所包含的信息内容。电子签名能否与传统的手书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功能,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重要的还是一个技术问题。此外,在纸面交易环境下,书面文件与其认证手段——签名通常是紧密结合,甚至是合二为一的,交易双方完全可以通过纸面文件上的手书签名来判断文件的归属与真伪。但是在开放性的网络交易环境下,不仅“书面”和“签名”变得无形,而且二者之间产生了分离。这就需要由交易各方都依赖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面,证明电子签名人的身份及信用状况,从而消除交易双方的疑虑,这便是电子商务的认证问题。电子签名主要用于数据电文本身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是一种技术手段上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主要运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面,保证交易人的真实可靠,是一种组织制度上的保证。关于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自90 年代中后期以来,世界各国正在积极寻找法律对策,为电子商务的有序运行提供法律平台,比如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信息法》(1995 年 1 月) ,德国颁布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1996 年8 月) ,意大利颁布了《意大利数字签名法》(1997 年) ,美国国会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 年7 月) ,新加坡颁布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1998年) ,韩国颁布了《电子商务基本法》(1997 年7 月) ,马来西亚颁布了《数字签名法》(1997 年) ,日本颁布了《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2000 年5 月) 等,联合国贸法会也于1996 年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类似的法律,建议立法机关应加快

这方面的立法进程。

第二,电子合同的主体资格。我国《合同法》第9 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又据第47 条第一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由于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进行的,虽然交易相对人通常要求输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资料,但有时没有要求或者输入的资料不符合真实情况,相对人无从判断对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如果该合同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当然不存在问题,关键在于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也负有义务时,该合同是否成立并产生效力。笔者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通过Internet 订立的合同,对于相对人应视为有行为能力人,因而该合同应为有效。原因在于:(1) 由于Internet 具有开放性,相对人又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加之交易不是面对面地进行,因而相对人难以辨别对方的真伪;(2)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相对人虽然根据合同法第47 条第二款的规定享有撤销权,但有些电子合同在承诺之时即为履行之时,相对人根本没有机会行使撤销权,因此其利益难以得到保护。我国台湾地区《电信法》第9 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使用电信之行为,对于电信事业,视为有行为能力的人。”对此我们不妨予以借鉴。

第三,要约与承诺。在以电子邮件或EDI 单独与相对人联系的情况下,一方发出的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较容易判断。但是,在Internet 上网页商品或服务信息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尤其值得考虑。有学者认为,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网络商店对那些需要通过传统运输手段交货的商品所作的说明、图片、定价及其他介绍等,应视为要约邀请。因为通常情况下,货物在商店标定卖价陈列者即为要约,但是在网络上由于只是虚拟的商品,并非实物,其标价及说明不能作为要约。二是对于那些无须经过运输就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下载或得到的软件与服务,经营者对此所作的说明与介绍应视为要约。还有学者认为,网上商品信息无论是可在线即时交易的,还是属于无法即时交易的,无须区别交易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均应认定为要约邀请。笔者同意前一种观点。

电子合同中的承诺存在的问题是,要约方发出信息后,接收方根据双方的协议或接收系统的要求自动向要约方发出的回执是否为承诺,比如通过Outlook Express 收到对方发来的邮件时,基于设置由Outlook Express 向对方自动发出已读回执。笔者认为,回执不是承诺,因为它不是对要约内容的接受,只能证明要约到达了受要约人,要约从此开始生效,除非当事人预先约定为承诺或者以前的交易习惯就视为承诺。

第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一项很重要的法律事实,其意义在于:(1) 它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时间界限;(2)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条件的,合同成立之时即为生效之时;(3) 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买卖在途标的物合同中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合同法》第144 条) ;(4)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时还是决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如依据《合同法》第141 条第二款第(二) 项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并且不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应在出卖人订立合同的营业地作为履行地。可见,合同成立的时间对当事人的利益是有影响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何时成立,《合同法》第25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么以数据电文形式作为承诺通知时,承诺是何时生效的,我国参照《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 条的规定,在《合同法》第16 条中规定:“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到达时间即为承诺生效时间。又据第33 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如果要求签定确认书的,签定确认书之时即为合同成立之时。

我国《合同法》第34 条第一款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在实践中确定承诺的地点是很困难的。一方面是由于承诺通知的接收系统易于移动,如笔记本电脑、手机、寻呼机等;另一方面如果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进行承诺时,接收方可能有多个不同地方的收件系统,可以任意选择其中的一个。因此《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接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place of business) 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a) 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与基础交易(underlying transaction) 有最密切关系(closest rela2tionship) 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 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habitual residence) 为准。我国《合同法》第34 条第二款就是参考了上述规定实行以营业地为主、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的原则,这样既适应了现代科技的要求,又符合传统法律的实际。

第五,信息传递错误的赔偿责任。数据电文的传输依赖于电脑所能识别的程序和语言,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循电脑的运行要求,否则发送的信息就可能与原意发生偏差,其后果轻者导致合同不成立,重者将会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此有过错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欧共体委员会EDI 系统协议草案》第12 条规定:“每一方当事人都应为任何有意违反本协议或因发送、接收或执行任何信息指示的任何失误、延误或错误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当事人不应对由于任何此种违反、失误、延误或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意外或间接损失而对另一方承担责任。”[4]我国应借鉴该条规定,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1)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错误,如未依照预先设定的程序发送信息,雇员的疏忽或故意,当事人未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常规检测等,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因可归责于连线服务机构的原因而发生的错误,如连线服务机构未按正确程序发送信息或延误发送等,连线服务机构应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3)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连线服务机构的意外原因所导致的错误,如计算机病毒的干扰和破坏、黑客的侵入、突然停电等,当事人如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免责。

另外,考虑到我国的电子商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加之电子商务技术还不完全成熟,因此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应限于直接损失,如对其责之过严,则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对电子合同的法理思考

第一,电子合同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传统合同的性质,它只是书面合同形式的创新。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完成的,在本质上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电子合同虽然主要是在Internet 平台上通过数据电文的传输而订立,但仍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体现,没有也不可能对传统合同制度构成威胁。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转让、消灭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现行合同法完全可以规范。同时,电子合同这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又是传统书面形式的突破,其所带来的当事人身份的确认、信息的真实性、电子合同证据的效力等问题是现行法律难以规范的。但这些主要不属于合同法要解决的问题,而应由电子商务法、证据法等外围法律规范去解决。

第二,电子合同这种新型的意思表示形式的出现,导致了人的物化现象。合同是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人的合法行为,而法学上所谓人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精神作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的自由意思形成,二是根据自由意思的决定所进行的活动。电子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被严格限制在计算机程序中,其

选择只能在软件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由此也就决定了当事人在形成自己的意思之时,在一定程度上被物质性过程所部分代替,或者人的精神作用受到外部原因的制约与限制,作为当事人之间意欲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在计算机系统中只不过是程序化了的意思。

四、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电子商务合同主体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二)电子合同形式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三)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四)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电子合同的管辖权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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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文字格式已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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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摘要: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日 趋发展、人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合同解除作为一项法律救济手段,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明确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其研究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The Legal Effect Of Contract Rescission Abstract:Apart from ... Key words:contract rescission; power with recourse; return of the property; 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 一、合同解除概述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的规定看似很完善,但是在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因此研究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对于合同解除的内涵,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对其涵义有不同的认定。然而我国的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大陆法系的学者认为: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的溯及消灭,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 英美法系的学者将合同解除的涵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理解。狭义的合同解除与大陆法系的观点基本一致,仅是指因发生根本违约而导致的合同被解除的情况,此时的合同解除直接导致合同原始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广义上的合同解除概念是指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违约、目的落空等,包括合同因完全履行而消灭及合同尚未完全履行而结束合同效力两种情况。 大陆法系把合同解除仅看做是单方法律行为,排除了协议解除,和合同的自由原则相违背。我国《合同法》第93条将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这个值得肯定。英美法系把合同因完全履行而消灭也归入合同解除,这个值得商榷。 我认为合同解除的概念可以归结为: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约定或者出现法定事由一方行使解除权,是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指合同被解除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合同章有否法律效力

合同章有否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章一般代表合同的效力,而法人章可以认定为法人的签名,法人 的签名也是代表合同效力的一种形式,一份合同当中既有合同章,又有法人章,并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此份合同有法律效力。 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 范围内订立合同。 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必须依 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权代表法人对外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 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也必须依 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合法资格。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依法 代表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 代理人代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 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理论上,认定代理人有无签订合同代理资格的惟一依据是授权委托书委托证明,但实 践中注重足以证明其代理资格的书面凭证,如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过,介绍信的基本功能是证明一种关系,起一定的介绍和证明作用,是人们交往的 媒介,并不完全具备代理证书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容易为他人利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意 思表示是当事人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达的真实意志。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表达了其 真实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 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 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 3、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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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这种交易模式下,将买卖合同的债权作为借款债权的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其担保物实际上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物权,物权法“禁止流押(质)”的原则自然应一并适用于这种非典型的物的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根据该条第一款可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求;也就是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予认可。

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怎么签约电子合同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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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由签约人或者被签约人发起签约电子合同,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线上签章,签字等形式,完成签约。可是单单是这样就可以是真正有效的电子合同了么?不难看出,电子合同是一种线下纸质合同到线上合同的表现形式,通过数据的形式在网络展现,电子合同数据完整性,客观性是无法被保证的,因为这份合同在签约之后,可能会遭遇到人为篡改,数据泄露,黑客攻击等不确定因素。面对这些风险,电子数据极易丢失破坏,这样会给人们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如何真正保证电子合同数据真实有效呢? 据我所知,躬行就是可以保护数据的企业,为电子合同加密固化实现电子合同的安全。有兴趣可以点击躬行官网看看。 河南省躬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是一家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科技企业。 公司以信息安全技术为特色,秉承"优质服务,互利共赢"的理念,提供软件与系统开发、信息安全保密、Web应用安全等开发和咨询版式阅读软件,云签章,可信时间戳

论合同协议书解除的法律效力修订版

论合同协议书解除的法 律效力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摘要:合同解除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发展成熟、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合同解除作为一项法律救济手段,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特别是明确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问题却存在着诸多争议,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本文从私法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在详细理解、比较各国立法经验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使在司法实务中能更好的保护和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以促进我国经济、法律的发展。 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概述 了解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首先先明确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知识。(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期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然而,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对其涵义有不同的认定。 1、对于合同解除的涵义认定

英美法系国家中,存在两种理解。广义上的合同解除概念是指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违约、目的落空等。而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是指因发生根本违约而导致的合同被解除的情况,此时的合同解除直接导致合同原始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大陆法系国家中,合同解除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狭义的合同解除。与其相似的是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是指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有效,仅是发生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向将来消灭的后果,并不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2.合同解除的特点 (1)合同解除的标的须是有效成立的合同 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已经存在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之间还不存在合同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存在解除问题;如果当事人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应由合同撤销制度进行调整,也不存在解除问题,但其因撤销事由的消灭而消除瑕疵以后,则可能会发生解除问题。 (二)合同解除的时间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合同解除应发生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在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则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然并

租房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租房合同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租房合同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指出,一份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合同双方达成合意,书面形式签订一份合同书,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中,对于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强调到,需要按照《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这两种解除应该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这个通知是准法律行为,是事实通知,只要能够证明已经通知到对方就应该生效。 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对方有异议,此时异议方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要求来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发生。那么此时,解除效力从何时发生呢?是从诉讼完成,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生效时,开始发生解除效力,还是仍然从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呢?按照民法理论,事实通知是准法律行为,并且是单方行为,只要到达对方,就应该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因对方异议而改变,对方的诉讼和仲裁行为只是对解除有异议,而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关的仲裁也只是对这一事实的确认,并不因此使事实通知的生效时间而改变,仍然以事实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合同解除。对于合同解除条件,一般从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就解除,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不需要通知对方,或者采取必要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在解除时的具体情况多种多样,并非简单的样态,根据《合同法》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此也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是承认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是并存的。 文章来源:/mlist2343/56213/篇二:租房合同书(有利于承租方) 《租房合同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出租房屋面积共平方米,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2.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租赁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住使用。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但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原合同约定租金与甲方续签租赁合同。 3.经双方协商该房屋每月租金为还给乙方。 3.1付款方式为付,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共计元整,其中包括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的房屋租金和租房押金。 3.2 甲方收到相应款项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3.3 在下一个付款周期到来前一个星期,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房租,依此类推。 乙方负责交纳租赁期间因居住产生的水费、电费、煤气及网络费。4. 5.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均由甲方负责

试论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

试论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 目录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 1.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为的行为…………………………………………… (1) 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有偿行为……………………………………… (2) 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4) 1.无代理权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是否都值得保护? (4) 2.相对人的信赖客观上有无应当信赖的理由?………………………… (4) 3.相信表象的相对人主观上应否不具有过失?………………………… (4)

4.对于善意无过失而信赖表象的人,法律上可提供怎样的保护?…… (5) 5.令本人对相对人负责时,究竟应就何种代理权存在的表象负责?… (5) 6.本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是否以有过失为条件?…………………… (5) 7表见代理的效力如何?………………………………………………… (6) 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 (7) 1、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即第三人,下同)的关系(7) 2..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7) 四.可撤销合同………………………………………………………… (7)

1.《合同法》的规定 (7) 2.《合同法》规定的利弊 (8) 3.关于可撤销行为的性质 (8) 4.关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9)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结合《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探讨合同行为效力方面的几个特殊问题: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四.可撤销合同。 [关键词] 合同行为效力 《合同法》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

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交易当事人在就交易的各种细节达成一致之前,通常会先签署一份框架协议,明确规定各方就交易的主要内容所达成的共识,同时约定,各方当事人将就交易的若干具体细节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对此此类框架协议,很可能会引发争议,包括其效力上的争议以及执行及违约责任的争议: 框架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1)有效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名称虽叫框架协议,但协议的内容比较详细全面,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样的框架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合同,[1]具备法律赋予的合同效力,任何一方如果违反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判定标准是: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除外)。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w1] 、第六十二条[w2] 、第一百二十五条[w3] 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核

心必备要素,缺一不可;在合同明确了当事人、合同标的及合同数量的情况下,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合同中其它未明确的内容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来确定(如无法确定的,则构成预约合同)。】 (2)预约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仅约定了交易各方对交易内容的主要共识,但是对于若干重要的交易细节,框架协议约定当事人应进一步另行达成协议,从而在就具体交易细节达成协议之前框架协议本身的规定因内容的不确定性而无法执行。基本判定标准及违约责任是: 尽管合同的核心要素(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是明确的,但合同的其他要素无法通过合同解释规则予以确定,需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予以明确。这种协议在合同理论中常被称为“预约合同”,预约的法律效力在于双方应当按照预约的约定在一定的条件成就后签订相应的合同(本约),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署该本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依据协议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承担缔约责任(【或履行签署本约的义务】此项存疑[2])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框架协议有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的,可向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

合同终止协议以及解释

合同终止协议以及解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登录 | 注册发布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我们生活中常常会被误认为是一个意思,以为其都与合同效力无效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其实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其中对于效力方面也是较为明显的。以下是分享的合同终止协议,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 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 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 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 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最后,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 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合同法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

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 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 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作为合同体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因属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调整。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为避免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制度,从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谓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行为。例如,第94条规定的5种情形。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 除合同的条件,当出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合同解除。当然,当事人不必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我国法律没有采纳当然解除主义,即具备合同解除条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行为。合同解除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种是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

书面协议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范本

案例: 2003年5 月,开县铁桥镇村民明(化名)做生意亏了本,欠上了好友周伟3 万元钱。后经周多次催要,由于欠帐太多没有能力偿还。 2005年,周与协商,决定将价值4.5 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周。在办理抵押手续时,由于周考虑到以后如果还不起他3 万元钱,就有可能要将的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头上。于是,在办理抵押时,两人就将价值4.5 万元的房屋抵押为3 万元。同时,周给口头承诺,以后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因此,两人就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同意将自己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押给周。 2006年8 月,周再次找到偿还其3 万元欠款。没有能力偿还,于是,周与二人到有关部门将的房屋手续办到了周的户头上。但事后,认为,他的房屋价值4.5 万元,自己仅欠周3 万元,并且周曾经口头承诺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因而周应当补给自己1.5 万元钱。而周却认为应以协议为准,不应该补钱给。 从本案来看,双方当事人周和明两人,都是权利人参与处分权利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规定,两人的先前的房屋抵押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登记,应视为有效抵押,后因明无钱归还周的欠款,双方再次协商,同意将自己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押给周应视为双方认可的抵偿行为,因此,在法律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合同法》第3 章《合同的效力》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毁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本案当中的周不具有以上行为,并且两人的协议合同还是有效合同,虽然称周曾经口头承诺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但在两人的房屋抵偿协议上没有这项口头承诺的证据,而周又不承认的说法。因此,周不付给1.5 万元。也就是说按照两人房屋抵偿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将价值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偿给周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怎样才有法律效力[工作范文]

合同怎样才有法律效力 篇一:如何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 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为更好地适应公司的良性发展,增强公司的社会竞争力和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很多公司都为自己量身制定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如何才能制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呢?以下就由易法通专业律师为大家一一指导。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 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就是说,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特别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例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是认定企业规章制度合法的重要依据。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 也就是规章制度的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这一点容易理解,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企业规章制度肯定得不到认可。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加班有加班费,费用标准也都列明了,但是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约定低于法律规定的加班费标准,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三、规章制度应当向员工公示 这就意味着公司应当将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向员工告知并公示。最可靠的作法是,一人发一本《员工手册》,在手册中列明企业与员工管理相关的所有规章制度,员工在领取时签字,或者是组织员工参加《员工手册》培训,并且安排员工签到、进行考试。员工的签字和培训的签到和考试的答卷都可以成为向员工公示的证据。 易法通专业律师提醒您:在现实工作中的实践问题,也许看起来跟本文的 问题差不多,但细微的差别就可能需要不同的处理方法,所以遇到细节问题时最好还是事先咨询一下律师的意见,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

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根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并通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文等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当事人不能仅因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就否定其法律效力。 供应商需妥善保管自己的锁即电子盘锁。防止他人拿到电子锁做其他操作。出现任何纠纷及问题由办锁人承担相关责任。 一、电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任何一种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具备有效性和和可执行性.一直以来各国立法对合法形式的规范主要是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最大特点恰恰是无纸化,所以电子合同可能会因形式与传统的不同而被误认为无效,不予保护.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令人信服,易于被各国接受的 办法,这就是功能等同法:电子合同只要满足了书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就应认为是合法的,不应拘泥于合同是纸的还是非纸的,事实上,书面形式不过是记录合同内容的一种方法,如果其他记录合同内容的方法能象书面形式一样,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应认为符合法律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

二、下文再将就电子合同中的签名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 、签名 签名的主要功能是()表明文件的来源;()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包括签字在内的各种传统认证方法,对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电子签名也称数字签名,是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密匙作为电子签章()再配合认证机机构()发送数字证书对个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认证,实现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认证较.实际上目前交易中普遍采用的电子签字和数字签字的技术,不但有认证功能而且更安全可靠,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因而电子签名应被接受为一种有效的签字方式.电子商业示范法也是按功能等同法对待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的. 、原件 原件是相对于复制件而言的,其本义应是原始形成的书面文件.因为电子合同的内容是以数字的形式记忆在电脑中,不可能象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直接出示.对于原件的问题,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同样采用在解决书面形式问题中采用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功能是:确保当事人能据此宣称权利或提出抗辩,并对交易进行认证,以及成为可能的最佳证据.换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是对信息的认证以维护其

建筑合同中包括但不限于的法律效力

篇一: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l 分,共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 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体现于( ) a. 合同的签订 b. 合同的履行 c. 合同的解除 d. 合同的变更 2. 甲外贸公司与 a 企业签订一份进口物料合同,约定l8 个月内分四批交货。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该物料的国际市场价格飞涨,甲外贸公司向 a 企业提出请求相应提高价格,被 a 企业拒绝,而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对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调整,法院所依据的合同履行原则是 ( ) a. 适当履行原则 b. 协作履行原则 c. 经济合理原则 d. 情事变更原则 3. 关于合同履行地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履行地点只能由当事人约定 b. 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c. 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d. 履行地点可由合同性质确定 4. 下列关于合同保全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合同的保全与合同的担保并无实质区别 b.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c. 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d. 合同保全与违约责任不同 5. 下列关于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代位权的行使可以意思通知的方式为之 b.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c.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以债务人的名义为之 d.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代理权十分近似 6. 债务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其标准是( ) a. 以损害债权为目的转让 b.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 c. 低价转让 d.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7. 债权人转让债权( ) a. 应通知债务人 b. 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c. 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d. 以上均不正确 8. 陈某与何某约定将债权转让给何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陈某必须转让全部债权 b. 陈某转让权利的通知不能撤销,除非何某同意 c. 陈、何二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d. 如陈某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转让无效9. 下列属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的是( ) a. 通知债权人 b. 取得债权人同意 c. 通知债权人或取得债权人同意 d. 原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承受人达成合意即可生效 10. 下列情况下,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合同也没有特别约定时,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 情形是( )

试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试论电子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新的交易形式即电子商务。我国《合同法》为了适应这种新的交易形式的要求,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从而扩大了传统书面合同形式的范围。文章从电子合同的含义、特征以及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两点法理思考。 关键词: 数据电文电子商务电子合同 进入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世界各国的法律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尤其是随着Internet资源的开发,人们利用电子邮件( Electronic Mail) 、电子公告牌( 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System) 、万维网(Word WideWeb) 等工具进行各种民商事交易,甚至直接以Internet 作为交易平台进行各种自动交易,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新的交易形式———电子商务,引起了传统合同法上合同形式的革新。本文试就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即电子合同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电子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电子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是指利用一切电子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包括电报、电传、传真、计算机处理系统等。狭义上的电子合同只指利用处理系统通过数字信息的传输所签订的合同,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本文所指即为后者。 我国《合同法》第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我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明确规定了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电子合同。据学者考证,这里的“数据电文”是从199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由贸法会起草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DataMassege”一词翻译而来。《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 条对“Data Massege”一词所下的定义是: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 EDI) 、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据此,我们可以对“Data Massege”一词得出以下几方面的理解:(1) 从数据电文本身的归类上看,它是一种信息; (2)从数据电文的产生与运用方式上看,它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3) 从数据电文的具体形式上看,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交换( EDI) 、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4) 具有开放、兼容或流通等特性。相比之下,虽然我国《合同法》对“书面形式”一词作了开放性的规定,但对数据电文的概念却作了封闭性的规定,未能像《电子商务示范法》那样具有兼容性。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虽然也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但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其主要特征是: (一)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 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要约和接受要约,并最终缔结合同.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均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可视为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在功能上具有自动审断的功能,因此,电子合同的签订

浅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

浅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 内容摘要]合同解除一直以来都是民法理论上的重要论题。本文试图从解除权行使的角度,来解析当前的一些合同解除权理论,拟结合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己见,并提出应借鉴各国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期限等规定,以促进和鼓励经济社会的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关键词]合同解除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样性,都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方面,立足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二十多年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作出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其仍存在规定不明,使得当事人无从下手之处,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合同解除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1】。 合同解除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这是它同无效,撤消,履行,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第二,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第三,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必须要有解除行为。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仅为解除合同的前提要件,必须通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才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第四,解除后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由于合同解除可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故解除后将使合同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二、解除权概述 (一)解除权的性质和行使主体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不过在例外情况下,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而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属于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地方【2】。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首先,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此,无论是从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所规定的,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是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所做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时,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即都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3】。其次,在实践中须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

公章合同协议书章等的法律效力

公章合同协议书章等的 法律效力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公章、合同章等的法律效力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2、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3、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4、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5、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6、电子签名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胜诉案例解析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胜诉案例解析 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两年了,在四平民贷网工作过程中不断遇见客户询问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今天正好在网上找资料回答了这个困扰了很多人的问题。 10月28日,广州礼德财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德财富)状告借款人肖某某借款逾期案胜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借款人肖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偿还原告礼德财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管理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法院对礼德财富和被告解除《借款协议书》的诉求给予支持。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判决明确了电子合同合法性,表明了法律对电子版《借款协议书》的认可。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咨询服务协议》、原告与被告及各出借人签订的电子版《借款协议书》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据了解,以往P2P平台面对逾期,选择司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案例并不多见,礼德财富P2P平台状告逾期借款人胜诉案属华南首例。业内人士称,“中国征信体系仍未健全,很多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对网上签订的电子协议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心存疑虑,该案例或对行业有示范性作用。“ 据礼德财富相关人士介绍,2013年9月25日被告肖某某通过礼德财富平台与第三人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第三人委托礼德财富为其提供借款相关的全程信息咨询服务。 双方约定:第三人向肖某某发放借款54000元,期限9个月,肖某某采用每月14日等额本金利息分期还款的方式。在第三人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后,肖某某已经连续三期逾期,经多次催讨,肖某某均不予履行。礼德财富在进行多次催收无效情况下,决定委托律师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经过5个月余的调查和公开庭审,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个人借款咨询服务协议》和电子版《借款协议书》均是各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礼德财富依据以上两个协议约定,有权以自己名义对肖某某提起诉讼,法院支持礼德财富的诉讼请求,礼德财富胜诉。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电子合同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在实际判决操作中,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实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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