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

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二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教育十二五规划全文

教育十二五规划全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地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以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和终身教育,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打造教育强市品牌,为加快海峡西岸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发展目标 1、构建完备的教育体系 扩充基础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优质资源,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努力实现教育均衡发展; 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努力实现职业教育与当地“5+2”产业、与海西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的有机链接; 适当发展社区高等教育,充分体现区域特色和优势,构建学习型社会的教育体系。 2、提升教育强市水平 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断扩大,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得到更大满足; 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

各类人才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和参与竞争能力显著增强。 三、发展任务 1、建立稳定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推进早期教育开展 (1)高质量高标准地推行学前三年教育,基本形成0-6岁的学前教育一体化体系;城区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6%以上,农村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86%以上。0~3岁早期教育工作有序推进。 (2)构建以公办幼儿园(所)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办园并举的多元化办园格局; (3)到2015年,乡镇中心园(所)以上均达到省定标准。 (4)到2012年,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全部达标,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50%,2015年大专以上学历达75%,培养一批名优骨干教师。 2、提高义务教育的整体办学条件和水平,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1)保证6~14岁人口都能按时入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区低于2%、农村低于3%。 (2)2013年之前,全市义务教育学校通过省级标准化学校验收。(3)以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投入,不断改善其办学条件以及通过“市管校用”的教师队伍管理手段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优化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 (1)以永安一中创建省示范高中为目标,以永安十二中的“山海合作”教育改革为接口,努力打造永安普通高中强势资源;

山东十二五规划全文(完整版)

山东省 “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完整版) 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年)根据中共中央和 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制定,主要阐明政 府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未来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 蓝图,是全省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 目录 第一篇发展背景和发展目标 第一章发展成就 第二章发展环境 第三章发展目标 第二篇区域统筹和发展布局 第四章经济布局 第五章城乡布局 第六章空间布局 第三篇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第七章农业提升 第八章工业优化 第九章服务业跨越 第十章海洋经济 第四篇基础设施和支撑保障 第十一章能源建设 第十二章交通建设

第十三章水利建设 第十四章市政建设 第五篇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第十五章科技创新 第十六章教育优先 第十七章人才发展 第六篇文化繁荣和创新发展第十八章文化建设 第十九章文明山东 第七篇和谐社会和公共服务第二十章民生保障 第二十一章卫生体育 第二十二章社会管理第八篇生态文明和资源环境第二十三章生态建设 第二十四章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章资源节约 第二十六章循环经济第九篇体制创新和扩大开放第二十七章改革深化 第二十八章开放提升第十篇政策保障和规划实施第二十九章扩大消费 第三十章优化投资 第三十一章营造环境

第三十二章区域协调 第三十三章实施机制 第一篇发展背景和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必须继续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 第一章发展成就 “十一五”以来,全省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积极作为、科学务实、重点突破、攻坚破难,保持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主要任务目标顺利完成。面向未来,我省的发展站上了更新更高的平台。 综合实力跃上新台阶。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9416.2亿元,“十一五”年均增长13.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突破6000美元。地方财政收入达到2749.3亿元,年均增长20.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五年累计完成8.1万亿元,年均增长22.5%。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达到5.3万亿元,年均增长18.9%。 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农业连续8年增产,粮食总产达到4335.7万吨。制造业强省建设成效显著,规模以上工业完成增加值2万亿元以上。服务业规模和质量逐步提升,增加值达到14429亿元。三次产业比例调整为9.1∶54.3∶36.6。 可持续发展取得新成效。耕地总量实现动态平衡,保有量超过1亿亩,有效灌溉面积达到7464万亩,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累计分别下降22.1%、20%和18%,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以能源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为代价的增长方式得到有效遏制。 创新型省份建设取得新突破。拥有中科院3个研究所、26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1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实验室,29个国家质检中心,国家综合性新药研发技术大平台、海洋科学综合考察船、国家深海基地等重大科学工程落户山东。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00家,居全国首位。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值年均增长超过30%。

基于无纸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37286301.html, 基于无纸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研究 作者:邹峰 来源:《丝路视野》2020年第02期 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全国各地全面展开,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已经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信息系统整合,然而登记工作人员工作强度反而增加。究其原因,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并未进行实质性改造。本文提出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的四个要素,即减少审批材料、合并业务节点、减少审批流程和部门信息共享,并且阐述了无纸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实例。 关键词:流程再造不动产登记无纸化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背景介绍 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2016年1月1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始全面实施落地。 随着各种制度的实施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全国各地全面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如今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已经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信息系统整合,不动产登记工作也在稳步推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也越来越便利。然而随着机构的合并,各地登记机构人员变多了,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反而增加。究其原因,不动产登记在流程上并未进行改造或者只是简单改造,造成内部流程复杂,从而导致登记工作效率低下,工作人员的负荷反而增加。 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必须深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工作,结合信息化系统建设,进行无纸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 二、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分析 1993年,迈克尔·汉默与咨询专家詹姆斯·钱皮共同出版《企业再造》一书,并在书中阐述了业务流程再造的基本概念,即对企业的业务流程作根本性的重新思考和彻底翻新,以便使企业在成本、质量、服务、速度等表征企業业绩的重大特征上获得戏剧化的改善,并强调通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使企业业绩取得巨大提高。 对于政府服务而言,信息技术的使用促进政务业务流程的优化,推动与之匹配的政府体制改革,实现政府再造,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不断改善群众满意度。而针对不动产登记流程的再造需要基于减少审批材料、合并业务节点、减少审批流程和部门信息共享四个要素。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

山东省水资源公报

山东省水资源公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HANDONG PROVINCIAL WATER RESOURCES BULLETIN 2 0 0 7 山东省水利厅

前言 水资源紧缺是山东省的基本省情,是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为领导决策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特编制《2007年山东省水资源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旨在向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告山东省年度水资源情势,以便通过综合措施,协调水资源供需关系,缓解供需矛盾,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并得以可持续利用。 《公报》是按年度反映水资源情势的综合性年报,内容包括降水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水资源总量、蓄水动态、供水量、用水量、耗水量、水质概况等。分别按行政分区和流域分区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计算,提供数据和信息。 《公报》中的来水量和水质分析计算采用了2007年雨量站、水文站、地下水观测井网以及水质监测的实测资料;供用水部分采用当年各市统计资料。 本期公报由山东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编制完成。

一、综述 2007年,全省平均降水量773.0mm,比上年570.1mm偏多35.6%,比多年平均679.5mm偏多13.8%,属偏丰年份。2007年全省水资源总量为387.11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280.19亿m3、地下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不重复量为106.93亿m3。2007年年末全省大中型水库蓄水总量为49.50亿m3,比年初蓄水总量37.64亿m3增加11.86亿m3。2007年年末与年初相比,全省平原区浅层地下水位总体上稍有上升,平均上升幅度为0.18m,地下水蓄水变量增加4.91亿m3。2007年末全省平原区浅层地下水位漏斗区面积为12658km2,比年初缩小1860km2。 2007年,全省总供水量为219.55亿m3。其中,当地地表水供水量占26.67%、地下水供水量占46.66%、其它水源供水量占0.90%,跨流域引黄供水量占25.77%。海水直接利用量为31.00亿m3。 2007年,全省总用水量为219.55亿m3。其中,农田灌溉用水占65.83%、林牧渔畜用水占9.24%、工业用水占10.99%、城镇公共用水占2.00%、居民生活用水占10.48%、生态环境用水量占1.46%。 根据2007年全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年均值资料评价,评价的141个水功能区中,水质达到Ⅰ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2个,占 1.4%,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16个,占11.3%,水质达到Ⅲ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35个,占24.8%,水质符合Ⅳ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25个,占17.7%,水质符合Ⅴ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11个,占7.8%,水质为劣Ⅴ类的水功能区有52个,占36.9%。 二、水资源量 (一)降水量

不动产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原则的处理意见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涉及房地一致性处 理的若干意见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房产实际登记中存在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虽无权属证书但是拥有不同时期政府不同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而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为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房地一致性登记的原则,现就我市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处理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房、地证书不齐或登记资料缺失的处理方法 (一)对只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没有登记或登记资料不齐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继续有效,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土地使用证申请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的,一律按换证登记办理,不再重新要求提供权籍调查表。 对办理换证或其他登记的,由分局、所与登记中心对接档案资料,移交登记中心后直接扫描数字化归档,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由登记中心统一保管。没有换证或其他登记的档

案,仍然有分局、所保管。 如果已经发证的档案资料里缺失地籍调查表的,分局、所负责重新补测调查。 2、对已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商品房开发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由登记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属地国土所不再开展权籍调查。 (2)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条件的,须出具地上物无合法产权具结书,可以按照权利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没有建设或建设后没有申请地上物、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3)个人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属地国土所要现场查看并重新制作权籍调查表。 3、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部分满足登记要求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有部分房屋整幢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现权利人须出具无合法产权具结书,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或宗地图上必须有按照房屋测量规范测量的房屋信息。宗地图上对暂不能登记的地上物用红虚线显示,只对可以登记的合法产权部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对其他地上物的情况在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中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 (四)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 (五)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卫生部十二五规划纲要全文

以下是卫生部明确提出来的“十二五”卫生发展总体目标,这目标的实现意味着未来五年国家还需投入最少数千亿元来实现自己对于民生的承诺,这个目标不是靠药品降价能实现的,反过来说药品降价仅仅是这个大棋局中的很小一个方面,资本市场对其的担忧过虑了。 “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4.5岁,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低至12%和14%,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2/10万,个人卫生支出比例降至30%以下。”在1月6日召开的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陈竺在提出“十二五”卫生发展目标时,用了这一组数字进行了具体的描绘。 卫生部明确“十二五”卫生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初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更加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科学,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显著增强,居民个人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地区间资源配置和人群健康状况差异明显缩小,国民健康水平达到发展中国家前列。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4.5岁,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低至12%和14%,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2/10万,个人卫生支出比例降至30%以下。 “十二五”期间,我国卫生发展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职责,优化规模、结构和布局,形成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功能互补、信息互通、上下互动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改善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卫生应急、职业病防治、采供血、健康教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 继续加强农村急救体系、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为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职工建设周转房;全面推进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使其总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整合县域医疗卫生资源,推进综合改革,转变运行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实现服务功能和模式转变。 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改革管理体制、治理机制、运行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监管,促进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改善服务,提高效率。 初步建立国家医学中心体系,加强区域医疗中心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继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力争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一所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继承创新中医药,建立比较完善的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体系、科研创新体系,加强中医药队伍建设,发挥传统医学在保护国民健康中的作用。 加快卫生法制建设,实施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为卫生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健康管理、老年护理、口腔保健和康复健身等健康服务业的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医疗、预防、保健、养老、康复服务需求。 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提高疾病经济风险分担能力

山东省造纸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山东省造纸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造纸工业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产业,纸张消费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省是造纸工业大省,具有发展造纸产业的传统优势。为促进工业转方式、调结构,促进全省消费品产业做优做精,在“十二五”时期进一步提升山东造纸工业发展水平,增强竞争实力,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发展回顾 “十一五”是我省造纸工业发展很不平凡的历史时期。五年来,全省造纸工业面临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和结构调整突出压力,坚持抢抓机遇,化危为机,着力加强技术创新,推进联合重组,调整优化结构,全行业呈现平稳较快发展态势。 (一)“十一五”发展成绩。 1.生产和效益稳定增长。2010年全省造纸产量1510万吨,比2005年增长43%;实现销售收入1020亿元、利税103亿元,分别比2005年增长64%、55%。产量和经济效益规模连续16年居全国第一位,并且经济效益增长幅度高于产量增幅,行业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广大企业抢抓机遇,逆市扩张,2009-2010年陆续有20条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浆纸生产线投产,年新增木浆产能230万吨、中高档纸及纸板产能166万吨。2011年相继投产的大型浆纸项目有10条,年新增木浆产能135万吨,中高档纸及纸板产能320万吨,推动了我省造纸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2.原料和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在国家大力发展林浆纸一体化政策支持下,我省木浆产能逐年增长,2010年产量达到280万吨,占自制浆的3/4,比2008年增长115%,原料已由非木材原料为主转变到以木浆、废纸为主。中高档产品比重由60%提高到75%,中高档产品比例明显增大,新产品增多。值得一提的是,行业品牌知名度进一步提高,高唐泉林的本色浆生活用纸、齐河冠军的环保纸、荣成凯丽的防伪纸均是上海世博会指定用纸,为我省造纸行业赢得了声誉。 3.骨干企业支撑作用明显提高。我省造纸产量超过100万吨的晨鸣、华泰、太阳、博汇“四强”企业,2010年省内产量合计679万吨,占全省总量的45%,两年增幅16%,主要是高档文化用纸、涂布白卡纸等中高档品种的产能增长,其中太阳纸业增长34%、博汇纸业增长37%,产业集中度提高和龙头企业综合竞争能力越来越强。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7.1实施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9-01-22 13:35:00 来源: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 苏人发〔2019〕8号 关于批准《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9日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19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信用管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自治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环保、价格、信用信息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并推广使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用于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物业管理相关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 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山东省乡土地理

山东省乡土地理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地形地貌] 山东,古代为齐鲁之地,位于中国东部沿海、黄河下游、京杭大运河的中北段,省会设在济南。陆地南北最长约420公里,东西最宽约700余公里,陆地总面积15.67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6%,居全国第十九位。西部连接内陆,从北向南分别与河北、河南、安徽、江苏四省接壤;中部高突,泰山是全境最高点;东部山东半岛伸入黄海,北隔渤海海峡与辽东半岛相对、拱卫京津与渤海湾,东隔黄海与朝鲜半岛相望,东南则临靠较宽阔的黄海、遥望东海及日本南部列岛。近年来山东亦成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 山东地形,中部突起,为鲁中南山地丘陵区;东部半岛大都是起伏和缓的波状丘陵区;西部、北部是黄河冲积而成的鲁西北平原区,是华北大平原的一部分。境内山地约占陆地总面积的15.5%,丘陵占13.2%,洼地占4.1%,湖沼占4.4%,平原占55%,其他占7.8%。 山东的河流分属黄河、海河、淮河流域或独流入海。全省平均河网密度为0.24公里/平方公里,长度在5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000多条,其中,长度在50公里以上的1000多条,较重要的有黄河、徒骇河、马颊河、沂河、沭河、大汶河、小清河、胶莱河、潍河、大沽河、五龙河、大沽夹河、泗河、万福河、朱赵新河等。 山东的湖泊主要分布在鲁中南山丘区与鲁西平原的接触带上,总面积1496.6平方公里,蓄水量23.53亿立方米。较大的湖泊有南四湖(由南而北依次为微山湖、昭阳湖、独山湖、南阳湖)和东平湖。 山东的海岸线全长3024.4公里,大陆海岸线占全国海岸线的1/6,仅次于广东省,居全国第二位。沿海岸线有天然港湾20余处;有近陆岛屿296个,其中庙岛群岛由18个岛屿组成,面积52.5平方公里,为山东沿海最大的岛屿群;沿海滩涂面积约

国家十二五规划全文

中国“十二五”规划研究 新的起点上,人们往往是在忙着想两件事情,一件是回首,一件是展望,站在“十二五”规划的浪口,我们深知“十二五”规划更具全局性和战略性。房产、汽车、清洁能源、低碳经济、民生、就业、医疗改革、社会和谐……等等问题与建议在“两会”时期已被提上,“五年计划”是中国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部分,是对中国经济的发展确定航行目标与方向做充足的预言,如何把脉中国未来五年中国经济发展走向、如何更快更好促进中国社会发展,五年发展规划责任重大、意义重大。 为此,北京华经纵横咨询有限公司借国家规划、产业开发这个强势东风,特邀众学者、研究专家成立“十二五”规划课题组,对“十二五”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做详细客观的评述与综合分析。课题组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以及“十二五”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从重点课题项目的提出、前期调研、论证、筛选以及最终确定都具有一整套严格科学的流程和方法,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十七大提出的新的发展要求的五年规划,也是承诺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五年规划,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本课题成员结合当前“十二五”规划动态,通过整理、筛选、分析和判断整理了当前国家“十二五”规划动向,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报告目录: 【“十二五”规划概要】 2 【“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 2 【“十二五”规划研究重大选题一览】 3 【“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选题参考】 4 【政府“十二五”规划思路和方法】 6 【中国“十二五”规划谋三大转型】 6 【发改委:“十二五”规划八大重点】 7 【科技部:“十二五”科技规划六大方向】 8 【商务部:“十二五”规划拟把内贸放重要位置】 8 【交通部:“十二五”规划避免“漏一、挂万”倾向】 9 【住建部:“十二五”规划房地产发展仍以居民消费为基础】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十二五”期间实施调查失业率】 10【农业部:编制948计划的“十二五”规划】 10 【文化部:“十二五”末基本扭转文化产品出口逆差】 11 【卫生部:疾控“十二五”规划坚持以人为本】 12 【电力行业“十二五”规划重点分析】 12 【中国农业发展存在问题及“十二五”规划思路研究】 13 【钢铁工业“十二五”规划发展思路解析】 15 【能源行业“十二五”规划突出六大重点】 16 【对“十二五”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的五条建议】 17 【“十二五”规划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指导原则与目标取向】 18【“十二五“规划:助中国汽车业由大到强】 19 【医疗器械产业“十二五”规划突出四方面发展】 20 【煤炭行业“十二五”规划将以减产、整合为主题】 20 【中国通信信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预测】 21 【中国人民银行:“十二五”期间着重完善金融体系】 23 【碳排放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十二五”规划】 23 【北京“十二五”规划将呈现建设世界城市细则】 24 【广东:争取粤港合作纳入“十二五”规划】 25 【上海“十二五”规划以创新推动城市全面转型】 25 【四川“十二五”规划促进高地建设】 26

山东省十三五规划纲要

《山东省十三五规划纲要》重要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单选题)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阶段,是顺利完成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为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基础的关键()年。 A. 关键 B. 重要 C. 决胜 D. 核心 参考答案: C 2. (单选题)“十二五”时期是山东发展极不平凡的五年,全省上下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及历次全会精神,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提升发展标杆、提升工作标准、提升精神境界,坚持以()为主题,以()为主线,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 A. 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 B. 科学发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C.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 D. 提高经济实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参考答案: B 3. (单选题)山东省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积极融入国家三大战略,其中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家三大战略的是() A. 两区一圈一带 B. 京津冀协同发展 C. 一带一路 D. 长江经济带 参考答案: A 4. (单选题)未来五年,国际环境更趋复杂,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省既面临重大战略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挑战。总体上,有基础有条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全国前列。()仍是时代主题。 A. 改革和创新 B. 和平和发展 C. 就业和创业 D. 和平和进步 参考答案: B 5. (单选题)山东省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一个定位三个提升”中三个提升指的是() A. 提升经济收入、提升工作目标、提升精神境界 B. 提升发展标杆、提升工作标准、提升精神境界 C. 提升经济发展、提升工作标准、提升精神层面 D. 提升发展杠杆、提升工作要求、提升精神境界 参考答案: B 6. (单选题)“双师型”教师指同时具备()和(),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教师。“双师型”教师是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经验兼备的复合型人才. A. 计算机资格英语口语资格

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几个问题

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几个问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双证合一,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的职责也分别由房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集中至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行使,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涉及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的复案件类型以及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不动产登记类案件的行政复议时效、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查询土地房屋产权登记资料、之前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及行政复议机关确定等问题,一直困扰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笔者试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出发,浅谈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后不动产登记类复议案件审理的几个问题。(一)行政复议时效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是一种非许可审批,也有观点认为上述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当然,这并不影响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属性,即,不动产登记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基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隐私性和排他性,对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自知道登记行为起六十日内计算;一种观点认为自知道登记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知道行政复议权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知道登记行为之日起两年。当然,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最长时效是否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亦值得探讨。1.一般申请时效。《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时效》(苏政办发[2016]142号)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其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综上,对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开始计算,但自知道不动产登记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2.最长申请时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时效》(苏政办发[2016]142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涉及不动产的,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据此,不服不动产登记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其最长申请期限为不动产登记行为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2003-02-27 200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5号)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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