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定义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进项税额转出编辑本段概述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编辑本段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编辑本段事例说明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1755 贷:原材料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1170 贷:原材料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23400 贷: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借:待

处理财产损溢340 商品进销差价60 贷:库存商品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就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乘以7%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在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1-7%)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在乘以7%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福利费(4000+4000×17%)4680 贷:原材料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 借:在建工程(5000+5000×17%)5850 贷:原材料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 2、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67200 贷:库存商品57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借:应付福利费67200 贷:库存商品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二、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3]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775 贷:原材料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0400 贷:库存商品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340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0400 贷:生产成本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340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三、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所谓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例4]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库存商品10000 (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实务中,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

方直接从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等情况都应按返利原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四、增值税出口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品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但在实际工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5]A企业1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合计11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账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借:银行存款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为出口产品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未全部退回,则未退回的部分视为企业购进货物的代价,应反映为销售成本。企业购入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该商品出口,国家退税900元,其余800元未退。从总体上来看,企业购进货物的全部代价是11700元,国家退税900元,实际代价为10800元。由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0000元直接作为存货处理,在货物出口后,已经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要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其结果是,主营业务成本共计为10800元,反映购进商品的实际成本。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科目涉及“主营业务成本”、“待处理财产损益”(结转净损失时通常转入“营业外支出”)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还有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虽然并未影响当期的应税所得,但随着在建工程的完工、折旧的计提,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相应的增值税将在以后的期限内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因此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需要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关注,以正确计算企业损益,同时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增值税应税行为视同销售实务处理方法

增值税应税行为视同销售实务处理方法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存在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三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 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正常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由于2月6日又下发了针对抗疫有关视同销售增值税新政,现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况总结一下,供大家学习、工作参考。 总结一 目前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中,只有无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其他四类属于视同销售范围。 总结二 四类视同销售行为中,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存在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服务,但其他个人可能存在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总结三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作视同销售。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作视同销售。 总结四 1、无偿借贷视同销售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免税) 2、扶贫货物捐赠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视同销售货物免税) 3、抗疫货物捐赠免税:

如何判断兼营混合销售业务一张流程图和5个案例

如何判断兼营、混合销售业务?一张流程图和5个案例 兼营业务和混合销售业务也许是营改增争议最大、各地处理最不一致之处。笔者本着贵在参与的精神,也来趟一下这个浑水,用一张流程图和5个小案例来说一说兼营与混合销售。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如下两条: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兼营、混合销售判断流程图及判断步骤说明 根据上述文件,画出如下流程(见图)。判断步骤说明:一 1、纳税人发生了销售应税行为; 2、该销售行为是否为一项?

即一笔经济业务、一个合同标的、一个合同价格。3、不是同一项经济业务;同时存在可以分开的不同应税行为,确认为兼营。业务是否分开核算?4、是分开核算,根据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5、未分开核算,从高适用应税行为税率。6、承接第2步,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判断该销售中是否同时存在销售货物又有应税服务?7、否,按相应应税行为适用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8、是。可以确认为混合销售。纳税人是否为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或为主)?9、是,该应税行为适用销售货物相关税率或征收率;10、否,该税行为适用销售服务相关税率或征收率。二、流程图应用案例 【例1】某酒店A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每间房每天价格为300元,其中包含免费赠送的矿泉水两瓶;另外客户晚上消费了一盒标价为10元的方便面。 按照上述流程来加以判断:1、提供住宿服务显然发生了应税行为;2、销售行为不只一项,既包含了住宿300元,也有销售10元方便面;3、因不是同一项,确认为兼营。是否分开核算;4、酒店分开核算,酒店对住宿服务和销售方便面分别适用6%和17%的增值税率。6、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同时免费提供2瓶矿泉水。其中免费矿泉水、洗发液、沐浴露等包含在住宿服务当中,是住宿服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是不可分离的同一项销售行为,且包含了应税服

建筑业常见混合销售行为

建筑业常见混合销售行为 一、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 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如钢结构厂房、玻璃幕墙、门窗、电梯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果合同中货物与安装服务分别计价,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按其他现代服务业; 三、园林绿化公司向客户销售其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和后期管护,能否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移栽和管护业务如何征税?

园林绿化公司如以销售货物为主,则其销售自行种植 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的,销售时收取的收入按销售自 产农产品免税 ;如以绿化工程业务为主, 应按建筑服务 缴纳增值税。 该公司以后每年收取的管护费用应按“其他现代服务” 缴纳增值税。 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企业集团下属的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和电 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中附件一所附《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 定,将建筑物、构筑物 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 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 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及电梯广告租赁费均属于经 营租赁服务。 营改增”试点如何定义混合销售? 根据《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 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 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根据财税〔 2016〕36 号 五、

公司员工行为准则 完整版word版本

公司员工行为准则 完整版

员工行文准则 一、行为准则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合作学习创新热爱公司豁达明理 二、基本要求 (一)的要求是遵纪守法: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生产的意识,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严格遵守公司的财经纪律,不贪污,不行贿受贿,不收受回扣和好处。 4.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漏或出卖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经济,技术,管理信息和情报,如有发现,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二)员工诚实守信: 5.与人交往以诚相待,信守承诺,不欺骗别人. 6.反映情况事实求是,不捕风捉影,不搬弄是非,不散布谣言,不威胁和报复他人. (三)员工应有团结合作精神: 7.工作积极主动,相互配合,经常进行工作交流与沟通,认真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敢于承担责任。遇到问题遵循“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的工作原则,不扯皮,不推诿。 8.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管理原则,服从公司的调动和分配。(四)员工应善于学习,勇于创新: 9.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努力学习本岗位专业知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自觉接受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教育。 10.发扬“学习才能进取,创造方为永恒”的双良精神,大胆创新,积极进取。(五)员工应热爱公司,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11.对公司忠诚,时刻关心公司的发展,积极为公司献计献策。乐于接受双良文化的熏陶,不断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12.时刻牢记员工个人形象是双良形象的代表,任何时候都不做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情,不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第二职业。如有发现,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六)员工应豁达明理,做遵守社会公德的模范: 13.主动关心别人,热情帮助他人。尊敬师长,尊老爱幼,讲究家庭美德,努力营造和维护和谐的工作和家庭氛围。 14.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树立正气,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为人处事豁达,明理,不斤斤计较,不损人利己。 15.做到仪态端庄,衣着整洁得体,举止大方,不卑不亢,亲切自然,接待宾客讲究礼貌,热忱周到。 三、员工行为规范 (一)劳动纪律 1.员工应遵守公司的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 2.禁止员工酒后上班或在上班时间饮酒(工作之需除外)。 3.员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4.员工应团结协作,不挑拨离间,不搬弄是非,不吵架打架,不聚众闹事。 5.员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的工作原则,服从主管的领导和工作分配,工作时不得消极怠工。 6.员工岗位变动或离职时,应及时,清楚的办理好工作交接。 7.员工轮班作业时,应提前10分钟到岗位办理交接手续。在接班员工未到岗位时,当班员工不得擅自下班。 8.员工因公出差应按出差管理规定办理出差批准手续。 9.员工不得骚扰,诬陷,诽谤,侮辱或打击报复他人。 10.员工不应探询他人的新资状况。 11.员工不得伪造或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纪录,不得盗用印信。员工不得伪造个人经历或学历,已达到受聘目的。为经许可,不得撕毁公司张贴的文件或公告。 12.员工上班时间不串岗,不脱岗,不睡觉,不闲聊,不干私活,不擅离职守。 13.员工上班时间不看与本人业务无关的书籍,报刊,杂志或电子信息,不听音乐,打牌,玩电子游戏。 14.员工上班时间不电话聊天

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pdf

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基于此规定,专门从事设备、机电和钢结构生产并提供安装业务的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按照混合销售征收17%税率的增值税负担,往往通过两份合同,即一份销售合同和一份安装合同的形式,将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 行为,从而实现销售部分缴纳17%税率的增值税,安装部分缴纳11%的增值税的目的.这种利用两份合同将混合销售行为分解为销售和安装的行为,实现节税的目的到底存不存在税收风险呢?分析如下. (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法律界定 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 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和房地产销售 等.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的界定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范围变化

一、营改增后视同销售变化有哪些? 营改增后对于货物类的视同销售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的规定。 对于服务类的视同销售范围,营改增前后变化比较大,主要变化对比可以参考下表: 详解: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服务范围扩大至无偿提供全部类型的服务,而不仅限与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自建行为这一项。其中,营改增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视同销售行为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重点一:外购的服务无偿提供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对于企业外购的服务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目前法规以及各地税局公布的口径中均未提及。 外购的服务用于业务招待的,可以不需要视同销售,但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若是用于业务宣传的,如在活动现场免费提供的修甲,抽奖以旅游为奖品的,则需要视同销售,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重点二:用于公益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无偿提供的服务或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这对于货物类的视同销售中并没有这一规定,即以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捐赠,还是需要视同销售的。 重点三: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其他个人(即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但其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则需要视同销售。 重点四:为企业雇佣的员工提供的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为企业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销售服务的范围,那就更谈不上视同销售了!因此,为员工提供服务的费用可以直接计入“福利费”中核算,但记得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举几个比较常见的例子让大家能够加深理解:

其他特殊情形: 在购买服务或货物的前提下赠送的物品或服务,可以作为销售折扣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 例如: ●酒店住店赠送的早餐服务 ●消费满一定金额赠送水果盘/菜品 二、视同销售如何定价? 确定一项行为是视同销售行为后,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可以按照以下分类进行确定:

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定义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进项税额转出编辑本段概述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编辑本段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编辑本段事例说明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1755 贷:原材料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1170 贷:原材料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23400 贷: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借:待

员工基本行为准则

员工基本行为准则 总则:为维护本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运行,保障工人安全及人身健康,服从安排和管理,服从指挥和调动,以提倡敬业行为和约束不正当行为。公司授权人事部负责制定人事纪律并指导全公司主管监督实行,各部门主管在部门内监督执行。注意安全,努力工作。保安协助人事部进行人员纪律管理及协助本公司的纪律检查。全厂员工尽忠职守。 遵规守纪 1.本公司规定制度“厂规”及其《违规行为及处分细则》适用于【深圳市中本安防电子有限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2.本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各项政策,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做守法公民。 3.本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作业规程(作业指导书、设备操作指引、工序、决议案)及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树 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及刻苦钻研技术的精神,遵章守规,做个合格的员工。 4.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以下行为:参加带黑团伙、打架、斗殴、抢劫/夺、赌博(包括六合彩)、强奸、嫖娼、卖淫、吸毒、 贩毒、盗窃、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违者给予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上班下班: 5.本公司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遵照考勤规定,考勤卡(IC卡)用以记录员工的工作时间,作为计算工资之依据。员工 上班、下班均须打卡。 考勤时间 6.正班:上午08:00—11:30,下午13:00—17:30。 7.加班时间由18:30始,结束时间视生产情况由部门主管另行通知(晚上有事不能加班需写《请假条》)。 出勤打卡: 8.如有员工上、下班忘记打卡,或由于卡出现问题打不上卡,必须于当日或次日填写《员工考勤异常单》,并且详细说 明事由,经逐级签署批准,交人事部在考勤表上进行签卡,否则,以旷工论处。每月上班时间累计签卡达三次或以上(不包括因公事外出和机器故障签卡),扣发当月全勤奖。 9.本公司员工不得迟到、早退(必须等下班铃声响后,才可以走出车间),迟到或早退1分钟(不包含1分钟)扣5元, 每月累计两次迟到或早退20分钟(每次都迟到20分钟),给予警告一次;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60分钟者,扣发当月全勤奖,以刷卡为准。 10.在出漏打卡通告之后的两天,若没有填写《员工考勤异常单》并交相关权限人员批核,一律以旷工论处。当月的请假 条和考勤异常单,不得迟于下月5号交,5号之后交的一律视为无效。请各部门主管监督和执行。 身份证件: 11.公司员工必须保证其向公司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书等证明,证件或者证书等资 料真实有效,不得伪造、编造、涂改、假冒、冒充等,一经查核提供假身份者,立即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12.提供虚假证照造成公司损失,依法追偿;造成员工本人无法办理工伤赔偿等损失,由其个人承担,并且,公司将追究 其相关法律责任。 厂牌 13.厂牌是员工在本公司身份证明,员工上班必须佩戴厂牌。不得将厂牌转借他人使用。 14.厂牌或IC卡若有损毁或遗失,必须向部门主管申报,并立即到人事部申请补办,工本费各交款10元。 15.签领工资或接受管理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厂牌。 16.员工离职须将厂牌及IC卡交回人事部。否则,交工本费20元。 17.遗失工卡者或工作记录者,需即时到人事部备案,否则在未有其他证明其出勤记录或工作数据的情况下,将视作旷工 论处。 18.假冒他人名义或利用任何形式骗取工资者,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视情况转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劳动合同 员工试用期:由到人事部登记入职上班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概念: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 其确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 一是其销售行为仅是一项行为; 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动力、热力和气体等: 其“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税法规定外的应税劳务。 如:某计算机公司向A单位销售计算机并负责安装调试,根据合同规定货款和安装调试劳务费由A单位一并支付,这项业务中又有销售货物又有非应税劳务,属混合销售,只收增值税,不收营业税。 (而营业税的界定是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为纳税义务人)重点点拨: A、营业税中的应税劳务是指→建筑、安装、包括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B、增值税中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行为中、既销售货物,过程之中又涉及到营业税中的应税劳务,销售是主体,附带过程中的应税劳务只是一种配合完成销售的过程。 C、因此,我们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那就是: 销售继续引伸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应税劳务为非应税劳务, 非应税劳务和销售的结合——混合销售。 2、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原则: (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质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是划分混合销售的重要概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以下八种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以下八种:(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五)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视同销售的货物如属免税货 物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2010-04-26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 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 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等 借:在建工程(存货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存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公允价+销项税额)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货物成本)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⑴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⑵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分别征收的特殊情形 补充:特殊的混合销售: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的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员工基本准则与行为规范2015版

员工行为规范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员工素质,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企业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三、基本准则 1、员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 2、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上级的指挥安排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责。 3、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勤勉,对同事要相互尊敬、和睦相处;对客户要热情礼貌、耐心周到、快速准确服务。 4、保持良好的职业礼仪形象,上班期间着装制服,佩戴标志。 5、坚守工作岗位,高度集中精力,不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不擅离职守。 6、积极进取、严于自律、提升工作技能,提高自身修养、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 7、员工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8、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办公设备、物品。 9、不得挪用公款、占用公司任何财务、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严守公司商业秘密,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内部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状况、业务数据等资料、信息。 四、仪容仪表 1、头发:头发要保持干净整齐、无异味;头发不宜过短,不准漂染或留怪

异的发型。女士头发长于肩部者应束发或结发髻;男士鬓角不宜长于耳部、发尾长度不触及衬衫领口。 2、指甲:指甲应经常修剪,保持清洁。 3、胡须:不得蓄须。 4、口腔:保持口气清洁,工作期间尽量不吃有异味的食物。 5、妆容:女士化妆淡雅洁净,切忌浓妆艳抹,不得用香味浓烈的香水,不得染奇异颜色的头发。 6、所有员工在上班期间须按公司着装要求进行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的工作牌于胸前,以便于识别。 五、着装 1、着装统一、整洁、得体。服装正规、整洁、完好、协调、无污渍,扣子齐全,不漏扣、错扣。 2、上班时必须穿工作制服,在左胸前佩戴好工作牌。 3、鞋、袜保持干净、卫生,鞋面洁净。 六、行为礼仪 1、上下楼梯: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不得跑步上下楼梯,人多时不得拥挤。 2、在通道、走廊行走时要放轻脚步,走右侧的中间位置。 3、公司内与同事相遇应相互问候或点头行礼表示致意,与公司领导相遇应进行问候或点头行礼。 4、出入他人房间的礼貌:无论房门是否关闭,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再进入房间。进入后,需要回手关门,关门不能大力、粗暴。进入房间后,如对方正在讲话,要稍等静侯,不要中途插话,如有急事要打断说话,也要把握时机。而且要说:“对不起,打扰一下”。 5、言谈:办公室内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七、用餐 1、按时用餐并排队用餐。 2、节约用餐,不得浪费。 3、用餐时注意保持地面和餐台的卫生,用餐结束注意将桌上残渣清理打扫。 八、办公场所行为准则

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浅谈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为。本文依据2009年新颁布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从三个方面分别研究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策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相关方法。 一、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税务筹划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经营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例1 某日杂销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百货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同时销售粮油取得含税收入226万元。 筹划思路: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百货及销售粮油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但适用税率不同,销售百货适用税率为17%,而销售粮油适用税率为13%。因此,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方式属于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的货物的兼营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可选择分开核算以减轻税负。 方案1:分别核算。 销售百货应纳税额=234÷(1+17%)×17%=34(万元) 销售粮油应纳税额=226÷(1+13%)×13%=26(万元) 方案2:未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234+226)÷(1+17%)×17%=66.84(万元) 可见,分别核算可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合计缴纳增值税款60万元,较未分别核算为企业减轻6.84万元税收负担。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才可以减轻企业税负。 二、兼营税种不同、税率不同项目税务筹划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

员工基本行为规范标准

员工基本行为规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公司要求员工要以积极、勤奋、敬业、负责的态度从事本职工作,特制定本规。本规体现了企业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员工应熟知并遵守。 第一条员工职业道德规 1、遵纪守法,诚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公司部,应实事求的对工作作出承诺,并努力完成,做到“日清、日结”。 2、维护公司利益是员工的义务,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危害行为。发现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员工应向公司汇报,不得拖延或隐瞒。 3、员工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贪污、受贿、做假欺骗公司的行为,不论对公司造成损失与否,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二条员工组织管理规 1、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管理制度。 2、遵循组织架构管理流程,接受上级的领导是员工的职责。员工应服从上级指示,及时做好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3、员工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完成公司分派的其他工作,不得推诿、拒绝或中止工作。 4、部门之间要搞好配合协作,不得因相互推诿而影响工作。

第三条员工仪容仪表规 1、全体员工必须随时保持清洁的状态。 2、男员工不得留长发,不得蓄须。 3、全体员工必须注意个人卫生,不得有异味。 4、公司鼓励女员工着淡妆上班,但不得浓妆艳抹。 5、注意清洁指甲。 第四条员工着装管理规 1、全体员工着装必须端庄。 2、全体员工不得穿拖鞋进入办公区,女员工也不得穿凉拖上班。 3、全体员工在办公区均不得赤裸上身。 4、参加正式的对外活动时,全体员工必须着正装,男员工还需佩戴领带。 第五条员工接待规 1、来接听规 ①各部门所有来电务必在响铃三下以接听。 ②接听应首先自报家门,标准用语为“您好,XX公司”,然后再谈其他事情。 ③如对方联系的人员需要转接,应回复对方“请您稍候,我现在为您转接”。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收筹划原理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比如,一个企业销售一台机器的同时,负责把这台机器运到客户指定地点,就是属于这样一项不可分割的交易。因为没有前面的机器买卖行为,就没有后面的机器运输行为,它们是一项有着紧密从属关系的买卖行为。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比如,某大学在2000年12月转让一项其新研制出来的技术,取得转让收入12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费80万元,仪器设备费40万元。因为该大学不是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该校取得的12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全部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又如,某橱柜公司生产橱柜,并代顾客设计和安装橱柜。2000年12月,该公司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中,总收入为20万元,其中:公司提供的自制橱柜销售收入为8万元,设计安装费为12万元。该公司开具的都是普通发票,并都收到了货款。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2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那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0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20万元,那么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的原理与兼营中税收筹划的原理几乎一致,即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注:前提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

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 以货物为例,从上面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 对在税收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而言),进行会计处理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如前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增加当期利润,这似乎是一致的,因此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必要强调为视同销售。既然强调了,就说明在所得税法规中的视同销售指的是这种货物转移行为(以货物为例)不是所得税法规中认定的一般意义上的收入,是行为上的差异。 从上面简单的分析中可看出,同一个词在不同的税种中会有不同的规定,对会计实务而言,由于规定总是在不断的适应实际情况而进行调整,企业会计人员只要在现有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下,清楚这样的业务处理即可。笔者经过不断的积累,按货物转移的特殊业务类型,对其会计处理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处理进行分析整理,以供参考。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 (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最全汇总(详细)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最全汇总(详细) 解税宝2017-12-11 11:20 【八项视同销售内容】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1.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2.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结合案例讲解,前两项视同销售行为:【例题·计算问答题】受托方B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委托方A公司代销货物。每件产品双方委托价格100元,B公司加价10元,以每件110元对外出售,已经收到A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的代销业务每件应纳增值税是多少?【答案及解析】增值税销项税额=110×17%=18.7(元)进项税额17元应纳增值税=18.7-17=1.7(元)。(1)销售代销货物—代销 中的受托方【注意】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注意】

作为委托方,一般收到代销清单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收入。【解释】如果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委托方已收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解释】提前开发票,提前缴税。【解释】不能以扣除手续费后的款项作为销售收入。【解释】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行为【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第二、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第三、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例题·判断题】位于北京市崇文区的总公司将一批货物移送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分公司对外销售,该笔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答案】√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规避)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重点)【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注意】考题出将自制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着眼点要放在价格上面。一般将自制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价格都会低,甚至是成本价销售。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兼营行为分开核算更节税

a酒店是北京一家新开业的高档酒店,主要面向国外来华的商务人员。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尽量满足入住客人的需求,a酒店在地下一层经营了一个规模较大的商品部,各种商品琳琅满目,其中有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品深受客人的喜爱。 六月,a酒店通过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取得收入450万元,通过经营商品取得收入80万元。但由于财务人员经验不足,因而在核算收入时,对这两种收入没有进行分别核算,最后在申报纳税时只能全部缴纳增值税。 分析: 按照现行的流转税制的规定,对所有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两税并立,就意味着某种行为一旦确定为征收增值税,就不征营业税,反之亦然。 而在实际经营中,纳税人除了主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外,还兼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税法中所说的兼营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a酒店经营的餐饮和住宿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商品部则属于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因此,a酒店的经营方式应属于兼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无法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此规定;a酒店由于没有分别核算应征营业税的餐饮、住宿收入与应征增值税的商品销售收入,所以应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450+80)×17%=100.1万元。如果a酒店将两种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则只需缴纳增值税80×17%=13.6万元和缴纳营业税450×5%=22.5万元,总计应纳税36.1万元,可节税64万元。 链接: 营业税现行政策对兼营行为进行如下划分: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必须按不同税种征税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即将纳税人兼营的销售货物或提供非应税劳务与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分别核算,分别就不同项目的营业额或销售额,按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其中,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加工、修理修配和缝纫劳务等;纳税人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对纳税人兼营行为实行上述划分原则,主要目的是简化征管,督促纳税人真实地核算和反映营业税与增值税各自的营业额和销售额。纳税人除了要明确通过将兼营行为分别核算,能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的目的之外,还应将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区别,切勿将两者混为一谈,否则同样会造成增加税负的后果。 税法中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销售,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具体讲,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销售。 营业税现行政策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如下划分: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在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二者的区别在于: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应税劳务和货物销售,其范围仅指应税劳务与货物销售的混合;兼营行为则是指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中涉及应税劳务及销售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从货物的角度看,兼营行为是指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不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发生;从劳务的角度看,无论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