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2土地等别划分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单位:万元/公顷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附件2:土地等别划分

五等:新疆: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

八等: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九等:新疆:石河子市

十等:新疆:阿克苏市喀什市库尔勒市伊宁市

十一等:新疆:昌吉市哈密市吐鲁番市乌鲁木齐县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十二等:新疆:阿勒泰市阿图什市博乐市阜康市奎屯市米泉市塔城市乌苏市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独山子区乌尔禾区)

十三等:新疆:和田市呼图壁县霍城县精河县库车县轮台县玛纳斯县沙湾县莎车县鄯善县托克逊县新源县焉耆回族自治县泽普县五家渠市

十四等:新疆:阿瓦提县巴楚县博湖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额敏县富蕴县伽师县和静县和硕县吉木萨尔县麦盖提县沙雅县疏附县疏勒县尉犁县温宿县叶城县伊宁县英吉沙县岳普湖县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

十五等:新疆:阿合奇县阿克陶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拜城县昭苏县布尔津县策勒县福海县巩留县哈巴河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田县吉木乃县柯坪县洛浦县民丰县墨玉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尼勒克县皮山县奇台县且末县青河县若羌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特克斯县托里县温泉县乌恰县乌什县新和县伊吾县于田县裕民县

附件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制造业部分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31 1310谷物磨制132 1320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 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 1332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4 1340制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1畜禽屠宰 1352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种畜、禽肉为原料加了成熟肉制品,以及畜、禽副产品的加工活动。136水产品加工 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 1362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 1363水产饲料制造 1364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 1369其他水产品加工137 1370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139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 1392豆制品制造 1393蛋品加工 1399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

14食品制造业141焙烤食品制造 1411糕点、面包制造 1419饼干及其他培烤食品制造142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21糖果、巧克力制造 1422蜜

饯制作143方便食品制造 1431米、面制品制造 1432速冻食品制造 1439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4 1440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制造 1451肉、禽类罐头制造 1452水产品罐头制造 1453蔬菜、水果罐头制造 1459其他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61味精制造 146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 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9其他食品制造 1491营养、保健食品制造 1492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1493盐加工 1494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1499其他未列明的食品制造

15饮料制造业151 1510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 1521白酒制造 1522啤酒制造 1523黄酒制造 1524葡萄酒制造 1529其他酒制造153软饮料制造1531碳酸饮料制造 1532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1535固体饮料制造 1539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54 1540精制茶加工

16烟草制品业161 1610烟叶复烤162 1620卷烟制造169 1690其他烟草制品加工

17纺织业171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1棉、化纤纺织加工 1712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2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1721毛条加工 1722毛纺织1723毛染整精加工173 1730麻纺织174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1741缫丝加工1742绢纺和丝织加工 1743丝印染精加工175纺织制成品制造 1751棉及化纤制品制造 1752毛制品制造 1753麻制品制造 1754丝制品制造 1755绳、索、缆的制造 1756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 1757无纺布制造 1759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176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制造 1761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1762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1763丝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1769其他针织品及

编织品制造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81 1810纺织服装制造182 1820纺织面料鞋的制造183 1830制帽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91 1910皮革鞣制加工192皮革制品制造 1921皮鞋制造 1922皮革服装制造 1923皮箱、包(袋)制造 1924皮手套及皮装饰制品制造 1929其他皮革制品制造193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I931毛皮鞣制加工 1932毛皮服装加工 1939其他毛皮制品加工194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1941羽毛(绒)加工 1942羽毛(绒)制品加工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1锯材、木片加工 2011锯材加工 2012木片加工202人造板制造 2021胶合板制造 2022纤维板制造 2023刨花板制造 2029其他人造板、材制造 203木制品制造 2031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 2032木容器制造 2039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204 2040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21家具制造业211 2110木质家具制造212 2120竹、藤家具制造213 2130金属家具制造214 2140塑料家具制造219 2190其他家具制造

22造纸及纸制品业221 2210纸浆制造222造纸 2221机制纸及纸板制造2222手工纸制造 2223加工纸制造223纸制品制造 2231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2239其他纸制品制造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231印刷 2311书、报、刊印刷 2312本册印制 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232 2320装订及其他印刷服务活动233 2330记录媒介的复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241文化用品制造 2411文具制造 2412笔的制造

2413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 2414墨水、墨汁制造 2419其他文化用品制造242体育用品制造 2421球类制造 2422体育器材及配件制造 2423训练健身器材制造 2424运动防护用具制造 2429其他体育用品制造243乐器制造 2431中乐器制造 2432西乐器制造 2433电子乐器制造 2439其他乐器及零件制造244 2440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2451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制造2452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51精炼石油产品的制造 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2512人造原油生产252 2520炼焦253 2530核燃料加工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1无机酸制造2612无机碱制造 2613无机盐制造 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2619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262肥料制造 2621氮肥制造 2622磷肥制造 2623钾肥制造 2624复混肥料制造 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2629其他肥料制造263农药制造 2631化学农药制造 2632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1涂料制造 2642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3颜料制造 2644染料制造 2645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265合成材料制造 2651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2652合成橡胶制造 2653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 2659其他合成材料制造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2662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2663林产化学产品制造 2664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 2665信息化学品制造 2666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 2667动物胶制造 2669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7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671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2672化妆品制造 267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2674香料、香精制造 2679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7医药制造业271 2710化学药品原药制造272 2720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3 2730中药饮片加工274 2740中成药制造275 2750兽用药品制造276 2760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277 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28化学纤维制造业281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11化纤浆粕制造2812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282合成纤维制造 2821锦纶纤维制造 2822涤纶纤维制造2823腈纶纤维制造 2824维纶纤维制造 2829其他合成纤维制造29橡胶制品业291轮胎制造 2911车辆、飞机及工程机械轮胎制造 2912力车胎制造 2913轮胎翻新加工292 2920橡胶板、管、带的制造293 2930橡胶零件制造294 2940再生橡胶制造295 2950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296 2960橡胶靴鞋制造299 2990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30塑料制品业301 3010塑料薄膜制造302 3020塑料板、管、型材的制造303 3030塑料丝、绳及编织品的制造304 3040泡沫塑料制造305 3050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306 3060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307 3070塑料零件制造308日用塑料制造 3081塑料鞋制造 3082日用塑料杂品制造309 3090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31非全属矿物制品业311水泥、石灰和石膏的制造 3111水泥制造 3112石灰和石膏制造3I2水泥及石膏制品制造 3121水泥制品制造 3122砼结构构件制造 3123石棉水泥制品制造 3124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3129其他水泥制品制造313砖瓦、石材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3131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3132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3133建筑用石加工 3134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3135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 3139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14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 3141平板玻璃制造 3142技术玻璃制品制造 3143光学玻璃制造 3144玻璃仪器制造 3145

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制造 3146玻璃保温容器制造 3147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 3148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3149其他玻璃制品制造315陶瓷制品制造 3151卫生陶瓷制品制造 3152特种陶瓷制品制造 3153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3159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316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3161石棉制品制造 3162云母制品制造 3169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31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1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3199其他非金用矿物制品制造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21 3210炼铁322 3220炼钢323 3230钢压延加工324 3240铁合金冶炼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1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3311铜冶炼 3312铅锌冶炼 3313镍铬冶炼 3314锡冶炼 3315锑冶炼 3316铝冶炼 3317镁冶炼3319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32贵金属冶炼 3321金冶炼 3322银冶炼 3329其他贵金属冶炼333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3331钨钢冶炼 3332稀土金属冶炼3339其他稀有金属冶炼334 3340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35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351常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3352贵金属压延加工 3353稀有稀土金属压延加工

34金属制品业34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411金属结构制造 3412金属门窗制造342金属工具制造 3421切削工具制造 3422手工具制造 3423农用及园林用金属工具制造 3424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 3429其他金属工具制造343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431集装箱制造 3432金属压力容器制造 3433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44 3440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345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45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 3452建筑装饰及水暖管

道零件制造 3453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 3459其他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4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47搪瓷制品制造 3471工业生产配套用搪瓷制品制造 3472搪瓷卫生洁具制造 3479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348不锈钢及类似日用金属制品制造 3481金属制厨房调理及卫生器具制造 3482金属制厨用器皿及餐具制造 3489其他日用金属制品制造349他金属制品制造 3491铸币及贵金属制实验室用品制造 3499其他未列明的金属制品制造

35通用设备制造业351锅炉及原动机制造 3511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3512内燃机及配件制造 3513汽轮机及辅机制造 3514水轮机及辅机制造3519其他原动机制造352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521金属切削机床制造 3522金属成形机床制造 3523铸造机械制造 3524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 3525机床附件制造 3529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53 3530起重运输设备制造354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的制造 3541泵及真空设备制造 3542气体压缩机械制造 3543阀门和旋塞的制造 3544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355轴承、齿轮、传动和驱动部件的制造 3551轴承制造 3552齿轮、传动和驱动部件制造356 3560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357风机、衡器、包装设备等通用设备制造 3571风机、风扇制造 3572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 3573制冷、空调设备制造 3574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 3575喷枪及类似器具制造 3576包装专用设备制造 3577衡器制造 3579其他通用设备制造358通用零部件制造及机械修理 3581金属密封件制造 3582紧固件、弹簧制造 3583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 3589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359金属铸、锻加工 3591钢铁铸件制造 3592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

36专用设备制造业361矿山、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3611采矿、采石设备制造 3612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 3613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 3614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 3615冶金专用设备制造362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621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622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623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624木材加工机械制造 3625模具制造 3629其他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63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631食品、饮料、烟草工业专用设备制造 3632 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633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64印刷、制药、日化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641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 3642印刷专用设备制造 3643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 3644制药专用设备制造 3645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646玻璃、陶瓷和搪瓷制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649其他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65纺织、服装和皮革工业专用设备制造 3651纺织专用设备制造 3652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653缝纫机械制造 3659其他服装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66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3661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3662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 3663武器弹药制造 3669航空、航天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67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3671拖拉机制造 3672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 3673营林及木竹采伐机械制造 3674畜牧机械制造 3675渔业机械制造 3676农林牧渔机械配件制造 3679其他农林牧渔业机械制造及机械修理368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3681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 3682口腔科用设备及器具制造 3683实验室及医用消毒设备和器具的制造3684医疗、外科及兽医用器械制造3685机械治疗及病房护理设备制造3686假肢、人工器官及植(介)入器械制造3689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369环保、社会

公共安全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3691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制造 3692地质勘查专用设备制造 3693邮政专用机械及器材制造 3694商业、饮食、服务业专用设备制造 3695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 3696交通安全及管制专用设备制造 3697水资源专用机械制造 3699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71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711铁路机车车辆及动车组制造 3712工矿有轨专用车辆制造 3713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 3714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 3719其他铁路设备制造及设备修理372汽车制造3721汽车整车制造 3722改装汽车制造 3723电车制造 3725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726汽车修理373摩托车制造 3731摩托车整车制造 3732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74自行车制造 3741脚踏自行车及残疾人座车制造 3742助动自行车制造375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 3751金属船舶制造 3752非金属船舶制造 3753娱乐船和运动船的建造和修理 3754船用配套设备制造 3755船舶修理及拆船 3759航标器材及其他浮动装置的制造376航空航天器制造 3761飞机制造及修理 3762航天器制造 3769其他飞行器制造379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3791潜水及水下救捞装备制造 3792交通管理用金属标志及设施制造 3799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91电机制造 3911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3912电动机制造 3919微电机及其他电机制造392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921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 3922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 3923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3924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3929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93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931电线电缆制造 3932光纤、光缆制造 3933绝缘制品制造 3939其他电工器材制造394 3940电池制造39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951家用制冷电器具制造 3952家用空气调节器制造3953家用通风电器具制造 3954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 3955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制造 3956家用美容、保健电器具制造 3957家用电力器具专用配件制造3959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96非家用器具制造 3961燃气、太阳能及类似能源的器具制造 3969其他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97照明器具制造 3971电光源制造 3972照明灯具制造 3979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399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3991车辆专用照明及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 3999其他未列明的电气机械制造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1通信设备制造 4011通信传输设备制造 4012通信交换设备制造 4013通信终端设备制造 4014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制造 4019其他通信设备制造402 4020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403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403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 4032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及器材制造 4039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404电子计算机制造 4041电子计算机整机制造 4042计算机网络设备制造 4043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405电子器件制造 4051电子真空器件制造 4052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4053集成电路制造 4059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406电子元件制造 4061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4062印制电路板制造407家用视听设备制造 4071家用影视设备制造 4072家用音响设备制造409 4090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411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4111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4112电工仪器仪表制造 4113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 4114实验分析仪器制造 4115试验机制造 4119供应用仪表及其他通用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 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部门职责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部门职责

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部门职责 办公室 负责人:李春华 (一)负责局系统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并保障局长指挥系统畅通有效; (二)负责局各类来文、来函的接收、拟办、运转、领导批办事项督办工作; (三)负责局发公文的审核、报批、印发及与相关单位会签件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局行政月份、季度、年度工作计划起草、上报及局长交办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五)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纪要起草及会务工作; (六)负责局行政事务网上办公规范化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安排、协调局各种会议及会务工作; (八)负责安排、协调局各种公务接待工作; (九)负责局系统、市有关部门及上级

领导机关等对外联络工作; (十)负责局系统综合治理、保卫、计划生育、爱国卫生、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及机关值班等工作; (十一)负责局印章管理、保密文件及机关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业务处

负责人:张凤和 (一)负责局综合性业务的协调、落实工作; (二)负责组织推动局“金土工程”等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三)负责局业务协调会的组织工作,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处室的需要协调解决的业务进行协调,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协调情况; (四)负责局土地出让业务会议及综合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和有关决定事项的监督落实工作; (五)负责土资委会议材料等有关综合性业务的汇报、报告的起草工作; (六)负责与市规划等部门综合协调业务联席会的组织工作; (七)按局领导的决定,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对改革、调整后的综合性业务的流程进行修订; (八)负责土地业务审批工作专报的起草、上报工作; (九)负责有关调研的组织工作及有关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表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表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科[2009]22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5.20 【实施日期】2009.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表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优秀科技工作者和 管理者的决定 (津国土房科〔2009〕225号) 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局,人才强局”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国土房管系统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奖励在国土房管理论研究、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经各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科技奖励委员会研究决定:授予“车载土地巡查调查与GPS/TS/PDA技术在天津市的示范与应用”等3项成果2008年度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授予“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综合服务系统”等6项成果2008年度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授予“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研究”等9项成果2008年度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授予钱亮等29名同志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授予田胜仓等17名同志优秀科技工作管理者称号。 希望国土房管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努力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科学、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推动全局科技创新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国土房管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 1.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项目名单 2.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名单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附件1: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2008年度科学技术奖项目名单 一等奖 奖励项目:车载土地巡查调查与GPS/TS/PDA技术在天津市的示范与应用 奖励单位:天津市房地产经济技术信息中心 受奖个人:吴炳灏徐玉明段家训鲍月玲徐鸣 孙红颖韩俊梅 奖励项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的研究与编制 奖励单位: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 受奖个人:路红徐连和冯军傅建华万福铎焦玉兰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 10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02-04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9] 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自2007年7月1日全面部署启动以来,各地认真组织,扎实推进,调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还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区调查工作进展滞后、对上报土地调查数据有顾虑等问题。上述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下一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为按时、保质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综合措施,整体推进工作 各地要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总结2008年工作,以按照时限、全面完成、保证质量为重点,制订2009年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综合措施,突出重点,整体推动工作。部建立动态通报制度,根据各地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地方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核查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部将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对于地方在土地调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部将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实地会商解决。对于经通报和督导后,整改措施不到位、组织不力、工作进度仍然滞后的,部领导约谈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后改进仍不明显的,国家土地总督察约谈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二、统筹协调,按要求分步骤完成任务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目标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在全面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协调,重点抓好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以及城镇各类专项用地面积统计,保证部2009年底前汇总全国土地利用数据,按时向国务院上报汇总结果。对城镇内部土地调查,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有计划地推进。 三、明确政策,据实上报土地调查数据 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地类认定。对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已经在耕种且没有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必须依法作为耕地如实调查统计,可以按照耕地指标储备管理的要求,用于今后的耕地占补平衡。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显示耕地增加或减少较多的省(区、市),部在确定省级耕地保护目标时,不增加或减少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数量。国家向各省(区、市)下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依照经部确认的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数据计算。 四、主动服务,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应用 各地要按照“边调查、边应用”原则,主动服务,及时将经审核确认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中。各地要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统筹考虑,提高修编工作的科学性。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经国家确定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政策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省(区、市)报批省级土地利用总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便民指南》

房屋管理问与答(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便民指南》)107、问:什么是房地产登记? 答:《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108、问:房地产登记种类有哪些? 答:房地产产权登记种类分为:换证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遗失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异议登记等。 109、问:什么是房地产产权证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地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物权的证明。房地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共有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等”。 110、问:什么是房地产登记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地产登记簿是房地产登记的载体,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和标准制作的,用以记录不动产标示及其上的物权状况并由登记机构管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性质在于,它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有四个特征: (1)统一性,即一个行政区域应建立一个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使本区域内房地产权利的有关情况能够得到集中准确的反映; (2)官方性,即房地产登记簿由登记部门建立,具有公信力; (3)持久性,即房地产登记簿由登记部门永久保存; (4)公开性,即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公开查询,是对社会公示房地产权利状况的依据。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土资发2010-219号

《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 219号 发布时间:2011-02-10 访问次数:55 字体:【大中小】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海洋厅(局),沿海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部、局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用海需求日益增大,围填海造地成为各地拓展发展空间、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但是,个别地方未能统筹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管理不严,盲目和过度的围填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资源环境,也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沿海地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极为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海陆资源利用,有序开发海洋资源,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规划、区划对围填海造地的引导和管制作用 沿海地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应坚持统筹海陆资源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以符合岸线演变规律、保护资源环境、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国防安全为前提,科学确定开发利用方向,合理确定围填海造地的用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对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严格控制建设用海和用地总规模,防止无序开发、过度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涉及围填海造地的内容、范围和规模要相互衔接,近期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要一致,远期围填海的利用方向不冲突。海洋功能区划已明确围填海造地规模和范围的,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明确规模和范围的,可暂不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安排围填海造地时,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

国土房管局工作总结计划

国土房管局工作总结计划

为贯彻落实市委九次党代会精神,市国土房管局1月4日、5日召开会议进行传达学习,局党委书记、局长简文豪同志在会上作了题为《提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服务于富民强市、科技兴市、依法治市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大局》的讲话,在总结和发扬*6年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7年及今后5年的工作进行了展望和部署。该局局级领导、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局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各区分局班子成员和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班子成员参加了会议。 *6年,广州国土房管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开拓创新、团结奋进、忘我工作,圆满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许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一是依法合理保护好、利用好国土资源,努力做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保障科学发展方面走在前列;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民,努力实现发展成果与人民共享,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走在前列;三是加强保持先进性教育,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在加强党的建设方面走在前列。 *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前的一年。*6年8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做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了一个更加注重发展质量、更加注重公平正义的新阶段。*6年岁末,广州市第九次党代会胜利召开,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市委领导集体,并确立了今后五年富民强市、全面推进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战略发展目标。*7年,市国土房管系统将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第九次党代会确立的富民强市、全面推进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战略目标和各项要求,紧紧把握事关广州长远发展的4个着力提升点,结合广州实际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提高勤政廉政、团结合作、依法规范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和意识,进一步提高优先富民、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公平和谐的能力和意识,进一步提高求实创新、服务大局、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一是始终保持政治坚定、民主集中、廉洁奉公,完善体制提高素质,进一步

国资2010年155号文件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国土资发…2010?15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一)生产设施用

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县级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县级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 范本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查处理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交汇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规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未利用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

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开展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专项调查,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监督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有关管理工作,承办报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及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土地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工作。 (八)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国土资源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管理县级规划矿区、对全县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管理地质勘

国土资发155号文件(设施农用地)

国土资发[2010]155号: 设施农用地管理问题 (2010-11-02 19:42:44) 转载 标签:土地管理分类:转:土地管理文件及观点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国土资源局单位介绍

国土资源局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处、建设用地处、地政地籍处、地质矿产处、资源规划处、测绘管理处,按照纪检监察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和监察室。设立了新浦、海州、连云、开发区、直属共5个国土资源分局,市局直属事业单位5个。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组织制订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 3、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耕地开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5、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依法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工作,组织土地进入市场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政府收购土地及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依法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地转用、征(使)用地的材料审查报批工作。 7、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初审、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工作。 8、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审批与监督管理,制定矿业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组织发布地矿开发利用信息;培育与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负责对外合作区块审核;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9、统一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确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三、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监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市、县按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尽快编制建设项目、落实资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依据项目确定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部门职责

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部门职责 办公室 负责人:李春华 (一)负责局系统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并保障局长指挥系统畅通有效; (二)负责局各类来文、来函的接收、拟办、运转、领导批办事项督办工作; (三)负责局发公文的审核、报批、印发及与相关单位会签件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局行政月份、季度、年度工作计划起草、上报及局长交办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五)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纪要起草及会务工作; (六)负责局行政事务网上办公规X化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安排、协调局各种会议及会务工作; (八)负责安排、协调局各种公务接待工作; (九)负责局系统、市有关部门及上级领导机关等对外联络工作; (十)负责局系统综合治理、保卫、计划生育、爱国卫生、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及机关值班等工作; (十一)负责局印章管理、XX文件及机关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业务处 负责人:X凤和 (一)负责局综合性业务的协调、落实工作; (二)负责组织推动局“金土工程”等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三)负责局业务协调会的组织工作,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处室的需要协调解决的业务进行协调,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协调情况; (四)负责局土地出让业务会议及综合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和有关决定事项的监督落实工作; (五)负责土资委会议材料等有关综合性业务的汇报、报告的起草工作; (六)负责与市规划等部门综合协调业务联席会的组织工作; (七)按局领导的决定,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对改革、调整后的综合性业务的流程进行修订; (八)负责土地业务审批工作专报的起草、上报工作; (九)负责有关调研的组织工作及有关决定事项的监督落实工作; (十)负责滨海新区土地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下达经济运行计划及公房修缮计划、增加值计划、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计划、节水计划等专项计划,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十二)负责国土资源、房地产、住房保障和改革的统计工作,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相关统计月、季、年报表工作,综合统计月度分析及行业统计数据发布; (十三)负责编制局五年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组织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十五)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的承办工作。

国土资发〔2010)20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持续推进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按照国土资发〔2010〕34号、〔2010〕151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坚决落实监管和调控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今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以保障性为主的住房供地计划落实,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以住宅用地为主的房地产用地供应大幅增长,保障性住房用地占比提高,用地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居住用地地价总体趋于稳定。但由于多因素作用下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面临复杂局面,近期少数城市部分优质地块出让溢价率偏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当前土地市场动向,抓紧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把握供地节奏和时序,优化供地结构,调整供地方式,坚决抑制地价过快上涨;要严格落实已有政策规定,坚决打击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落实调控措施。 二、完善调控措施,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中 山 市 国 土 资 源 局(房 地 产 管 理 局)办 事 指 引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受理部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合同登记备案股 咨询电话:88833130、88232319、88384830 一、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登记部门办理备案申请人领取登记备案表 二、所需资料(以下1-8项资料由发展商一次性提交): 1、发展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中山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证项目平面图等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正 本及复印件,楼盘用地示意图; 3、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 4、签约公章样本;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签章(签字)样本; 6、签约委托书; 7、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签章(签字)样本; 8、经办委托书;(样本由交易所提供) 9、《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一份;买受人为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还须经 公证;(打印网上签定的合同) 10、买受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工商企业查询资料; (3)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的,提供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需由其监护人代签名,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户口簿或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 (5)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境外个人、企业或组织(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均须经过公证

或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11、《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抵押登记备案送呈回执表》。(交易所提供) 三、办理期限: 自收件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温馨提示: 港、澳、台及外国办理公证或认证途径如下: 1、香港:先经国家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公证,提供中文译本,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 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办理转递手续。 2、澳门:经新华社澳门分社外事部或澳门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部或中国 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3、台湾:须经公司注册地或个人住所地的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基 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广东省公证协会办理有关认证手续后方可采证。 4、外国:经我国驻(地区)使馆或领事馆(代办处)公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五、查询网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在线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413154663.html, 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413154663.html, 注: 1、复印件需加盖发展商公章并核实与原件相符。 2、每份买卖合同只能就一套(一单元)商品房的销售事项作出约定,且每份买卖合同对 应一份登记备案表。 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印制 2010年09月

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的重要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通知》工作,迅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各环节的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行业自律。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使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自觉性。 二、加强内外业调查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书与出让行为 (一)摸清拟供应土地周边及空间关系并及时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应认真调查该宗土地地表各类管网,空中电网、轨道交通、微波、航空器等空中走廊,地下轨道交通、各类管网、人防设施、地质(震)灾害、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交通进出口方位、水电气接口及容量、各类安全保护距离、周边景观视线通廊,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设施,放射性物质、粉尘及噪音污染源,变电站、加(配)油(气)站、油气井口、垃圾处理场、广告牌等设施对宗地的影响程度等基础工作,对土地利用有明显影响的应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告知。 (二)充分利用地形地籍电子图件反映相关要素。依照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对拟供应的土地熟地化之后,按规划部门发出的规划条件函的附图要求实地放线,并转绘在1/500到1/1000地籍图上、注明拐点座标(地上、地下),用不同的线型关系进一步分清拟供应土地的出让、划拨性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上、地下空间关系。该图件表达的宗地形状、净建设用地面积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关系,应与规划条件函附图一致。同时,将两类图件作为拟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有效的技术文件,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告知。若规划条件函的附图与该地籍图有不一致之处,应予特别提示。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两类图纸电子化。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及公示文书。要认真组织学习《合同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认真贯彻落实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四条、第十九条的要求,一要建立土地供应重大事项有关部门会审制度。土地供应方式、供应价格、供应数量等重大事项要由多部门集体会审研究确定。主城规划区内的由区国土分局对土地供应价格予以初审后,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成本审计(评估),再由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体会审确定;主城区外的参照执行。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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