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律推定

第三章法律推定
第三章法律推定

第三章法律推定

15.事实推定

注:既是法律要件事实推定

I、法律的事实推定的概念

1、迄今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的概念。人们将《民法典》及其的解释规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规则,均视为推定。今天仍有人主张,无论存在还是不存在推定,所有的证明责任分配均有其根据。如果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则推定有利于被告;如果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则推定有利于原告。因此,常提出事实推定,因为要否认这一事实就会产生证明问题。例如,《民法典》第831条、第832条、第833条、第834条和第836条1规定了过失推定,因为损

1第831条【执行助手的责任】

(1)雇佣他人执行事务的人,对受雇人在执行事务时违法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义务。雇佣人对于在任命受雇人时,并在其应提供设备和工具器械或者应当监督事务的执行时,对装备和监督已尽必要注意,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2)根据合同承担为本人照管本条第1款第2句所列举事务的人,负有相同的责任。

第832条【监督义务人的责任】

(1)根据法律对未成年人或者因精神或者身体状态而需要监督的人负有监督义务的人,对受监督人非法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监督人已尽监督义务,或者即使尽到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负赔偿义务。

(2)根据合同承担实施监督的人,负有相同的责任。

第833条【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因动物致人死亡或者伤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损坏财物时,动物饲养人对受害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害系由于维持动物饲养人的职业、营业或者生计的家畜所造成的,而动物饲养人已尽必要注意,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第834条【动物看管人的责任】

根据合同承担替动物饲养人看管动物的人,对动物以第833条规定的方式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看管人在实施看管时已尽必要注意,

害赔偿义务人必须证明自己无过失,它将解释规则、拟制和其他的法律规范称为推定。不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不是因为推定对方必须加以证明,而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根据其他的规定)必须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人们将之称为不赞同此等主张的推定。

现在,法律推定的概念仍不清楚。黑德曼(唯一一部关于推定的内容广泛的专著的作者)也没有对之作出清楚的说明。从任意性规定、解释规则和拟制中,他对推定作了如下界定:“前者是实体上的立法技术,后者是程序上的立法技术”。关于证明规则只是界定为:证明规则属于证明评价的范畴,而推定属于证明责任的范畴;关于证明责任规则只是界定为:推定是对一般证明责任原则的例外,尽管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一个被视为“推定”的条款规定了根据一般原则就已经产生的证明责任分配,或者一个“证明责任规

则”例外地与原则上的分配体系不相一致。黑德曼得出的唯

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第835条(已废除)

第836条【建筑物倒塌时的责任】

(1)因建筑物或者与土地相连的工作物倒塌,或者因为建筑物或者工作物的一部分剥落致人死亡,或者损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损坏财物时,土地的占有人对受害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倒塌或者剥落系因建筑物有瑕疵,或者保养不足而致,且占有人为防止危险已尽必要注意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2)如果倒塌或者剥落系在土地的前占有人终止占有关系后一年内发生的,土地的前占有人仍对损害负有责任,但前占有人在其占有期间已尽必要注意的,或者后占有人如果尽到必要注意即可以防止此种危险发生的除外。

(3)本条规定意义上的占有人指自主占有人。

一结论是,《民法典》中的推定只是所有那些写上“推定”一词的规定,“推定”包括动词和名词,它主要是立法说明中的固定的术语。因为这样的有意识的语言使用在附属法中并没有得到证明,“没有明确地表示有独立的证明责任规则之处,总是要提及推定”。

普洛斯将推定解释为要件的一种法律规定的形式;他认为除原本的理想的要件外,立法者还将另一个实践上的要件规定为法律后果。对实践中的要件的证明相对容易一些,立法者选择实践中的要件,因为他认为此等要件是可能的,即他推定,实践中的要件通常与理想的要件是相同的。这是这样一种类型的推定,其特点是:立法者指出推定表明了立法者的动机。但普洛斯的“论点”——法律推定能够以“要件规则的形式”,尤其是以规则和例外的形式表达——被证明是站不住脚的。

2.我们试图发展《民法典》第1253条第2款2的推定概念,该条款是一个纯粹的推定条款。《民法典》第1253条第1款将质权的消灭与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或所有人联系在一起;如果质物为出质人或所有人所占有,该条第2款则推定已经返还。

2第1253条【因返还而消灭】

(1)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或者所有权人时,质权消灭。保留质权存续的为无效。

(2)出质人或者所有权人占有质物时,应推定,质权人已向其返还质物。在质权成立后,从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处取得质物的占有的第三人占有此质物时,上述推定也同样适用。

返还质物发生质权消灭的后果。受领人(所有人或出质人)现在还没有占有质物,同样可产生返还质物的问题。提

出质权消灭的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主张质权人将质物返

还给出质人或所有人,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还必须对此加以

证明。但是,如果质物已经为出质人或所有人占有,法律“推定”已经返还。占有人只须证明由出质人或所有人占有即可,

这样法官即可认定质权消灭的条件已经产生,质权已消灭。

但这并不是说,质权的消灭不与《民法典》第1253条第2

款的返还质物相联系,而与质物的占有相联系。因为对方必

须证明,(尽管占有质物)质物没有或没有向出质人(所有人),或没有被质权人返还(《民事诉讼法》第292条);在所

有人或出质人不再是质物的占有人的情况下,主张质权消灭

的当事人必须对返还加以证明。尽管有推定,但返还质物仍

然是质权消灭的唯一原因。据此,如果人们将该规定按照大

家所熟知的《民法典》的表述来理解的话,即“如果质物由

出质人或所有人占有,则质权消灭,但质权人未返还质物的

不在此限”,将可能对第1253条的意义作出不恰当的理解。

因为,如果出质人或者所有人不再占有质物,将不会像第1253条第1款规定的那样,返还将会导致质权消灭的后果: 也就是说,返还是法定要素。但是,从这个对质权消灭而言

并非重要的质物占有中可推导出具备返还要件特征。推论的

本质很明显地就在于此。

对事实的法律推定是这样的一些法律规范,它们从非要件的情况中,推断出存在作为法效果的要件特征所必需的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所谓推定的基础)必须是有疑问的法效果的要件以外的情况。但推定的效果是存在一个这样的要件特征的结论。

3、如此,也就清楚地说明了,为什么习惯上的证明责任规则(无论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还是通过理解后所阐明的)作为推定是错误的。但是,对这两种证明责任规范的区别进行进一步的探讨还是有裨益的。

《民法典》第937条3规定:“自主占有动产者,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取得时效)。如果取得人在取得自主占有时非为善意,或其在嗣后知悉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排除取得时效”。

从这一措辞中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不是由主张所有权者,而是必须由对方当事人证明取得人的恶意。《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460条对“取得时效”则“要求”,“其占有是合法的、诚实的和真实的”,但在第328条第2句又提出了“对占有的诚实性的推定”。《瑞士民法典》第728条也规定,善意地以所有人的名义不间断地、无争议地占有他人的

3第937条【条件】

(1)自主占有动产经过十年的人,取得其所有权(取得时效)。

(2)取得人在取得自主占有时非出于善意或者在以后知悉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因时效而取得的所有权消灭。

动产5年者,因取得时效而成为该动产的所有人;但该法第3条对善意的存在作出了完全一般性的推定。也就是说,必须加以证明的不是凭时效取得所有权的人的善意,而是其恶意。如同奥地利法和瑞士法所明确规定的那样,以及我国的许多作者所主张的那样,这是一个有利于善意的推定吗?很容易证实,这不是推定。因为《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328条和《瑞士民法典》第3条中对善意的“推定”,是不取决于任何先决条件的,而是应当直接认定是善意。由此可以认为,尽管《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460条和《瑞士民法典》第728条有不同规定,但是,它们均规定,善意并不是取得时效的先决条件,而恶意则是取得时效的障碍事由,如同《德国民法典》第937条第2款和《匈牙利民法典》第463条第3款所正确表述的那样。决不会出现那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奥地利法和瑞士法,取得时效取决于对取得人的善意的认定,而我们将消灭质权的情况是返还质物(第1253条第1款),视为《德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真正的推定,在不能主张或不能证明所有人或出质人占有质物时,就依返还质物而定。

《德国民法典》也有此等“推定”,这些推定是以推定的形式作为通常的证明责任规范出现的。拿第1591条为例:“如果该女子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且该男子在该女子怀孕期间与之同居,婚后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

“推定该男子在该女子怀孕期间与后者同居”。

第1720条第2款同样包含了同居推定;这是一个真正的推定,因为它是要件以外的情况的结果,即丈夫在子女出生后于文件中承认父子关系。第1591条第2款中的“推定”则是无先决条件的,它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需要认定怀孕期间与该女子的同居问题。因为这里的同居应该毫无顾忌地总是被“推定”的,事实上同居不属于构成婚姻关系的要件,而欠缺同居则是阻碍婚姻关系的事实情况。按照《民法典》的通常的表述方式,第1591条应当作如下表述: “如果该女子是在婚前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的,婚后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

如果该男子在该女子怀孕期间未与之同居,不适用该规定。

如果孕期全部或部分在婚前,且该男子对婚姻关系提出异议,只有当该男子在女子怀孕期间与之同居的,该子女才是婚生子女。”

旧版本《民法典》第2255条a提供了另一个例子:

以下列方式可撤销遗嘱:立遗嘱人以撤销遗嘱为目的销毁遗嘱文书,或者修改遗嘱文书,以此表达废除书面的意思表示的意志。

如果立遗嘱人销毁遗嘱文书或者以上述方式进行变更的,可推定他是故意废除遗嘱。

在此,第2款同样表明,废除目的并非撤销遗嘱的先决条件,因为这一目的并没有推定出其他的先决条件——欠缺这一目的不能撤销遗嘱。我们认为,与《民法典》的其他表述方式一样,与其使用许多文字来表述,倒不如作如下的表述:“以下列方式可撤销遗嘱:立遗嘱人销毁遗嘱文书或对之进行修改,以此表达废除书面的意思表示的意志,但不是故意废除遗嘱的除外。”

《民法典》第484条4:“担保性瑕疵在担保期间内暴露的,推定此瑕疵在危险转移至买受人时就已经存在。”这不是推定。因为瑕疵在担保期间内暴露,已构成出卖人责任的先决条件(第482条5),由于第484条并没有提出新的先决条件,所以,瑕疵在担保期间暴露会直接产生这样的结果,即对在危险转移时(第459条6)就已经存在的此等瑕疵不需要加以认定。因此,第482条、第484条应当作如下正确的表述:“出卖人只对在特定期限内(担保期间)出现的特定缺

4第484条【瑕疵的推定】

在担保期限内发现主要瑕疵的,推定在风险责任移转于买受人时瑕疵就已存在。

5第482条【主要瑕疵和担保期限】

(1)出卖人仅对在一定期限(担保期限)内发现的一定瑕疵(主要瑕疵)负其责任。

(2)主要瑕疵及其担保期限根据联邦参议院同意后公布的皇帝敕令加以规定。此规定可按同一方法加以补充或者变更。

6第459条【物的瑕疵的责任】

(1)物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担保其物在风险责任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或者其通常效用或者合同预定的效用的瑕疵。价值或者效用的减少程度无足轻重的,不视为瑕疵。

(2)出卖人也应担保,物在风险责任转移时,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

陷(担保性瑕疵)承担责任。如果瑕疵在危险转移至买受人时不存在,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4、如果普洛斯将表见推定视为法律要件规定的方式,且他相信能够通过对要件的不同理解,如通过规则——例外方式,表达表见推定,那么,仅就在上文3中所探讨的表见推定而言,普洛斯的观点是正确的。他的错误在于,他将真正的推定与表见推定等而视之,将为后者寻找的结果张冠李戴地放到前者身上。当然,他被迄今为止的研究状况所宽恕。翁格尔将表见推定称作暂时状态的事实,因为借助于表见推定,无其他先决条件地彻底改变了证明间题和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完全不需要证明,证明责任将会被转嫁到其对手身上。翁格尔将表见推定与真正推定进行区别,真正推定只允许当事人用证明其他的事实来代替本来需要加以证明的事实,法官依据法律规定从其他的事实中推断出本来需要加以证明的事实的存在,即真正推定使当事人举证变容易。翁格尔的提法并不妥当,但通过罗马法渊源和奥地利立法的用语倒是可以解释的;事实上,翁格尔几乎正确地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但他认为,相反的观点并非是完全无可指责的。革新者们则完全忽视了两者的区别,将暂时状态的事实和真正的推定混为一谈,普洛斯在一定程度上一也犯了这样的错误。

但事实上,立法者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立法技术,或采取

真正的法律推定,或从原则规定中剔除某些因素并以相反形式使之成为例外规定的先决条件。迄今,这一点只为耶林所认识。

正确解决证明问题是立法者的任务。如果此任务得不到很好解决,已产生的权利将变得毫无保障。如果涉及很难证明且极少欠缺的要素,则立法者不将其作为权利形成要件(立法者将其从“理想要件”中剔除,使权利产生成为不包括该要素“现实要件”的后果);例外地,立法者将权利产生受阻与欠缺此要素相联系(在例外情况下,如果该要素欠缺,那么将阻止权利产生),此要素欠缺的证明责任由对方承担。例如,根据第937条7的规定,取得时效不要求10年(a)的自主占有(b)和善意(c),易言之,不是a+b+c的结果,而是a+b的结果,但没有c(恶意),将排除取得时效(第937条第2款)。

法律事实推定是立法者开辟的另一个立法技术的途径。此时,法律效果取决于全部“理想要件”的存在,但如另一个对法律效果不是必需的因素存在,且该因素(一般来说或者至少经常)能推定出某个要件事实的存在,法律则推定存在该要件事实。

7第937条【条件】

(1)自主占有动产经过十年的人,取得其所有权(取得时效)。

(2)取得人在取得自主占有时非出于善意或者在以后知悉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因时效而取得的所有权消灭。

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253条8第1款的规定,质权的消灭是通过质权人(c)将质物返还(a)给出质人或者所有人(b)的结果,也就是a十b十c;但如存在一个要件事实以外的因素(x),即所有人或出质人占有质物,则第1253条第2款推定存在全部理想要件(a+b+c);但在不能主张或证明存在因素(x)的情况下,要认定质权消灭,则必须证明“理想要件”(a+b+c)都已存在,即“理想要件”都须具备。而在该条第1款情况下,法律事实要件被划分为权利形成要素和权利妨碍要素,法律效果产生取决于构成规则规范先决条件的事实(a+ b)的存在,欠缺权利妨碍的事实(-c)不是权利产生的先决条件。这一解释证明,以推定的形式描述通常的证明责任规则是错误的——尤其是对欠缺所谓的权利妨碍事实进行推定。

5,上述认识有助于划定法律事实推定、经验规则、解释规则和拟制的界限。

将经验规则称为事实推定或生活推定,并因此向权利推定靠拢,是一个深受欢迎的想法。它们两者均应当“作为标志的评价”提出来,源于法律的法律事实推定,有直接约束

8第1253条【因返还而消灭】

(1)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或者所有权人时,质权消灭。保留质权存续的为无效。

(2)出质人或者所有权人占有质物时,应推定,质权人已向其返还质物。在质权成立后,从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处取得质物的占有的第三人占有此质物时,上述推定也同样适用。

力,作为经验表述的经验规则,则影响法官心证的形成,但只要举出不同于推定的证据,均可以反驳两者。因此,人们又将法律事实推定叫做“经验规则的法律规定”或“法定的经验规则”。但它也只证明了对法律事实推定的本质的错误判断。因为生活经验最好成为立法者进行法律推定的动机,而不是成为法律推定的内容,且生活经验常常不是经验规则,相反,实用的考虑或其他考虑,对提出法律事实推定具有决定性作用。经验规则和法律事实推定的区别尤其表现在它们的效果上。根据一个经验规则,法官以自由的证明评价方法,从确定的案件事实中推出有争议的主张的真相,也就是说,他将这一主张视为已经得到证明;其结果是,给另一方当事人保留进行反证的机会,但这里不得运用讯问对方当事人的方法。法官的这一行为被视为对事实的确认,对上告法院都有约束力。正如下文II所表明的那样,无须证明,法官即将推定的事实作为判决根据;不是法官从推定的先决条件中得出推定的事实,而是法律对此作出了规定。因此,通过反面的证明来对法律中的推定予以反驳不是反证,而是本证,且可以申请讯问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292条第2句)。法官在裁判时根据法律推定所为的行为,是法适用,因此,可对之提起上告。简言之,经验规则与法律事实推定毫不相干。

解释规则不是法律推定。首先,那个对有疑问的法律效

果不重要的情况缺少法律推定的要件,法律从这些不重要的情况中,推断出重要情况的存在;更确切地讲,解释规则有意思表示,这是它唯一的先决条件,意思表示的内容也由它来确定。但问题主要是应当推定什么?是意思?但是一个决定内容的意思,不是意思表示的效力和效果的前提条件,而欠缺的意思或在一定情况下意思的欠缺,是意思表示的效力的障碍事由;③易言之,推定针对一个一点儿也不重要的情况。或者被推定的仅是重要的

2014年-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答案+题目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C)。 A.二元论学派B.民族主义学派C.国际法学派D.国内法学派 页脚内容1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A)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型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页脚内容2

试论事实推定的效力

试论事实推定的效力 开题报告 关于事实推定在学术上、立法上争议均较大,论述不一,主要学说有1:1、将事实推定归入证明责任范畴,约有下列3种主张1)、认为事实推定是法官法对法律推定的新发展,等于说产生了新的法律规范,即从个案上升为具备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它与法律推定的功能一样,影响着证明责任的分配;2)、将事实推定单独归为一类处理,但这并不妨碍其具备的法律推定的功能,等于说,事实推定是独立的现象,但在效果方面却与法律推定无异,即均可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3)、直接将事实推定视为客观证明责任规则。2、将事实推定归入证明评价领域,约有下列4种主张:1)、事实推定这个概念有时被等同为类似表见证明的经验规则或者作为它的同义词使用;2)、认为事实推定所包含的经验规则其级别低于表见证明,它尚不能构成表见证明;3)、认为事实推定是表见证明的弱化,是独立一派;4)、把事实推定视为普通的情势,亦即证明,无需牵扯到证明强度,它对法官证明评价的影响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过对这些观点需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因为事实推定作为经验规则可能导致表见证明以外无其他特别功能。3、彻底否定事实推定,主张应将所谓“事实”推定与上述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推定严格区别开来。 【论文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事实推定的概念、性质及其成立要件。 第二部分阐述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从几方面分析了事实推定的效力: (一)推定事实的效力 (二)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 (三)事实推定是否转移责任

目录 一、事实推定概说 (1) (一)事实推定的概念 (1) (二)事实推定的性质 (1) (三)事实推定的成立要件 (2) 二、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 (3) 三、事实推定的效力 (5) (一)推定事实的效力 (6) (二)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 (7) 【参考文献】 (9)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课后练习)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形式 答案:D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答案:B 3、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爱慕 ,随留下相互的地址,互递照片,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院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中午一直等到下午日落西山还不见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随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张男与李女之间的关系为何种关系?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道义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的核心内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而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则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

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或可诉性,李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4、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 ) A、事件; B、民事行为 C、违法行为; D、事实行为。 (应属于事件) 5、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多选)。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答案:ABCD 2、下列事实中,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有( )。 A、太阳从东边升起 B、月圆月缺 C、洪灾导致房屋倒塌 D、张三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 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问题一、在诉讼中,如何看待测谎结论的效力? 答:测谎作为一种类似于鉴定结论的辅助证据手段,其本身并非绝对可靠的证据。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还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测谎结论是否成立。比如,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当事人在法官面前陈述时体现出来的诚信程度等品格证据等等,都是可以结合起来综合判断以形成自由心证的依据。不过,对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自由心证过程,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清晰阐明。 问题二、当事人一方拖欠对方工程款,加上迟延支付的利息总额为150万,双方就此150万元重新约定了给付期限。现债务人再次迟延付款。如以该150万元的欠款为基数,判决其支付迟延利息,是否属于计算复息? 答:不属于。因为150万元的数额是将其原来欠款及利息合并计算的结果,双方对此数额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再次迟延付款,已经不再是对原来欠款的迟延支付,而是对双方重新确定的150万元债权的迟延支付。因此,新的利息是针对后来迟延履行150万元债权而产生的利息,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是不同“时间”的“迟延”产生的不同后果,不能混淆。因此,这种情况下判决其支付利息,不存在构成复利的问题。 问题三、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婚后依靠药物维持,仍然可以保持正常精神状态。现患精神疾病一方的母亲主张宣告婚姻无效,可否支持? 答:不可以。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情形是指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不存在的,可以认定婚姻有效。依靠药物治疗就可以维持正常状态的,说明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不再存在,所以不能宣告其无效。 问题四、公房出售中个人以物业公司不出售为由,起诉物业公司的,如何处理? 答:物业公司是否出售公房,公房出售的价格如何确定等等,都需要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来决定,双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自由决定的权利,不能简单地把此类纠纷作为民事买卖关系来看待。因此,此类案件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题五、公房分户纠纷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答:由于公房分户的实质内容是重新指定一个新的承租人,而承租人的确定不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高院民一庭已经对指定承租人的问题有过专门意见。因此,对此类纠纷法院不应直接受理。

推定和视为之语词解读一

“推定”和“视为”之语词解读(一) ——以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样本 张海燕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12-09-19 14:49:14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3期 关键词:“推定”“视为”法律推定法律拟制注意规定 内容提要:立法层面观察,“推定”和“视为”语词频繁适用于我国法律规范中。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两语词表达的分别是法律推定和法律拟制制度。然而,以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样本进行分析,却发现“推定”和“视为”语词并非与法律推定和法律拟制相对应:“推定”大多表达法律推定,但也表达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视为”大多表达法律拟制,但也表达推定制度和注意规定。立法层面法律推定、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语词适用的混乱状态必将导致司法层面对于“推定”和“视为”语词的解读困境。因此,应当在厘清法律推定、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本质的基础上,用统一、明确的语词进行相应的制度表达。 引言:从《侵权责任法》第58条“过错推定”的二元解读谈起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该条规定的是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制度。然而,学界对于该条存在两种迥然相异的解读。第一种解读是“可以推翻的过错推定说”。该说为学界多数学者所持有,认为该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在三种情形下过错的推定,在诉讼中应当允许受推定不利影响的一方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推翻对其作出的过错推定。比如,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侵权责任教程》一书认为“在患者遭受损害时,有《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

0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 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4年第2集·总第19集 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问题1:对于超过答辩期以后才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还需要作出书面裁定?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在答辩期过后,当事人均不再享有提出管辖异议的诉讼权利。因此,对于这类情况无须作出裁定。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在笔录中载明。 问题2:对于有未了民事诉讼的企业法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答: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有未了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出境管理部门,限制其出境。企业法人虽然不存在出境的问题,但由于涉及企业法人的许多诉讼事项需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因此,如果特定案件的审理确实有限制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必要的,也可以限制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 问题3: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沦,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问题4: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是接事实婚姻处理,还是接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之规定,应以行为发生的时间加以区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问题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那么,追索租金的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还是二年?

第三章法律推定

第三章法律推定 15.事实推定 注:既是法律要件事实推定 I、法律的事实推定的概念 1、迄今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的概念。人们将《民法典》及其的解释规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规则,均视为推定。今天仍有人主张,无论存在还是不存在推定,所有的证明责任分配均有其根据。如果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则推定有利于被告;如果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则推定有利于原告。因此,常提出事实推定,因为要否认这一事实就会产生证明问题。例如,《民法典》第831条、第832条、第833条、第834条和第836条1规定了过失推定,因为损 1第831条【执行助手的责任】 (1)雇佣他人执行事务的人,对受雇人在执行事务时违法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义务。雇佣人对于在任命受雇人时,并在其应提供设备和工具器械或者应当监督事务的执行时,对装备和监督已尽必要注意,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2)根据合同承担为本人照管本条第1款第2句所列举事务的人,负有相同的责任。 第832条【监督义务人的责任】 (1)根据法律对未成年人或者因精神或者身体状态而需要监督的人负有监督义务的人,对受监督人非法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监督人已尽监督义务,或者即使尽到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负赔偿义务。 (2)根据合同承担实施监督的人,负有相同的责任。 第833条【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因动物致人死亡或者伤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损坏财物时,动物饲养人对受害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害系由于维持动物饲养人的职业、营业或者生计的家畜所造成的,而动物饲养人已尽必要注意,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第834条【动物看管人的责任】 根据合同承担替动物饲养人看管动物的人,对动物以第833条规定的方式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看管人在实施看管时已尽必要注意,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及答案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B)。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C) A、所有权 B、债权 C、人格权 D、继承权 3、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A)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BCD )。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D) A、物权关系有形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AD) A、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乙尚未出嫁 D、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 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BCD)。 A、自然人 B、物

C、智力成果 D、行为 5、民事法律关系是(ABC) A、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C、须同时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 D、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 A、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B、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C、甲养的鱼因鱼场出现缺口顺水游入乙的水塘,甲请求乙予以返还D、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BCD)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国家 8、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ABCD) A、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某行政机关 B、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9、下列行为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是( AD ) A、甲酗酒开车行为。 B、甲酗酒开车撞人行为。 C、邮递员甲因将88号看成83号而为错投行为。 D、邮递员甲因错投而被公司扣除当月奖金的行为。 10、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由事件引起(AC) A、甲死,甲子继承其遗产 B、精神病患者甲打伤乙而产生的求偿关系

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章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是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德国、法国等外国一样看待的。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具有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域的法律来做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正由于这个原因,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案例分析――认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三章jc

第三章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法律规制 一、教学目标 1. 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 2.掌握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线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3.理解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规制。 二、课时分配 共二节,每节安排2个课时 三、教学重点难点 1. 电子商务经营者概念区分 2. 网站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中介服务商的概念和区分 3.在线个人用户和个人隐私 四、教学大纲 第一节电子商务经营者概述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含义及其特征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 第二节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

1.网站经营者作为公共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2.网站经营者与特定用户之间的网络信息服务合同义务 3.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分类及其侵权责任一般原则 4.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二、在线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1.在线企业的概念 2.在线企业的登记管理 3.在线交易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 五、主要概念 1. 网络服务提供商 2. 在线企业 3. 电子商务经营者 六、教学案例(注:不要与教材的案例重复) 网乐互联公司诉暴风网际案 案件事实:互联网络公司于2009年3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针对暴风网际公司的著作权诉讼。涉案的作品是由苗圃主演的电影《樱桃》。原告诉称:原告依法取得了电影《樱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暴风影音网站上,提供暴风影音播放软件的下载安装,并通过该软件对电影《樱桃》提供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该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据

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六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后判决如下: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处罚若干。 激动网诉土豆网 2010年4月,激动网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涉及两部电视剧《忠魂》和《魔方》,原告激动网认为被告土豆网上存在相关影视剧的视频内容,侵犯了其享有的相关影视剧网络信息传播权,故此提起诉讼。 上海浦东法院在本次判决中则依据“避风港原则”判定原告激动网败诉。同时,法院认为“不能仅以被告网站出现了侵权作品而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原告并未事先通知,且被告收到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嫌侵权视频,已经尽到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应尽的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 暴风网际与土豆网,同样是作为侵犯著作权的案件的被告,一个被判侵权成立,另一个则以“避风港原则”为保护而宣判没有构成侵权,这看似矛盾的两个判决,实际上,是由于两案中的被告的行为有本质的差别。 暴风网际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中,鉴于被告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在其网站上为用户提供涉案电影《樱桃》的在线播放服务,该服务使得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影的在线观看,故在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取得涉案电影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应承

民法中推定与视为规定的比较

民法中推定与视为规定的比较 一、我国民法中的“推定” (一)“推定”的含义、性质及其分类。1、“推定”的含义和性质。“所谓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前一事实称为前提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一旦前提事实得到证明,法院径直根据前提事实认定推定的事实,无需再对推定事实加以证明。”[1]推定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事实推定,是指法官依据已经明确的基础事实,根据自由心证与经验法则而推导出未知事实的存在。事实推定属于推理的子范畴,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挥自由裁量权的推理过程,其推导的逻辑过程是以经验法则为大前提,以基础事实为小前提,运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演绎推理等各种推理逻辑的形式,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推导出待定的事实。法律推定是指立法者基于已知基础事实与未知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由已知基础事实可以直接推导出未知推定事实的制度。其推导的逻辑过程是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基础事实为小前提,运用演绎推理的逻辑三段论形式推导出推定事实。本文所讲的“推定”指法律规范中明文规定的“推定”,即法律推定。法律推定在本质上是立法者通过实体法的形式来实现法律推导规则,具有实体法律规范的普遍约束力。有学者指出:“从发生机制上看,法律推定是国家成文法或习惯法对部分事实推定的规范化或形式化……法律将那些由稳固的经验法则和日常知识支持的推定从司法实践的层面上升到规范文本的层面。”[2]2、“推定”的分类。由于处于实体法层面,虽然依据基础事实推导出的未知事实在证明力上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或然性联系上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推定(指法律推定)建立的基础也是经验和逻辑,但它是获得事实结论的一种比较便捷的方式。运用时不仅考虑经验和逻辑,也要同时开展其他因素,如社会政策、公平性、便利性以及程序方便等。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非证据事实因素介入,使证明要求降低。”[3]所以,法律规定在运用“推定”的同时也明确规定部分推定的事实可以被举证推翻。基于“推定”一词在不同法律条款中的使用效力,法律推定可以分为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可推翻的推

(2001)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1年第1期)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1年第1期) 问题1:根据《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二)》(沪高法民[2001]10号文)第29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反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书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他们认为这些规定容易造成案件审理超限,加重审判工作的负担;同时也出现该规定被一些当事人利用,进行恶意反诉,拖延审判等问题;另外,驳回反诉裁定书的格式、作出该裁定的具体法条依据如何等问题,也希望进一步明确。 答:经过讨论和研究,我们认为,尽管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符合民诉法的有关精神,但是普陀区法院所反映的前述弊端也是现实存在的。 鉴于这种矛盾的现实存在,在维持原来规定精神的同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由主持审判的独任审判员或者审判长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并将此情形记入笔录,然后继续审理。如果该当事人书面坚持要求反诉的,可再以书面裁定驳回反诉,并由提起反诉方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以抑制滥用诉权的行为。对驳回反诉裁定提起上诉导致审理期限的延长,不属于法院审理人员的原因造成的审限延长,因此,不计入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依此处理,在多数情况下,应当能够解决前述矛盾。 另外,由于反诉实质上也是一种起诉行为,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和受理的规定,采用一般的驳回起诉裁定书驳回反诉,当然,在裁定书上对当事人的称谓、列举等方式也应作相应的变通处理。 问题2:一些夫妻离婚后,双方均不愿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由此产生一些问题:如,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以“父母有能力抚养”为由,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监护之责;如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起诉父母要求履行抚养义务,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因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可变更由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故诉讼中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难以确定等。 答: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无力抚养”的基础上的。因此,对于父母有能力抚养,而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然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行政诉讼中事实推定的适用

行政诉讼中事实推定的适用——某公司诉劳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评析 案例是法律在生活中的“现实态”,通过案例分析,既可以观察法律实施的效果,又可反思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从而有利于推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的进步。本文将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一起行政不作为案件为样本,深入分析事实推定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一、基本案情[1] 原告(上诉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劳保局)。 **劳保局于2006年8月9日受理邓国堂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于同年8月18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利邮件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同年8月25日,王春利持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向**劳保局提交了《关于邓梅琴交通事故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中有代收法律文书的授权。同年9月25日,**劳保局作出京海劳社工伤认(1080T0077743)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于当日按照王春利的联系方式,以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了邮寄。该邮件由王春利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人员代收。某公司以邮件中没有上述文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7年1月31日收到被告2006年12月28日作出的海劳仲字[2006]第1583号裁决书,裁决书是依据2006年9月25日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而作出的。但事实上原告至今未收到上述工伤认定。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裁决书后,多次与被告交涉,请求被告依法送达工伤认定书,但被告置之不理。故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行政作为义务,依法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被告**劳保局辩称:工伤认定申请人邓国堂,于2006年8月1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受理并经查实后依法作出了认定,并于当日将京海劳社工伤认(1080T0077743)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给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利律师。现原告否认收到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我局认为:我局受理邓国堂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曾于2006年8月18日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利,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海劳社伤询字[2006]58号《询问通知书》,送达地址、收件人与原告为王春利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一致,王春利也按照我局通知接受了调查。可见,按照上述地址发出快递,收件人完全能够接收到我局送达的法律文书。因此,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劳保局送达的函件中,是否放置了相关的文书。经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原件,与被告提交的证据5原件比对,双方提交的详单为同一份单据的不同联,但均有邮局打印的重量30克的字样。因此,是否为空邮件袋可以通过称重对比进行判断。将当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邮局,现场对邮件原件(已张贴详情清单)进行称重。邮件中无任何物品时的重量为28克,放置一页《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后的重量为32克。邮局工作人员解释说,邮局对寄送的邮件称重时,尚未张贴详情单。因此,本案中详情清单的30克重量,表明邮件不是空的。某公司主张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缺乏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依法上诉,在二审期间,原告自行撤诉,二审法院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 二、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所在单位的法定职责。本案的争议事实是,被告邮寄给原告的邮件内是否附有《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原告一方承认收到了邮件,但主张邮件中没有《通知书》;被告主张已依法邮寄送达了《通知书》。一审法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在审判中运用事实推定进行了裁判。我们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是,本案事实推定适用中存在哪些问题?法院为何在本案事实推定适用中扮演较为“主动”的角色?行政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B 、客体 C 、内容D [、形式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 ■、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 、企业的名称权 3、民事义务依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A、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B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法定义务与积极义务 D 、约定义务与消极义务 4、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 A、所有权 B 、债权C ■、人格权 D 、继承权 5、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客观现象) E、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6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胎儿与死者 E、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物权关系有形 B 、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 、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 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 ) A 、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 C 、乙尚未出嫁 D 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 A 、自然人 B C 、智力成果 D 5、民事法律关系是( ) A 、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E 、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D 、 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 、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E 、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D 、 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 、自然人 E 、法人 C 、 其他组织 8、 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 ) E 、 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 、 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 、 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 、物 、行为

民商领域涉外代理法律适用问题——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六条

2012年2月刊 改革与开放 民商领域涉外代理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 —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六条 刘正全郑科辉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台以来,我国涉外代理制度的法律适用有了统一的标谁。然而由于在我国代理制度与西方相比起步较晚,对代理概念的界定又不明晰,这导致实务界在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的细节上不好把握。本文从涉外代理基本理论着手,结合国际司法实践,探讨我国当前涉外代理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评析。 关键词:代理涉外代理民商领域法律适用 代理,作为民商领域一项历史悠久而不断传承的法律制度,其扮濱的角色在当今国际分工与合作日益趋强的经济背景下愈发显得重要。然而,代理这一法律制度由于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而略显独特,从而在法律如何适用方面一直成为学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关于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由于诸多涉外因素的加入,加之各国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造就了各国的法律制度各异,从而造成各国的司法实务界在处理相似问题上更是千差万别。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是继《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又一部原《民法典》草案内容,因《民法典》草案未全编获通过而以单行法规出台的法律。该法第十六条对我国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并未加入海牙国际《代理法律适用公约》,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成为最新的调整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法。在此之前的关于调整民商事涉外法律关系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与之冲突的无效,不冲突的则继续适用。 一、基本概念之解析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代理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承受的行为。狭义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行为。通过分析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广义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而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不包括间接代理。 在国际私法层面上,涉外代理一般是指基于代理产生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与民商事法律行为具有涉外因素。涉外因素是指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看,民事关系与民事行为中有与他国相联系的因素。一般会包括下列一项或几项情形:(一)本人、代理人或第三人有一方不在同一国家;(二)本人、代理人或第三人的惯常居所有一方在第三国;(三)本人、代理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有一方不在同一国家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四)本人、代理人或第三人都在同一国家,其国籍或惯常居所相同,但他们之间因代理发生纠纷时,其基于代理产生的代理合同标的在另一国家;(五)本人、代理人或第三人都在同一国家,其国籍或惯常居所相同,但他们之间因代理发生纠纷时,在另一国家寻求解决。 代理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与第 三人的关系及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当出现纠纷进行法律适用时,会因涉外因素的介入而导致各国基于立法层面或司法实践不同而出现法律适用的冲突。 二、法律适用之国际实践 对于涉外代理法律制度的适用,两大法系由于各自文化基础不同,对代理的基本概念采用了不同的定义模式,从而在对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上也迥然各异。 英美法系对代理采用的是委任制,把委任授权与代理行为看作是一个行为,即“等同论”,因而其只认可委任授权的直接代理而不认可间接代理,按该理论在代理的法律适用上,英美法系国家是依一个统一的冲突原则来适用法律。而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由德国法学家拉班德为代表提出“分割论”的主张,即把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任关系看作是内部关系,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看作是外部关系,从而把代理关系分割成两部分。按该理论,则代理法律制度就分别产生内部法律关系的适用与外部法律关系的适用。 现在,很多国家采用分割论的模式来解决代理发生在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代理内部关系其实是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同样也适用合同法的调整。而代理外部关系主要就是指代理权的行使和效力。 关于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通常建立在委托合同的基础上,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自主选择法律适用。如果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该如何适用,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并不一致。 如在很多国家实行的依代理关系成立地法或代理行为发生地法,波兰、匈牙利等国主张的依代理人营业地或住所地法,美英等国主张的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等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通过的《代理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在当事人未做法律选择的情况下代理内部关系适用有限的连接点组合方法,即采用既与代理人有关又与本人有关的连接点来确定准据法并补以意思自治原则为辅。 关于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适用原则:(一)适用本人惯常居所地法;(二)适用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地法;(三)适用代理行为发生地法或代理人营业地法。上述几种原则如何适用需要具体结合个案进行分析才能采纳,有时甚至会出现上述几种原则方法的综合适用。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六条之评析 关于代理制度的法律适用,原来规定在《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26条。自2011年4月起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 16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_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概念 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2.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 2.无偿性。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税收的无偿性特征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最本质的特征;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它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税行为规范,征纳双方都有必须共同遵守,不能随意变动。 (三)税收的分类 1.按照征税对象分类,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等)。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 2.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是指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的税收,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消费税等。 (2)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002年以前成立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

论民事证据上的推定

论民事证据上的推定 论文摘要 推定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有其特定的作用和价值。本文首先对推定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分类进行简单介绍,其次阐述了推定的作用和诉讼价值,推定具有缓解证明上的困难,解决疑难案件,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诉讼经济等几个方面的作用,第三部分较为详细地论述了两种推定对举证责任的影响。法律推定减轻或免除了主张推定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将不存在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而事实推定不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在证明效果上也弱于法律推定,推翻两种推定也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第四部分针对目前我国关于推定制度的立法现状,结合有关推定的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推定规则的设想。本人认为,首先立法上应正确地界定推定及其分类;其次应将法律推定作为推定的常规方式,而将事实推定作为例外情况下的补充,同时明确区分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对举证责任的不同影响,再者立法上要明确规定推定的适用条件,对推定的适用作一限制,以防止推定在民事诉讼中的滥用。最后立法上还应要求审理者为否定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反驳机会,这样才能使推定显得公平合理,更好地发挥推定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概念分类作用举证责任完善民事推定设想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裁判的案件必须有证据支持。可是,有时案件的复杂性,使证据无法取得,诉讼活动难以进行,而案件的诉讼时限又要求法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审结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须借助于推定法则来认定案件的某些事实,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在现代司法审判中,推定已成为法官认定民事案件事实的一种常规手段。但我国目前尚没有完整的证据立法,对推定的规定更是散而又少,且不够规范,很不利于在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推定制度的作用。本文从推定的概念和分类、推定的作用、推定与举证责任、完善推定制度的设想四个方面对民事证据上的推定作一探讨和分析。 一、推定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分类 推定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它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法院依照经验法则,从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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