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马鞍山机床工具制造业协会章程

2019马鞍山机床工具制造业协会章程
2019马鞍山机床工具制造业协会章程

马鞍山机床工具制造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马鞍山机床工具制造业协会。标准中文简称:马床协。英文译文:Maanshan Machine Tool Manufactu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MMTA。

第二条:马鞍山机床工具制造业协会是以全市机床工具行业的制造企业为主体,由有关企业或企业集团、经营公司、科研设计单位、院校和团体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市性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用户服务,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打造机床工具行业的“马鞍山制造”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接受马鞍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行业内企事业单位之间、本行业与用户及相关行业之间、市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组织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和自律性协调功能。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马鞍山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等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建议;

(二)总结交流行业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开展可行性调研及咨询工作,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积极促进行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为会员企业产品创“品牌”服务;

(五)建立并不断完善“用户网络”;积极开展重点用户联络工作,发挥用户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六)组建并不断完善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广泛了解行业产品的市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七)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开展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加强与外地企业的交往,沟通会员企业管理者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交流,扩大会员企业管理者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力;

(九)贯彻以人为本,发展行业的方针,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和人才交流活动;采取措施促进行业员工队伍素质的提高;

(十) 开展行业的宣传工作;

(十一)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在马鞍山市境内,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和条件的,从事金属切削机床、特种加工机床、木工机床、刃具、模具、机床功能部件、机床附件、机床电器、机床辅机、机床零部件制造与维修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专业公司、科研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单位、院校及其它有关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协

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提交入会申请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本单位另一名负责人是该单位在本协会的代表人。凡承认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从事机床产品管理、研究、检测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审查批准后,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本协会秘书处制作、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行规行约;

(六)不损害协会其它会员的利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停业、转产、破产或被撤销时,视为自行退会。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劝告无效,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因转制、重组等原因,发生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或其他方面变化时,应书面报告本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或履行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组织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第十六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3-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批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

(六)审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聘请名誉会长;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表马床协;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二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协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热爱行业、协会意识强、办事公正,在行业中有一定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3-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票据。

第二十六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发展新会员;

(六)收缴会费;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社会团体赞助和个人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一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协会2007年9月21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