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标准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标准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

3管理职责

3.1安监部是机动车辆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驾驶员及新聘用驾驶员的资质审查、技术考核,发放上岗证;对交通违章和交通一般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协助公安交通部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并负责进行事故统计、上报和索赔工作。

3.2相关部门做好所辖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4.1.1驾驶员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性能、保养和操作规程。

4.1.2驾驶员的聘用:聘用前须经身体检查合格,并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到安监部登记备案,建立技术档案,经理论和技能考试合格

后根据合同方可办理聘用手续,核发公司内部《准驾证》,方可驾车。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驾驶本公司的机动车辆。

4.1.3驾驶员的管理

驾龄不足三年的,不准驾驶小客及以上载人客车;没有按规定时间

参加年审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驾驶员只能驾驶与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限定的驾驶资格相符的机动车辆。

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辆交给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对已聘用的驾驶员,发现有影响安全行车疾病,不得继续驾驶机动

车辆。

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及带病出车,不准相互追逐,不准疲劳驾驶,不准客货混装。

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技术保养规程对所负责机动车辆进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安监部每年4月份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培训。

机动车辆所属部门结合案例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

4.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2.1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斜坡路段上,因故障或工作需要必需停放在斜坡路段上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车辆滑动。

4.2.2所有车辆必须配备故障警告牌,出车途中发生故障和途中检查机动车辆时应正确使用故障警告牌,确保安全。

4.2.3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4.2.4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0km/h;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区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

不得超过20km/h。

4.2.5任何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域内(不包括公司、维护队伍项目部机动车辆),确需进入必须经总经理部同意,到安监部备案。

4.2.6生产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时,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平坦、

良好的直行道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支道上、恶劣天气

能见度在30m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10km/h;进出车间、库房、生

产现场应减速缓行,车速不得超过5km/h。

生产服务机动车辆只能用于起重和装运货物,不得作为载人交通工具。

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正式行车前后和行车过程中,须注意机动车辆的各个部件(包括制动器、转向器、方向灯、喇叭、雨刷等)和装载货物是否完好正常,行车时要集中精力。

不属于为生产服务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进入生产区未配置防火罩的车辆,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4.2.7在厂区内因工作需要停车时,必须确保安全,保证道路畅通,交叉路口、变道、狭道和消火栓10米以内不准停车。

4.2.8叉车、电瓶车等厂区内机动车辆不得驶离厂区。

4.2.9安监部对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促驾驶员履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路途中、回厂后的检查),搞好日常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安全技术状态,防止事故的发生。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检查并考核。

5.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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