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练习题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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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练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无夫权婚姻: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婚姻制度,和有夫权婚相对,又称略式婚,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

2、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它是随着基督教的形式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也都有规定。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的教会法专指在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3、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即可以拒绝适用的方式,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是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由马歇尔大法官以判例的形式确定的。它不仅加强了司法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它们的有效手段,而且也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后来为各国所纷纷效仿。

4、辩论式诉讼是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一方提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作为诉讼的主体,权利平等,相互对抗,充分展开辩论,通过这在辩论弄清事实。法官只是主持审判,并不主动去调查取证,扮演的是“消极裁判者”的角色,最后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它与纠问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5、摩西十诫是摩西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诫律。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关于人的法律。摩西十诫具有法律上的、宗教上的和道义上的特点,在摩西律法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6、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从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7、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括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8.衡平法: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

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9、“强制执行权”是指魏玛宪法第48条特别赋予总统的一种权力,它是指总统得用武力强制各邦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这种规定因袭了帝国宪法中赋予皇帝独裁的传统,为统治阶级镇压革命、消灭民主制定提供依据。后来,德国的反动势力正是利用它来策划和建立法西斯专政的。

10、纠问式诉讼是指诉讼不是由当事人自己提起或开始,而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公众的告发或私人的控告开始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审判、执行等,这和对抗制诉讼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纠问式诉讼在中世纪为教会的宗教裁判所所滥用,发展成了一种极端野蛮的审判制度,近世大陆法诸国一般也采取这种诉讼方式。

11、这是在日本法西斯化过程中,为了无限扩大军部的权力而出现的现象。1936年设立的“五相会议”,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问题不再由全体内阁员参加的内阁会议讨论,而只由首相、陆相、海相、外相和藏相(财政大臣)组成的会议决定,这样就把权力集中在了军部手中。

12裁判官法:是指由罗马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每一任最高裁判官在上任之初,都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发布公告或命令,提出自己的施政方针和审理案件拟采用的原则措施,这些原则和措施往往使得法律能够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并能对市民法进行一些必要的补充和修正。后来它逐渐成为了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英国衡平法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13.《人权宣言》是指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它集中反映了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和一系列资产阶级统治原则,很多法国后世的宪法还将《宣言》作为序言,或者确认《宣言》的基本内容。《人权宣言》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如平等、财产、安全、反抗压迫等,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与既往、无罪推定和不得非法逮捕,它还提出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原则。它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

14.“定式契约”不是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它反映了民法基本原则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变化。

15、罗斯真理是罗斯国家早期封建君主制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律汇编,从其内容来看,是对习惯法和统治者所颁布法律的整理,涉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各阶级法律地位、国家结构、犯罪与刑罚,以与个别民事法律制度。

16、世俗法:世俗与教会是一对相对的范畴,故世俗法与教会法是一对相对的概念。教会法一般在政教合一的国家实施,其特点是全面进入人的精神世界和道德领域,譬如宗教改革前的欧洲以与目前的伊斯兰世界;世俗法自然是指世俗政权的法律,相对於教会法,其特点是只规制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人的内心世

界,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进行区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属於政教分离的国家,由世俗政权通过一定形式制定法律,如依世俗正义观念的自然法、依惯例的习惯法、依司法决定的判例法、由立法机构制定的成文立法,都属於世俗法的范畴。

17.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与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

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和共同持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9,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18.《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

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因此而得名。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19、希伯来法系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古代希伯来国家法律的总称。因犹太人使用的语文称希伯来文而得名。希伯来法以其朴实无华的法律文化与其宗教道德规范,在意识形态领域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并且是从东方影响到了西方。希伯来法是人类法律文化遗产中的一枝奇葩。

20、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是古代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

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主要由古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法律组成,由于城邦国家的历史、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不同,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很多差异,然而它们在形式、内容和概念等方面又有许多共同特征。古希腊法律制度与其法学思想对后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

二、单选题

1、C

2、B

3、B

4、A

5、D

6、A

7、A

8、C

9、

A 10、A

11、B 12、A 13、C 14、B 15、B 16、C 17、

A 18、A 19、C 20、A

21、A 22、A 23、C 24、A 25、C 26、A 27、A 28、

C 29、A 30、D

31、A 32、A 33、A 34、C 35、A 36、C 37、A 38、

A 39、C 40、A

41、A 42、A 43、D 44、D 45、A 46、C 47、

A 48、D 49、D 50、B

三、多选题:

1、3、4、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

20、21、22、23、24、25、

四、简答题:

1、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一部代表性的民法典,在许多方面它

与法国民法典都有着相当的不同,反映了资本主义在不同时代的发展情况,它具有如下特点:

(1)在贯彻资本主义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若干变化。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一样贯彻了资本主义民法原则:1)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2)契约自由。3)过失责任,但已经有了很大不同。

首先,德国民法典在维护私有制的同时又规定了一些限制。

其次,在契约自由原则方面,德国民法典只承认意思表示的外部效力,在当事人本来意思和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以表示出来的意思为准。

最后,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过失责任”原则,但具有自己的特色。

(2)规定了法人制度,关于人身雇佣的条文在法典中具有一定地位。

法典用369个条文规定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类法人制度。规定了它们的性质、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和目的等等。

法典也专列一节详细规定了人身雇佣契约。其特点是:一方面对雇主利益特别照顾,另一方面也有若干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保障了受雇佣者的某些权益。

(3)规定较多的“共同条款”(一般条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事实上,民法典包含“共同条款”,颇具普遍性,只是德国民法典中这类条款较多而已。这类条款虽为“法官造法”开创方

便之门,但也因之弥补了制定法典时不能预测的客观变化和需要。它们也便于法官审时度势地做出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判决。

(4)保留了较多的封建残余。法典用了较多的条文维护容克土地所有权和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这一点还表现在它维护男女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与中世纪家长制上。

(5)法典以讲求精密、科学、严谨著称,但失之于艰深难懂。

2、(1)判例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遵循先例原则,它是判例法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包括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来说: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2)就现在英国法院的审级关系来看:1)欧洲共同体法院的判决对处理同类案件的英国一切法院都有约束力;2)作为最高审级法院的贵族院的判决对处理同类案件的其他一切法院与其本身以后有约束力(对其本身的约束力,1966年以后有了改变);3)上诉法院的判决对处理同类案件的一切下级法院有约束力,通常其本身以后也受约束;4)高等法院各庭的判决相互之间无强制性约束力,通常只有高度劝导力。

(3)英国法中遵循先例原则乃是一种传统和惯例,这个传统和惯例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它保证着英国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1)遵守先例作为习惯早在英国法产生初期就在王室法院巡回法官审判实践中形成了,但直到16世纪判例具有约束

力的先例原则才最后确立下来,也就是说相似案件的判决必须以先例为依据;2)到18世纪后期布拉克斯顿才明确阐述了判例约束力的原理;3)贵族院的判例具有绝对约束力的原则是在1898年的伦敦电车公司诉伦敦市政府一案中才确立起来的。它明确宣布英国贵族院的判例已经做出,不管如何不当,连其自己也不能改变,只有国会的制定法才能变更。这与19世纪特别强调法律的稳定性有关;4)这种连贵族院都不能改变自己的判例局面到1966年有了松动,当时有的贵族院议员建议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背离自己以前的判例。这一建议被接受。

3、伊斯兰法作为直至今天仍然在阿拉伯世界中起重要作用的法

律体系,它本身具有许多特点:

1)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伊斯兰法是穆斯林共同的宗教法规,和教义一样,都是真主决定并向人间宣布的,《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经典,又是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许多教规同时也就是法规;违反宗教义务往往也是违反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服从法律也构成宗教的罪恶,将受到宗教上的惩罚,即死后灵魂必受磨难;凡不承认教法者,和不信奉伊斯兰教一样就不是一个穆斯林,而是一个异教徒。伊斯兰法的各个部门,如行政法、战争法、刑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甚至离宗教最远的债务关系法,也都无例外地伊斯兰化,即要符合伊斯兰教教义,至少在形式上是如此。这种法律和宗教的密切结合,是伊斯兰法的突出特点。

2)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阿拉伯国家的政教首脑哈里发没有立法权,只限于执行真主通过使者制定的法律,这就决定了伊斯兰法不可能由立法机关颁布新法律,修改、增补和废除旧法律这种一般途径来发展,而只能通过虔诚而深入研究体现在《古兰经》、在圣训中的神启法律,发现、领会和解释它们的含义,从而不断创制出新的法律规则,推动伊斯兰法的发展。这种研究神启法律并将其运用到社会实际中去的任务就由教法学家来担当了,教法学家发展伊斯兰法的方法前面已经说过,这就是注释《古兰经》,传述、编纂圣训,运用公议和类比等。伊斯兰法从最初的一种简单法律,发展为庞大的体系,就是通过这种途径完成的。法学家在阿拉伯帝国地位很高,四大法学学派的权威确立后,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都必须遵守它们提出的规则。3)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伊斯兰法的神启性质决定了它的严格性,因此它是真主意志的体现,至大、至高、至尊,任何穆斯林,从普通信徒到哈里发,都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变更、修改和废除,也不受时间、地点的影响,具有明显的严格性和刻板性。但这种严格性只能停留在原则上,在实践中却表现出相当的灵活性,教法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不同情况来运用的。这种实践中的灵活性才使伊斯兰法这种严格固定、不能改变的制度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4)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蓄。伊斯兰法是阿拉伯帝国广大范

围内实行的法律,帝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悬殊,政治情况、文化传统也有很大差异,这是造成伊斯兰法分散杂乱的主要原因。从渊源来看,只有《古兰经》是统一的,圣训多如牛毛,法学学派林立,各派学者分散在帝国各地,所处的社会条件不同,接触的地方习惯和外来法律不同,他们从自己一派的利益出发,按自己的理解解释《古兰经》、传述圣训和创制法律,因而各派有自己的圣训汇编和法学著作,各派所主张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有许多分歧。但这些原则和制度都得到承认,都是伊斯兰法的组成部分,这种兼收并蓄的性质,是伊斯兰法能作为一个统一体而长期存在并向前发展的重要原因。

4、归责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英国在这一方面的发展经历了缓慢的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基本上发展到了下述程度:

(1)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这一原则原来仅适用于危险作业等狭窄的范围,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诸多事故责任需要重新调整,因此,无过失责任原则就扩展到了工业管理、交通运输、商品制造和销售、航空事业、环境污染等方面,且有继续扩展的趋势。

(2)出现了“比例责任制”。这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时由双方按各方过失之大小来承担责任。这也符合公平的原则。

(3)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这是考虑到责任人理所当然应该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的事实而进行的修改,1970年的一个法令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中之一人偿付了全部赔款,则他有权向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追偿。

5、答:与英美法系比较,大陆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律制度有以下特征:

(1)罗马日耳曼法系统地、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法国、德国等国系统而又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它们

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并且作为整个

法律制度的基础。

(2)罗马日耳曼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性,成文法是它的法律的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由宪法、行政法、民法、

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成文

法体系,法官审理案件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一般不

受判例拘束。制定法律注重层次和体系,讲究相互和谐

与配合。法学教授、专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有较重要

的影响。通常说,英美法系是法官造法,而罗马日耳曼

法系是教授立法。

(3)罗马日耳曼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办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审判中却起了主导作用。法官往往通过解释扩大适

用法律条款。

6、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法典,它用法律形式巩

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其他许多国家的民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世纪正是资本主义兴起和走向辉煌的时代,许多民族国家都纷纷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而法国民法典正为它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典范,使得它们能够在此基础上完成自己的法治建设。法国民法典以其简明的编纂技巧将罗马法的原则资本主义化,这一成果为深受罗马法影响的那些国家进行法典编纂提供了榜样,成为了它们争相模仿的对象。随着拿破仑的政服活动的进行,法国民法典传遍了整个欧洲,同时在殖民活动的推动下,法国民法典也传到了世界各地,许多国家都制订了民法典,为大陆法系的形成作出了巨大贡献。

7、现代以来,法国民法典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内容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4)19世纪末开始,在许多立法中改变了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对所有权不断扩大限制。

(5)“契约自由”原则也改变了,法律逐渐承认所谓“定式契约”、“强制契约”和“集体契约”等新形势。

(6)与过失责任原则并行,严格责任加强了。产业革命后,法院受理工伤案件时,开始扩大适用民法1384条,首

创了严格责任原则。

(7)关于合伙制度的变化。对民法典关于合伙的规定作了全局性的修订,最突出的变化是承认隐名合伙外,合伙

自登记日开始享有法人资格。认为合伙不是法人的传统

观念已根本改变。同时,增加了人员分担损失的义务、

夫妻合伙的规定,合伙契约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

等等。条目的内容更加具体了。

(5)关于法人制度的变化。法国早期民法对法人持否定态度,19世纪后资本主义进一步发达,法人制度应运而生。经过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次法律的颁布,实现了组织联合会的自由,1906年8月18日的法律还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联合会履行手续后可以成为法人。后来,私人股份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形式。

8、美国现代时期契约法的主要变化,一是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出现一些新的契约形式,如旅游契约、科研契约等;二是契约自由受到了限制,这表现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现代时期国家为执行一定的经济政策,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广泛地干预和调节,对工农业生产和交换实行国家控制和监督,规定产品质量、销售范围、价格水平、以与工人的工资和工时等等,从而使契约自由受到很大限制;另一方面是垄断资本的发展,出现了“定式契约”,条款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合意”,而是由单方面决定。

9、主要特点:(1)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和行使司法权(如规定民众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公民有权对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和申诉,所有等级的公民均有通过抽签方式当选执政官和担任各极行政官职的权利,设立陪审法庭等)。(2)实行公职人员选举制、任期制,并有较严密的监督制度和程序(如选举

产生"四百人议事会",提高民众大会的地位,颁布"贝壳放逐法",提高民众大会的地位,颁布"贝壳放逐法"等)。(3)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重大问题采用集体会议制度(如克里斯提尼立法规定由五百人组成的议事令为雅典最高行政权力机关,民众大会为最高立法机构,通过和批准国家重大事件)。(4)上述制度均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法律的格式均以"会议与民众决定"字样开头。

阶级局限性:(1)奴隶、妇女和异邦人没有公民权,自然无权参政。(2)能经常出席公民会议的人数不足十分之一,政治权力实际上操纵在少数上层有产者政治活动家手里。(3)农民和手工业者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原因,无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对高级公职人员的资格限制,更使他们与这些职务无缘。总之,雅典"民主政治"只是奴隶主、有产者的民主。

10简述《独立宣言》的主要内容。

(1)宣告了“天赋人权”原则。《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享有“造物主”所赋予他们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2)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宣言》宣布: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天赋权利,政府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如果某一政府违背人民的意愿,损害人民政府的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这个政府并成立新政府。

(3)《宣言》最后列举了英国的立法、司法、行政、军事、贸易等方面28条罪状之后,庄严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立共和

国,解除和废止对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和政治联系。

11、答:美国的法律承接英国法的传统,又有所发展,因为这两个国家在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法律上也体现得比较明显:

(1)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按照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原则。联邦有联邦的立法机关,州有州的立法机关。联邦有联邦宪法和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州有州宪法和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联邦有联邦的司法体系,州有州的司法体系。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

(2)美国的成文法比较发达。

美国不仅有一部成文宪法,而且从19世纪中叶以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后,成文立法数量大增,范围也很广。无论是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成文法都占很大比重,不仅绝大部分联邦法律都是成文法,各州法律也都大部分成为成文法了。

(3)美国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法律享有违宪审查权。

美国不仅制订了成文宪法,确立了严格的三叉分立原则,而且还把对宪法解释权赋予司法机关,从而使司法处于优越地位。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切法规的合宪性。如果法院认为某项立法违宪,即可拒绝执行而使丧失法律效力。

(4)“遵循先例”原则在美国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美国法虽然继承了英国法判例法原则理,但在美国遵循例原则却

有很大的伸缩性和灵活性,美国最高法院从来也不认为应受它自己判例的约束。因此,美国最高法院改变它自己的判例是常有的事。

(5)美国法律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

种族压迫、种族歧视是美国社会的痼疾。1787年美国宪法并没有废除奴隶制,南北战争之后,虽然在宪法上废除了奴隶制,但南方《黑人法典》依然存在,在美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对有色人种压迫、歧视和隔离的法律制度,即使在最高法院也曾经宣称“隔离但平等”。虽然到了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美国黑人抗暴斗争的迅速发展和高涨,国内国际舆论的压力,美国才被迫制订了一些“消除种族隔离”方面的法律和判例,但这只是法律上的规定,并不等于“种族歧视和隔离”实际上的消除。实际上美国社会今天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浓厚的种族主义的阴影。

12.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是:

(1)结构体系异常复杂。古印度宗教众多,先后兴起了婆罗门教、佛教和其他较小宗教,因而相应出现了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每一种法又有各种不同的渊源,如婆罗门教法的吠陀经、法经、法典,佛教法的三藏,这两种法的渊源又有交叉,如婆罗门教法的主要渊源《摩奴法典》又是佛教法的渊源之一。

(2)法律与宗教紧密结合。宗教在古印度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密不可分,宗教

经典是基本法律渊源,法律汇编也包括宗教教义;法律要依赖宗教去贯彻实施,宗教也要凭借法律去有效传播,二者互为补充。(3)严格维护种姓制度。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严格等级制,它把居民划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均有严格区分,职业世袭,种姓之间永远不能混杂。古印度法严格维护这一制度。

(4)法律汇编是法律和宗教、哲学、伦理道德的混合体。13、简述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是十月革命之后苏俄颁布最早、最有代表性的一部民法典,它是法制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典,整个法典共分四篇: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具有如下特点:

1)与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典不同,它把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排除在法典之外,另立婚姻家庭与监护法典,这在立法上是一个创新,为各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范例。另外,有关劳动关系、土地关系等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放在民法典中,而分别由有关立法加以调整。

2)全体公民不问性别、种族、信仰、社会出身,均赋予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不得剥夺或加以限制。但民事权利不得滥用,不得违反国家的利益。

3)由于基本生产手段已经社会化,民法典的中心任务是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物权篇把所有权分为国家的、合作社的和个人的

三种,但在允许一定限度内存在私人所有权的同时,坚决地保障土地、矿藏、森林、水流、公用铁路等一切经济命脉应为国家绝对所有。

4)债和继承篇规定得比较简单,而且对某些行为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有关契约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占有很大篇幅。

14、试述现代英国法律的发展趋势。

(1)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上升,并逐渐趋于系统化。英国在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虽然仍保持着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古老传统,但判例法的比重和作用显著下降,制定法的比重作用显著上升,并逐渐趋于系统化。从19世纪中叶,特别是20世纪以来,英国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大量的、内容广泛的立法的颁布,使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明显上升。这种演变根源于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大量出现,都是前所未有的,用判例法原则来调整显然已经不够了。判例法具有个体性和不明确性的缺点,根本无法满足今天社会关系和国家事务的需要。所以,许多领域都需要用制定法加以明确规定和调整,而不是判例法所能胜任的。至于一些传统的法律部门,在近百年来的改革中,大部分也都用制定法形式成文化了。尽管制定法上升的趋势日益明显,但英国法仍然基本上是判例型的。自19世纪后期以来,英国采用各种形式对庞杂浩繁的法令、条例进行系统化整理和编纂。1965年国会通过了《法律委员会条例》,根据这个条例成立了各种法律改革委员会,以促进法律的系统化和

改革。

(2)英国法律在英格兰之外地区的适用范围逐渐缩小。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民族解放运动兴起,英国的殖民体系土崩瓦解,1931年12月通过的《威斯敏斯特条例》承认了各殖民地、自治领和附属国的不同程度的独立地位,这就使得英国法律在这些地区的适用受到了很大限制。目前这些地区虽然形式上还保留了英国法的体系,但在实质内容上已经加进了许多自己的因素,因而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

(3)欧共体法对英国法律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欧共体是西欧一个以实现政治经济一体化为目标而成立的国际组织,它自身有着自己的法律,而且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适用于其成员国,而英国又是其中的一员,这就决定了英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欧共体法的影响。同时因为欧共体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成文法,这在另一方面也促使了英国判例法和成文法的融合,并使之成为一种趋势。

15、简述1952年《统一商法典》的主要特点。

《统一商法典》是普通法系中一部具有美国特色的商法典,它是在综合过去诸单行商事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法而制定出来的,是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结合的产物。法典的主要特点是:(1)法典适用的对象与传统的商法典不同,传统商法适用的对象只限于商人,而美国统一商法典既可适用于商人,也可适用于一般的民事买卖行为。这既反映了英美法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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