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永嘉县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切实推进下山扶贫搬迁项目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浙江省下山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下山扶贫搬迁的原则
第二条下山扶贫搬迁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查研究、科学决策、政策导向、组织协调功能,始终强调群众自愿,严禁强迫命令。
(二)因地制宜、就近安置。根据迁出、迁入地的资源和环境条件确定移民点的规模大小和安置形式,以本村安置为主,原则上不提倡跨乡镇移民。
(三)统筹安排、政策保障。统筹抓好政策引导、资金整合和工程建设,在确保顺利搬迁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村民的生产、生活等发展需求的后续工作。
(四)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根据区域特点和工作实际,注重规划布局,并依据规划实行分类指导、分层推进,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逐步推进下山扶贫搬迁工作。
第三章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列入下山扶贫搬迁扶持的范围与对象:
(一)居住在高山远山、交通条件差、基础设施落后、发展潜力有限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自愿搬迁的农户;
(二)因地质灾害等原因经省国土部门认定需要避让搬迁的农户;
(三)受其他自然条件影响或县政府认定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搬迁的农户。
第四条搬迁人口按户籍实际在册人数计算。
第五条下列对象不列入下山扶贫搬迁扶持范围:
(一)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自有住房的;
(二)户籍在村内,已“农嫁农”,应迁而未迁的对象;
(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分户的对象;
(四)本人及直系家庭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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