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永嘉县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永嘉县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永嘉县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切实推进下山扶贫搬迁项目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浙江省下山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下山扶贫搬迁的原则

第二条下山扶贫搬迁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查研究、科学决策、政策导向、组织协调功能,始终强调群众自愿,严禁强迫命令。

(二)因地制宜、就近安置。根据迁出、迁入地的资源和环境条件确定移民点的规模大小和安置形式,以本村安置为主,原则上不提倡跨乡镇移民。

(三)统筹安排、政策保障。统筹抓好政策引导、资金整合和工程建设,在确保顺利搬迁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村民的生产、生活等发展需求的后续工作。

(四)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根据区域特点和工作实际,注重规划布局,并依据规划实行分类指导、分层推进,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逐步推进下山扶贫搬迁工作。

第三章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列入下山扶贫搬迁扶持的范围与对象:

(一)居住在高山远山、交通条件差、基础设施落后、发展潜力有限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自愿搬迁的农户;

(二)因地质灾害等原因经省国土部门认定需要避让搬迁的农户;

(三)受其他自然条件影响或县政府认定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搬迁的农户。

第四条搬迁人口按户籍实际在册人数计算。

第五条下列对象不列入下山扶贫搬迁扶持范围:

(一)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自有住房的;

(二)户籍在村内,已“农嫁农”,应迁而未迁的对象;

(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分户的对象;

(四)本人及直系家庭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的对象。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