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使用固定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公司固定资产核算的全部资产,不包括经营性租赁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按照“总量控制、预算管理、统一标准、实物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配置和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固定资产采取价值登记和实物登记并行的办法,即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折旧和清理等进行相关核算,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数量、物理结构、保管地点等实物形态登记台账。会计核算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办公室登记的实物台账应定期核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分类
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公司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以及办公家具等有形资产;
(二)公司一次性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资产。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并满足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如果一次性购入的多项资产中还包括固定资产以外的资产,应按上述方法,分别确定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成本。
(三)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家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为经营活动而购建的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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