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精选文档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接待制度目的1.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医院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提高医1.1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正确及时接待处理好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制定此制度。 2.范围适用于我院发生的各类投诉/纠纷。2.1 3.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3.1

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属)职责4.医务科: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4.1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调解、谈判和处理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诉讼等工作。直接介入处理案件复杂、医患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其他任何科室、任何人无解释的权利和义务。

4.2办公室:负责协助医务科对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工作。负责接待病人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的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4.3客户服务中心务及环境设施等提出的意见或建议。4.4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制止和平息暴力事件,保证当事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安全,并配合医务科、责任科室积极创造医患谈判的条件,以便医务科尽快、有效介入解决纠纷。配合警方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4.5责任科室:一般医疗纠纷(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除外)原则上归属各部门处理。病区各科室医疗纠纷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门诊各科室医疗纠纷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急诊科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由药品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药剂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引起的纠纷由设备科科长负责处理,收费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财务科科长负责处理,由后勤保障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行政科长负责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处理。

5.内容

精选文档 5.1医疗投诉受理原则: 5.1.1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5.1.2引导投诉人依法有序投诉的原则: 5.1.3服从上级机关和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原则。一般投诉事件的处理程序。5.2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客服中心应热情接待前来投诉的病人5.2.1或家属,认真听取投诉人的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对能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服务人员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医务科投诉。客服人员根据投诉记录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应5.2.2处理投诉结果。的部门,对需要相关部门做出解释或回应的请相关科室联系来访者。一般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上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5.3

法》。遵循公开、公平、及时、实事求是原则,明确责任、疏导患方,力求合理地解5.4 决问题,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纠纷。 5.5医院设立医务科、门诊客服中心专门接待病人投诉/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事件较复杂的在1575.6医疗纠纷的处理一般情况的要在将处理结果回复患者或沟通。医疗纠纷发生后,

当事科室责任人、上级医师、科主任、护士长积极向患方做好5.7

解释工作,尽量把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当患方不能接受解释时,医方当事人告知患方直接到医务科进行投诉。医疗纠纷处理中就患者的治疗问题,当事医务人员有义务与患方沟通,不得逃避患者及家属。医务科负责通知科室对医疗文献的整理收集、保管等工作,避免举证不能的情 5.8况发生。协助科室及时决策,迅速研究制定接待处理原则与具体方案。协助科室与相关部门做好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现场实物封存。负责对重大医疗纠纷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死因不明确的患者,协助科室动员家属是否同意尸检,并告知尸体存放方法。及时召集医院医疗纠纷裁定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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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调查医疗纠纷。医务科接受委托或投诉后,应及时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责任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及其他医务人员应配合医务科工作,否则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医务科应尽快做出初步调查意见及处理方案,向主管院长报告,向患方家属通报和解释。

5.10医患谈判。当突发重大恶性事故发生需要医患谈判时,由主管院长、医务科科长、保卫科长,责任科室主任组成应对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谈判代表由医防科长出任,必要时主管院长亲自出任。

5.11一般医疗纠纷的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5.11.1当病人和医护人员现场发生口角、争执时。(5人以下纠纷事件为一般纠纷事件)

5.11.1.1当病人和医护人员发生纠纷时,应及时通知安保人员到场处理。严禁医护人员对病人有过激行为。

5.11.1.2接报后安保人员应迅速到场,即时提议当事医护人员保持冷静并脱离现场,同时劝解和安抚病人或其家属冷静下来,寻找正当途径解决问题。

5.11.1.3如果病人或其家属不听劝告,仍然吵闹,要设法把他们引导带离现场到不影响医院正常运作的场所(例如:医院办公室等),更具事件情况并通知医务科及相关科室及领导前来协调处理。

5.11.1.4对确属无理取闹并严重影响医院正常运作的人员,保卫科应视情况把闹事者强制送出医院或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

5.11.1.5根据双方处理结果,保卫科进行时态的评估,若事件已得到解决,做好记录;若事件仍有矛盾,保卫科派人积极跟进事件,并有效控制、处理、平息事件。

5.12严重医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5.12.1当有大批(5人及以上人员)不明身份人员涌入医院范围或因医患纠纷有大批人员来冲击医院时的应急处理。

5.12.1.1医院任何岗位值班保安员发现有大批不明身份的人员进入医院范围内时,都必须马上上报告医院总值班和医院相关领导、同时保

精选文档卫科安排人员进行跟进,值班人员报告时要把来人情况(例如:来数量、人员情绪是否激动,是否持有器械等)讲清楚。人的如果来人无闹事迹象,门岗值班保安员首先要礼貌主动上前询5.12.1.2

问来人需要什么帮助。值班员应礼貌让其联系医院相如来人告知为参观人员,5.12.1.2.1 门,在医院相关部门人员的陪同下才可给予放行。关部如果来人称是来院就诊,但行为不像就诊人员时,如不 5.12.1.2.2是首先去挂号或咨询

等,而是进入医院门诊区域到处走动,保卫科科长应及时通知监控室利用闭路电视系统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监控,并调派巡逻人员远距离的跟踪监视,制止一切影响医院正常营业和对医院不利的行为,其中也包括要制止在院内拍照的违规行为。

5.12.1.3如果来人有闹事迹象,保卫科要迅速组织人员前往控制现场并尽可能把来人控制在大门之外,如为医患纠纷应马上通知医院医务科到场处理。

5.12.1.4如果来人大大超出当时的安保人员力量,立即拨打110报警。

5.12.1.5安保人员应尽量保持克制,不要与来人发生正面冲突,全力配合医院医务科的协商处理工作。但如果发现为首人员不听劝告,继续煽动其他人员闹事、冲击医院和损毁医院仪器设备、设施,安保人员应及时报告派出所警员,并协助使用强制手段把为首闹事分子制服,驱散其他人员,平息事端。

5.12.1.6当冲击行为发生时,任何危及医院病人和医院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危及医院财产安全和影响医院正常运作的行为,安保人员必须坚决制止。

5.12.1.7即时院办利用照相机、录像机把伤害院方人员或其他病人和损坏医院仪器设备、设备设施的人员和行为予以摄制取证。

5.12.2当医院发生枪击或挟持人质事件时的应急处理。

5.12.2.1医院任何区域发生枪击或挟持人质的事件、现场工作人员在保

精选文档电话和监控室电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及时拨打110要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问清案发的时间、监控室接到报警电话后,5.12.2.2

地点以及犯罪分子及人质的数量,人员伤亡情况等,及时通知保卫联系。科并进一步与110保卫科接报后要及时组织安保人员加强对案发区域的警戒,禁

5.12.2.3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或靠近案发现场,同时在安全的条件下对事发区域其他人员进行及时疏散。监控室利用闭路电视系统密切监控事发现场区域的情况,并不5.12.2.4 断把最新情况上报医院领导。案发区域医护人员当确认对自身和受伤人员生命安全不会构成 5.12.2.5 威胁时,应及时组织医护人员对受伤人员实施抢救。在公安人员未到达之前,任何人员不要轻举妄动,以免对人质5.12.2.6

和自身安全构成威胁。公安人员到达后,安保人员人员应在公安人员的指导下积极配合拯救人质和抓捕犯罪分子的工作。保卫科要做好整个事件的详细记录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逐级5.12.2.7

上报。医疗纠纷报告与总结。5.13三天内向小时内组织全科讨论,对于有过错医疗纠纷,责任科室245.13.1报告:科室有暴力倾向的恶性事件,医务科提交书面报告。对于复杂的、重大的、当事人或当班人员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立即向医务、保卫科报告,医务科立即向主管院长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值班代行院长职权时,责任科室立即向总值班报告,总值班立即同时向主管院长和医务科报告。总结: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结束后三天内,责任科室组织全科讨论,并5.13.2

写出教训总结报告,一周内交医务科。相关文件6. 2002年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 6.1附件7.

7.1附件一:医疗争议赔偿/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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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附表

8.1 医院投诉登记表

附表一:

医院投诉登记表

投诉方式:□来电□来访□来信□其他

与患者关投诉人姓

患者姓患者性住患者年门诊被投诉科投诉时人邮政编联系电投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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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流程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流 程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及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 (二)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纠纷处理完结6个月后医疗机构可以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

卫生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

卫生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 2010-01-26 10:23:07来源: 卫生部网站跟贴0 条手机看股票 卫生部网站1月26日讯卫生部今日公布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称,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并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要求,争取补贴。 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2)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院内鉴定 (3)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4) 第五章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5) 第六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6) 第七章管理者的责任 (7) 第八章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从重追究范畴 (7) 第九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8) 第十章附则 (9)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医院。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院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doc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我院医疗纠纷投诉与处理工作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泸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医疗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在其未明确定性之前,均属医疗纠纷。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部门 1、发生医疗纠纷科室,具体由科主任负责。 2、医务科,具体负责人为医务科科长。 3、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人为该职能部门负责人。 4、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人由医院领导指定。 三、医疗纠纷接待处理程序 1、报告接待程序。 (1)任何科室发生医疗纠纷,病人直接投诉的,应及时向总值班或医务科等职能部门报告,医务科或其他职能部门、总值班根据投诉或报告情况通知当事科室,由科室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调查处理。 (2)科室内部发生医疗纠纷,由当班人员通知科室负责人协调处理。 2、处理程序。 任何医疗纠纷发生后先由当事科室负责协调处理,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科室处理未果的,由医务科等职能部门出面处理,职能部门处理调解有困难的,向相关院领导报告,由医院组织处理。 3、处理步骤。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按如下步骤处理: (1)当事科室积极组织力量,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将损害或影响降到最低。 (2)当事科室应安排相关人员接待、沟通和调解,整个过程均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文字记录。对纠纷的焦点,科室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和处理的结果答复患方,医患能相互谅解,则纠纷处理结束,若未达成一致,科室将讨论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医务科等职能部门汇报(包括此次纠纷科室有无责任或过错,有多少,处理结果,对当事人及科室的处理意见),由医务科等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处理。 (3)科室未协调处理好的纠纷报告至医务科或其他职能部门后,由医务科牵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同时组织院内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对此次医疗纠纷作出评估、鉴定,根据评估鉴定意见,再次与家属进行沟通座谈,争取协商解决,医务科做好相关记录。 (4)若医务科或其他职能部门与患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医院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协助解决,进入医疗纠纷调解程序,或直接引导病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司法程序处理。 四、绩效挂钩 以权威部门鉴定、或法院审理结论、或本院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为依据,分下列情况进行绩效挂钩。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教学文稿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 度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及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 (二)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纠纷处理完结6个月后医疗机构可以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

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尸体。尸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在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依法承担。 (四)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反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机构做好调查工作。 (六)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交书面答复。 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有以下行为的,经劝说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分别有八种行为: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修订版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四章【纠纷评估】 第五章【性质认定】 第六章【经济罚则】 第七章【行政罚则】 第八章【风险基金】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为了处理医疗纠纷(事故)责任明晰,奖罚有据到位,以警示全院工作人员依法执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标】全院各医疗科室、各职能科室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安全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 第三条【预案】医疗纠纷(事故)高危科室,要针对本科医疗纠纷发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本科室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并报医防科备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领导负责制】医疗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医院各主管领导、各临床科室主

任、各职能科室科长在各自分管职能范围内,对其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第五条【医防科职责】医防科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调解、谈判和处理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诉讼等工作。 第六条【医教科职责】医教科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协助医防科对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工作。 第七条【保卫科职责】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遇有暴力倾向苗头时,负责向警方及时报告。当医患双方谈判时,应医防科要求指派保卫人员全程陪同医院谈判代表,不得离开谈判现场,确保谈判代表人身安全。对于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暴力行为以及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行为,保卫科要果断制止,并负责现场取证,向警方和医防科提供证据。当患方在医院科室恶意闹事时,当事科室应立即通知保卫科,保卫科应立即到达当事科室(最多不超过5分钟),并在闹事平息之前保卫科不得离开现场,保卫科应保证当事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安全,并配合医防科、责任科室积极创造医患谈判的条件,以便医防科尽快、有效介入解决纠纷。 第八条【责任科室职责】一般医疗纠纷(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除外)原则上归属各部门处理。病区各科室医疗纠纷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门诊各科室医疗纠纷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急诊科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由药品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药剂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引起的纠纷由器械科科长负责处理,收费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财务科科长负责处理,由后勤保障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行政科长负责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医疗纠纷由医防科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处理。 第九条【复杂、重大案件解释】对于案件复杂、医患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由医防科直接介入处理,其他任何科室、任何人无解释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由医防科向患方解释。 第三章【处理程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

专业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2018版修订稿)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有力地保障患者安全,增强全院医护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的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进行第三次修订。 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一)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各临床、医技科室要根据本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贯彻落实。 (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或不良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及时亲自参与事件处理,控制事件进一步发展,力争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内,并将调查处理经过在24小时内向医务科报告。 (三)在上报医务科的同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与纠纷有关的全部病史资料。若患方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

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病史及实物均保存在医院。 (四)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负责进行专项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患者及家属答复、解释。 (五)对于重大纠纷或医疗事故,应组织院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院内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专家组(具体人员见附件)进行讨论,确定事件性质,明确主体,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持续改进,并及时在全院内部进行通报。 (六)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需组织全体人员进行讨论,提出科室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持续改进,做好科室相应文件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医务科。根据调查结果及科室意见,由医务科拟定初步处理方案。 (七)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由所在科室和医务科共同进行。当事人应适时介入,特别是在处理与反映情况有较大出入事件时,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参与解答病人及家属所提问题。涉及到对病人进行经济赔偿时,科主任应参与赔偿数额的最终商定。 (八)医疗纠纷病例的尸检、申请医学会鉴定、协议公证及法院应诉等事宜,由医务科牵头,所在科室及当事人参与。 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力口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

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 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 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

2020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的意见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

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广新局、各乡镇政府、各医疗机构、: 为了有效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河北省综治办、司法厅、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建设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保留诉讼权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监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属地管理原则。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对于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异地

(非医疗机构所在地)调解的纠纷,被申请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受理的也可异地调解。 二、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调解委员会设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设立泊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组建法学专家库和医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调解委员会依法、规范调解。 加强调委会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渗透到医疗服务有关环节之中。市直医院要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或确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情况报市卫生局、司法局备案。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市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3.负责调处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 4.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5.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院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院内鉴定 第八条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院内医疗纠纷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一)医疗纠纷处置专家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二)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

【精编版】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1

【精编版】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1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1) 医疗纠纷的处理制度与流程...................................................................... (6) 医疗风险防范、控制制度及工作流程...................................................................... . (9)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 (20)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 程 ..................................................................... . (24)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26)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四章【纠纷评估】 第五章【性质认定】 第六章【经济罚则】 第七章【行政罚则】 第八章【风险基金】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 程序化和规范化。为了处理医疗纠纷(事故)责任明晰,奖罚有据到位,以警示全院工作人 员依法执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标】全院各医疗科室、各职能科室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安全意识, 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 第三条【预案】医疗纠纷(事故)高危科室,要针对本科医疗纠纷发生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切实可行的本科室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并报医防科备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领导负责制】医疗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医院各主管领导、各临床科室主 任、各职能科室科长在各自分管职能范围内,对其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承担

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根据全州“百个区域场所平安建设创建工程”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建立平安医院创建领导小组,受理本院范围内的医患纠纷,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由医务科负责调解工作。 (一)主要任务: 一、是调解医疗机构与患者或患者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医疗知识,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发生; 三、是向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报告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基本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的指导。 (三)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依医患纠纷当事人(患者或家属和医疗机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

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二、指定调解主持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家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街道)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 三、调解准备。调解主持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四、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主持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尊重科学,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五、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医患纠纷

一级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其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由最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或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为: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引起患者或者家属投诉,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和(或)对医院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务部为医疗纠纷处理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 第五条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防范 第六条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

第七条院科两级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规范,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诚信服务,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八条全体医务人员要有大局意识,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 第九条严禁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疗的不同意见,严禁诽谤他人,抬高自己的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禁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 第十条严格执行医疗十八项核心制度和护理十四项核心制度,严禁推诿病人。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消毒、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各科定期做好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检查、补充,保证抢救器材处于可以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实习医师均不得独自进行诊疗活动,必须在本院有带教资格的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医疗知情同意管理制度。知情告知过程,应严谨、客观、科学、完整,与患者或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耐心,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淡厌烦,不夸大疗效。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一并知情告知。无执业资格医生、实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家属谈知情同意。病情复杂或特殊治疗应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知情告知。重大、高危手术,或应用新治疗方法及实验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务科人员介入。 加强对重点病人的沟通,包括:1 、低收入阶层的患者。2 、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睦者。3 、自费患者。4 、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5 、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或预后难以预料者。6 、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一)总则 1、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3、各科应进一步建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医疗纠纷的受理 1、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部。 2、医务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院长根据医务部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协调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三)医疗纠纷的鉴定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协调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部,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1、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部。 2、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3、医务部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4、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协调;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学会鉴定专家参与协调。 5、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协调工作。 6、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医疗事故技术协调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医疗事故技术协调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仁爱医院医疗投诉管理工作,规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医院的具体工作需要,医院成立医疗纠纷领导小组,人员安排如下: 一、医院医疗纠纷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2.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3.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4.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5.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教育; 6.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 督促落实。 医疗纠纷预防监管制度

1.医院要加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监管,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格遵守医 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2.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 3.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4.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及时消除隐患。 5.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要按照省卫健委制定的管理规定进行,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 6.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医疗风险防监管制度 1.医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 货查验、保管等制度。 2.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 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工作例会制度 1、坚持每周一次工作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或周五下午召开工作例会至少一次。 2、周一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上一周的工作,安排和部署本周工作。周五例会主要是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交流工作体会学习心得,或者按要求开展专题学教活动。 3、集中工作例会签到制,因故不能参加例会者,需提前请假。 4、参加集中工作例会时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积极参与讨论,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5、专题学教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心得,有总结。 6、工作例会情况记入年终考评内容。 接访制度 1、医调中心每受理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接访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2、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并设立公开接待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3、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接访记录工作。 4、要设立专门的接访登记簿,对受理的纠纷及时登记。 5、接访登记簿应按有关表格要求记明患者、委托人、当事医疗机构及纠纷简要情况,最后应有记录人签名和接访日期。 6、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解决的简要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7、对不宜受理调解的纠纷,应明确告知,做好记录。调解后对达成协议的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应登记清楚。对打不成协议的要告知其他调处途径。 8、各项接访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时进行统计汇总、报告。 调解工作机制 1、联动联调机制。县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应该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动联调调解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对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时可向上一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 2、回避制度。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3、回访制度。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八大要素医疗纠纷的处理是每一家医院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处理好与坏会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医院的信誉和发展。 医疗纠纷的处理是一门科学,感情代替不了原则,道理代替不了法律。 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处理医疗纠纷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协商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也是第一环节。它是建造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商也是一门艺术,他能化解矛盾,融合心理,维护双方权益。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可分为七个阶段: 第一阶段:患者投诉“控告期” 此阶段是患者(家属)情绪最难控制,有时甚至失态。怨气、牢骚、愤怒会一股脑的向院方发泄,向医生发威。 此时院方(医生)一定要冷处理。听其言,无声胜有声。 第二阶段:耐心勾合期 院方要和患者(家属)倾心交谈,做好记录,用“规范化语言”回答患者置疑。 此阶段是患者观察院方为他们解决问题是否有诚意的“考验期” 第三阶段:患者争辩期 此期是在院方初步向患者解释后患者仍不满意,为自己疾病的现状和治疗二次争辩。 患者在这一时间里,情绪往往波动很大,如同“对驳公堂”一般。 此阶段院方要耐心听、听其言观其行,冷静对待,泰然处置,静观其辩。 第四阶段:院方对疾病解释期 此阶段是院方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病情,此时的解释至关重要,他关系到调解是否成功。院方是医学界的先生和老师,此刻你应当起到一个传道解惑的大师。 第五阶段:患者三次争辩期(患者置疑期) 此期是患者对自己本身的疾病有了一定的了解,但仍对自己疾病症状的痛苦感到疑惑不解而再次置疑,但语气较前有了明显缓和,甚至不争,以商议的探讨的口气和院方 对话。 此时院方要讲他的置疑讲深,讲透。 处理好会向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向发展,处理不好问题更严重。 此期双方都是心身疲倦。 第六阶段:责任分担期 责任双方互相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为最后解决实质问题铺垫。 第七阶段:终结期 此期经双方讨价还价,明确责任,事故后各自承担的责任,在公平、公正的气氛中签好协议书,妥善处理好,双方均满意,气定神闲,握手言和。 把握好每一个阶段的运做,在处理医患纠纷中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有时本来已经处理好,调解好的纠纷到了曲尽剧终收尾结束阶段由于院方的一句话、一个动作、一个漏洞,甚至一个眼神都会导致整个谈判的破裂,前功尽弃,终结为零,100-1=0的真理再现,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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