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计算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计算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计算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A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Q=Q1+Q2

式中: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A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下式计算

H=)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

A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距原点为:

x=a(Q-Q1)/Q=aQ2/Q

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距离;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

Q1、Q2、Q-同A2.1

附录B(标准的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B1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Q=Q a+(Q a+1-Q a)(h-h a)/(h a+1-h a)

式中:Q-某排气筒最市允许排放速率;

Q a-比某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

Q 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

h 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

h 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

B2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 b-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 b-表列排气筒的最高高度;

B3 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 c-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 c-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

附录C(标准的附录)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

C1 由于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故本附录仅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进行原则性指导,实际监测时应根据情况因地制宜设置监控点。

C2 单位周界监控点的设置方法

当本标准规定控制点设于单位周界时,监控点按下述原则和方法设置:

C2.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C2.1.1 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米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

C2.1.2 监控点应设于周界浓度最高点。

C2.1.3 若经估算预测,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域超出10米范围之外,可将监控点移至该区域之内设置。

C2.1.4 为了确定浓度的最高点,实际监控点最多可设置4个。

C2.1.5 设点高度范围为1.5米至15米。

C2.2 下述设点方案仅为示意,供实际监测时参考。

C2.2.1 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参考下图设点。

C2.2.2 当无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根据情况于可能的浓度最高处设置4个点。

C2.3 由最多4个监控点分别测得的结果,以其中的浓度最高点计值。

C3 在排放源上、下风向分别设置参照点和监控点的方法

C3.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C3.1.1 于无组织排放源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C3.1.2 监控点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浓度最高点,不受单位周界的限制。

C3.1.3 为了确定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

C3.1.4 参照点应以不受被测无组织排放源影响,可以代表监控点的背景浓度为原则。参照点只设1个。C3.1.5 监控点和参照点距无组织排放源最近不应小于2米。

C3.2 下述设点方案仅为示意,供实际监测时参考。

C3.2.1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参考下图设点。

C3.3按上述参考方案的监测结果,以4个监控点中的浓度最高点测值与参照点浓度之差计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理性看待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执行难的问题

理性看待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执行难的问题 近几年国家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般都会要求在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执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我中心在督查中发现,由于治理成本奇高,或治理技术欠缺,一些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不是很理想。 以广东省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为例,2012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电镀企业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华南督查中心在对该地区多家电镀产业园区和电镀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目前广东省尚无一家电镀企业能够稳定达到表三标准,企业迫于达标压力采用规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废水也不鲜见,崖门电镀工业园区、肇星污水处理厂还因此被广东省正在追究刑责。据一些企业负责人介绍,《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铜特别排放浓度限值为0.3mg/L,甚至低于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1.0mg/L),企业在执行该标准时不仅成本巨大,而且还缺乏可靠的治理技术,即使采用现有最先进的破络—沉淀工艺都无法使总铜达标排放。 该如何看待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难执行的问题?

据一些参与标准起草的专家介绍,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后,国务院在研究治理太湖时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太湖流域有许多小化工等重污染企业,但是绝大多数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而治理太湖污染必须从调整产业空间布局,将这些重污染行业从太湖流域搬出,才能根本解决问题。但是,让达标排放的企业搬迁是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如何破解这个困局,一种途径就是修改相关法律,让特定区域达标排放企业强制搬迁成为法律允许的事项,但这种途径涉及到法律的修订,涉及面广,周期也长,而且纵然是法律调整到位也只能管理新建企业,对立法之前已经合法存在的企业进行强制搬迁,在法理上也不太合适;另一种途径就是设立特别排放限值,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设立一个企业很难甚至无法达到的排放标准,促使这些企业搬离,这种途径较快捷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新出台的排放标准中大多数设置了特别排放限值。 从设置特别排放限值的出发点就可以看出,设置特别排放限值的目的不是让企业达到这个标准而继续存在,而是为了让企业因为达不到这个标准或是经济上不可承受而不得不搬迁。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不是一个普适性的排放标准。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来说,决定是否在特定区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一定要审慎、科学评估,因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很可能直接扼杀某些行业存在的可能性。对于地方环保部门来说,要结合区域环境承载现状,通过制定地方性排放标准、提高新建项目准入门槛等方式,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对那些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号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精编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16297-1996 ) 代替GB3548-83 、GB4276-84 、 GB4277-84 、GB4282-84 、 GB4286-84 、GB4911-85 、 GB4912-85 、GB4913-85 、| GB4916-85 、GB4917-85 、 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 批准1997 -01-01 实施 、尸、-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容量测算模型简介(环发[2003]141号)

附件二: 大气环境容量测算模型简介 说明:本部分内容是“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中提到的各推荐模型的简介,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各城市了解各模型的功能和基本原理,同时,了解如选用该模型,都需要准备哪些输入数据,以便各城市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前准备。 第一部分大气扩散烟团轨迹模型 1 大气扩散烟团轨迹模型简介 该模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开发。 烟团扩散模型的特点是能够对污染源排放出的“烟团”在随时间、空间变化的非均匀性流场中的运动进行模拟,同时保持了高斯模型结构简单、易于计算的特点,模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1.1 三维风场的计算 首先利用风场调整模型,得到各预测时刻的风场,由于烟团模型中释放烟团的时间步长比观测间隔要小得多,为了给出每个时间步长的三维风场,我们采用线性插值的方法,利用前后两次的观测风场内插出其间隔时间内各个时间步长上的三维风场,内插公式如下: [] ()t t t n n i t V t V t V V i ? - =? - + = 1 21 2 1 ) ( ) ( ) (

式中: V(t 1)、V(t 2)—分别为第1和第2个观测时刻的风场值; t ?—烟团释放时间步长; n —为t 1、t 2间隔内的时间步长数目; V i —表示t 1、t 2间隔内第i 个时间步长上的风场值。 1.2 烟团轨迹的计算 位于源点的某污染源,在t 0时刻释放出第1个烟团,此烟团按t 0时刻源点处的风向风速运行,经一个时间步长t ?后在t 1时刻到达P 11,经过的距离为D 11,从t 1开始,第一个烟团按P 11处t 1时刻的风向风速走一个时间步长,在t 2时刻到达P 12,其间经过距离D 12,与此同时,在t 1时刻从源点释放出第2个烟团,按源点处t 1时刻的风向风速运行,在t 2时刻到达P 22,其经过的距离为D 22,以此类推,从t 0时刻经过j 个t ?,到t j 时刻共释放出了j 个烟团,这时,这j 个烟团的中心分别位于Pij ,i=1,2,…j ,设源的坐标为(Xs ,Ys ,Zs(t)),Zs(t)为t 时刻烟团的有效抬升高度,Pij 的坐标为(Xij ,Yij ,Zij ),u 、v 分别为风速在X 、Y 方向的分量,则有如下计算公式: t 1时刻: 2 11211111001100110011)()()](,,,[)](,,,[)](,,,[s s s s s s s s s s s s s s Y Y X X D D t t Z Y X t W Z Z t t Z Y X t V Y Y t t Z Y X t U X X -+-==??+=??+=??+= t 2时刻: 2222222222112211221122211122111211121121111111111121111111111211111111112)()()](,,,[)](,,,[)](,,,[)()(],,,[],,,[],,,[s s s s s s s s s s s s s s Y Y X X D D t t Z Y X t W Z Z t t Z Y X t V Y Y t t Z Y X t U X X Y Y X X D D D D t Z Y X t W Z Z t Z Y X t V Y Y t Z Y X t U X X -+-==??+=??+=??+=-+-+=+=??+=??+=??+=

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类别精选文档

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类别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类别 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表四中三级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 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2004中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 固体废弃物: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11,一般废物和为吸纳废物分类处理。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等四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就此四项标准的相关内容,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 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发布实施以来,在控制烟尘、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烟气治理技术的成熟,锅炉单台容量的快速增大,现有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显得较为宽松。同时,我国燃煤量持续增加,单台容量较小的锅炉数量比例高,宽松的排放标准不利于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提升设施的运行水平。在当前能源结构尚处于以燃煤为主的情况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直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因此,为满足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而进行标准的修订显得尤为迫切。问:新标准的制定思路是如何确定的?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标准编号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年10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国标准 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现行状态现行

目录 .1相关文件 .?容 .?围 .2标准 .3概念 .4技术 .5数据 .6排放标准 相关文件 编辑 现行状态:现行(查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是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 (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2] (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计算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A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Q=Q1+Q2 式中: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A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下式计算 H=)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 A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距原点为: x=a(Q-Q1)/Q=aQ2/Q 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距离;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 Q1、Q2、Q-同A2.1 附录B(标准的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B1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Q=Q a+(Q a+1-Q a)(h-h a)/(h a+1-h a) 式中:Q-某排气筒最市允许排放速率; Q a-比某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 Q 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 h 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 h 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 B2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 b-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 b-表列排气筒的最高高度; B3 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 c-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 c-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 附录C(标准的附录)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 C1 由于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故本附录仅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进行原则性指导,实际监测时应根据情况因地制宜设置监控点。 C2 单位周界监控点的设置方法 当本标准规定控制点设于单位周界时,监控点按下述原则和方法设置: C2.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C2.1.1 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米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 C2.1.2 监控点应设于周界浓度最高点。 C2.1.3 若经估算预测,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域超出10米范围之外,可将监控点移至该区域之内设置。 C2.1.4 为了确定浓度的最高点,实际监控点最多可设置4个。

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1、建设项目概括 甘肃金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兰炭气、焦炉气、电石气综合利用年产8万吨液化甲烷项目投资42155.0万元,利用金昌日升隆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兰炭尾气并依托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Kt/a合成氨装置预处理后的焦炉气、电石气,经变压吸附后生产80Kt/aLNG产品,同时为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Kt/a合成氨装置提供原料气。从而实现了生产装置所用原料的大突破,使得生产成本大幅下降,在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变废为宝,解决了园区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1)项目名称 兰炭气、焦炉气、电石气综合利用年产8万吨液化甲烷项目; (2)建设单位 甘肃金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 拟建项目位于河西堡镇化工集中区,厂区北侧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西北侧为鑫华焦化有限公司厂区,东南侧为金泥水泥厂。 (4)建设性质及总投资 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总投资42155.0万元。 (5)建设规模 拟建项目新建兰炭气柜一座、变温吸附车间、变换车间、变压吸附车间、净化车间、深冷分离车间及产品LNG储罐等主体工程内容和配套的办公生活设施,投入运营后达到年产LNG8万吨的规模。 (6)产品方案 本项目年生产LNG 8.0万吨。 LNG产品目前没有国家标准,项目LNG产品部分参照执行《液化天然气一般特性(GB/T19204-2004)》的技术规格。 (6)建设内容 项目组成以及建设内容见表1:

表1 主要建设内容一览表 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鼓励类中第三十八项“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的第15项“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功能区划 ①环境空气功能区划 依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规定,本项目位于大气环境二类区域内。 ②声环境功能区划 河西堡镇对产业园拟建地区未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照《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规定,该区域是以工业生产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应属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 (2)现状环境质量及评价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CS 13.060.30 Z 60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 DB12/356—2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2008-01-18 发布 2008-02-18 实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2/ 356—2008 I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编制依据 (1) 3 定义 (1)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4) DB12/ 356—2008 II 前言 本标准列出了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共6 项指标。与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较,本标准不新增污染物指标。同时,本标准对天津市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 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文、杨勇、孙贻超、赵杰、陈瑞、孙静、康磊。 DB12/ 356—2008 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定义、技术内容和监测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8978-8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1、A-P值法在大气环境容量测算中的应用__徐大海

城市大气污染物(以SO 2为例)排放总量控制A-P 值法简介 一、采用A-P 值法确定总量控制区允许排放总量时所需的资料 1.总量控制区面积S 2.总量控制区内的功能分区的面积S i 3.功能分区的控制浓度(标准浓度限值)C i 二、采用A-P 值法确定总量控制区允许排放总量(万吨/年)的步骤 1. 根据总量控制区所在地区,按GB/T13201-91表1查取总量控制系数A 值(取中值) 2. 按功能分区的控制浓度(标准年平均浓度限值)C i 3. 确定各个功能区总量控制系数A i 值 i i C A A ?= 4. 确定各个功能区允许排放总量: S S A Q i i ai = 5. 根据总量控制区所在地区,按GB/T13201-91表1查取低源分担率α值,确 定各个功能区低矮源(面源)允许排放总量: ai bi Q Q ?=α 6. 计算总量控制区允许排放总量a Q 和低矮面源允许排放总量b Q ∑==n i ai a Q Q 1,∑==n i bi b Q Q 1 7. 如果计算出的a Q 值小于上级部门的指令允许排放总量,则在总量控制区内就使用该a Q 值可以继续采用A-P 值法确定总量控制区内各个功能分区内的点源允许排放量,也可以在该市的辖区内适当增加控制区面积(即增加新的开发区)以使A-P 值法计算的a Q 值与指令总量接近,但是不得超过指令值。 8. 如果计算出的a Q 值大于上级部门的指令允许排放总量,则在总量控制区内用下式计算出A 值后,再从本节第3条向下继续计算。 ∑==n i i i S S C Q A 1)/(指令

用该a Q 值可以继续采用A-P 值法确定总量控制区内各个功能分区内的点源允许排放量, 三、采用A-P 值法确定总量控制区内各个功能分区内的点源允许排放量的步骤 1. 根据总量控制区所在地区,按GB/T13201-91表1查取总量控制系数P 值 2. 按以下公式计算各个功能区内所有点源的初始允许排放量(吨/小时) 2610e i pii H C P Q ???=- e H -点源的有效高度(烟囱的实体高度加上抬升高度), 这里C i 用标准日平均浓度限值 3. 按点源的实体高度分类为低架源(排气筒高度小于30米)、中架源(排气筒高度大于或等于30米但小于100米)、高架源(排气筒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 4. 在功能分区内,将属于中架源的点源初始允许排放量相加,并乘以8760小时得到中架源的年初始允许排放总量Q mi ,并用(万吨/年)表示 5. 计算各个功能分区内的点源调整系数βi m i bi ai i Q Q Q /)(-=β 如果1>i β,则取1=i β 6. 在总量控制区内,将属于中架源的点源初始排放量相加,并乘以8760小时得到中架源的年初始允许排放总量Q m ;将属于高架源的点源初始排放量相加,并乘以8760小时得到高架源的年初始允许排放总量Q c ,二者都用(万吨/年)表示。 7. 计算总量控制区内的点源调整系数β )/()(c m b a Q Q Q Q +-=β 如果1>β,则取1=β 8. 再按以下公式计算各个功能区内所有点源的最终允许排放量(吨/小时) i pii e i i pi Q H C P Q ββββ??=?????=-2610 四、列出总量控制区和各个功能分区的允许排放总量、低矮面源允许排放总量和各个点源的允许排放量清单 五、将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A-P 值法试用于控制pm10时,低源分担率α值在长江以北可适当放宽到0.4,在长江以南可适当放宽到0.5 城市大气污染物(以SO 2为例)排放总量控制A-P 值法简介结束。

工业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对水环境的污染:水质恶化、改变水体功能、污染饮用水源、危及人体健康 工业废水的分类 污染物性质:有机废水、无机废水、重金属水、放射性废水、热污染废水 污染物种类:酸性废水、碱性废水、含酚废水、含丙烯晴废水、含铬废水 产生废水工业部门:冶金工业废水、化学工业废水、纺织工业废水、煤炭工业废水、石油工业废水 产生废水的行业:制浆造纸工业废水、印染工业废水、焦化工业废水、啤酒工业废水、制革工业废水 废水来源与受污染程度:生活污水、冷却水、洗涤废水、工艺废水、地表径流(初期雨水) 工业废水的主要污染物: 有机污染物:易降解、可降解、难降解 无机污染物:N/P、重金属、氟化物、氰化物 悬浮物:有机、无机 病原体 油类 热污染 放射性 工业废水的特点: 1 种类繁多,治理技术远比城市污水复杂 2. 组分复杂——难用单一处理技术解决——费用高 3. 污染物浓度高——处理工艺复杂 4. 可能排放有害有毒污染物——影响处理技术选择 5. 废水排放量大 6. 水质水量变化幅度大,使处理工艺复杂化 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原则: 三大政策: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谁污染,谁治理 强化环境管理,政策和法规 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策略: 1. 积极推广与实施清洁生产,实行污染预防、工业污染生产全过程控制,促进工业持续发展 2. 提倡工业废水与城市污水的合并处理 3. 调整乡镇企业的布局与产品结构,综合防治乡镇企业水污染 4.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

环境标准的分类: 质量标准、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09) GB强制性国家标准;GB/T推荐性国家标准;GB/Z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CJ城镇建设行业标准;HG化工行业标准;HJ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Y海洋行业标准;JB机械行业标准;JC建材行业标准;JG建筑工业行业标准;NY农业行业标准;QB轻工行业标准;SL水利行业标准;WS卫生行业标准;DB+*强制性地方标准DB+*/T推荐性地方标准 第一类污染物: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 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一定要求。 如: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放射性物质等。 第二类污染物: 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时对其最高允许的排放浓度符合一定要求。 如:pH 、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等。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由“浓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 (2)有利于推进清洁生产 污染物排放申请登记 (1)用法律手段调整排污者的权利与义务 (2)促进排污企业提高环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 (3)是政府部门掌握污染源动态,强化监督管理与科学决策的基本手段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1)促进总量控制而建立的制度 (2)强调保护要求与技术上的已有经验 (3)超过许可量时,按规定缴纳超标的污染费,具有经济杠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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