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001]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001]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001]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 内容提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 科学含义,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 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 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而推进司法改革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 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司法改革在赋予司法机关独立权的同时也须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权的 监督制约,以保证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司法改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 重大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明确 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 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 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 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 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 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 生活中的实现。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 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 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 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 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 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 的基础和原因。 ②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

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 ,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 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 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 只有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邓小平同志科学地借鉴了各种经验与教训 ,特别是总结了我国社会主 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惨痛教训 ,科学地 提出并论证了树立法律权威的极端重要性 ,并为在中国实现和树立法律权 威做出了贡献。 早在 1978 年,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首次 提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 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 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新党章总纲中也再次重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以后邓小平在多次讲话中又反复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 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有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 拾。 这就是说,邓小平一贯不主张个人至上,而强调法律权威,并在讲话中多 次使用法律权威一词。 因此可以说,树立法律权威是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核心。 江泽民、李鹏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在题词和讲话中强调法治和法

律权威问题。 现在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权威无疑是个核心问题。 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这不仅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性所决 定的,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树立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完善的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法的尊严,发挥法的 作用,实现法的价值 , 通过制度来限制人的随心所欲 , 规范人的行为 ,避免人 治对法的权威性的损害。 司法执法制度是法的权威性能否树立的关键 ,司法公正与法的权威性 有着直接的关系。 如果说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 ,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 了水源。 西方哲人的这一比喻是形象的 ,更是发人深思的,它告诉人们司法不公 会带来怎样的恶果。 二、推进司法改革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 当前司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没能提供应当提供的救济;公民 的法律信仰阙如;司法公正未能达到必要的程度;司法未能有效遏制腐败, 司法部门本身亦受到腐败的侵蚀;执行难往往使司法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这些不良司法现象的产生,除了各种社会外部原因以外,主要产生于司 法制度本身。 因此,笔者建议应主要围绕信仰、专业、独立、公正、统一这五大目标, 对有关司法制度作相应的改革。 但颇令人遗憾的是,在缺乏理论和知识准备的情况下,许多改革所起

到的常常是负面的作用。 我们与法制发达地区之间在司法制度上最大的差异乃是,在中国,建 立在法律知识专业化和司法人员职业化基础上的司法独立还是一个正在 争取的目标,维护这种独立的相关制度 还远未建立,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之间还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③司法的良窳关系着民心的向背, 司法能获得人民的信赖与尊重, 是 社会得以发展的重要力量。 ④因此, 只有将每一项改革建立在坚实的知识基础之上, 今天的改革 才不至于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 ⑤在司法改革的方式上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切实推进人权教育, 造就一群被法律重塑的新型公民。 要特别强调司法独立不是司法者的一种特权,而是国人的一项基本人 权。 独立的司法是实行法治的民主自由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 这种独立意味着司法功能的行使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的干涉,但并不 意味着法官有权恣意妄为。 司法独立更多的是正义享受者的一项人权,而不是司法者自身的一项 特权。 ⑥在强调司法改革不是司法者的专利, 司法独立也非司法者攫取自身 利益而独舞工具的同时,必须真正下大力气开展全民法律教育决非行政当 局运动式的普法教育,而是公民发自肺腑地汲取法的养分,法治规制下的 政府则提供开展法律教育的平台,即做好服务工作,以期从灵魂上重塑和

改造那些历来漠视法律的大多数民众绝非贬抑,实在是现实如此!。 要知道真正的法治绝不仅仅在于冷冰冰的条文、威凛凛的法官、硬梆 梆的警棍和空洞洞的判决,而是有一群被法律重新塑造过的新型公民,他 们信仰法律,把司法独立视为天理,并愿意尽力去捍卫,只有这个时候, 我们才能说我们的司法改革成功了,才能说司法被真正‘归位’了。 ⑦2、改革法学教育制度和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大力提高法官的专业水 平。 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 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 部分,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 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它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差距,法学 教育的产品—法学人才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尚不尽 人意。 因此,有必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升 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为法学人才在各方面充 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法学教育机构与司法实务部门应是一种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共同体 关系正如有的学者所称法学家和求法律家同等重要, 均系专家, 各有所长, 而不可文人相轻、相互攻诘贬抑,各行其是。 在法官的挑选上应当切实遵循独立、能力和正直的原则,注重被挑选 对象的品德操守与业务技能,改变过去那种片面强调政治素质轻视业务素

养,重使用轻培训的传统做法。 在对法官业绩的评价上,也亟需更新观念,改变过去那种论资排辈、 重行政级别轻专业技能、重温驯听话轻个性飞扬在此作褒义使用,特指刚 直不阿、有创造精神,不愿随波逐流敢于面对职业带来的寂寞与孤独,实 践法治精神,追求法之公平正义的法官的旧的做法,努力为法官提供一个 宽和、严谨的人文环境。 3、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体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应 受到弹劾和降职、免职。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官特别是法院院长受制于同 级领导机关是无法守好这道防线的。 因此,应下大决心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体制,确立对法律负责的信念,确 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人类司法的发展史上,没有哪一种法律理念像司法独立那样,推动 着司法的法律化、职业化进程;也没有哪一种制度像司法独立那样,锻造 着法律运作的政治空间和专业意蕴。 ⑧司法的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是法院公正履行审判职能的内在要 求。 为了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要求,法院和法官要具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审判权的能力和抗干扰能力。 自上而下完善司法体制的设置,正确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 影响独立司法的现实问题,为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 官资质保障及身份保障。

4、改进审判指导方式。 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不影响下级法院独立审判的方式指导审判工作,提 高司法水平。 如以讨论、讲座、会议等形式,交流司法工作经验,研讨疑难案件, 提出新的法律见解,统一对审判实践的看法等等。 上级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还可以发布司法规则、制定司法解 释、 编纂案例注意此案例非彼判例, 判例更彰显法官的智慧, 更耐人斟酌、 考量。 如此方可以提高基层法官的水平,并增强其独立意识,以维护司法整 体的独立性。 在强调法院独立审判的同时,也应加强调查研究,与时俱进,积极稳 妥地推进法官个人的独立。 过去无论是合议庭还是审判委员会,我们总是过多地强调了法官集体 的智慧,殊不知,没有个体的小智慧哪来集体的大智慧,经典马克思主义 认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司法个案的多姿多彩也势必要求办案法 官敢于独辟蹊径,依凭自己的社会经验和司法理念作出相应的判断。 这种判断理应获得尊重,在有些地方的裁判文书改革中已公开合议庭 少数人的意见,但仍觉不够,因为那些隐藏在裁判文书背后的庭务会、审 判长会、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大多未亲历具体个案的庭审,还在对案 件裁判结果施加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合议庭具体成员的意见也只记载在案 卷副卷中,而该副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无权阅看的。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大多数民事案件的两审终审制,且规定中级以

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似乎这样规定对应了中级以上 人民法院的地位,也反映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审理案件的复杂性。 但从笔者十多年的法院工作经历来看,这种制度的设计有着先天的不 足性,因为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审判权,从理论上笔者认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案件审判上应当是地位均衡 的,不应存在上级法 院对下级法院具体个案上指手画脚的现象,上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 件也未必一定比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更疑难复杂,尤其是在我国现行 审级制度下,案件的分配多少有些利益驱动的成分经济纠纷案件尤烈,故 此,在当前上级人民法院在承办越来越多案件的同时,也就顺理成章地无 力履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了。 笔者建议在将来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应采取列举式具体规定在中 级以上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可以采取独任审判制,以符合审判实践规 律, 也有利于调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动性, 提升其业务技能, 增强其审判权威,也有利于更好地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公正就法院而言就是依法公正行使 审判权。 从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执法情况看 ,可以说绝大多数法院工作人员是能 够做到公正执法、秉公办案的。 但不容忽视的是 ,在少数法院和少数工作人员中确实存在着执法不公 甚至枉法裁判的问题。

究其原因,不外两个方面从外部执法环境看 ,社会上种种不正之风对人 民法院执法活动的干扰和影响是非常普遍的。 当事人通过各方面的关系托人说情,请吃送礼; 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搞地 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也给法院执法造成了很大障碍。 从内部因素看,主要是一些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不高,立场不坚定,经不起 金钱的诱惑、人情的拉拢,导致枉法裁判;此外,有的法官审判业务素质不过 关,运用法律有偏差和失误,也容易造成执法不公。 为此,要使每一位审判员都成为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灵活的思维方 式、丰富的司法经验、广博的社会阅历、高尚的人格和职业操守的优秀法 官。 ⑨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每一名职业法官的追求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制国家的战略方针正在进一步落实。 法律作为管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日益对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产生 极其重要的影响。 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保证司法公正,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法治国家的建设至关重要。 四、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司法公正,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 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

犯法,贪赃枉法。 使监督充分发挥作用,既要切实使监督机构能行使监督职能 ,更要在制 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 当前在加强监督制约,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上,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 是要全面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 ;二是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 监督权。 邓小平同志关于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度有一系列重要论述 , 他明确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 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 ,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 律、纪律处分。 ……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监督的思想也批判地继承了西方理论家提出的 权力制约学说的合理因素。 即,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 ,不是几权鼎立的关 系,而是决定和执行的关系 ,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 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 ,同 时又是分工合作的关系。 江泽民同志说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 责。 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 实践已经证明,人大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之有效的国家制 度。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进行的具有最高法 律效力的监督。 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来说,它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 同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的监督相 比较,在本地区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监督机构,都必须置于人大及其常 委会的监督之下。 当然,对司法权的监督也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对于非法 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人大应予以制止,支持法院实现司法公正。 关于公民的监督应当看到,公民是最广泛的监督主体,在不危害国家的 安全和不侵犯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 ,应当逐步扩大公民参加政治 活动的权利范围,增强国家机关活动的透明度、公开性 ,使公民对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享有较充分的知情权。 鉴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应当建立完善的权利救 济制度,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权利及时、公正、有效的救 济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同样离不开公民的监督。 人民法院一方面要通过公开审判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 ,另一方面,也 应积极建立、健全一些必要的制度,如法官违法违纪举报制度、当事人评议 法官制度等以确保公民监督权的实施。 总之,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不仅要求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公 民的行为准则或规范,更重要的是,法治的存在以其本身的价值取向为支柱,

它蕴含着人类对公平、文明、秩序、和平等理想的追求,要求法从制定到实 施的整个过程,对任何社会主体都是公正的。 司法作为使法治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关键环节,是实行法治的保障,要求 其公正是必定无疑的。 因而,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注释 ①梁慧星编《为权利而斗 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 10 月第一版,第 2 页。 ②刘晓军 《改革中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以审判委员会为考察对 象》 ,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首页>>程序法学>>青年学术 2002 年 9 月 26 日。 ③贺卫方《改革司法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02 年 1 月 4 日, 第 3 版。 ④翁岳生《迎接新 世纪从尊重人性尊严出发,建立温暖公正全民信赖的司法》,载《法 令月刊》2000 年第 1 期。 ⑤贺卫方《改革司法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02 年 1 月 4 日, 第 3 版。 ⑥张志铭《当代中国的司法独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2 年 6 月 7 日第三版。 ⑦邓科《司法改革现实与可能》,载《南方周末》2001 年 10 月 25 日第 7 版。 ⑧胡玉鸿《马克思恩格斯论司法独立》,载《法学研究》2002 年第 1 期,第 3 页。

⑨崔积明《提高审判员个体素质之我见》,载《人民法院报》理论专 版 2003-02-08。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一文由搜集整理, 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 处!




论新闻自由是民主的基石

论新闻自由是民主的基石 总是说:“人民有监督权。”那么人民的监督权从哪里来?我想,监督的前提是知情,那么人民的知情权又从哪里来呢?我想有两点是很重要的,一是要有多种信息来源。信息来源就是指民众可以从媒体(包括电视媒体和平面媒体得到有效真实的信息)。二是要有表达意见的自由。并且民众的合理意见也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公开,宣传。 从本质上说,大众传播是民主性的传播手段。不过它本身并不必然带来民主,它只是具有潜在的民主功能。大众传播越是发展,越是展示出其威力,越是促使不同的政治力量力图实现对它的控制。拿破仑已经看到,“三张敌对报纸比一千把刺刀更可怕”。所以他极力实现对报纸的控制,使其为己所用。而面对由政府控制的法国报纸,德国政治家梅特涅曾感叹说:“法国的报刊值拿破仑的30万大军。” 同样,那些曾为民主理想而奋斗的政治思想家都认识到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基石。民主制度以公民和各种社会集团自由平等地参与为基础,在各种政治力量的公平竞争和妥协中形成政治决策。它信奉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原则。新闻自由是民主价值观在传播领域的表现。这可能就是为什么每一只中国军队除了有将军还要有政委。 民主制度和它在法律上保障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大众传播事业发展的精神摇篮。鼓励大家自由发言,才能促进社会民主的发展。比如百家争鸣的时期,社会一片繁荣,充满合理的变革景象,而焚书坑儒的秦朝注定长久不了。而现代的大众传播媒介具有这种惊人的威力,它能够使每个公民在家里就看到遥远的首都发生的事情或国内和世界上任何地方发生的事情,并且有身临其境之感。它使政治事务不再遥远、陌生,更没有任何神秘可言。自由的大众传播媒介承担着至关重要的民主功能,是联系公众和政府的重要纽带。良好的新闻自由,给了大众良好的知情渠道和知情权。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新闻自由主要体现在所有公民都有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来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指出: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自由包括人们有权持有任何观点而不被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各种媒介搜寻、接收和传递信息的自由……这一自由不受国界的约束。” 在法律和民意的支持下,新闻自由在今天有了更好的发展。 但是,今天,很多人在上了几年的新闻传播学院、读了一批新闻传播学论著后,反而搞不清新闻学的核心任务是干什么的?记者究竟是干什么的?许多新闻院系的毕业生把在媒体上发表讽刺杂文、抒情散文、甚至长篇评论文章,以引起公众对他个人观点的关注和争论作为他最求的核心目标。很多新闻传播系的学生把脱口秀节目当成媒体的核心。而,今天的脱口秀和谈话节目不是在引导受众参与有实质性问题的讨论,而是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的空谈。特别是请一些政治上不成熟、业务不精的年轻漂亮的人来主持节目。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新闻频道总裁Michael Gartner在讨论新闻媒体与公众和社区的关系时说,“报纸的职责是向社区做出解释,而不是召集社区开会;新闻记者的职责是调查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报纸的职责是揭露坏事,但不是发动批判运动;记者和编辑的职责不是起草法规或领导一场运动或展开一场道德审判。”记者是新闻是公众的信托,记者是公众的托管人。“新闻是公共服务,新闻媒体归属于公众”新闻的职责是“促进民主建设、滋补公共生活、为公共问题寻找答案”。许多人都相信,新闻传播学的存在价值应该是为办好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提供专业、专业技能和专业人才。媒体的首要作用是确保一个现代社会的民主制度的健全。因此,为了建设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我们需要认清媒体与新闻自由的如下关系与矛盾。

浅析“张金柱案”中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析“张金柱案”中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组员:王华、马田予、郑和 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消息大意为: 晚9时40分许,夜幕下的郑州市街头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到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送院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近凌晨1时,记者在事故处理部门被告知,肇事车司机已经接受讯问。 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此后的一个半月,有关报道都是:“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10月13日,《焦点访谈》披露了这一血案,激起全社会的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王民义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10月17日下午,郑州市公安局公布了对张金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警衔的决定。12月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消息传出,近万人自发来到郑州中院门口。法院在门口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 检方认为,张金柱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张金柱撞人后还能驾车回到顺行道上,并在围追堵截的情况下驶过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三个丁字路口,能在障碍物前主动停车,在被打了一耳光后说,犯了法也不应该挨打,所有这些都表明:他是有清醒意识的,应当知道车底下拖着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人称,从张金柱供述的材料所反映的思维活动中也可以判定,他“感觉震了一下”、“想往右拐”等。此外,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车底盘很低,车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传媒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传媒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由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也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 司法权是与立法、行政并立的权力,而传媒监督作为一种新的权力类型已慢慢成熟起来,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它已成为社会公众实现抗拒公权力的重要手段。司法与传媒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它们虽相互独立,但都有一个相同的社会职责,那就是共同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得公民在这种秩序下能够幸福的生活,这种幸福生活依赖于一个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人类追求——社会正义,这正是司法与传媒的利益契合点,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与传媒是统一的。①然而,传媒与司法之间由于职业特性和工作特点差异等原因,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它们可以说是一对天生的矛盾体。 传媒与司法之间的恩恩怨怨由来已久,近年来,“许霆案”、“七十码”、“邓玉娇案”等影响性诉讼更是将两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长期以来,媒体对法院的公开公正有许多质疑。一些媒体认为法院审判行为不规范,司法公开没有做到全面到位,妨碍了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有些法院则对媒体不置可否,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的监督和司法公开;有的法院对记者旁听庭审设置一些障碍,经常以法庭席位已满为由阻止记者进入法庭,导致越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案件越难旁听;有的法院甚至提前发放旁听证,安排机关干部或学生占满旁听席;有的法院对媒体记者采取歧视性待遇,只让普通公民进入法庭旁听,有的记者用身份证进入法庭后,也会因法官认识而被“请出”法庭;有的法院有选择地让平日经常沟通联络的媒体旁听和采访,而对不熟识或爱挑刺的记者“敬而远之”;有的法院在媒体申请索要有关审判资料时,往往以需要向领导请示或者涉审判秘密为由拒绝要求等等。②法院则认为媒体监督过多注重对个案的监督,而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不够广泛,用案件细节描述吸引公众眼球;而对法院的全面工作、办案程序,以及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问题,涉及很少;而在案件正式判决前媒体所做的带有一定倾向的、强烈感情色彩的报道或评论,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司法独立,而且由于媒体对社会大众的舆论影响,也不利于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矛盾的原因分析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权,只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肯定。在现代这种科技发达的时代,公民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要靠媒体的报导来实现,也正是这样,媒体的力量很容易成为民众的导向,也正是由于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这几项权利,成为了媒体和司法矛盾的根源。 1、传媒和司法在性质和职业立场上的差别:司法机关是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居中裁判。同时司法活动具有“权力”的属性,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对社会纠纷进行评判,解决社会矛盾;司法活动具有庄严、严谨、权威的特点,法庭审判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的价值理念。而媒体监督是由媒体这个媒介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是民意行为,媒体的评论准则是为公众所认可的道德标准,它们总是站在特定的立场,主动寻找、搜集、采访新闻事件,依据自身特定的价值尺度来对事件做出评判;在媒体报道中,它们的文字往往带有倾向性和引导性,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吸引公众的眼球以及经济效益。 2、传媒和司法所关注的范围不同:司法机关需要兼顾各种社会关系,从整体上进行全面审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官的立场是中立的,要客观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评判,同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同等适用法律,基于正当的程序和人权的保障的要求,法院更加关注诉讼中的被控方的权利保障,以平抑控方的强大,实现控辩平衡和司法公正。而媒体关注的往往 ①方胜新:《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 ②蒋惠岭、龙飞:《展望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新纪元》,人民法院报2010年第5版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一)

司法程序正义浅谈(一) 内容摘要:司法程序概念。司法程序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程序正义才能保证法律决定的客观正确。它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我国根据自身的国情确立了符合国情的司法程序。司法程序的价值取决于程序自身的科学性、正义性,程序的科学性、正义性,决定于程序的正当性。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司法程序认识上存在偏差,存在偏差的原因是:历史传统法制文化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思想观念的影响,审判监督程序诸多设计缺陷的影响。司法程序不正义,就会削弱社会对法律的尊重,这将使影响社会和经济发展最有效手段的法律得到削弱。 现代司法理论区别于传统司法观念的最主要特征之一,应是对司法程序和程序独立价值的高度认识。关注程序正义,对于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和程序错误的现象,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扭转当前涉案申诉上访居高不下的被动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程序的概念 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和目的是公正和正义,其含义一般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种形式,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之上;程序正义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属于看得见的阳光正义。二者的关系是:没有程序,实体难以

审理,没有实体,程序无从结果。 所谓程序,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可以介定为按时间先后或一定顺序安排的工作步骤,事件的展开过程,如计算机的控制编码以及诉讼的行为关系等。法学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则表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的相互关系,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范畴,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讼,公平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特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具有充分而对等的自由发言的机会,从而使法律决定更加集思广益,更容易获得人们共鸣和支持,其实质是排除权力恣意和感情泛滥,保证法律决定的客观正确。 司法程序正义起源于英美法,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贵族的合法裁判或根据国家的法律追究之外不受逮捕监禁,剥夺放逐或用任何别的方式加以摧残。经过历代国王的反复确认,到14世纪末成为英国立宪体制的基本标志。这被认为是程序正义的最早渊源。美国宪法第4条和第14条修正案也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原本主要是指司法程序的正当。即政府处理有关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正当的合法程序进行。这显然是一个程序原则,实质是防止政府权力的专制和滥用。同时他又派生出限制实体内容是否正当的新

论新闻自由背后的媒体责任文献综述.doc

论新闻自由背后的媒体责任 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提出的背景 新闻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背负着自由的梦想前行。新闻是自由的,其自由背后其实是媒体无可推卸的媒体责任和媒体义务。在媒体责任基础之上的,其在长久的发展历程中不断深化和延展了这种媒体的自由性和媒体责任的关系。新闻自由的历史阶段性,拓展了媒体社会责任的社会历史意义;同时,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的表现,也随着新闻自由的扩大而不断向外延伸拓展。如何看待新闻自由背后的媒体责任?需要站在时代和历史的角度去深入探索研究,站在独特的时代背景之下从社会、历史的角度综合评定。 (二)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传媒业的快速发展,新闻业的竞争日益激烈,新闻传媒社会责任的缺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很多学者的研究。当前新闻界对新闻传媒责任缺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闻传媒社会责任的重要性、社会责任缺失的现状分析,与提高新闻传媒社会责任的对策等这些课题。现择其要者,可以概括这类研究的核心内容如下: 1.新闻传媒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领域出现了一系列伦理问题,随着人们对新闻自由研究的系统化理论化科学化,逐渐形成了新闻自由学。新闻自由不仅局限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或者职业伦理。新闻自由是新闻事业整体、新闻媒介实体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价值取向、道德表现与日常行为品德规范等的总和。

宋钰菡在《浅议新闻媒体的伦理道德问题》一文,介绍媒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业,既要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又绝对不能忽视社会责任。现代中国传媒无疑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而这种发展给予了公众的日常生活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的影响,使他们对大众媒介及其产业不断产生新渴望。 鄢玫,吴昌林在《论新闻媒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社会重任》一文,论述了党中央在构建和谐社会纲领中,对新闻媒体提出了七项要求,勾画出了和谐社会新闻工作理论的基本框架。同时党中央对新闻媒体首次提出“要增强社会责任感”的要求,这是党对新闻工作指导思想上的又一次理论创新;在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今天,这对新闻媒体加强自觉、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 付俊龙,王旭在《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一文指出,随着新闻业的快速发展,为了引起受众的关注,媚俗现象日益严重,炒作明星绯闻、追踪明星私生活、宣扬色情暴力等等方面内容,已经成为了现在一些报刊、图书、电视、网站中的重要内容,似乎变成了人们生活中正常的一部分。但这种宣传的负面作用已经逐渐体现出来,它反应出新闻传媒社会责任严重缺失。 沈继成,王东在《恶性案件报道引发的社会心理问题——兼论新闻媒体的责任》一文,说明近年来我国的新闻媒体对突发恶性事件的新闻报道逐渐增多,报道也越来越深入、越来越细化,越来越密集。但是,新闻媒体在报道恶性突发事件的同时,是否考虑到由此而引发的社会心理问题和进而产生的负面效应,这就生出了新闻媒体所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是什么的问题。 3.提高新闻传媒的社会责任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高原 【关键词】新闻自由藐视法庭媒体审判陪审 一、引论 新闻报道对于人民了解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的和残缺不全的。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是言论自由一种必要的表达方式和延伸。世界各国宪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也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的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1]而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也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2]当然,以上只是从公民个体的角度来对言论自由进行的说明,新闻自由并不等于而是远远大于公民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对于本文而言我认为是比较重要的,因为新闻媒体在对司法过程进行报道的同时可能会存在着大量的评介、质疑、批评,如果我不把这些观点当作是“某一抽象的群体”(即某一新闻组织)的观点、而是当作某一个具体的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时,显得更加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我在本文中将不去追寻这些权利是如何取得并得到发展与保护的,也不去讨论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和内涵,而仅仅只是对当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志: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是一种民主的生活模式、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我们必须用先进、科学、正确的理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新时期我们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它的提出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执法为民就是要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的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我们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新的时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它关乎稳定大局,关乎民心向背,关乎法治事业的走向和进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我们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办案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准确的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切入点,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就是要从理念上更好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依法治国: 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要求: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和调控。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组织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扩展,并且大规模地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的过程。具体说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完备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党法》、《监督法》、《新闻法》等尚未制定出来。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着严重“老化”情况,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的质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频繁,法律寿命短。最后,同一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 (1)正确认识法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从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数量转变到提高法律质量来完善法制的轨道上来。过去,人们常常认为,在立法方面,“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法律泛滥不仅会贬低法律的价值,而且还败坏法律的质量” 。关键并不在于法律的数量,而在于法律的质量。 (2)要转变“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 (3)要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二、严格依法办事,树立宪法和法律极大的权威 有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引言 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但是,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备受热议的深层次原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关系究竟怎样,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笔者以下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 1.1正义的内涵 “正义”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的“jus”演化而来。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的意思。在我国《辞海》中,关于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与非、善与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一般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是对公正、合理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的一种价值取向。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一般而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从法律的内容上划分,可以把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目标指向,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容有效实现的手段。 1.2实体正义的涵义 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是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在规定的内容里来体现公平、公正,是一种终极状态下必须得到实现的规范。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实体正义具有显著的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的性质。其要求社会资源分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第二,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正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正义,一般不能脱离既定的法律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在司法实践当中,实体正义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案件事

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一辩稿

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认为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首先明确一下辩题,新闻出版署《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界定新闻自由的:“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取各种信息,发表意见,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而任何自由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今天我们说高度的新闻自由就是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减少。而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就中国的司法现状而言,将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放宽之后,能不能完善司法的现状以及解决现有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当今的现状,分析一下问题出在哪里,当今社会中无论是司法本身还是新闻舆论的监督都存在种种的问题,而新闻媒体的监督效果也有待改善,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司法机关存在司法独立性脆弱的弊端,在新闻媒体大肆报道一些案件引起舆论高压后,难免会引发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冲突,导致现今我国司法采取对新闻媒体的排斥态度,加上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使得监督效果不尽人意,影响司法公正,所以,当今司法监督效果并不是很好的原因并不是新闻自由度不够高,而是司法本身的排斥态度。 今天的关键不在新闻自由度高不高,而是高度的自由不但起不了什么作用,并且本身的弊端十分严重,不利于司法公正。新闻自由对司法公正具有天然的侵犯性,高度的新闻自由更会加强这种侵犯性。首先,由于媒体逐步市场化,其工作性质要求抓住公众的心理,追求新闻的社会轰动效应,致使一些媒体职业者选择大事、奇事、容易激起民愤之事进行报道, 这些往往不可避免地造成内容的倾向性和夸大性,现实中一些媒体职业者为哗众取宠,故意煽动公众情绪,从而给法官判案带来极大的压力,进而妨碍或影响司法权的正当行使,甚至有些媒体以为 自己拥有高度的新闻自由,在监督过程中没有掌控好监督尺度,出现了新闻舆论凌驾于司法之上的现象,最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其次,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尽管从法律上说,新闻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但是这种限制是宽泛的,使得新闻媒体中未经严格审查的有关案件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有学者曾尖锐指出“媒体的本质,不是维护正义的组织而是传播信息的组织。换言之,正义不是媒体的目的,信息才是它的目的。”现阶段,我国媒体在犯罪新闻报道时“越位”现象普遍,而媒体越位的直接后果就是可能错误地引导公众舆论,产生消极后果。此外,新闻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有位学者曾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微妙关系正在于此。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冲突、平衡与互动是三个重要的契合点。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从概念上来分析,媒体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的基本权利,被誉为“第四种权力”。[1]它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作用。而司法则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概念内容。其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2]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3]的关系,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保障公正的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然而,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正是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间自然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进而形成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 就积极作用而言,媒体监督起码可以在三个方面对公正司法起到良性助推作用:其一,将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 内容提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而推进司法改革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司法改革在赋予司法机关独立权的同时也须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以保证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司法改革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

浅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浅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 由张某故意杀人(中止)案的诉讼过程引发的思考 内容摘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不是完美的公正,而是权衡经济效率、社会心理承受能力、保护当事人权利等各方面的平衡而得到的,我国由于受官本位的思想,行政区划的影响,法院制度的限制等的影响在以往的审判中更倾向于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了程序公正即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本文的主要内容是讨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利与弊以及在我国的改进。 关键词: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司法公正民众教育 世纪之交,中西方文化不断相互冲击,融合。这也表现在法律学科发面,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讨论也愈发激烈,在适用英美法系的美国发生了辛普森涉嫌杀人案,引起了美国民众对以往确定无疑的程序公正的信念,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布什政府《爱国者法案》的颁布,也意味着程序正义的局限性;而在适用大陆法系的中国则发生了佘祥林等蒙冤入狱的惨案,也引发了中国法律对程序正义的呼吁。不论是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都是为了达到最终的司法正义,而司法公正又代表了什么?怎样才能达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各自有什么独立价值,权衡两者之间的利与弊,结合我国现状,程序正义却应该引起关注。本文在一个普通的中国案例中寻找我国程序公正的漏洞,进而引发了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思考。 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中止)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县法院的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问题,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并给予答复。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后,县法院通知了县检察院。鉴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系自诉案件,县检察院遂撤回起诉,并通知被害人,告诉其可直接向县法院起诉。后被害人向县法院提起自诉,县法院受理后予以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就本案的程序问题,现提出一下看法: 一、案件的定罪量刑能否向上级法院请示 本案中县法院的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问题,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应该是事后监督,而非在审判之前就直接提出意见,让下级法院按部就班的执行,而且《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2条规定:“开放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在本条中应注意两个关键词“开放审理”和“合议庭”,这就从程序上杜绝了法院的黑箱操作,创造了一个较为公正的诉讼环境;此处的合议庭应明确指出是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本法院内组成的合议庭,不是本法院的上级法院的“合议庭”,而中国现在很多上下级法院之间都是先定后审,上定下审的潜规则,严重危害了程序公正的实现。 二、人民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 在本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并给予答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理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的现代诉讼普遍遵循的原则,也是现代诉讼文明、民主、科学的重要标志。这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1)控告和审判职能分离由不同机关行使;(2)审判以起诉为前提,未经起诉的案

论新闻自由在中国的必要性

中国传媒大学2013 学年第 2 学期 国际新闻理论课程 题目《论中国实行新闻自由的必要性》 学生姓名王雨桐 学号201202353010 班级12级葡萄牙语 所属学院外国语学院 任课教师金勇 成绩 论中国实行新闻自由的必要性

以有独立之民族,始有独立之国家,有独立之国家,始有独立之言论。再推而言之,有独立之言论,始产生独立之民权,有独立之民权,始能卫其独立之国家。言论也,民权也,国家也,相依为命,此伤则彼亏,彼倾则此不能独立者也。 ——于右任【序言】在政治控制与经济自由化的中国,在夹缝中生存的新闻媒体,其收集信息,材料和表达意见,观点的过程中,权利不可避免的受到侵害。随着国家经济和文化的开放程度不断增加,人民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对新闻自由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不断提高的呼声并没有促进新闻自由改革的脚步,中国的新闻自由依然是一个可以被绕过的敏感话题。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过于激进的新闻自由给西方新闻界带来的后果,面对极度呼吁改革的时代,我们应该怎样对待中国的新闻自由成为了一个呼之欲出的话题。 【目录】一.新闻自由的意义 二.中国需要新闻自由 【正文】 一.新闻自由的意义 (一)定义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新闻自由源起于欧美等国对于出版自由的争取,随着社会演进,新闻自由理论基础从传统到新颖,新闻与出版的自由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逐渐发展出完整的权利体系。目前许多民主国家均承认新闻自由的重要性,许多非政府组织(如无国界记者)每年针对世界各国作出新闻自由程度评鉴。随着科技进步,新闻媒体逐渐突破来自政府的压力,但也有更多大企业给予新闻业带来新的挑战。 新闻自由这一概念是从近代政治经济学和新闻学中衍生出来的。西方主流的新闻学学术界认为新闻自由的传统理论基础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市场理论及民主促进理论,较新的新闻自由理论基础则为第四权理论。 (二).具体内涵 中华民国大法官林子仪(专研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指出,倘若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为第四权理论,其具体内容即应视为了达成宪法所赋予的监督功能需要而定。他认为在此前提下,最低程度的新闻自由应该包括:①设立新闻媒体事业的权利;②搜集资讯的权利;③不揭露资讯来源的权利;④编辑权利;⑤传播散发资讯的权利。(林子仪,1992) 依照C?爱德恩?贝克(C. Edwin Baker)教授的区分,美国司法实务界跟法学者理论所曾论及的新闻自由具体内涵,大致可分为以下八项,但并非全部均为美国最高法院所认可: a)新闻媒体应有取得政府所控制的资讯或是进入政府所掌控管理的设施, 以获取其所需资讯的权利。例如:进入监狱采访人犯或进入刑事法庭旁 听之权。 b)新闻记者为获取资讯或为报道某事件,有时得不受某些法律规范之权。 例如:禁止侵入他人住居的规范,在某些状况下,记者可以不必遵守的 权利。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学术综述

理论视野 青年记者·2009年12月中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学术综述 ● 刘喜梅 公共交流的平台,为促进环境生态好转,构建公共性,培育公共意识的作用独一无二。可见传媒在促进环境治理方面的巨大效能。 强调传媒公共性并非要抹杀它的利益诉求,泯灭其合理的逐利选择,而是要突出它的公共责任,以及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地位和权威。环境生态是今天最为突出的公共问题,如果不借助传媒这一公共平台,恐怕环境问题的解决就会遇到更大的阻碍,环境的破坏会来得更猛烈,社会矛盾会更加尖锐。所以作为公共信息平台反映公共问题是符合逻辑的,二者应该有效结合,以此提升公共性层次,培育公民更强有力的公共意识,从而促进环境生态有效改善,促进文明、民主的社会发展前进。 以上分析了环境问题作为公共问题的特点表现以及环保传播中传媒与环境公共性的重合,最后的问题则要归结为两种公共性统一之后的目的与走向—— 近 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舆论监督在我国政 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媒体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二者的关系也成为近年来新闻传播学术研究的热点之一。 问题的缘起 在我国,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对司法的监督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宪法,对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做了纲领性的规定,新闻自由也蕴涵其中。但是遗憾的是,这种良好的开端并没有持续发展下去。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对新闻立法的探索,1984年5月,全国人 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共同成立了“新闻法研究室”,这标志着新闻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1988年,“新闻法研究室”起草了《新闻法》(草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未制定出新闻法。1998年4月,在全国法院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同志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同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各级法院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并要求旁听或采访的新闻记者遵守法庭规则,对公开审判案件的报道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文责自负。此后,全国各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便日益频繁起来。因此,也可以说,“传媒对司法监督问题是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 中提出、并且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来认识和讨论的。”① 媒体监督司法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首先,“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是公民和媒体新闻自由的直接要求。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采访、报道和评论,形式上是新闻媒体新闻自由权在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实质上是广大公民新闻自由权的直接要求,是公民在司法领域行使知晓、言论、出版、批评、建议等权利的直接要求。”② 其次,“司法腐败已到了非根治不可的地步”。现阶段,司法腐败现象大量存在使人们普遍认识到必须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以清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传媒作为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在这方面被寄予厚望。由此,传媒监督 公共参与。由于公共问题的内涵、特征及其外延,决定了环境问题无一例外具有公共问题的突出症候。当前的公共问题有很多,环境生态只是其中的一种,但它是最为典型的公共问题。其他公共事务诸如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交通、人口、粮食、土地、能源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弱化问题。环境问题除了政府作为主导者之外,这种公共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也就是需要和衷共济、齐心协力、共同参与。有些问题要靠政府解决,但不是仅靠政府就可包办;对环境的治理,政府与市场都存在着“双重失灵”,因此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而民众的参与又离不开传媒的动员,这就需要政府、市场、民众三方为主体的参与,具体包括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大众传媒、企业、社区、个人以及各类自治组织团体都需要参与环境治理。 【本文为2009年江苏省高校社科项 目《科学发展观与环保传播研究》部分成果,项目编号:09SJD9860005】 注释: ①赵成根:《行政决策概论》,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自编教材,1999年版,第44页 ②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 ③张庆东:《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④陈桂棣:《淮河的警告》,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⑤李小 :《淮河流域水污染的原因分析及防治对策的探讨》,《中国科技论文》,2007年第4期 ⑥【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⑦关于厦门海沧化工项目危害的消息主要是通过手机短信在广大厦门市民之间进行传播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信息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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