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国1875年宪法的教学思考

关于法国1875年宪法的教学思考
关于法国1875年宪法的教学思考

关于法国1875年宪法的教学思考

笔者所在的中学使用的历史教材是人教版的,与之相配套的有一本湖北省教学研究室编著的《长江作业本》作为学生的同步练习册使用。在这本练习册的一道选择题中,明确指出法国的政府首脑是总统,但就在这同一本练习册的“课堂疑难导析”中有关于法国共和制与德国君主立宪制的比较,在比较项目“政府首脑”这一栏中,指明了德国宰相是政府首脑,在法国这一框却用斜杠表示存而不论,编写者似乎也不能肯定这一问题的答案。另外在“国家元首、议会、政府关系”这一栏中,编写者指出“总统对议会负责”,此外,在课时作业的材料题中,也指出“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可是,人教版教师教学用书写明“共和国总统,仅对叛国事件负责”。

由于教材的叙述过于简略和自身专业知识的欠缺,面对练习册中矛盾之处,笔者有了这样的困惑:法国(本文讨论的是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即1870年到1940年的法国)的政府首脑是总统还是总理?行政大权到底是在总统手中还是在总理手中?总统是否需要对议会负责?法国是否为典型的议会制共和国?宪法是如何处理司法权的呢?带着这些疑问,笔者查阅相关资料,以期比较准确地理解法国的1875年宪法及第三共和国的政治史。下面,就自己对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第十四章以及相关著作的阅读与理解来分析法国1875年宪法。

一、法国1875年宪法是妥协的产物

18世纪的法国是欧洲典型的君主专制的国家,封建势力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尖锐,对立的双方都不肯妥协,只好兵戎相见。这样就在1789年爆发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法国大革命,它如闪电撕裂大地,爆发于黑暗,电闪雷鸣,暴雨如注,照亮并涤荡旧世界的角角落落,但也迅速回归黑暗。大革命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此后近百年中,法国一直处于革命与复辟的轮回中,社会持续动荡,经济发展速度受到影响,工业化进程缓慢。直到1870年,在普法战争的战火纷飞中诞生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法国的政治现代化模式突然发生转折,由对抗转为妥协,此后没再发生大规模的革命,法国人开始用协商手段建立起民主制度。共和制度第三次在法国诞生,虽然它是一个“早产儿”,而且法国宪法也一直处于“难产”之中,但就是这样的共和国以及它的宪法成为迄今为止法国历史上最长寿的。可以说,共和主义制度是第三共和国最重要的历史贡献。

战败的灾难与帝制的束缚引发了1870年9月4日的革命,但革命仅仅宣布了“共和国”,它的基础并不牢固,各派政治力量围绕建立什么样的政体展开了激烈的斗争,由于君主派在议会中占据了多数,第三共和国前途未卜。1871年8月31日的“里维法”认定梯也尔为“共和国总统”和他应该接受“国民议会的监督”。此时的梯也尔同时集议员、政府首脑和总统三职于一身,他的政治态度对这个“早产儿”能否继续存活至关重要。由于在执掌政柄的中后期,梯也尔明确倾向于共和,他成了君主派的眼中钉,1873年5月24日,君主派占据多数的议会迫使梯挂冠而去并将君主派的麦克马洪元帅推上了总统宝座。这时,在君主派的眼中,复辟君主制的可能性并没有消失,但是不久之后,波旁王朝的正统派与奥尔良派之间出

现了裂痕。当君主派四分五裂、每况愈下之时,共和派的影响则不断扩大。后来情况有起了变化,1874年5月至1875年2月间,面对波拿巴派在议会选举中的成功,共和派与波旁两派意识到必须通过合作共同制止第二帝国的复辟,于是,共和派承认了议会的制宪权(国民议会早在1871年8月31日宣布自己为制宪会议),共和派认为议会的当务之急就是完成制宪工作以确立共和制和建立宪政,为此他们不惜主动接近并和奥尔良派达成某些妥协以期组成多数,毕竟在谁也无法独占鳌头独断专行的情况下,彼此妥协是唯一的出路。1875年1月29日,尚未抛弃复辟幻想的君主派议员发现宪法条文中写有“共和国”字样,就数次否决了议案。针对这种情况,温和共和派议员瓦隆巧妙地提出了一项宪法修正案:“为了选举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员组成一个国民议会,选举以绝对多数进行,总统任期7年,可以连选连任。”1875年1月30日,国民议会表决瓦隆修正案,左翼至右翼议员投了赞成票,君主派议员们表示反对,双方势均力敌,尚博隆将军最后一个表态,他犹豫不决行动迟缓,最后投下赞成票,结果,瓦隆修正案以353:352票获得通过,瓦隆因此被称为“共和国之父”。这样的“一票共和”被有些人称为“不光彩的、从窗缝中潜入的共和国”,的确,瓦隆修正案的通过足以表明共和国的难产,经过1870年9月、1871年8月与1875年1月三次努力,才赢得一个勉勉强强的共和国,但它并没有步第一第二共和的后尘,没有很快夭折。

共和制获得议会的认可,从而为制宪打通了道路。但是,1875年“宪法”并不具有通常宪法文本的结构,它是由三个宪法性法律文件构成的,“即第三共和国宪法是法国宪法史上绝无仅有的最简短、最经验主义的一部宪法,它的含糊不清、残缺不全可谓是达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它既无序言,又无理论说明,所有法律都仅限于分别阐述各个机构的选举、组成、职权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一现象的出现正是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使然,换言之,这部不伦不类、伸缩性很大的宪法是共和派与君主派之间相互斗争又相互妥协的产物。因此,学者吕一民说:宪法是在冷漠中通过的:议员们既无热情,有无掌声。在温和的君主派眼里,这是他们无可奈何地接受的共和国,是“较小的坏事”;而在温和共和派眼里,这是一个与其设想的宪政计划相去甚远的“妥协的共和国”,它还需要大力改造。

1875年宪法对于政治制度作了规定,人们可以指出它的缺陷,谴责它的弊端,但无法否认它在确立共和主义道路上的进步意义,此后法国政治舞台上各派力量都受到共和主义框架的约束,他们之间的相互斗争无法越过这条“边界”,边界之内是共和制,之外就是君主制,第三共和国以这个限度之内的政治共性、政治活力包括政治纷争作为它的生命的内容。郭华榕说:应该指出,在制度史中1875年制宪是一个清晰的分界点,而宣布“共和制度不得改变”则是1884年。

二、法国1875年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

如上指出,1875年宪法具有“含糊不清、残缺不全”的一面,而教材对它的阐释又过于简略,各种教辅图书中的解释也不尽相同,为此,笔者感到有必要结合学术著作的专门研究对宪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辨析。以下几点笔者认为是可以确定的:第一,议会制和三权分立的原则得到肯定。议会与总统及政府、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存在着互相制衡的关系,就权力的重要性与政治作用而言,议会相对地超过了总统和政府。(从制度的结构作用考虑,立法权控制行政权是合法,是顺理成章之事。)议会实行两院制,两院实行自己的管理,总体

而言,参议院在议会制中占主导地位,总统解散众议院需得到参议院的同意,没有见到参议院可以解散的条文。宪法规定立法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掌握,众议院在财政立法方面处于优先位置,总统与参众两院的议员“共有立法创议权”。宪法规定参议员为300名,由间接选举产生,其中国民议会宣传的75名为终身议员,其余225名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众议员600名,由直接选举产生(妇女、军人被剥夺了选举权),任期4年,每届全部改选。仅参议院有权组成高等法院,参议院组成高等法院时“只能行使司法职能”,可以起诉和审判总统、审判已经由众议院起诉的部长。第二,总统权力的受到制约,但总统不对议会负责。总统权力的大小是人们经常议论的话题,这是因为1875年宪法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总统获得不少权力。“国家行政大权由总统掌握,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有权任命部长等高级官员、缔结条约和实现特赦,经众议院同意有权任命内阁,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其实,第三共和国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只于“5月16日危机”中被使用过一次,直至第三共和瓦解也不曾再使用。实际上,总统的权力大部分是受到议会的制约,越是事关重大越是如此。他难于实行完全独立的政策。如果参议院反对,总统无权解散众议院。部长由总统任命,但是他们必须对议会负责,而不是对总统负责,总统发布命令时,需要一名部长副署。此外,总统的言行不受追究,“共和国总统只在叛国时承担责任”。第三,法国政府首脑是总理。法国宪法不曾包括关于总理的专门条文,单独说明部长职权的条文也为数有限。从1875年“宪法”颁布起,共和国总统不再是政府或内阁的一名成员,而只是国家的元首,政府则由部长们组成。宪法条文中的部长实际是包括总理的。在第三共和国的政治框架内,总理是法国政府的具体领导人,他控制着整个政府机器的活动,通常他还亲自领导政府某一个部的工作。总统和总理的关系值得注意,我们已经知道总统的权力受到议会的制约,其实也是会受到政府或总理的约束,在第三共和国,随着时间的推移,总理的作用与日俱增,后来他的权势明显超过总统,尤其是是像克利蒙梭这样的强硬人物担任政府首脑时,总理的作用更加突出。1917年,克利蒙梭掌握总理大权,他说:“只有两个器官是无用的:前列腺与总统”。由此可以判断,法国议会制共和制下的政府首脑是总理。第四,不稳定的内阁与第三共和的脆弱。戴高乐指出:“1875~1940年我们更换过102届政府,而英国仅更换过20届政府,美国只换过14届政府。”难怪罗斯福向戴高乐表示:“请您想一想,我这个美国总统,在战前甚至有时连法国内阁总理的名字都说不出来!”第三共和国中后期内阁的不稳定是公认的事实:总理的短暂掌权、政府的迅速更替,容易造成国内政治活动动荡不安和法国国际威信蒙受损失。这源于议会制的缺陷,可以追索到选举制的弊端,归根结底取决于当时社会矛盾发展的状况。正是由于法国社会存在着各种矛盾,议员们分属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党派,这些人只要抓住时机,便可借助某一项政策、某一种社会问题的评判而倒阁,或是本党本派的人物上台执政。应该注意的是,内阁的垮台主要是总理等极少数头头的下台,而在通常情况下权力机构依旧运转,各部门和众多高级官员的日常工作照样进行。在议会制共和制的框架内,议会内的争斗是合法的现象,“党派之争斗与敌对野心家之间的决斗,一向为法国人所喜闻乐见!”,但议会中的争论“耗尽了祖国的活力”,最终导致了第三共和国的垮台。第五,第三共和的巩固与充实。1875年宪法已经确认了共和制,此后如果反对共和制度,便构成违宪重罪。1879年1月5日,参议院按“宪法”规定改选1/3

任期9年成员,由于法国广大农村的农民放弃了对于皇帝与波拿巴主义的迷信,转而投票拥护共和国,这样在改选的82席中,共和派取得66席,获得了胜利。1879年1月30日,任期未满的麦克马洪总统认识到大势已去不愿做困兽犹斗的垂死挣扎,主动辞职,同日,两院联合开会选举格雷维为新总统(1879~1887)。从1873年5月24日梯也尔下台到1879年1月30日格雷维当选,6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共和派的共和国”变成了“共和派的共和国”。1879年11月3日,参众两院分别迁往卢森堡宫和波旁宫,巴黎成为首都。1887年正式确定“马赛曲”为共和国的国歌。国庆日与国旗的确定是在1880年,该年7月6日,官方宣布

“共和国决定以每年的7月14日为国庆日”,7月14日国庆检阅时,军队高举的蓝白红三色旗成为国旗,表示“祖国、军队、共和国永不分离地联成一体。”至此,现代人所熟悉的法兰西共和国的形象得到了确认,共和主义政治制度得到了生动的展示。此后若干年,共和制度还在不断获得充实。这里仅举一例:2000年法国《回声报》在介绍报纸是“第四权力”时,曾如此评论:“1881年7月29日法律是法国新闻界享有世界各国所无法相比的新闻自由权”。

以上就是笔者在阅读相关论著后对本节内容一些疑问的思考,笔者认为法国1875年固然是“含糊不清”的,但这恰好反映了法兰西政治舞台上的复杂斗争和以及法兰西“走向共和”的艰难历程,也反映了法兰西人的民族性,“他们习惯多样性,也许只有反对专制统治与抵抗外敌入侵才能使他们真正做到万众一心”。除了德国入侵这个外部因素之外,第三共和寿终正寝的原因正是这种“议会掌握大权、党派过分内斗的共和制度的失败”,第三共和国以苦涩的事实反复告诫:共和制度并非白璧无瑕,它只是人间的一种政治制度,它可能包含着内阁更迭频繁与政府威望递减。但这决不是共和制原则的失败,而是因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薄弱的内聚力导致的,内阁的不稳定性是第三共和的严重的政治疾病。二战结束之后,法国人重新选择了共和主义制度。

[参考文献]

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

吕一民:《法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12月。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1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 张明瑞 2010级1班 222010302012003 一、宪法委员会的产生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但是由于受到法律之上以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思想的限制,其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步较晚,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迅速建立起对司法权的抑制,1970年8月16日和24日的法律规定,法律和行政行为摆脱法官的控制。中途经过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和较量,终于,1974年的修宪将申请主体扩大到了60名以上的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这一规定不仅起到了保护少数、防止少数的权利遭到多数的侵害的作用,同时也扩开了宪法委员会送审的通道,使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有了发挥作用的舞台。 在德国,宪法委员会叫做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的联邦国家机构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951年成立于德国小城卡尔斯鲁厄。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是德国吸收了纳粹时期希特勒践踏议会政治、使议会成为其实施个人独裁之工具、宪法制度遭到破坏的历史教训,并借鉴了奥地利宪法法院体制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精神建立起来的。 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非司法机关,因为宪法委员会在宪法中独立一章,且是“司法机关”一章之前,很明显在法典编排上就不相隶属,宪法委员会为一宪法特定职能的机关,司法机关则为普通法院体系的统称。两者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的产生、职权和功能均不相同。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却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其他机关,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程度高于任何其他联邦国家机关,其裁判行为不受其他宪法机关的制约和干预,不必对其他任何机关负责。 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委员和主席组成,委员分为当然委员和任命委员,当然委员由卸任的共和国总统担任,任期终身。任命委员共有9名,由总统。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各自任命3名,任期9年,不能连选连任,每3年改选委员的

法国政体的特点

教学重难点: 法国政体的特点 新课教学: (一)、民主共和制的形成和主要权力机关 1、民主共和制 (1)、形成——是各阶级力量不断角逐、彼此斗争的产物 法国是典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国家。今日法国政体的形成始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历经二百多年的演变,是各阶级力量不断角逐、彼此斗争的产物。 相关链接: 1789年,法国爆发了震撼欧洲的资产阶级大革命。列宁说:“这次革命给本阶级,给它所服务的那个阶级,给资产阶级做了很多事情,以至整个19世纪,即给予全人类以文明和文化的世纪,都是在法国革命的标志下度过的。”这次革命比较彻底地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 (2)、发展历程: 法国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后,其具体政权组织形式,先后采用过共和制、帝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等。依据法国现行的《第五共和国宪法》,法国是民主共和制国家。人们根据它的政体特征,又把“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2、主要权力机关——总统、政府、议会 (1)、总统及其主要职权: ①地位、产生方式及任期: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法国不设副总统,一旦总统不能履行职务,由参议院议长代理总统。 ②主要职权: 法国总统的主要职权: ◇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 ◇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有权解散议会; ◇拥有外交权(与总理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 ◇可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 (2)、政府首脑(总理)及其主要职权: ①地位、产生方式: 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

②总理的主要职权: 总理的主要职权: ◇领导政府活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 ◇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 ◇除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副署总统的文件、法令和命令; ◇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 ◇可代替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3)、议会的构成及各自的职权——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 ①国民议会 A、国民议会成员的任期和产生方式: 国民议会由577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B、国民议会的主要职权: a、立法权。 议会的立法权集中在公民权利与义务、婚姻与继承、税收与货币制度、公共机构的设立等领域。 b、财政权 议会有权对政府的财政法案和经济计划大纲进行审议、辩论和表决。法国国民议会召开会议 c、监督权 议会的监督权包括对政府的法律监督和活动监督。其中,弹劾是国民议会对政府监督最严厉的手段。 ②参议院成员 A、参议院成员的产生方式: 参议院共321个议席,由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参议院保证共和国各地方单位的代表性,居住在国外的法国人在参议院中应有代表。 B、参议院的主要职权: 在行使立法权方面,参议院和国民议会有同等的权力。 专家点评: 从原则上说,法国两院在立法权方面有同等权力,但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国民议会的地位要优于参议院。两院议员均有权提出法案,但财政法案必须首先提交国民议会。如果两院对议案发生分歧,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时,政府可以要求国民议会作出最后裁决。在监督权方面,国民议会拥有主要权力。国民议会可以使用弹劾手段对政府进行监督。

评析下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下 四宪法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宪法委员会监督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判断有争议的选举的合法性以及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 (一) 审查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 监督宪法的实施,首先必须要监督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它是国家法制统一的保障。所以,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就成为宪法委员会的首要的职责。 根据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对议会法律的审查有两种情况。第一,各个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以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有学者将这种审查称为“须请求宪法委员会审查事项”。 第二,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以称之为“提交审查事项”。以后对1958年宪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了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主体的范围,除总统、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外,规定“六十名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主体扩大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法律就大幅度增加,但是,请求权有时被党派斗争所利用,反对党借助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法案之机,试图将其在议会辩论中未能拒绝或未能修改的法案予以废除。近年来,政府的许多改革措施在宪法委员会中受到了挑战,如1981年的国有化法、1996年的解除国有化的法案等。从1983年起,凡是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信件均要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宪法委员会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在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不进行公开辩论,也不采信律师的诉求。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作者:李晓兵 来源:《东岳论丛》2008年5期 本站发布时间:2010-1-21 9:54:21 阅读量:137次 摘要:宪法委员会的建立是1958年法国宪法的一大亮点,而其创造性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更是当代法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宪法委员会在其将近50年的发展中将能动和自制的理念相结合,逐渐地摆脱了制宪者的设计,通过其创造性的实践实现了从权力监督人到权利保护人的嬗变,也使其成功地跻身于共和国重要国家机关的行列,这已经成为法国宪法实践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 与法国历史上历部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是一部富有创造性的宪法,特别是和第四共和宪法相比,其在制宪理念上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即以戴高乐“贝叶演说”中所提出的“强行政,弱议会”为目标,从对议会权力的依赖转向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在宪政体制方面,1958年宪法也做出了巨大的调整,从传统的议会制转向“半总统制”,同时还设立了宪法委员会(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这既是对于世界宪法发展潮流的接受,也是对第四共和宪法不成功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扬弃。但从制宪者的初始意图来看,宪法委员会被认为是“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2],因为第四共和政治主要的问题就是内阁不稳定,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拥有全权的议会,制宪者们因此要通过各种方式来限制议会的权力。从其本质上来看,制宪者设计宪法委员会就是为了使议会对政府的肆虐用权得到终止。[3]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宪性审查问题,从1958年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和形式上的审查。这样,宪法委员会的角色被控制在一个相对有限的范围里,其在合宪性审查方面并没有被期望有突出的表现,即主要为了实现对于议会权力的监控,作为公权力的监督人而不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人。然而,宪法委员会并没有完全地接受制宪者的安排,而是审慎地以其创造性的实践成功的实现了转型,并对第五共和的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发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就从五个方面来对其创造性实践进行分析。 一.回归对议会立法权的保障——超越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 1958年宪法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界定了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之间的界限:宪法第34条第2、3、4款列举了需要以法律规范的特定领域——即议会立法的“自留地”;第37条第1款则规定,由法律所规定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均属于行政立法性质。另外,1958年宪法并没有完全禁止授权立法(délégation),第38条规定允许议会授权政府通过法令(ordonnance)介入到其“自留地”中。因此,与以往的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在原则上实现了两个重大的变革:其一,对于议会立法的“自留地”予以明确的列举,而其他的领域则属于政府行政立法保留的范围;其二,属于政府的立法领域要受到保护。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宪法第37条和第41条规定了对于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区分的监控程序。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以议会立法形式规定行政立法范围的事项,可在咨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以命令来进行修改。在宪法生效后所制定的法律,经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发展史

法国宪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特点 1.《人权宣言》的地位和内容(1)法国是欧洲第一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都产生过深远影响,它是法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2)法国早在1789年爆发了划时代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为了巩固其政权,维护其利益,通过了《人权宣言》。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原则;确立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其中包括"罪行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等;还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提出"主权在民""国家分权"的主张。《人权宣言》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发展资本主义,解放生产力的要求,在当时起了重要的进步作用。但是,宣言突出强调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没有提出反封建的根本问题,如取消农民的封建义务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规定集会、结杜的自由和国家政体的问题,这些正显示了资产阶级的局限性。总之,《人权宣言》既有先进性的一面又有局限性的一面。它是法国宪法产生的基础,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2.法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现在200多年的时间,政治风云多变,国内外的阶级斗争尖锐复杂,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政治形式多次变更,其间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颁布了14部宪法。法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两大阶段:(1)第一阶段: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l875年第三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法国资产

阶级议会制政体的完全确立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全面巩固。这一阶段,先后经历80多年,颁布了11部宪法。这些宪法反映了各个历史阶段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也反映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特点,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宜布废除了封建的贵族制度、等级制度、爵位制度等。这些宪法在摧毁封建制度,确立资本主义制度中起了进步作用,它是巩固资产阶级政权的重要工具。(2)第二阶段:从1875年第三共和国建立到现在。此阶段共通过了3部宪法,其中以戴高乐宪法最为重要,成为法国的现行宪法。3.法国现行宪法的特点958年戴高乐宪法也叫第五共和国宪法,它分序言和15章,共92条。这部宪法最主要的特点是总统权力的扩大和议会权力的缩小,以及确立了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点的被称作"半总统制"的政治体制。宪法一方面给予总统强有力的权力。规定总统在法国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中居主导地位,是国家权力的中心,不仅享有传统的总统权力,还享有单独采取的非常权力。从此意义上说,法国政治体制具有总统制的特点。另一方面,宪法在极力削弱议会权力的同时,仍保持了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国总统要实现自己制定的政策,还要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受议会的牵制。这又说明了法国宪法又具有议会制的特点。这种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特点的宪法对政权的稳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以及推动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2)1958年法国宪法与英、美等国宪法相比较,还具有另外两个特点:①法国宪法在序言第2条、第十二章第77-87条中确立了法国和其殖民地的原则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 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 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 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

第三单元 第9课 法国共和制的确立

一、从七月革命到1848年革命 1.光荣的三日(七月革命) (1)背景: ①复辟的波旁王朝极力恢复君主、贵族和教会的政治特权,对立宪制深恶痛绝。 ②1830年,资产阶级代表在议会选举中占了上风,查理十世企图取消选举结果。 ③《七月敕令》的颁布成为导火线。 (2)经过: ①7月27日,起义爆发。 ②7月29日,波旁王朝垮台。 (3)结果:七月王朝建立。 2.三色旗的君主政体(七月王朝) (1)建立:七月革命后,路易·菲利浦被推上王位,新王朝被称为“七月王朝”。 (2)政体:实行君主立宪制。 (3)性质:是一个大资产阶级政权。 (4)措施: ①摧残、镇压工人斗争。 ②拒绝政治改革。 (5)结果:引起中下层资产阶级和工人的不满。 3.从狂欢到血泊(1848年革命) (1)“二月革命”: ①原因:1847年,欧洲农业歉收,工人失业。 ②结果:1848年2月法国爆发革命,推翻七月王朝,成立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宣布法国人民享有普选权、劳动权和全民免费教育权。 (2)六月起义: ①原因:新政府排斥工人代表,强行解散国家工场。

②结果:1848年6月,巴黎工人起义,但最后被镇压下去。 二、从法兰西第二帝国到共和制的最终确立 1.拿破仑神话的延续 (1)1848年12月,路易·波拿巴以绝对优势当选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总统。 (2)1852年,路易·波拿巴用公民投票的方式恢复帝制,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帝国。 (3)法兰西第二帝国的统治: ①政治上,实行专制统治,用高压和怀柔政策,稳定法国局势。 ②经济上,创办银行,发展工商业,兴办大型公共工程。 (4)法兰西第二帝国的覆灭:1870年9月4日,巴黎发生革命,宣布推翻法兰西第二帝国,成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拿破仑神话”就此破灭。 2.共和制的最终确立 (1)原因:主要得益于君主派的内讧,根本原因在于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2)标志:1877年共和派在议会选举中获胜,标志着法国的共和政体最终确立。 [深化认知] 法国共和制的确立是法国民主力量的重大胜利。它说明民主是人民群众不屈不挠斗争的结果,民主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法国共和制的确立,适应并促进了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开展,为工业资产阶级提供了分享政权的机会,促进了法国工业资本的发展。 探究点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 [史料探究] 材料一18世纪后半期,法国工业的现代化已开始起步,其标志是手工工场的规模化与新技术的采用。手工工场大多已形成了相当的规模,而且从业人员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至于在农业生产方面,也冒出了一些新式农业的胚芽。一些农民成为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而在巴黎等地区甚至还出现了若干产量最高、最为市场化的资本主义式农场。 (1)据材料一分析18世纪后半期法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发展状况:18世纪后半期,法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走遍法国1到9课的翻译

第一集新房客 巴黎第9区,Cardinal-Mercier大街。一位年轻人走进了一幢房屋并按响了门铃。Julie:您好! de Latour:小姐您好! Julie:先生,您是? de Latour:我叫Pierre-Henri de Latour。 Beno?t:幸会幸会。我,我是Beno?t Royer。 de Latour:很荣幸见到你,Royer先生。 P.H.de Latour走进了(房间)。Julie、Beno?t和P.H.de Latour坐在客厅里。Beno?t:您是学生吗,de Latour先生? P.H.de Latour:是的,我是学生。您呢,Royer先生,您的职业是什么? Beno?t:我是一家旅行社的职员。 P.H.de Latour:啊,您是旅行代理……这该多有意思呀…… Julie和Beno?t看了看对方。 Julie et Beno?t:再见,De Latour先生。 一个年轻人,Thierry Mercier,对Julie说。 T.Mercier:你的姓是什么? Julie:我的姓? T.Mercier:对呀,你叫什么? Julie:Prévost.反正……我的名字是Julie,我的姓是Prévost. T.Mercier:你是学生吗? Julie:不是,您呢……呃……你呢? T.Mercier:我,我是实习生。 Julie:实习生。 T.Mercier:嗯,是的。 Thierry Mercier指Beno?t。 T.Mercier:他,是谁? Julie:他,他是Beno?t Royer。 Beno?t:是的,Beno?t Royer就是我。我是法国人。我是旅行代理,我住在这:Cardinal-Mercier大街4号。这里是我家。现在呢,再见!Beno?t把Thierry Mercier送到门口。 Beno?t和Julie坐在客厅。我们看到了四个青年男女,一个年轻女人带着一只狗,一个剃着光头的青年,一个拿着杂志的年轻女人和一个举着磁带录音机的小伙子。 Julie和Benoìt:再见! 拿录音机的小伙子:什么? Beno?t向Ingrid询问(有关情况)。

法国宪法1958年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 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 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

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第六条 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 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其候选人。 选举投票由政府召集举行。 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应举行新总统的选举。 共和国总统不论因任何原因缺位,或者由政府提出、经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权,但下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除外。如果参议院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总统的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 总统缺位或者经宪法委员会宣告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除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在总统开始缺位之日起或者在确定性地宣告总统发生故障之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为选举新总统举行投票。 如果在提出总统候选人资格的登记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内已经公布决定为候选人的人当中有一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七日内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可能发生退出竞选之前,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整个选举程序必须重新进行。如果为第二轮投票竞选的两个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亦同。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或者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组织法关于提出候选人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期限,但不能在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起三十五日内以后举行投票。如果因适用本款规定,结

岳麓版选修二第三单元 第9课 法国共和制的确立基础训练试题

岳麓版选修2 3.9.2 法国共和制的确立基础训练题 知识要点对应题号 拿破仑神话的延续1、2、3、4、11 共和制的最终确立5、6、7、8、9、10 19世纪中期,路易·波拿巴登上法国政治舞台,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帝国。请回答1~4题。 1.下列政权被以军事政变方式结束的是( ) A.法兰西第二共和国B.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C.七月王朝D.法兰西第一帝国 2.法兰西第二帝国时期经济一度呈现繁荣景象,其原因有( ) ①帝国一度政局稳定②路易·波拿巴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③通过普法 战争掠夺了大量资本 A.①②③B.②③C.①②D.①③ 3.下图人物( ) ①是法国第一位普选产生的总统②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帝国③在普法战争中被俘 ④用高压和怀柔双管齐下的方式稳定了法国政局 A.①②③④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 4.法兰西第二帝国建立于( ) A.1848年B.1852年C.1850年D.1853年 在民族危机的紧急时刻,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建立。请回答5~7题。 5.普法战争期间,法国面临严重的民族危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 ①对外割地赔款②对内镇压巴黎公社③创造出了奇迹和光荣④将《马赛曲》定为 法国国歌 A.①②③④B.①②C.②③D.③④ 6.有人讽刺说:“尚博尔伯爵是法国的华盛顿,是他建立了共和国。”其真实含义是( ) A.尚博尔伯爵建立了法国共和制 B.尚博尔伯爵建立了共和国 C.尚博尔伯爵类似于华盛顿,对法国做出了贡献

D.尚博尔伯爵使君主派发生内讧,最终导致共和制确立 7.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经历了耻辱和血污的洗礼,其中“血污”是指( ) A.镇压六月起义B.镇压巴黎公社 C.镇压里昂工人运动D.对普鲁士割地赔款 19世纪是法国民主力量与专制势力斗争比较激烈的时期。请回答8~9题。 8.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和第三共和国( ) ①都曾镇压过工人运动②其建立都得到了工人的支持③最终都被保皇派推翻④ 都是革命的产物 A.①②③④B.①③④C.①②④D.②③④ 9.下列法国哪些革命中工人是革命的主导力量( ) ①二月革命②六月革命③巴黎公社革命 A.①②③B.②③C.①②D.①③ 10.阅读下列材料: 以下是1871年梯也尔与君主派和共和派进行辩论时的言论: “共和制存在着,它是国家的合法政体。要求别的东西,将引起一场新的革命,并且是最可怕的革命。” “要么是保守共和国,要么就不要共和国。” ——吕一民《法国通史》请回答: (1)梯也尔所说的“别的东西”是什么?“最可怕的革命”来自哪里?为什么会使他如此 惊慌?由此可见,梯也尔主张共和制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2)据材料指出梯也尔主张建立一个怎样的国家?说明了什么? 11.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镇压六月起义对无产阶级是个沉重的打击,共和国已经成为他们的死敌,与此同时,有产者对共和国也失去信心,认为它无力维持秩序……农民从共和国那里只看到了混乱局面和重税政策,也十分不满。这个建立不到半年的共和国已处在风雨飘摇之中。…… 材料二路易·波拿巴作为波拿巴家族的成员,自然使人们回想起当年拿破仑皇帝的威力,因而对其瞩目。……(千百万农民)因45生丁税而对共和国产生强烈不满,而路易·波拿巴的出现唤起了他们对当年拿破仑皇帝维护其土地所有权的回忆,于是,他们作为小生产者的皇权主义传统思想复活了。他们兴高采烈地参加选举……投了路易·波拿巴的票。 请回答:依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路易·波拿巴上台的原因。 1851年12月2日,即奥斯特利茨战役和拿破仑加冕称帝的纪念日,路易·波拿巴发动政变。他调军队进入巴黎,解散议会,逮捕反对派议员,坚决镇压反抗。1852年1月,他公布新宪法,改总统任期为10年。12月2日,路易·波拿巴正式宣布自己为皇帝,称拿破仑三世,建立法兰西第二帝国。波拿巴建立了庞大的军队,解散工会,封闭进步报刊等;同时,积极对外扩张,进行了一系列侵略战争,如参加克里米亚战争、远征墨西哥。第二帝国时期,法国的工业发展迅速,完成了工业革命,城市建设得到重视,修筑了很多林荫道。普法战争爆发后,拿破仑三世随军上阵;在9月2日的色当战役中,法军大败,拿破仑三世投降被俘。1871年3月19日,拿破仑三世获释,到英国隐居。但他仍不甘心退出政

法国宪法

法国宪法 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1848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 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这部宪法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宪法规定,法国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会议。公民除享有《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权,以及对侵犯人权的政府的起义权。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 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但总统权力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拥有较大权力;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 1958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此后,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后作了某些修改。这部宪法大大削弱了议会的权力,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法国现行制度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色。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权力的核心,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拥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定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由总统任命,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编辑本段]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 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权威性与稳定性是其应有之义。宪法文本的频繁变迁必将有损于宪法的权威与实施,近代中国百年宪政历史便是明显的写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宪法变迁历史的深思。新形势下本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着重强调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开创了法治历史的新纪元。 一、本文变迁含义的界定 从语义角度分析,变迁是指情况、事物或环境随时间变换而发生的变化、转移。 宪法变迁最早出现于1960年,德国学者耶林令克在其专著《宪法的修改与宪法的变迁》中首次提出该词。耶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而继续保持其原来存在状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一种变更。【1】国内学者韩大元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2】秦前红认为宪法变迁的含义一般可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其一是指世界各国宪法、某种类型宪法或者某个国家宪法产生、发展的经过;其二是指某国宪法修改的经过;其三是指宪法的自然变更或者说无形修改,具体来说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3】 相比较而言,秦前红的理论既涉及宪法整体宏观更替发展,也涉及微观内涵变更;既有历史观角度的延续,也有具体适用技术的阐释。笔者依据秦的内涵界定,取其中前两项内容,界定本文的宪法变迁:指中国和法国历部宪法(包括相关宪法性文件、草案、修正案,公布实施与否不予考虑)更替、修改的历史沿革,即一种历史观的宪法演变考察,是宪法文本的有形改变,排除适用技术的考量。 二、中法宪法变迁历史过程概述 1.近代中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1908年清政府颁布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大纲首次将君权与公民权利纳入宪法规范的范围,可视为中国立宪之始。此后三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但该信条并没有改变封建王朝的命运。 此后陆续颁布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有:1911年《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临时约法》、1913年天坛宪草、1914年袁记约法、1916年宪草、1917年《军政府组织大纲》、1919年宪草、1923年贿选宪法、1925年宪草、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纲领》、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五五宪草、1946年国民党《中华民国宪法》和1948年《动员战乱时期临时条款》。自《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历时41年。其间公布、起草的宪法性文本共15部,平均每三年左右便有一部宪法或宪法草案产生。但仅就形式而言,只有1923年贿选宪法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短期生效。 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充当临时宪法的角色。【4】此后陆续颁布了54、75、78和82年宪法。其中,78年宪法曾于79、80年修改,1982年宪法曾于88、93、99和04年修改。49年至今,包括共同纲领在内,共颁布五部宪法,正式修正案六个;11次立宪、修宪行为,平均每六年一次。 2.法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法国政权经历了两次波旁王朝复辟、两次帝国和五次共和国。宪法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迁,印证了法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宪法试验场的预言。 1789年《人权宣言》揭开了法国大革命的序幕。此后法国陆续颁布了1791年君主立宪制宪法、1793年雅各宾宪法、1795年共和国宪法、1799 年拿破仑宪法、1804 年第一帝国宪法、1814年波旁王朝宪法、1815《帝国宪法附加法》、1830年七月王朝宪法、1848 年第二共和国宪法、1852年第二帝国宪法、1870年宪法、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与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法国现行宪法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第六条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

第9课 法国共和政体和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自用版】

第9课法国共和政体和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自主研读学习单】 课前小知识 法国大革命的背景 和英国存在着议会制约王权的传统不同,法国是欧洲大陆上王权专制最为严格的国家。但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在法国掀起了一场反对君主专制的高潮。 18世纪中期,英国率先开展工业革命,并与19世纪40年代完成。在19世纪初,工业革命由英国扩展至法国,法国在19世纪中期稍晚于英国的时候也完成了工业革命。但与英国不同,法国不仅缺乏广阔的殖民地作为海外市场,也因为高利贷发达而缺乏工业资金,并且小农经济占有较大比重。所以,相对于英国来说,资产阶级力量要弱小的多。 德意志帝国 在德意志帝国里,皇帝有权任命帝国首相和官员,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军官均由皇帝任命,将军的地位高于政治家,议员都被讥笑为“绵羊脑袋”。 一、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 1、阅读P 44p 1 ,并参考课前小知识,找出法国 革命前的矛盾和思想条件。 1、矛盾: 思想条件: 2、阅读P 44p 2 ,找出革命过程中矛盾的焦点是 什么。对比英国革命历程,对此你有什么认识。2、法国革命:1789年--1875年 矛盾焦点: 认识: 3、阅读PP 45p 1 和历史纵横,参考英美制度的 确立,法国如何确立其政体的?体现了什么 精神? 3、确立途径: 政治精神: 4、其确立过程中,那两派政治势力进行了激烈的斗争,你有什么认识?参考课前小知识分析其得以确立的根源是什么?4、斗争过程: 认识: 根源: 5、期间谁又起了重要推动作用,对此你有什么认识。5、推动者: 认识: 知识目标 知道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比较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与法国共和制的异同。分析资产阶级代议制在西方政治发展中的作用。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1958年10月4日) 序言 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一七八九年宣言中所明定及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之人权暨国家主权原则。 依据上项原则及人民自由决择之原则,本共和国对于愿意与共和国结合之海外领地,提供基于自由、平等、博爱之共同理想及适合彼等民主发展之新政治体制。 第一条本共和国人民及海外领地人民,基于自由决择,共同接纳本宪法并创制国协。此一国协是建立在全体人民的平等与团结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法兰西为一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它确保所有公民不分籍贯、种族、宗教,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共和国尊重一切信仰。 国徽为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为「马赛进行曲」。 共和国之信条为「自由、平等、博爱」。 共治国原则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经由其代议士及人民复决方式行使之。人民之任何分割部分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选举投票得依宪法规定,以间接或直接方式行之。 选举必须采用普遍、平等、秘密方式。 凡享有公民权与政治权之成年法国男女,符合法定条件者均得为选举人。 第四条政党及政治团体得参与竞选。政党及政治团体得自由组织并从事活动,但需恪遵国家主权及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总统维护宪法之遵守。由其裁量,保证公权力之正常运作及国家之延续。 总统确保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与国家条约及国协协议之遵守。 第六条(一九六二年修订)总统由全民直接投票选举之,任期七年。本条款施行细则由组织法明定之。 第六条(原文)共和国总统由总统选举团选举之,任期七年,选举团由国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以及各市议会选出之代表组成之。 上述代表分配如下: 居民人数未达1000人之市镇,以市长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1000至2000人之间者,以市长及第一助理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2000至25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一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2501至3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3001至6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三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6001至9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六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9OOO人以上者,以市议会全体议员为代表。 此外,居民人数在30OOO人以上者,则就其超过人数,每一千人,由市议会另行指定一人为代表。 共和国海外领地各行政区域议会所选出之代表,另依组织法规定条件,参加总统选举团。 国协会各会员国参与总统选举团事宜,由共和国与国协会员国签订之。 本条之施行细则,以组织法订定之。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特征

第一章 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特征,即与一般法律的根本区别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和普通法律在阶级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又有不同,宪法是根本大法,这是宪法在法律方面的特有属性:这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内容上具有根本性(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违宪的法律不发生效力。(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制定宪法方面,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通过或者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以及修改宪法的复杂程序。这里要求掌握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项程序。(4)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立法解释(监督)、司法解释(监督)、特设机构解释(监督)。 2、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的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 3、宪法的概念 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4、宪法规范的含义和特点P14——15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1)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2)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3)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 5、世界上宪法解释和监督的三种体制类型,我国宪法的修改和监督机制 三种体制:立法解释制、司法解释制、特设机构解释制。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我国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解释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个性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我国宪法实施监督的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由1982年宪法规定的。具有以下特点:(1)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2)我国的宪法实施具有一定的组织保证,它可运用从中央到地方全部国家机构的力量防止违宪事件的发生。(3)我国宪法的实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突出地表明了保障宪法实施的全民性和民主性。(4)它采用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既能积极预防违宪情况的出现,又能在违宪情况一旦发生时就能给以及时纠正。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主要内容:第一,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二,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三,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四,现行宪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宪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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