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铁总财[2015]2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 以下简称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 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铁路技术创新, 参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 14] 11 号) 要求, 结合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科研、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总公司科研经费主要包括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自有资金为经费来源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资金。

第四条总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 一) 科研计划课题研究( 包括总公司科研计划重大、重点课题以及软科学研究课题)。( 二) 科研试验( 包括总公司立项的试验计划项目和总公司科研课题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试验项目)。

( 三) 经总公司批准的其他科技开发专项( 包括标准制修订专项、铁路产品质量抽查专项、铁科院研发中心专项、经规院科研专项、科研基础工作专项、知识产权专项等)。

( 四) 科研计划项目管理( 包括科研管理部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发生的专家咨询、指南编制、申报立项组织、招投标组织、课题执行和结题验收、技术评审、科技成果统计等费用)。

上述四项以下统称科研项目。

第五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研经费按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

( 一) 分级管理, 逐级负责。科研经费应根据经费来源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总公司科研经费由总公司负责立项和管理, 所属企业科研经费由所属企业负责立项和管理。总公司科研项目,由总公司所属单位安排的配套经费, 应纳入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

( 二) 依法合规, 科学安排。科研资金管理、申请和使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财务制度, 严格按照课题的目标和任务, 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 杜绝随意性。

( 三) 科学决策, 突出重点。科研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服从、服务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 基于全局, 整体推进, 同时又集中财力, 有所侧重, 既重点支持能够提高总公司技术创新能力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研项目, 为铁路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又重点支持能够加强企业管理, 提升效益提供支持的科研项目。

( 四) 专款专用, 注重绩效。科研经费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实行单独核算, 确保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加强科研资金运用各环节的管理、监督, 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有效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 促进科研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条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 一) 各级财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科研项目总预算。科主管部门应当在科研项目立项前,会同财务主管部门组织科研项目需求部门编制建议预算, 根据科研项目总预算审核建议预算。科技主管部门应督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 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上,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实施预算, 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 二) 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购置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 纳入相关的投资计划。

( 三) 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 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

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七条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研合同时, 应当在科研合同中体现本办法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要求。

第二章科研经费预算内容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内容由直接费、间接费、外委支出费和税金组成。

( 一) 直接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包括:

1. 人工费: 指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及其附加, 以及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 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λ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对于重大和重点项目,人工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5 % ; 对于软科学研究项目, 人工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0 %。

2. 设备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不构成或不新增固定资产的, 或者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 - 2020 年)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06] 6 号) 文件规定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构成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不得用科研经费购置。

3. 材料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 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 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 燃料动力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 差旅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 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在国家和总公司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

7. 会议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会议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8. 国际合作交流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9.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 需要支付出版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权事务等费用。

10. 专家咨询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不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06] 159 号) 等规定执行。( 二) 间接费是指承担科研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包括科研项目管理人员人工费、公用办公费、公用设施使用费等。间接费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10% , 实行分段超额累进比例法核定, 其中: 1. 科研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预算总额在1 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 按照10 % 以内的比例核支;

2. 超过1 00万元至2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5 % 以内的比例核支;

3. 超过200 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3 % 以内的比例核支;

4. 超过500 万元至1 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2 % 以内的比例核支;

5. 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1 % 以内的比例核支。

( 三) 外委支出费是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将研究、试验等工作以合同或协议形式, 委托给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外委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科研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30 % 。

( 四) 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技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应规范执行申报科研项目立项、经费预算编制、预算审核工作程序, 充分发挥评估、评审对科研项目预算决策的咨询作用, 从预算源头保障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 一)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研究提出年度科研项目立项建议时, 应当同时商计统、财务主管部门按预算内容提出经费建议预算。经批准的重大、重点项目和科学试验应当包含项目分年度经费预算。

( 二) 总公司科研计划管理委员会及所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年度科研计划项目和重大试验后, 按规定需要进行预算评审评估的, 由财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总公司立项的科研项目中, 单项经费预算总公司投资超过200 万元, 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的科研项目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评估审核。所属企业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其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 三)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费由总公司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及所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每年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预算草案, 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务部门核定。

第十条科研项目预算由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务主管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初审汇总、确定款源, 报总公司科研计划管理委员会及所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 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支出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能够事先直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 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无形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科研项目, 根据国家招投标法、总公司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流程确定承担单位, 并按科研经费预算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合同中应包括项目实施预算, 按程序报经批准后,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总公司管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下达后,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分年度经费预算、按履行进度支付款项、监督检查条款等内容。办理费用结算时, 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执行单位提供合同、预算执行文件、工作进度验收材料、合法票据并填写科研经费拨款申请表( 见下表), 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向财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费拨付。财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经费预算, 按科技主管部门提供的科研经费拨款申请表( 汇总)、合同、合法票据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的银行账户拨付或结算经费。当科研项目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时, 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承担单位的任务、具体分工、责任和经费预算。总公司财务主管部门收到上述付款材料后, 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各参研单位财务部门的银行账户直接拨付或结算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为促进科研项目按期按质量要求完成, 对重大、重点项目和科研试验项目设置启动经费, 在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的2个月内完成, 拨款以经费开支计划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开具的发票为凭; 以后各次续拨款于年度检查结束时进行, 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填报《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 经逐级审核, 确认研究工作的进度、质量、

经费使用等符合规定后拨付经费; 预留重大、重点项目( 软科学除外)和科研试验经费总额的10% 作为尾款, 该部分经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垫付, 在验收合格后补拨, 拨款以项目验收意见为凭。如未能通过验收, 尾款不予拨付。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须按要求及时开具发票寄送总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分为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 对于单位价值在100 万元以上能形成专利或非专利技术( 专有技术), 具有可用性和获得经济效益可能性的科研支出, 以及能够进行知识产权登记的科研开发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认定为开发支出并予以资本化, 将第十条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支出预算调整为总公司所属企业无形资产投资计划。

第五章总公司所属单位承担总公司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实施预算。

( 一) 根据科研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 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 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中, 有自筹经费来源的, 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研项目的, 应当同时编列其他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 四) 科研项目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编制。

( 五) 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时, 应当提出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与科研项目立项单位共有以及收益分配的方案。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科研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批, 并规范执行:

( 一) 科研经费预算总额调整, 应当按原审批渠道报经批准后执行。

( 二) 科研项目预算总额不变, 费用项目问预算、科研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 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协助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 按程序报下达项目的科技部, 科技部提出审核意见, 财务部核定发文。

( 三) 科研经费预算总额不变, 预算科目调整须按以下原则办理: 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如需调整, 科研项目组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提出申请, 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需调整科目核定预算的10% , 或超过10% 但科目调整企额不超过5 万元; 设备费、人工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 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间接费用和外委支出费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核算科研项目支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规范使用科研经费。严禁以下行为:

( 一) 以项目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 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工资性支出, 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 二) 从科研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科研项目成本。

( 三) 挤占、挪用科研经费, 超预算开支。

( 四) 违反规定自行调整科研经费预算。

( 五) 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 六) 从科研经费中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对外投资等。

( 七) 利用科研经费以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 八) 将科研项目占用的房屋、通用仪器设备原值等列入配套, 加大配套资金额度套取科研经费。

( 九) 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

( 十) 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 十一) 科研经费未在单位财务部门账上核算。

( 十二) 科研经费脱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监管。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 十三) 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十四) 科研项目结题后不及时进行经费结算。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反映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并单独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告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 报项目经费下达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一般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 科研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科研合同中应当约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成果, 要规范实行项目间共享,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因故终止,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组织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 报送下达科研项目的科技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 经核实后收回相关经费。

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总司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科研项目计划任务调整、科研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 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铁总科技[ 20 13] 129 号) 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务、审计、科技部门应对科研经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计统、企法、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上述部门, 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科技部、财务部认为有必要的且由总公司所属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 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 重大、重点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合同约定形成专利及专有技术; 软科学项目须根据合同约定发表论文、专著或取得由立项建议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项目成果要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对科研经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 一) 编报虚假预算, 套取科研资金;

( 二) 未对科研经费进行明细核算;

( 三) 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

(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

(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 八)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验收后应在提交支付所需单据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第二十九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绩效评价制度, 并纳入总公司科研信用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科研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信用管理机制。科技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科研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 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建立" 黑名单" 制度, 并纳入总公司科研信用系统管理。对提供虚假信息、滥用和挪用科研经费的项目单位或负责人, 纳入" 黑名单" , 取消其今后申报铁路项目资格。

第三十一条加强科技资金监管工作,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财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按违纪金额收回经费, 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构成违纪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的,由铁路建设项目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使用中央财政拨款作为科研经费来源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各控股合资铁路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决策后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项目实施、结题与成果管理、监督与检查, 按照铁总科技[ 20 13] 129号文执行。

第三十五条总公司所属企业承担科研项目有关差旅费、会议费、出国经费、外宾接待费等管理, 按照总公司所属企业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铁财[ 2008] 162号) 同时停止执行。前发其他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5年11月13日发布

(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

中国铁路总公司董事长 精心打造铁路客货营销的商务平台

中国铁路总公司董事长精心打造铁路客货营销的商务平台充分发挥铁路资源优势精心打造铁路客货营销的商务平台针对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铁路在互联网经济大潮下如何把握住机会,是否真的可以借力互联网实现真正的腾飞。让我们先看一组数据,xx年1月10日,据中国铁路总公司数据显示,xx年,国家铁路累计发送旅客20.75亿人,同比增长10.7%;旅客周转量完成10420.66亿人公里,同比增加661.00亿人公里,增长6.8%。 全年运送旅客比国内总人口还多7亿,这个数字足以说明了这个市场有多庞大,怎样充分有效利用好这些资源,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根据这一统计,如果我们按30%的人群通过网络购票,也就是近7亿人次,按每位旅客平均为铁路多贡献10元的利润附加值,也就超过70亿元的利润,国内年销售额上100亿的电商网站都没几个,更别说是利润了。这些资源对铁路来说,如果充分发挥铁路资源优势,精心打造铁路客货营销的商务平台,将会是一个很大的商机,带动铁路真正的走进互联网时代。 总结铁路要迈入互联网的几个重点问题,首先要做的是对旅客从购买火车票到坐火车的整体需求做一个分析,根据调查旅客对购票,列车用餐,乘坐舒适度以及在漫长的旅行中旅客的需求,这几

方面是多数旅客乘车在意的地方,也是商机存在点,我们怎样在满足旅客需求,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的情况下,充分发挥铁路资源的优势让我们逐一分析一下旅客最在意的点。 首先是购票问题。这似乎是一个老生长谈的话题了,也是长久以来旅客最大的需求,12306官方购票网站的开发,为旅客带来一些便捷,但问题也不少,一是用户体验信息的及时反馈,二是操作程序是否便捷,(可以和 ___或其他链接登录,提供便捷)每逢重大节假日访问量增大是否可以保持畅通等。 其次是列车上的用餐及购买食品。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在封闭的车型出售高于市场价格的销售方式,显然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旅客的需求,薄利多销才是更大的商机。现在我们总能看到绝大部分旅客都是自己带食物上火车,试想如果火车上的食物价格跟普通市场价一样,谁还会拎着大包小包食物坐火车呢?再者是在漫长的旅行中旅客的需求。如何协助旅客打发漫长的旅行路程,这既是值得深究的点,其背后也蕴含着巨大的商机。有效的广告传播解决的是时间和空间一致性问题。如此超长的碎片化时间,如此狭小的空间,这都是对旅客进行广告传播最有效的载体。

中国铁路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办法(TGXX202-2015)

TG/XX202-2015 中国铁路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促进网络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全面提高铁路网络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及控制系统(以下统称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第四条总公司网络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动防御、综合防范、分级保护、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总公司网络安全工作目标是通过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保证业务应用连续性和安全性,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

保密性、可用性,支撑总公司业务发展。 第六条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包括管理保障体系、技术保障体系和运维保障体系。管理保障体系包括信息安全组织、信息安全规章制度、信息安全工作流程等。技术保障体系包括应用安全架构、安全服务架构、基础设施安全架构等。运维保障体系包括运行管理、安全监控、事件管理、变更管理等。 第七条全面推行网络安全风险管理。通过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识别安全风险、完善风险管控流程、强化风险应急处置,提高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第八条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集中指导、属地管理原则,在总公司统一指导下,各单位分别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测评、整改工作。 第九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应与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总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网络安全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网络安全有关法规与政策,对总公司网络安全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总公司运输局(信息化部)按照总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要求,负责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网络安全规划建议,拟订网络安全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组织拟订总公司网络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监督落实;组织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社部函[2002]150号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中铁程劳〔2002〕1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公司所属各类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具体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总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的高级管理人员(班子成员)及其专职司机和专职秘书; 2.企业因工作需要在驻地外设立的办事机构(指挥部、办事处)中的全部人员; 3.企业经常驻外从事供销、采购人员,企业内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4.非直接生产的客、货、卧车的驾驶人员,从事长途运输工作的汽车司机、装卸、押运及相关辅助工作的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保卫及因工作需要须机动作业的其他人员。 (二)部分因工作性质在一定时期需连续或不间断作业的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这些工作岗位包括: 1.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监理的现场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辅助生产工人; 2.从事野外作业的有关勘探、测量、设计人员; 3.铁路工业企业在施工现场从事产品制作、预制、加工、维修、维护人员; 4.从事内航货运作业生产岗位的人员; 5.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的劳动班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计统…2014?9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 一1一

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 (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征拆费一2一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访谈计划时间表实时调整表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第一轮访谈计划时间表 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04年4月27日

新华信咨询公司已于2004年4月27日正式进驻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资”),开始进行“明确战略优化组织提升综合竞争力咨询”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为了深入了解中铁物资的内部经营管理状况、资源能力和外部环境情况,我们拟进行一次集团整体,包括所属单位的访谈。访谈计划时间表附后。 考虑到这次访谈涉及的人员多、范围广、任务重,为了便于我们能够及时完成访谈任务,在第一阶段结束时顺利提交研究报告,我们希望有关人员能够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并按照下表所列的时间接受访谈。如果确有困难,请提前一天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进行时间上的调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给予的支持! 新华信中铁物资项目组 2004年4月27日

说明: 1、所有时间安排,将根据中铁物资和项目组的实际情况作必要调整,且由于项目时间很紧,诚挚希望中铁物资的工作人员能配合项目的访谈时间,并提前做好必要的工作安排; 2、访谈人员将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增加访谈人员的数量; 3、如果访谈难以白天进行的,项目组可考虑在晚上17:30—19:30进行访谈工作; 周六、周日作为访谈的机动时间; 5、本轮访谈为第一轮的初步访谈,项目组将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再进行第二轮的深入访谈。

注释*:访谈地点铁道部附楼办公室 注释**:访谈地点中关村或物资大楼会议室,时间分别为1个半小时待访:

* 孙念超木材采购站站长 张庆安纪检处处长 对下列所属物资公司以及其他控股公司,新华信项目组将于4月29日前通过电话约定访谈时间,计划安排在五一以后,如果与其他安排的访谈有冲突,我们将本着外地公司负责人访谈优先的原则,对访谈计划作一定调整并及时通知被访谈人: 1.进出口公司:郑总 2.中国铁路物资北京公司 3.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 4.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公司: 潘总 5.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 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企业创效与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与管理,拓展企

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与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 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 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境外投资项目; 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所属企业资产处置、改制上市等重大资产经营开发事项。 (五)组织金融保险、“走出去”项目等利用路网性、整体性资源,具有重大影响的产业与项目开发。 (六)负责资产经营开发行为和效率效益监管与评价。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中铁程安[2000]194号)同时废止。 二OO四年二月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在全公司开展工程创优活动,鼓励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动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增强企业质量信誉和市场竞争力,规范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质工程的申报、审查等具体事宜由总公司安全质量部承办。优质工程的评选结果,经总公司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公布。 第三条:总公司优质工程每年评选一次,项目申报截止日期:简况报送为4月30日,材料报送6月30日。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四条:优质工程的评选对象必须是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工程,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 第五条:申报总公司优质工程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1、新建铁路:一次建成的单线干线铁路长度不少于30公里;一次建成的双线干线铁路连续长度不少于20公里。 2、改建铁路(含增建二线)、电气化或单独立项的通信信号及电力工程长度不少于80公里或一个区段(含两端区段站)。 3、新建、改建铁路区段站,编组站,大型独立客、货站。 4、全长1000米以上的特大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且施工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大桥;相对高度(墩、台)大于60米的大桥;桥面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立交桥。 5、全长3000米以上的单线隧道、2000米以上的双线隧道;地下铁道工程一个区间或一个车站;地质、施工技术复杂的地下工程。 6、连续长度1000米以上的特殊设计路基工程,500米以上采用新技术的大型防护工程(如挡墙、护坡、护岸等)。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用房及住宅建筑;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写字楼、宾馆等公共设施;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群。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具有推广价值和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能单独形成能力的工程项目。 9、造价1亿元以上的其它工程项目。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不定时工作制批复

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中铁程劳…2002?1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公司所属各类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具体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总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的高级管理人员(班子成员)及其专职司机和专职秘书; 2.企业因工作需要在驻地外设立的办事机构(指挥部、办事处)中的全部人员; 3.企业经常驻外从事供销、采购人员,企业内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4.非直接生产的客、货、卧车的驾驶人员,从事长途运输工作的汽车司机、装卸、押运及相关辅助工作的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保卫及因工作需要须机动作业的其他人员。 (二)部分因工作性质在一定时期需连续或不间断作业的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这些工作岗位包括: 1.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监理的现场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辅助生产工人; 2.从事野外作业的有关勘探、测量、设计人员; 3.铁路工业企业在施工现场从事产品制作、预制、加工、维修、维护人员; 4.从事内航货运作业生产岗位的人员; 5.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车票改签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车票改签、退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运〔2013〕102号 各铁路局: 为适应铁路发展,完善车票改签、退票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票改签 1.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乘车站、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到车站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的,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2.在车站售票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收回原车票,换发新车票,并在新车票票面注明“始发改签”字样(特殊情况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开车后改签的注明“开车后改签不予退票”字样);原车票已托运行李的,在新车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二、关于退票 1.旅客要求退票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到车站办理,退还全部票价,核收退票费。特殊情况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的,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2.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核收退票费。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3.因特殊情况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在开车后2小时内改签的车票不退。 4.退票费如下核收: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上述计算的尾数以5角为单位,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以上的进为1元。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3年8月19日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 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统一安排、推进铁路建设项目实施。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总公司建设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铁路建设管理制度和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总公司中长期和五年发展规划,编制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重大项目的前期技术论证和评价,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审批、Ⅰ类变更设计审批、概算调整等工作,按规定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复。 (三)组织铁路建设资本金筹集,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建设资金筹集工作,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总财〔2016〕11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这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部企业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铁路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范围和主要政策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适用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铁路单位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新增

试点服务)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 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维持17%税率不变,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四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铁路单位接受新增试点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以下项目除外: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财务规划与资本运作方案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财务规划与资本运作方案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财务规划与资本运作方案 ,讨论稿,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战略咨询项目 目录 第一部分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财务规划 ...................... 5 一、中铁物资总体财务现状及财务管理状况 . (5) ,一,中铁物资总体财务状况 (5) 6 ,二,财务管理现状 .................................二、财务战略规划 .. (7) ,一,财务战略 (8) ,二,财务目标..................................... 12 三、财务职能战略 . (22) ,一,财务机构的角色定位及功能界定 (22) ,二,机构设置与职能划分 (25) ,三,组织结构设置的原则 (32) ,四,在调整期间的过渡方案 ........................ 33 四、财务管理的集分权模式 .. (34) ,一,对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的认识 (34)

,二,考虑的关键因素 (34) ,三,未来阶段性方案 (35) ,四,主要财务权限划分 ............................ 37 五、财务管理体系 . (38) 此报告仅为新华信提供客户内部使用。未经新华信公司的书面许可~其它任何机构不得擅自传阅、引用或复制。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战略咨询项目 ,一,总体框架 (38) ,二,全面预算管理 (38) ,三,融资规划及资金管理 (49) ,四,资产管理..................................... 54 六、财务人员管理 . (58) ,一,两个阶段性目标 (58) ,二,财务人员培养选拔的两个纬度 (58) ,三,对下属分/子公司的财务人员管理 (59) 第二部分中铁物资总公司资本运作规划 .................... 61 一、资本运作概述 ..................................... 61 二、资本运作的比较优势 ............................... 61 三、各业务板块资本运作规 划 (63) ,一,商贸板块 (64)

我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计统〔2014〕9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 一1一

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 (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征拆费一2一

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总一则 第一条一为加强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规模优势?保障有效供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资的范围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确定? 第三条一物资采购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阳光采购?实行物资公开采购?坚持以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或不适宜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经集体决策确定其他采购方式?实施公开采购?招标采购坚持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原则? (二)全面开放市场?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减少单一来源采购?鼓励制造企业直接参与竞争?减少采购中间环节?加大直接采购力度?严禁设置不合理的业绩二资质等条件限制二排斥市场竞争? (三)严格合同约束?强化合同意识?建立合同会审机制?规范合同签订二变更程序?落实合同履约各方责任?保障物资采购工作质量? (四)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物资信息发布制度?公开物资需求二采购信息?公开铁路专用物资执行的国家二行业或企业标准(包括标准性技术文件)的获取方法?积极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31

第二章一采购管理 第四条一物资采购实行总公司和所属企业两级集中采购?按照物资管理目录划分两级采购权限?为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实现规模效益?所属企业采购权限内的部分物资由总公司统一组织?实施联合采购? 第五条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内的物资采购应按相关法律二行政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实施?其他项目内的物资采购应符合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按规范程序实施?实施过程贯彻公开二公平二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一总公司物资管理部是总公司物资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二)组织二指导二监督所属企业规范开展物资联合采购二自主采购和供应等相关工作? (三)制定二发布物资管理目录?按生产经营物资二建设物资分别明确管理权限? (四)制定二发布总公司物资招标文件范本? (五)组织总公司集中采购物资的采购工作?参与供应管理? (六)受理总公司物资采购过程中的异议? (七)负责总公司物资采购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八)负责总公司物资采购服务平台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所属企业物资管理部门是本企业物资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未独立设置物资管理部门的所属企业?按照内部职责分工确定物资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41

铁总办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办〔2016〕74号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编辑:来源:点击:23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加快推进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现就土地综合开发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阶段任务、信息沟通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责任主体 (一)总公司在下达铁路建设项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时,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责任主体、任务目标和时间安排。已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项目,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未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由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要与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同步规划、同步研究、同步推进。要围绕车站及周边土地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规定的用地规模,将铁路建设项目财务平衡与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将土地综合开发投资及效益纳入铁路建设项目一并开展论证和财务评价,作为项目立项和开展可研的重要依据。 (二)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的统一安排,统筹管内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前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推进计划;协调省(市)政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落实路地合作会谈要求;对接地方政府,协调签订综合开发相关协议,指导并支持合资铁路公司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三)铁路局应指导合资铁路公司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管理机构,落实经营责任;组织现场踏勘,编制机会、方案研究报告;协调规划修编,签订综合开发协议,做好规划和预留,按期取得开发用地;制定运营补亏、税费减免等方案,争取政策支持。 合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充分利用股东各方优势以及区域市场资源,统筹推进铁路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红线范围内的可由合资铁路公司委托铁路局组织开发;红线范围外的要深化与地方政府合作,创新开发模式,运用市场化手段组织开发。 二、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阶段任务 (一)现场踏勘。结合新建铁路项目前期工作,组织设计单位对新建铁路沿线开展现场踏勘调研,收集沿线经济发展状况、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提出土地综合开发需求和建议。 (二)机会研究。在铁路建设项目预可研阶段,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 在组织编制机会研究报告时要明确用地规模、土地价格、市政配套和规划调整建议,确保研究的质量和深度。 铁路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合资铁路公司,并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机会研究报告进行预审,提出书面意见,修改完善后作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上报总公司。 总公司将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作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审查、批复或上报。 (三)方案研究。在铁路建设项目可研阶段,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 根据总公司机会研究报告审查结果组织编制方案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依据项目财务评价结果,提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财政补贴及税费减免方案;从有利于土地综合开发的角度,提出项目选线、站场选址的建议方案。 要将运输服务、生产生活设施用地与站场综合开发用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客货运输和综合开发各项功能。地级城市以上的客运站,要规划预留客运服务、停车场、高铁快递和维修设施用地;有货运需求的车站要规划预留货场和物流设施用地;将上述用地纳入铁路建设项目

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186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5〕1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耗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五条总公司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对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总公司节能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总公司节能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标准; (二)制定总公司节能政策、标准、管理办法、节能指标,对所属单位的节能工作提出要求和管理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编制总公司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四)负责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评审; (五)组织开展节能新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宣传培训,推动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等。 (六)负责总公司节能专业统计。 第八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节能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节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统筹布置本企业节能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节能管理工作。所属单位节能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的节能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中国铁物的发展历程和大事记

中国铁物的发展历程和大事记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铁物”),英文全称:China Railway Materials 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CRM。是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其前身是铁道部物资管理局)整体重组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成立于1979年的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10年9月经整体重组创立了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物是专注于铁路物资和钢铁、矿产品的特大型供应链服务企业集团,依托覆盖全国的采购渠道和销售网络、深厚的行业经验、专业化的服务体系和强大的物流能力,在铁路物资供应链服务和钢铁供应链集成服务两大业务领域均确立了行业领先地位 中国铁物发展历程 1887年,中国铁路公司塘沽材料处成立。 1949年,铁道部材料局成立。 1979年5月,铁道部物资管理局实现企业化改革。 1989年7月,正式撤销铁道部物资管理局,更名为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2004年1月,公司划给国务院国资委管理。 2006年,中铁物资在中国最大500家企业集团中列第42位。 2007年,销售收入790亿元,总资产253亿元,在中国最大500家企业集团中列第37位。 2011年,销售收入1541亿元,被美国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企业中列第430位。 2012年7月7日,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铁物)筹备已久的A+H两地上市计划,正式启动。据中证监预先披露的资料显示,中国铁物拟于上交所发行不超过27.7亿股A股,集资不超过60亿元,是历年央企整体上市平均规模的三分一,同时计划来港发H股上市,发行不超过 12.48亿股 中国铁物大事记 2010年9月20日,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完成整体改制,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2010年12月28日,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京西宾馆举行揭牌仪式。 2011年1月18日,德勤公布首届中国企业“风险智能榜”评选结果,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为“风险智能榜优秀企业”。 2011年6月20日,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2011年6月29日,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举行钢轨质量监督管理中心荣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查机构认可颁证仪式。 2011年6月30日,举世瞩目的京沪高速铁路正式通车运营,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是重要参建单位之一,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宋玉芳应邀参加了通车运营仪式相关活动,受到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的亲切接见。 大公国际评估公司将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评级由原AA+上调为AAA,充分反映了对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所取得成绩和未来良好发展前景的认可。 2011年7月7日,美国《财富》杂志发布2011年度世界500强企业排名,中国铁路物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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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标 签】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函﹝2013﹞47号 【发文日期】2013-03-14 【实施时间】2013-03-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 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三、中国铁路总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五、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业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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