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笔记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2. 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
3. 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二、国际法的渊源
1. 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
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复习笔记
-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特征
独立渊源
条约
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辅助资料
理论部分
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
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
决议
判例 学说
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
民商事条约 WTO 知识产权 外交领事特权豁免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豁免 承认与继承
联合国
一、国际法的特征:
族
1.主体是国家, 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
法律原则。(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包括
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 (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
则时的辅助方法。)
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
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
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
2) .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 3) .WT0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 4) .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
四、 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
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 事项都是国家内
政
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
五、 国家主体问题
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
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
,
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永久中立国:国际条约承认。只在战争方面受限,主权不受限制。
3管辖权问题:1).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 使管辖的权
力。
2) .属人管辖即根据国籍所行使的管辖权。
3) .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为了保护其本身安全或重大意义,对外国
人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权力。
(罪行包括威胁国家政治或军事安全的罪行、伪
造货币罪、违反移民法的罪行或损害公共卫生的罪行等)
4) .普遍(刑
事)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
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 有国家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权。 (如海盗、 酷刑和贩卖奴隶等)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 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
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 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危害和平罪、
注意:四种管辖发生冲突时,属地管辖权优先
4. 国家豁免权(名词解释)
1) .概念:从主权原则出发一国的国家元首和外交官员在其他国家享有司法豁免 权,一国
的国家财产不受他国的法律管辖就是国家的主权豁免。
2) .放弃:自愿,特定(一案例一放弃),明确
放弃管辖豁免不代表放弃强制措施豁免。 国际通行的是绝对豁免说。国际习惯,一般说的都是绝对豁免。
5.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问题
1) .分离与分立的区别:分离是母国还在,分立是母国不在。 2) .政府承认产生原因为社会革命和政变。
3) .默示的承认:建立外交关系(设立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
)设立领馆; 缔
结双边的政治性条约; 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间开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支持加入
联合国才构成成立)
4) .国家继承问题:条约的继承是有约从约,无约的领土继承,人身可继承可不
继承; 档案是有约从约,无约按最密切联系原则; 财产继承是不动产随领土转移,
为最密切联系原则;
债务继承是合并的全部转属继承,分离和分立的有约从约,无约公
平地按比例继承,独立的不予继承,除另有协定;
5) .国债(名词解释)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是以国家名义所借并用于全国的债务。
)
地方化债务是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国债=地方化债务 地方债务是由地方当局所借用并用于该地区的债务。
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 成立与活动的依据不同:
家之间的协定,非政府组织是国内法。 联合国的问题
1. 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
2. 大会:非立法机构,一国一权,多数同意
3. 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和 为维护国家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表决程序问题: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票即可。
实质性事项则是 9个同意
票+大国一致原则(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决议就不能通过。弃权与缺席不算反 对票) 注意:凡是采取行动的决定,推荐秘书长的决议,
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
国的决议为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秘书长是安理会中 9票通过,大会过一半即可。 国际法官平行选,安理会过半,大会过半。
(程序性事项)
六、国家责任问题
1. 国际责任的发展 :主体:战争罪下“双罚”将主体扩大至个人。客体范围:外太空致地 面伤害由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核污染是由国家承担(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2. 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行为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类型:
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元
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国家官员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叛乱运动等。
注意:叛乱活动的机关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叛乱活动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如果成功成
动产
(国债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
国际法院,秘书处。
10个理事国;职权
立了新国家则视为国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