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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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料加工是指经营单位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另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进口料件),由国内生产者加工成品或半成

品后再销往国外市场的贸易方式。

第二条进料加工是公司进出口贸易中的一项特殊业务,加强进口料件的管理是防范监管风险,降低出口成本,衡量公司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为规范本公司进料加工业务,依据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的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业务流程规范。

第二章手册申办

第四条需通过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普通料件,由分厂或海外营销公司提出采购计划;对于大宗进口材料的办理由运营管理部会同海外营销公司、分厂、财

务部共同制定进口采购计划;所有采购计划应填写《进口物资审批表》

并进行相应审批后进行。审批后的表格应在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海外营销公司应根据审批后的《进口物资审批表》负责与客商签订进口料件合同,并制订相应的出口合同,在货到之前,向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办

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六条手册中所涉及的单耗(单位成品耗用进口料件数量或额度包括边角料等损耗,

不包括废品损耗)应由技术开发部、分厂或海外营销部提供,财务部审

核。

第七条进口料件需委外加工的,承揽企业应由分厂、营运管理部负责选定。运营管理部具体负责与承揽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并向海外营销部提供承揽企业营业

执照复印件、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及相关资料。海外营销售部

负责向海关进行《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的审批,并将

审批结果报运营管理部、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根据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

《税款保证金存款专户联系单》办理保证金账户的开设与存

第三章料件进口

第九条海外营销公司凭手册及相关单证及时办理进口料件进口通关手续,并负责运输。

第十条海外营销公司应最迟不超过在料件进口后的一个月内负责将进口报关单提供给财务部。

第十二条财务部应根据手册所列明的出口总值和进口总值确定计划分配率,作为出口货物应分摊的进口料件计税价格的依据。

第十三条财务部应根据进口报关单、进口合同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

第四章料件管理

第十四条通过手册进口的料件应设置专门的保管人员,指定专门的

堆放地并单独建账,单独编号,财务核算系统也要单独建帐,单独编

号,防止混淆。每一手册下的料件都应单独堆放,并加以标注,严禁与

其他国产料件或进口件混放,不同手册项下的进口料件虽料件相同也

必须单独建账单独堆放,以防止不同手册项下的料件混用。

第十五条海外营销公司应在货物运抵本公司前通知申请部门并向

仓库提供进口料件清单并注明手册编号,仓库应在料件运抵后会同质量

管理部(大宗材料应会同运营管理部)按清单及时进行清点,一旦发现

质量问题或料件短缺应及时通知海外营销公司及财务部并将料件封存待

处理。

第十六条分厂领用进口料件后应加强管理,对生产中产生的边角

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及时收集,退回仓库保管,严禁分

厂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进口料件需委外加工的应由分厂填制《进口料件委外加工发料单》后报营运管理部,营运管理部依据《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列明的单位进行审核后通知仓库发料,仓库按单发料后于当日须将《进

口料件委外加工发料单》转财务及相关部门登记帐簿。

第十八条分厂填制进口料件委外加工发料单时应根据订单情况按需发料,以免在承揽企业存放过多的进口料件,对料件的单耗要每三个月进行重核定,确

保用料数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委外加工完成后的半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承揽企业均应及时返回本公司。严禁直接通过承揽企业再次委外发料。

第二十条分厂对收回的进口料件应及时填制《进口料件委外加工收料单》,并报运营管理部,由运营管理部编制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仓库

应于当日将《进口料件委外加工收料单》转财务记账。

第二十一条运营管理部应会同分厂、财务部不定时对承揽企业进行加工的料件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承揽企业串用、挪用、混用进口料件,应立即制止,

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或取消加工业务资格。如对本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责成承揽企业进行相应赔偿。

第二十二条仓库对分厂或承揽企业退回的半成品、边角料、剩余料

件、残次品均应单独堆放。需处理时由分厂或运营管理 部提出,报财务审核后,由海外营销部向海关办理备案 后,交运营管理部处理。财务部应对最后进行处理收入 的发票严格审核其数量及金额。

使用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成品仓库应设置单独地方进 行堆放,并加以标注。

第五章手册核销

海外营销公司应负责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进口料件或者 成品的内

销、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

海外营销公司应负责手册的管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 口料件加工

复出口,且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 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

册到期之日起 30日内向海关报 核。报核所需的资料由财务部、运

营管理部及分厂提供。 海外营销公司应在向海关申请手册核销前负

责将进料加 工手册进行复印,并在手册核销后向财务部提交手册复 印件、补税缴款书、手册核销通知书、核销申请表 。

财务部应负责在手册核销当月持相关资料至退税机关办 理手册核销

手续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财务部应根据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 办理保证

金账户的核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流程在国家法律法规有变动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

为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财务部负责对本操作流程的解释。

附件一:

进口物资审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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