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普洱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普洱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普洱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健全和完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推进绩效工资各项工作,不断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激励导向作用,突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贯彻落实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提高综合实力和教育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地方应用型大学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学校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项目,以绩分确定各项目的核拨标准,各二级学院制定相应项目的发放办法。

(二)突出绩效原则。按岗定酬与按工作量定酬相结合,根据各类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量,按绩分进行分配,突出业绩和贡献。

(三)按劳分配原则。在分配中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着重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四)兼顾公平原则。绩效分配要实事求是,兼顾不同岗位类别等级,防止收入差距过分拉大。

三、项目及标准

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项目,按绩分进行核拨。每个绩分的核拨金额(a),根据上级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和学校的财力状况确定,a=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年度绩分总量)。

(一)岗位绩效津贴

岗位绩效津贴是绩效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各类岗位人员承担工作量、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1、教师岗位绩效津贴

学校按各学院的教学课时绩分、教师基数绩分、学生基数绩分核拨奖励性绩效经费,各学院根据学校核拨的奖励性绩效经费和自筹的分配资金(包括成人教育创收经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分配办法。

(1)课时绩分

按0.45分/标准课时计算。标准课时计算按《普洱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普院[2014]50号)执行。

(2)教师基数绩分

教师岗位绩分计算标准如下:

学年教学工作量未达到饱和工作量70%者,不计教师基数绩分。学年教师饱和工作量教授、副教授、讲师380学时,助教304学时 (新

入职的助教第一学期76学时,第二学期114学时)。

(3)学生基数绩分

人文社科类按0.11分/生·月计算,自然科学类按0.12分/生·月计算,艺术类0.13分/生·月计算,主要用于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和学院建设。

2、管理岗位绩效津贴

管理岗位绩效津贴是管理人员完成相应岗位工作任务,考核合格,按岗位等级绩分计发的津贴。

管理岗位绩分计算标准如下:

校党委委员、院长助理岗位绩分按59分/月计算。

副职主持工作的岗位绩分按正职标准计算,非实职领导干部岗位绩分按同级实职领导干部标准的80%计算。

3、教辅岗位绩效津贴

教辅岗位绩效津贴是教辅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考核合格,按聘用岗位等级计发的津贴。

教辅岗位绩分计算标准如下:

4、工勤岗位绩效津贴

工勤岗位绩效津贴是工勤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考

核合格,按工勤岗位等级计发的津贴。

工勤岗位绩分计算标准如下:

(二)兼课津贴

兼课津贴是聘在管理、教辅岗位上,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或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双肩挑”人员,在完成所聘岗位工作任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按课时绩分计发的津贴。兼课津贴由安排教学工作的学院从本学院的课时津贴总额中支付。

为保证学校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双肩挑”人员承担的课时量进行限制。校级领导每周不超过4节,学校处、科级干部每周不超过6节,一般管理、教辅人员每周不超过4节。特殊情况需要超出规定承担课时的,校领导需经校长批准,其他人员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未经领导批准,承担超出规定课时的,不得支付酬金。违者学校从安排教学的学院课时津贴核拨额度中扣回。

(三)相关工作补助性津贴

1、兼职绩分按3分/月计算(含系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专职组织员、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等)。

2、省级教学名师、博士、教授绩分按4分/月计算,符合多项条件者,享受最高一项。由人事处统一核发。

(四)加班、夜班和值班补贴

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加班、夜班和值班补贴按《普洱学院发放加班费、夜班费和值班费试行办法》(普

院[2015]58号)执行。

(五)第十三个月工资

年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教职工,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参照上年末工资标准计算),由人事处统一核发。

(六)编制外合同制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普洱学院编制外合同制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普院[2015]39号)执行。编制外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同工同酬的原则,基本工资参照编制内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绩效工资试用期内(一年)按编制内同级专业技术职务70%计发,转正考核合格后按80%计发。

四、岗位绩效津贴管理

根据上级部门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对学校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的项目实行分项目切块预算,经学校研究通过后执行。

(一)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二级学院根据各项目绩分(课时绩分、教师基数绩分、学生基数绩分,本学院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的岗位绩分等)计算标准,统计上报绩分。学校根据各学院绩分总量核拨奖励性绩效工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在期中调整一次。

各学院统计课时绩分时,要将本学院聘任的课程和非本学院聘任的课程区分开。公共课中的大学计算机、大学语文、大学体育、大学数学、大学英语、思想政治课、教育学、心理学由各学院统计。校级公共选修课、校级通识课由教务处统计核发。各学院统计的课时绩分报教务处审核后,交人事处核拨经费。

学生基数绩分统计,报教务处审核后,交人事处核拨经费。

(二)管理、教辅、工勤岗位津贴发放

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机构的管理、教辅、工勤岗位人员的岗位绩效津贴,由人事处根据聘用人员岗位绩分统一核发。各二级学院的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的岗位绩分计入各二级学院,参加所在学院分配。

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的人员,可选择绩分较高的一项计算。

调研员、副调研员聘为教师岗位的,参照教师基数绩分计算;聘为管理岗位或教辅岗位的,按同级岗位绩分的80%计算。

(三)有关规定

1、各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工作绩效,同时考虑所聘岗位,基本工作量和超工作量等相关因素,制定本学院分配办法。学院制定分配办法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2、各学院制定分配办法时,应本着体现业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原则,考虑所聘岗位等相关因素,在制定分配标准时,适当拉开档次后,原则上可对岗位绩效津贴进行3%-5%范围内的统筹。年度考核结束,根据各个教职工工作情况,再分配给教职工。

3、各二级学院需从学生管理费中预留15%用于学习、培训、进修、办公等。

4、各学院(部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考勤、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出勤率、考核结果挂钩。

(1)年度岗位履职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扣发全年岗位绩效津贴的50%;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扣发全年岗位绩效津贴。已经发放部分的,从下一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回。

(2)病、事假及旷工参照《普洱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普院[2014]52号)执行。

(3)违反党纪、政纪者按相关规定执行。

5、以下人员不享受岗位绩效津贴:

(1)缓聘、待聘、拒聘人员。

(2)脱产进修、访学和攻读学历/学位一个月及其以上的人员。

6、当月聘用上岗的人员,从次月起计发岗位绩效津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次月起按退休人员有关待遇执行。

7、学院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学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表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并统一发放。

五、本办法从学校通过次月起执行,原分配办法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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