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第四章罗马法

第一节罗马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

一、罗马国家

1、BC.753,罗马城建立,“王政时期”。(注1)

2、BC.510,第七代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BC.3世纪后成为地

跨欧、亚、非的奴隶制国家。

3、BC.27,屋大维称帝(奥古斯都),罗马进入帝国时期。

4、AD.330,罗马帝国分裂,君士坦丁建立东罗马帝国,定都君士坦丁堡。AD.380,

西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将基督教定为国教。

5、AD.476,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征服。

6、AD.1453,东罗马帝国被奥斯曼土耳其人征服。(注2)

注:

1、罗马城始于台伯河两岸(东岸为主),相传罗马城由两兄弟建立,两兄弟由母狼哺育长大。

2、罗马三次征服世界,一次是武力,一次是基督教,一次是罗马法。同时罗马帝国的扩张也将古希腊-罗马文明向被征服地区输送。另外,还以安息(波斯)为桥梁,了解东方文明。如恺撒曾穿中国丝绸服装观看演出,被认为奢侈。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派教士到中国偷到了蚕种,将丝绸引入欧洲。

二、罗马法概念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西罗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是“古代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恩格斯)

三、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

1、王政时期(BC.8-6世纪)

氏族习惯、惯例,后逐步演变成习惯法。

2、共和国前期(BC.6-3世纪)

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

(1)《十二表法》的制定

组成“十人委员会”,在考察了希腊法律制度之后,于BC.451,制定并公布了法律十表。后于BC.450,又制定两表,合称为“十二表法”,共105条。铜表后毁于战火。

(2)主要内容

《十二表法》内容:

(一)审判条例

(二)审判条例(续)

(三)债务法

(四)父权法

(五)监护法

(六)获得物、占有权法

(七)土地权利法(含相邻关系)

(八)伤害法(刑法)

(九)公共法(禁止罗马人死刑、法官受贿、煽动与叛国、未经审判不得处以死刑)(十)神圣法(宗教、葬仪)

(十一)、(十二)补充条例。

(3)特点

①以私法为主;包括世俗法与宗教法;诸法合体。

②规定法定诉讼程序,限制贵族司法专权。

③严格保护奴隶主利益。

④限制高利贷合债务奴隶制。

⑤保留原始公社习惯的痕迹。

(4)地位

《十二表法》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3、共和国后期(BC.3-1世纪)

该时期罗马成为了庞大的奴隶制国家,市民法和万民法形成。

(1)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采取属人主义,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①内容:以公法为主,涉及行政管理、诉讼程序。

②法律渊源:公民大会、元老院通过的决议和习惯法规范。

③特点:体系不完善,以公法为主;具有保守性,仅适用于罗马公民,不适用

于外邦人;形式主义色彩浓厚。

(2)万民法

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外邦人之间纠纷的法律。

①产生:BC.367和BC.242,罗马分别设立“内事/外事最高裁判官”。最高裁判官

审理罗马公民与外邦人或外邦人之间的纠纷。其依据“公平、正义”等原则审判,创立了一系列不同于市民法的法律规范,称“万民法”。

②法律渊源:最高裁判官法(判例、告示);罗马私法规范;其他民族的规范;

商业习惯。

③内容:大部分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所有权和债。

④特点:适用主体范围扩大至罗马帝国范围内的所有居民;重点调整财产关系,人

法(婚姻、家庭、继承等)仍适用属人法;适用时比市民法更为灵活

(3)市民法与万民法的融合

①裁判官不断地将万民法原则移植到市民法中。

② AD.212,卡拉卡拉皇帝颁布《安敦尼奴敕令》,授予帝国所有居民罗马公民

的权利,市民法与万民法体系逐渐接近。

③ AD.529,东罗马查士丁尼皇帝颁布《查士丁尼法典》,市民法与万民法以成

文法的形式最终统一。

4、帝国前期(BC.1世纪-AD.3世纪)

(1)皇权加强,皇帝敕令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2)出现了法学家著述。职业法学家的出现提高了法律的系统化和技术化,并逐渐形成了“法律共同体”。

5、帝国后期(AD.3世纪-AD.6世纪)

AD.3世纪,罗马帝国分裂。东罗马帝国成文法制定进入高峰时期。

罗马法开始系统编纂,从私人(法学家)编纂到官方编纂。其中以优士丁尼(或查士丁尼,Justinian)诸法典为代表,统称为《国法大全》。

(1)内容:皇帝敕令,元老院决议,法学家学说。

(2)组成:

①《优士丁尼法典》(Coedx Iustinianus,AD.529)

②《学说汇纂》(Digesta / Pandecta,AD.530)

③《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AD.533)

④《新律》(Novellae,AD.565)

第二节罗马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罗马法的法律渊源

1、习惯法。

2、民众大会/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

3、长官告示。如行政长官、最高裁判官的告示。

4、元老院决议。

5、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具有法律效力。

AD.2-3世纪,罗马出现了五大法学家:巴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法学阶梯》),保罗,莫帝斯蒂努斯。

作为审判依据,五大法学家的学说以多数一致的意见为准;若无,则以巴比尼安的学说为准;再无,由法官选择五大学说中较为公正的意见。—《引证法》 AD .426 6、皇帝敕令。

二、罗马法的体系(分类)

1、公法与私法:为罗马法首创之分类。

内容

公(法):

拉丁语:populus(人民)→ publicus(公开,公共)→ public(英语)/ public (法语)

私(法):

拉丁语:privates(被剥夺的)/ privus(被隔离的)→ private(英语)/prive (法语):不为人所知的;不欲为人所知的。

原则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以书面形式表现的法律规范

不成文法:习惯法

3、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

自然法:适用于一切动物的法律。传承了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以自然法为基础,以理性为来源。

4、市民法与裁判官法

市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

裁判官法在审判实践中形成、发展

三、罗马私法的体系

1、《法学阶梯》式体系

2、《学说汇纂》式体系

人法总则

物,物权法债法

物法债权法物权法

继承法家庭法

诉讼法继承法

《法国民法典》之蓝本《德国民法典》之蓝本

3、法学阶梯模式民法体系之比较(见附件)

第三节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一、人法

1、自然人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称为“人格”。自出生始,到死亡终止。

(1)人格的组成要件:

①自由权:必须是自由人,奴隶无自由权。

②市民权:罗马公民才享有市民权,外邦人无市民权。AD.212 所有罗马居民都

获得市民权。

③家长权:只有家长才具有对全部家庭成员的支配权。其他成员无独立的支配

权。

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权利,方为市民法上完整的人格。

(2)人格减等:

①上述三种权利的缺失,称为“人格减等”,导致自然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②类型:人格大减等-丧失自由权;中减等-丧失公民权;小减等-丧失家长

权。

(3)自权人、他权人。

(4)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禁治产人(浪费人)”。

2、法人

(1)概念产生

从共和国后期开始,“法人”概念出现萌芽,认为法人是“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法人(团体)概念是罗马法人格观念的产物,从实在的人格观念发展到拟制的人格观念,是一种飞越。

(2)法人的分类

社团法人:国家,地方行政机关等

财团法人:寺院,公益社团等

(3)法人的设立

三人以上;具有一定的财产;经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设立“法人”代理人。3、婚姻法

(1)婚姻性质与形式

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保持不可分离的生活关系”。(注1)

实行一夫一妻。

注:

1、罗马法学家莫德斯丁认为:“婚姻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是终生的结合,是神法与人法的结合。” 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则给出了大致相同的定义:“婚姻或结婚是男与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彼此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

(2)婚姻类型

有夫权婚姻(市民法婚姻):妇女无独立财产权,身份、姓氏随夫。

无夫权婚姻(万民法婚姻):帝国时期的唯一婚姻形式。

(3)无夫权婚姻的特点:

①以夫妻本人的利益而非家族利益为目的;

②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邦人的婚姻,后适用于所有罗马帝国的居民;

③结婚条件是双方同意;

④夫妻间地位平等,财产独立,有共有制和别产制;

⑤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片面离婚(以过错为理由);

⑥成年子女享有独立的权利。

二、物法

1、物的分类

有体物要式转移物:所有权转移有法定手续

①②

无体物: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略式转移物:所有权转移无法定手续

可动物:动产可有物:私人可以所有、转让

③④

不可有物:禁止私人所有、转让

2、物权

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1)自物权(所有权)

绝对性(任意处分)

①特征排他性

永久性

②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原始取得:先占、添附

③取得契约取得继受取得

法律取得:赠与、遗赠

请求收回所有权:对物请求权

④保护

请求排除妨碍:对人请求权

事实上消灭:客体损毁

⑤消灭

法律上消灭:主体变更

⑥占有:罗马法上的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而不

考虑物的归属。

占有的要件:占有体素,占有心素。

罗马法上的占有产生法律效果。如成为所有权的基础,诉讼中主张返还方的举证内容,善意占有可取得孳息,行使留置权。

(2)他物权

①役权:为特定的人和特定的土地的利益和便利,在他人所有物上行使一定的

权利。

地役权:如通行权、引水权等。

人役权:为特定人的利益而无偿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

一般作为遗嘱执行方式。

②地上权:支付租金利用他人土地以建房自用、出租、抵押等。

③永租权:公民对土地支付价金后永续使用、继承、转卖等。

④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注1)

注:

1、地上权类似我国目前农村建设用地转让中受让方所取得的权利,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永租权类似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权。

3、债法

(1)债的特征

①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标的是给付,三种方式:给(给付),做(作为),供(损害赔偿)。

③债一旦成立,即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2)债的原因

①契约:要件与现代合同法相同。

②准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③私犯:法定的侵权之债。

④准私犯:类似私犯而非法定的其他侵权行为所致之债。

准私犯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当时的严格责任、过错推定等归责原则尚为确立,不能用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加以确定责任。

(3)债的担保与消灭

4、继承法

(1)继承范围:财产,身份;从“概括继承”到“有限继承”。

(2)财产继承方式:

①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是私有权和意思自治原则之产物。

②法定继承:

市民法的法定继承:以宗亲为基础,妇女无继承权。

裁判官法的法定继承:以血亲为基础,妇女有继承权,但配偶继承顺序在血

亲之后。

三、诉讼法

1、诉讼类型

公诉:涉及国家利益之诉讼

对人之诉:针对债权

私诉:涉及个人利益之诉讼

对物之诉:针对物权,身份权、亲权

2、诉讼程序

(1)法定诉讼:

市民法之诉讼程序;适用于罗马公民;分事实审、法律审;程序繁琐;形式主义。

(2)程式诉讼:

裁判官法之诉讼程序;适用于所有居民;程序简便。

(3)非常诉讼:

事实审、法律审合一;由一个法官审理。

第四节罗马法复兴及其影响

一、罗马法复兴的背景

1、AD.476,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征服。日耳曼人适用属人主义的日耳曼法。罗马

法失去西欧法律体系的主导地位。

2、教会法对罗马法进行了继承和保存。其原因在于:

(1)罗马法的理性精神与教会法的需求相结合;

(2)罗马法内容丰富而系统,理论精深,带有普世精神而非属人主义的特征,与基督教的普世精神相吻合;

(3)罗马法体系完整而严谨,对教会法有直接的借鉴作用,被称为“教会的属人法”。

3、中世纪后期,西欧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商品经济开始大力发展。而罗马法作为

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最完备的法律制度,能够适应上述的发展需要。

具体表现在:

(1)罗马法的法律统一性,与各日耳曼国家法律的分散性形成鲜明对比;

(2)罗马法债权与物权并重,重视财产的流转;

(3)罗马法重视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权利平等,有助于实现“从身份到契约”(梅因语)。

4、“罗马法复兴”(Reform of Roman Law)与“文艺复兴”(Renaissance)、“宗教改

革”(Religious Reformation)一起,被称为“3R”运动。

二、罗马法复兴与继受的阶段和流派

1、AD.11世纪,注释法学派(意大利)。

以意大利波仑那(Bologna,新译“博洛尼亚”)大学为代表,对罗马法进行整理和注释。

2、AD.13世纪,评论法学派(意大利)。

对罗马法进行逻辑推理和演绎,使之适应当时的封建社会需要。

3、AD.15-16世纪,人文法学派(法国)。

人文法学派注重对罗马法的立法思想、原理原则的研究,使之适应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法律需求。

4、AD.17-19世纪,历史法学派(德国)。

AD.962,奥托一世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自认为继承了罗马帝国的衣钵。

历史法学派以历史研究为方法,以继承罗马法为目的,使之适用于整个德国。其中以“潘德克顿”(Pandectarum,即《学说汇纂》)运动为代表,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为典型。

5、对中世纪英国法的作用

中世纪的英国法不同于欧洲大陆,没有全部继受罗马法,而是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独立发展。但通过英国法学家(如Bracton)对罗马法的学习和介绍,罗马法的一些原则、概念、制度被吸收进了英国法。典型的如衡平(equity)、信托(trust)等概念,都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其渊源。

三、罗马法的影响

1、罗马法形成的私法体系对后世西欧国家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典范。如《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分别以《法学阶梯》、《学说汇纂》体例为范本。

2、罗马法中的具体制度、原则、概念和术语被后世继承,对资产阶级立法影响巨大。

如法人、物权、契约、陪审、私人权利平等、遗嘱自由等制度和原则,都成为资产阶级私法的核心内容。

3、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和学说成为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4、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一起,成为欧洲近代法律制度的两大渊源,形成了“罗马-日

耳曼(Romano-Germanic)法系”。(本章完)

罗马公民法的重要特征

古罗马公民法的重要特征——形式主义 【高考呈现】 (2012年高考?全国新课程卷?34)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记述过一个案例:有人砍伐了邻居家的葡萄树,被告上法庭,原告虽提供了确凿证据,却输掉了官司。原因是原告在法庭辩论中把“葡萄树”说成了“葡萄”。而《十二铜表法》只规定了非法砍伐他人“树木”应处以罚金。该案例说明当时在罗马()A.不重视私有财产的保护 B.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征 C.审判程序缺乏公正性 D.审判结果取决于对法律的解释 【例题解析】 解题方法:材料推出结论+迁移课本知识。试题立意:考察“公民法的特征”。通过材料中原告因错把“葡萄树”说成了“葡萄”而至诉讼失败的事实,可知:该法律比较死板、注重形式、缺乏灵活和变通。而这个特点恰恰是古罗马公民法的重要特征。又因为《十二铜表法》属于公民法范畴(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故此题选B。A答案本身说法错误,因为罗马法的核心原则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C、D答案与题干材料所述无关。 【知识迁移】 古代罗马的法律作为近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重要来源之一,其在近年高考中日趋成为显性考点,如前述全国新课程卷考题。老师提醒同学们还需注意以下罗马法知识: 1.公民法与万民法的主要区别:前者——①注重形式、程序繁琐;②缺乏灵活与变通;③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侧重公法规范);④对于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则不够完善;⑤具有相对封闭性。后者——①简洁灵活、实用有效;②注重调整贸易及财产等经济民事纠纷(侧重私法规范);③判例法(遵循先例原则)不断发展完善;④具有开放性,兼收并蓄它国优秀法律制度。 2.罗马法精神:其主要包括三部分。①自然法精神——人人平等、公正之上精神;②私法精神——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核心)。也正是如此,学者又称狭义上的罗马法就是罗马私法;③理性精神——注重事实、证据及案情推理。 3.罗马法的主要特征:①奴隶主阶级利益的体现;②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己法自守”原则——例如:BC340年对外战争中,罗马执政官托克瓦图斯下令任何将士不得在布阵外与敌方将领独自对阵。其子自恃骁勇,不顾军令与对方首领挑战,虽然杀了敌方将领,但仍然因违背军令而受军法处置;④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自然法精神;⑥罗马法是奴隶主贵族、工商业阶层、平民和自由人等各种政治力量妥协的结果。 4.为什么罗马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①吸收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与时俱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不仅在于他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在于它积极地促进过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和巩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制定的。 有人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迄今为止,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仍占有重要地位。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典范,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它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它曾在欧洲大陆产生过空前的影响,同时也为后来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发达的罗马法历尽数百年的历史洗礼与考验,直至今日依然焕发着夺目的光彩。而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说是发端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到13世纪逐渐建立了以普通法为核心的法律传统,虽然它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较小,但不能说没有。从多个角度探析在英国法制的发展历史进程中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以再现罗马法对人类法律史的贡献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即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制度,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它可谓是“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是罗马人对人类文明的最卓越贡献,作为重要的人类文化遗产,它无疑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典范。有人这样说,凡是调整私有制经济生活所需要的原则和规则都可以在罗马法中寻找到它的踪影。如今,罗马帝国虽已成历史,但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的罗马法在资本主义的世界里却依然生机勃勃,甚至在中世纪的欧洲大陆上还掀起了一股强劲的罗马法复兴的狂潮,再现了其昔日的辉煌。在这次复兴的洗礼中,欧洲大陆上的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罗马法的滋润,而对于远离大陆的英国,有学者认为其是这次复兴运动中的一方“净土”,是与罗马法完全绝缘的一支法律。但事实上,在英国法独特发展的道路上始终伴随有罗马法的影响,尤其体现在“私法”的某些部分,无论在最具有英国本土特色的衡平法还是普通法中都可以追寻到英国法的足迹。尽管这种影响是含蓄的,但我们也绝不能因此将其完全忽略。一、罗马法对英国法影响之表现(一)以衡平法为例诺曼征服后,英国建立了庞大的王权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结束了大不列颠长期割据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局面,同时承认了大批的各部落习惯法继续有效,并在12世纪前后形成了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普通法”。但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许多缺陷:(1)由于普通法的保护范围是由令状确定的,所以导致其保护范围十分有限;(2)普通法的内容深受封建因素的影响而十分陈旧、僵化,不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3)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且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样的救济方法是很有限的。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作出了适时的调

《外国法制史》参考书目

一、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1.《世界通史》或世界《古代史》、《中世纪史》、《近代史》、《现代史》,任意版本; [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英] 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王云霞、何戍中著:《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4、顾准著:“希腊城邦制度”,载《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任寅虎、张振宝著:《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6、[古罗马]阿庇安著:《罗马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7、[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9、[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3、[美]孟罗·斯密著:《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16.[古希腊]普鲁塔克著:《希腊罗马名人传》,黄宏煦主编,陆永庭、吴彭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7.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8.曲可伸著:《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9.[英]巴里·尼古拉斯著:《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6、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7、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9、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0、张寿民:《罗马法论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2、[英]约翰索利:《雅典的民主》,王琼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 印度法 丘日庆:《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英]查尔斯埃利奥特:《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1卷),李荣熙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摩奴法论》,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王云霞、何戍中:《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尚会鹏:《种姓与印度教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王云霞:《东方法律改革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楔形文字法

论罗马法形成过程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一)

论罗马法形成过程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一) 内容摘要:本文在对罗马法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和评析的基础上,分析了罗马法在形成中所具有的开放性和灵活性特征,进而结合现实的立法情况探讨了上述特征对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关键词:罗马法开放性灵活性民法典 一、问题的缘起 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然依据通说,大陆法系国家乃是罗马法的真正继受者。其基本的论据是:作为罗马法集大成之作的查士丁尼法典分别为法、德等诸多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范式,i]并由此使大陆法系诸国具有了共同的特征:即高度的逻辑性、抽象性和体系化。正因如此,罗马法高度的系统化特性往往被认为是罗马法区别于其他国家尤其是英美法诸国最为显明的标志。然而,在笔者阅读一些法学文献的过程中,却发现这些文献对于罗马法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有不同的认识,即罗马法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与英美法有着更明显的相似性。著名的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和H?克茨在其著述中较为清晰地表达了这种看法:“十分相似的控告方式,使古罗马和英国的法律实务者都更多地注意诉讼类型,而不注重实体权利,他们更感兴趣的是那些可以归属到不同诉讼或令状的具体事实,而不是以某种合理的方式为基础将实体法精制成一个体系。所以,罗马法和中世纪英格兰普通法都被‘程序的思考’所主宰着;在这两种制度中,实体法规则的形成晚于持续性规则,实体法‘隐蔽于持续法的缝隙之中’梅因《早期的法律和习惯》1889第389页].尽管这两种制度相隔上千年,它们的历史发展在其他许多方面也有相似之处。”ii]哈耶克在其《自由秩序原理》中也表达了类似的立场。他认为,“……第一个充分发展的私法体系,与普通法的发展过程极为相似;此一私法体系的精神与此后的《查士丁尼法典》大异其趣,但不无遗憾的是,决定欧洲大陆法律思想的却是后者。”iii]英国法学家巴里?尼古拉斯也持相近的意见:“历史上,无论对于罗马法还是普通法来说,制定法在私法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都是比较小的。”iv]这些观点与我们惯常的认识未尽一致,也提醒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对罗马法做更为全面和切合历史的理解,不能将代表着体系化最高成就的《民法大全》看作罗马法本身或罗马法的全部,还必须把关注的视角投向罗马法生长、演进的历史轨迹,对罗马法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特征进行认真考察分析。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不误读历史、真正揭示出最能体现罗马法精神实质、最能反映罗马法个性的东西。本文将通过对罗马法形成过程中基本状况的考察,对罗马法在法典化之前的一些特性作粗浅的分析,期望藉此说明罗马法中与我们通常的认识不同的另一面。 二、从其发展过程看形成中之罗马法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 (一)、罗马法的发展过程及其法律发展状况的简要评析 关于罗马法的分期,中外学者认识不一。本文在论述时所采的是四分法,即将罗马法的演化过程分为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前510年)、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前27年)、帝政前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和帝政后期(公元284年——565年)四个阶段,v]并循此脉络对罗马法演化过程中的概况作简要梳理,继而在这种大背景下重点考察罗马法在形成过程中的基本特征。 在第一个阶段,即王政时期,法律渊源较为单一,主要为习惯法。罗马法还处于“幼年时代”(德国罗马史学家G?胡果语)。私法不发达,尚不具有成文化的法典形式。此一时期,对法律的解释为僧侣所垄断。 殆至共和国时代,罗马法发展甚为活跃,法律渊源亦趋于多元。一方面出现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该法主要吸收了古罗马早期的习惯法,是一部采诸法合体体例的成文法律,其中含有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私犯等大量民事实体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各种大会的立法及长官谕令则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在这些大会中,

外国法制史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内容提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罗马私法发达,以物法为主体,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组成。本文试图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探究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我国物权制度的衔接和异同。 【关键词】罗马法物权物权法物权概念 着名比较法学家艾伦沃森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一方面影响了法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另一方面影响了私法规范,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近年来,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对物权制度的探讨和纷争喋喋不休,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并在一定程度上止息了纷争。 一、物权概念 物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罗马法曾确立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等权利,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相对应的对物之诉,以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但是,现代民法研究成果表明,物权一词并未在罗马法中出现,而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派法学家伊勒里乌斯和亚佐等人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1自中世纪注释派法学家提出了物权的概念后,直到1896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接受。尽管各国立法对物权制度具有详尽的规定,但迄今为止,除奥地利民法2,我国物权法以外,各国都没有对物权的概念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学者对物权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属于直接支配与排他说,这也是为大多数学者说赞同的。 二、物权内容 (一)所有权 罗马法学家认为,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整的权利。大约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学家AlfenusVarus等人开始使用所有权(dominium)一词。与此同时,地役权、抵押权等概念也开始产生。不过在罗马法中,一直将所有权及他物权也各种物等同,并统称为物(res)或财产(propritetas),有时也称为财物(bona)。3所有权有三个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绝对性是指所有人在法律应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物;排他性是指所有人获得所有物所发生的一切利益,而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作的任何侵犯和干预;永续性是指在所有物灭失或转移之前,所有人对其永远拥有权利。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罗马法在关于所有权的概念中承认了占有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罗马人正是在创造占有的基础上,创造了私有财产的权利。罗马法学家曾将使用权表述为“为了任何不违法的目的使用物的权利”。4罗马法视处分权为所有权的核心,将处分权定义为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和转让的权利,认为对财产的消费和转让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至于收益权,则是指从所有物中获得某种利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这与后世罗马法注释法学家们对所有权所作的定义是大致相同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权能基本上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如先占、 1王明锁史小艳物权概念辨析[J]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2《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3周同罗马法原论(上册)[M]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6页 4外国民法资料选编[M]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28页

《外国法制史》真题判断题答案

适用法律规则是日耳曼法颇具特色的制度 汉谟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法典中最为着名的一部,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比较完整的古代法典。 英国法在域外的传播为普通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诺曼征服对英国法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权利法案》弥补了1787年联邦宪法没有规定公民权利的缺陷 惯例在宪法中扮演着可有可无的角色X 《邦联条例》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是由13个州组成的松散的同盟 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制X 衡平法也是判例法,是英国法的渊源之一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是英国法的早期历史渊源 诺曼征服后,英国确立了以衡平法为核心的封建法律制度X 经典的法律权威着作对于普通法的发展至关重要 《独立宣言》是由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派代表托马斯、杰斐逊等人起草的 英国革命的妥协性使其法律传统被废弃X 《邦联条例》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是由13个州组成的松散的同盟 制定法是现代英国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其适用并无限制X 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判例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不明显X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着,委托立法出现 美国也有通行全国的普通法X 令状制对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意义不大X 普通法是指英国大约于13世纪由王室法院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 统一的司法机构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前提。

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改宪法的方式是宪法修正案 日本二战后的新宪法又称"和平宪法” 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巡回审判和陪审制的确立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法国封建法是西欧封建法的典型代表 15世纪以前的德国,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15世纪后全面继受罗马法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有别于宪法X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以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制定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 "戴高乐宪法”是法国的现行宪法 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 衡平法对于英国法的发展作用不大。X 与法国法相比,德国封建法律发展相对较快 日本明治宪法所确立的宪政体制实质上是天皇专权X 人权宣言是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X 1793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最激进的宪法。 二战后德国曾长期分裂,东、西德有各自的法律体系 日本封建法律体系从内容到形式都深受中国封建法的强烈影响 日本近代法典编纂最初主要以法国法为模式~后期则主要以德国法为模式近代法国法是资产阶级多次失败的产物X 日本资产阶级法典编篡的初期以德国法为模式X 二战后的日本法更多地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内容X 以明治宪法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进入到德国化阶段 1875年宪法最终确立了法国共和制政体 日本奴隶制时期的法律是以不成文的习惯和命令为表现形式的固有氏族法

司考法制史考点解析: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一)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罗马私法体系。 《法国民法典》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 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二)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巨大影响原因 第一,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第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第三,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分析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政治与法律制度与近代西方文明的关系评述 古代罗马政治制度分为3个大的阶段: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帝国时代首先是它的混合政体对西方的宪政理念发挥着作用,特别是它的制衡理论,在今天的美国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其次,古罗马的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制”概念代替“城邦”概念,这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而这种从罗马共和制抽象出来的政治共同体的概念包含着作为西方民主制基础的契约主义和公民权利的胚芽,成为西方政治发展史上资产阶级从事国家建设的重要思想渊源。最后,我们不得不提到罗马法。 摘要:古罗马曾以武力统辖天下,但最后也免不了灭亡。但其创建的罗马法生机勃勃,即使在国家灭亡后也未能淹没其耀眼的光芒。也许古罗马在文学创作上不如希腊,但其在法律上的造诣希腊人也难望其项背。罗马人制定出了古代世界中最为系统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文化中最为辉煌最为天才性创造的一部分,而且在整个古典文化中也别具一格。 关键字:对罗马本国的影响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正文罗马法是指从罗马国家建立到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一期间的所有法律,同时也包括东罗马帝国时期的部分法律。 二、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而且对后来世界影响最广泛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文明的一份最宝贵的财产。罗马人不仅以武力征服了外邦,而且还以法律征服了世界,正如德国法学家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一次征服。”罗马法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孕育它生长的社会,它不只是罗马人的法律,而且是全人类的法律,不只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而更是全人类的文化的遗产。罗马法的基本精神,罗马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却逾越千古而犹存,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第一,罗马法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如罗马以前就实行习惯法,法律并没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立法掌握在僧侣手中,法律的解释权也在他们手中,他们可以任意解释法律以符合贵族的利益,严重的侵害了市民的利益,而随着《十二铜表法》等法律的确立法律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就为市民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冲破贵族、教会对法律的垄断和束缚。而罗马法也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其中的自然法思想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自然法思想中认为人人都是平等的,人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罗马的自然法中强调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其自然的权力。因此人为的实在法也应当给人以平等权。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应有一份应得的权利,这并不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人民的乃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国家不可压迫人民更不可剥夺人民应享受的权利。统治者如果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可以用革命的方式推翻这个政权。这种源于自然法的“权利”和“平等”观念,对于英法等国的革命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第二,罗马法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楷模,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乃至世界立法所遵循的范本。有人说过:“我们不能忽视民法法系和罗马法的渊源,可以说民法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也是世界性的模范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按照罗马私法的模式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从而构成了所谓的“罗马法系”或“大陆法系”,即使那些主观上不愿仿效罗马法模式的国家出于对商品经济关系调整的需要,也不得不采用罗马法中调整商品经济的经典性的规定。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相继制定的民法典大都是仿效法、德民法典同样受罗马法的影响。如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企图整顿律例,变法图存曾学习西方编纂法典的做法为要策,引进日本法治理论。民国建立后,国民政府也曾以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为蓝本制定民事立法,所以旧中国 法系同样也打上了罗马法的烙印。可以说世界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法律的总称,启发源于古罗马城邦,它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平民法发展而成万民法,最后形成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体系制度。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是国际私法的起源。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罗马法曾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又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其中所体现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价值。 它对欧洲后世各国的私法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形成发展提供了理论原理和科学概念,对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政治和民事立法起了典范作用。如它的《民法大全》是世界上第一部最为完备的奴隶制法典,罗马法对后世的深远持续的影响是任何古代法都无可比拟的。罗马法成为资产阶级法律和法学的重要渊源以及近现代法律的先驱。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产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世界各国的立法都不同程度的受到过罗马的影响。 罗马法无论是对本国还是对于世界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对罗马本国的影响。 第一,提高了平民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权利,使平民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取得了与贵族同等的地位,实现了公民内部形式上的法律平等。《十二铜表法》打破了贵族垄断立法及任意解释习惯法的行为,将法律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限制了贵族的专横,打破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平民的利益。 第二,有利于暂时缓解国内各阶级的矛盾,有利于维护国内稳定。在王政时代和共和初年罗马人主要靠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解释习惯法的权力在贵族手中他们借助这一权力来欺压平民,引起平民的不满与抗争,平民与贵族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并发起了暴动,但《十二铜表法》以文字的形式将法律确定下来,是平民有了维护自身权力的依据,缓解了当时的矛盾,维护了当时的稳定。 第三,为罗马帝国中央集权政治制度和对外扩张主义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如当时的“五大法学家”在对罗马法的分类上有不同的意见,但他们一致认为人民是政治和法律的来源,并把其权力委托或让渡给了皇帝,从而为皇帝加强中央集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在公元前3世纪中叶至公元前1世纪这一时期罗马奴隶制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土地不断集中,小农日益走向破产,随着罗马实力的与日俱增以及交通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罗马的商品货币经济已经突破了古代社会所能容纳的限度,其内容之丰富,形式之多样远非以前的法律所能概括的。 第五,有利于在被征服地区的统治和维护在被征服地区的秩序。随着罗马领土的扩大,没有罗马公民权的异邦人口得大量增加,而外邦与罗马,外邦与外邦的行为准则以及思想观念不一样。 二.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万民法对近代国际法影响也比较深远,国际法最早渊源于此。罗马的万民法本属于私法,实际上还是国内法,但与国际法所调整和设计的领域有颇多共同之处。这种法律关系是在进行对外贸易以及本国(族)人与外国(族)人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这就不可能不涉及到国际(族际)的交往问题。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由此可见罗马法的影响世界的原则和制度是何等的深入。当今世界除欧洲大陆外,还包

浅谈罗马法对世界法系的影响

浅谈罗马法对世界法系的影响 摘要:罗马法的影响是源远流长的,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当今社会存在着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系,罗马法对其影响是根本性的。英国法许多法律部门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有些甚至直接继受至罗马法,或者说存在直接的渊源联系。英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是片断式的继受,具体规则原则的继受,选择性的继受,体系下的继受。本文采用分类比较分析的方法,以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的影响得出结论:罗马法的影响是长远的而且是世界性的。 关键词: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世界性 我们研究罗马法应当从其产生、渊源、发展以及影响全方位的进行学习,在此我主要谈一下在学习罗马法之后它的影响问题。罗马法作为西方世界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流传至今仍不减影响,有着很重要的启示作用。它随着罗马国家的形成应运而生,顺应古代罗马社会、经济的需要不断发展,随着东罗马帝国的灭亡逐渐衰落;但由于特殊的历史需要,罗马法在中世纪又获得“复兴”。罗马法有着丰富的内容,属于大陆法系的鼻祖,其自然法精神对很多国家都有着很深刻的意义。罗马法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对后世的立法包括对中国近代的立法产生有着重大影响。 一、罗马法的概述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罗马法的发展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以及帝国时期三个阶段1。 (一)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1、《十二铜表法》的制定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十二铜表法》制定之前,由于使用的是习惯法,法律任由贵族解释,造成了平民的不满,于是元老院于公元前450年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就《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来看,《十二铜表法》是一部简单的,保守的,代表农业民族的成文法。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1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罗马法的特点和影响试题 2018-2019学年上学期高一历史人教版(必修1) Word版含解析

(2016 年新课标全国卷Ⅰ)德国文学家歌德说,罗马法“如同一只潜入水下的鸭子,虽然一 次次将自己隐藏于波光水影之下,但却从来没有消失,而且总是一次次抖擞精神地重新出 现”。对此的正确理解应是,罗马法 A.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法律的基础 B.为欧洲近代社会确立了行为规范 C.所维护的民主制度历史影响深远 D.不断地改变了欧洲历史发展方向 【参考答案】A

【解题必备】一、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1.从地位上看:罗马法是罗马政治制度的核心,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 体系,是西方政治文明的起源之一。 2.从形式上看:体现出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和形势需要而演变的特点。 3.从内容上看:维护了罗马公民和自由民的社会地位,调整了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度和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时代性的特征;内容丰富、体系完善,涉及政治、经济、思想 等许多领域。 4.从作用上看:是维系帝国和巩固统治的强有力工具,对后世影响深远。 5.从局限性上看:体现出帝国统治者的意志和要求,对于被统治者而言,不可能真正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其实质是维护少数奴隶主利益的工具,属于奴隶制法律体系。 二、罗马法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对罗马帝国的影响: ①维护罗马帝国的统治。 ②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稳定了社会秩序。 ③维护了奴隶制度,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巩固了帝国的社会基础。 ④顺应了经济的发展变化,对公民的平等权利予以理论上的承认及私有财产的保护,进一步 稳固了帝国的政治和经济基础。 (2)对欧美的影响: 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对近代欧美资本主义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的 影响。 (3)对近现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对后世影响广泛而深远。 ①为近代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 力、完成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 ②罗马法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现代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和某 些诉讼原则均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源头。 ③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 值。

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文献综述

《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文献综述专业:法学班级:08法学1班作者:陈某指导老师:张某某 自公元1世纪到16世纪,在这漫长的历史时期中,罗马法从未停止过其对于不列颠岛屿的影响,不论是以激烈的还是缓和的表现方式,都一直持续着。尤其是在12世纪到16世纪,在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带动之下,使得这种影响达到了高潮。然而,英国人凭借其对自身法律文化的发掘和研究,不断创新,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法律制度——普通法,并形成从形式到内容,从原则到制度的一整套体系。虽然亦受到罗马法的冲击,但主体上没有动摇普通法体系,这其中的原因很值得我们深究。 一、研究意义 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积极意义:一、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梳理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脉络,加深我们对于英美法系历史渊源的认识。二、可以深入研究罗马法对于英国法律发展的意义,进而从中找出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三、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于英美法系的研究,从中借鉴有益经验,不断推进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 二、研究资料范围和来源 (一)图书馆馆藏图书、期刊 1、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英国普通法的诞生》、《外国法制史》、《英吉利法研究》、《世界上古中古史》等相关书籍。 2、在图书馆期刊阅览室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李磊著《试论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原因》、朱景文著《古代中国朝贡制度和古罗马的海外行省制度》等相关文献。 (二)计算机信息检索 1、中国学术期刊光盘数据库(CAJ-CD)。 2、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2818475971.html, 在使用上述两种数据库的过程中,笔者采用了初级检索的方式,选择“关键词”输入“英国继受罗马法”和“罗马法的复兴”进行检索,文章结果显示有20多篇相关论文,对笔者有直接参考价值的论文有:万晓玲著《论英国衡平法的起源》、李芳著《英国衡平法初探》、刘洪波著《罗马法对法国法与英国法不同影响的原因探析》、韩慧著《罗马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和意义探析》、王薇著《英国排斥罗马法之原因探析》等。 (三)WWW(world wide web)检索

法硕《法理学》重点内容

考研改变命运 《法理学》重点内容 1.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答:①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1)法律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 以授权、命令、禁止形式规定了权利义务,而法律后果则是权利义务再分配2)法律对人们的调整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运行来实现3)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受立法者 与成员关注。 ★权利与义务特点有确定性,可预测性,故人们可先预测相互间怎样行为,及法律后果。 ②法律利导性(法律特有):从法律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而派生,法律利导 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双向”的。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答:①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②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③法律的起源是由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与国家同步产生: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历史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 ★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是与道德、宗教分化后的原始规范。 ★法律与宗教、道德分化标志:法律是自觉制定、自觉调整(宗教道德则是自发调整)。古代法制的发展? 答:①人类最初法律脱胎于原始氏族规范。 ②世界迄今保持最早的成文法典: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 ③西方“奴隶制法”代表:罗马法、古希腊法。 ★古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立法(共1000余年)。 ★公元前449年《十二铜表法》:古罗马以“原习惯法”为基础的第一部成文法。 ★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英国:仍然承认封建法,保留大量封建法 各国法律发展史法国:不承认旧法效力,在承认罗马法基础上重新制定 德国、日本:带有浓厚封建因素的资本主义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以革命根据地时的法律为基础摧毁国民党法律基础上建立的 4.近代法的产生及其条件? 答:资本主义法的产生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法的出现。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资产阶级 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社会主义法的特点: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国家意志性和规律性的统一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5.法系的概念及法系间的比较? 答:①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方面具有 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分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外法史简答题参考复习资料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 1) 与宗教密不可分: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其次,法律的内容乃至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 2)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3) 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罗马法复兴的影响 罗马法复兴和继受对西欧中世纪后期,乃至近代的历史发展都起了重大作用。其意义主要有: 第一,直接导致了大陆法系的形成。 第二,推动了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第三,为新兴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理论武器。 第四,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的过程 (1)颁布《权利法案》.内容:以明确的④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B.作用:⑤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2)责任制内阁的形成,使行政权由国王转移到内阁.形成过程:“光荣革命”后,国王经常召开秘密会议,称为⑥内阁会议;1721年,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沃尔波尔经常主持内阁会议,责任制内阁开始形成。B.权力职责:内阁成员集体负责,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对⑦议会负责;⑧首

相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又能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C.主要影响:资产阶级议会⑨政党制度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 (3)1832年议会改革.原因:⑩工业资产阶级兴起,要求更多的政治权利。B.意义:工业资产阶级加强了在议会中的作用,为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保证。 简述“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v. )发生于1803年,正处于联邦党与共和党激烈争权的年代。1800年7月,联邦党众议员约翰·马歇尔( ),在其任期届满后出任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以协助他竞选连任。在1801年的总统大选中,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当选总统。联邦党遭到惨败,同时失去总统宝座和国会控制权,在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中,联邦党人损失两项权力,他们只好将剩余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司法部门以挽败局。1801年1月20日,即将离任的亚当斯总统任命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就是联邦党人的挣扎之举。1月27日,经参议院同意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是马歇尔并末辞去国务卿职务,只是任职不领薪直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联邦党还乘着总统及国会任期终了前作出一连串的政治安排,以图共和党主政后得以退守法院以保存联邦党的实力。其中一项就是,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华盛顿郡23名以及亚历山大郡19名治安法官。这些法官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马歇尔国务卿盖印后生效,他们即是所谓的“子夜治

西方法律史古罗马法对西方法律文化和传统文化的影响

古罗马法律文化对西方文化所具有的作用以及对我国儒家文化发展所具有的作用? 在西方传统中,人们习惯称西方文化为“基督教文化”,这是因为西方文化有着三大源头; 1。以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文明,后来发展为科学传统; 2。古希伯来文明和犹太教从对上帝的敬畏,引发出宗教原罪思想; 3。古罗马法制文明,发展为近代法制观念。而这三大文明都汇总于基督教,并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在西方构筑起庞大的文化体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古希腊没有法律渊源的概念,因为当时的民主立法和民主司法不需要司法方法。只有在罗马法时代,法学发展到了较为精细的程度,“法律渊源”才在司法中得到应用。 古罗马人最大的贡献是“立法”。在贵族和贫民之间的激烈的矛盾和斗争过程中,产生了第一部成文法律《十二铜表法》,虽然此法律依旧维护的是贵族和上层阶级的利益,在那个时期却是文明的一大进步。 为了确保帝国境内各民族都能和平共处,罗马人制定出许多“公平且合理”的法律,以赋予公民权利,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对帝国法律大全进行系统的整理和编纂,完成了《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即《民法大全》,其基本精神是自然法概念、所有权概念、契约精神,对西方近代政治思想人权观念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也为后来的西方法律制度提供了蓝本,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完备的法律文献,罗马法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汉语“法律渊源”来源于英文sourceoflaw,其拉丁文源头是fonsjuris。罗马法中的fonsjuris包括了两层意思:第一个层面的意思是,法律渊源概括出了古罗马法中哪些规范可以作为法官的裁判规范;第二个层面的意思是,法律渊源既是对国家制定法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肯定,也是对国家制定法以外的规范能够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认可。在西欧中世纪时期,没有足够的学术文献表明当时有比较发达的法律渊源理论,但是却

我对罗马法的一点新认识

我对罗马法的一点新认识 赵先生备课札记 我在讲到岳麓版必修一第二单元罗马法这一课时,我感觉这节课有许多教师难讲和学生难学的地方,下面我就自己对这节课的拙见和同仁共同商榷。 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前,罗马的法律和古代其他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多少区别,多是习惯法。解释权掌握在贵族手中,也没有什么具体的条文,解释也就很随意,这样的习惯法律只是维护贵族阶层的利益,难怪会引发平民阶层的不满和斗争。最后斗争的结果是双方的妥协,所有的大家都能接受的条文刻在铜板上,有什么纠纷就依照条文规定审判,这样的法律体现了现代法律的一种平等精神,也体现了法律的本质。实际上,法律是什么?这个概念可以有多种的解释,简单地说,法律就是在社会里人们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既包括遵守这个规则的奖励,也包括破坏这些规则应该得到的惩罚,还包括法律实施的程序。只是如何确定,谁来确定,具体的条文维护谁的利益,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体现,这就是法律的阶级性和时代性。只不过随着历史的发展,阶级性会越来越淡薄,法律的公平正义越来越突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范围越来越大,这是社会的进步。而罗马从有成文法开始,平等公正这些普适性特点就开始表现出来,只是适用范围很小。就罗马的铜表法来说,只是涉及保护罗马城的公民,单就这一点来说,十二铜表法无疑属于罗马公民法。但是教材在表述完十二铜表法之后,突兀一段“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所以被称为公民法。……”这样的论述很容易使人凭空产生疑窦,罗马公民法与十二铜表法的关系是什么?十二铜表法属于公民法吗?本来一个十分清楚的问题因为教材的表述反而模糊了,在教学中无论是教材的编者还是施教的老师都容易犯这样“你不说我还可能明白,你越说我却更糊涂了”的错误。纠正的办法也很简单,那就是尽量简单,给学生一个清楚的知识结构。在我们肯定十二铜表法就是公民法之后,这个知识结构基本上就迎刃而解了。 如果说,《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这一课的核心词是民主的话,那么《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也应该是两个字:法律或者法制。正如抓住“民主”就可以解决希腊古代政治的所有问题一样,抓住“法律”“法制”也就抓住了解决本课的钥匙。正如可以在介绍希腊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中关键三个人物梭伦—克里斯提尼—伯利克里的基础上讨论希腊民主政治的内容特点评价一样,《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也可以在介绍罗马法的演变基础上讨论罗马法的特点、作用与影响。这里的关键在于介绍罗马法演变的过程中特别应该注意将历程弄清楚。在罗马,法律的演变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概括: 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这个题目实际上涵概了罗马的法律演变整个历程而不是一个阶段。人类社会早期的法律都应是习惯法,后来形成了成文法。单从字面理解,早期习惯法之后罗马的所有法令都属于成文法,既包括十二铜表法等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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