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论文:海商法下海盗赎金的性质

海商法论文:海商法下海盗赎金的性质
海商法论文:海商法下海盗赎金的性质

海商法论文:海商法下海盗赎金的性质【摘要】为解决海盗赎金问题,从海盗行为的定义出发,比较我国与伦敦保险人协会相关保险条款的异同,并结合案例分析赎金的性质,对船舶所有人提出就赎金主张共同海损从而得到分摊以弥补损失的方法建议。

【关键词】海盗;赎金;海商法;共同海损;救助报酬;保险条款;船舶所有人;货主

虽有各国军舰护航,海盗事件仍是目前威胁国际航运安全的严重问题。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统计,截至2010年1月5日,向该组织报告的海盗和武装抢劫共有5 224起。例如,2009年10月,青岛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德新海”轮在印度洋被海盗劫持,经多方努力方才获救。由于海盗劫持船舶后通常要求以赎金换取船货,而赎金的性质与船舶所有人、货主以及保险人分摊损失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海盗赎金问题受到有关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

1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1.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相关规定

1.1.1我国保险条款的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包括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及其除外责任,而货物战争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包括

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因此,人保的货物一切险不承保海盗险而是将其放在战争附加险中。

在过去,海盗行为被归于“类似战争行为”(Warlike Operations),现在,由于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取消“类似战争行为”的提法,因而海盗行为被保留在战争险的承保范围中。[1]在我国海上货物保险中,海盗行为作为海上保险的特殊附加险(Particular AdditionalRisks)之战争险的承保范围。

1.1.2英国保险条款的规定

伦敦保险人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 Clause,简称ICC)(A)(1/1/1982)的除外责任条款6.2中规定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可见,人保货物运输一切险条款与上述条款对海盗行为的规定不同。人保条款将海盗行为归入战争险的范畴,在一切险内属于除外责任,而ICC (A)条款承保的风险相当于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除外责任条款也特别说明海盗险不在除外责任范围之内,因此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承保海盗风险。

1.2船舶保险中的规定

船舶基本险有全损险和一切险2种,而且都采用列明风

险形式。人保船舶保险条款的全损险承保由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一切险承保由此产生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责任和费用。伦敦保险人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Institute Time Clauses Hulls,简称ITCH)的1983年和1995版本的6.1.5都规定海盗行为属于承保风险。可见,中英两国在船舶保险中都承保海盗行为造成的损失且不列入战争险中。

1.3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定

1.3.1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定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船舶保险条款中的全损险承保范围第4条规定,承保来自入会船舶以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一切险承保由此产生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责任和费用。

1.3.2英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定

英国船东互保协会常见问题解答第16条明确说明,只要“战争武器”除外责任条款未启动,协会仍然承保因海盗事件引起的常见保赔责任。赎金不是明确承保的风险,协会对赎金有明确的除外责任条款。在Royal Boskalis Westminster N.V.v Mountain(1999)案中体现以上规定:如果无法确定所支付的赎金有多少是用来解救船员的,那么就没有理由要求船东互保协会分摊赎金。可见,我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定与

人保船舶险规定相同,而英国船东互保协会不承保赎金。

1.4国际新做法

鉴于海盗行为的猖獗,国际上出现针对海盗险的一些新做法,如英国劳合社开发的新型海盗保险,海盗赎金可通过特别保险的形式予以承保或者在案件的诉讼费和人工费(Sue and Labour Expense)中报销。对伦敦保险市场的绑架和勒索险(Kidnap and Ransom,K&R)而言,赎金并非施救费用而可能是保险赔偿。2005年,伦敦保险市场出现新的条款,将包括海盗、盗窃、船员自盗等在内的一些风险从船壳水险中删除,而与恐怖风险一起列入特别战争险条款和罢工、暴动、民变险条款。美国也出现同样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并未被广泛采纳。

2赎金的性质

2.1赎金的合法性

鉴于海上环境的复杂性,支付赎金往往是船舶所有人面对海盗抢劫无可奈何的选择,故该行为具有可接受性,支付赎金行为是合法的。有时支付赎金可有效避免船货遭受进一步损失,比如2008年11月被索马里海盗劫持的沙特油船“天狼星”号载有200万桶石油,价值约1亿美元,索马里海盗索要300万美元赎金后释放该船。

曾有案例认为向海盗支付赎金是对海盗行为的纵容,在

Havelock v.Rookwood(1799)8 Durn.&E.268案中认为支付给海盗的赎金非法,不能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费用。但是自从英国1782年《赎金法》取消后,在英国法下支付赎金不再被认定为是不合法的行为,除非要求赎金者牵扯到政治目的或恐怖组织,赎金的支付因可能违反恐怖法规而被认定为是不合法的行为。

2.2船舶所有人可以主张救助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海难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被救财产属于法律认可的救助标的;救助标的处于海上危险当中;救助人没有救助义务。如果要取得救助报酬,救助还必须有效果。显然,被海盗劫持的船货属于法律认可的救助标的,船货也正是处于客观真实的海上危险当中,一般来说,支付赎金后,船货能安全返回即取得效果,所以要判断船舶所有人能否向货主主张救助报酬的关键在于船舶所有人是否有支付赎金的义务,即是否属于自愿救助。

2.2.1船舶所有人支付赎金对货主构成海难救助

自愿救助是指没有合同上、职务上或法律上的义务而作出的救助行为。从表面上看,支付赎金的行为是在海盗胁迫下作出的,不符合海难救助的构成,但从某一角度看,因为赎金数额通常小于船货价值,支付赎金是船舶所有人对两者

价值作比较后的决定,带有一定的主动性,符合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因此理论上可以就有效赎回货物的部分向货主请求海难救助报酬。

2.2.2船舶所有人支付赎金构成自救

在海难救助法律关系中,船舶所有人不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所以其支付赎金赎回船货的行为仅对货主构成海难救助,如果赎回的是其自有的船舶则构成自救。而且,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船货同属一人,船舶所有人的行为也不构成海难救助。虽然船舶所有人无法对自己主张海难救助报酬,但是如果其投保伦敦保险市场的K&R保险或其他类似保险,则有可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船舶所有人仅可以就因支付赎金而获释的货物部分向货主主张救助报酬,但在实践中船舶所有人往往选择将赎金列入共同海损得到分摊的方法来弥补损失。

2.3赎金列入共同海损为宜

支付赎金换取船舶获释后,赎金不能成为共同海损分摊中的救助费用,船舶所有人对货主或主张共同海损分摊,或主张海难救助,两者只能选其一。现实中,船舶所有人多主张共同海损。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赎金可以列入共同海损,但国外有些法律肯定这一点:荷兰《海商法》第699条第1项明确规定“:为从敌人或者海盗手中索回或者赎回船舶

或货物而给予他们的任何物资,如果发生疑问,应该一律认为赎金是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利益而付出的。”[2]《德国商法典》第706条亦作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在海盗同时劫持船员时,赎金即使有包含人质的部分,仍可以纳入共同海损,由获救的船、货、运费等进行共同分摊。

本文认为赎金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因为其符合海商法中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采取的措施是有意而合理的;财产的牺牲和费用的支付是特殊的;采取的措施有效果。

2.3.1赎金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时支付的

(1)危险是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共同面临的。载货船舶一旦被海盗劫持,可能发生的损失不仅限于船舶,船载货物本身也成为海盗控制的对象。在被劫持的船舶无法得到解救的情况下,所载货物也有灭失的可能,故船货遭遇共同危险。空载航行的船舶若被海盗劫持,不能请求货主分摊损失,因为货物尚未装船,还不存在与船舶面临共同危险的问题。

(2)危险是真实存在的。在遭遇海盗的情况下,由于船舶和货物被海盗控制,如果武力解救,可能危及船员生命,而且船货所有人已经丧失控制权,该危险是真实客观的。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后支付的赎金符合此构成要件。

2.3.2支付赎金的措施是有意而合理的

有意采取的措施是指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损失但为了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行为。船舶所有人向海盗支付赎金,明知会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是在海盗劫持船舶和货物后有意作出的救济措施。合理的措施是指本着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的最大安全为原则而采取的措施。海盗开出的赎金数额往往小于船舶和货物的价值,为了避免船货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船舶所有人不得不支付赎金,这一行为是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理性选择。支付赎金的措施符合该构成要件。

2.3.3赎金的支付是特殊的

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是指在非正常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在应尽义务之外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船舶所有人除了准备必要的防御海盗的安全装置外,并无事先准备向海盗支付赎金的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船货赎金的产生属于异常情况,赎金作为一种额外支出,是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特殊费用,因而也符合共同海损费用支出的条件。

2.3.4支付赎金的措施是有效果的

有效果是指船舶所有人采取的措施最终达到使船舶和

货物脱离危险的目的。从多起在船舶所有人支付赎金后船舶获释的案件可见,支付船货赎金一般可以达到使船货获释的效果。

综上所述,向海盗支付的船货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4个构成要件,可以列入共同海损。船舶所有人选择共同海损而非救助报酬更有利,因为船舶所有人对自己船舶的救助不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可以将其用于自救的赎金部分列入共同海损,也能从船舶保险中获得赔偿用以弥补损失。

3结语

由于海盗行为不断危害国际海运正常秩序,国际社会为此展开紧密合作,一些国家组成护航编队护送商船通过海盗出没海域。海上运输当事人在做好足够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积极解决赎金的分摊和赔付问题,能够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促进航运业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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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英美法,有关海商法学习的那些事儿 海商法(Maritime Law)在英国可谓是名副其实的历史悠久,早在16世纪意大利伦巴德商人在伦敦经商的时候,早期的海商法就已经颇具规模了。英国的海商法对世界的影响之大,是许多人未曾了解到的,我们知道,早在1860年英国人用鸦片和坚船利炮敲开中国封闭了几个世纪的封建大门的时候,国人才开始真正认识到英国人强大的海上霸权,然而早在这之前,英国的航海业就已经蓬勃发展起来了。国父孙中山上李鸿章书中曾经说过,窃尝深维欧洲富强之本,不尽在于船坚炮利、垒固兵强,而在于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通其用,货能畅其流。伴随着英人航海贸易的发达,对于海上航行以及船货等要素所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因此海商法也就有了它成长壮大的空间。直至今日,世界贸易及货物传递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分额仍然依赖海上运输,而且手段及物流的程序相较百年前更加的复杂,特别是集装箱贸易在上世纪60年代兴起之后,海上贸易及海上贸易的法规出现了一个空前的发展时期。 英人的海商法之所以在世界上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非仅仅由于它的渊源,而是由于世界上common wealth国家的众多,目前,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爱尔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完全沿用着英国的海事保险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以大于50%的比例使用英海事保险法,美国虽然与英国海商法不同,但由于同属普通法系,有的州仍可以沿用英国的判例进行判案。而享誉世界的伦敦劳合社(the Lloyd’s),更是占据着全世界海上保险市场的7成多的分额。考虑到回国就业的因素,很多人认为中国的海商法跟英国的海商法差之甚远,认为学了也是白学,我在这里不想完全否定这些摸象的盲人们,但我想在上海海事大学和大连海事大学学习的战友们他们最清楚为什么很多人互相争着复印英国海商法的著作,甚至有心人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找到非常多与英国海商法相类似甚至几乎一致的条文。 海商法专业(LLM)介绍 我在这里说的海商法的学习,当然就是指英国海商法的学习,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这是在英国普通法下的一个法律的分支。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会懂得要想学好这门专业是十分不容易的。 首先,英国的研究生学习决不同于本科,即使LLM被称作taught master,我们所谓的授课式教育,但研究生的学习更多的是偏重学生的自学,自我研究能力的培养,因此上课时教授完全是brief guide,重要的知识点到为止,许多次重要的或者需要拓展的一句带过甚至就不讲,因为他认为这些都是你课下应该去看应该去掌握的,这就造成了一堂课上的信息量奇大,别说很多中国学生无法承受,甚至许多外国学生跟上都很费力,中国学生往往听的都是云里雾里,本身就有语言问题,面对如此巨大的知识灌输很多人都承受不了,我所了解的大部分中国学生甚至到了最后复习课仍然连一半都听不懂。这就需要占用大量的课余时间去复习掌握,那些寄希望于课上而下课不看书的是绝对不行的。 其次,既然是一门特别法,法学知识的背景,特别是英美法知识背景就非常的重要。海商法学习中保险、租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求学生是带着学习过英国合同法、英国程序法等法律知识的背景来学习的,这就给中国学生造成了一个巨大的障碍,许多具有中国大学法学院学士文凭的学生在国内学习的是大陆法,对于英美法接触的非常少,特别是对英美法中的判例法十分的头痛,我们都知道案例在英国法律中占有极端重要的作用,但如何学习、

专门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https://www.360docs.net/doc/283840473.html, 专门论文题目 一、最新专门论文选题参考 1、面向21世纪的专门图书馆事业发展战略构想 2、专门水文地质学 3、通过下肢肌电观察对短跑途中跑技术和专门力量训练中一些问题的探讨 4、21世纪初体育高级专门人才需求趋势预测--兼析体育院校专业调整和重新布局的必要性 5、我国运动训练亟待重新认识的早期训练理论问题——早期专项化与早期专门化训练问题探析 6、论消费者纠纷专门仲裁解决机制的构建 7、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专门化投资与审计定价——以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审计市场为视角 8、行业专门化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优势 9、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公益征收征用法 10、从课程视角找寻普通教育与专门教育的最佳结合 11、论我国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制度 12、关于职业学校教师的职业及其专门化问题的研究 13、专门用语词义泛化的方式、效果及前景 14、职教师资的专门化进程与职业科学的学科发展——从教科文"国际职业教育师资硕士课程框架"谈起 15、日本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结构及启示——日本长冈工业高等专门学校的个案分析 16、专门化、多样化和中国地区工业产业增长的关系 17、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与行业专门化战略研究

https://www.360docs.net/doc/283840473.html, 18、审计行业专门化与审计质量相关性分析——基于内生性视角的实证研究 19、美国数据库保护立法的新进展--兼论我国数据库专门权利法律保护之定位 20、行业专门化与审计质量——来自中国审计市场的经验证据 二、专门论文题目大全 1、关于图书馆学专门研究方法之分析 2、专门工程地质学 3、论图书馆员职业的专门性 4、关于非政府间国际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NIPCC)报告 5、通过下肢肌电观察对部分短跑专门力量练习的分析 6、论专门性问题的诉讼证明 7、我国图书馆学专门研究方法的回顾与思考 8、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亟须专门立法 9、大都市专门化街区研究 10、直面气候挑战——解读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 11、对证券化专门机构若干问题的基本分析 12、教育技术学的专门研究方法综述 13、专门水文地质学 14、构建“四个相结合”现代远程教育专门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 15、学位与专门职业资格的国际互相承认 16、论高等教育课程中的“专门”与“综合”

共同海损浅析 论文

共同海损浅析 姓名:边雪梅学号:20080410040120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指出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为了使船舶及货物免遭沉没的风险,有意将某些货物抛弃入海,减轻船舶的重量;或当船上发生火灾时,为了灭火而使用消防工具或凿孔向舱内灌水,使货物受损;或当船舶搁浅后为便于船舶浮起而雇佣工人和驳船卸载货物,使货物遭受损失或租用拖轮救助而交付的费用等等,这些意外发生的损失都是为了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利益而牺牲和开支的,都属于共同海损。而且《海商法》的第一百九十四条也指出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在航运界,对于共同海损的问题人们并不陌生,但对于共同海损的内涵,人们的认识程度却不够。下面对共同海损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的几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1.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必须却又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不能主观臆测可能有危 险发生而采取措施。 关于船、货的这种共同的危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必须存在真实的危险,既然叫做危险,就是说存在着危及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安全的一种客观事实,简而言之,这种危险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推断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船长根据主观判断,认为可能存在某种危险,因而采取了某种措施,但在事后查明,这种危险根本不存在,则船长所采取的措施而导致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牺牲或费用的额外支出,则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而应由船方单独承担。例如,某船搁浅后,由于船长对当地水文、气象情况不甚了解,错误地以为遭遇了危险,因而请求拖船前来救助,但在事后调查发现,船舶搁浅完全是由潮汐变化所致,待涨潮时,完全可以重新起浮,而不是遭遇了危险,因此,租用拖船所支付的费用,就不能列入共同海损。又如,船长误认为货舱内起了火,就对船员下达了引水灌救的命令,结果使舱内货物遭受水湿,致使货物发生损失,而事实上舱内并无火患存在,这种凭船长的主观想象或臆测的危险而产生的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 其次,危险是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和货物共同面临的风险。所谓同一海上航程,是指当船舶、货物、或其他某些财产结为一体的海上航行期间。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一旦出现危险,不是危及船方利益就是危及货方利益,有时则危及双方的共同利益,只有当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危及了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时,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则船舶和货物就有灭失和损坏的危险,即一方受损全体皆危的情况下,为了使船、货或其他财产免遭损害而做出的物质上的牺牲或费用上的损失,才能作为共同海损。例如,船上冷冻机发生故障,危及冷藏货的安全,但并不危及船舶的安全,由此而引起的损失不是共同海损。但如果船舶漏水,面临沉船的危险时,因该危险威胁到了船、货双方的共同安全,那么,因解除该危险所带来的损失就是共同海损。根据以上意义,以下所作出的牺牲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带对待:一种是在空载航行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而做出的牺牲。例如,在航次租船情况下,根据合同要求,将船舶驶往指定的装货港准备受载的过程(即预备航次)中,为了解除危险而采取某种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就不能请求承租人分摊损失,因为此时承租人的货物尚未装船,还不存在危险。另一种情况是单纯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做出的牺牲。例如,船上所载运的某一票货物有发生自燃的可能,为了消除这种危险,将船舶挂靠某一港口采取技术处理措施,因而支付了一笔费用,就不属

物流论文题目大全

物流论文题目大全 一 1.论绿色物流 2.物流主要理论探讨 3.我国生产物流的现状及其对策探讨 4.我国公路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5.现代公路运输中的空载问题探讨 6.我国水路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7.我国制造类企业物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8.我国制造类企业物流成本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9.现代物流管理成本核算探讨 10.我国铁路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11.我国航空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12.论现代物流的增值服务 13.论现代物流技术和装备的发展 14.论现代物流配送形式 15.论现代物流包装技术 16.运输合理化探讨 17.论现代物流中心选址 18.论货物的存储技术 19.供应链管理原理探讨

20.现代装卸技术及其设备探讨 21.自动化仓库原理探讨 22.论国际贸易与物流的关系 23.论市场营销与物流的关系 24.论电子商务与物流的关系 25.论第三方物流 26.企业物流合理化途径探讨 27.论共同配送 28.制造企业生产物流合理化的研究 29.企业物流管理的电子商务化应用对策 30.企业配送体系的构建研究 31.论物流标准与物流发展 32.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物流企业业务模式的研究 33.零库存在制造企业中的应用 34.超市物流配送中心模式的合理选择 35.ASP在中小企业物流管理中的运用 36.物流与配送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37.关于上海港发展现代物流的思考 38.传统储运如何向现代物流转化 39.发展现代物流要重视优化企业物流管理 40.物流业中网络GPS的运用前景分析

二 1.第三方物流业发展中的问题 2.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第三方物流的发展 3.关于中国港口结构调整的思考 4.我国现代物流产业统计指标研究 5.中国第三方物流服务营销策略组合的研究 6.我国发展现代物流的企业战略 7.从运价的影响因素看我国公路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物流策略选择 8.我国发展现代物流的企业战略 9.港口推动现代物流建立物流中心的战略意义 10.电子商务环境下专业物流公司发展的探讨 11.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探讨新经济与现代物流的关系 12.GPS在现代交通运输中的应用 13.物流技术在物流中的应用分析 14.中外物流配送业发展比较研究 15.论物流标准与物流发展 16.电子商务环境下专业物流公司发展的探讨 17.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物流企业业务模式的研究 18.物流管理的现代化建设 19.物流技术对物流发展的影响 20.网上银行支付的研究

海商法论文:海商法下海盗赎金的性质

海商法论文:海商法下海盗赎金的性质【摘要】为解决海盗赎金问题,从海盗行为的定义出发,比较我国与伦敦保险人协会相关保险条款的异同,并结合案例分析赎金的性质,对船舶所有人提出就赎金主张共同海损从而得到分摊以弥补损失的方法建议。 【关键词】海盗;赎金;海商法;共同海损;救助报酬;保险条款;船舶所有人;货主 虽有各国军舰护航,海盗事件仍是目前威胁国际航运安全的严重问题。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统计,截至2010年1月5日,向该组织报告的海盗和武装抢劫共有5 224起。例如,2009年10月,青岛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德新海”轮在印度洋被海盗劫持,经多方努力方才获救。由于海盗劫持船舶后通常要求以赎金换取船货,而赎金的性质与船舶所有人、货主以及保险人分摊损失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海盗赎金问题受到有关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 1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1.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相关规定 1.1.1我国保险条款的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包括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及其除外责任,而货物战争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包括

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因此,人保的货物一切险不承保海盗险而是将其放在战争附加险中。 在过去,海盗行为被归于“类似战争行为”(Warlike Operations),现在,由于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取消“类似战争行为”的提法,因而海盗行为被保留在战争险的承保范围中。[1]在我国海上货物保险中,海盗行为作为海上保险的特殊附加险(Particular AdditionalRisks)之战争险的承保范围。 1.1.2英国保险条款的规定 伦敦保险人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 Clause,简称ICC)(A)(1/1/1982)的除外责任条款6.2中规定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可见,人保货物运输一切险条款与上述条款对海盗行为的规定不同。人保条款将海盗行为归入战争险的范畴,在一切险内属于除外责任,而ICC (A)条款承保的风险相当于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除外责任条款也特别说明海盗险不在除外责任范围之内,因此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承保海盗风险。 1.2船舶保险中的规定 船舶基本险有全损险和一切险2种,而且都采用列明风

应届2020毕业季海商法硕士论文题目

海商法硕士论文题目 中国的海商法起源较晚,后来系统成立中国的海商法主要是在70年大连海事大学司玉琢教授组织翻译和整理《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形成了中国成文的海商法法规。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以下是海商法硕士论文题目, 供大家参考。 海商法硕士论文题目一: 1、我国海事行政中的海难救助研究 2、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 3、民法科学性的历史演进与现实回应 4、论《鹿特丹规则》下批量合同对合同自由的引入 5、论FOB条件下的货物控制权制度 6、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适用 7、《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制度的借鉴 8、我国海上拖航法律制度研究 9、海上拖航中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 10、国际海运承运人货损赔偿范围研究 11、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之研究 12、中国-东盟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比较研究 13、船舶担保物权受偿顺序研究 14、论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制度 15、航次期租合同法律性质探究

16、《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分析 17、《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研究 18、中国海上保险保证问题实证研究 19、国际空难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研究 20、《鹿特丹规则》下我国无单放货制度的完善 21、韩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研究 22、英国新《保险法》中说明义务研究 23、国际海运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法律责任研究 24、《鹿特丹规则》下批量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25、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26、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 27、光船租赁下船舶碰撞责任主体问题研究 28、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研究 29、期租合同中租金支付条款的法律地位研究 30、论持有提单的银行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下的地位 31、中国海上消费者与非消费者保险告知义务研究 3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国际立法之研究 33、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研究 海商法硕士论文题目二: 34、我国保赔保险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35、航运电商平台经营者法律问题研究

计算机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计算机专业毕业论文主题 基于asp语言的测试项目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基于ASP.NET的社区人口管理系统 基于ASP.NET的课程教学网站设计 公司会议网站 C#高校工资管理系统 C#在线点歌系统 《数据库原理》精品课程网站设计 教师住房管理系统 《计算机网络》学习网站的设计与实现 《模式识别》精品课程网站的设计与实现 asp个人博客 asp网上书店 微型计算机学习网站的设计与实现 成绩分析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宠物管理系统 基于3G通信的视频医药系统设计 基于web的图书馆图书信息查询系统 离散数学网上教学系统 企业进销存管理系统分析与设计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学生作业管理系统 社区论坛 在线课题系统 《数据库技术及应用》精品课程建设网站 职业中介信息管理系统 自来水收费管理系统 会员制漫画店(连锁)管理系统 基于CSCW的大学生就业平台 基于WEB方式的视频监控系统设计与开发 旅游网站 健康网站的设计与实现 新闻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工会信息发布系统的设计与开发 模式识别与智能研究所网站 互联网计费系统 C#毕业生信息管理就业招聘系统 体育用品在线商店系统 网站群信息管理系统 员工绩效考核系统 学生档案信息管理C# 基于ASP.NET技术的动态IT培训网站的设计与实现《软件测试技术》精品课程网站的建设与开发 网上二手房交易系统设计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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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论文

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期间及保险利益的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的签订一样,也是遵循要约承诺程序。“仓至仓”条款所表现的保险责任期间并不因集装箱或非集装箱货物而有所区别。保险利益的确定如果单纯地跟随贸易条件下的风险转移,则存在一定弊端,需要改善。本文通过案例对上述三个要点进行分析,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关键词】保险人,合同订立,保险期间,仓至仓条款,保险利益 【Abstract】Entered into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as the signing of other contracts, also follow the procedure of offer to acceptance. The insurance period expressed by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is always the same meaning however the goods held in the container or not. There are some drawbacks which need to be ameliorated that simply following the conditions of trade under the risk transfer to determine the insurable interests. In this article, analyzing the three key points as mentioned through a case, as the meanwhile to interpret the legal issues involved. 【Keywords】Insurer;Conclusion of Contracts;Insurance Period;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Insurable Interests

论海商法的发展趋势资料

论海商法发展趋势 班级:文法101-2 学生姓名:郑光杰 学号: 201090506251 2012年6月17日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摘要: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 自20世纪以来,在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e Maritime Internetional,CMI)、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努力下,国际上已制定的国际海事公约、修正案、决定书有上百个。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海商法也出现一定的发展趋势,例如海事法冲突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船舶所有人责任加重、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重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知识复合型转变等。 关键字:国际统一海事立法知识复合型

引言 海商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它起源于古代欧洲,并随着海上贸易的发生和发展逐步演变成近现代的体系。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势微和散乱到丰富与充实,从简单的传统航海贸易到复杂的以多式联运和集装箱运输为主导的现代运输方式的成长过程。 在当今世界贸易自由化强力推动下,国际商贸法律的统一化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任何抵制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作为现代国际贸易运作的法律基础,海商法也不会游离于这一统一化运动之外,它必将为促进贸易的便利化和海运业的发展而寻求更广泛的统一。与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航海贸易的状况相适应,海商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势微和散乱到丰富与充实,从简单的传统航海贸易到复杂的以多式联运和集装箱运输为主导的现代运输方式的成长过程。作为一个连续的过程形式存在的海商法,其发展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总的趋势和基本原则。 一、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 现阶段,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海商法的国际性质日益明显。从某种意义上说,海商法的诞生即带有强烈的“国际”性质,是为了调整以海洋为媒介的国家(或地区)之间关系应运而生的。从地区间的海事规则,到国际上各国遵行的国际条约,从地区的海事判例,到国际上通用的航运惯例,海商法呈现出不断国际化,统一化的趋势。 主要表现在:海事实体法的统一;海事冲突法的统一;国际航运惯例的适用,在海商法的统一化进程中加进了灵活性和实用性的因素,为海商法的发展,和协调国内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提供了新的中介,历史表明惯例的出现将逐渐引导各国国内法走向国际化。 海洋是各国联系的天然纽带,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际贸易是通过海上运输进行的,海运的国际性要求法律的一致性,各国海事立法的冲突不仅阻碍海运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增加了各参与主体的运作成本。事实上,由于海上活动本身的国际性,制定统一的海商法规以调整各种海商关系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早已被人们所认识。为了协调各国海商法的差异,189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成立,专门致力于有关海商问题的国际公约的制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系列的海商国际惯例也被各国接受或采用。即使是未接受或认可的国家,在其海商立法中也纷纷借鉴了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 海商法的统一化成就是巨大的,但远没有停止。在当今世界贸易自由化强力推动下,国际商贸法律的统一化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任何抵制的做法

论文题目大全

论文题目大全 外语系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一、文学: 1. 杰克伦敦作品中狗和狼的形象分析 2. 浅析《献给艾米丽的一朵玫瑰》中的象征意义3. 论《双城记》中的人文主义精神

4. 《红字》中的象征意义 5. 浅析《老人与海》中海的象征意义 6. 论莎士比亚戏剧《仲夏夜之梦》中仙境的运用效果7. 《百万英镑》中马克吐温的写作手法分析 8. 《自我之歌》惠特曼的写作特点 9.

论艾米丽·迪金森的自然观对其诗作的影响10. 论《喧哗与骚动》中女性性格的对比 11. 多角度分析《大白鲸》 12. 浅析《了不起的盖茨比》中美国梦的破灭13. 解析斯坦贝壳《菊花》的象征意义 14. 浅析《土生子》中的象征意义

15. 对《汤姆叔叔的小屋》中的奴隶形象的分析 16. 《热爱生命》中的象征意义 17. 浅析存在主义对《贵妇画像》中伊莎贝尔·阿切尔的影响18. 浅析《愤怒的葡萄》中的圣经典故及其象征意义 19. 从《儿子与情人》中分析童年环境对亲子关系的影响20.

浅析莎士比亚文学作品中的男性意识 21. 现代女性反抗意识在《飘》中的觉醒 22. 论《野性的呼唤》中体现的大棒政策 23. 论自然主义在《嘉莉妹妹》中的体现 24. 盖斯比与马丁·伊登之比较 25. 从《永别了,武器》中看海明威的悲剧意识

26. 浪漫主义在爱伦·坡恐怖小说中的表现 27. 《麦克白》中人物的潜意识与意象的相互作用28. 《呼啸山庄》中的女性哥特式特征 29. 浅谈夏洛蒂·勃朗特的小说中所反映的女性意识30. 从迪金森的背景看她的意象特点 31.

法律毕业论文探析海商法中共同海损法律制度论文

探析海商法中共同海损法律制度论文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虽然是基于 海上运输风险而产生,但却不同于海上运输和海上保险。共同海 损制度起源于古代习俗,共同海损中的分摊义务并不是根据任何 合同的条款而产生,而是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习惯。共同海损的法律制度早在海上保险问世前就已形成,正是这个原 因“风险活动中的当事人,不论其财产是否保险,他们都应承担 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其中一方当事人参加保险,对共同海损的 理算没有丝毫影响。所以说,共同海损是完全独立于海上保险的 一种法律制度。共同海损不因海上保险法的任何规定而受到影响 或变更,保险合同中有关共同海损的规定只能对其起到限制或除 外的作用。 一、共同海损行为 《1991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规则A规定:“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做出 特殊牺牲或引起特殊费用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从保险的角度出发,也对共同海损行为做 出定义,其中第66条第2款规定如下:“为保护同一航程中面临 危险的财产而有意地合理地做出或产生特殊牺牲或费用的,就构 成共同海损行为。”中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尽管上述法律对共同海损的定义所采用的措 辞并不一致,但都体现了共同海损中最基本的原则,即采取的措 施是为了“共同的利益”。共同海损中的“共同”意即“由大家 共同分摊。从这种意义上而言,这就区别于‘单独’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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