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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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2014年增补)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1家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1家以上3家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3家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三、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五、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情形

在被告知行为违法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被告知行为违法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的;

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未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的;

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拒不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的;

处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房屋面积在1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房屋面积在100—200㎡的;

处罚基准:处以1千元以上1千5百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房屋面积在200㎡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1千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注销、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的,处以租金总额一倍以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的,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的,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的二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分以上1角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角以上2角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角以上3角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注销、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的,处以租金总额一倍以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的,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的,

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的二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出租房屋面积在1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租金总额0.5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出租房屋面积在100㎡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租金总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注销、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的,处以租金总额一倍以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的,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的,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的二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强占公有房屋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6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注销、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的,处以租金总额一倍以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的,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的,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的二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的(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应补交费额的1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应补交费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注销、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的,处以租金总额一倍以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的,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的,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的二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因修缮、管理不善造成公有住房损坏,影响使用人使用或者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期限内修复的;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doc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0月22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郑州市普通住宅标准

郑州市房管局公布普通住宅标准 大河房产网2005年06月08日18:28 大河房产网发表评论 6月2日,郑州市房管局公布郑州普通住宅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多层普通住宅销售价格为2700元/平方米以下,高层普通住宅销售价格为4000元/平方米以下。此举一出,立刻在郑州房地产界引起强烈反响。 想当年房改时,厅局级以上干部才能享有120平方米的住宅,而现在郑州普通住宅的标准就已达到140平方米。这样的标准郑州人怎么看呢?到底合不合理?标准是高了,还是低了?对此,记者多方采访,听听他们对标准的评议。 定义: 普通住宅的郑州标准高于“国标”
郑州市房管局6月2日公布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标准,标准中与国务院七部委文件不同的是:第一,对单套住宅的建筑面积设定在140平方米(含)以下,比七部委高20平方米,上浮比例达到16.7%,低于国家规定的20%;第二,针对郑州本地情况,把多层住宅销售价格为2700元/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销售价格为4000元/平方米以下定位于普通。 国务院七部委文件对于普通住宅是这样定义的: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当然,文件对各地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从以上我们不难看出,郑州的标准,略高于国家标准。 疑问一: 140平方米,大不大? 普通住宅定位在140平方米,可能有不少人认为不可思议,但从来自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统计资料看,这个标准还是比较合适的。 2001年郑州市商品房住宅套均面积为126.9平方米,2004年商品房住宅套均面积减少为112.3平方米;2001年多层住宅套均面积为125.1平方米,2004年为113.6平方米。从这些数据上看,郑州的套均面积虽然在缩小,但一直在120平方米左右。从去年郑州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来看,单套120~150平方米的“大户型”市场需求较大,这表明功能完善、设施配套完善、设计合理的大面积户型一直是郑州消费者的钟爱。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用现在的眼光看,三房两厅才算是小康型。而要设计比较舒适的三房,现在至少需要120~140平方米,现在的三房除了有三个卧室外,还有独立的餐厅,两个卫生间,主卧要有走入式衣柜,有专门的储藏室;如果是高层,还要有宽敞的公共空间、电梯间等。如此一来,想要设计一个小康型的三房两厅还非得130~140平方米不可。 疑问二: 开宝马住豪宅的不缴税? 郑州市房管局认为,140平方米更符合郑州市民购买商品房的期望值。这样做,既保护了普通老百姓的利益,又对炒房者产生很大的制约。 “这个标准比较符合郑州的实际情况。”记者采访的一些房地产界人士认为。 北京媒体同行告诉记者,北京几乎照搬国务院七部委的要求,出台了北京普通住宅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其结果出现令人意想不到的局面:开宝马住豪宅的不缴税!他说,北京普通住宅标准出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8 附录..............................................................10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市城

市房管局审批办理流程

市房管局审批办理流程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办理商品房屋维修基金备案证 ? 办理单位: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四街交叉口)。 ? 内部主办部门:外联部。 ? 内部配合部门:客服部。 ? 外部主管部门:郑州市房管局交易发证中心。 ? 办理工作日:7日。 办理商品房屋维修基金备案证细则 ? 需要的资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开户小区代码;3、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备案表、总房款发票;4、高层按每户的65/平方米交纳;5、缴费完毕当时取凭证。 ? 办理地点:市房管局办事大厅二楼。 ? 审核相关人员:①初 审 :马 小 红;②主管科长:刘华;③主管主任:任振祥;④主管副局长:李全云。 办理商品房屋产权证 ? 办理单位: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四街交叉口)。 ? 内部主办部门:外联部。 ? 内部配合部门:客服部。 ? 外部主管部门:郑州市房管局交易发证中心。 ? 办理工作日:7日(根据户数来计算工作日)。 办理商品房屋产权证细则 ? 需要的资料:1、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2、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营业执照; 4、楼盘表;5、资质证书; 6、维修基金完税凭证;7、总房款发票;8、派出所楼号、门牌号证明原件(收原件,每户档案中都要有复印件);9、测绘报告;10、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一张为加盖郑房测绘队红章,一张为没有加盖红章);11、竣工备案证明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3、完契税凭证;14、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办理地点:市房管局办事大厅二楼。 ? 审核相关人员:①初 审 :卢婷;②主管科长:李建平;③主管处长:宋国选;④主管副局长:李武建。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第一部分: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 2.2建设用地控制 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新增条款) 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

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 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例如,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兼容比例:25%<J<30%。)规划地块内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均按兼容比例上限进行配建,但当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其他性质用地时,按照兼容比例下限进行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例如,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20%<J<25%,兼容商务用地15%<J<20%,其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二类居住用地65%、商业用地20%、商务用地15%的情况进行配建。) 2.3.6【常用兼容性】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兼容性时,可参照表2.3.6执行。确属功能需要的其他用地兼容情况,必须经市规划局研究同意。 常用兼容性指引表2.3.6

河南省郑州市技术管理规定2013最新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目录 1 总则……………………………………………………………………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控制……………………………………………………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 实施导则………………………………………………………… 4 建筑工程………………………………………………………………… 4.1 建筑规划设计……………………………………………………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物退让………………………………………………………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 4.6 绿地……………………………………………………………… 4.7 商业设施控制…………………………………………………… 5 交通工程…………………………………………………………………… 5.1 城市道路………………………………………………………… 5.2 道路交叉口………………………………………………………… 5.3 停车场……………………………………………………………… 5.4 城市公共交通……………………………………………………

郑州二手房购房合同范本(完整版)

郑州二手房购房合同范本 郑州二手房购房合同范本 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三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今天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是: 郑州二手房购房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郑州二手房购房合同 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印制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二手房屋买卖。 二、请用钢笔等不易褪色、变色且不易擦除的书写工具填写。 三、本合同的任何涂改,均应由甲乙双方在涂改处签章确认。 四、本合同条款空白处由买卖双方商定填写。 五、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免引发纠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房屋具体情况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坐落于郑州市区路:

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2、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字第号;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同时,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条件下,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应的权证手续。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相关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协商后双方确定所售房屋总价款为: 人民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元整。此价格下,包含该房屋的相关配套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2、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 _______方承担,其他税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房款支付方式与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的按揭货款方式付款。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郑州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乙方向甲方所支付的房款在乙方取得房产证之前,由郑州市房产监管部门进行暂时保管,双方并按规定签订相应的资金监管协议。 3、自双方签订郑州市房产监管协议后_______天内,乙方将首付款人民币_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_____________元存入郑州市房产监管部门所指定的账户。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由乙方在60日内申请银行办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12月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道路总则 第三章道路交叉口 第四章机动车停车场 第五章城市公共交通 第六章铁路沿线防护带 第七章道路绿化 第八章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第九章其它交通设施 附录1:名词解释 2:依据的有关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交通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工程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道路广场、交叉口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各项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交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道路总则 第一条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一)道路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三)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四)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2%。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第三条.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控制宽度不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第四条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 机动车设330 860650 204车速km/道路网密40.0.50.1.21.1.4km/k道路中机动8846 道条数(条)80 60—25—55 m道路宽度()—20—30 40 35 (含辅道)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为城市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开发、现状等情况酌情控制。 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第五条 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第六条 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 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第七条 确定。 车型及行驶状态计算行车速度(km/h)车道宽度(m) 3.75 40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混行3.5 40 <3.25 —3.5 小型汽车专用线3 公共汽车停靠站人行道及自行车道宽度符合以下规定第八条(一)各级道路不宜小于3米,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

郑州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最新版)

郑州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郑州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郑州在3600年前,成为中国商代早期和中期都城,是商文明的发源地。全市各类文物古迹达10000余处,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8处43项。包括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黄帝故里、商城遗址等历史名胜。 郑州地处中国地理中心,是全国重要的铁路、航空、高速公路、电力、邮政电信主枢纽城市,中国中部地区重要的工业城市。目前有汽车、装备制造、煤电铝、食品、纺织服装、电子信息等六大优势产业。氧化铝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50%,拥有亚洲最大、最先进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冷冻食品占全国市场份额的40%以上。得益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 郑州也是历史上著名商埠,至今仍是中部地区最大的物资集散地,每年都会举办全国性、区域性大型商贸活动。郑州商品交易所是三大全国性商品交易所之一,郑州价格一直是世界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指导价格。 今天学习啦我为大家准备了:郑州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哦。 郑州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印制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二手房屋买卖。 二、请用钢笔等不易褪色、变色且不易擦除的书写工具填写。 三、本合同的任何涂改,均应由甲乙双方在涂改处签章确认。 四、本合同条款空白处由买卖双方商定填写。 五、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免引发纠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房屋具体情况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坐落于郑州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2、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字第号;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同时,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条件下,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应的权证手续。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相关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协商后双方确定所售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元整。此价格下,包含该房屋的相关配套设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2、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 _______方承担,其他税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房款支付方式与时间: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的按揭货款方式付款。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郑州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乙方向甲方所支付的房款在乙方取得房产证之前,由郑州市房产监管部门进行暂时保管,双方并按规定签订相应的资金监管协议。 3、自双方签订郑州市房产监管协议后_______天内,乙方将首付款人民币_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_____________元存入郑州市房产监管部门所指定的账户。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由乙方在60日内申请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银行将剩余房款直接转入监管账户,待乙方领取房产证后,甲方收取全部房款。。 特别注明:乙方将首付款、剩余房款转入郑州市房管局监管帐户,视为乙方已按相应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房款。

(建筑工程管理)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建筑工程管理)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制订依据 附录2名词解释 附录3计算规则 附录4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

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 ⑵用地界线; 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 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 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 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 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 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 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 ⑽技术经济指标; 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 ⑿比例(1:500或1:1000); 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 影响分析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

郑州二手房买卖合同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54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Contract / Document That Can Be Held By All Partie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Organization Of Equal Subject Acts On Their Establishment, Change And Termina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Defines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郑州二手房买卖合同通用范本

郑州二手房买卖合同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郑州二手房买卖合同 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印制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二手房屋买卖。 二、请用钢笔等不易褪色、变色且不易擦除的书写工具填写。 三、本合同的任何涂改,均应由甲乙双方在涂改处签章确认。 四、本合同条款空白处由买卖双方商定填写。 五、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免引发纠纷。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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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章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防空设施、各类管线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矿藏的开采等工程。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 (一)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小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二)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 (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环境;(五)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 (六)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保证城市规划所必需的经费。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承办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地(T); 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G); 特殊用地(D);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设施用地; 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郑州市预售公示办法

附件1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商品房预售审批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达到让广大市民安全置业、明白置业、放心置业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的原则 按照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的要求,为维护全社会及广大市民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本着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公开公正、求实为民的原则,在我市全面推行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制度,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公告和商品房预售信息售房场所公示。 二、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的方式、内容和期限 (一)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方式 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公示:以“郑州房地产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84513159.html,)为载体,采用网络公示的方法,由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 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公告:以“郑州房地产网”为载体,采用网络公告的方法,由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 商品房预售信息售房场所公示:采用售房场所设立公示牌方式进行,由售房单位负责。 (二)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公示内容包括:预售许可信息(开发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用途、总套数、总面积、房屋

结构、开竣工时间、楼号、楼盘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期物业招投标情况(公示格式见附件2); 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公告内容包括:预售许可信息(开发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用途、总套数、总面积、房屋结构、开竣工时间、楼号、楼盘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招投标情况(公告格式见附件3); 商品房预售信息售房场所公示内容包括:预售许可信息(开发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用途、总套数、总面积、房屋结构、开竣工时间、楼号、楼盘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招投标情况(公示内容及公示牌规格、标准、摆放的要求见附件4)。 (三)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期限 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公示:在受理及现场勘验无误后,在“郑州房地产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公告:在“郑州房地产网”上予以公告,公告期90天; 商品房预售信息售房场所公示:自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开始,直至售房结束。 (备注:所有公示、公告期限不含国家法定假期时间。)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打造特色工业区,实现产城融合,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58平方公 里规划区范围内工业类项目详细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 管理。 三、工业用地分类 工业用地分类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仓储物流用地 1、普通工业用地 普通工业用地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污染干扰的 程度不同,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经开区工业用地规划原则上以一类、二类工业用地为主,控制三类工业用地,京珠高速以西地区不设三类工业用地。 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标准化厂房用地是指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主要为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 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3、仓储物流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工业项目选址 1、工业用地规划应相对集中成片,与居住用地相邻尽量布置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 2、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应与居住、医院、学校等生活性用地保持防护距离,防护距离根据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五、规划指标控制 1、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超过20%; 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3.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

郑州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

荥阳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功能和生态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依据《郑州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廊道概念)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公路、铁路、水系建设的线状或带状、具有生态、景观、休闲游憩、运动健身和慢行交通功能的开敞式绿地,一般由绿化系统、慢行系统、休闲服务设施系统和标识系统构成。 第四条(管理内容)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管理,是指对生态廊道内绿化、路面、硬质铺装、标识、休闲服务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廊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生态环保、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生态廊道建设规划、工作计划,指导、监督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工作和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 1 —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办管理部门)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明确生态廊道建设管理部门,承担辖区内生态廊道的建设,负责辖区内生态廊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金保障)生态廊道建设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 第九条(鼓励参与)鼓励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生态廊道建设管理投融资机制。 第十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破坏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总要求)生态廊道规划的编制应根据郑州都市区、荥阳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部署,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现有的地势、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体现提高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宜居质量和景观美化水体的总体要求,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交通道路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 2 —

郑州市房地产市场报告

郑州市房地产市场报告 一、郑州市概况 1、区位与交通 郑州市是河南省省会,位于河南省中部偏北,郑州地处中原腹地,“雄峙中枢,控御险要”,为全国重要的交通、通讯枢纽,是新亚欧大陆桥上的重要城市,是国家开放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八大古都之首。州交通、通讯发达,处于我国交通大十字架的中心位置。陇海、京广铁路在这里交汇,107、310国道,京珠、连霍高速公路穿境而过,被命名为全国文明机场的新郑国际机场与国内外30多个城市通航。拥有亚洲最大的列车编组站和全国最大的零担货物转运站,一类航空、铁路口岸和公路二类口岸各1个,货物可在郑州联检封关直通国外。邮政电信业务量位居全国前列。成为一个铁路、公路、航空、邮电通信兼具的综合性重要交通通讯枢纽。

2、行政区划分 郑州市面积7,446.2 平方千米,辖6个市辖区、1个县,代管5个县级市。 3、人口情况 郑州市总人口752.1万人,市区人口333.1万人。(2009年郑州统计公报) 4、城市规划情况 根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报告预测,到2020年郑州市域将来总人口约为1000万人,市域城镇人口约为789万人。 郑州市将形成一个特大城市(郑州市中心城区),六个中等城市(上街—荥阳组团、郑汴—中牟组团、巩义市区、新郑市区、新密市区、登封市区)和一个小城市(航空港组团),19个两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50个两万人口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组成的城市群。 郑州市中心城区发展方向主要以东、西、南三个方向为主,北部控制开发建设,保护黄河湿地。城市用地增长边界为:东至京珠高速公路、西至环城高速公路、北至黄河湿地保护区、南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郑政文[2010]273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13 【实施日期】2010.11.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10]2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确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增减挂钩工作由郑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成立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共同推进。 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增减挂钩项目的责任主体、组织主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推进增减挂钩工作开展。乡镇(办事处)政府是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增减挂钩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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