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税务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税务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税务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异议。

税务争议怎么解决?

税务争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缴纳过程中产生的争执和异议。税务争议根据其法律救济程序规定的不同可分为纳税争议和其他争议。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税务

争议的内容不同,其解决途径也不同。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劳动争议工作流程

处理劳动争议工作流程 我国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 2.企业代表 3.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一)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

录; (二)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证人的姓名与住所。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 仲裁申诉时效、办案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办案时效: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劳动争议应急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应急处理程序 为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预防及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特制订此程序。 (一)劳动争议发生前 劳动争议应做到事前预防。在劳动争议发生前,往往都有一些异动的情况,因此应及早准备,并作以下处理: 1、员工工作失职的证据保全 及时组织相关领导、员工及本人召开工作会议,宣布该员工工作失职结果,并出会议纪要,由与会人员及员工本人签字,员工如拒绝签字也应在会议纪要中如实记录,并告知本人。 2、员工调动环节的证据保全 (1)立即正式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岗位调整的决定,并由员工本人签字,督促员工在三日内办妥调动交接手续,前往新的岗位报到上班。注意跟踪落实员工是否正常上班,部门工作任务是否安排等。若调岗通知员工本人未签字的,须按劳动合同中其填写的通讯地址寄送邮政快递送达本人。 (2)密切关注该员工的考勤情况,取消其在原工作地点的考勤,只能在新工作地点考勤。注意员工是否有旷工或故意加班打卡现象。 3、新员工考核不合格 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在招聘时应具体化、书面化)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工作任务未完成劝退员工,应提前作好证据保全准备,而不要拖到试用期满后。 4、员工医疗期满后仍迟迟不上班 用人单位首先应以书面形式催促其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若该员工①不予回应;②请求续假,可因工作需要不准假,其仍不回公司,其行为即构成了旷工。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 一、劳动争议联动应急处理机制 1、劳动争议发生后,行政人事部应树立全局意识,本着合法、及时、以协商为主的原则,综合考虑劳动争议对本公司可能带来的影响,迅速反应,须在24小时内知会本公司合同管理部,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并上报本公司主管领导; 2、行政人事部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的各个阶段),均须在二日内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合同管理部按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3、劳动争议处理结束后,合同管理部除将协商结果、仲裁决定或判决结果立即上报本公司主管领导之外,也须按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并知会行政人事部,由其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二、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三条途径予以解决。其中协商是快速、经济解决劳动纠纷的有效方法,用人单位应注意日常劳动纠纷的及时化解、避免上升为仲裁、诉讼案件,即使上升为仲裁、诉讼案件,也应该以协商为主,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赢。 1、协商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用人单位要了解该员工各方面的情况,如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及在本单位工作情况,协商时(特别是动员该员工的老领导、老同事与之协商)要对员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于处理政策的解释,上下口径应一致。避免员工出现过激行为,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2)在协商过程中,应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应对: ①搜集员工违纪事实,比如客户或其他部门投诉、违纪员工的认错书,公司的处罚决定,员工考勤记录。

税务行政处罚练习题答案

税务行政处罚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的是()。 A、地方性法规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法律答案:D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行政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A、不予 B、减轻 C、应予 D、加重 答案:C 3、()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不满十四周岁 B、不满十六周岁 C、不满十八周岁 D、不满二十周岁 答案:A 4、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税务机关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2 B、3 C、4 D、5 答案:D 5、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

为放弃听证。 A、3日 B、5日 C、7日 D、15日 答案:A 6、税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A、3日 B、5日 C、7日 D、15日 答案:C 7、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进行初审,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应作出的处理意见是()。 A、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B、以稽查部门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C、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D、报审理委员会审理 答案:D 8、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天。 A、10日,15 B、20日,30 C、一个月,40 D、一个月,45 答案:C 9、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的()加处罚款。 A、3% B、50% C、1% D、5% 答案:A

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途径

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途径 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是指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或之后,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途径,通过一定的途径告诉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随后的条款上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可见在行政处罚的三种程序中,行政机关都有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义务,当事人都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见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寻求救济权。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告知当事人权利,这样既可以让当事人陈述申辩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又便于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案情,综合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途径 (一)事前告知的途径 采用简易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可采用调查人员口头告知方式,在调查人员对案情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直接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调查情况和取得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合理

合法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而采用一般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则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告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除简易程序外)划分为调查和审查两个阶段。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告知当事人,在哪一道环节上告知。各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规定的告知途径不一样。根据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的规定,现行告知程序有三种类型:一是将告知程序明确为调查机关的职责,这样规定的行政机关有税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出版部门等;二是将告知程序明确为审查机构的职责,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环保、交通等部门;三是对告知程序未明确规定由哪一环节进行,如价格管理、建设、文化等部门。 那么对于先行告知程序是在调查取证阶段进行,还是放在审查中完成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应放在调查取证阶段,由调查机构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二是认为应当在审查阶段,由审查机构审理后,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庭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

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什么程序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什么程序解决 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何种程序解决?律师解答:根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认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

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仲裁的时效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是劳动者很关心的问题,从中断时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个人劳动纠纷处理流程

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的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仲裁申请书 ?证据 1.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号等,被申请人信 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卡等 2.准备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工作文件,工作日志等 3.将申请书交到单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不知道在哪的咨询 12333。 等待仲裁立案,并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注册地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定等同于实际营业地,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工商信息网查询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外地的,依照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时,还应附交下列材料:1、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参见沈律师的另一篇文章“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劳动关系举证”;2、身份证复印件;3、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 2、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

2019年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税务行政处罚是校正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抓手。近年来,税务行政处罚的查处质量明显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程序不到位。有的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有的对未按期申报等违法行为,未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就直接予以处罚;有的处罚事项告知与处罚决定同时发出,有的未等听证请求时限届满就作出处罚决定,漠视了相对人权益。 (二)证据不充分。一是缺少笔录类证据,如在处罚丢失发票行为时,仅以发票缴销记录作证据,无询问笔录,未通过询问笔录锁定丢失发票的种类、份数、号码等具体情况。二是缺少有关书证。如在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时,未采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土地证复印件,对无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也未制作勘验笔录,以明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三)定性不准确。如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帐户,直接转作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帐户不结转,是典型的偷税行为,却将其定性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四)文书不规范。一是文书制作不够规范。文书主线不够清晰,逻

辑不够严谨,各层次间相互照应性不够,文书用语不够专业、精炼、准确、规范。二是文书式样不规范。有的不按规范格式填写,有的文书字号不规范,有的不符合文书设置技术规范。三是引用税法条文不规范。有的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不用全称;有的引用不能作为法院判案依据的行政解释;有的引用某些文件时未加注文号;有的引用税法条款不具体;有的引用款项序号不规范。四是制作文书不完整。有的缺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的未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有的未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五是文书送达不规范。有的未做到“一书一证”;有的《送达回证》上的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拒收情况等填写不规范、不准确。 二、问题成因分析 (一)执法履职不尽责。有的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意识不强,未充分认识到规范执法的重要性,对违规执法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警觉不够;有的执法人员不注重学习,靠“老谱子”办事,执法能力不适应规范执法需要;有的执法人员工作不细致,办事不严谨,容易产生执法瑕疵。(二)审核把关不到位。有的税收法制员未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涉税案件分析研究不深不透,敷衍了事;有的文书签发人未仔细审阅相关文书,就随手签发,未把好最后关口。 (三)执法监督不及时。由于税收征管软件的行政执法模块功能缺陷,实际通过软件处理的多为简易处罚案件,一般处罚案件还保持手工流转方式,导致执法管理软件在线监控范围较少,行政处罚中一些问题只有靠实地检查才能发现,实时性较差,一些常发、多发问题没有得

税务行政处罚守则.doc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种类 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种。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各种具有惩罚性质的执法措施,但这些执法措施只是税务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务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1、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2、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3、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设定与实施 1、税务行政处罚只能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设定,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任何行政处罚。 2、税收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上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但是如果税收特别法有不同于《行政处罚法》且又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精神不相抵触的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税收特别法的规定。 3、需要注意税务行政处罚实施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1)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县级以上国税局(分局)、地税局(分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和税务所是法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2)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税收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税务机关不再处罚。 (3)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从轻、减轻处罚问题。 (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关规定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萧国罚〔2009〕187号 杭州金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于2009年8月20日至2009年9月25日对你(单位)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9年8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你公司法人代表的办公室,发现一本笔记本和一叠收款收据,笔记本上分月记录了发货数据。经核实,这些货物都是销售给宁波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与你企业开给宁波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一致;收款收据上记录的是出售废料的收入,这些收款收据没有申报销售收入。这叠收款收据共7张,2007年3份,号码0049702,金额5500元;0049709,金额3690元;0049720,金额6900元。2008年度4份,号码为:0049727,金额6160元;0049732,金额3480元; 0049738,金额9100元; 0049747,金额3840元。合计:2007年度匿报废料销售收入16090元(含税收入);2008年度匿报废料销售收入22580元(含税收入)。具体补税情况如下:

(1)你公司2007年度匿报废料销售收入16090元(含税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补增值税2337.86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713.08元. (2)你公司2008年度匿报废料销售收入22580元(含税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补增值税3280.85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859.83元。 综上合计应补增值税5618.71元,应补企业所得税7572.91元,合计补税13191.62元。 二、处罚决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3191.6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191.6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一楼大厅(银行窗口)缴纳入库(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十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教学目的及要求〕 目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法中最主要的程序法律制度,是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权益的组成部分。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基本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理论,熟悉并能运用基本法律规定解决现实案例;通过所学理论,分析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特点,并能够对这一制度进行评析。 要求:授课教师应通过案例进行教学;在教学方法上,注意与西方国家的劳动争议体制进行比较;注意程序之间的衔结。 〔主要内容〕 1.劳动争议概述(基本理论) 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4.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重点和难点〕 重点:1.劳动争议概述。劳动争议的基本含义。劳动争议的分类。 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2.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仲裁程序。 3.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签订集体合同的争议、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 难点: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国际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我国劳动争议体制改革;集体合同争议。 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执,又称劳动纠纷、劳资纠纷。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劳动争议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争议的产生基础具有特定性。3.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特定性。4.某些劳动争议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性。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一)劳动争议标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 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与劳动者或其团体就执行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设定的权利而发生的争议是权利争议。权利争议是为实现既定权利而发生的争议,它属于法律问题,故又称为法律争议。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与工会就集体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发生的争议是利益争议。利益争议是为创设将来的合同,设定将来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它涉及的不是法律问题,故又称经济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1)调解。基层调解组织对企业行政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2)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争议当事人申请对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仲裁。(幻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劳动争议解决的过程,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这三个阶段,本文为大家带来三个程序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中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申诉,依靠法律途径得到解决。 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也称公断,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 仲裁一般要经历这样几个阶段: (1)案件受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

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

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中的经常性内容。一方面它对于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收管理活动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另一方面它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联系紧密。可以说,能否正确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是检验税务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一块试金石。目前,学术界对于行政处罚方面的论述、著作颇丰,但大多侧重于法理阐述,而将行政处罚的一般原理与某一实务部门实践活动有机结合方面的论著廖廖无几,有关税务行政处罚方面的某些具体应用研究尤显可怜。基于此,笔者在不降低理论格调的基础上,注重行政处罚的一般原理与税务机关具体实践相结合,本文就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等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地提出了税务行政处罚构成“四要素论”。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税务行政处罚研究不多,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尚无通论,倒是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在综合了十余种行政处罚定义后基于行政处罚与税务行政处罚外延上的属种关系给税务行政处罚下了一个定义:所谓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①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基本上反映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内涵,但有几点值得商榷:(1)处罚对象界定为纳税主体欠缜密,非纳税主体也可能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纳税主体是否仅指纳税人?是否包括扣缴义务人?给人以模凌感觉。根据200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人,只是因为法律的规定,使其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而已,而根据《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成为税务行政处罚对象。退一步讲,即使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外的非纳税主体也可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例如,某自然人不是纳税人,也不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但因其出售伪造发票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成为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又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对于税务代理人这样的中介机构也可以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此外,由于共同违法的原因,非纳税主体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的例子时有发生。综上所述,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并不仅限于纳税主体,它包括按照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成为税务行政管理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法学上一般称之为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2)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范的提法欠严谨。理由如下:一提到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容易使人联想到《征管法》,实际上,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并不限于《征管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涉税法律规范等。此外,征管法律规范主要是程序性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实体性规章当然也可设定税务行政处罚。(3)对免于刑事处罚的某些涉税犯罪人,税务机关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例如,根据新刑法附则第452条第3款附件二第5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第七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第九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十二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共22项) 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偷税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

2013-2014年劳动争议处理概论历届自考试题11471(精品范文).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2013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1147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作为劳动争议主体的是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不能 .. A.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B.中国境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 C.所有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 D.各类独立的企业法人 2、下列对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区别理解错误 的是 .. A.劳动争议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而民事争议则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 B.劳动争议双方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而民事争议双方则是完全平等的关系 C.相对来讲,劳动争议的社会影响一般比民事争议严重 D.民事争议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而无需前置程序,而劳动争议则不能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是 A.人民法院B.当地人民政府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当地人大常委会 4、中国已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 A.一调一裁一审B.三调一裁两审 C.一调两裁两审D.一调一裁两审 5、我国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是 A.协商B.调解 C.劳动仲裁D.诉讼 6、狭义的劳动争议调解是指 A.人民法院的调解B.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C.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7、下列属于劳动争议调解特征的是

A.调解主体特定B.调解过程程序固定 C.具有强制执行效力D.调解内容固定 8、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 A.强制执行力 B.自觉履行的后果 C.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同等的法律后果 D.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后果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 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该法定期限为 A.1个月B.3个月 C.6个月D.1年 10、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 裁决,裁决书自发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问、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C.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劳动标准方面发生的争议 D.因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对妇女怀孕期的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代表的是 11、下列各项不属于 ... A.劳动行政部门代表B.同级工会代表 C.劳工代表D.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12、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 A.民间机构B.准司法机构 C.国家机关D.特殊的事业单位法人 劳动争议仲裁特征的是 13、下列各项不属于 ... A.独特的三方原则B.属于强制仲裁 C.属于行政仲裁D.诉讼的前置程序 1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 A.一经送达当事人B.当事人收到调解书15日后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处罚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处罚程序 一、条件: 对公民(自然人)处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或者虽未超过但需要对其违法违章行为做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适用一般处罚程序。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三、一般处罚程序 (一)案件调查 收到相关岗位发现当事人有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通知后,应按以下程序实施调查: 1.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检查或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调查情况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报批后,将案卷材料及各种文书、笔录移送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审理岗。 (二)案件审查

1.对违法案件进行审查,案件审查结束,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2.对拟予以处罚的,根据审理结论和拟处罚决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报经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同时,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押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4.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规定的听证程序组织听证。经听证程序听证后,有变更审查结果的,重新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三)处理处罚决定 审查终结报告审批结果制作终结性文书: 1.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予以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税务处理:需要予以税务处理的,如收缴发票、停供发票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收缴发票清单?。 (四)移送执行 处理处罚决定等终结性文书报审批后,移送执行。 (五)涉税案件移送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在案件查处终结后,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经审批后将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争议管理概论复习资料资料

1.简述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的主要区别。 答:(1)从争议的内容上看,权利争议是一种法律争议,是有关执行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则属非法律争议,争议内容不涉及法律或劳动合同已规定的内容。 (2)从争议所处的阶段上看,权利争议发生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或对法律法规的执行阶段;利益争议则发生在双方因为签订、修改集体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致使谈判陷入僵局的阶段。 (3)从争议的主体上看,权利争议的主题很广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工会组直都可成为权利争议的当事人;利益争议的当事人受集体谈判主题的限制,只能由工会、用人单位或雇主组织构成。 (4)从解决争议的程序上,由于权利争议属于法律争议,因此它适用法律规定的仲裁、诉讼程序来解决争端,利益争议的当事人不属于法律争议,因此解决也与权利争议有所不同,一般运用调解和协商的方式。 2.简述劳动行政处罚的特点和主要种类 答:劳动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劳动监督检察机关行使,其他机关或者团体不享有劳动行政处罚权;(2)劳动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的其他组织;(3)劳动行政处罚是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当劳动关系主体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时,劳动行政监察机关才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劳动行政处罚; (4)劳动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 劳动行政处罚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3)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4)责令停产停业;(5)征收滞纳金。 3.刘某某在青岛市某医院工作,1990年5月辞职,其本人党组织关系转入所在街道。1995 年5月,刘某某所在街道某居委会工作,先后担任该居委会的治保主任、支部委员、妇代主任、会计等工作。1997年5月,经居民会议选举,刘某某正式当选居民委员会委员并在街道备案。刘某某在居民委员会工作期间,每月从居民当选该居民委员会处领取由街道发的“津贴”——人民币380元。刘某某工作至1999年10月月底,街道给付刘某某人民币380元作为补偿。1999年11月18日,刘某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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