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概念和特征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法的概念和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影响。法作用的对象有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夫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部分。

1、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法的社会作用:阶级统治作用,经济、政治、思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法与经济基础、法与生产力

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2、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制约。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政治体治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

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与同盟者的关系,从面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对法的作用: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1、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从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显着,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实现。

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和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法的前提和基础。

1、民主是法制定的依据。

2、民主决定法的性质和内容。

3、民主是法的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

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证;

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有效的措施。

4、社会主义法,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为扞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强大的武器。

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特点:1、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活动。2、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指导思想: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立法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审议。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

4、法律的公布。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实体法和程序法3、根本法和普通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内法和国际法

法的概念与特征、本质试题

第二章法的概念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A )。 A.广义的法律 B.狭义的法律 C.难以确定 D.狭义的法规 2.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C)。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B.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度的法律 D.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C )。 A.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B.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其他因素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的强制性 4.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的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5.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这表明法具有( A )。 A.规范性的属性 B.连续性的属性 C.概括性的属性 D.效率性的属性 6.法的规范性是指(AB C)。 A.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 B.法向人们提供一个评价是非的标准 C.法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 D.法总结和概括统治阶级的胜利成果 7.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其中与( D)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A.经济 B.政治 C.道德 D.国家 8.法的更为深层次的本质是( B)。 A.社会生产力水平 B.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C.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D.执政党的意志 9.“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句话的含义是指(C)。 A.法是统治者团体意志的体现 B.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C.法首先和主要是执政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国家政权意志的体现 10.法调整的对象是( A)。 A.行为关系 B.思想社会关系 C.意志关系 D.各种社会资源 1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这句话的含义是( AB )。 A.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C.法不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反映经济关系的要求 D.法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12.法的形式特征包括( ABCD )。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第六部分法律 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本章知识点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 (二)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统治阶层的意志 C.国家的意志 D.多数公民的意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3)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

法律概念的特征

专业:诉讼法学 姓名:张欠欠 学号:104753110268 法律概念的特征 一、法律概念具有目的性 每个法律概念都是为了用言语来表达出一定的、区别于其他概念的、自己独有的含义,特征。比如我所学的诉讼法专业中有民事诉讼个刑事诉讼,就两个名词的概念而言,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总和。而刑事诉讼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为诉讼法的一部分,但是如何区分出哪些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诉讼,以及对一个案件应该按照哪个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则需要通过各自的法律概念所表达的含义、目的进行区分。民事诉讼表达出的目的含义是解决各个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上诉,而刑事诉讼表达的含义是解决以国家机关为主要主体的对犯罪人刑事责任追究的活动。当发生一个案件时我们便可以通过对其目的的分析从而对该案件进行归类。各个部门法也都对自己这一类案件的特征、目的通过一个总括的法律概念给出了解释。 二、法律概念具有自由裁量性 虽然法律一般都要求禁止法官对法律的自由裁量,但现实生活中法律的某些含糊性的规定却又需要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法不可能对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都面面俱到的给予列举,再说现实生活那么的富于多变性,法也不可能说跟随着社会的变化一天天的进行修改,这样法就失去了稳定性,就会对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准则带来不可捉摸的感觉,因此这些客观事实又要求法官的自由裁量(当然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原则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控制、约束他们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比如诚实信用原则)。例如民事诉讼法中诉的利益的概念表述是这样的: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但对于该诉有没有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的认定呢?这时候便需要法官根据法律概念的表述进行自由裁量,认证有无必要和实效。因此我认为法律概念的表述一般的都留有一定的自由空间,而不是绝对的,这就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概念和特征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法的概念和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影响。法作用的对象有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夫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部分。 1、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法的社会作用:阶级统治作用,经济、政治、思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法与经济基础、法与生产力 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2、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制约。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政治体治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 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与同盟者的关系,从面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对法的作用: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1、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从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显着,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实现。 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和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法的前提和基础。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四,以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为依据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五,国籍不同分为本国

第1章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规范

CPA 经济法基础班 主讲老师:王碧波 第一编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章导论 【本章考情简介】 本章属于非重点章。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知识 一、法律的特征(了解) (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四)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既交叉渗透又有区别(P4) 二、法律规范 (一)含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特征: 1.法律规范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2.法律规范规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具有重复适用和适用的普遍性; 3.具有可操作性,确定程度较高。 (二)种类: 1.按内容区分: (1)授权性规范:用语表达式为:“有权……”,“享有…权利”,“可以……”,等。 (2)义务性规范: A.命令性规范:用语表达式为:“有……义务”,“须得……”,“应……”,“必须…”,等。 B.禁止性规范:用语表达式为:“禁止……”,“不准…”,“不得……”,“严禁……”,等。 2.根据对人们行为规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 (1)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2)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3.根据规范内容确定性程度不同: (1)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A.委任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B.准用性规范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范。 (三)逻辑结构 1.假定。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部分,包括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实际状态的预设。 2.模式。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具体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部分。根据行为规则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模式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三种。 3.后果。根据人们针对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后果又分为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和否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两种。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

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 前者指法律的整体。后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主观法与客观发 “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客观法之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 法的本质 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不同层次的本质,根据列宁关于本质问题的观点,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 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把握法律现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质,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也不能不考虑在实行阶级统治的同时,执行某些公共事务职能和社会职能。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这种阻力会作为一种反馈信息,促使统治阶级调节其立法政策和法律规定。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争利益,而不是纯粹的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即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意”。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影响。 法作用的对象有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夫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部分。 1、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法的社会作用:阶级统治作用,经济、政治、思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法与经济基础、法与生产力 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2、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制约。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政治体治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 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与同盟者的关系,从面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对法的作用: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1、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从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显著,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实现。 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和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分割的

法的概念与特征、本质试题

、不定项选择题 A. 广义的法律 B .狭义的法律 C.难以确定 D .狭义的法规 2.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 C )o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B .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度的法律 D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 C )o A.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B .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其他因素 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 .法的强制性 4.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o A.统治阶级的意志 B .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 .历史传统 第二章法的概念 1.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 A )。 5. 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 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 这表明 法具有 (A )。 A.规范性的属性 B C.概括性的属性 D 6.法的规范性是指(ABC )。 ?连续性的属性 .效率性的属性 A. 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 B. 法向人们提供一个评价是非的标准 C. 法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 D. 法总结和概括统治阶级的胜利成果 A.社会生产力水平 B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C. 全体社会的共冋意志 D .执政党的意志 9.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句话的含义是指( C )o A. 法是统治者团体意志的体现 B. 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C. 法首先和主要是执政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国家政权意志的体现 10.法调整的对象是(A )o A.行为关系 B .思想社会关系 C. 意志关系 D .各种社会资源 11.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 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马克思 这句话的含义是(AB )o A. 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B.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C. 法不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反映经济关系的要求 D. 法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12.法的形式特征包括(ABCD )o 8.法的更为深层次的本质是(B )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本章重点与难点 1,法的概念和外部特征 2,法的本质及其不同层次 3,法的属性 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一,法的语源和字义 1,法的古体——灋(fa)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说文解字》 灋(fǎ)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 法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2,法的日常含义 法泛指道理和解决问题的技术,例如:方法、佛法、法轮大法。 3,法学中的“法”,特指国家判断人们及其组织行为合不合要求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国家确定或认可的一种评价体系。 4,律,均布也。均布古代调音的工具。“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说文解字》段玉注。所以“律”有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5,法律联合起来就是说这种“律”是包含平、正、直观念的由国家确定的人人遵守的普遍性规则。法是法律的内容;律是法律的形式。 二,法的外部特征 1,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 思考自然规范和社会规范的区别,法律中有没有自然规范。 2,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两种途径——制定、认可) 3,法律调整的模式是权利义务——责任制裁模式。(从义务到责任再到制裁的过程是怎么运转的?)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区别道德规范、技术规范) 三、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第一层:统治阶级意志 第二层:一定历史条件决定的人们行为的自由与纪律,表现为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奴隶社会的自由不同于社会主义社会的自由,所以法的本质在特定社会有所不同) 第三层:经济基础和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一节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一、法的语源和词意 法的语源,就是法的用语及其词义的来源。汉字“法”字古体为“灋”。据《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据说,廌是一种独角神兽,也叫獬豸,这是古代“神兽裁判”思想。从词源看,汉语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法”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与“法”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段玉裁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所谓“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比作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把“法”和“律”连用,就是说这种“律”是一种包含着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我们可以确切地说,“法律”是法的形式渊源,是国家命令人人必须遵守的人间,这种文件中有国家确认的判断人们行为公正不公正的标准。 总之,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第一,“法”有平、正、直的含义,是个多义词。法学中讲的法是指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第二,法律一般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文件,是国家的一种命令;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法”与“法律”在中文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含义不尽相同,在有的情况下应该严格区别,不应简单混同。 二、法的外部特征 (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三)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四)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第二节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 一、法的内容 二、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第一,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第二,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第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三、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也就是说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的第三级本质是人们的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 第三节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 一、法这种规范总是与一定阶级的意志、一定阶级的价值观分不开 二、法这种规范总是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的 三、法这种规范总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律规范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极为先进和极端复杂的情况下,没有技术规范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违反技术规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导致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事故。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 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

法的特征与本质

法的特征与本质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词义 “法”首先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其次是指描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或名称。(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汉语中“法”一词的含义甚为广泛,根据《说文解字》中的释义,它大体有三层含义: 1.“法”与“刑”是通用的。古代的刑含戮、罚罪之意,还有规范的意义。 2.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义。 3.法含有“明断曲直”之义。 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在哲理意义上与“理”通用,指“道理”、“天理”;另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用。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的。学者们为了区別的方便,分別在“法”一词之前加上“客观”和“主观”定语,这便有了“客观法”(法律规则)与“主观法”(法律权利)的称谓。西语中真正在国法意义上使用的“法”(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二、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当代中国,法与法律有时通用;有时则将法作为比法律更广泛的概念。如以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为例,从狭义层面理解法律,即认为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从广义层面理解法,即法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一)从其存在形态看,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而是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从效力范围上看,法的规范性至少有三个特点:(1)它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2)它只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3)在其有效期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与此相联系,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也具有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是指法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它通常包括两重含义:(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カ,所有人都要遵守;(2)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的规范性作为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在区别不同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时是非常有意义的。 注意: 法律文件有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之分。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及作用(精)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三、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热门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是没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2评价作用。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强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利系统和法律规则把阶级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在各个私有制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法律的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②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③组织社会化大生产;④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相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⑤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一词的语源 (一)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首先使用“经济法”这个概念 (二)经济法概念的承继 德萨米1843年《公有法典》 (三)经济法概念的雏形 蒲鲁东1865年《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四)经济法概念的诞生 莱特1906年《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经济法 (五)经济法概念大量出现 赫德曼1916年在《经济学字典》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定义的方法 1、定义 2、经济法定义应揭示经济法的本质 ,(二)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奠定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理论基石 回应其他学科的否定和质疑 一、调整概述 ,(一)调整的含义 ,法律上的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 ,在法律调整的研究中,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调整对象调整的性质与范围 调整方法调整的措施与手段 (二)法律调整对象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调整对象即受法律整顿和调控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范围。 特征: 1、客观性。 2、总体性。 3、动态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述评 (一)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 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否定说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 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彗星。 (二)第一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3(两者的区别 (1)产生时间不同。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前,经济法学界主要持前者;1986年后,后者占据主导。 (2)调整范围不同。前者统一调整纵横两个方向的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以及与纵向管理密切相关的的横向经济关系。 4(大经济法观点产生的根源 ,(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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