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同进行欺诈七种形式

通过合同进行欺诈七种形式

在生活中,合同欺诈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在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看懂合同,如何才能避免上当受骗呐?今天,律伴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合同欺诈的七中手段。让大家以后可以放心的签合同。

通过合同进行欺诈七种形式

1、溜“人去楼空”是三无公司在经济交往中惯用的骗术。

这些人往往以签订数额巨大的购销合同取得对方的欢心,尔后以少量预付款骗取大宗货物,或以少量货物骗取巨额资金,最后就"人去楼空"逃之夭夭。如前些年棉花热销时,新疆的某商贸中心与川西一家企业签订了1000吨棉花的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商贸中心向川西那家企业供货100吨,并言称正在办理车皮计划。只要货款到齐后立即将全部棉花运出。川西这家企业信以为真,将全部货款汇入供方帐户。结果,供方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迟供货。直至发货期已过月余,川西这家企业进疆催货,向工商、技监部门投诉,合同管理机关查找到其注册地址,发现该供方已退租房屋,经到银行查对货款,方知购货方的几百万元货款已于5天内全部提出走。

2、蒙搞文字游戏,伺机混水摸鱼,蒙到一个算一个。

譬如在合同中技术标准苛刻,以算命先生的语言成其条款,暗芷陷阱,饱含“杀着”,以骗取合同保证金、技术转让费等,倾销伪劣原材料,牟取暴利。某食品加工厂在一家大报上登载广告,寻求产品加工者。一批生产厂家与之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承揽方向定做方交付合同保证金400至8000元不等,并要交技术培训费1000元,第一批发件300套,由承揽方25天内加工组装成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第二批散件2万套。如验收不合格,则合同解除。合同还附上验收标准以定做方认可为标准。承揽方接到散件后,业工细作,但验收时,却无论如何也不会合格。这样一个个被解除了合同,合同保证金、技术培训费等白白损失。

3、换围绕“换”耍“金蝉脱壳”是这些人的主要骗术。

骗者以某单位承包人、业务员等合法身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待货物到手后,则以低价倾销出去,收入自然归已,尔后改换面孔溜之大吉,损坏合同双方的利益。

4、假假戏真做,玩“空头支票”。

履行经济合同时,以支票付款提货,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利用银行支票承付的时间差骗取货物。这也是一种很长见的诈骗行为,以至现在相当多的企业规定收到支票3天后方可发送货物,以防“空头支票”的假戏真做。

5、媒在经济交往中以虚假中介骗人十分普遍,容易使人上当。

譬如上述的合同骗局中,几乎都有一个中介机构为对方在作介绍,即使合同圈套被识破,中介合作作为一个独立的全同也已执行完毕,追回中介费的法律依据不足,只能白白损失了事。广州某咨询公司与某合资绸厂签订了中介合同,合同规定,由咨询公司对其订购的德国箭杆绸机进行全考察,编制可行性报告,并介绍一家纺织设备公司负责对绸机的技术参数鉴定,咨询公司职责履行完毕。合同签订后,合资绸厂交纳了15万元中介费。在履行合同中,合资绸厂很快发现,所谓对绸机的技术参数鉴定的合同是一个地道的骗局,要求追回中介费,则被中介方以合同条款中“非定购方责任”为由而拒绝,苦处难言。

6、套在竞争的市场面前设置陷阱早已屡见不鲜。

其主要手段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对产品(商品)的验收、咨询和运输环节中挖空心思设置圈套,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在市场购销交往中,手法大多以送货要收条为名,让对方在验收单上签字,或偷梁换柱以劣质货换下已验收待提运的产品(商品),或突然袭击,制造仓促、混乱局面,干扰对方正常履行职责,并利用对方人员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法律知识欠缺以及异地情况不熟等弱点,使对方上当,达到非法得利的目的。

7、炒社会上一些人为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往往围绕子虚乌有的事大炒大传,编织奇绝故事,引人签约上当。

诸如波及大江南北的养海狸鼠发财戏,棉花、蚕茧大战等等的发财梦。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已被中央禁止的非法传销活动。可以肯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不法分子还会不断变换招术,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这需要广大企业加强学法、守法、用法,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力度。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同欺诈的七种常见方法。希望大家可以认真的看看,认真的去研究一下。避免在以后签订合同的时候上当受骗。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律伴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到律伴网对法律知识进行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918816379.html,/

劳务合同诈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劳务合同诈骗 篇一:经济纠纷中的合同诈骗行为 解析经济纠纷中的合同诈骗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发展,合同纠纷事件也与日俱增,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呈上升趋势。合同诈骗行为人常常以非法占有当事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以及常见的合同诈骗的手法 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量刑分三个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省高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一般会制定适用刑法有

关情节和数额的指导意见,所以各省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会有一定的差异。另外该罪名分为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相对于个人犯罪在犯罪数额以及量刑上也会有相应的差异。 根据刑法规定,列出下面几种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是一回事吗?如何区别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姚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光曼南昌大学法律系 , 陶群南昌市政工程开发总公司 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和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直接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是,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即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大量存在违约、欺诈的现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在购买房屋时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成为消费者决策时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在我国目前有关房地产管理尚不规范、对购房者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有关法律的适用效果,就特别的令人关注。尤其是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是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于该项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双倍赔偿,赞同说与反对说各执一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适用《消法》是将我国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由一般民法保护上升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即予以特 别保护,它既是消费者保护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1、房地产消费者权益是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新热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当将其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历史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发达程度,决定了其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目标和热点。我国目前正处于开始进入住房消费高速发展的时期,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当不动产的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房地产消费者享有的不动产生存利益应当首先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优先保护原则与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无论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规律和法律保护公司根本利益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消费者保护运动目标本身所具有的发展性规律出发,都有必要将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畴。 2、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后,房地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消费关系的市场属性明朗化,以往政府通过公房管理对居民房地产利益的行政保护趋于衰减,取而代之的是房地产经营者昂首阔步进入房地产市场。在现有社会条件下,普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918816379.html,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陈某私开房产中介,2002年李某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由李某委托陈某代为购买位于西安市区某处房产,并向陈某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作为购房资金。但陈某拿到钱后,并未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而把李

某的购房款用于赌博,输得精光。后李某催其还款,但陈某避而不还。 律师分析:本案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6)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欺诈的成因与对策

合同欺诈的成因与对策 王克 南阳市委党校河南南阳473056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合同为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问题,合同欺诈便是其中一种。本文对合同欺诈的概念和种类进行了详细阐述。重点对合同欺诈的种类和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对合同欺诈的防范也提出了独到见解。 关键词:合同欺诈成因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任何经济交往离不开合同,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连接的纽带,小到家庭主妇上街买菜,大到政府部门代表国家采购国外商品;小到几块钱的买卖,大到国家每年几万亿美元的进出口贸易,合同的身影几乎无处不在,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下,人力,物力和各种资源根据需求自由的在市场中流动。合同的特征正是平等蕾体之间自由意志的体现,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所以合同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在为我们的生活创造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个负面问题——合同欺诈。据有关数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信用状况有所好转,但信用依然不足,尤其是合同欺诈等现象较为严重,它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法则,与我们目前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合同欺诈损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动摇社会的信用价值体系,传播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是我们搞好市场经济、和谐社会的大敌,危害如此严重,怎样才能化解和避免合同欺诈行为的发生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对合同欺诈有个全面了解,才能对症下药,本文试图通过对合同欺诈的概念、种类、方式以及成因的伞面分析,找到解决的方法。 1.合同欺诈的概念和种类 1.1合同欺诈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蓄意骗取公私财物占为已有为目的的不法行为。合同欺诈的关系中,合同欺诈者和被骗者对合同的了解是不同的,合同欺诈者正是利用了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故意编造事实,或者隐瞒某项事实,来实施欺诈。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自愿的履行合同。合同欺诈的种类和方式多种多样,但它的基本特征是:一方主观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诱使对方陷入了一个错误的认识;被欺诈方由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2合同欺诈的种类 合同欺诈按照划分标准的的不同,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 1)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消费性合同欺诈和生产性合同欺诈。消费性合同欺诈的主体一方应当是消费者,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欺诈;生产性合同欺诈的一方主体应当是生产者,是生产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欺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消费时,所遇到的欺诈属于消费性欺诈,应当说消费性欺诈在普通老百姓生活中遇到的多一些,感受更深一些。生产性的合同欺诈,因为一方的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以普通的消费者对此接触可能少一些,但是它的危害性同样大,因为合同的顺利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企业财富相当部分体现在合同中,如果在合同环节出现问题,出现欺诈,对企业的营利,甚至是生存,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2)根据合同欺诈所承担的责任之不同,可以把合同欺诈分 为合同民事欺诈和合同刑事欺诈洽同诈骗)。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刑事犯罪)很容易混淆,但是对他们的区分是很有必要的,从事合同民事欺诈者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被

购房合同欺诈行为如何界定

购房合同欺诈行为如何界定 商品房合同欺诈行为惩罚非常重,最高可以罚合同价款的二倍。因此对于商品房合同的欺诈行为认定尤为关键。欺诈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概念,对欺诈的认定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8条的规定来判断,一般合同欺诈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2、客观上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3、这种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 4、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欺诈。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更多的是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签订购房合同,那么购房合同中哪些行为构成欺诈呢? 消费者在购买房屋尤其是期房时,基于商品房宣传广告上做出的承诺而购房,而实际上开发商主观上无意履行广告承诺或者客观上根本就没有能力履行承诺,这就构成虚假承诺,构成合同欺诈行为。在实践中认定开发商的广告是否成欺诈还应结合具体情况,即要看开发商是否明知承诺其实无法实现,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履行承诺的本意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开发商在售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属于购房合同欺诈。开发商故意减少房屋面积超过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应当认定为构成欺诈。

开发商在房屋销售时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许可的补办手续在房屋交付之前没有办理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办出,又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对购房者,也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另外开发商利用商品房标价欺骗购房者实质上也是一种欺诈行为。商品房价格欺诈行为一般表现为虚构一个从未成交的原价再大幅度打折来欺骗购房者,用无依据也无从比较的“全市最低价”来吸引消费者虚夸标价,或者以低价招徕顾客再以高价进行销售等行为。 此外诸如签订商品房买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等行为都属于购房合同欺诈行为。

合同欺诈的常见情形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918816379.html, 合同欺诈的常见情形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时候会遇上合同欺诈的麻烦,如果能了解合同欺诈的一些常见情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受欺诈的可能性。以下是赢了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合同欺诈的一些常见情形,希望对您有帮助 伪造合同 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货物引诱 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

盗用、假冒名义 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虚构主体 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谎称专利技术引诱 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 虚假广告、信息引诱

欺诈的买卖合同条款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欺诈的买卖合同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概念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 二、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一)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二)虚假合同主体的欺诈行为(三)虚假的价格行为 (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行为(五)长线大鱼欺诈行为(六)买卖双重欺诈行为(七)广告宣传欺诈行为 (八)传真机欺诈行为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 (一)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民事后果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行政后果 四、防范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措施(一)加强企业合同管理 (二)严格合同签订前的审查 (三)认真审查合同主要条款 (四)监督合同的履行 内容摘要 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一典型表现形式,在各种合同中,买卖合同应用最普遍最广泛。合同的签订是确立合同关系的第一步,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固定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下来,才谈得上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也

才能实现当事人的经济目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它不但是联系各企业中生产者问的桥粱,而且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消费有巨大作用。 关键词: 买卖合同;防范意识;欺诈 浅议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 随着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合同的应用也日益广泛与普遍。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进行欺诈的案件也大量出现。由于买卖合同适用范围广,所以利用买卖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也时有发生,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人们的正常经济生活。本文将对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对的防范措施。 一、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协议。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财产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称为供方或卖方,约定支 付款价接受供方财产的一方称为需方或买方,协议转移的财产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买卖合同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交往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和法律关系。它不但在国民经济运作的各个环节中起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而且也是公民日常生活活动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有以下三种:(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概念买卖合同欺诈,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

建设工程管理合同诈骗实例

建设工程管理合同诈骗实例1.伪造证件。行骗者伪造单位、伪造资质及各种许可证等,利用伪造证明签订合同骗取钱财; 2.设饵钓鱼,以紧俏物品为诱饵抓住对方急于发财的心理,许以高利,签订合同侵吞对方预付货款; 3.利用联营骗取投资。以联营为名,打着优势互补、共同盈利的幌子,取得对方信任,签订联营合同,骗取对方投资款; 4.欲擒故纵先予后取。以预付货款或给付定金为诱饵,给对方一定甜头,打消对方顾虑,达到骗取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 5.恶意串通合演双簧。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事先串通,一买一卖,制造商品紧俏气氛,以此推销劣质或滞销商品,骗取货款 6.假痴不癫顺手牵羊。以滞销和积压商品为目标,抓住对方急于推销滞销和积压商品的心理,签订购销合同,顺手取之 7.偷梁换柱从中牟利。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货物,然后将所骗货物处理,以自己的劣质产品顶款,从中牟取暴利 8.金蝉脱壳人去楼空。诈骗者先以种种优惠条件打动对方,签订巨额合同,一旦货物到手,随即藏匿或外逃 9.移花接木指山卖磨。自己没货,而把需方领到码头、货场或仓库,把他人之货说成自己的货,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诈骗对方的货款 10.以小充大狐假虎威。牌子大,资金少;假集体,真个体。以大牌欺骗对方,签订合同,谋取不义之财 11.以假乱真假戏真唱。双方当事人为规避法律,签订假标的合同。一方假戏真唱,借机推销劣质或滞销商品,骗取对方货款;而被骗方只得自认倒霉; 12.招摇过市以势欺人。诈骗者用董事长、总经理等显赫身份,以豪华办公场所等表面形式,博得对方信任,签订合同,谋取财物; 13.混水摸鱼乱中取之。这类诈骗手法往往是借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等之机,利用会议期间人员复杂、时间仓促、不易审查的特点,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14.抛砖引玉沆瀣一气。诈骗者以贿赂或女色打通关节,买通有关人员和领导,里应外合,狼狈为奸,损公肥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比较合同法》期末考试试卷(B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比较合同法》期末考试试卷(B卷) 课程代码及课序号:LAW306—0 学号: 姓 名: 成 绩: 班级: 课序号: 任课教师: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合计 分值 一、概念题:(每题4分,共16分) 得分 1. 简式合同 2. 过去的对价 3.口头证据规则 4.预期违约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得分 1. 在特定情况下,广告可以构成要约。 ( ) 2. 普通法上,如果承诺中对要约的条款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在法律上等于一项反要约。 ( ) 3. 英国法上,允诺不得反言不能创造新的诉因。 ( ) 4. 甲向乙购买特定物,订立合同时双方不知道该特定物已灭失,则甲有权向乙主张损害赔 偿 ( ) 5. 甲(16岁)向乙购买了一辆汽车,开了一年后还给乙,则乙有权要求卖出车与返还车 的差价。 ( ) 6. 甲在对乙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利润丰厚的合同进行了详细研究,并听取了投资分析 师的意见后,购买了甲公司的股票,若招股说明书对该合同有不正确说明,则甲受到该合同 约束。 ( ) 7. 甲饭店出租会议室给乙使用三天,出租第一天甲饭店发现乙用该会议室召开非法会议, 仍让乙使用了三天。则甲饭店有权要求三天的租金。 ( ) 8. 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是,如果书面文件中的词语有两种含义,应选择使文件有效而不是 无效的含义。 ( ) 9. 甲与乙商谈构买乙的办公楼,乙告诉甲所有的办公室均已出租,但未告知甲三分之二的 租户发出了退租通知,甲与乙订立了合同,则甲无权撤销合同。 ( ) 10. 甲乙为邻居,甲院内有井,乙院内没有水源供应。双方订立合同,由甲向乙提供生活用 水。后甲乙闹矛盾,甲几次故意停水,给乙造成生活不便,则乙有权就因此导致的生活不便 要求损害赔偿。 ( ) 三、选择题:(每题1分,共24分) 得分 1、以下关于《合同法重述》的正确说法是: A、《合同法重述》是美国普遍适用于各州的制定法规则 B、《合同法重述》是美国官方制定的法律规则 C、《合同法重述》是美国学者归纳的州判例法规则 2、单边合同与双边合同的划分标准是:

合同欺诈怎么起诉

一、合同欺诈怎么起诉 诈骗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不用当事人起诉,你去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吧 1、如果涉嫌合同诈骗罪,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你们不能起诉。 2、如果是民事纠纷,可以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追究对方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不需费用 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素 从欺诈人、被欺诈人及衡量欺诈行为尺度等方面看,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需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构成欺诈故意,不仅为直接故意,而且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导致相对人陷于错误并为错误意思表示,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欺诈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事实轻率地作出陈述而不考虑其真假,以致相对人相信了实际上为虚假的陈述,并作出意思表示。此种欺诈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并不考虑其真假尚未确定的陈述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的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在主观上采取了一种放任自流或无所谓的态度。尽管是间接故意,也不失其欺诈故意的特征,对此行为仍视为行为人具有欺诈故意,否则,将不能有效地保护交易安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难以实现。 2、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前者是欺诈人以积极的方式,虚构的事实、变更事实,从而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行为,此种行为与欺诈的直接故意相联系,是在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情况下所为的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即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6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后者指在法律上、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相对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一般说来与间接故意相联系,是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该不作为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68条规定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的规定,出售人有声明的义务。例如某出售人为了个人的利益,出售不合格产品时有意不履行声明的义务,致使购买者误认为系合格产品而购买,该出售人的不作为行为即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隐瞒是不作为的一种欺诈方式,其目的是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以不作为形式出现的又一种情况是沉默而为的意思表示。 3、错误认识 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以劣质品为优质品,误以为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为无瑕疵的标的物,不知当事人无履行能力等。在民法上,构成欺诈必须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这一事实。被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然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在民法上也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防范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防范 关键词:追缴呆账、北京追债律师、追缴欠款强制执行律师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避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无效合同案例 (2)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光大三桥支行无法回答“谁”提前“完全清还完毕”14.88万元贷款后,改口辩称,他们发现吴剑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后,从吴剑帐上将贷款“扣回”。西安松林公司也站在光大三桥支行的一边,明确表态,与吴剑所签“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和所开“发货票”是虚假的,是应宝鸡常汇公司要求给“帮忙”。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吴剑以为赵巧巧取得银行贷款为目的,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的虚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又以此购销合同为基础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以虚构的买卖装载机为借款合同做抵押。由于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不能发生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无效合同,因此,建立在虚假合同基础上的贷款合同也因实质要件不真实而无效。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光大三桥支行收回贷款是妥当的,资金收回是银行资金所有权的正当回归。由于吴剑贷款购装载机的事实是虚拟的,故建立在虚拟事实基础上的借款合同的终止,自然也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因此,吴剑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同样因没有事实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判决驳回了赵巧巧、吴剑的诉讼请求。赵巧巧、吴剑不服此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即便是认定自已是用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虚假的装载机作抵押物,存在所谓”欺诈”行为,所订“按揭贷款合同”也不属“无效合同”,只能是“可撤销合同”,光大

一起合同欺诈案

一起合同欺诈案 罗为民[基本案情] 被告人樊克俊系科卓公司法定代表人,科卓公司于1995年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该公 司系专门从事汽车天然气技术研究和生产开发的科技企业。被告人樊克俊本人系国内专门从事该行业研究的专家,全国汽车天然气行业标准的制定者之一,四川省天然气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专家组成员。科卓公司与美国ENT公司就CNG空质缠绕气瓶的生产线设备进行过接触,并先后两次到美国考察该项目。在与被害单位华油公司签订协议以前,科卓公司与绵阳地方天然气公司进行过合作,并已经与美国ENT公司草签了合作意向书。 1998年2月4日,华油公司与科卓公司签定了《组建公司协议书》。协议约定:华油公司出资80%科卓公司出资20%科卓公司负责引进美国PS-H-34-2430-3-4型CNC缠绕设备,华油公司负责办理组建新公司的相关手续。同年3月10日,华油公司与科卓公司签定了《采购协 议书》,协议约定:进口货物总金额123万美圆;进口工作由科卓公司全权负责,并以完成合格产品为最终结果;华油公司首付2 993 328人民币到科卓公司帐上,同时华油公司应开付 6 964 432元人民币6月期承兑汇票到科卓公司帐上。同年4月24日,华油公司按协议将2 993 328

元汇至科卓公司在交行成都高新支行的帐户上 1998年3月16日,被告人樊克俊代表科卓公司与没有代理进口CNG空质气瓶缠绕设备资 质的百事达公司签定了《代理进口协议》,协议约定由科卓公司委托百事达公司代理进口纤维缠绕机及内胆注塑机成套设备;价格为1 230 000美圆。同日,百事达公司副总经理王俊成与ENT 公司的代理商美国施多威尔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李应明签定了上述设备的进口合同, 合同号为98CQBC-1020/US合同金额为674 700美圆。 1998年4月28日,樊克俊代表科卓公司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和软件开发能力的欧意公司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欧意公司为科卓公司提供缠绕机相关软件和生产技术及操作人员考察、技术培训,协议金额为人民币4 870 000元,科卓公司先支付3 409 000元。科卓公司于1998 年4月29日汇款994 723.6元、5月6日汇款1 000 000元、5月28日汇款1 400 000元,先后三次共计汇款给欧意公司3 394 723.6元,但其中欧意公司于1998年5月15日汇回科卓公司1 900 000 元。 1998年7月7日,百事达公司通过李应明向国家外经贸部申办了最终用户为重庆油泵油嘴厂的CNG 空质气瓶缠绕设备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书》。1998年5月,被害单位华油公 司人事变动,新领导班子要求重新论证与科卓公司的合作项目。同年8月6日,被告人樊克俊 向华油公司提供了科卓公司与百事达公司的《代理协议》、向欧意公司汇款的3张汇款单和进 口合同,该进口合同合同号、签定时间、设备型号等内容与白事达公司王俊成与ENT公司驻北 京代表李应明签定的合同一致,但合同金额为123万美圆,合同“装船期限”一栏删除了“BEFORE DEC.31.1998 SUBJECT TO LICENCE APPROV获得出口许可证为条件),卖方签字为王俊成,买方签字为ENT公司总裁,该总裁事后提供书面材料陈述未曾在该份合同上签字。华油公司发现合同买卖双方签名位置签反,怀疑樊克俊有诈骗行为,双方终止合作。 [控辩主张]

论合同欺诈行为及其救济

论合同欺诈行为及其救济 摘要: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欺诈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有在《民通意见》中对欺诈行为进行了界定。对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我国的基本是通过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救济,但是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对其进行救济有一定的弊端。因此,通过对此救济方式的反思,提出对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还可以通过违约责任进行救济。 关键词:合同欺诈可撤销缔约过失责任 一、现行法律对欺诈行为的界定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中,对合同欺诈行为作出认定的只有《民通意见》第68条。这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一解释并未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予以明示规定,对合同欺诈行为的定义也较原则和简单,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欺诈行为界定的困惑和难度。在学理上,欺诈是指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一般来说,欺诈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需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方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态度。(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3)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判断。也就是指欺诈的行为与陷入错误判断的结果之间有相当之因果关系。(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不以相对方遭受实际财产损害为要件,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法律重在保护当事人的决策自由。如果相对方因欺诈行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那么合同的基础便不存在,由此订立的合同是归于无效或可撤销的。 二、对完善我国欺诈行为法律界定的探讨 结合司法实践中合同欺诈行为认定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欺诈行为的界定应进一步完善,完善的重点应基于下列关键要素:过失的虚假陈述是否构成欺诈;欺诈的严重程度是否影响对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认定欺诈事实时应考虑的因素;在因果关系成立上相对方的过错程度是否应被考虑在内;没有损害结果发生时欺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何不同等。 (一)过失的虚假陈述不构成欺诈 合同欺诈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其主观动机在所不问。只要行为人有诱使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即可。法律是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保护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都是意图通过订立合同而获得不公平的利益。在英国,如果是行为人出于疏忽的过失做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无效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无 效 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泰姜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高建军,男。 委托代理人:王金章、钱中美,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市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在姜堰市梁徐镇林野村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荣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蓉,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建军与被告姜堰市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9月30日立案受理,被告于XX 年10月14日提出反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江学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XX年12月13日原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审理中断,后因原告撤回鉴定申请,本案恢复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钱中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顾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1份,该合同约定,原告自XX年1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月工资6000元,被告负担原告部分社保缴费补贴8000元/年;另约定被告给予原告离开原单位的补偿金10万元,XX年底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自XX年1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及补偿金等费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XX年6月底向被告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同年7月2日,原告向姜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不服该裁决。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36000元、社会保险补贴4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赔偿金36000元,约定补偿款50000元,合计144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2、原告请求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双方约定补贴社保费用是无效条款,因为该条款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社保费用不得发给本人,应当向社保局缴纳。因为原告已经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在西安参保,被告无法给原告参保。就同一事项双重享受国家保障,不符合社会主义保障理由。3、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诉请不应当得到支持,因为原告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先,被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在后。4、加付赔偿金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畴,法院不应当受理。5、被告不应当给付原告补

《合同法》案例集锦(一)

《合同法》案例集锦(一)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论合同欺诈的性质

论合同欺诈的性质 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同时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连结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合同能得以顺利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也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随着经济的发展,合同的运用越来广泛,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欺诈合同行为屡见不鲜,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订立合同进行欺诈、诈骗的问题日益突出,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造成很大损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越来越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因欺诈而发生的合同纠纷大量存在,由此产生的诈骗犯罪案件在全部诈骗罪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重,个别地区甚至高达70%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欺诈行为违法性的弱化规制,使合同欺诈行为这个话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厘清合同欺诈的性质,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制裁违法分子,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道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便于问题的展开,笔者以一则典型案例为考察对象展开论述。 武汉市桥口区某个体手工作坊与他人签订委托加工智力花环、十字绣、鞋垫合同,合同约定由委托方为承揽方提供加工技术,承揽方需交(培训费)押金360元,承揽方按该手工作坊规定的生产计划交付加工的成品,经验收合格后结算。至2016年6月,该手工作坊已与80人签订了上述合同并收取28800元押金。合同签订后,承揽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因该手工作坊在合同中故意设定承揽方在客观条件下无法达到产品产量,使合同无法履行,导致承揽方违约,以此骗取押金,对此,该手工作坊也承认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 2016年7月,桥口区工商分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当事人该个体手工作坊的行为构成利用合同从事欺诈活动。随后,依法责令其退回所骗财物,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一、合同欺诈的概述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欺诈涉及两个基本的概念,即合同和欺诈。合同(Contract),又称契约、协议,《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

关于合同欺诈及预防

关于合同欺诈及预防 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合同是社会商品交换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人们的经济生产密不可分,是经济生活中最活跃的因素。在我国新旧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与此相适应合同关系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由此产生的欺诈行为日益增多,一些不法分子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各种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亦是现阶段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的重点打击对象。同时,合同的欺诈行为即是一种违法行为,又是一种受社会道德谴责的行为。它践踏了市场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的法则,使被欺诈方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有时是重大经济损失,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破坏当事人经济活动和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稳定。同时这些合同欺诈行为的产生,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和新企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针对其日益泛滥必须对其及时遏制,否则势必干扰和阻碍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研究合同欺诈的处理,对于减少合同欺诈行为带来的损失,保证商品交易安全有序,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欺诈; 原因预防 ; 近年来,合同欺诈的违法活动日益猖獗,合同欺诈案件日益增多。据有关统计资料记载:1993年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

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92%,企业间签订的合同能够得以顺利履行的不到70%。各地工商行政机关检查了52万个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现不合格的合同多达20.7万份,总金额为97.2万元。1995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了150万家企业的合同签订情况,发现不合格合同34.9万份,涉及金额291亿元,全国的合同履行率仅为65%。全国公安机关2000年立案的合同诈骗案件1万余起,涉案总值达64.6万元。据介绍,2001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49万个企业的859万份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合同有42.9万份,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28.5万份,违约合同1.08万份,解除合同9.1万份。据了解,目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仍较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2年共查处1.4万起,涉及金额70多亿元。不少合同签订者屡受欺诈,甚至破产倒闭。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合同陷阱无处不在。合同欺诈行为践踏了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日益泛滥的合同欺诈行为,作为一个企业负责人若不引起重视,就有可能跌入合同陷阱。对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欺诈及其预防作一下论述与探讨。 一、; 合同欺诈概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经济交往也日益增多。合同已作为经济交往的一种重要手段,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但合同欺诈一直困扰与破坏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已成为签订与履行合同急需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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