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调解书

合同纠纷调解书

合同纠纷调解书(买卖合同)

(20xx)武民初字第xx18号

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xx,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专门授权)张丹杰,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专门授权)吴拂晓,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9月12日签订了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供应金属硅120吨。被告已交货32吨,尚欠88吨金属硅至今未履行交货义务。请求判令被告:1、依合同履行供货义务;2、支付延迟供货的违约金xxxx784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请求予以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底前按合同供给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尚欠的88吨通氧级外硅。

二、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底前支付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

三、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有一项未按上述调解协议按期足额履行,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自20xx年9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每天2000元的逾期履行违约金。

五、案件受理费14797元,减半收取73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99元,由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负担2399元,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xx000元,于20xx年8月底前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胜

人民陪审员:徐世明

人民陪审员:项德华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廖巧贤

合同纠纷调解书(服务合同)

(20xx)开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闫延歌,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冯营北街22楼22号,身份证编号:4xx8041980xx02xxxx。

托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李永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56号1号楼东3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于20xx年xx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延歌诉被告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2月21日签订物流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运输服务,现被告仍欠原告193532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xx年7月至xx月份的运费共计193532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闫延歌一十九万三千五百三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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