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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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相关部门,现就《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四、关于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的照片问题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六、关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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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七、关于出国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结婚提交材料的问题

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根据其出具的证件分情况处理:当事人出具身份证、户口簿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出具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华侨婚姻登记规定办理。

当事人以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在内地居住满一年、无法取得有关国家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本人的相关情况声明及两个近亲属出具的有关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八、关于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问题

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九、关于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问题

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执行。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十、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附件:公安部关于对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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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防灾减灾工作职责

防灾减灾工作职责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一、参加安全社区推(促)进委员会会议;二、组织防灾减灾风险调查,制定防灾减灾安全促进计划和目标; 三、围绕水灾、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内容持续做好防灾减灾安全建设;设立相应安全标志、标识; 四、制定和落实针对高危人群、高风险环境以及脆弱群体开展防灾减灾安全促进措施;五、制定、完善和落实防灾减灾工作制度及各类人员职责;六、制定防灾减灾安全应急预案;七、组织灾害的抢救,协助调灾害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做好相关资料记录工作;结合事故与伤害事件监测与分析结果,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和持续改进计划;八、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开展防灾减灾培训工作,提高社区居民的防灾减灾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九、完成安全社区推进委员会赋予的其它有助于安全社区建设的工作。(鼓楼区洪山镇兴园社区) 防灾减灾工作职责 1、街道减灾社区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街道防台风、防暴雨、防洪、防地震、防危房倒塌工作,统筹规划街道减灾工作,制定街道减灾救援有关制度,整合社区资源,及时掌握全街道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全面调动和协调减灾工作。 2、街道减灾社区办公室,负责掌握面上工作重点,配合组织安排工作,建立街道上下工作网络,协调各部门、各社区居委会做好减灾工作。建立和维护减灾救援网站,负责组织减灾社区宣传活动,配合安排培训、演习等工作。 3、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危旧房、拆迁片点情况的清理,加固不具备抗灾能力的建筑物,建立危房巡查制度,了解掌握栖居危房人员的家庭信息,建立健全危房信息库和档案库,及时做好动迁工作,确保人员安全转移,并做好辖区内堤围、涵闸及码头道口防守检查工作。紧急时期,各社区要保持单位电话、手机联系等通讯工具的通畅,以便群众联系。根据街道统一部署,组织居民参加减灾社区科普宣传和紧急救援演习活动。 4、派出所负责维护减灾救援的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灾救灾行动和扰乱工程安全设施行为,协助组织居民群众撤离和转移,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做好防灾、救灾、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秩序。配合做好减灾社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和减灾救援演习工作。 5、房管处负责辖区内公房危房居住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督促房屋拆迁人做好拆迁房和腾空房屋的栖居人员安全转移工作,配合街道宣传演习活动。 6、消防队负责出现险情时疏散和救援工作,特别是在火灾、洪水和危房倒塌时出动消防车进行救援抢险工作,配合街道做好演练培训活动。 7、州第二、第三人民医院负责灾难发生时的人员伤亡抢救工作,为灾民提供医药救援物质,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病工作,防控灾后疾病、疫情的传播蔓延,配合街道做好紧急药品、科学自救、紧急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8、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负责检查户外广告牌、树木、临时搭建物的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督促业主及时做好加固和拆除工作,必要时实施强制拆除。 9、减灾救援后勤队伍主要负责紧急避护所的床被、食物、饮用水、衣服、医疗卫生救援等物资的筹备工作,确保24小时内,灾民能得到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保障。 10、橡皮艇应急小分队负责救灾抢险,24小时待命,做到能随时出动。 11、减灾社区志愿者队伍,由街道统一安排到各社区居委去,统一配合减灾社区指挥中心行动,主要工作是参加减灾社区宣传演习活动,帮助派发各类相应的宣传资料,推进社区科普宣传工作,紧急时协助疏散群众。 12、减灾社区信息中心负责在紧急情况下,通过信息平台发出群体短信,并通过宣传车社区广播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紧急信息更快、更准、更直截地传播到社区居民中。负责灾前灾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以及对外宣传和发布信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

南山中学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方案

南山中学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方案 一、总体思路 学校是未成年人集中密度最高,时间最长的区域,参差不齐的心理承受能力使得 他们在面临突发性事件往往不能沉着应对,从而需要精准的疏导指挥。这在很多已经发生的事件中已经突显出其中许多问题。处置手段的不精确通常使事件损失得不到有 效地控制,如:5.12地震、 SARS 、 H1N1 、踩踏、火灾等等。因此,在现有学校已经建设的信息化系统基础上,充分利用四川省灾后重建防灾减灾指挥体系建设机会,整合各级专业应急指挥系统及基础信息数据,构建涵盖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各类突发事件统一协调的学校指挥平台,建成具有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调度指挥、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南山中学应急指挥中心,能实现与市政府及教育主管单位的应急平台联网,形成上下对接、纵横联系、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体系。 二、建设模式 吸收集权模式与协同模式建立符合南山中学现状的应急指挥平台 与全国其它地市一样,各个减灾职能组织和指挥体系采用了分类别、分地区、分部门的单一管理模式,对不同灾害的测、报、防、抗、救、援都自成体系,分别归口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安、消防、抗旱防汛、防震与抗震、疾病防控以及市府办公室等。这种各自为战的管理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一般情况下,各个独立的指挥系统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已经做到了相对完善,比如公安局。但是在遇到重大突发事故的情况下,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指挥调度,不同警种和不同部门之间无法进行很好的配合和协调,必要的联合行动难以迅速高效实施,所以每当灾害事故发生,它们的专业应急处理能力都很强,但是部门之间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协同应急处理权力都显得非常有限。 应急指挥系统的模式选择非常重要,这决定了学校统一应急指挥体系的规划、运行,以及与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上下级部门指挥关系协调等一系列关键问题。目前国内常见的模式有集权模式、授权模式、协同模式等。由于每个模式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和现实背景,都有其不同的优势与缺点,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南山中学的现状和特点选择符合自身要求的模式,吸取不同模式的成功经验,而不能套搬硬套。 结合南山中学目前应急信息化建设现状,建议采用集权模式和协同模式相结合的创新模式建立统一的应急平台。采用集权模式,是指仅仅吸取集权模式中的统一物理平台的理念,南山中学应急指挥中心依托学校物理环境建设学校统一指挥中心的指挥大厅系统、会议室系统、大屏幕系统、有线通讯系统、视频会议系统,以及网络平台与主机系统等,形成南山中学应急指挥的物理中心,为校领导提供一个看得见、控得住的会商与指挥的硬件平台。采用协同模式,是指吸取协同模式的“逻辑集中”的理念,通过网络平台和数据交换技术,对学校各级部门的应急系统和资源信息进行整合。结合学校 GIS系统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应急资源数据库、专家库、预案库、应急值守与指挥系统软件等,形成统一的应急数据中心和决策中心,为领导提供一个决策快、指挥灵的信息中心和指挥软件平台。通过上述“两个中心”的建设,最终形成指挥场所、物理集中,指挥流程、逻辑集中的南山中学模式。

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障城乡特困群体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支持引导居民参与葬式葬法改革,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2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殡葬服务工作实际,优先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逐步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定期定量救济人员、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人员、未享受社保丧葬费补贴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实行遗体火化,可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2.补贴项目 (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2)遗体存放费(五天内普通冷藏、冷冻柜); (3)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 (4)骨灰寄存费(不超过一年)。 3.补贴标准 上列项目的补贴最高限额标准为980元/具,在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补贴项目,丰富惠民形式。 (二)节地生态安葬补贴 本市户籍人员过世后,丧事承办人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堂选择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以及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格位存放(含

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

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1949.11——1968.12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0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武新宇、陈其瑗为副部长。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 内务部成立之初,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社会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和优抚司等6个单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各机构的职能如下: 办公厅: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文件的收发缮校,图书、资料、档案的管理,会议的准备,督促决议的执行,联系各司工作,本部人、财、物的各项工作等。 干部司:主管由本部办理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调动、调整,各级行政人员的铨叙、登记、统计、教育训练,工作人员的福利等。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权建设,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名称和治所的厘定、图志的收集编印,疆界的测量勘查,水陆地图的审查,户籍、国籍的管理等。 社会司:主管社会福利,游民改造,社团和宗教团体的登记,公葬公墓,人民褒扬奖励,移民,社会救济等。

应急救灾指挥中心及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和建设地点 项目名称:应急救灾指挥中心及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 二、项目建设单位: 1、法人代表人: 2、联系电话: 3、联系地址: 4、邮政编码: 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景宁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局机关内设8个股室,分别是:秘书股、优抚安置股、救灾救济股、社会救助股、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地名股、社会事务股、殡葬管理股、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辖景宁县烈士陵园管理所、景宁县殡仪馆两个事业单位及景宁县印支难民综合贸易公司一个企业单位。全局共有在职干部职工36人,其中:局机关工作人员24人,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2人。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开展经常性的扶贫帮困活动;组织协调全县的防灾、抗灾、救灾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贯彻国家优抚政策和法规,负责全县的双拥优抚安置工作;加强基层民主政

治建设,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收养登记管理、福利企业管理、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管理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勘界和划分;负责全县老龄委的日常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近几年来,全县民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在省、州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认真履行“维护民利、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的职责,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把握重点,攻克难点,打造亮点,补强弱点,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上办实事,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上求实效,在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上出实招,在社会事务管理上创实绩,民政工作取得全面进步,为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景宁”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新的形势下,民政工作面临新的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全县民政工作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景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牵引,坚持贯彻“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方针,大力推进民政管理法制化、民政事业社会化、民政服务网络化和工作手段现代化的进程,进一步解放思想,严格依法行政,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力打造阳光民政、满意民政。 四、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及规模 景宁县应急救灾指挥中心及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是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景宁县民政救灾

民政部关于2017年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情

民政部关于2017年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情况的报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8.02.23 【实施日期】2018.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2017年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情况的报告 2017年,民政部继续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任务措施分工方案,扎实开展工作,民政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9月,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督察要求,民政部报送了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重要改革举措情况的报告(民函〔2017〕235号)。按照《实施纲要》关于报告年度进展情况的要求,现将民政部2017年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 (一)深化民政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缩短社会组织登记审批时限,除社会组织成立登记、

注销登记、名称变更登记和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因情况复杂等特殊原因,仍需在法定审批时限内进行审批外,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均已实现当场申请、当场办结、当场出证。对所登记的涉外社会组织,除社会组织成立、注销、名称变更和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外,住所、资金等变更登记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 (二)试点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按照《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国办发〔2015〕92号),继续开展国务院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工作。编制完成《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专项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对外公布。发布办事指南和权责事项运行流程图,进一步推进相关权责事项规范透明运行。 (三)加强相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标准。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联合多部门起草慈善捐赠、婚姻登记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建设,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7〕188号)。组织建设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印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民办函〔2017〕252号)。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经使用系统开展志愿者实名注册、志愿服务记录等工作。发布《民政部关于赋予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14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村(居)民委员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7〕624号),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梳理完善我部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的信息资源数据项,并在该平台发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检信息和变更登记信息2000余条。加强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婚姻登记数据库建设,已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信息共享查询事宜达成意向。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项目(民政部建设部分)、“慈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国民政部令第48号》解读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

防灾减灾应急预案

防灾减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有关组织“防灾减灾日”的要求,切实增强本项目的防灭减灾意识,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发生的灾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成立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统一开展防灾减灾工作保护人身安全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应范围: 本行动方案适用于本项目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的应急活动,主要内容包括:在责任内发生的气象灾害(台风、水灾、冰電、暴雨、雷电等)、地质灾害(地震、边坡塌方等)、生物灾害、重大卫生疫情防疫等重大自然灾害和因安全事故发生的火灾、毒气灾害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三、工程基本概况: 1、学府华庭一期工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2、项目责任区避险场所位于前期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及周边未施工的开阔地段(视险种安排避险地段),该避险场所(地)及地段可满足项目所有人员的避险要求;避险场所内有应急救援物资、救灾器材等,避险所安装有相关标识。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1、领导小组及职责 成立本项目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开展责任区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 总指挥、组长:****** 电话:******* 职责:负责全面组织防灾减灾应急救助工作 副指挥、副组长: ****(职务)电话:***** ****(职务)电话:***** ****(职务)电话:*****

职责:负责具体组织、执行防灾减灾应急救助工作。 成员: ****(职务)电话:***** ****(职务)电话:***** ****(职务)电话:***** ****(职务)电话:***** ****(职务)电话:***** 防灾减灾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交通疏导组、治安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疏散安置组、物资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 2、各领导小组职责: 2.1灾前预防阶段 a.制定本社区应急预案,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b.负责本区域内的防灾减灾工作,部署和落实防灾减灾应急措施; c.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施工人员的防灾减灾意识及自救互救能力; d. 制定灾害发生时人员疏散方案,规划人口疏散路线及场地; e. 组建落实抢险救灾人员,储备必需的救助工具和物资食品;要求后勤主动储备24小时应急所需干粮、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 2.2灾害发生后 a.组织施工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组织施工人员紧急疏散到安全场地; b.协调责任内各管理部门开展抢险琉散工作; c. 开展灾情调查,及时掌提灾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在形势緊急时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 d. 组织责任区内各部门开展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e. 协助公安民警做好本责任区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f. 组织施工人员做好防火、防毒、防爆等工作; g. 负责救灾物资的接收,登记、发放工作; h. 负责上級部门交办的共它工作。 2.3各工作组职责 A.综合协调组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2004年3月29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相关部门,现就《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四、关于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的照片问题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六、关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问题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

地名知识竞答试题100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地名知识有奖竞答试题 1.年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 A.1984 B.1985 C.1986 D. 1987 E. 1988 2.年民政部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1996 B.1998 C.2001 D.2005 E.2007 3.地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 A.促进地名信息化 B.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C.提高地名科研水平 D.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 E.实现现代化、法制化 4.下列不属于地名命名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B.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C.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D.不以山脉、河流等自然实体名称命名 E.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务院曾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 B.《地名管理条例》中多次提到中国地名委员会 C.《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8年 D.《地名管理条例》曾修订过一次 E.民政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A.民政部门 B.地方人民政府 C.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D.中国地名委员会 E. 地名主管部门 7.凡涉及等行为均适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B.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C.标准地名的使用 D.地名标志的设置 E.以上皆是 8.下列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命名规定的地名是。 A.工人新村 B.花花公子商城 C.蒙地卡罗山庄 D.巴黎不夜城 E.加州小镇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关于防灾减灾应急指挥中心的智能化系统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9935321.html, 关于防灾减灾应急指挥中心的智能化系统探讨 作者:林映侗 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5期 摘要:我国经济的发展加快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在城市发展的同时,自然灾害的出现 也屡见不鲜。自然灾害波及的范围较广,影响的领域多,灾害影响的综合性和全面性特征也越发的明显。因此,政府要高度重视灾情的影响,要做好防灾减灾的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相关的应急指挥中心,做好防汛、防火、抗震救灾等重大救援工作,减少因灾害带来的相关损失。本文将立足于灾害的特点,分析防灾减灾的应急系统的发展现状,提出相关应急智能化系统方式。 关键词:防灾减灾;应急指挥;智能化探讨 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尤其是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我国大部分城市都受到了地震的影响,同时,我国沿海城市常年受到洪涝灾害的影响,加上人为造成的灾害,给我国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为了防灾减灾,政府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控制以及救援,减少灾情发生时造成更多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一、灾害的特点以及出现的原因 灾情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对于自然灾害受大自然的影响很大,人为灾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类本身造成的。例如,自然灾害中的地震、洪水等,人为灾害中的火灾,地震在发生的时候不受人为的控制,但在日常生活中火灾可以被人类所预防[1]。自然灾害给人类思想 认知上认为是不受人为的控制,是大自然运行过程中的一种现象,但事实上自然灾害的发生也是与人类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政府在对自然大肆开发,工程建筑的选址不合理都是导致自然灾害频发的重要原因。此外,洪水所造成的灾情也是掺杂着人为因素在内,洪水带来的灾情除了其本身威力巨大外,还与人类不能及时进行泄洪治理有关。由此看来,自然灾害也可以视为人为灾害的一种。 二、人类在防灾减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灾情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伤,人类在防灾减灾的过程中也逐渐认识到了灾情的共性,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对灾情的科学管理,同时能够给政府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能够面对灾情的到来做好相应的应急措施。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灾情给社会发展和经济所带来的影响,也为此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然而对灾情的后续分析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只是将灾情进行单个的分析,没有将灾害中的共性进行综合的探讨,导致灾害管理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18号 现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 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应急指挥系统概述

应急指挥系统 随着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出台,我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是否已制定应急能力及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标志着社会、企业、社区、家庭安全文化的基本素质的程度.应急指挥系统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 1概述 随着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出台,我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是否已制定应急能力及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标志着社会、企业、社区、家庭安全文化的基本素质的程度.应急指挥系统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 2涵义 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 应急指挥系统可以全面的提供如:现场图像、声音、位置等具体信息.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技术和空间技术的迅速发展,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发展到了各个行业,地理信息系统是处理空间数据的有效工具,能够集地理数据和地图的存储、管理、应用和分析于一体,能够使各种空间数据图形化、信息化,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重要的地理信息参考,地理信息系统已经成为许多机构必备的工作和决策支撑系统. 3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有关精神,提高社会应急的响应速度和决策指挥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关活动,建设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是应急指挥体系的核心,在处置公共安全应急指挥事件时,应急指挥中心需要为参与指挥的领导与专家准备指挥场所,提供多种方式的通讯与信息服务,监测并分析预测事件进展,为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同时,按照国家规划,拟在“十二

《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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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双拥工作培训提纲

优抚安置双拥工作培训提纲 优抚安置科 一、优抚工作 (一)抚恤优待及对象 1、抚恤。抚恤是指国家对残疾军人、三属,按国宾规定的标准给予的抚恤优待,分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 2、优待。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 3、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条例》第42条),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残疾军人,参战(核)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和退伍军人。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红,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参战(核)人员退役人员是重点优抚对象。 ⑴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⑵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条例》第51条规定,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部队医院证明,是指退伍时档案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退伍登记表“身体状况”栏有相应病情记载。申请资料:本人申请书,从档案中复印相关病历记载资料,现仍有原病情复发,家庭经济困难,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由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⑶残疾军人,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审批程序,领取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其中1—4级四战、因公和因病1—6精神病人,必须经省军区、省安置办下达接收安置任务,地方政府才予以接收。2004年2月后退伍的精神病人员,如果退伍时,部队没有评残,地方政府不予办理评残手续。 ⑷烈士遗属,在部队服务期间,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后,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成年兄弟姐妹。 ⑸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指现役军人死亡、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公牺牲军人,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牺牲军人证明书》后,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成年兄弟姐妹。 ⑹病故军人遗属,指现役军人死亡、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病故军人,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病故军人证明书》后,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成年兄弟姐妹。 ⑺现役军人家,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享受优待金。不享受优待金的现役军人家属有:一是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二是应届高中生考入军校后,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三是义务兵考入军校后,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这三部分军属只享受政治待遇,如发放光荣之家、八一节座谈会、春节慰问可列入其中。 (二)死亡抚恤待遇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文件 民发[2007]24号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文件 民发[2007]6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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