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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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础知识

一、基本概念:

l、行政

广义:指的是公共行政,任何拥有公共权力的单位或个人,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就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

狭义:指的是国家行政,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公共管理,即国家行政权所及范围内的公共管理活动。

我们今天在此作为初学者,采取传统上的狭义理解。

一般认为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活动,应具备如下五个特征:

(1)公共性。行政活动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针对公共事务做出,不以追求单位或个人的私益而实施。通过这一点,行政与民商事活动相区别。

(2)职权性。行政活动的实施具有国家职权背景,其职权要么来源于组织法上的直接规定,要么来源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通过这一点,国家行政与自治区相区别。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虽也具有公共性,属于广义行政的范畴,但其行使的并非国家职权而是其自治权,不属于这里的行政。

(3)执行性。国家行政活动是对宪法与法律的执行与实施,其对象与内容相对具体。通过这一点,行政与立法活动相区别。行政机关虽也有一定立法权,但受到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其内容较之

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仍要具体一些。

(4)积极性。现代国家的行政活动,特别是由秩序行政为主转向给付行政为主以来,更多地表现为政府对经注和社会生活的主动干预、主动调消极被动的司法裁判活动。.

(5)管理性。考虑到政治与行政的界分、司法与行政的界分,一般认为,某些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政治活动不属于行政,如国防、外交、戒严等行为;某些行政机关参与的刑事司法活动,即警察机关对犯罪的侦查也不属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

2、行政法

调整由于行政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行政法。 ?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组织法:即有关行政职能、组织、编制、法律地位,以及行政公务人员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我国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公务员法》等。

行为法:即有关行政组织做出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我国的《行政许可法》、《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争议与救济法:即解决由于行政活动而引起的争议,并对因行政活动遭受损害的人提供救济的法律制度,如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在各部门法中最为复杂丰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协议在内,都可能包含用于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范,只不过在效力等级上有所不同而已,因此它们都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司法解释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在事实上发挥着接近于法律的效力。

、行政法的功能3.

传统上认为,行政法的功能在于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受其不法侵犯,或在遭受侵犯后能够了获得救济。因此,行政法被视为一种控权法。

在现代国家,政府的职能已从单纯的秩序行政转变到以向国民提供福利、服务和安全保障为主的给付行政和风险行政。因此,行政法除了最重要的控权功能之外,同时也是一种用来提升公共行政效能、以达

致政府善治目标的制度性工具。

一、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行政法规范中,反映行政法本质的共同性规则,它们即是政府开展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有权机关对行政活动加以审查、评判时所秉持的基本标准。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较为详尽地提出了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且、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项,我们可以进一步将其概括为“合法、合理、正当、高效、诚信、有责”十二个字。

1、合法行政

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优先,即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现有法律的规定,理解为一句话“法已规定者不可违”。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活动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理解为一句语“法未授权者不可为”。在私法上,对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在公法上,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2、合理行政

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做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人的基本理性。前面我们所说的合法行政强调的是形式主义,合理行政则属于实质法治的范畴。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三方面:一是公平公

正对待,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二是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

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三是符合适当比例,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中的主要内容,解决的是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关系,其内涵有三:一是适合,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应当有助于实现行政目的,二是必要,对行政手段的选择应为实现该行政目的所必要,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影响最小的手段,三是均衡,行政活动所取得的收益与所付出的成本之间不能显失均衡。

3、程序正当

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程序正当,就是要求行政活动要符合最低限度的正当要求。目前,我国行政法上公认的正当程序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开,即行政活动的依据、过程中和结果应当公开,以实现公众醇秀络权;二是垒立-即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三是中立,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可能影响其行为中立的场合,应当回避。例如,决定罚款的公务人员不能自己收缴罚款;公务人员履行职责时与管理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在行政程序中参与了调查工作的公务人员,在听证程序中不能充任主持人,以避免先入为主。

4、高效便民

是针对行政活功的效率所提出的要求,既是行政管理的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原则。其内涵有二:一是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行政法上的种种期限、时效制度就

是这一要求的集中体现;二是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例如,行政许可中的集中办理、统

一办理、联合办理制度,允许以电信电子方式申请许可、申请复议的制度,口头申请信息公开等制度,都体现了这一要求。

5、诚实守信

行政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上的这一原则,名称相同,内涵有别。民法上的诚实守信是对民事活动双方的要求,行政法上的这一原则却只针对行政机关提出,其内涵有二:一是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政府基于任何原因向公众发布虚假信息都是违法的;二是信赖利益,指的是行政机关的规定或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改变或撤销,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法律修改、情事变更等事由而必须改变它们时,除了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以一定赔偿、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信赖对象,即有据以信赖的行政规定或行政决定;(2)信赖行为,即当事人有基于对行政规定或决定的善意信赖而做出的相应行为;(3)信赖利益,即当事人须因信赖行为产生一定的利益;(4)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即当事人确因信赖对象的更改而使其信赖利益蒙受了损失。

6、权责统一

即行政机关既应被赋予实现管理职能的权限和手段,也应承担因违法或不当履行职能所引发的责任。其含义包括:一是,行政效能,为了

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以必要的管理权限

和执法手段,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遭遇的障碍;二是行政责任,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些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主要是国家赔偿责任。权责统一原则的内涵也可以被概括为: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二章行政主体

一、主体资格

概念辨析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上的重要概念,指的是独立拥有并行使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

理解行政主体的概念,需要与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相互辨析。

行政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童堑篮行政权堕二望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行政主体未必都是行政机关,因为被授权的社会组织也可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也未必时时都以行政主体面目出现,例如,行政机关在实施小额办公用品采购时就是民事主体。

在法律上,机关、机构两个概念有时是同义词。但在行政法的一般语境下,两者是有区别的。行政机关指的是一个具有独立地位和完整架构的行政组织,必然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机构型是行政扭关的一部分,如政府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的内设

机构、派出机构等。行政机构所行使的职权都来源和依附于其所在的机关,其行使职权的法律后果也都归结到其所在机关上,因此一般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即获得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特定事项的授权时,行政机构才可能自己对外行使职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判断标准

行政主体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备这种资格,应秉持三个标准:

一是“权”,这是内在标准,就是要独立地拥有并行使行政职权。看谁是权力的拥有者,而非看谁在实际行使权力。

二是“名”这是形式标准,就是要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

三是“责”,这是最终落脚点,指的是能够自己承担因衍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基本制度

我国的行政主体是二元的:一类是中央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机构,另一类是被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中央行政主体: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央部委)、国务院直属单位(与组成部门相似,但地位上略低于部委,分为三种,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直属特高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部管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

按照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

大或其常委会决定;这些部门的首长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的组成人员。除此之外,国务院可自行决定,其首长也不是国务院全体会义的组成人员。

地方行政主体:地方各级政府(省地县乡)、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乡镇政府不设工作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地方政府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在地方上的派出机构与分支机构(人行的分行、支行、银监会在地方设立的银监局)、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税务所、派出所、工商所)。按照规定,地方政府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除外)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变更规格和名称,均须由本级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还应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被授权组织:国有企业(如国有银行根据队民币管理条例》的授权,对假钞有没收权)、事业单位(两类:一是专门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如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二是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如高等学校).

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

三、相关问题

行政授权,指的是法律、法舰、规章对一个本无独立行政职权的机构或组织,授予行政职权,从而使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为。(如:高等学校、律师协会等)。

行政委托,指的是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机关、机构、组织或个人代理其实施行政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而由委托者自己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行政公务人员,指的是在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行政行为

一、概述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上的另一重要概念,我们结合其他相关概念及行政行为的分类对其加以理解。

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法律行为。理解行政行为,首先必须明确它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概念与事实行为是相对应的。

行政行为,指的是由行政主体做了贩,以其一定的意思表示为内容的,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的行为。理解这一概念,应从以下三点着眼:第一,做出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第二,该行为应当包含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这是法律行为的内核。第三,该行为必须产生影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果,这是法律行为的外在特征。

事实行为,指的是由行政主体实施,但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或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交警部门安装红绿灯,工商部门将没收的违禁品销毁。

有时候,行政主体做出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是确的,只是一种可能性。这样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如,交警对交通事故做出的责任认定书,作

为一种证据,在事故双方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可能被采信,也可能被相反的证据所推翻。行政侵权行为中也有部分属于事实行为,如暴力殴打、违法使用警械。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不属于法律行为,但仍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特别是在行政赔偿领域,事实行为导致的赔偿问题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法调整的,大多是外部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对其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制定墨有普遍适通力、重用于不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血叻,包括制定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

按照所设定权利义务的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创制性、补充性、执行性三种。创新性行为,指的是对该问题尚无上位法规定,而由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创制;补充性行为,指的是该问题上位法已有规定但并不完整,未经补充难以实施,而由抽象行政行为将其权利义务内容补充完整;执行性行为,指的该问题上位法已有完整规定,但可能不够详细,抽象行政行为对其加以细化。

按照形式与产力的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又可分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来说,行政法规的内容可能是创制性的,也可能是补充性或执行性的;行政规章不能做出创制性规定,只可能是补充性或执行性的;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只能是执行性的规定。

在我国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度,主要应掌握制定、效力、监督、适用四方面的问题。

制定问题

主要掌握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最为重要。A、行政法规的制定为执行法律的规定、主体,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权限有三:为执行国务院自身的取权、为执行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其中根据第三项职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属于授权立法的范畴;立项,有权报请国务院立项制定行政法规的,是国务院各下属部门;起草,即可以由国务院的一个或几个部门负责,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向国务院提交的法规送审稿,应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由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由其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查,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审查,审查结果有三种:不符合的缓办或退回,符合的一般由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提出采用传批方式,特殊情况下,建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符合条件,由法制办直接提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公布;实施;备案;解释。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及规章以下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在此略讲。效力问题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在内的各种立法文件,其效力等级如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宪法本上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有几类特殊的立法文件,在于它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授权,对上位法做出变通,并在一定区域内优先适用这些变通规定。这些立法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在地位上与地方性法规类似。但它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对上位法的内容加以变通,并在本区域本民族中优先适用变通规定。.

监督问题

为保持国家法制统一,必须对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在内的各种立法文个把加以监督。从内容上分,分为合法性监督与适当性监督。合法性监督,即审查其制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与程序,其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合法性审查的结果往入表现为对被审查立法文件的撤销;适当性监督,即审查其内容是否妥当、合理,适当性审查的结果往往表现为对被审查立法文件的改变。从时间上分,分为事前监督(批准、备案)与事后监督。

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

备案:备案找上级,人大不备案,批准当备案,规章有例外。

撤销与改变:领导关系下处理,既有撤销也有改变被领导机关的立法文件;监督关系下处理,有权撤销无权改变被监督机关的立法文件;授权关系下处理,有权撤铺被授权机关的立法;批准关系下的处理,有撤销权。

适用问题

立法文件的适用,解决的是不同的立法文件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发生冲突时,以哪一个为准的问题。可以区分为三类情况:

由同一机关制定的立法文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溯及除外;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相矛盾时,

应当裁决。

由不同机关制定,且位阶不同的立法文件: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由不同机关制定,但位阶相同的立法文件:授权制定的法规与规律之间的冲突,应当由授机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首先由国务院处理,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当做出决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进一步提请人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规章之间的冲突,国务院裁决;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较大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由该省级.

人大常委会裁决。

具体行政行为,则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做出的一次性决定。通过对其定义进行解析,可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这些特征也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标准: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

分类:

依职权行为和依申请行为。两者区分的标准在于行为的做出是否以当事人申请为条件。

羁束性行为和裁量性行为。两者区分的标准在于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与行政主体的裁量的空间有所不同。前者是指法律对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作出了严格规定,行政机关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行为;后者则是法律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以一定裁量余地的行为,如规定酒后驾车者暂扣驾驶证一到三个月,则行政机关可在此范围内选择扣证期限。

授益性行为和负担性行为。两者区分的标准在于行为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影响不同。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两者区分的村准在于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形式。

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解决的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成立指的跫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可以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了、存在了。

成立应当具备几个要件:主体要件,意思要件,送达(程序)要件。效力指的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后,在法律上产生何种效果,对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哪些影响。

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生效:第一,没有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否则自始无效。第二,行为如果有附款,必须满足附款。

效力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之后,其效力到度包含哪些内容?通说认为有四个方面: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但实际上,公定力并不是效力内容的一部分。所谓公定力,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旦满足生效的形式条件,无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首先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这实际上指的是一种效力状态,就是推定有效,与推定无效、效力待定等其他效力状态是相对应的,而不是效力内容的某一方面。由此,我们今天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介绍,只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拘束力,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无论是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还是其他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的效力。

确定力,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最终地、实质地被确定下来,从而不再更改的效力。

执行力,是将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权利义务转化为事实的产力。

失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失效包括三种情况:无效、撤销与废止。三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能消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同之处在于其构成条件有所差别,产生的具体效果也不尽相内。

无效,明显重大违法,即存在严重合法性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无效。

撤销,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废止,某些合法且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犄定的原因必须停止。合法,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要求最代,有效次之,合法的要求最高,判断一个具体行政为是否合法,要看其是否满足如下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四章行政许可

一、概述

行政许可,指的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在此,我们先明确其性质、特征与类型。

行政许可的性质应当一分为二:对于一般许可,其性质是一种无害性审查;对于特许,其性质是一种特权的赋予。

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兼有羁束性与裁量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有两种不同的分类方式:

行政许可法》第12条使用了五分法,分为: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两分法:经常性许可和非经常性许可。

一、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主要包括两个问题:设定范围与设定权限。设定范围解决的是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的界限;设定权限解决的则是国家权力的内部分配。

《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设定特别规定了其他程序,包括:形成性的程序、评价性程序和修正性程序。

三、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重点应掌握其实施的程序。实施主体:行政机关实施、授权实施、委托实施、集中实施、办公方式改革。

实施的一般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就是任何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都必经的过程。此外的其他特殊程序,要么是一般程序的延伸,要么是一般程序的变化。一个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必须经历四个环节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四、其他

准予行政许可昀决定作出之后,可能还会发生许可的撤销、吊销、注销、撤回等问题。

撤销行政许可的原因,在于许可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存在望羹堑为,而这些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既有可能是被许可人,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撤销许可的法律后果,是使原有的许可决定自其做出之日起完全丧失效力。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撤销许可的情况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被许可人的违法而撤销许可的情况相对简单,指的是被许可人以期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几个问题:

许可撤销的主体。原则上,撤销行政许可的主体既可以是做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自己,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而对于因行政机关超越自身职权做出的许可决定,被越权的机关也可以将其撤销。如,对于土地局越权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可以将其撤销。

许可撤销后的处理。行政机关的责任,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的责任,不予赔偿。

许可不撤销的例外。行政许可决定的做出虽有违法事由,但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方式申请许可的法律责任。

吊销许可证是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

注销许可的原因包括:因时间、因被许可人、因违法等原因、因不可抗力。

撤回行政许可,指的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衍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废止已经生效的行证许可,撤回许可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注意三点:补偿程序、补偿标准、对补偿的调解。

第五章行政处罚

一、概述

行政处罚,指的是行政主体对于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剥夺或限制其一定利益的方法,加以惩罚的行为。

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行政处罚是一种依职权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多数情况下又是裁量性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一定权利,而行政处罚种类划分的标准,依据就是当事人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在类型上的不同。据此,行政处罚可以被分为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

自由罚,又称人身罚,是以限制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对当事人权利损害最大的一种,主要形式包括行政拘留与劳动教养。

行为罚,又称资格罚、能力罚,指的是以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从事特定行为的能力和资格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具体表现为责令停产位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形式。

财产罚,指的是以剥夺被处罚人一定数量的财产内容的行政处罚,具.体表现为罚款与没收。

声誉罚,又称名誉罚,指的是以降低被处罚人的社会评价为内容的行政处罚。

二、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即哪一个国家机关能够通过倚种形式来设定何种行政处罚的问题。处罚的设定与许可的设定类似,也包括“创设”和“规定”两个层次。创设,指的是创造出一个本不存在的处罚事项;规定,指的是对一个业已存在的处罚事项进一步的、具体化的规定。

创设包括:法律的创设(可以创设《: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各种类型的处罚,还可以创设《行政处罚法》中所没有规定的其他处罚类型)、行政法规的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外其他与与法律的创设一样)、地方性法规的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的处罚以及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外)和行政规章的创设(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创设的处罚类型只有警告与罚款)。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都可以对上位法已经创设的处罚事项做出具体规定。但这种规定必须遵循上位法优先的原则,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三、实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

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对于考生来说,应对于此,一个比较有价值的方法是比较,将两种制度、两种规则比较着去把握,在比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规则所在,同时也就能够找到题眼所在。 “本质”是关键。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题型是这样的题,它所考的不是你对某项制度或规则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对这项规则或制度的本质的把握。这种题假定你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司法考试的门槛是大学本科,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知识,所要考的是你对该项知识的运用或把握。这就取决于你对这项知识或规则性质或本质的把握。如我们都知道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 第一编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形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2、特征:?内容上具有明显公益性,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 ?形式上具有广泛性,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形式上具有多元性,行政法规出于不同性质、层次国家机关之手,来源多元 ?形式上具有变动性,行政直接面对社会生活 二、成文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选择题) 1、宪法和条约--行政法最高法律渊源 2、指定法--行政法基本法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法律解释 ?宪法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地方解释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1、法律优先,法律高于行政,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2、法律保留,法律对某些事项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保留。法律沉默时,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做出决断。在法律保留范围内,拒绝禁止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在范围之内,允许行使权力。法律保留范围包括侵害保留、全面保留、重要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要平等对待老百姓,适用于侵害、受益领域 要求:?行政机关同时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也要相同对待 ?行政机关无论同时面对还是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本质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2、比例原则: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适用于侵害行政领域 要求:?妥当性:行政机关所采取手段和利益必须能够实现公共利益 ?最小侵害要求:当行政机关拥有多个手段可以实现既定目标,应当选择对个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原则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性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适用于受益行政领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定性文件,总称为 [ ] A.行政规章 B.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2.下列哪一项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 ] A.辞退 B.辞职 C.免职 D.降职 3.公安机关对酗酒闹事的人强制进行人身约束的行为,生效规则是 [ ] A.附条件生效 B.告知生效 C.受领生效 D.即时生效 4.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 ] A.须征得相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B.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C.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 D.只接受权力机关和司法的监督 5.某税务局的行为哪项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 ] A.征收税款的行为 B.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C.租用办公用房的行为 D.分配内部用车的行为 6.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用两个行政法规而只适用了其中一个行政管理法规的,是 [ ] A.滥用职权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主要事实不清 D.违反法定程序 7.社会组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视为 [ ] A.该社会组织行为 B.该行政机关的行为 C.该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共同行为 D.既是社会组织的行为,又是该行政机关的行为 8.以下事项的审批,不适用许可的是 [ ] A.上级行政机关对其所属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 B.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的审批 C.对律师资格的审批 D.对某企业设立问题的审批 9.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 )为前提的。 [ ] A.给付义务 B.缴纳义务 C.履行义务 D.不作为义务 10.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而言 [ ] A.不具有强制力 B.具有强制力 C.部分强制力 D.无法律意义 11.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不属于行政法渊源的是 [ ]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和规章 D.惯例 12.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 [ ] A.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 B.有一部统一的法典 C.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但多数国家有一部统一的法 D.我国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但多数国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 13.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行使职权,有独立名称、完整的编制及组织法规,这种行政单位应是指 [ ] A.行政组织 B.行政机关 C.行政机构 D.行政团体 14.下列行政行为中,( )是双方行政行为。 [ ] A.行政处罚 B.行政合同 C.行政委托 D.行政复议 15.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 ] A.原行政机关无权废止 B.只有权力机关有权撤销 C.原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 D.相对人有权变更 16.某一行政部门行使了另一部门才能行使的职权,这属于 [ ] A.超越职权 B.滥用职权 C.行政侵权 D.拖延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17.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这是行政行为的 [ ] A.确定力 B.拘束力 C.公定力 D.执行力 18.行政复议这一行政行为属于 [ ]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

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2)排除不相关的考虑。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不能因为被处罚的人是高级干部而从轻处罚。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 ⑶、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要权衡各种利害关系,以作出最佳利益判断,体现法的实质公平。 比例原则的三项子原则: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达到该目的。如果手段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比如以轻微罚款无法达到噪音超标污染的整治。

完整word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1111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 (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 (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 案例(2)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

浙江7月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及答案解析

浙江省201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 课程代码:00923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 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在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前就有了 B.法国行政法院的建立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的形成 C.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在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才产生 D.行政法和“行政国”的兴起没有任何联系 2.下列选项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警告 B.撤职 C.罚款 D.行政拘留 3.下列何项不是行政行为( )。 A.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的行为 B.某县粮食局与农民签订粮棉订购合同的行为 C.某保安公司起诉公安局的行为 D.某公安局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4.下列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 )。 A.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B.省会所在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C.国务院 D.经济特区所在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B.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 C.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D.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几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A.2年 B.5年 C.10年 D.20年 7.《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这在行政法学上叫做( )。 A.行政处罚 B.执行罚 C.代执行 D.惩戒罚 8.在我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不适用下述哪项程序( )。 A.选举 B.直接任命 C.公开考试 D.调任 9.对下列哪项可提起行政诉讼( )。 A.县工商局到商场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含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总复习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权 P3 2.行政法律关系 P18 3.行政机关 P38 4.行政行为 P64 5.抽象行政行为 P66 6.行政许可 P115 7.行政复议 P219 8.行政诉讼 P244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题所备选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 1.下列选项中,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A)A.房屋产权登记 B.对公务员的奖惩 C.政府规章的适用 D.劳动争议的终局仲裁 2.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指导性质的行为是 (B) A.国务院法制局拟定的国务院年度立法规划 B.国务院发布的《20XX年产业发展政策纲要》 C.公安部发布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的规定 D.环保局责令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整改的通告 3.在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说法中,正确的是(C)A.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B.行政主体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C.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 D.行政主体就是指国家机关 4.在关于行政权的下列说法中,哪项是不正确的?(D)A.行政权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 B.行政权也是一种必须加以控制的权力 C.行政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D.行政权只能依法由行政机关享有 5.下列可诉的行政裁决行为是 (D) A.国务院对规章适用冲突的裁决 B.市监察局对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申诉意见的裁决 C.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行政复议裁决 D.专利评审委员会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6.在下列选项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B)A.国务院各部委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7.张某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A市大田公安分局东城派出所罚款50元,张某对此处罚不服,应向哪个机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D)A.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向A市大田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C.向A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D.向A市人民政府或A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8.张某被某市公安局强制遣返,在途中窒息而亡,以下正确的说法是哪项?(C)

水文与水资源学实习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水文与水资源学实习报告 正式版

水文与水资源学实习报告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实习时间:XX年10月19日~10月21日 二、实习地点:xx市xx县xx水保站、xx县水文站 三、实习目的: 1、了解和掌握水文观测的常用方法和手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地观察和动手操作; 2、根据所学专业知识,分析当地的径流常设计的优缺点,了解水土保持的基本工作内容及其发展前景; 3、试验分析不同植物的截留,和土壤

下渗情况。 四、实习方法: 实地考察:观察水保站和水文站的水文观测设施,听老师和技术人员讲解其观测对象和使用方法。实际测量:在水文站里用现有条件测量了河水的流速。查阅资料:查阅书籍,了解了更多的水文测量的方法。 五、实习内容: (一)水文观测的常用方法 水文观测是《水文与水资源学》教学当中的重要讲授内容,通过实习、在课堂所学和自己查阅书籍和资料,对水文观测的手段和方法都有了很多的掌握。水文观测的对象包括很多方面,下面分别简述。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本科)

填空题: 1.我们现在所说的行政法,除了指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以外,更重要的是其包含了对进行(行政权)规和控制的精神实质。 2.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以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和监督机关。 3.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其中(选任)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行政职务。 4.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5.《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同于(行政)诉讼案件。7.《行政诉讼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围、条件和(程序)。 8.《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9、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10.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两种。 11、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容)三大要素构成。12.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13.在行政组织法规中对于行政机关职责权限的规定,一般采用三种方式:(概括)规定,(列举)规定和(折衷)规定。 14.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15. 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授权立法)。 6;(行政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法律术语。 17.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是:(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 18.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在我国行政职务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21.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22.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24.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25、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 26、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指导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27.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28、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29、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30、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1、行政法律关系的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32、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33、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3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35、依据行政行为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 36、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37、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可将行政指导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 (个别的行政指导)。 38、《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 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9、、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40、行政赔偿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 行政行为两种,对这两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41、确立行政诉讼受案围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列举式)、(概括式)、(结 合式)等三种。 42、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行政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43、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44、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 行政机关。 45、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 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46、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47、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4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 49、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50、(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51、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52、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 人)和(被上诉人)。 53、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立案,并通 知原告。 54、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但 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5、行政判决分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 5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58、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表现出来的。 59、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 是(效率原则)。 6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对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 6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管辖。 62、申戒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63、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 64.行政关系的(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行政法的调节对象是(行政关系)和(一定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3.在行政法律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6.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 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 为)和(精神财富)。 7. 行政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8. 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法律解释)以及(国 际条例)。 9.根据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围不同,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 法)。根据行政法规的性质不同,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的作用不同,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 政监督法)。 10.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与(立法)的双重属性。 11.依据行政立法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12.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 方行政立法)。 13.根据行政立法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 与(创制性立法)。 14.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15.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级政府、省府所在地的市府、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16.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发布和备 案)等步骤。 17.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 为。 18.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19.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 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20.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 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21.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 与具体行政行为)。 23.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 (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24.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 和法律效果条件)。 2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 不产生法律效力。 26.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28.行政法制监督的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 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29.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 监督)。 30.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31.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32.以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 对方)。 33.以其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相接相对 方与间接相对方)。 34.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 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向对方)。 35.行政授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36.行政职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故行政授权又被称作行政职 权的转移。 37.被授权组织包括三类,即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 38.被授权组织具有独立的( 行政主体 )的法律地位。 39.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兰州大学15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作业_B

一单选题 1. 下列选项所列举的行为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警察赵某在追捕逃犯过程中违反使用武器的规定将一无辜群众打伤 地方部队在一次野战学习时,将某村的麦田破坏得非常严重 市某区一治安群防队在对李某审讯时,对其有欧打行为,致李某五等残疾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行政决定时,误将李某的邻居家认作是李某家,而将其邻居家的偏房拆除 本题分值: 4.0 用户未作答 标准答案:警察赵某在追捕逃犯过程中违反使用武器的规定将一无辜群众打伤 2. 以下行政法的渊源中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是() 《行政许可法》 《食品卫生法》 《行政监察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本题分值: 4.0 用户未作答 标准答案:《行政许可法》 3.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许可。 A.撤销 B.吊销 C.注销 D.抵销 本题分值: 4.0 用户未作答 标准答案: C.注销 4. 在行政复议中作为依据而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参照的是()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本题分值: 4.0

用户未作答 标准答案:行政规章 5. 9.行政程序由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构成,其中所谓的方式是行为过程的___。 A.顺序表现形式B.空间表现形式 C.时限表现形式 D.时间表现形式 本题分值: 4.0 用户未作答 标准答案: C.时限表现形式 6.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因违反本条例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和医疗费用的裁决是( ) 行政裁决 行政仲裁 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 本题分值: 4.0 用户未作答 标准答案:行政裁决 7.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人民政府不能作出抽象行政行为 执行性立法可创设新的法律规则 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可为相对方设定权利和义务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 本题分值: 4.0 用户未作答 标准答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 8. 8.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各选项中可能导致国家赔偿的事项是___。 A.李某在看守所内自杀 B.李某在看守所内生病 C.李某在看守所内与他人互殴致伤 D.李某在看守所内被某管教员殴打致伤 本题分值: 4.0 用户未作答 标准答案: D.李某在看守所内被某管教员殴打致伤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论述

论述题 1、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涵义:两原则概念及基本要求)答: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在行使其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救这种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2、论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差异。 答:二者都是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点主要表现为:一,客体相同;二,提起主体相同;三,适用的实体法相同。差异主要表现为四方面:一,性质不同;二,主持机关不同;三,受案范围不同;四、适用程序不同。 3、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具体要求。 答: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二,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内容。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三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3)任何行政职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V 1.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___。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 D. 地方性法规 满分:4 分 2. 因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管理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国家应给予___。 A. 行政赔偿 B. 行政补偿 C. 行政给付 D. 行政奖励 满分:4 分 3. 下列各项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___。 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 B. 对民政部门作出的离婚调解书不服的 C. 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不服的 D. 认为民政部门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 满分:4 分 4.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___。 A. 要式行政行为 B. 抽象行政行为 C.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D. 依职权行政行为 满分:4 分 5. 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___。 A. 申请人

B. 被申请人 C. 证人 D. 代理人 满分:4 分 6. 有权撤销行政法规的主体是___。 A. 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国务院 D. 最高人民法院 满分:4 分 7. 行政复议最主要的审理方式是___。 A. 开庭审理 B. 书面审理 C. 两审终审 D. 听证 满分:4 分 8.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要审查的是___。 A. 行政事实 B. 抽象行政行为 C.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D.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满分:4 分 9. 居住在某市A区的公民甲对该市B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复议, 本案的复议机关应是___。 A. A区公安分局 B. B区公安分局 C. B区人民政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②行政具有公益性。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④行政具有过程性。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二)行政的种类 (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 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 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 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至27章练习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27章思考题答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 政法) 1.4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1.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 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6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 律关系内容) 1.7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9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1.10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1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 1.13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行政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b. 行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c.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转为行政法律关系 d.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 1.14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5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体现在(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1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2.2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2.3关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合理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是否适当问题) 2.4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自由裁量权)产生 2.5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基础性 B. 主观能动性 C. 普遍性 D. 自身特殊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二、论述题 重点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5.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6.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7.公务标志: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则属非执行公务行为。这一标准是用来表明公务人员的身份或用公务器具的外形标志以便于社会外界识别。但公务标志要素无法解释佩带公务标志的公务人员用于非公务目的的情况。 8.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9.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 10.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11.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12.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1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4.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15.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16.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17.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18.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9.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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