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校园暴力案件发生的成因

浅谈校园暴力案件发生的成因、特点及对

近年来,校园暴力案件频发,既有学生之间的打仗斗殴,也有男女同学之间搞对象争风吃醋,以及精神病人闯入校园肇事肇祸或是社会闲散人员到校内寻衅滋事、恐吓、勒索引发的暴力案件。暴力案件的发生给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也给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学生的心理及校园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笔者就校园发生的暴力案件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暴力事件的原因

形成暴力事件的原因较为复杂,导致暴力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又多样化,但就其导致暴力事件的根本原因,又有一定的规律特点。

(一)社会因素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形形色色的外来文化思潮不断涌入,加之社会诸多不良因素风气的侵袭,严重地影响和毒害青少年的思想,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追求高额利润,制造了防不胜防的众多暴力和色情垃圾文化产品,在网上设立了很多花花绿绿的不健康的娱乐场所,黄色的图书和图片,如同“洪水猛兽”侵蚀着青少年一代,给具有强烈好奇的青少年带来巨大的毒害与诱惑。

(二)学校因素

作为承担教育义务的学校,这么多年始终强调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也采取了许多方式方法,但对提高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奏效不大,效果不明显;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仍存在着追求数理化拔尖升学而忽视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在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未能使学生们真正认识到法律是其行动的准则;另外,学校在学生管理、校园安全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漏洞,不规范,不达标,对“差等生”没有持之以恒的教育决心,缺乏有效的法制教育手段,半途而废,成为社会的“负担”,对辍学、失学生问题亟待加强研究解决。

(三)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组成细胞,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任老师,但家长普遍忽视家庭教育这一重要环节,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和手段,孩子犯错误了,也不分青红皂白,非打既骂;或者百般溺爱,放任自流,造成一些孩子“懒惰”、“低能”、“自卑”、“自私”,带给孩子不良的习惯和心理素质。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社会的进化开放,不良的社会观念和腐朽的思想侵袭,其自身品行不端,当今社会父母离异增多,家庭不睦的极为普遍,孩子无人照应,缺少天生的母爱或父爱,在幼小的心灵上结下不可医治创伤,给孩子成长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有些家长还认为只要给孩子满足物资享受就是幸福,就算履职尽责了,完全无视“子不教,父之过”的责任。

(四)自身因素

青少年普遍存在辨别是非能力差、心理素质偏激、自我约束控制力弱,以及爱冲动、好奇心、模仿力、逆反心理等先天性弱点,青少年遵守社会规范、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

不强,更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了矛盾和冲突,头脑不冷静、易冲动,往往引发突发性暴力事件,伤害别人,损害自己。

二、暴力事件的特点

(一)偶然性。暴力事件具有偶然性、突发性、不可预知性。在校园,是青少年群体高度集中的地方,青少年绝大多数具有强烈的正义感,爱打抱不平、激情高、情绪波动大是青少年的一大特点,也极易被煽动,经常因某一事处理不妥,便会骤然形成暴力事件。

(二)演进性。任何暴力事件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是由一个低级到高级、由渐变到突变的演进过程。如前两年高考前,某县中学门前发生一起高年级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钱一事,学生家长来后,由于处理不当,高年级学生冲动后,造成砸毁汽车,打伤人的暴力事件。

(三)严重性。暴力事件一旦发生,就会给受害者带来无法弥补的灾难后果,体现在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经济上的损失和社会上的影响。肉体上的伤害也许在今后治疗和恢复锻炼中转好,经济损失有可能也是暂时的,但是,在精神上的伤害是永远无法弥补的,而对社会的影响更是极其严重的。

三、暴力事件的对策

(一)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要及时发现化解矛盾。包括利益矛盾、热点矛盾、治安矛盾等。矛盾化解的关键是落实严格的责任制,建立起灵通、高效的信息预警机制,真正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重视、早

化解,要建立精良、高效的矛盾化解队伍,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避免矛盾升级转化发生暴力事件。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在校园内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每个时期有针对性地开展校纪校规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知识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知识教育,利用校园网、宣传栏、图片等有效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师生学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尽最大努力预防和减少校园犯罪。

(三)培养学生健康人格。

从安全角度出发,重铸学生安全人文精神,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在真诚、友善、宽容、大度、懂规、守法中科学地认识、正确处理好各类安全问题,把校园的安全管理、安全意识、安全规范、安全道德、安全行为等有机结合起来。

(四)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1、遵守校规校纪。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作为学校而言也是如此,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学校的校规校纪对学生而言是保护学生安全防线,很多案件就是违反校规引发的。主要表现一是酒后滋事。一些学生以过生日、同乡、同学聚会等为名,结伙酗酒。醉酒后惹是生非,借酒闹事,引发事件。近日某高校学生和同学一起在寝室饮酒,另一名同寝同学回来发现寝室内非常脏乱引起不满与饮酒的同寝室同学发生口角,饮酒同寝同学借酒劲拿水果刀向其胸部连刺了两刀,其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是夜不归宿。外出上网到娱乐场所,不按

时返校甚至夜不归宿。更有甚者在外租房,承担不起花销消费,引发盗窃、抢劫案件等。因此说学生遵守校规校纪是最有效的自我保护。

2、谨防自身“小人”。校园并非一片净地,见钱伸手的人有之,见利忘义的人也有之,有的是你的同班,有的是你的同寝,还有的是你的同乡,这些人独往独来的有,成帮结伙的也有,窃取钱物这种“小人”男生中有,女生中也有,可谓防不胜防。常常是你身边“最好的人”、“最好的朋友”就是这种“小人”因为了解你,掌握你的“底儿”,你不抵防他。因此,要慎重交友,在交往中要注重人品的了解,要常有防范意识,尽可能避免失窃案件和上当受骗事件,减少和避免由此而引发的暴力案件。

3、慎重往来交友。当今社会是花花绿绿的,骗术五花八门,不仅陌生人骗人,而且熟人也骗人,后者更加难以抵防,学生们刚刚步入社会,经历少,没有社会经验,很容易图小利吃亏,上当受骗。因此,在往来交友中,一定要谨慎从事,三思而行,切记不要轻易地相信别人,更不要贪得赢头小利,否则就要因图小便宜吃大亏,后悔莫及。对一些心理承受能力差的青少年情绪过激,引发争吵、斗殴、暴力案件。

4、增强防范意识。加强自身防范意识,加强自身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自尊、自爱、自重、自立等自我保护基本常识。开展经常性的法律知识、防范知识教育,学校要定期聘请一些专家、学者、法制辅导员到学校为学生上好法制必修课,增长防范知识,有效预防或减少暴力案件发生。

(五)警校共建齐抓共管。

1、确保“一个”目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等相关责任部门都要以校园绝对安全为工作目标。

2、夯实“三个基础”:即夯实思想基础、夯实组织基础、夯实群众基础。

3、落实“四化”责任:即制定规范,实现工作规范化;增加科技含量,实现管理信息化;以人为本,实现服务人性化;定量定责,实现考评标准化。

4、实施“五进”工程:即消防安全进校园、交通安全校园、禁毒知识校园、“反邪教”工作进校园、“送法律”知识进校园。

五是保证“六个到位”:教育管理到位、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到位、打击防范到位、隐患排查整治到位、责任倒查追究到位。

总之,校园安全任重道远,责任重于泰山,通过各方面安全教育,要让学生学会保障自己的安全,把一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上升到良好的道德情操,在自己的人生品行中注入安全文化的因素。使他们步入社会实践中,增强个人安全与社会安全密不可分的认同,进一步体会党和国家以及学校保护学生安全,维护校园稳定的真实意义。

一、校园暴力案件发生原因的分析

灵山法院2009年审理的校园暴力案件有2件,如陈某、邓某等4人于2009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开摩托车窜到灵山县伯劳中学,持刀对该校多名学生进行威胁、殴打及搜身,共抢得26名学生的人民币930元;又如刘某、彭某于2009年5月3日晚上9时许及5月5日凌晨4时许先后窜到灵山县那隆镇第一中学男生宿舍,以持刀、威胁、殴打等方法对学生进行抢劫,共抢得16名学生的人民币141元。灵山县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虽然不多,但严重威胁了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安定的学习环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影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些窜到学校制造暴力事件的被告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灵山县发生的校

园暴力案件,只是全国校园暴力案件中的一敝。纵观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有:

1、案发凶手多为青壮年男性,这些人都是生活在社会底层。他们收入状况都不太好,对自身生活环境不满意,案发前都处于无业状态。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是所谓的“失意者”或正在经历挫折的人。这部分长期失业在家的城镇低收入群体的心理状态是最脆弱的,最容易做出极端的行为。

2、极少数凶手或多或少有一定的精神问题,对前景感到失望。在众多校园暴力案件中,犯罪人有精神问题的毕竟是少数,其他人均是精神正常人,只有少数凶手是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精神问题。如广西合浦凶杀案犯有精神病史,其他人均无精神病史。

3、一些凶手在成长中缺乏关爱,容易形成两种性格极端,一种是懦弱,一种是偏执。性格懦弱的人对自己没有信心,易忍气吞声,可以委屈自己而顺从别人,但其实心中会认为自己正遭遇不公平对待。这些人一般表现得胆小、老实、不爱说话,只在一些小事上会表现得偏执,所以当他们制造凶案后,周围的人会感到非常意外,这种懦弱性格最常见也最危险的。有专家分析认为,凶案的制造者不少都属于这种情况。内心的压抑、不平感长期得不到释放,若再加上在人生重大事件上不断受挫,积累到一定程度或遇到“导火索”就会爆发,就想用不择手段报复社会、报复他人。于是他们多选择对弱小、无力还手的学生或妇女、老人进行报复。

4、社会的不公平、贫富的两极分化、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不足,对社会产生不满,这些人容易成为凶手。失业、久病、歧视、强拆、农民工……,这些人对社会产生不满,在

这些凶案制造者身上集中地反映了出来。同时,由于社会上存在分配不公、贫富悬殊大,一些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强,部分人人格不够健全。面对困难,他们不是做出更多努力改善生活,而是受挫绝望求助无门后,容易采取极端行为。另外,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不够,政府对失业者缺少关怀,社会对弱者缺少同情,是他们走向消沉、绝望、愤怒的原因,进而采取报复社会的行为。

5、校园内外的血案还反映出一种信仰与道德的缺失。由于有些人处于弱势地位时,更容易抛弃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如河南郑民生等凶案制造者多为中年人,他们原先接受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应该是一个有信仰的人群,但当他们亲历或目击了太多的社会不公正,财富分配严重不合理,弱势群体缺乏关怀,他们的信仰崩溃了。信仰崩溃的人不仅他们几个,不过有人尝试着坚强地活了下来,有人不想尝试了,于是就选择了自杀甚至灭绝人性和道德地举起屠刀,冲向弱小人群。小学生、妇女或老人等往往就成为首选的对象。

6、家庭原因:一是家庭的教育功能不足,父母对子女的教养态度分为四个类型:专制型、溺爱型、放任型和民主型。前三种已被大量事实证明是失败的家庭教育方式,它们均不利于子女正常人格的形成。二是家庭内部的异化。家庭破碎、父母离异、“父母战争”、极度贫困等负面刺激造成他们厌贫心理和仇富心态,造成他们从小就心理畸形,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积月累,耳濡目染,幼小心灵便充斥着暴力思想,攻击性人格在家庭中逐渐养成。成年后,自觉四肢威武有力,一旦个人欲望膨胀,便对他人施暴以求自我心理的平衡。

7、当前社会暴力文化的泛滥和虚拟世界的诱惑。当今社会,暴力文化通过大众传媒的广泛传播,如电影、影碟、QQ游戏等武打片形成一种效应场,在暴力文化氛围中,一些人通过

与暴力文化经常性的互动感应,逐步形成暴力犯罪心理倾向。这些尤其对青少年影响最大。另外,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由于其开放性、虚拟性、无约束性等特点,使得网络道德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范现象。因此,当前社会暴力文化的泛滥和虚拟世界的诱惑也是造成出现校园暴力事件的原因之一。

8、学校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检查监督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得力,使校外不法之徒容易进入校园侵害学生。如些学校的安全保卫制度形同虚设,只挂在墙上给人看,检查监督执行不到位。有些学校的门卫上班睡觉或外出办事,工作责任心不强。

灵山县于2009年发生的两起校园暴力案件,属于第5、6两种情形所诱发的。

二、校园暴力案件的对策

1、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校园暴力案件的宣传教育工作。法官可定期或不定期到辖区校园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让学生对法律知识有更清楚的认识,启发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教育学生以法律和道德规范自身行为,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自我约束的能力,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工作,为校园营造安全的法治环境。

法院以履行维护稳定的高度责任心,以及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工作,为校园营造安全的法治环境。一是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严惩犯罪的同时,选择涉及对学生实施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件,采用巡回审判方式深入学校“零距离审判”,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二是与政法委、公安、检察院、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多联系多沟通,积极研讨校园暴力案件的原因和对策,抓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共同为校园营造安全的法治环境。

3、对暴力侵害学生的犯罪案件,快立快审,从严判处。

对校园暴力案件,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侵害学生暴力犯罪案件,快立快审,从严判处,从而达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发现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及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管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4、搞好警民共建关系,维护校园良好的治安环境。

搞好警民共建关系,一是建立警民共建学校,聘请当地公安民警当学校的治安指导员,维护好学校的治安,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学校可聘请法官为法制副校长。法制副校长一个月内要两次以上到学校检查安全,消除隐患,切实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三是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四是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五是要在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总之,通过对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让我们认识到校园暴力事件的预防和控制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和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才能为学生营造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今年初,该院对全市大中小学法制建设和校园安全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对校园暴力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并针对当前校园内时有发生激情暴力、激情违法犯罪、结团组伙斗殴等问题,与市教育系统探索建立了制度化、常态化的检校互动联络机制、警示教育机制。并充分借助新媒体的宣传互动功能,在该院的官方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上设立未检话题,通过订阅关注的方式动态向在校学生进行法制宣传。同时,该院还制订了“检察官进校园”推进表,定期组织未检检察官面对面与在校生进行互动辅导。

针对当前部分学校对法治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法律普及课程设置普遍欠缺的实际,该院广泛开展给全市大中小学校长寄一封信、赠送一张预防犯罪微电影光盘、发放一本法律教育手册、领取一本未检宣传手册、组织一次模拟庭审等“五个一”活动,努力推动将专业化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全市的中小学教育体系。

“我们始终注重社会化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通过检察开放日等活动,让学生、老师和家长到教育基地参观未检办案工作区、观看警示片、模拟法庭,在身临其境中起到预防和震慑的效果。当然,我们办案中会综合考虑在校生日常表现和犯罪情节、犯罪手段及主观认知程度,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防惩兼施中遏制校园暴力上升的势头。”该院检察长钟国庆对记者介绍说。

是女性施害者曝光增多。多起校园暴力事件,主角都是“霸王花”,且纠集多人殴打一人。二是留守儿童、女性学生等弱势人群易沦为受害者。三

是校园暴力多涉及人格侮辱,折射出施暴者的心理问题。

每个学校都应该为所有的学生都建立起安全档案,包括他是否有前科,是否表现出过暴力倾向,家庭状况如何等,以打破在这方面的信息混沌状态,做到心中有数;就预测而言,就是要能够掌握学生的思想动向,对其行动有一个大致准确的判断,不至于事到临头还茫然不知所措;至于化解,则是学校和老师应该以满腔的热情帮助问题学生,尤其是班主任老师,更应该成为学生无话不谈的知心朋友。

摘要】:近些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一起起事件的发生都令人触目惊心。在我们提倡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后,校园暴力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越演越烈,呈现低龄化、团伙化、利益驱动化的趋势。为此笔者想从法律角度谈谈如何规制校园暴力,以期能有效制止校园暴力。

【关键词】:校园暴力刑事责任年龄民事赔偿监护权社区矫正

校园暴力[i]是指发生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内的,由学生、教职员工或校外侵入人员通过语言、动作故意攻击师生名誉、人身、损害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ii]笔者认为这是传统意义上的校园热暴力,目前还存在校园冷暴力,施暴者不直接以身体攻击,而是通过施加精神压力使受害者长期处于暴力恐惧之中,使受害人饱受精神痛苦。所以校园暴力除传统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外,应加入精神损害。

有关单位曾就校园暴力做过以一项调查,调查结果令人非常担忧:曾受过校园暴力伤害的学生约为

32.5%;参加过校园暴力的学生约为36%;在身边亲眼看到校园暴力的学生约为48%。调查还发现,校园暴力施加者在两人以上的约为84.5%。发生在校园内的约为34%。[iii]近年来像这样的调查不在少数,调查结果都惊人的相似。现在的校园暴力呈现低龄化、团伙化和多发性的趋势。面对校园暴力的多发性与频发性,法律能做什么?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自有校园暴力的发生,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就没有停止过,认为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经无法与现在社会急速发展、青少年普遍早熟相适应。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保护法》过于注重对未成年的保护,在校园暴力施加者和受害者之间,更倾向于保护前者。为此学者、人大代表们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使这些暴力施加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杀一儆百,产生法律威慑力。也有学者持反对态度,青少年进入监狱是被改造的可能性大还是被污染的可能性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不管法律如何修改,这一初衷不能改变。

笔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不能降低,必须清楚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法律单纯捏造的一个数字,而是通过社会学、心理学,青少年身心特点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得出的。有的国家刑事责任年龄只有7岁,这适不适应我国,得通过大量的数据研究。当前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法律必须作出回应。在通过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综合研究之后,确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幅度。[iv]

二、增加监护人民事赔偿

青少年实施暴力行为,除了与社会、学校环境相关外,家庭教育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我们看到这么多起悲剧的校园暴力事件后,家长都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平时对子女疏于管教或者他们本身就是暴力行为者。因此在校园暴力受害者受到侵害时,不仅可以提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对所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一并提出赔偿。加重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一方面是希望被害人可以得到足够的民事赔偿,另一方面也是希望给予监护人足够的警示作用,希望他们认真行使监护权,对自己的孩子进行管教,以免再有类似情形发生。

三、变更监护权,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任他得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重庆十岁女孩摔婴案的父母表示自己经常打骂女儿,这对孩子性格造成极大的影响。对于孩子的父母是否有资格继续进行监护,不能由父母自己说了算。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民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请父母监护资格审查之诉,由法院根据父母平时表现,悔改表现、社区意见,小孩意愿等各方面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父母继续刑事监护权将对小孩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可以暂时变更父母的监护权,由国家行使监护权,民政部门具体实施国家监护权。通过设立国家监护制度可以正确教育校园暴力施加者,使其改过自新。同时对父母进行教育,在他们重新具备监护资格时,可申请撤销变更监护权之诉。

四、对校园暴力施加者进行社区矫正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即依法在社区中监管、改造、教育和扶助犯罪人的非监禁执行制度。[v]社区矫正制度最大的优势在于不脱离社会,社区矫正结束之后可以顺利回归社会。未成年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应当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保密,给予身份保护;配置专门化和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机构与人员,根据校园暴施加者的身心特点,制定专门的矫正方案。通过社区矫正制度一方面能使其悔过自新减少再犯的可能,另一方面也避免其进监狱感染恶习。

校园暴力已再是一个个个案,暴力伤害的案件的数量已经相当庞大。为此本文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希望能从法律角度规制校园暴力。 (作者系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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