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管理规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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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管理规定样本

岩土工程勘察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明确岩土工程勘察各管理环节的职责, 完善过程控制, 为业主提供合格产品, 制定本规定。

1.2 岩土工程技术公司( 以下简称岩土公司) 是公司岩土工程勘察的主体生产部门, 实施勘察全过程的管理, 并承担相应责任。

1.3 岩土工程勘察实施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必须加盖注册工程师章。

1.4 勘察劳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主体生产部门的生产调度、业务指导, 严格按外业操作规程实施, 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1.5 公司外埠分院( 浙江分院、苏州分院) 参照执行。

1.6 公司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同之处, 以本规定为准。

2 方案

2.1 方案洽谈

2.1.1 经营人员洽谈任务时应争取合理工期, 为合同履约创造条件。

2.1.2 经营人员应向设计、业主详细了解建筑物性质和勘察技术要求, 并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电子文档。

2.1.3 经营人员对即将实施的方案应向业主询问施工条件和踏勘施工现场。

2.2 方案编制

2.2.1 方案含报价、议标书、正式招投标。

2.2.2 方案由部门按类别分派相关部门及人员, 正式招投标一般交岩土公司标书组。

2.2.3 方案、标书应按有关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

2.2.4 方案必须经审核后方可提交。

3 前期准备

3.1 接到勘察工程项目委托书, 须根据公司项目等级划分规定、技术责任人资格条件规定, 对Ⅱ、Ⅲ类工程由生产技术室确定工程负责人、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和总工认可, 总工确定相应的审核人、审定人; 对Ⅰ类工程由公司总工或专业总工确定工程负责人。

3.2 勘探班组进场前, 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组织经营、测量、施工人员和工程负责人进行现场踏勘, 落实施工条件。

3.3 工程负责人应按”工作大纲编制办法”及审核、审定的指导意见编制勘察纲要, 若为中标工程可将标书结合优化意见改编为勘察纲要并经审核、审定, 当标书内容和实际工作有不同时应有补充说明。

3.4 纲要编制完成后, 须经审核、审定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申请工程编号, 进行野外作业。

3.5 工程项目实施前, 由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根据纲要的技

术要求, 工作量、工期和现场条件配备合理的班组数量。工程负责人必须将生产任务布置单交付相关部门, 并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提出注意事项和要求, 并留记录。

3.6 对市区工程勘察, 岩土公司应搜集和了解勘探点的地下管线状况, 指导外业工作; 劳务部门在采用必要手段确认无管线损坏可能后方可正式施工( 钻探或静探) 。

4 现场施工

4.1 施工劳务公司

4.1.1 施工劳务公司必须经院公司审查备案。

4.1.2 施工劳务公司应遵守院公司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工作服、安全帽, 安全鞋必备) , 并给予施工班组必要的资源配备。

4.1.3 对Ⅱ类以上工程( 包括Ⅱ类) 且施工班组≥4个时必须配备专门的施工管理人员。

4.1.4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记录员须持证上岗。

4.1.5 施工劳务公司负责现场施工设备、测试仪器的保养、管理、安全, 确保正常工作; 对记录仪器、仪表应在率定有效期内。

4.1.6 施工班组必须在有生产计划任务单及相关图纸后才能正式施工。

4.1.7 钻探及原位测试班组必须按任务单的技术、质量要求

及”岩土工程野外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4.1.8 施工过程中需要更改任务单内容时必须征得工程负责人同意或任务单明确授权更改。如孔位移动, 须征得工程负责人同意并在钻探记录上标注孔位移动的方位及距离, 并告知测量复测孔位和标高。

4.1.9 记录员对记录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记录应详细、清晰、真实、及时, 对资料有解释的义务。记录员名单应事先在岩土公司备案, 应参加相关培训、学习和考核。

4.1.10 原状土样采取必须完好, 无扰动, 现场及时用蜡布条加蜡封好, 土、水样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清点、标识、装箱、运输。

4.1.11 孔位及水准施测必须专人负责, 并按有关测量规范、规程要求进行施测; 测量记录应有复核人检查, 并在责任人栏内签名。对现场采用GPS、经纬仪等施放定位的勘探点, 应有过程记录。

4.1.12 测量孔位须有明确的标识, 当实际孔位与预定孔位有差异时, 应注明原孔位的方位和移动距离, 并记录。

4.1.13 钻探、静探班组施工完毕撤出场地前, 应将所有记录资料, 静探曲线交工程负责人验收。

外省市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4.2 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

4.2.1 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对施工班组的规范操作、安全和

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4.2.2 掌握现场施工工况, 并根据工期需要, 及时调配资源。

4.2.3 协调野外施工、土工试验及室内报告整理的各生产环节, 确保工期。

4.3 工程负责人

4.3.1 工程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按原定纲要组织实施, 加强对野外钻探、原位测试质量的现场督促、指导, 并对各项作业资料负责检查、验收、签字。

4.3.2 施工过程中, 工程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工作, 一般应至少保证三个节点到现场。对工程负责人的三个节点进行考核, 并留有记录。

A 进场施工之初到现场: 进一步熟悉场地地形、地貌; 检查现场地层与纲要收集资料是否一致, 若不一致应及时与审核、审定商议调整纲要工作量; 检查测量定位的可靠性; 检查指导记录员的工作, 多班组作业时协调统一分层原则。

B 施工过程中到现场: 分析已有资料, 发现异常应及时和审核、审定联系; 掌握施工进度, 若不能满足工期需要, 及时向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提出资源配备的要求。

C 队伍撤场前到现场: 对已有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整理, 确认现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撤场前应和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业主联系。

4.3.3 部门每年按排野外勘探费用的2%作为验证费用, 对野外勘探有疑义的资料, 由工程负责人提出, 经项目审定人批准后, 可布置适当工作量进行验证。验证结果仍维持原记录数据的, 验证费用由提出验证部门承担; 验证结果推翻原记录数据的, 施工部门则须承担双倍的验证费用, 发现作假行为按院处罚条理执行。验证时工程负责人必须到场。

4.3.4 工程负责人有责任对重要孔位进行验证校核, 测量人员应给予协助。

4.3.5 遇地层变化不能满足纲要要求, 工程负责人可现场调整勘探孔至预定深度, 增减螺纹孔, 调整取土数量及位置。对调整静探、钻探孔数量或变更工作量大于或等于8%时, 需及时和审核、审定人及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商量决定。工作量变更以”勘探工作量变更单”书面通知作业班组。

4.3.6 工程负责人必须要求施工班组及时提供施工原始记录、仪器率定资料, 对不能提供的班组可停止其施工。

4.3.7 工程负责人对违反任务单要求、质量要求、操作规程的施工班组, 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 若无改正迹象可停止其施工。其中不合格的, 可令其返工。

4.3.8 对擅自移孔, 移动距离超1/10孔距时, 工程负责人有权对该资料实施报废并责令返工。

4.3.9 工程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验收, 验收后要填写”工程勘察野外作业验收单”。未经工程负责人同意, 施工队伍不得擅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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