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卡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贷后检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卡是指**(以下简称“本行”)面向社会发行的银联标准卡产品之一,除具有普通借记卡各项金融功能外,还具有小额个人循环贷款功能。

小额个人循环贷款功能是以小额贷款卡为载体,通过网点或自助渠道为持卡人(借款人,下同)提供个人小额贷款放款、使用、还款等服务功能,实现个人小额贷款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还。

第三条小额贷款卡采用“先用款、再放款”的模式,已授信的借款人持小额贷款卡在本行任意渠道(银行柜面、ATM、自助设备、网银、POS消费等)交易中若自有资金余额不足时,在其授信期限及额度内,向该客户按实际交易金额按需发放贷款。

第二章小额贷款卡的发卡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小额贷款卡的发卡对象

本行业务辖区范围内有固定居所,符合小额贷款条件,自愿遵守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并经发卡行审核同意授信的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个私业主、中小企业主及其他符合本行个人贷款条件的个人。

固定住所是指户籍所在地、经营所在地(申请人有固定场所证明)、常住地(申请人有本行辖区内房产证明)。

第五条申请小额贷款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发卡对象。

(二)具有预期稳定的还款来源:

l、主要收入来源为工资性收入的,应有固定工作单位,依靠本人及家庭工资性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主要收入来源为自身合法经营性(主要为个体经营)收入的,应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备和技术,经营有市场有效益,有预期的经营收入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主要收入来源依靠自身投资收益的,投资应有预期的稳定回报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投资证明;

4、其他稳定的合法收入,如经济合作社股份分红、房屋不动产出租收入等。

(三)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四)已经在本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包括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

(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理借款用途。

(六)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

(七)符合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性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小额贷款卡贷款的用途、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利率、担

保方式

第六条小额贷款卡贷款用途

小额贷款卡的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等。

第七条小额贷款卡贷款额度

小额贷款卡的授信额度实行总量控制,若借款人在我行既有贷款业务又向我行申请小额贷款卡的,需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授信。

小额贷款卡单户授信额度根据借款人资产实力、贷款用途、信用状况、年净现金收入、还款能力等综合资信状况确定,授信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0万元(含),审批权限按照我行审批制度执行。

第八条小额贷款卡贷款期限

小额贷款卡的授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在授信期限内,借款人可多次提款,但单笔提款使用期限应在合同中约定控制在一年以内,单笔提款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最迟到期日。如借款人超过单笔提款期限不完全清偿,则自超过之日起全部未清偿的借款均被视为逾期。在借款额度的使用期限结束时,所有借款本息应全部清偿。

第九条小额贷款卡贷款结息方式和还款方式

(一)小额贷款卡贷款实行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借款人还清所有借款或到期还款时,应利随本清。

(二)小额贷款卡借款人应授权本行直接从其银行卡活期主账户扣收利息。

(三)本行可以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还款留存金额(起还本金额),当银行卡活期主账户余额超过还款留存金额时,超过部分自动用于归还贷款。当发生小额贷款卡业务按月结息、提前结清、贷款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情况时,银行卡活期主账户余额不受还款留存金额的限制,自动用于还款。

(四)小额贷款卡业务借款人当天提款所对应的金额允许当日归还,但须到我行柜台或网银归还,隔日归还贷款可以自动还款,合同有效期到期当日不能提款。

(五)如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需到本行营业网点的柜面进行办理。

第十条小额贷款卡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按照本行贷款利率定价制度执行。

(二)贷款罚息、逾期利息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调整、浮动、复利计算按照《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卡贷款担保方式

小额贷款卡可以采用保证、信用等担保种类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担保方式,不支持抵押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卡贷款使用

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有效期内,按照一次授信、随用随借、随时归还、循环使用的方式使用贷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

第四章小额贷款卡的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卡贷款的发放流程

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柜面开卡→信贷系统操作→临柜或自助渠道、网银放款

其中,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几个环节与普通贷款相同,贷款审批后客户经理根据审批意见,如不同意贷款的,将信息反馈给借款申请人,如同意贷款的,则进入小额贷款卡放款环节。各环节的操作要点说明见以下条款。

第十四条申请和受理

(一)对于符合本行小额贷款卡条件的申请人,有生产、经营和消费等资金需求时,可直接向本行所辖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申请所必须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客户经理受理后应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签名,并按照《**信贷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五条调查

客户经理正式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应按照《**信贷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申请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借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担保情况进行全面地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报审查人审查。

第十六条审查

审查人根据调查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授信的准确性,并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正确、申请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在形式和逻辑上是否相符,证明材料从逻辑和常识判断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符合发卡条件。

(二)审查授信期限、额度、利率、还款方式是否合理、科学。

(三)担保方式的审查

1、按照《**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意愿以及担保实力等几方面内容。

(四)登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审查个人信用状况,以此作为授信依据进行科学授信。

第十七条审批

有权审批人在接到审批资料后,对调查和审批意见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把握整体风险,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做出明确的审批意见。

审批同意的,本行应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个人循环信用借款合同》或《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签订并依法生效后,本行即为申请人开通小额贷款卡业务功能,小额贷款卡须单独开卡,且下挂的贷款账户仅限于小额贷款卡业务。

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和最高借款限额内,借款人通过各种渠道(包括柜面、网银、POS、ATM机)实现贷款随借随还,单笔业务期限以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期限为准。

第五章小额贷款卡的其他约定

第十九条发起银行卡付款业务或发生委托本行办理付款事项时,若其银行卡活期主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视为借款人申请放款,本行即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将借款款项转入借款人银行卡活期主账户。在放款当日日终,系统根据各种渠道的发起的付款余额自动生成电子借据。但通过网银、POS、ATM机发起的付款申请渠道仅在每月的1日至25日开放。

第二十条办理小额贷款卡业务时,我行不设定放款起点金额,根据借款人需求放款。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的放款申请根据借款人凭银行卡活期主账户密码发起的支付事项或授权本行委托付款事项确认,不再另行签立书面借款借据,借款人确认以本行打印的交易记录作为借款借据。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卡业务借款人应授权本行直接从其银行卡活期主账户扣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办理小额贷款卡业务时,本行可以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还款留存金额(起还本金额),当银行卡活期主账户余额超过还款留存金额时,超过部分自动用于归还贷款,还款留存金额不得低于放款起点金额;借款人也可不设留存金额即该贷款卡不具备自动还款金额。

第二十四条当发生小额贷款卡业务按月结息、提前结清、贷款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情况时,银行卡活期主账户余额不受还款留存金额的限制,自动用于还款。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有欠息时,按照罚息、欠息、本金的先后顺序依次扣收。若银行卡活期主账户余额不足以全额归还欠息和罚息时,则自动先用于归还本金。

第六章小额贷款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为了控制授信风险,一个家庭或一个客户只能办理一张小额贷款卡,一张小额贷款卡可以关联多个合同。

第二十七条使用小额贷款卡且通过密码验证的借款均视为借款人实施借款的操作,借款人应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借款人在任意渠道(银行柜面、ATM、自助设备、网银、POS 消费等)交易中若自有资金余额不足时,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卡被盗、遗失、损坏或密码遗忘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卡、换卡和修改密码等手续。办理前述手续必须在发卡的营业网点。发卡营业网点在受理前述业务时,必须验证持卡人身份证件、小额贷款卡支付密码和申请书回执,以确认补办手续为持卡人本人。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卡挂失补开后,需要签订卡号变更确认书(附件三),以恢复小额贷款卡相关功能。

第七章小额贷款卡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卡贷款发放的后续管理包括小额贷款卡贷款发放后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非现场检查管理、现场检查管理、本息收回管理、不良资产管理、资产保全管理、呆账坏账核销管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贷后检查管理办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小额贷款卡业务贷后管理。撰写贷后检查报告,列入信贷档案备查,如需对信贷资产作出风险分类的,要及时做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卡贷款发放的后续管理工作由管户客户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并承担后续管理责任。

(一)小额贷款卡贷款的非现场检查管理。一般每季度至少电话回访客户一次,管户客户经理应定期收集借款人相关信息、资料,并进行分析,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影响到贷款资产安全的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报告所在经营单位负责人。

(二)小额贷款卡贷款的现场检查管理。管户客户经理要加强对发放的小额贷款进行实地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建立相应档案。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1、对借款人的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借款主体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第一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借款人是否因负债与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形成

经济纠纷,或纠纷案件尚未解决;借款人是否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是否违反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2、对保证人的检查:保证人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是否有重大变化;保证人是否因负债与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形成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尚未解决。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卡贷款本息的收回管理:小额贷款到期或结息前,经办信贷人员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提醒借款人按期履行债务;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督促借款人、担保人偿还债务。

第三十四条当借款人出现《**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预警和完善操作的通知》中所描述的预警信息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卡贷款业务应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于客户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掌握并于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如发生特别预警信号的,应在报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及时手工冻结未使用贷款额度,在借款人结清逾期贷款、利息或解除预警信号后,经审批后方可由有权人员重新启用贷款额度,重启贷款额度实时生效。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卡的管理操作责任

小额贷款卡贷款业务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小额贷款卡相关业务,对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业务而形成风险或导致风险放大的,将按照本行贷款责任认定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可申请提前结清小额贷款卡业务并终止合同,但需经本行审查同意,并按原定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且期限届满时,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卡贷款档案管理按《**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额度的暂停、减少、取消和恢复

第三十九条在对小额贷款卡贷款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中,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贷款人有权暂停、减少、取消和收回贷款。

(一)出现下列情况,贷款人有权暂停小额贷款卡上未用的贷款额度:

1、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或未按时支付利息;

2、发生司法冻结的;

3、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4、将贷款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经营的项目;

5、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查询或监督;

6、隐瞒个人财产状况、经营状况。

其中出现“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或未按时支付利息、发生司法冻结”情形的,系统将自动冻结。

(二)出现下列情况,贷款人有权减少小额贷款卡上未用的授信贷款额度:

1、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导致其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2、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有权取消小额贷款卡上未用的授信贷款额度,并收回已使用的贷款:

1、参与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2、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3、卷入重大行政处罚的;

4、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5、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6、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四十条恢复已暂停使用小额贷款卡的贷款额度

由借款人提出申请,报经办客户经理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重新对申请人进行资信评估,根据调查结果并提出是否同意恢复意见,报有权审批恢复权人。有权审批恢复权人根据信贷人员调查意见进行审批。如同意恢复的,则在系统进行维护。其中发生司法冻结的,不允许手工恢复授信额度,只能在解除司法冻结后自动恢复。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行员工在办理小额贷款卡业务时,发生任何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员工行为积分管理办法》、《**信贷风险责任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市商业银行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查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商业银行查库工作的管理,规范查库工作行为,有效指导业务管理部门人员进行查库工作,提高查库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防范现金及重要单证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查库,是指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员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对总行金库、总分行凭证大库和各支行现金库存、自助设备现金箱、有价单证、贵金属、重要空白凭证及各类会计印章等进行核实和清查,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查库原则 (一)坚持“查必彻底”的原则。 各级责任人必须按制度规定的内容、频率、流程和要求组织、实施查库工作,不得擅自减少查库内容和简化查库流程、不得以部分检查或抽查替代查库、不得未实施查库只登记《查库登记簿》而进行虚假查库。查库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彻底整改,不留隐患。 (二)坚持“保密、突击”原则。

各级责任人必须保证查库工作的突击性,确保查库工作落到实处。在查库前任何人不得通知被查单位或人员,不得故意调整被查人员库存现金、不得泄漏查库信息,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 第四条查库内容 (一)总行金库、凭证大库 (二)分行凭证大库 (三)各支行现金管理员和综合柜员的现金尾箱库存 (四)自助设备现金箱 (五)各支行凭证管理员和综合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 (六)有价单证 (七)会计业务用章及印模 (八)收缴的假币 (九)贵金属实物 (十)废卡 第五条各级查库责任人的查库周期。 (一)总行金库和凭证大库 1、运营管理部主管行领导每半年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2、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每季度查库不得少于一次,主管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运营管理部副经理每月查库不得少于一次,运营管理部现金中心经理每旬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二)分行凭证库 1、分行行长每半年查库不得少于一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第一百一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 (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一百一十八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应当建立验证部门(团队),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部门(团队)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团队)。 第一百一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检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政策和程序,评估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期末试题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形考作业 1 一、名词解释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 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以货币信用业务和综合金融服务为经营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 2、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 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3、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事后补救措施。它要求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的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 当商业银行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 4、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5、贷款风险分类:贷款风险分类又称为贷款五级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借款 人的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 确定贷款的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 将贷 款质量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的一种管理方法,其中后三类被称为不良资产。 6、分级授权:分级授权是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统一法人管理体制下,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逐级向下授权和转授权, 下级行必须在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和权限内从事信贷业务,超过权限必须向上级行审批。

7、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 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照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8、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又具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集中起来, 进行结构性重组, 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流通的证券, 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二、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其信用创造有一定的限度。 正确 2、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可以成为商业银行的股东。 正确 3、我国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正确 4、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占绝对比重的是贷款和证券投资。 正确 5、银行从事股票投资业务是其证券投资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错误 , 因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仅限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并不从事股票投资业务。 + 三、简述题 1、政府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德望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索引号:717804719/2011-00123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 办文部门:财会部发文日期:2011-07-27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 文号:银监会令[2011]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令[2011]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依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指引、本行《章程》,并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对本行实现既定目标可能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本办法主要关注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一)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本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是指因本行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筹集到客户和交易对手当前和未来所需资金而对本行经营所产生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行还关注外部监管部门或本行董事会要求-2-

关注的其他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有效控制涵盖全行各个业务层次的全部风险,进而为本行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本行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益与风险匹配 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和进行风险管理决策,必须考虑承担的风险是在本行的风险容忍度以内,并有预期的收益覆盖风险,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能够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或符合本行的经营目标。 (二)内部制衡与效率兼顾 本行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部门、各级机构和各层级风险管理人员的具体权责,实行前中后台职能相对分离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之间要有效沟通与协调,优化管理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三)风险分散 本行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行业、产品、期限和币种等维度上的适度分散,防范集中风险。严格遵循监管标准,审慎核定单一客户和关联客户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行实现市场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市场、产品、期限和 -3-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精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

(完整word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期末模拟考试题一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综合测试一 一、单选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 分) ()1、银行业务营运的起点和前提条件是: A.自有资本B.负债业务C.资产业务D.贷款业务 ()2、________的成立,标志着资本主义商业银行的诞生。 A.英格兰银行B.威尼斯银行C.圣乔治银行D.阿姆斯特丹银行 ()3、在下列几种通过外部融资扩充银行资本的方法中,对普通股每股收益影响最小的是: A.发行普通股B.发行优先股C.发行资本性长期债券D.发行可转换债券 ()4、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盈利性资金运用是: A.同业存款B.短期国库券C.贷款D.长期证券 ()5、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是: A.损失类贷款B.可疑类贷款C.次级类贷款D.关注类贷款 ()6、定活两便存款利率一般参照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________折计息。 A.4 B.5 C.6 D.7 ()7、决定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基础是: A.比例规模B.资产结构C.银行资本D.负债业务 ()8、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始于: A.1996年B.1997年C.1998年D.1999年 ()9、通常把商业银行库存现金与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之和称为: A.可用头寸B.基础头寸C.可贷头寸D.超额头寸 ()10、一家银行的资产是100万元,资产收益率是1%,其杠杆比率是4,该银行的资本收益率为:A.1% B.4% C.5% D.10% 二、多选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正确答案未选全或有选错的,该小题无分。每小题2分,共16分) ()1、下列业务活动中引起银行现金流入增加的有: A.利息支付B.同业拆入资金C.兑付大额可转让存单D.发行债券 ()2、下列属商业银行非存款性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A.拆出资金B.再贷款C.再贴现D.发行债券 ()3、商业银行现金资产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有: A.成本最低原则B.安全性原则C.适时流量调节原则D.适时存量控制原则 ()4、下列________项目属于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 A.股本金B.税后留利C.呆帐准备金D.自有房产 ()5、下列属银行表外业务的有: A.担保B.证券承销C.备用信用证D.融资租赁 ()6、商业银行分行制的特点有: A.银行业务多集中于某一行业或地区,风险集中; B.分支机构多,分布广,业务分散; C.银行规模较大,易于采用现代化设备; D.银行内部层次、机构较多,管理困难。 ()7、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是指下列哪几类之和: A.损失类贷款B.可疑类贷款C.次级类贷款D.关注类贷款 ()8、通过对商业票据的贴现业务,商业银行可以: A提高资产流动性B.降低资产流动性C.提高负债水平D.降低负债水平 三、判断改错(判断下列每小题的正误。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并予以改正。每小题2 分,共20 分)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2)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行所有的信用贷款业务需要按照本行的行长审批权限审批,下列信用贷款业务除外: (1)凡被总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信用贷款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总行一级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市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工资总额 (2) 第三章薪酬体系 (2) 第四章薪酬结构 (3) 第五章年薪制 (6) 第六章岗位绩效工资制 (6) 第七章提成工资制 (7) 第八章工资调整 (11) 第九章工资特区 (11) 第十章其它奖项 (12) 第十一章附则 (13) 附件一市商业银行商行岗位等级分布图 (15) 附件二岗位薪级工资标准表 (16) 附件三岗位浮动工资试算表 (17) 附件四:薪酬发放流程 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制定本方案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薪酬的作用,对员工为企业付出的劳动和做出的业绩给予合理的回报和激励。即: (一)使薪酬与岗位价值紧密结合; (二)使薪酬与员工业绩紧密结合; (三)使薪酬与企业的发展有效结合起来。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市商业银行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业银行商行)的各级从业人员,除人力资源部另行的专案方式处理者外均依本方案实施。 第三条原则 薪酬作为分配价值形式之一,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公平性原则:薪酬以体现工资的外部公平、内部公平和个人公平为导向。 竞争性原则:薪酬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对人才的吸引力为导向。在薪酬结构调整的同时,根据市场薪资水平的调查,对于市场水平差距较大的岗位薪酬水平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使市商业银行商行的薪酬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激励性原则:薪酬以增强工资的激励性为导向,通过动态工资和奖金等激励性工资单元的设计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另外,开放不同薪酬通道,使不同岗位的员工有同等的晋级机会。 经济性原则:薪酬水平须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保持一致。人力成本的增长幅度应低于总利润的增长幅度,同时应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用适当工资成本的增加引发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增加值,保障出资者的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依据 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是:岗位价值、个人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并参考市 商业银行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金融行业平均水平、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

商业银行管理期末考试重点名词解释汇总

商业银行管理期末考试重点名词解释汇总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以货币信用业务和综合金融服务为经营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 2、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事后补救措施。它要求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的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商业银行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 3、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发行的具有固定期限和一定利率,并且可以转让的金融工具。这种金融工具的发行和流通所形成的市场称为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4、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5、边际存款成本:边际存款成本:指银行增加最后一个单位存款所支付的成本 6、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 7、证券回购证券回购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

8、资金头寸:资金头寸是指商业银行能够运用的资金,它包括时点头寸和时期头寸两种。 9、票据贴现:是一种以票据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的约期性资金融通。 10、次级贷款:指银行或贷款机构提供给那些信用等级或收入较低、无法达到普通信贷标准的客户的一种贷款。这种贷款通常不需要首付,只是利息会不断提高 11、资产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预测、组织、调节和监督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以实现资产负债总量上平衡、结构上合理,从而达到最大盈利的目的。 12、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即能为商业银行带来货币收入,却不直接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但是会改变银行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 13、杠杆租赁:杠杆租赁是指在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的20~40%的金额,即可在法律上拥有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设备购置款项的60~80%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无追索权贷款解决,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设备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的一种租赁方式.它有别于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商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和省联社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商行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商行必须本着“以市场为导向,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坚持“四个面向”,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为城镇居民和农户服务。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

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商行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外籍人员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并在辖区内有房产的也可给予贷款支持,但不作为支持的主要对象。此外,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还须满足年龄在18-60周岁。 第七条商行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不得垒大户、冒名、超过授权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第八条商行发放贷款额度界定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为依据,按贷款集中度高低确定额度。对单一客户在商行辖内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0%,对关联及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15%,对单一客户保证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5%,对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50%; 第九条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条商行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持“三农”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5%。 第十一条商行对关联企业的授信,要按照《关联企业贷款

管理制度某市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精品资料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a313167.html,) 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 (管理制度)某市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精品资料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a313167.html,)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

黄石市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推进我行管理和服务创新,进壹步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运营理念,改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要求,拓宽业务领域,增强竞争实力,根据本行人事管理制度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立适应市场、贴近客户的营销体制,我行原各支行市场营销人员统壹更名为客户经理。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我行深入市场、服务客户、组织资金、拓展业务、营销贷款、开发推广金融产品和对外宣传的外勤服务人员(含各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 第三条本行客户经理分为高级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初级客户经理三级。客户经理和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为本行于册员工。 第四条业务代办员是我行市场营销队伍的壹个组成部分,协助代办规定的银行业务,和本行只存于劳务关系,不存于劳动关系。 第二章客户经理基本条件、主要职责及工作制度 第五条客户经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熟悉银行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等主要金融业务;有壹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公关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市场观念、服务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熟悉经济、金融、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等关联知识和金融产品知识。 第六条客户经理主要职责和任务: 开发客户;营销金融产品或服务;维护客户关系,开发客户潜于需求;收集市场信息,为开发新产品提供预测资料;对客户信息资料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管理;宣传和树立银行形象。第八条客户经理行为规范: 忠诚本行事业,维护本行信誉,为本行及客户保密;遵规守纪,按章办事,严守纪律,不越

201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

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资本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商业银行管理期末的考试重点简答题汇总

1.商业银行创立的条件主要有哪些? 答:(1)自然条件:1.人口状况 2.人口数量及结构 3.人口变动趋势 4. 地理位置(2)经济条件:1.生产力发展水平2.工商企业经营状况 3.宏观经济状况 (3)金融条件:1.信用意识 2.货币化程度 3.金融市场发育 4.竞争状况 5.金融政策 2.简述商业银行创立的基本决策,设立程序。 答:一般来说,商业银行设立的决策程序可分为四个阶段。 (1)划定企业区域。是对商业银行地点德初步选择。是最初准备阶段。 (2)收集和分析数据。 (3)大范筛选。主要是依据数据处理后所反映的信息,决策者可以对各个设立区域进行比较和分析选出来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的对象,建立和比较一些选择指标,筛除不合格的地点,选出设立银行的初步名单。 (4)最后选定。 设立程序主要包括八个步骤:了解内情——提出申请——公开发表申请通知书——货币监理机构审查——最初审批——开业准备——拒绝后的申请——最后审查开业。 3.比较分析单一银行制和分支行制的优缺点。 答:单一银行制又称单无利,是指仅设立总行,业务活动完全由总行经营,不设任何分支行的商业银行组织形式。 优点:(1)可以限制银行业的吞并垄断,有利于自由竞争。 (2)有利于银行与地方政府协调,适合本地区需要,集中全力为本地区服务。 (3)银行具有独立自主性,其业务经营灵活性较大。 (4)银行管理层次较少,易于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效率比较高。 缺点:(1)不利于银行的发展,条件最新技术的单位或成本会较高。 (2)资金实力较弱,难以有有效抵御风险。 (3)单一制银行本身与经济的外向发展存在矛盾,会人为的造成资本的迂回流动,削弱银行的竞争力。 分支行制又称为总分行制,是指一种设有总行同时又在总行下设立分行的商业银 行制度。 优点:(1)使商业银行的规模扩大,可以取得规模效益,降低平均成本。 (2)有效于资金在总行及分行间调度,灵活性较高,可以更有效的使用有限资金争取更高利润。 (3)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基础,使其业务地域更加广阔,从而分散了风险,有利于保障利润水平的稳定增长。 (4)由于规模庞大,对国民经济影响大,往往能与政府、中央银行、大型企业保持良好关系。 缺点:(1)容易加速垄断的形成。 (2)由于规模大,内部层次较多,增加商业银行管理制度。 4.简述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在选择具体组织结构形成时的考虑因素。 答:构建一个组织结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因考虑一下几方面:(1)资源的利用能力。一家银行的资源主要包括资金资源、品牌资源和人力资源。银行在选择组织结构时,应当使这些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2)环境的适应性。21世纪,银行面临的金融环境、经济环境更加复杂,选择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是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在营销部设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

第二章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确认 第四条贷款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五条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贷款人发放个人贷款,除特殊情形外,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及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期末考试 重点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意在取消金融分业经营的法案是: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目的是: 银行把资金投放在不同期限的证券上,每一种期限的购买数量相同的投资方法是:梯形期限策略 银行资本的主要功能有哪些:营业功能、保护功能、管理功能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主要对象有:(1)政府债券,包含中央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2)公司债券,包含抵押债券、信用债券。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时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 (2)非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流动性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有:贷款利率、承诺费、补偿性余额、隐含价格。我国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有哪些? (1)向中央银行借款,主要包括再贴现和再贷款。 (2)同业借款,包含同业拆借、转贴现和转抵押。 (3)回购协议。 (4)国际金融市场借款。 银行产品销售的方式主要有:分支行、自动柜员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分析借款人的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有: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有形净值债务率、利息保障倍数。 不良贷款主要是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名词解释:

核心资本:又叫一级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股本是值已经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股永久的、非累计性的优先股。公开储备是指通过留存盈余或其他盈余的方式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有明确反映的储备。 商业银行存款负债的种类: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存款负债种类 1.传统存款业务 (1)支票存款,其传统形式是不计息的支票账户 (2)非交易用存款,是指以生息为主要目的,但是不能够签发支票的存款,它主要包括定期粗存款和储蓄存款 2.存款业务创新 (1)支票存款业务的创新。主要包括:有息的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超级可转让的超级支付命令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自动转账服务账户(2)定期存款业务的创新。主要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3)储蓄存款业务的创新。主要有个人退休金账户。 (4)其它存款业务的创新。主要有投资账户和现金管理账户。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负债种类 1.我国现有的存款产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个人存款,二是单位存款。 A:个人存款主要分为人民币储蓄存款和外币储蓄存款 B:单位存款主要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单位通知存款等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4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 监管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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