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在本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期间,你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五、聋哑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八、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九、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本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十二、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权利义务告知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过)被询问人签名:

年月日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询问人签字后附卷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 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登勘字()第()号 勘验、检查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 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2005年5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05 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编号:××林委[2010]第02号 为了便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及时有效地制止林业违法活动,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委托如下: 一、受委托组织: ××镇人民政府 二、委托范围及权限: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 2、擅自采集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以及进行其它活动,致使林木或森林植物受到毁坏的; 3、违反林地的保护有关规定,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占用、征用林地,造成林地及其附着物损失的; 4、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林内或林缘吸烟、燃烧纸烛、烧灰积肥、烧火取暖、野餐用火、鸣放鞭炮以及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等造成火灾隐患或森林火灾;破坏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5、运输木材(含木、竹制半成品和成批木、竹制品)和规定林产品,无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运输证或无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

疫证的;或所运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的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和运输起止地点与运输证件不符的; 6、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未经批准引进、调运属于国家、市规定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而未经检疫的,或从疫区调运未经产地检疫和运达地复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7、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无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木材的;未经批准,擅自收购木材的。 三、委托期限: 从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 接受委托单位必须按照本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委托单位审查,盖委托单位印章。 委托行政机关:×××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委托单位,一份委托单位自存,一份报委托单位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被害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交被害人。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请求调查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五、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六、聋哑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七、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八、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 九、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严格执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 签名: 年月日 注: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此告知书在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第一次询问前送达被询问人,并由其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在笔录中记明。

各类行政处罚委托书

各类行政处罚委托书 范文1 行政处罚委托书 (上海市土肥站) 一、委托行政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地址:大沽路100号 二、受委托组织:上海市土肥站 地址:吴中路628号 三、委托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上海市土肥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肥料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其立案、决定和结案环节的法律文书应经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市农委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须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印章。实行在其他法律文书上预先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市农委登记编号。 五、委托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六、上海市土肥站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范围内,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范文2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林托书字(2010)1 号 委托单位:六安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张作仿 受委托单位:六安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刘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委托你单位在六安市辖区内依法行使以下林业行政处罚权: 1、负责县、区执法纠纷调处、执法行为监督和指导,重大案件和阶段性行动力量调配;负责对各县、区林业行政执法有争议、执法偏差案件的执法和重大案件支持性执法;负责群众举报、领导交办和认为依法有必要直接执法案件的执法,负责市级执法专项行动验收和抽查案件的执法; 2、负责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行政执法,负责木材及制品和野生动植物运输的检査监督及违法运输案件的查处,负责买卖或伪造各种林业许可证件案件的査处,负责木材市场和贮运木材的货场的检查监督及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非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26种) 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4、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案件。 5、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坏案件。 8、进入林地放牧案件。 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案件。 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案件。 13、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案件。 1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 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案件。

1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案件。 1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案件。 1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件。 1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 等活动案件。 20、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案件。 2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案件。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案件。 2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24、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 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 2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的案 件。 (1)砍伐有争议林木案件。 (2)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3)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案件。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2.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聋哑人在接受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4.不满十八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基层组织负责人、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参加询问的权利。 5.有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6.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7.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8.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民警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9.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10.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1.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询问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模板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模板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 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登勘字()第()号 勘验、检查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 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 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本告知书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时交犯罪嫌疑人。

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执法:是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林业部门处理。 第一章总则 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立案、调查与决定 一、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来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 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一节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区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一、凡发现或者接到兴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职工权利义务告知书

职工权利义务告知书 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求偿权.工伤社 会保险权.教育培训权 义务: .严格遵章守纪.接受教育培训.报告事故隐患 1、职工与用工单位应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上除了应当载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问应当有关于保障从业人员劳务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 2、用工单位应当在项目上配备专门的考勤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现场监督农民工考勤(打卡)工作,整农民工考勤记录表存档备查,每月向项目经理及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当月农民工考勤记录情况。每日的应每月进行汇总存档,结算时作为结算依据。 3、农民工依法受雇,在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未能取得约定工资情况下,应与劳务负责人、劳务商解决,协商未果则可先向工程所在项目经理部进行协调解决。农民工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投诉事项和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5、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用劳动防护用品。 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9、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告知人:接受人: 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范文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范文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范文 为了便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及时有效地制止林业违法活动,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___森林法》、《中华人民 ___野生动物保护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 ___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___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委托如下: ××镇人民政府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 2、擅自采集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以及进行其它活动,致使林木或森林植物受到毁坏的; 3、违反林地的保护有关规定,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占用、征用林地,造成林地及其附着物损失的;

4、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林内或林缘吸烟、燃烧纸烛、烧灰积肥、烧火取暖、野餐用火、鸣放鞭炮以及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等造成火灾隐患或森林火灾;破坏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5、运输木材(含木、竹制半成品和成批木、竹制品)和规定林产品,无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运输证或无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 疫证的;或所运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的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和运输起止地点与运输证件不符的; 6、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未经批准引进、调运属于国家、市规定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而未经检疫的,或从疫区调运未经产地检疫和运达地复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7、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无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木材的;未经批准,擅自收购木材的。 从本签订之日起至20××年X月X日止。

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职责与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万年县林业局特将下列行政处罚事项等委托万年县森林公安局实施: 一、委托原则:充分授权、个案移交、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二、委托期限:2011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 三、委托范围: 委托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在全县范围内查处: (1)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下,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下;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下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数量的;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林业行政案件。 (3)未经批准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林业行政案件。

(4)非法侵占林地5亩以下(不含5亩)的乱征滥占林地案件。 (5)违反《江西省森林条例》,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林业行政案件。 (6)违反《江西省森林条例》,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台帐、木材运输证登记台帐和产品销售台帐的林业行政案件。 (7)委托行使《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33、34、35条行政处罚职能。 (8)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活动的林业行政案件。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权限执法: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以下,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000元以下或警告种类处罚的,由受委托单位直接查处。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以上,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000元以上,15000元下的,由受委托单位立案调查,提出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米仁忠 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 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三是依法应该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 (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 (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视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实施行政处罚。 5、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原则。 (1)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2)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保障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填写样式

目录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2)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3)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单 (4)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6)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7) 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 (8)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9)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10)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11)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12)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13) 林业行政处罚现场勘查示意图 (14)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15)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16)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19) 聘请书 (20) 听证通知书 (21) 暂扣木材通知单 (22)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林当罚书字【20××】第(××)号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林登保字【200××】第(×××)号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单×林登保处字【200×】第(×××)号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告知单位:×市×县林业局(盖单位公章)告知人:贺××哈×× 被告知人:李×× 被告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08年10月6日10时,××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民警接到电话报警称:在××县××地有人砍伐树木,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贺××、哈××立即出警赶赴现场,当场抓获违法行为人一人,经调查,违法行为人李××未经批准私自砍伐××防护林新疆杨树木3株。经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合计立木蓄积为0、2704立方木,物价部门认定损失价值为270.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违法行为人的供述、鉴定结论等为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填写,不符合一律不用填写)对林业行政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向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问:对以上告知内容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 答: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李×x(按捺手印) 2008年10月10日

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诉你犯罪一案,现已进入审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被告人的权利 1、有要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法提供翻译。 2、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①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③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④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 4、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行政处罚委托书范文

行政处罚委托书范文行政处罚委托书范文 (上海市土肥站) 一、委托行政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地址:大沽路100号 二、受委托组织:上海市土肥站 地址:吴中路628号 三、委托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上海市土肥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肥料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其立案、决定和结案环节的法律文书应经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市农委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须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印章。实行在其他法律文书上预先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市农委登记编号。 五、委托期限:自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 六、上海市土肥站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范围内,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林托书字(xx)1 号

委托单位:六安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张作仿 受委托单位:六安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刘明 根据《中华人民 ___森林法》、《中华人民 ___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___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委托你单位在六安市辖区内依法行使以下林业行政处罚权: 1、负责县、区执法纠纷调处、执法行为监督和指导,重大案件和阶段性行动力量调配;负责对各县、区林业行政执法有争议、执法偏差案件的执法和重大案件支持性执法;负责群众举报、领导交办和认为依法有必要直接执法案件的执法,负责市级执法专项行动验收和抽查案件的`执法; 2、负责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行政执法,负责木材及制品和野生动植物运输的检査监督及违法运输案件的查处,负责买卖或伪造各种林业许可证件案件的査处,负责木材市场和贮运木材的货场的检查监督及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非法征占用林地案件、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查处,负责违法采挖野生植物资源案件

权利义务告知书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原则和法律效果,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确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以上内容已经告知我们,并明确表示愿意自觉遵守。 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

调解申请书 申请调解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申请____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处罚委托书范文-委托书

行政处罚委托书范文-委托书 范文1 行政处罚委托书 (上海市土肥站) 一、委托行政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地址:大沽路100号 二、受委托组织:上海市土肥站 地址:吴中路628号 三、委托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上海市土肥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肥料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其立案、决定和结案环节的法律文书应经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市农委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须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印章。实行在其他法律文书上预先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市农委登记编号。 五、委托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六、上海市土肥站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范围内,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范文2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林托书字(2019)1 号 委托单位:六安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张作仿 受委托单位:六安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刘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委托你单位在六安市辖区内依法行使以下林业行政处罚权: 1、负责县、区执法纠纷调处、执法行为监督和指导,重大案件和阶段性行动力量调配;负责对各县、区林业行政执法有争议、执法偏差案件的执法和重大案件支持性执法;负责群众举报、领导交办和认为依法有必要直接执法案件的执法,负责市级执法专项行动验收和抽查案件的执法; 2、负责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行政执法,负责木材及制品和野生动植物运输的检査监督及违法运输案件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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