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历史沿革

公证制度历史沿革
公证制度历史沿革

(一)国外公证制度历史发展的概况

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起源于古罗马的民事法律制度。从罗马历史的早期起,罗马人中就存在一些公职人员,一般被称为scribas或者scribes。最初,他们只是单纯的复写人员或抄写人员,由于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广泛介入到社会公共行为和私人行为中。在历史的演进中出现了分化,一部分人成为附属于议会和法庭的永久性公职人员,职责是记录公共事务程序、转录国家文件、向治安法官提供法律意见和记录判决和法令;另一部分人则主要介入私人行为,成为专门为奴隶起草各种文书、契约的notarius即“诺达里”。“诺达里”是大约在西塞罗时期产生的,当时有一种新的速记方法,使用这种方法的人称为notarius,翻译为“诺达里”。因此,公证人最初只负责以速记的方式进行记录,然后整理成备忘录。这些“诺达里”是自由人或者是受雇抄写文件、记录简短的指令和其他从属性任务的奴隶。除了记录司法程序和协作司法审判外,罗马公证人还介入法院所管辖的非诉讼事务。基于这一职能,公证人起草法律文书和其他私人文件,然后在治安法官面前用法庭的官印密封,使其成为公文书,具有权威性。然而由于罗马法及其所体现的司法程序上严重形式主义,广大奴隶缺乏法律知识,为了适应罗马居民办理一些法律事务的需要,出了一批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达比伦”(代书人)tablelliones专职代写法律文书。私文书更多地是由tablelliones起草并且予以证明。tablelliones只是单纯的职业抄写员,不担任任何公职。他们在广场上或市场上为公众提供职业化的建议和帮助。当时的“达比伦”除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在代写的文书上签字作证,并且向当事人索取一定数目的酬金。而后,“达比伦”tablelliones渐渐取代了“诺达里”notarius,这种代书制度被公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最初萌芽。当时的代书人制度具有下述特点:第一,代书人从事专门的代书职业,不能兼任国家或私人的其他职务;第二,代书人属于自由职业者,但要接受国家监督;第三,代书人应在国家的事务所从事代书,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其他场所办理代书业务;第四,代书人拟订的文书,须由法院审查确认并作记录后,才发生效力,成为无争议的文书。

从上述职业的scribes起,公证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基本功能,他们以速记的方式将当事人的意思记录下来,并且整理成备忘录。然后,根据这些备忘录起草正式文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由证人作证,最后由公证人tablellio予以公证。当满足了所有必需的形式要求后,该行为便完成了,并且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公元3世纪,在神圣罗马帝国的晚期,有负责类似于现在公证事务的官员,他代表国家对民间签订的合同给予证明。罗马人在高尔(Gaul)时代引入了“高尔公证条例”草案,主要用于土地的评估以便确定政府的税收金额。

公元4世纪后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由于野蛮人的入侵而逐渐灭亡,公证人事务所或公证人tablellio并没有完全消失,但这种主流的代表国家的公证体系逐渐被宗教公证所代替。到了公元9世纪,在当时的统治者查乐满(Charlemagne)的命令下,又恢复了代表国家的公证制度。

罗马帝国发展到君士坦丁时代,国王宣布把基督教确定为国教。因此,宗教公证开始盛行起来。自此,公证制度正式确立了。当时的教皇、大主教、主教等教会的最高统治者都配有自己的书记人,即公证人,专门负责教会的一般书写工作,包括交谈、会谈记录和拟订各种文件等任务。这一时期宗教公证人还在世俗社会中与代书人竞争,教会公证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公元5世纪后,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西欧逐步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这时,已经巩固的宗教公证制度又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公元12世纪,欧洲大陆和其他受罗马法影响较大的国家的公证人特点和职能开始形成,他们主张他们制作的文书应比以前有更高的权威性。虽然罗马公证人tablellio制作的文书比其他人起草的文书具有更高的信用,但它们不具有真正公文书所享有的全部信用和确定性。在德意志法、舍拉法地区,由公证人制作文书的当事人必须出庭作证,并就公证起草的文书中

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宣誓。12世纪发生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由于罗马法得以幸存,意大利公证人开始将他们起草的文书称为公文书,对其文书中所提及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并声称他们所起草的文书具有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只有盖有官印的官方文件所具有的确定性。这一革新逐渐取得各方认可。教会法庭被迫承认公证文书的这种地位,最后宗教法规承认所有公证文书均具有公文书的法律地位。

到了15世纪,由于封建社会的发展,皇权势力不断扩大,宗教公证制度受到限制,最后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法国皇室、诸侯的公证人制度。他们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有了自己的位置,公证人成为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封建主任命的公职人员。公证人完全代替了代书人,其职权也取得了法律的确立,社会地位不断提高。他们不仅拟订法律文书和证明契约、遗嘱,而且还直接参加有关审判及行政管理事项,在这些活动中记载有关程序、各种问题等。

根据史料记载,近代意义拉丁公证制度诞生于1270年法国最后一次十字军征讨圣路易斯(Saint Louis)时代和菲利普贝尔(PhilippeleBel)1302年的时代前夕,他们都发展了公证制度的作用。圣路易斯(Saint Louis)在齐利特(Chielet)任命了60个公证官员,他们代表地方行政长官行使公证事务。在菲利普贝尔(PhilippeleBel)的时代,他将公证制度扩展到国王所统治的所有地区。1539年根据维尔斯—哥德思(Villers?Cotters)的命令,弗朗西斯一世(Francis I)确定了公证的惯例:公证书由法文书写、它的收藏得到保障并且留有记录。1597年在亨利四世(Henry IV)的统治下,公证官员成为国家公章的保管人。18世纪以后,欧美一些国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普遍沿用和发展了公证制度。法国大革命并没有对专业公证制度产生任何冲击。在法国共和制的最后阶段,即拿破仑·波拿巴作为终身行政官的朝代,他授权公证制度的基础和主要原则都大部分保持不变。1802年法国首先颁布了《公证人法》,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公证法律,公证人事务所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在此之前,公证人的社会地位很低,无独立性可言,公证人的地位十分低贱,属于不受欢迎的职业。自法国公证人法颁布后,公证人的地位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提高。公证人组织地位的确定,为公证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1804年拿破仑又颁布了《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对公证又作了相应规定。由于国家政体的改变,从此专业公证制度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公证制度实际上也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税收的完善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尔后,德、意、日、英等国都先后采用了公证制度。到了20世纪,在世界各国出现了多种类型的公证制度。

法国于1945年11月2日颁布命令,确定了公证制度的专业结构并且成立了公证方面的高级理事会。法国目前的专业公证体系是根据1945年12月19日颁布的法令而建立起来的。(二)世界公证制度的类型

1.拉丁公证制度

现代公证制度,按其历史渊源分为拉丁公证制度和英美公证制度。拉丁公证制度即起源于拉丁语系国家的一种公证制度,目前这种公证制度不仅通行于欧洲大陆诸国,而且也通行于亚洲的日本、中美、南美、中非、西非、北非、东非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影响十分广泛。拉丁公证制度一般以实质公证为主,不仅对法律事项进行形式上的公证,而且还对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公证,因而,一般称拉丁公证为实质公证。在拉丁公证制度中,以法国公证制度最具特色和代表性。

(1)法国公证制度。法国公证制度在世界公证制度中较有特色。法国把争议事务管辖权与非争议事务管辖权截然分开。争议事项的管辖由法院负责,非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属于公证机关,可见,公证人在国家事务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公证事务所统一受理公证业务,公证人由司法部长任命,在公证事务所办理公证业务。公证人具有自由性和公务性两大特色。公证人属于自由职业者,其“自由”表现在:

第一,组织结构比较自由。法国的公证事务所分两类:一类是由一个正式取得公证人资格的

人开办,雇用若干办事人员组成的单一型事务所;另一类是由两个以上的公证人、雇用若干人员办理事务的合伙型事务所。而合伙型事务所近年来发展迅速。在这类事务所内部,凡有才能者都可能被吸收到公证人中来。在内部,大的事务所可按股份制管理,加强管理民主化。尤其是合伙型事务所又可在新的基础上进行合伙,使其潜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为公证行业注入了勃勃生机。

第二,执业独立化,由于公证事务所由公证人出资兴办,因而经营权完全控制在公证人手中,他们须承担公证业务中的一切风险,国家不过多参与。由于公证事务所属于私人财产,因此公证人有权依法指定继承人,体现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则。

第三,结社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法国宪法赋予公民以结社自由权,因此公证人可以组织公证人集团或公证人协会,达到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的目的。目前法国公证人协会人数众多,它对外不依赖于任何团体或组织,在政治上高度独立。

公证人又具有公务性。依据《法国公证机关条例》第1条:公证人是为了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务员。可见,公证人是一名国家公务员,应由政府权力机构任命并授权公证事务。具体表现在:

第一,公证人资格的取得有严格的限制。首先应具有法学硕士学位,经过国家专门考试后,经审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后,才能取得公证人资格。公证人的任命程序也比较复杂,首先要报检察院及司法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应聘者专业文凭、业务实习的品行评语(由其进行业务实习所属地区的惩戒公会作出)、出庭的品行证明及所属省份的惩戒公会的调查评议意见,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司法部长予以任命。如果出现拒绝任命的情况,司法部长无须作任何说明。在公证人任职前,还需在法官面前保证任职公正无私,任职宣誓后,方可执业。第二,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绝对的证据力和执行力。《法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文书具有裁判上的证明力,在法国域内有着执行力,其他机关应予采纳和执行。同时,国家规定某些重要法律行为都须经过公证,如公司成立、婚姻约定、遗嘱以及不动产的相关事务等。同时,公证人还负责征收不动产税,这实际上是履行国家税收官员的职责。国家要求对大量重要法律行为都必须公证,通过这一制度,来保证国家的有效监督。可见这种监督也是通过公证人实施的。

第三,公证人必须接受国家监督,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与公证人享有的权利相对应,公证人还需承担法定的义务,以确保国家对公证人的严格管理。依照公证法律,公证人履行的义务较多,如办公地点要固定,按管辖区域收受业务,办理业务中实施回避原则,公证人不得兼任其他与公证职业相抵触的营利性职业,公证印章统一样式,不得随意拒绝当事人的公证申请,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等。

因而,法国公证人既是一种自由职业者,又是公共职务的履行者,公证人具有双重性。(2)德国公证制度。德国公证制度与审判制度联系密切。公证人依附于法院,公证人与法官都可以办理公证业务。公证人职责、组织、权利与义务都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公证法》中有明确规定。公证的业务主要由公证人办理,但法官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也可以办理公证业务。德国公证人也属于国家公务员,但不领取政府薪金,由当事人直接向公证人支付酬金。这是因为公证人以其个人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无需按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方式来工作,属于自由职业者,其服务也具有有偿性。同时,公证人的公证行为要接受法院院长的监督,以确保公证的公正性。

2.英美公证制度

与拉丁公证制度的实质公证不一样的是,英美公证制度一般只作形式上的公证,内容的真实合法性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1)英国公证制度。英国公证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由于受传统宗教公证的影响,公证人的授权仍保留着宗教意识。如一名经正式授权的公证人,就意味着他(她)已取得了大主教

的委托授权。英国的公证人属于正式指定的国家官员,其业务范围比较广,主要包括:起草、证明或鉴别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转移有关的合同和其他文件;协助设定遗嘱,提供海损证明;传递、证明汇票;主持宣誓和声明等。办理公证业务并非单独由公证人办理,根据英国法律,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有权办理公证。主要依照不同性质和不同种类的契约和文书划分各自的管辖范围。

(2)美国公证制度。美国公证人的资格取得条件是:年满18周岁、品德良好,属美国居民,经考试合格后,由州长负责任命。美国的公证人是私营职业人员,与英国不同。他们按照服务劳动的付出量收取酬金。此外,律师和其他职业者也可担任公证人。公证人职责包括:确认和证明书面文件;确认和证明经宣誓所作的证言、主持宣誓等。美国公证只进行形式公证,负责审查文书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而不负责文书内容的真实与否。证明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文书的可靠性与否等,由声明的当事人负责。但是,如果公证人明知当事人所持公证的事实是虚假的,还执意予以公证,公证人就应负法律责任。

(三)拉丁公证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1.拉丁公证制度的特点和原则

拉丁公证制度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与英美公证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公益性。即公证事业是一种服务于公共利益,代表社会全体成员利益的事业。虽然公证人是自由职业者,但他们首先是公共利益服务者,所以收费较低,收费标准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定。(2)排他性。采用拉丁公证制度的国家普遍规定,公证人有两类专有业务:一类是不动产移转;一类是公司章程的订立。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这些行为的合法性。不动产的移转和公司的成立都要进行登记。只有在公证人参与下,帮助起草不动产移转契约,制定公司章程,国家才予以登记。(3)公证人职务的双重性。一方面,公证人作为自由从业人员,要建立起自己的公证人事务所,招聘工作人员,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方式,独立开展业务,经济上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因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公证人是在执行国家公务,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为国家利益尽职尽责。在所有自由职业者队伍中只有公证人才具有这种双重性格。这种奇怪的“两面角色”存在于欧陆诸国、南美、墨西哥、加拿大的魁北克、日本以及非洲的科特迪瓦(象牙海岸)、摩洛哥、贝宁、马里、塞内加尔等国。

拉丁公证制度在其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特殊原则,它们是:(1)公证人必须是受过正规高等教育,并在国家监督下通过专门的公证人考试,方能取得从业资格;经国家任命的公证人为终身职务。(2)公证人无论如何都必须参加到一个公证人协会中去;公证人行使职务必须遵循“公正、独立”的准则。公证人要受到其行业组织和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的双重监督。关于公证人的公正性,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指出的:公证人是第三人,作为第三人首先要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保守职业秘密。关于公证人的独立性,欧陆议会也做过总结:公证人是中证人,公证人事务所应是个自由区,既相对于普通公民,也有别于国家政权,一旦涉及民事方面的利益,公证人应该使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得到保证。(3)公证文书具有无可置疑的绝对的证据力。在拉丁公证制度下,公证人进行公证或草拟公证文书是代表国家,具有完全意义上的证据效力,不经过特殊的法律程序,不能推翻其证据力。(4)公证文书具有无可置疑的执行力。拉丁公证制度规定,对于追索金钱物品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其给付的义务并经过一定时限,债权人有权依据公证文书副本径直向法院申请执行,无需另经法院的审判程序。(5)公证文书所有原件均须保存在公证人事务所,其后经过一定期间才交档案机关存档。公证文书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拉丁公证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一,是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组织不断扩大。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拉丁公证制度渐渐成为一种有影响的国际性法律制度,这有赖于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努力。

自1948年国际拉丁联盟成立以来,这一组织由小到大,现已拥有44个成员国,并与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联系。不仅如此,它还与国际上的一些重要组织,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粮农组织、国际统一司法学会、国际法律学会、美洲自由贸易协会、国际律师学会、国际法官联盟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且在上述组织中派有自己的代表。我国已经于2003年3月加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

第二,公证服务国际化。目前,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正在国际合作与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领域,当事人到外国投资,它的身份、权利、法人资格、信誉问题一直是个障碍。一方面,他们不清楚应该向所投资国的哪个行政机关提供证明文书;另一方面,不知道应提供什么样的证明文书才算合法。同时,各个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纷繁复杂。为了解决当事人到外国投资可能遇到的公证方面的难题,国际拉丁公证联盟设计了为各国所承认的法人公证文书,内容包括公司的情况、权利等,使公司法人公证国际化。第三,公证范围扩大化。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拉丁公证制度中的公证人已经介入到了裁军、环境保护、经济战略、医疗卫生、文化交流等广阔领域,从而改变了以往那种仅仅局限于经济和法律领域里的状况。

第四,公证服务社会化。一方面,公证人走出公证人事务所,深入到社会中去,利用公证手段为社会提供服务。例如,为了调查法人实体的一些情况,拉丁公证制度中的公证人一般都亲自深入到具体的法人单位,与法人的代表一道工作,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的意愿起草文件,对各项要素进行核查,严格监督其合法性,妥善保存文件的原本;解答法人关于行政权和审议权的咨询,特别是当合伙人或第三者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的咨询;核查各种法人及其代表机构的资格。另一方面,公证人用调解和仲裁等手段为社会服务。为了减轻法院负担,同时帮助那些打不起官司又需要司法救济的人们,拉丁公证制度中的公证人越来越多地利用调解和仲裁等手段来解决纠纷。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古代私证制度

我国的公证制度是从古代私证制度演化而来的。“私证”在封建社会相当普遍。西汉时期,从土地以至布袍、长裤买卖的“券书”,都有证人参加。唐代买卖奴婢、牛、马等物品时,应立“市券”。立券时由卖方出立契券,由文书代写后,再由当事人画押。在场的中证人,也必须在契券上签名画押,清代以后统一把中证人称为“中人”,意思是居中见证,属于第三者。买卖时有“中人”介入后,当事人双方就轻易不能在事后随意更改契券内容,起到了预防纠纷的作用。但古代的“中人”只证明文书内容所载明的内容存在,至于事实自身的合法,则不属“中人”过问的范围。因此,这种私证制度也难以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尔后,“私证”逐渐被公证所取代。我国最早的公证机构出现在宋代,称谓“书铺”,它代理各种公证业务,如证明当事人供状、验地产契约、证明婚姻、为参加铨试者办理验审手续等。“书铺”的出现,证据效力增强了,与私证相比有了较大的进步。

(二)民国时期的公证制度

我国历史上真实意义的公证制度出现在民国时期。民国9年,为了澄清讼源,山东省特区法院首先推行公证制度。1935年7月,经司法院拟定,由司法行政部颁布《公证暂行规则》。初步设定由地方法院设公证处,指定推事专办公证事务,也可兼办。如果有必要时,可在辖区内适当之处设立公证分处。尔后,又颁布了《公证暂行规则实施细则》、《公证费用规则》。1943年3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公证法》,同年12月25日又颁布了《公证法实施细则》。这样,公证在民国时期基本上得到了确立。

民国时期的公证制度不允许私人开业办理公证业务,其立法思想在于:国家在法院设立公证处或分处办理公证业务,便于监督和管理。而私人办理公证业务,恐怕出现各种弊端,不利于管理。

当时公证范围包括两种:一种是公证书的做成,指当事人或其他关系人请求公证人就关于法律行为或其他私权事实给其做成公证书的活动;另一种是私证书认证,指当事人或其他关系人把私人就法律行为或私权事实做成的证书提交公证处,请求公证人予以认证的活动。

民国时期办理公证的原则主要有:不得违法将违法事项或无效法律行为予以公证;公证职员实行回避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的公证请求;公证书需以中国文字作出;公证职员办理不当者,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抗议;公证时按章收费,可强制执行的公证,应加倍收费。

民国时期,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扩大公证业务,如司法行政部曾制定《各地方法院办理公证事务竞赛办法》,每年定期举行竞赛,优胜者可记功表彰。尽管当时的国民政府大力推行公证制度,但这些制度都是为国民党统治、剥削广大劳动人民的,广大人民无法运用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事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律师见证: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法律援助: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代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律师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以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者曾经在我国居住过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办公室制度管理制度

办公室制度管理制度 -- 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精品篇 第一章总则 办公场所是员工从事经营管理的劳动场所,公司努力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健康的办公环境,员工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员工行为规范 1、员工着装要求得体、大方、整洁。 a) 女员工上班时间不可着浓妆,勿佩戴过多饰品;领口过低,裙、裤过短的服装禁止穿着。 b) 男员工上班时间不得着背心、短裤、拖鞋。 2、员工举止要求文雅、礼貌、精神。 a) 上班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精力充沛,乐观进取。 b) 对待上司要尊重,对待同事要礼貌,对待客户要热情,处理工作保持头脑清醒冷静,提倡微笑待人,微笑服务。 c) 保持良好坐姿、行姿,切勿高声呼叫他人。 d) 出入会议室或上司办公室,主动敲门示意;出入房间随手关门。 3、员工言谈要求亲切、诚恳、谦虚。 a) 与他人交谈,要专心致志,面带微笑,言语平和,语意明确。 b) 严禁说脏话、忌语,使用文明用语。 c) 同事之间沟通问题时,应本着“换位思考、解决问题”的原则,语言应礼貌,平和。 d) 见到领导时应主动打招呼,向上级汇报工作时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第三章员工日常工作行为规范 1、办公大厅、各独立办公室上班时间应保持安静,禁止高声喧哗、嬉戏打闹。 2、禁止在上班时间玩游戏、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聊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和视频、下载电影游戏及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3、公司的电脑、传真机、复印机原则上不能用于私人用途,若有特殊原因,须事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员工产生打印或传真后的稿件,应立即拿走,禁止堆放在传真机或复印机上。 5、严禁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公司电话播打私人电话;上班时间如需接听或拨打私人手机,应 做到言简意赅、长话短说,不允许长时间接听或拨打私人电话。 6、工作时间内禁止在办公区域内食用有气味的食品及零食。 7、工作中未经他人许可,不得擅自翻阅他人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 8、办公桌上应素雅、整齐、清洁,各类文件存放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摆放;资料堆砌高度须低于办公桌隔板立面高度。 9、办公座椅不能随意摆放,离座后要将座椅推进办公桌下面。 10、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禁止私自调换工作位置或挪动办公设备。 11、工作时间对待领导、同事、来访者等应热情、有礼貌。保持良好的工作情绪,禁止将私人情绪带入工作当中。

律师与公证制度第2阶段练习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二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律师与公证制度》第5讲至第7讲(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律师在行政诉讼收案过程中应注意:作出“最终裁决”规定的( ) A.只能是行政规章 B.只能是行政法规 C.可以是任何规范性文件 D.只能是法律 2.当事人张某因民事纠纷涉诉,现欲委托A律师事务所印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则张某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对象是( ) A.印律师 B.A律师事务所 C.A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D.律师协会 3.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在授权范围内以律师名义在媒体上对某一法律事件表明立场和主张的业务活动被称为( ) A.出具法律意见书 B.代理发表有法律意义的声明 C.法律咨询 D.资信调查 4.张某、王某同住一套房间,张某因出国读书书面授权委托王某全权代理其出国期间的房屋及家具的处理。为了以后在办理房屋及家具处理时,能够取得他人的信任,张某和王某觉 得有必要办理公证。他们应当办理 ( ) A.委托合同公证 B.委托书公证 C.声明公证 D.赠与公证 5.公证当事人认为公证处或公证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根据公证投诉制度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投诉。下列机关中,不属于受诉机关范围的是( ) A.该公证处的上一级公证处 B.不法行为所发生的公证处 C.直接主管被投诉人的司法行政机关 D.公证员协会 6.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在场并由其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的是 ( ) A.见证人 B.助理公证员 C.遗嘱继承人 D.遗嘱人的近亲属

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浅谈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公证是经过法律授权的公证人执行权威性较高的证明类型活动,这种证明过程在法律方面给予确认,也能够被称作是国家证明及国家公证。我国的公证事业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也遇到了瓶颈,公证行业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与现代社会需求不甚切合的态势。因而,公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须要与如今的社会新形势相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与时俱进。 (一)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立法 根据我国公证制度实际情况,在进行立法过程中应该按照大陆法系国家标准,充分参考公证制度指导理念及设计思想,逐步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立法,并能够赋予公证制度相关立法代表我国对经济及社会活动进行适度干预权力,不断明确公证立法价值取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构建诚信社会风气营造良好基础。 在修改我国民商事法律过程中,可以规定和国计民生有直接关系的重要事项都要经过公证,以此来不断规范及引导公民的法律意识。比如可以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三类事项必须公证,直接列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且在立法过程中就应该特别说明公证本身的法律效力,一是法定必须进行公证的事项而不进行公证的,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二是赋予相应的公证类型文书直接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定规定的证据;三是能够赋予一些公证类型证明具有强制执行力度。同时也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本身的性质,也就是公益性质或是非营利性质,主要表现在公证进行收费和税收两个层面,为社会效益做出相应的共享。 立法应该给予公证机构适当的自主权利及事业单位法人地位,能够自由支配公证机构人,财及其物等资源,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相关规定中,能够充分参考法国,德国相关经验,确保三类必须进行公证的事项,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要通过公证手续。通过公证机构认定合格的,才能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直接节省实体审查的过程。假如公证存在问题,就由公证机构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在立法中还要逐步完善对公证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合理控制公证机构人员数量编制,研究分析合理的科学布局的有效综合机制,以实际情况为主要区分公证区域标准,从管理体制上避免利益驱动的影响作用,有效处理公证机构之间出现的恶性不良竞争及公证质量不高的问题。 (二)健全和完善公证工作组织体系。 公证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是公证机构,公证组织机构的改革是公证改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题汇总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题汇总(带答案) 1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公证活动中由公正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2公证的法律关系1、公证机构及其当事人是公证的主体: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2、证明对象是公证的客体: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3、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3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4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就是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最多的是法律行为公证;其次是法律事实公证;再次是文书和证书公证。 5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 6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法是进行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7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其内容包括:公证法与公证证明活动两方面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8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 9公证机构:是司法证明机构,其重要任务是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经过审查,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10机构本位:即出具公证书的主体是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保障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公证人在公证机构执业,公证机构对外承担责任。 11公证机构负责人:通常是指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他们负责公证处各项行政事务工作及公证业务工作,公证处主任为其法定代表人。 12公证处是法律服务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 公证员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中国公证员协会在1990年3月第一次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上宣告成立 13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公证协会原名为中国公证员协会,05.8.28颁布的《公证法》改为公正协会。 14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它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签证:是一国国内或驻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过境的一种活动

办公室管理制度3

办公室管理制度3 为进一步加强大队内部建设,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大队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 一、文件审批制度 收、发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1、凡上级来件、下级请示报告件、同级呈送件等材料都要逐件登记。 2、原则上对紧急、重大或难处理的公文,直接送大队长批阅。 3、对属于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的公文,由分管;领导直接批阅。 4、对需传阅、学习的文件,须按大队长、书记、副大队长、中队长、队员的顺序,逐级传阅、学习,并实行登记阅览制。 5、对上述一切批阅方式,文件最后都要移交档案管理员。 6、谁遗失、丢失、损坏文件,将根据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 二、印章管理制度 1、印章使用登记制度。除领导签发公文外,使用印章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一律填写管城大队用印登记表。 2、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要认真审核,明确了解用印的内容和目的,符合用印手续,方可登记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印章管理员有权拒绝。 3、使用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进行,不得将印章带出单位以外使用。 4、已废止的章,应立即上交支队办公室。 5、印章管理员违反上述规定用印的,将根据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 三、财务管理制度

1、对办公经费的支出,原则上按本年度财务计划执行,如有变动或遇新增加的重要项目,需立即报请支队办公室等待批示。 2、办理各项经费支出前,必须由办公室主任报请大队长批示并填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办理。 3、凡购置小额办公用品,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共同签字,经大队长审核、签字后,内部方可给予报销。 四、劳动纪律制度 1、按时到岗和休息。上班前要提前到达打扫所属责任区卫生,到下班时间方可离岗。不得迟到、早退。如有事须向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离岗。 2、上班时间不准下棋、打扑克,个人不准打游戏、看碟片、收听广播,不准办私事、干私活。 3、按时参加各种会议,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开会时间不准中途无故退场、不准看与会议无关的报纸、杂志等材料。 4、自觉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到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不准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或吵嘴斗架,对严重违犯者给予必要的处分。 5、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规定填写请假条,报请大队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返回日期报办公室。返回后及时填写销假条,报于大队长。 五、文印管理制度 办公室对文印管理工作应本着“勤俭节约、禁止浪费”的原则,按支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的要求,规范管理。 复印、打印业务,须报请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办公室主任统一管理,实行复印登记、开票、签名制。

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

、 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包括: 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 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4、依据的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规定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1?号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2006年2月23日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本办法设立。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第四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应当报司法部核定。 第十条公证执业区域可以下列区域为单位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辖区; (二)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者所辖城区的全部市辖区。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第十一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我国公证制度浅析

我国公证制度浅析 【编者按】目前,“公证书”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公证正在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来。随着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用进行公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文将从公证的效力、范围、程序与内容等方面,浅析我国的公证制度。 一、公证的历史渊源 我国的公证制度古已有之,最早出现在西周。当时有一种质人制度,质人(西周时的一种官职)负责估定市场上各种货物、奴婢、牛马、兵器以及各个季节珍奇稀有食物的价格。凡是货物的买卖,要求以质剂(即买卖合同)作为凭证,同时对市场上的书契进行稽查,统一度量,统一布匹的长宽,并随时巡行加以抽查,如有违反禁令的,就没收他们的货物,并加以处罚。按照《周礼》所记载,质人专门对买卖契约进行管理,既直接制发质剂(买卖合同),也对其进行稽查,违反质剂制度的,要受质人的处罚,质人所管理的契约,在法律上是直接的证据,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公证书。当时,质人对质剂的管理,虽然没有使用公证一词,但却在事实上起到了公证的作用,具有公证的性质。所以,西周的质人质剂制度,其实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公证制度,只不过那时的质剂是集合同和公证书于一身。 然而,从西周到清朝的几千年间,我国古代的公证制度发展很缓慢,只在小范围内适用,主要是买卖、遗嘱等法律行为,一直未能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制度,而是与其他制度,尤其是税收制度结合在一起。 新中国建立初期,尚没有专门的公证机构,公证工作主要由设在市级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里的公证室办理,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书、遗嘱、合同公证等。1980年之后,公证才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出现,而不再依附于法院。 二、公证的概述 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即只有符合公证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事件才能进行公证,而不是所有活动都能进行公证。

办公室综合部管理制度

综合部(办公室)工作规章制度 为完善公司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订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范围 综合部工作的职责范围:行政管理、人事管理、项目拓展管理。 1、拟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目标,编制经济责任制方案。起草公司合同及行政工作安排、总结、报告等文件。 2、负责公司各种相关证件、资质的年检考核工作。 3、负责保管好公司公章、业务章、工程章、合同章,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 4、管理公司的车辆、电脑、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5、负责员工的考勤管理工作及员工的录用、考核、奖惩、离职工作。 6、负责人事档案、技术档案、文书档案等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7、负责按月缴纳公司的电话费、水、电、暖、气、网费等物业管理费用。 8、负责采购、分发、管理公司的办公用品、图书、音像资料等。 9、做好各种文件的收发、传递、催办、整理等工作。 10、负责协同经营部制作招投标文件等工作。 11、负责公司办公会议的召集和会议纪录,整理会议纪要和决定,印发相关文件,并负责督促检查文件的执行情况。 12、督促检查部门职责和员工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搞好综合管理,协调公司各部关系。 13、负责员工的社会保险工作。 14、负责员工后勤工作,搞好员工的工作餐。 15、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卫生清洁工作,为员工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 16、处理好公司与外部的公共关系,做好接待工作。 17、完成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二、具体工作规定 第一条文件收发规定 一、公司的文件由办公室拟稿。文件形成后,属董事会的由董事长签发,属公司的由总经理签发。 二、业务文件由有关部门拟稿,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核、签发。 三、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四、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不同类别编号后,按文印规定处理。 五、文件由拟稿人校对,审核后方能复印、盖章。 六、董事会和公司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七、秘密文件由专人按核定的范围报送。 八、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办公室存档。 九、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文书负责签收,并于接件当日填写阅办单,按领导批示的要求送达有关部门,办好文件阅办;属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即时报送 十、文件阅办部门或个人,对有阅办要求的文件,应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办公室。三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向办公室说明原因。 第二条文印管理规定 一、所有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二、打印正式文件,必须按文件签发规定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打印。各部门草拟的文件、合同、资料等,由各部门自行打印。打印文件、发传真均需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三、文印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打字、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延误。工作任务繁忙时,应加班完成。办理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华中师大《律师与公证制度》复习题及答案

华中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律师与公证制度》复习题及答案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律师的基本素质包括() A、知识素质 B、能力素质 C、品行素质 D、身体和心理素质 2、律师办理民事案件,须经特别授权的是() A、辩论权 B、举证权 C、反诉权 D、调查权 3、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不得行使的诉讼权利是()。 A、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罪名的权利 B、阅卷的权利 C、调查的权利 D、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权利 4、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有()。 A、泄露国家秘密的 B、向案件承办人员行贿的 C、泄漏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D、私自接受案件并收取费用的 5、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是()。 A、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B、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产 C、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D、有法人资格 6、公证机关的基本业务是()。 A、证明法律行为 B、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C、证明并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D、保全证据 7、新中国第一部全国性的公证法规是()。 A、《公证暂行条例》 B、《公证暂行规则》 C、《公证法》 D、《公证程序规则》 1.ABC 2、AC 3、BC 4、AB 5、ABC 6、ABC 7、A 8、我国律师的性质是()。 A、国家法律工作者 B、社会法律工作者 C、自由职业者 D、兼具国家和社会法律工作者双重性质 9、律师不得查阅的案卷材料有()。 A、鉴定结论 B、勘检笔录 C、庭审笔录 D、合议庭记录 10、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方代理律师不得代行()。 A、起诉权 B、反诉权 C、上诉权 D、提请和解权 11、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合伙人对该律师所债务承担()。 A、无限责任 B、有限责任 C、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D、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的日期是()。

浅析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浅析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制度是国家法治的第一道防线,是预防性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是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法律落实机制,更是非讼领域、家事领域及信用体系的坚强支柱,公证不仅能够预防纠纷,而且还能直接或间接化解社会矛盾。2017年6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对接工作的意见》,全面部署我省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畅通和规范公证机构参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实现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功能优势互补。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7月起,选择在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安徽等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稳妥开展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 一、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独特优势 1.公证员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具有法律资格的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够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分析案件的情况,帮助当事人答疑解惑、提供建议,有能力从事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2.公证具有公信力,公证机构本身为公益性质单位,并代表国家行使证明职能,因而公证机构的权威性有着国家信用作为支撑; 3.公证机构具中立性,公证的中立性要求公证人站在第三者的位置,站在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立场上,不偏不倚,以寻求正义的价值; 4.公证机构具有资源优势,公证机构与房产、民政、档案馆、公安等单位已实现信息对接,通过互联网信息共享机制和快速核查渠道。 二、全国有关公证机构提前介入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 2016年11月7日,厦门鹭江公证处与思明法院合作设立了“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对接调解、送达、调查、保全、执行等审判辅助业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迈出了“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探索实践第一步。鹭江公证处与思明法院的协同服务内容广,服务量大,其服务机制模式主要以集约化管理模式为主,以规范化、流程化设计为基础,通过信息化手段,以期做到司法辅助事务规范严格,司法辅助流程清晰优化,司法辅助方式高效便捷。这一模式被福建省高院及福建省司法厅命名为“厦门模式”。 2017年2月,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与武侯区法院签署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合作协议,成立了全省首家“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合作半年多以来,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无论从案件分流情况,还是诉讼文书公证送达情况来看,诉讼与公证的合作比较良好。成都律政公证处指派了具有丰富经验的公证员值岗,现场提供与公证相关的咨询服务,向当事人提供

律师与公证制度第1阶段练习题(可编辑修改word版)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律师与公证制度》第 1 讲至第 4 讲(总分 100 分)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律师担任对检察院决定进行申诉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应注意申诉的期限是自收到不起诉决定的( )内提出。 A.5 日B.7 日C.10 日D.15 日 2.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 。 A.对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 B.只要符合收案条件,每个律师都可自行接收 C.对当事人指名委托律师的,应根据实际条件尽量满足指名要求 D.凡审批接收的案件,即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 3.律师代理当事人提起经济合同仲裁的,应注意申请仲裁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 内提出,方为有效。 A.6 个月B.1 年C.2 年D.18 年 4.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的当事人( )为诉讼代理人。 A.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 B.必须委托外国的律师 C.可自愿选择委托中国律师或外国律师 D.可以委托一名中国律师,同时委托一名外国律师 5.我国《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 A.国家法律工作者B.司法工作人员 C.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D.中介服务人员 6.律师可以被委托办理的公证事项是() A.财产分割B.解除收养 C.声明D.认领亲子 7.律师协会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 A.专门监督B.间接领导

C.直接领导D.监督、指导 8.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的辩护() A.受上诉范围的限制B.受抗诉理由的限制 C.受二审法院审理方式的限制D.不受上诉范围和抗诉理由的限制 9.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 A.应受聘请企业的领导B.应受聘请企业的指导 C.与聘请企业是平等的法律关系D.应与聘请企业签订授权委托书 10.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是() A.当事人中只有原告是外国人 B.被告可以是我国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外国行政机关 C.诉讼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第三人只能是我国公民 11.我国现行《律师法》修正实施的年份是() A.1980 年B.1996 年 C.1997 年D.2002 年 12.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后欲从事律师职业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时,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 A.1 年B.2 年 C.3 年D.4 年 13.律师事务所终止业务活动() A.须报原审核部门批准B.须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 C.须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批准D.须报地方律师协会批准 14.下列情形中律师可以拒绝辩护的是() A.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B.被告人隐瞒事实真相 C.认为被告人没有罪,无须辩护D.法院用传票传唤律师 15.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的措施不包括() A.警告B.没收违法所得 C.停止执业D.停业整顿 16.有权指定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机关是() 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 C.检察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 17.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 A.五次为限B.四次为限 C.三次为限D.二次为限

办公室管理制度

办公室工作规章制度 为完善公司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订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范围 综合部工作的职责范围:行政管理、人事管理。 1、拟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目标,编制经济责任制方案。起草公司合同及行政工作安排、总结、报告等文件。 2、负责公司各种相关证件、资质的年检考核工作。 3、负责保管好公司公章、业务章、工程章、合同章,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 4、管理公司的车辆、电脑、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5、负责员工的考勤管理工作及员工的录用、考核、奖惩、离职工作。 6、负责人事档案、技术档案、文书档案等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7、负责按月缴纳公司的电话费、水、电、暖、气、网费等物业管理费用。 8、负责采购、分发、管理公司的办公用品、图书、音像资料等。 9、做好各种文件的收发、传递、催办、整理等工作。 10、负责公司办公会议的召集和会议纪录,整理会议纪要和决定,印发相关文件,并负责督促检查文件的执行情况。 11、督促检查部门职责和员工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搞好综合管理,协调公司各部关系。 12、负责员工的社会保险工作。 13、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卫生清洁工作,为员工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 14、处理好公司与外部的公共关系,做好接待工作。 15、完成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二、具体工作规定

第一条文件收发规定 一、公司的文件由办公室拟稿。文件形成后,属董事会的由董事长签发,属公司的由总经理签发。 二、业务文件由有关部门拟稿,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核、签发。 三、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四、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不同类别编号后,按文印规定处理。 五、文件由拟稿人校对,审核后方能复印、盖章。 六、董事会和公司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七、秘密文件由专人按核定的范围报送。 八、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办公室存档。 九、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文书负责签收,并于接件当日填写阅办单,按领导批示的要求送达有关部门,办好文件阅办;属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即时报送 十、文件阅办部门或个人,对有阅办要求的文件,应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办公室。三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向办公室说明原因。 第二条文印管理规定 一、所有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二、打印正式文件,必须按文件签发规定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打印。各部门草拟的文件、合同、资料等,由各部门自行打印。打印文件、发传真均需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三、文印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打字、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延误。工作任务繁忙时,应加班完成。办理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四、文件、传真等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延误而致工作失误或造

律师与公证制度选择题第二部分

【题型:单选】【分数:2分】 [1]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阅卷权的起始阶段为 得分:0分 答: C A 被逮捕时 B 被第一次讯问后 C 移送审查起诉时 D 一审开庭时 【题型:单选】【分数:2分】 [2] 按96年刑诉法的规定,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身份是得分:2分 答: A A 法律帮助者 B 法律援助者 C 辩护人 D 诉讼代理人 【题型:单选】【分数:2分】 [3]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要求是 得分:2分 答: A A 10万 B 5万

C 30万 D 15万 【题型:单选】【分数:2分】 [4] 按照2012年刑诉法的规定,律师侦查阶段属于 得分:2分 答: C A 法律帮助者 B 诉讼代理人 C 辩护人 D 当事人 【题型:多选】【分数:2分】 [5] 被害人对不起诉不服委托律师代为申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得分:2分 答:ACD A 对三种不起诉决定均可申诉 B 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C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经申诉 D 起诉要向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所对应级别的法院作出 E 只能申诉 【题型:单选】【分数:2分】 [6] 律师向法官行贿,情节严重,应予何种处罚 得分:2分

答: D A 警告 B 没收违法所得 C 暂停执业 D 吊销执照 【题型:单选】【分数:2分】 [7] 因用人单位开除员工引发的劳动纠纷,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得分:2分 答: B A 工会 B 用人单位 C 劳动者 D 党委 【题型:单选】【分数:2分】 [8] 提请传唤的证人到庭后,谁先对证人发问 得分:0分 答: B A 提请传唤的一方 B 提请传唤的一方的对方 C 法官 D 检察官 【题型:单选】【分数:2分】

某公证处公证翻译若干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某公证处公证翻译若干规 定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5353某公证处公证翻译若干规定 Some Provisions on Notary Translation of a Notary Offic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证处公证翻译若干规定 为提高公证翻译工作效率,确保公证文书及被证明文书的翻译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公证翻译应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翻译格式翻译各种公证文书,无规定格式的文书,应力求做到译文的语法、表述、用词准确无误。 二、翻译人员应做到认真细致,防止差错。翻译人员发现被翻译文书的中文有差错应及时通知承办人员予以更正。 三、当事人要求翻译外文名或增加别名的,翻译人员应根据主办公证员或审批人的出证意见翻译。 翻译工作日 (一)高校成绩单、判决书、调解书、审计报告等字数多、内容复杂的被证明文书,经接待人员征求翻译人员意见后,

确定翻译工作日,并可根据情况,在出证之前提前翻译; (二)英文翻译为半个工作日; (三)小语种翻译为一个工作日; (四)翻译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难以完成的,应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及时通知审批人或主办公证员。 四、翻译人员应做好各种小语种译文中的数字、日期、性别、姓名的校对工作,发现差错应及时通知本处委托的翻译机构更正并做好每次的纠错记录。 五、因翻译差错发现一次扣5元,累计3次扣lOO元。因翻译人员的过错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翻译任务,导致对外承诺期限不能兑现一次扣100元,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作待岗或解聘处理。 六、因本处翻译人员的翻译错误,造成当事人损失并引起索赔的,按本处制定的错证索赔及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律师与公证制度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律师与公证制度》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一、简述律师违法执业和过错行为的范围。(10分) 答:律师的违法执业行为,主要是指律师有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律师的过错行为主要包括: (1)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遗失重要证据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时效。 (3)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 (4)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 (5)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而没有及时收集,致使证据湮灭。 (6)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 (7)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 二、简述我国律师法规定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10分) 答:(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政治条件。 (2)具有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4)品行良好。 三、简述拒绝公证的法定情形。(10分) 答:〈〈公证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拒绝公证: (1)当事人身份不属实或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如公证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当事人神志不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当事人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公证等。 (2)代理人无代理资格或越权代理。如代理人不能提供合法的授权委托书,或超越委托书的范围申办有关公证事项。 (3)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合法。如当事人在受到某种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本人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因存在着重大误解或受欺骗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4)申请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合法。如办理学历公证时,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学历经查证是伪造的等。 (5)申请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形式不真实或不合法。如文书上的印鉴不属实、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转让专利技术的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的技术尚未获得国家专利等。 (6)其他原因。如〈〈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挠、妨害公证处查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公证处除可拒绝公证外,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四、试述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事项。(20分) 答: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应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涉外公证权限。根据我国的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公证机构所公证的对象只限于在国内发生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在国内制作的法律文书。对发生在外国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当事人应当申请外国的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予以公证。如果申请人的居住国允许,也可以向

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办公室日常治理制度 1. 目的 为体现诺心价值观,旨在倡导为职员营造舒服、美好的办公心情,洁净、宜人的办公环境,同时为保证公司财产及职员人身安全,保障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全体职员应当熟知并严格遵守。 2. 职员着装治理规定 2.1 职员在上班时刻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干净、得体、大方。 2.2 禁止穿着服装种类:奇装异服、露脐装、露臀装、低胸装、透视装/透明装(未有打底服)、吊带衫/背心(无披肩或外套)。 3. 职职员作行为规范 3.1 职员出入办公场所,须配带职职员牌,并严格遵守《工牌治理规定》,进出须自觉关闭办公场所前台大门。 3.2 上班时刻不得在工作时刻段因私外出,不得无正当理由离岗、串岗。 3.3 上班时刻内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私人电话应做到言简意赅、长话短讲。 3.4 职员打印、复印或传真后的稿件,及时取走,幸免资料堆放及信息外泄。 3.6 禁止早上打完考勤后外出离岗。不得在工作时刻段吃早餐(含各类糕点、饼干、汉堡之类)。午餐时刻为12:00至13:00,因为特别缘故延误就餐时刻的,可向部门总监申请酌情顺延就餐结束时刻。 3.7 办公场所用餐地点为茶水区和开放洽谈区,严禁在工位上用餐。一次性餐具及剩饭菜严禁倒入办公室垃圾桶中。 3.8 各部门所属办公区域,包括部门周边墙壁、窗户、办公桌隔板及周边公用部分,部门黏贴或布置整体规划方案需报备行政部,方案同意后方可布置。幸免个人私自张贴各类表单、便利贴及涂鸦于墙壁上,造成墙面损坏。 3.9 未经他人许可,不得擅自翻阅、拿用他人工位上物品,包括:纸质文案、纸质档案、电脑、他人私人物品等。 3.10 禁止私自调换工作座位或挪动办公设备。 3.11 禁止饲养各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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