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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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涉爆人员的分类及职责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储存

第五章…………………………………爆炸物品信息采集管理

第六章………………………………………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七章…………………………爆破员IC卡和IC卡副证管理

第八章…………………………爆炸物品的领取、发放和退库

第九章…………………………………………爆炸物品的使用

第十章………………………………………电子引爆机的使用

第十一章…………………………………爆炸物品的试验和销毁

第十二章………………………………………………………奖惩

第十三章………………………………………………………附则

玲珑金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和GB50154-9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玲珑金矿范围内从事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我矿常用的爆炸物品主要包括:膨化硝铵炸药、乳化炸药、非电导爆雷管和导爆管远程电子引爆机起爆系统等。

第四条保卫部是爆炸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爆炸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押运护卫工作,并负责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及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爆炸物品采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各炸药库的分管单位,负责爆炸物品的保管和发放环节的安全管理;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负责爆炸物品领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各涉爆单位应每年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培训,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和监督检查;涉爆人员应加强对爆炸物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第六条各涉爆人员均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类别、作业范围和级别的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第七条爆炸物品在装卸、运输、领取、发放、加工和使用过程中以及涉爆人员进入炸药库等场所时,均不得携带烟火、发火物品和未关机的手机,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使用爆炸物品,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涉爆人员的分类和职责

第九条保卫部下设爆炸物品管理站,具体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爆炸物品管理站设爆炸物品主管、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汽车队设专职爆炸物品运输司机;各基层炸药库均由所在单位按规定配备爆炸物品分库保管员。

第十条爆炸物品管理站主管职责:

1、负责玲珑金矿爆炸物品的全面管理;主持制定、修改和完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及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2、督促全矿涉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检查。

3、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应、提出爆炸物品管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参与爆炸事故调查。

4、负责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和指令;学习国家爆炸物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矿的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负责爆炸物品信息采集以及数据上报;每月对爆破员IC卡进行审验和更换。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管理站管理员职责:

1、协助主管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2、组织新进爆炸物品的质量抽查及试验,负责报废爆炸物品的销毁工作。

3、定期检查仓库储存、保管发放、装卸运输、余药退存情况。

4、协助主管做好涉爆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办证工作,和爆破员IC卡的审验、更换工作。

5、负责监督爆炸物品的信息采集;参与爆炸事故调查。

6、负责全矿爆炸物品账目的汇总、核对等工作。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保管员职责:

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炸物品,办理爆炸物品的出入库手续,并保证记录完整。

2、负责本辖区爆炸物品管理的日常业务联系;负责核对领取爆炸物品人员的爆破作业资质。

3、负责库房日常用品的管理,清理库区当班的卫生,经常检查各库房(硐室)内的干湿度。

4、负责爆炸物品信息采集和外观定期抽样检查;统计、汇总、记录当班的各种数据,并做好数据的上报。

5、监督爆炸物品的储存摆放及运输安全,协助运输人员搬运爆炸物品。

6、负责收集和发放爆炸物品相关单位的各种材料、证件等。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押运员职责:

1、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装卸、押运工作

2、负责核对所运输的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

3、看管所运输的爆炸物品

4、维护爆炸物品运输工具

5、负责完成爆炸物品管理站的卫生清洁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6、协助爆炸物品保管员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运输司机职责:

1、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运输工作。

2、负责核对所运输的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

3、负责运输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

4、协助爆炸物品押运员搬运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各涉爆单位均应成立爆炸物品管理组织,设专职或兼职爆炸物品安全员和管理员各一名或数名,其中,爆炸物品安全员应由本单位的安全员兼任;爆炸物品管理员应

由本单位综合管理员兼任。各涉爆单位应与所有的涉爆人员签订爆炸物品管理安全责任状。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爆破作业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并上报本单位的爆炸物品使用计划,和超计划用量的申请。

3、负责开具爆炸物品领料单。

4、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账目的汇总、上报和核对工作。

第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涉爆人员的政审及管理工作。

2、对本单位的涉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教育,提高涉爆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监督检查本单位的爆破作业情况,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4、统计上报本单位的新增的爆破人员,并组织其参加培训;制止无爆破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5、每月到爆炸物品管理站对本单位的爆破员进行IC卡审验和更换。

6、经常检查本单位炸药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爆破工作面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十八条爆破员职责:

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按规定领取爆炸物品并按规定保管好,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得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3、按照爆破施工计划进行爆破作业。

4、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5、爆破作业结束,及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如数退库。

6、定期参加爆破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安全会议。

7、保管好自己的爆破作业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定期参加审验。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十九条装备公司分部应由一名主管领导指导和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管理。购买时,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按照我矿与省民爆处签订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合同》的各项规定,持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品购买和运输证明》等相关手续,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炸物品。

第二十条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在采购爆炸物品时,必须详细查验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销售许可证及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严把质量关,确保手续齐全,购买的爆炸物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每年要与生产厂家签订相应的购买合同,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三条装卸、搬运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及时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2、应有专人在场监督,并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3、爆炸物品不得和其他货物混装;雷管不得同时与炸药在同地进行装卸。

4、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得装卸爆炸物品。

5、装卸爆炸物品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6、装卸、搬运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炸物品。

7、装载、运输爆炸物品不得超高、超宽、超重。

8、分层装载爆炸物品时,不得站在下层箱上装载另一层,雷管分层装载时不得超过二层。

第二十四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爆炸物品管理站制定计划,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并派专人警戒、押运。

第二十五条地表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并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必须使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运输,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爆炸物品的装载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非爆炸物品运输人员不得搭乘车辆。

3、要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车,中途停车时必须有专人看管。

4、运输车辆应设明显标志,车上要配备灭火器材;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使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带。

5、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得小于50 m,上坡或下坡不小于300 m;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用电机车运输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列车前后应设“危险”或“当心爆炸”标志。

2、使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厢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3、在装爆炸物品的车厢与机车之间,应用三个以上空车厢隔开。

4、在装卸爆炸物品时,电机车必须断电。

第二十七条在井下集中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运输。

2、爆炸物品不得在井口、井底车场和运输巷道内停留。

3、运至井下炸药库的爆炸物品,必须由规定的入口进入。

4、井下炸药库内的运输车辆,必须使用不能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一次运输炸药量不能超过300kg。

第二十八条爆破员运送领取到的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爆破人员领到爆炸物品后,必须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在库区周围和半路停留或相互嬉闹,不得乱丢乱放或转交给他人;多人同时运送时,不得在巷道内平行行走,前后要隔开5米以上距离。

3、不得单人领取爆炸物品,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

4、领取爆炸物品时,应携带统一配发的专用炸药兜和雷管兜,不得使用其他兜袋代替;领取的整箱炸药,应整箱运送,不得拆箱,散包炸药装入炸药兜内;雷管装入雷管兜内,不得放在衣袋里。

5、单人一次背运的炸药数量,拆箱不得超过20kg,整箱不得超过一箱;挑运不得超过两箱。

第二十九条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竖井、斜井提升前,应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2、用罐笼运输爆炸物品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炸物品时,速度不得超过1m/s。

3、双层罐笼,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层提升;单层罐笼和其他提升容器,炸药和雷管不得同罐提升。

4、罐笼提升爆炸物品时,除爆炸物品运送人员和信号工,其他人不得同罐提升;但应按照罐笼的定员,酌情减少乘罐人数。

5、各单位应在井口划定专门的爆炸物品候罐区,分别设置炸药放置架和雷管兜悬挂架,炸药放置架和雷管兜悬挂架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爆炸物品候罐区及以外5米范围内要禁止烟火,非爆破人员不得进入。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储存

第三十条我矿现有地表炸药总库一座,位于灵山分矿,最大允许储存量为导爆雷管20万发、炸药15吨;地表雷管库一座,位于九曲分矿280,最大允许储存导爆雷管5万发。井下炸药库4座,其中,九曲分矿九曲矿区-70中段炸药库,最大允许储存量为导爆雷管3万发、炸药5吨;九曲分矿大开头矿区-270中段一座,最大允许储存量为导爆雷管3万发、炸药5吨;灵山分矿-190中段一座,最大允许储存量为导爆雷管3万发,炸药5吨;西山坑口230中段一座,最大储存量为导爆雷管3万发、炸药5吨。

第三十一条爆炸物品入库的有关规定:

1、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必须由专人领取,并认真检查爆炸物品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必须立即报告爆炸物品管理站。

2、经检查验收,包装完整、无异常情况的,应查清数量,记于出入库登记薄,并用手持机采集入库信息后,入库存放。

3、新换产品、新换厂家、其它外进的爆炸物品,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4、对过期和有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不得入库。

第三十二条爆炸物品储存的有关规定:

1、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炸药库内,炸药库的位置、设计和库内设施均要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规定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2、储存爆炸物品不得超过核定的储存量;井下炸药库单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应超过2吨。

3、不同属性的炸药应单独存放;雷管应单独存放,并按段别,分别整齐、牢靠地摆放在相应的货架上,不得混放和任意存放。

4、炸药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5、库内应悬挂干湿温度计,定时开启烘干机,确保卫生整洁,通风良好,温度保持在18℃~28℃,湿度保持在55%~75%之间。

6、炸药库保管员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保证药库内24小时有双人值班;检查人员进入炸药库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7、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不得穿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衣服进入库区,不得把易燃物和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

8、不得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不得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并要采取措施,杜绝鼠害。

9、库内应有足量的消防器材,并图示存放位置;消防器材、通讯工具、报警装置均应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10、炸药存放时,炸药箱下必须垫有大于0.1米厚的垫木;摆放要整齐规范,应有0.6米以上的安全通道,与墙距离应大于0.4米;码放高度不应超过1.6米。

11、导爆管雷管箱子必须放在木制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米,架上的雷管箱不得叠放;架间应有0.6米以上的安全通道,架与墙距离应大于0.4米;雷管箱距上层架板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

12、雷管库(硐室)的金属丝网门,要随手关闭,严禁敞开,防止鼠害。

第三十三条炸药库的电气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地表库库房内除专用的电工仪表外,不应装设电气设备。从库区变电所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投射采光,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设在库房外,并装在配电箱内。

2、井下炸药库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用铜芯铠装电缆,照明电压应为36伏;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不应安装灯具;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

3、在井下炸药库内,应使用蓄电池灯、安全手电筒作为移动式照明。

4、防雷及接地:1)地面炸药库和覆盖岩层厚度小于10米的硐室式炸药库,均应设置防雷装置。当低压配电系统采用接地保护时,电气设备正常时不带电的部分均应接地,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防静电积聚接地装置、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可采用共用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2)从变电所至各库房的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在引入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进行防雷电感应接地;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米;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第五章爆炸物品信息采集管理

第三十四条爆炸物品入库、发放、退库等流程,都必须由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手持机采集信息数据;爆炸物品每一个流程的流向信息必须与手持机采集的信息同步。

第三十五条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手持机必须专人专用,不得让他人操作;操作方法要正确,防止出现数据丢失和锁机。采集的数据信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爆炸物品管理站,并对上报的信息进行确认。

第三十六条使用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手持机要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专库专用,不得与其他库随意交换。

2、只应在采集爆炸物品信息时操作,不得在不从事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时操作。

3、每次使用前都要检查电池的剩余电量;电量不足要及时充电;不得长期亏电和过量充电;也不得用金属物接触电池触点。

4、使用时必须配戴皮套;操作时应将机绳挂在脖子上,做到轻拿轻放,不得出现摔、扔、跌等现象。

5、不得将被油、水污染的或已损坏的IC卡,及电话卡、消费卡等其他IC卡,放到手持机里读写。

6、不得在读写IC卡时拔卡,以免造成数据丢失;任何卡的密码,未经爆炸物品管理站批准,不得更改。

7、手持机不使用时,必须放在专用包里,并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将手持机放在过热、潮湿或有水蒸气的地方,防止将手持机洒上水。

8、必须使用专用电池;必须在安全场所给电池充电和更换电池;更换电池必须关机,不得在读卡时和不关机的情况下取下电池。

9、在使用、维护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更不准更改电路、电器参数及元器件的规格型号。

10、手持机的充电器、皮套、专用包均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其他充电器给手持机电池充电。

第六章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及时组织涉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持有爆破证和爆破员IC卡后,方准安排其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定期组织涉爆人员进行国家有关法律和矿相关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学习,定期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炸物品管理业务培训考试。

第三十九条每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爆炸物品管理员制定出月份爆炸物品使用计划,报爆炸物品管理站,并按计划进行爆炸物品领取。计划内临时需大量使用爆炸物品或减少、停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提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将数量报爆炸物品管理站。

第四十条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应提前向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领取空白《爆炸物品领用单》(以下简称领用单),然后根据当班所需要爆炸物品量,填写《领用单》;《领用单》上要写清所领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填写要齐全、清晰,不得涂改,在不需填写的栏目应划横线。填写完毕应分别由车间主任、当班带班长和爆破员在《领用单》上签字(或盖章)。《领用单》第一联交爆炸物品管理员留存根;第三联由爆破班长暂留存根;爆破员凭第二联和爆破员IC卡副证到炸药库领取爆炸物品,经药库发放员签字批准后,方可领取爆炸物品。

第四十一条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爆破员必须当班退回炸药库,并认真填写《退库单》。

第四十二条月底爆破班长要将所有《领用单》第三联交给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由管理员汇总、核对第一联和第三联;汇总、核对无误后,由管理员保存。

第四十三条爆炸物品管理员保管要保管好本单位的《领用单》,不得将没有填写的《领用单》流失到爆破员或他人手中;《领用单》均排有编号,不得撕页和乱写乱画;填写错误的《领用单》,要在《领用单》的一、二、三联上全部写上“作废”字样,且三联都要保存完整。

第四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涉爆流程管理,从制单、领取、使用到余药退存等各环节入手,加强防范措施,将责任落实到班组、个人,并由爆炸物品安全员监督落实。

第四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领取、发放原始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

第四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要做好涉爆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杜绝违章作业现象;接受上级部门和矿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

第七章爆破员IC卡及IC卡副证管理

第四十七条爆破员凭爆破员IC卡和IC卡副证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IC卡暂时由各单位炸药库负责人统一保管。

第四十八条爆破员IC卡副证由各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根据本单位的施工计划、爆破员IC卡和爆破员情况,每月进行审验,为下月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班长办理爆破员IC 卡副证。

第四十九条暂不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员,要将IC卡、IC卡副证交回爆炸物品管理站保管。

第五十条爆破员离职后,必须将自己的爆破员IC卡副证交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

第五十一条爆破员调走、辞退、工作变动或长期不从事涉爆作业的爆破员,必须由该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员,持该爆破员的IC卡到保卫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注销IC卡副证,再由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将该爆破员的IC卡到市公安局注销。

第五十二条爆破员IC卡、IC卡副证要严格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冒用爆破员IC卡、IC卡副证。

第五十三条爆破员IC卡或IC卡副证遗失后,应立即会同本单位的安全员,一起到保卫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挂失。

第五十四条爆破员要妥善保管爆破员IC卡、IC卡副证,不得使其受潮、污染芯片,不得折叠、刻划,更不准许将IC卡在其它读卡设备里使用。

第八章爆炸物品领取、发放和退库

第五十五条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由有爆破作业资格证的爆破人员,持三联单和IC卡副证,携带炸药兜和雷管兜领取。经保管员验证爆破员IC卡,确认人、卡、证、三联单相符后,予以发放。

2、爆破人员应在发放硐室外排队依次领取,不得打闹喧哗;领到雷管后,应认真正确地对编码进行登记。

3、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炸物品;领取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退库。

4、领取到的炸药要立即装入炸药兜内,雷管登记完毕要立即装入雷管兜内,不得拆开包装和加工起爆药包。

5、办完手续,装好爆炸物品后,爆破员要尽快携带爆炸物品离开,不应久留。

第五十六条发放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建立收发台账,执行手持机发放、三联单领用和退库单制度。

2、必须核查领用人员的爆破证、IC卡和“三联单”,并确认是否是双人、持双兜领取,不符合要求不得发放。

3、发放账目要清楚明白、班清月结、定期核对,确保账物相符,不得出现盈库和亏库现象,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5、开启爆炸物品箱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在专用的发放硐室内进行。

6、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爆炸物品;对过期的、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炸物品,不得发放。

7、发放爆炸物品应在单独的发放硐室内进行,不得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8、炸药、雷管应分别发放;单人炸药发放量达到一箱的,不得拆箱,应挑选包装完整的药箱,整箱发放。

9、每班发放完毕,应将剩余的爆炸物品送回原库房,并清理卫生。

第五十七条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存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经保管员检查爆炸物品是否完好,核对数量后,填写退库记录。

2、下一次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一同领走退存的爆炸物品。

3、爆炸物品退存不得超过三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爆破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经爆炸物品管理站批准。

第九章爆炸物品的使用

第五十八条运送到井下工作面的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炸物品箱内,不得乱扔乱放。

第五十九条爆炸物品箱应放置在爆破警戒线以外的顶板稳固、支架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地点,箱底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第六十条爆炸物品箱应用木板加工,为提高坚固性,可用三角铁制成框架,箱子应有牢固的锁扣,盖上应有把手;炸药箱的规格宜为700×420×380mm(约能放置12包炸药);雷管箱的规格宜为400×300×250mm。

第六十一条爆炸物品箱内不得放置其他物品;作业结束后,不得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存放在箱内。

第六十二条爆破前,必须先对爆破作业现场进行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不得进行爆破:

1、有冒顶片帮或浮石等危险因素。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3、工作面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4、工作面或炮孔出现异常涌水。

5、工作面或炮孔温度异常。

6、爆破有破坏周围设备、支架的可能。

第六十三条距井下炸药库30米以内的区域,不准爆破;距炸药库30米~1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内。

第六十四条装药前爆破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对准备装药的炮孔进行检查。装药现场应禁止烟火,不应用明火照明;用电灯照明时,离爆炸物品20 m以内,不应使用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第六十五条加工起爆药包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取放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第六十五条给炮孔装药,应使用木制或竹制的炮棍慢慢装药,禁止乱捅乱捣和用力冲击、挤压,禁止用金属材料的棍、杆装药。

第六十六条装药发生卡塞时,在未装入起爆药包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装药过程中不准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

第六十七条装药后应对炮孔进行填塞,不应无填塞爆破,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0.15米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

第六十八条不应冲击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应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至孔口段直接填入木楔。

第六十九条分段装药的炮孔,其间隔填塞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第七十条导爆管网路爆破,必须按设计施工,分段进行连接;网路中不能打死结,不能有接头,也不能有破损的和没有连接上的导爆管。

第七十一条用雷管起爆导爆管时,起爆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

0.15米。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捆扎牢固。

第七十二条从装药到起爆,要连续进行,不准半途再做其他工作;装药过程中,也不准同时从事其他工作;确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爆破时,爆破员必须在现场看守,没有爆破不得离开。

第七十三条井巷掘进爆破,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标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米时,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

2、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得采取从上向下的座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仍未贯通,确需座炮贯通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间距小于20米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工作面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4、独头巷道掘进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

5、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里不能有人,井筒内的施工设备,应运到安全地点。

第七十四条采场爆破,除参照井巷掘进爆破执行外,装药前应检查采场顶板,确认无浮石、无冒顶危险,检查采场通风是否良好,支护是否可靠,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方可装药爆破。

第七十五条起爆时,爆破员要严格遵守导爆管远程电子引爆机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引爆机和起爆线。

第七十六条无论从事何种爆破作业,都必须设置警戒,发出爆破信号;天井掘进爆破应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平巷掘进爆破应在通往各工作面的各个路口进行警戒,确认无人时方准起爆。爆破结束后,经爆破员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七十七条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第七十八条处理溜井堵塞,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用爆破法处理溜井,不允放作业人员进入溜井,应采用木杆或竹棍把炸药包送到堵头表面进行爆破处理。

2、当溜井堵塞、矿石粘壁,经多次爆震仍未塌落,准备采用特殊方法处理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

3、处理溜井堵塞时,相邻井巷、采场不得进行其他爆破作业。

第七十九条处理漏斗卡口和悬顶爆破,应遵守以下规定:

1、处理人员应经专门技术培训。

2、处理前,应保证作业人员的进出通道畅通,且照明充足。

3、处理时,应停止相邻采场的爆破和出矿,且应有专人监护和警戒。

4、用震动爆破法处理时一次炸药用量不得超过2kg,破碎爆破法处理时一次用药量不得超过20kg。

第八十条二次爆破时,不允许操作人员钻进卡堵的出矿漏斗或溜孔内爆破大块;起爆前应通知相邻采场和井巷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巨型石块卡堵在漏斗上方无冒落危险时,宜采用浅孔爆破法处理;作业时,应在漏斗内搭操作平台,支护四壁岩石;从支护到爆破完毕应连续作业。

第八十一条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保持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分钟,方准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第八十二条爆破后进入现场应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盲炮、浮石和冒顶危险,检查支护是否受到破坏、炮烟是否排除等;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处理或上报;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接近。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第八十三条处理盲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处理前应由爆破员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时无关人员不许进入警戒区。

2、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如有破损或断裂应修复后起爆;如起爆网路完好,可重新起爆。

3、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的距离不得小于0.3米。

4、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但不应直接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

5、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情况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结果和预防措施。

第八十四条在残孔附近凿岩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继续在上次爆破后余下的残炮孔上打眼。

第十章电子引爆机的使用

第八十五条全矿现使用的均为YJYC—500型导爆管远程电子引爆机。本引爆机应实行双人作业制,爆破员使用前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八十六条本型号引爆机应与专用电子起爆线配合使用。引爆机与电子起爆线之间的连接干线应使用绝缘性能良好,截面积为~平方毫米的塑胶导线或铜芯护套线,不得使用裸露导线和铝芯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干线。

第八十七条为避免杂散电流干扰,干线应保持完好,避免与道轨、铁丝、铁管等铁器及其他灯线等触碰在一起。

第八十八条电力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应按电工接线法联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水中,不得湿手进行接线操作。

第八十九条电力起爆网路联接应按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顺序进行,导线遥控距离宜为250~300米之间,安全距离应不低于250米。

第九十条起爆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联接,在同一起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导爆管。

第九十一条在装药过程中,放炮员应随身携带引爆机;引爆机在联线之前,不得装入电池。在干线终端接线之前,禁止先把引爆机和干线连接。

第九十二条装药完毕后,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第九十三条引爆机设有对干线通、断测试的导通功能。检查干线通断方法为:当导线与面板上的两只螺钉接触时,出现声光显示为通路,没有声光显示为断路。

第九十四条每次现场插管之前都应先将电子起爆线剪断3~5毫米,去掉被火药污染和电蚀氧化造成失效的一段端头,以确保打火正常。引爆效果好的电火花:光发蓝,声发脆。

第九十五条当面板上“电压指示灯”点亮,表示机内电压已快达到额定值2000伏,此时应及时起爆,若“充电”时间过长,易造成元器件的损坏。

第九十六条遇到意外情况需进入现场检查时,必须先将干线短路,以确保安全。

第九十七条引爆机使用应遵守以下操作程序:

1、连接前,先把两股引爆干线的首端绞合在一起,目的是防止采场杂电干扰和清除机内余电,确保作业安全。

2、然后开始放线至爆破区域,把两股引爆干线的终端分别和电子起爆线或“电子击发器”上的两个输入线连接。

3、再把电子起爆线的打火电极用剪刀或指甲刀剪齐。

4、将经过剪断的新端头电极插入导爆管内10毫米左右,就可以返回到起爆点,准备进行引爆作业。

5、回到起爆点,分开两股引爆干线,将其分别接牢在“电子引爆机”的两个输出接线柱上。

6、向周边放好警戒后,开始爆破作业:先将“充电起爆”开关向左扭转90°至“充电”档位,当看到电压表指针指到2000伏时,马上将“充电起爆”开关向右扭转90°至“起爆”档位,这时,爆破网路将会起爆。

第十一章爆炸物品试验和销毁

第九十八条试验爆炸物品应由爆炸物品管理站人员、安全环保部人员和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人员共同参加,不准单人作业。爆炸性能试验必须在安全地方进行,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第九十九条长期使用的同一厂家的爆炸物品,包装完整,附有合格证,进行检验后,即可发放使用。

第一百条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质量可疑和反映有问题的爆炸物品,必须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否则应予以销毁。

第一百零一条试验爆炸物品须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试验现场100米以内不得有非试验人员、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置警戒;点炮时发出信号。

第一百零二条用于试验的爆破材料,必须有完备的领取手续,数量准确;试验时,须对非电导爆管雷管进行引爆试验;对炸药进行全爆和殉爆试验。

第一百零三条被试验的爆炸物品合格标准为:

1、1发非电导爆管雷管是否引爆1管炸药,或1发非电导爆管雷管是否引爆20发非电导爆管雷管,引爆为合格;

2、膨化硝铵炸药:10支药卷连续无间距的摆放,用1发非电导爆管雷管引爆,全爆为合格;2支药卷间距为5cm,引爆1支,另1支殉爆为合格。

3、乳化油炸药:10支药卷连续无间距的摆放,用非电导爆管雷管引爆,全爆为合格;2支药卷间距为4cm,引爆1支,另1支殉爆为合格。

第一百零四条试验后,参加人员一定要仔细检查好现场,确认无爆破材料及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一百零五条爆破材料试验后,应填写试验报告单;报告单必须填写清楚,一式三份,爆炸物品管理站一份、安全环保部一份、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一份。

第一百零六条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炸物品,都应销毁。销毁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分库内需要销毁的爆炸物品,不得自行销毁,应退回总库,并由爆炸物品管理站上报当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统一安排销毁。

2、销毁爆炸物品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应说明被销毁的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的原因、方法,和销毁时间和地点。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编制销毁设计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上报。

3、销毁时应由当地公安局、矿爆炸物品管理站和安环部共同参与,禁止单人、单部门进行销毁。

4、销毁爆炸物品,不准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

5、销毁场地应选择安全偏僻地点,距周围建筑物不得小于200米,距铁路、公路不得小于60米。

6、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炸物品时,应清除销毁场地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应有坚固的掩蔽体,掩蔽体到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7、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炸物品时,引爆前应发出声响警告信号;在野外销毁时还应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控制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不准非操作人员和车辆进入。

8、只有确认所销毁的爆炸物品能完全爆炸时,才允许用爆炸法销毁;销毁时应分段爆破,单响销毁量不得超过20㎏,并应避免彼此间发生殉爆。

9、运用爆炸法销毁爆炸物品的起爆药包应用合格的爆炸物品制作。销毁传爆性能不好的炸药,可用增加起爆能的方法起爆。

10、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可用溶解法销毁,但不得直接将爆炸物品接丢入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销毁。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11、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炸物品,才可以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不同品种的爆炸物品不应一起焚烧。

12、不得将爆炸物品装在容器里焚烧,应将待焚烧的爆炸物品放在燃料堆上,每堆上的爆炸物品不能多于10kg;燃料堆应有足够的燃料,焚烧过程中不准添加燃料。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期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施工程序,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项目建设期所有相关单位。 第二章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五条爆破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爆破作业前必须持有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审批表》。 第七条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爆破单位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 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第九条每次作业前必须按要求正确填写《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全面检查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组织措施上得到落实。 第三章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第十二条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工具、劳保用品须经常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钻眼工按设计的孔网尺寸进行钻孔,其深度、角度应符合 要求,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第十四条炮孔钻好之后,要进行验孔,对不合格的炮孔要补钻。 第十五条采用药壶爆破法,若要分次扩壶,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 爆破后,应经过15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第十六条爆破员按设计的单孔装药量和所用的雷管段数进行装药, 装好药后孔口要用炮泥堵塞密实。 第十七条电爆网路一般采用串联网路,各接头要绝缘处理,网路形 成后要导通,起爆前要将母线短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职责 1.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单位)对本环节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 1.2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2.1 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2.1.1采购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1.2应请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自己运输的要由保卫人员押运,司机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民用爆炸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 2.1.3运输途中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1.4押运人员要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1.5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1.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2.1.7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输。 2.1.8 在运输途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1.9 装车时,押运人员负责清点查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10 民用爆炸物品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采购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样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1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携带火种、火具,更不能吸烟或动火。 2.1.1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管理员、押运员、爆破员以及领用人员等 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不得指派临时工 单独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2.2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 2.2.1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并建有严 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 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 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2.2.2保管员必须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2.2.3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消防、 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2.2.4 库区范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带入库区。炸药库周 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2.2.5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保卫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2.2.6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 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 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2.2.7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 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参考Word)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周围环境等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总则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 2、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3、爆破开工前,凭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施工手续,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露天爆破要有爆破设计说明书,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应有应急救援预案。 5、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组长、爆破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 6、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爆破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7、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露天爆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11、不准酒后施爆,不准为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爆破作业。 12、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13、夜间或天气等条件恶劣无法保证安全爆破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统一醒目且不产生静电的棉质工作服,工作服上要有夜光条,佩戴安全帽和胸卡。 二、钻孔、装药和堵塞 1、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说明书确定的孔网参数进行钻孔,以保证安全爆破。 2、装药前要验孔,保证爆破单耗,以防装药过多发生爆破事故。(风险管理世界网-安全员之家) 3、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隐患,禁止吸烟,并清退无关人员及机具离开作业现场。 4、不准在夜间进行装药爆破作业,因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证措施。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5、制做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6、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7、起爆药包装入孔内时,必须一手拉着导爆管或导爆管索、电雷管脚线,轻轻地将药包送入孔内。 8、任何车辆(包括炸药车)或设备不得碾压爆破器材。当危险品运输车辆或设备需要进入爆破作业区,必须有人指挥监护。 9、充填时,必须将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拉直靠在炮孔边上,防止损坏。 10、充填物应用黄泥球或深孔岩粉末,禁止用石块,以防造成爆破飞石。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 式版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期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施工程序,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项目建设期所有相关单位。 第二章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五条爆破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爆破作业前必须持有经公安机

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审批表》。 第七条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爆破单位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 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第九条每次作业前必须按要求正确填写《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全面检查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组织措施上得到落实。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示范文本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 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爆炸物品管理“积极预防,从 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防止敌对分子和 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 的管理条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爆 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系指各类炸药、雷管、 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 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项目部及所属的各单位及外 部劳务建筑队伍。

第四条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检员、爆破员、驻地干警等组成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破物品管理、使用、清退工作。 第五条爆破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要有许可证。变质、失效爆破物品的销毁要有审批手续。 第六条爆破物品的存储、使用要配齐四人员(保管员、看守员、爆破员、安全员)。四大员必须由内部职工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由驻点派出所进行政治审查和业务培训考核,发给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杜绝无证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七条铜仁市公安局及下属公安部门负责对管辖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各施工队必须与项目部签订《爆破物品管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第八条派出所每月至少对辖区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

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管理(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管理(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管理(通用版) 近几年来,我市露天矿山因违章爆破作业多次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这些事故主要是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爆破工艺落后、职工爆破安全知识和救护知识缺乏、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盲目施救等造成的。为切实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监管工作。我市露天矿山点多面广,企业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难度大。爆破作业作为露天矿山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工艺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稍有不慎极易发生事故,且发生事故后造成的危害也比较严重。因此,安监部门要将爆破作业作为露天矿山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要结合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整治活动,督促企业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操作

规程,加强现场管理,全面规范爆破作业行为,确保爆破作业各环节全部达到安全标准要求,做到万无一失。二、做好露天爆破作业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全面加强对露天爆破作业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一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落实爆破作业各环节的安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并做到严格执行。二要编制爆破施工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审批的爆破施工作业规程施工。爆破施工作业规程必须适合矿山生产实际,开采过程中的炮孔布置、装药量和使用爆炸物品的种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三要加强对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凿岩、装药、起爆、避炮、边坡浮石处理、盲炮处理、爆破警戒等各环节都必须达到安全要求。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对作业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确保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相关作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统一的爆破时间,指定

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081-36 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爆破器材仓库管理规定 1、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3、仓管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爆破器材库,包括库存爆破器材的质量、数量和消防、避雷、门窗、报警等安全装置以及库(室)温、湿度要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或变质的爆破器材要及时清理销毁;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

现场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安全制度 (1)、现场施工涉爆作业人员 凡属工程现场施工负责人,准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统称涉爆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十不准”: 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不佩系安全带不准从事悬岩作业。 3)、不准穿拖鞋、高跟硬底鞋进行施工作业。 4)、不准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5)、不准在炮区内玩火抽烟。 6)、不准将带电产品及未关闭的手机带入禁区内。 7)、不准将非施工人员带入禁区参观戏耍。 8)、不准赤臂、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9)、不准有私愤情绪进入禁区从事施工作业。 10)、不准在休息时座在炸材箱包上玩耍。 凡涉爆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违反以上行为之一者,安检人员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二次罚款500-1000元,并责令待工整顿,造成损失者后果自负并追究其责任。 (2)、爆破作业人员: 凡在施工现场管理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器材管理员和爆破器材试验员、统称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按《爆破规程》职责要求自己,还必须服从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七严禁”。

1)、严禁爆破作业人员持无效证件或无证上岗从事爆破作业。 2)、严禁爆破作业人员,穿戴化纤服装和带电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3)、严禁将爆破器材乱扔、乱放在炮区内,装药爆破员必须备背雷管保存箱(包)。 4)、严禁涉爆人员私自将爆破器材带出工区,否则属盗窃行为。 5)、严禁爆破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禁在夜间、雷雨天、大雾天以及未消除不安全隐患实施爆破作业。 6)、严禁爆破员在装药时,未清除散杂电源线,配电盘以及跟近打孔作业人员20M内装药。 7)、严禁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将爆破器材散浇和丢失在施工现场,认真做好爆炸物品的领退工作。 凡爆破作业人员违反以上行为之一者,安检员发现一次罚款1000-2000元,二次罚款2000-4000元,并待工整顿,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赔偿经济损失并上报公司或取消爆破施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安全员 凡在施工现场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爆破规程》和安全员职责严格要求自己,还必须执行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实行“四严格”。 1)、严格服从公司安全管理,并执行管理细则,实施任务。协助公司与现场施工负责人搞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严格把好安全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第一关,把隐患降到最低点。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 制度

龙永高速公路第十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武汉桥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1月1日

目录 第一章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 3第二章爆破物品仓库管理员职责 4第三章爆破物品装卸 4 第四章爆破物品的运输 5第五章爆破器材运输押运员职责 5第六章爆破员职责 6 第七章爆破物品收发规定 6第八章爆破物品监管工作 6第九章附则 8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三条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条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第五条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2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1.6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第六条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爆破物品的质量、数量,账物是否相符;各门锁是否正常,窗户坚固牢靠;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库(室)温、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爆破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特别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第七条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第八条严格领发手续。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均不得发放,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发雷管必须到库外开箱,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第十条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及时清扫处理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及时清除库房四周杂草及特种废弃物;库区周围设置防火带。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安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避雷设施、电源照明、报警装置及库房管理应进行不定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规定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爆破作业 的有关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所属各单 位、部门和个人。 2 管理职能 安全环保部、矿山管理部负责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监 督和管理。 矿山管理部负责露天爆破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爆破 量的核定。

3 内容与要求 3.1 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3.1.1 所有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并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1.2 每次爆破作业乙方必须有一名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指挥、协调爆破生产工作。 3.1.3 提前一天乙方应将次日爆破相关信息告知矿山管理部。 3.1.4 露天爆破应在规定时间内(17:30~18:30)进行起爆,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爆破作业,乙方需事先通知矿山管理部,并经生产副主任或主任的同意,矿山管理部向各有关单位传达,各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向避炮点落实并得到返回确认安全后,乙方才可提前或推迟爆破作业。禁止在夜晚、大雾时起爆。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93558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 一、六严禁 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 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 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

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一、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二、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三、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四、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五、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六、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七、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八、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九、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十、必须持有劳动部门培训考核有效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十一、爆破物品由专领、专用、专保管,在领用时,应对不同批号的导火线、雷管、作试验,检查是否失效或潮湿,导火线每卷至少试燃一米,雷管每盒至少试炸一个,领出后应存放在专用的木箱内,上好锁,做好记录; 十二、切割导火线或导火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少于1.2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十三、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新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有专人妥善保管; 十四、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十五、放炮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同意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车辆等全

爆破物品管理办法(标准版)

爆破物品管理办法(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爆破物品管理办法(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铁建总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安全第一、管理从严”为指导思想,确保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万无一失,特制定本办法,并遵照执行。 第二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爆炸物品的安全所有负总责,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有保障,措施要具体。 第三条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和涉爆人员档案。库房看守员和保

管员要选择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无烟酒嗜好的人员担任。爆破员、安全员、仓管员要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从事爆破作业工作。 第四条严格清退库制度,对每炮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送回库房存储;严禁私自藏匿、买卖或做其他用途,一旦发现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库房要按规定建设,配备防护、消防、防盗报警器材,安装防雷和避雷设施,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爆炸物品;库房严禁超标准存放、严禁闲杂人员逗留玩耍。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六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杜绝爆炸物品丢失,消灭一切责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第三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安全管理规定,项目建立了安全组织机构,成立以第一管理者为组长的爆炸物品安全领导小组,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露天爆破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加强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 命、财产和周围环境等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总则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 安全规程》。 2、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 爆破器材。 3、爆破开工前,凭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 施工手续,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露天爆破要有爆破设计说明书,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应有应急救援预案。 5、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组长、爆破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 6、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爆破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7、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露天爆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爆破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爆破物品使用管理方案 为了加强爆破物品的使用和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非矿山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本制度。 一、矿山矿长是爆破物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现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必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和《非矿山山安全规程》规定的,追究责任,从严处罚责任人。 二、爆破物品购置审批: 1、矿山使用爆破物品规格型号、数量,企业根据生产实际的需用量填写购置计划申请报批表,矿长签署购置意见,企业加盖公章,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县安监局审批,企业采购人员凭报批表到指定经销单位办理购买等有关手续。 2、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购置矿山专用爆破物品,不得从非正规渠道购置爆破物品和使用非矿用爆破物品。 3、购置的爆破物品实行专车、专人押运,不得夹带或达乘非专用车辆。 4、所购置的爆破物品抵运后,必须及时清点入库,并

做好库房台帐登记等管理工作。 三、爆破物品使用领退: 1、领退爆破物品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进行。 2、放炮员应按当班所需数量,开具领料单经审批后领取。 3、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当班退回库房,完清领退手续。 4、领炸药、雷管时,严禁人员带点火用具和吸烟进入库房。 5、领退爆破物品时,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库房。 6、严禁其他人员代替放炮员领退爆破物品。 四、爆破物品库房管理: 1、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制度》和库房保管、领退登记制度。 2、保管员发放、收回的爆破物品要严格检查,坚持收、发登记、报批、签字制度,坚持每天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追查,并报告矿长。 3、库内储存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不同类别、不同型号的炸药、雷管分库分类储存,做到库内物品堆放排列整齐,严禁混放、乱堆乱放和堆放其它禁放物品。 4、库房保管员、放炮员(凡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上班和领取爆破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西路桥长临高速路基总承包LJ9A项目部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二O一五年

目录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 (3)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4)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看守制度 (7) 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8) (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8)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9) (三)、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清退回库制度 (10) (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11) (五)、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卫制度 (13) (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14) (七)、民用爆炸物品器材丢失处理办法 (15) (八)、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方案审批交底制度 (16)

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价合格,由公安机关验收后方可使用。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标识牌的格式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的规定设置;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 4、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及任何废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在墙面画定高线,不得超高存放。 6、民用爆炸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黑火药应单独存放;工业雷管除与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外,不应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2)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在库容允许的条件下单个储存库的计算药量不应超过设计或安全评价核定的存药量。 7、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整齐,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杜绝爆破安 全事故发生,保证承建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爆破管理 第二条从事爆破作业必须申请获得承建工程项目所在 地公安机关的许可。 第三条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根据承建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爆破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爆破作业的管理、 协调工作。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安全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须配备爆破作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公安 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并报工程业主、监理备案。 第五条从事爆破作业的项目应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要 求制定本单位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爆破安全作业规程,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按作业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条严格按审批爆破设计和爆破说明书从事爆破作业。爆破设计和爆破说明书及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 单位总工程师或有爆破资质的技术人员及单位管理部门批 准后,呈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七条实行爆破作业审批制度。各类爆破作业必须提前经单位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 第八条爆破作业由项目所属地方民爆公司承担的,应签订安 全协议并在当地公安机关、业主、监理备案。项目部应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章爆破作业 第九条露天爆破作业面警示标志的设置:应提前在进行爆破作业的区域,设置警示旗。以此告示作业区周围的人员,作好爆破前撤离准备。 第十条洞挖爆破作业时,在洞口和其它部位应设警戒和标志,防止其他人员误入爆破作业区。 第十一条露天爆破作业和洞挖爆破作业不得同一时间起爆。洞挖进(出)洞口爆破作业进尺 20m 以内,按露天爆破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在爆破作业期间,爆破作业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装药、连网、警戒到位情况。 第十三条钻孔、装药、起爆、警戒: (一)钻孔作业严禁打残孔,洞室内打底孔时必须将水抽干,见到岩石面后方可钻孔。 (二)爆破作业面在钻孔、清孔、验孔等工序完成及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涉爆人员的分类及职责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储存 第五章…………………………………爆炸物品信息采集管理 第六章………………………………………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七章…………………………爆破员IC卡和IC卡副证管理 第八章…………………………爆炸物品的领取、发放和退库 第九章…………………………………………爆炸物品的使用 第十章………………………………………电子引爆机的使用 第十一章…………………………………爆炸物品的试验和销毁 第十二章………………………………………………………奖惩 第十三章………………………………………………………附则 玲珑金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和GB50154-9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玲珑金矿范围内从事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我矿常用的爆炸物品主要包括:膨化硝铵炸药、乳化炸药、非电导爆雷管和导爆管远程电子引爆机起爆系统等。 第四条保卫部是爆炸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爆炸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押运护卫工作,并负责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及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爆炸物品采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各炸药库的分管单位,负责爆炸物品的保管和发放环节的安全管理;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负责爆炸物品领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各涉爆单位应每年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培训,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和监督检查;涉爆人员应加强对爆炸物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第六条各涉爆人员均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类别、作业范围和级别的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第七条爆炸物品在装卸、运输、领取、发放、加工和使用过程中以及涉爆人员进入炸药库等场所时,均不得携带烟火、发火物品和未关机的手机,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使用爆炸物品,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涉爆人员的分类和职责 第九条保卫部下设爆炸物品管理站,具体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爆炸物品管理站设爆炸物品主管、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汽车队设专职爆炸物品运输司机;各基层炸药库均由所在单位按规定配备爆炸物品分库保管员。 第十条爆炸物品管理站主管职责: 1、负责玲珑金矿爆炸物品的全面管理;主持制定、修改和完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及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2、督促全矿涉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检查。 3、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应、提出爆炸物品管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参与爆炸事故调查。 4、负责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和指令;学习国家爆炸物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矿的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负责爆炸物品信息采集以及数据上报;每月对爆破员IC卡进行审验和更换。

露天矿爆破安全管理规程

露天矿爆破安全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0日 ?作者:易安网 ?来源:易安网 ?浏览: 1273 次 ?查看所有评论 ?【打印文章】 ?位置:易安网>> 安全管理>>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周围环境等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总则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 2、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3、爆破开工前,凭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施工手续,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露天爆破要有爆破设计说明书,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应有应急救援预案。 5、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组长、爆破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 6、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爆破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7、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露天爆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11、不准酒后施爆,不准为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爆破作业。 12、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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