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新进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新进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新进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新进人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

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厦府〔1999 〕综094 号)和《厦门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厦大人〔2002 〕47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有效地解

决引进人员的住房困难,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经校长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新进人才试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具体

办法如下:

、实施对象

本办法颁发之后新进的全职人员。

在厦门市已按房改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

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集资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房

等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新进人员,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对象。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形式

1、博士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购买商品房的,采

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不购房的,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

务变动而调整其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

补贴。因上述标准已包含优惠条件在内,所以今后不再因本人职

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每月60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o

2、其他人员参照厦门市有关规定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在发放补贴期限内如果职务变动的,从职务变动的下个月起按新

职务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发放。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

1、院士、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以及特聘教授住房货币

化补贴实行个别面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住房货币化补贴数

额。

2、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的,学校一次性发放住

房货币化补贴数额13 万元。若不购房,按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

化补贴,每月110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时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5万元。

3、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的,学校一次性发放住

房货币化补贴数额10 万元。若不购房,按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每月85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

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时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2.5 万

元。

4、博不含本校职工在职获得博士学位者)购买商品房

的,学校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数额7 万元。若不购房,按

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每月60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o

博士(不含本校职工在职获得博士学位者)同时享受引进高

层次人才安家费2 万元。

5、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每

月40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

6、硕士住房货币化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每月35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

7、般职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按月随工资

发放,每月30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

四、新进高层次人才如属双职工的,涉及住房货币化分配问

题的均参照厦门市有关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规定执行。

五、建立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建档制度。

1 、新进人才须向人事处领取并填写“教职工领取住房货币化

补贴申请表” ,经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审核,人事处审批,报校

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按本办法规定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有关材料进入教职工个人档案。

2、享受一次性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高层次人才须与学校签订

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书。在校服务期限未满10 年的,须按协议

书的约定向学校一次性偿还未服务年限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数额;

违约者还须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承担责任。

3、在享受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期间,新进人才因各种

原因离开学校或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时,其住房货币化补贴从

离开学校或合同被解除、终止的下月起停止发放。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厦门大学

二OO三年三月八日

厦门大学绩点计算办法完整版

厦门大学绩点计算办法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附件5:关于试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的通知 (2012)厦大教10号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推进学分制改革,提升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成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现将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学分绩点定义 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缩写GPA)是对学生各门课程所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 三、课程学分绩点计算的相关说明 1.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按如下对照表计算: 2.原有四级记分制的成绩:优(85-100)、良(70-84)、及格(60-69)、不及格(未达60分为不及格),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应绩点。

其中“优”对应绩点为,“良”对应绩点为,“及格”对应绩点为 “1.3”,“不及格”对应绩点为“0”。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的课程成绩,不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从2012-2013学年开始,成绩登记将不再采用四级记分制。 3.原有《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教[2005]38号)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厦大教[2005]21号)规定的百分制与等级制之间换算标准,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或有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日试行。 厦门大学教务处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

最新整理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doc

附件: 东北农业大学2020年职工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0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xxx 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1号文件及《指标下达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 (一)建档人员范围 1. 1月1日至 12月31日退休,且属我校事业编制住房未达标职工; 2. 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 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因本年补贴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将以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补贴先后顺序。 3. 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职去世住房面积未达标及无房户人员,且未申报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事业编制职工。 4.以前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申报的职工。 5.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 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 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 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准备货币化档案材料(时间:6月30日前) 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各自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在职人员的《工资兑现表》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需个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一是户口本,首页上“住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二是户口本本人页上“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三是夫妻双方身份证上家庭住址一栏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若与户口本上显示的房屋地址一致,无需重复提供;四是户口本及身份证上均无显示,但属于夫妻名下的公有住房权属证明。 5.单位证明: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至上报档案的时间为止(或离退休、死亡时间为止),历经各工作单位期间有无分配住房和有无发放住房补贴的证明(需加盖单位主管房产部门及人事管理部门公章,无以上具体管理部门需盖单位公章)。如果历经多个工作单位,需分别开具,且开具的证明所有工作时间段必须完整衔接,不得有空档时间,学习期间时间段提供毕业证。(参考文本《关于同志住房情况的说明》可在国资处网站下载) 注:因为本项证明具有时效性,故往年开具的证明将无效。 6.夫妻双方需补贴的,如一方已补贴过的,另一方补贴时要提供已补贴过配偶《职工住房档案》中的表六复印件。校内双职工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配偶是外单位的需

《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精品

广东工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有关住房货币分配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 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 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 含量,教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 教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教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 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教职工购房货币资金来源主要有:教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学校筹集的住 房货币分配补贴等。 二、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校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 公有住房,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二)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每位 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 按职称(或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并在规定时间内计发 入个人账户。 (三)给每位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的累计年限最多为25年,即300个月。 (四)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含周转房,下同),租金标准按现

行的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 号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学校 原则上给予经济支持。凡来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购买住房, 凭购房合同可申请提前一次性按现职级标准100 个月的住房货币分配款作为购房无息借款,以后从其住房补贴中逐月扣回。如其 调离本校,必须归还借款余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方案的实施对象 本方案的实施对象是:1999 年12 月31 日及以后我校在职正 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并必须符合住房货币分配下列各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2. 本人及配偶虽曾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已将该房按原价返售给原产权单位。 3. 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 4. 本人及配偶停止享受广州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已按成本或市场租金标准缴交房租。 四、下列人员不属于我校此次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 1. 已享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者。 2. 在本方案公布前在职正式职工已与学校终止人事、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员。 3.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学校批准,由其子女在我校顶职工作而将其本人户口迁回原籍者。 五、住房货币分配标准 (一)教职工每月住房货币分配标准按《省直驻穗机关事业 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执行(详见“附件一”)。 (二)住房补贴标准的变更,按广州市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的 调整时间和金额执行。 六、住房货币分配的计发时间

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修订)

附件6 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修订)第一条为鼓励优秀本科生积极参与派出交流学习,规范学分认定与转换程序,结合我校近年来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实际,现对《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科生派往其它高校交流学习,须由学校或学院选派,前往与签订校际或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内外高等学校。未经学校、学院统一选派,或未经学校、学院事先审批,或个人自行联系行为均不列入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 第三条纳入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课程包括前往交流学校参加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赴国际组织/企业/实验室实习。鼓励各单位选派学生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业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 第四条各学院应成立学分认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分管教学院领导担任小组组长,成员由分管教学的院系领导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五条为避免学生盲目外出交流学习,各学院应在学生派出前,对学生在外交流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鼓励学生在完成必修课程、学有余力的前提下,选修对方高校开设的特色课程。 第五条学生返校后,应在收到派往学校的课程成绩单

之后两周内,填写《厦门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成绩单原件一起报送学院教学秘书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六条教学秘书根据成绩单原件将学生在外校交流学习的所有课程成绩和学分如实登记到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将学生的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报送学分认定小组认定。 第七条学分认定小组按照课程学习量对等原则(1学分约等于15学时),把学生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与本校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按“一对一”、“多对一”或“一对多”进行确认转换。具体按如下方式操作:1.凡与专业教学计划相近或相同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可相应认定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被认定免修的本校课程的成绩标记“免修”。 2.不能对应于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外校课程学分可以相应减免本校教学计划中非专业的其它全校性选修课学分,由教学秘书在相应学期成绩栏登录免修课程类别及学分数。 3.学生免修课程学分一般不能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应修总学分的1/3(校际协议联合培养学生除外)。凡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不能申请学分转换。 4.经确认转换的课程,由学分认定小组参照我校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给予相应的绩点。 第八条教学秘书按照学分认定小组意见,在教务管理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1999]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已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将过去住房实物分配中的暗贴改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促进居民成为住房市场的消费主体,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住房新制度。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确保房改稳步推进。 二、住房补贴对象、形式及标准 (一)住房补贴对象:全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住房补贴形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的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对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剩余年限内按月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将老职工32年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全额核定计发。 2、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32年内按月计发。 3、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4、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住房补贴标准: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300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5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28%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450元+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

2020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2020)

2020年度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2020) 目前桃城区、高新区、两房中心已上报申请公租房审核合格名单,为尽快解决以上家庭住房困难,结合市区现有公租房房源实际,为切实做好市区2020年度第一次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特制定如下分配方案。 一、保障性住房房源及申请家庭基本情况 1、桃城区、高新区、两房中心共上报审核确认合格申请家庭2393户。 2、拟分配房源:主要是在昊和沁园、天缘盛世、滏阳康居、丽景雅园:丽水湾、和泰名邸、向阳家园、橄榄绿洲、滏阳公馆、绵绣东城、11号院等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已经竣工和2020年底前竣工保障性住房以及裕康、永安、东湖、隆兴、隆康、恒大、河湾香颂、等小区已经分配入住,经过年度审核不合格家庭和一部分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后退出后的空置房源,共1662套。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原则 按照国家、省、市防疫工作安排要求,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谐、人性化的分配原则,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进行分配。 1、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在原来邀请公证处现场公证、市纪委驻住建局纪检组、派员参加的情况下,在邀请衡水电视台、衡水日报社等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监督。 2、商品房小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一部分60平米以上的户型,为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使用这部分住房,按照国家、省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米,每户最低30平米。因此,这部分房源只分配给符合保障条件,家庭保障人口4人以上的家庭。 3、此次分配房源数量小于确认合格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数量,在优先解决一、二类合格家庭的住房需求,确保其住有所居。对这次参与分配的三类合格家庭,因房源不能满足全部合格家庭住有所居的要求,部分不能随机摇到住房的合格家庭也能同时随机摇出轮侯顺序号。 三、电脑随机摇号分配场地、日程 1、分配场地 为了尽快解决申请合格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家、省、市防疫工作安排要求,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次分配,分配场地拟选在空旷市内广场或较大的会议室,按照分配需要划定、围挡一些特定的功能区域:随机摇号工作会议主席台、电脑随机分配摇号区、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公证工作区、新闻媒体采访工作区、参会人员以及邀请人员参会区等。

厦门大学绩点计算办法

关于试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的通知 (2012)厦大教10号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推进学分制改革,提升学校 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成熟经验基础 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现将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学分绩点定义 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缩写GPA )是对学生各门课程所 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x 成绩绩点 课程总绩点=工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总学分=y 单门课程学分 三、课程学分绩点计算的相关说明 i ?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按如下对照表计算 课程的平均绩点= 谍程总绩点 i 果程总学

2.原有四级记分制的成绩:优(85-100 )、良(70-84 )、及格(60-69 )、不及格(未达60分为不及格),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应绩点。其中“优”对应绩点为4.0, “良”对应绩点为 3.0,“及格” 对应绩点为“ 1.3 ”,“不及格”对应绩点为“ 0”。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的课程成绩,不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从2012-2013 学年开始,成绩登记将不再采用四级记分制。 3.原有《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教[2005]38号)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厦大教[2005]21号)规定的 百分制与等级制之间换算标准,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或有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日试行。 厦门大学教务处二O—二年四月二十三

西安交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申领办法

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说明 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 2010年5月10日

住房货币化补贴说明 ?发放对象为无公有住房或者其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以最新 确定的标准核定)的老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2000年1月1日(含)至2006年8月31日(含)期间进校的且符合条件的教职工。 ?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分为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两部分组成。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住房基准补贴+工龄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000年前实际工龄/32年。(1993年开始为 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额=教职工月工资×12%。 (月工资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2年。

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简介 ?我校从2007年开始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相继制定了 《西安交通大学西迁及70岁以上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试行)》(西交房...2007?4号)、《西安交通大学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西交房...2008?4号)、《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西交房...2009?2号)、《西安交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申领办法》(西交房 (200) 9?6号)等文件。 ?2009年前主要以离退休人员为主要发放对象,2009年开始面向 在职人员全面实施,2010年整体实施结束(逐月补贴继续)。

发放标准说明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119M2、97M2、76M2; ?住房基准补贴标准:964元/M2 (482元) ?工龄补贴标准:每年16元/M2 (8元) ?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院士、副部级标准为200平方米; ?正高职称、厅局级、三级及以上职员拟从现行的119平方米 调整为140平方米; ?副高职称、处级、四~六级职员拟从现行的97平方米调整为120平方米; ?中级职称(职务)及以下人员、七级及以下职员拟从现行的76平方米调整为100平方米。

厦门大学学分绩点说明

附件6 关于本科生学分绩点的说明 根据2009年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决定,从2010年开始,所有校级奖学金评审中,本科生智育分中的成绩分采用学分绩点,现将学分绩点做以下说明: 一、采用学分绩点更有利于比较和评价学生学习情况 计算学分绩点是高校衡量学生学习情况的通行做法。实际操作中各个高校的计算方法有很大不同,主要区别在于取值方法。过去我校在学生评奖评优中采用的方法是将每个学生每门课程的实际成绩(百分制)按学分加权平均。但这种方法在我校以往的评奖评优过程中,不少院系提出异议。主要原因是:1.不同学院、学科学生之间课程差异大,教师评分标准并不统一;2.即使同一学科、同一门课程,由于不同班级、不同教师任课,成绩照样存在差异;3.同一专业学生因兴趣、方向不同选修课程各不相同,很难放在一起进行比较。 因此,在数学科学学院支持下,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一种以学生所参加课程教学班的最高成绩为基准,根据学生在各门课程修读时所取得的成绩与本教学班最高成绩的偏离程度来反映学生课程学习情况的计算方法。本方法使不同学科课程成绩之间更具可比性,更加科学、合理。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每位学生的学分绩点成绩按如下七个步骤获得: 第一步:用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的实际考试成绩分别减去59分(所获得的差值若为负数,则差值计作0)。

第二步:用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所在教学班的最高考试成绩分别减去59分。 第三步:将第一步获得的各差值除以第二步获得的相应课程的差值,所获得的商即为各门课程的绩点成绩。 第四步:将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的绩点成绩分别乘以相应课程的学分然后再求和。 第五步:将参评的各门课程的学分求和计算总学分。 第六步:将第四步所求的和数除以第五步计算的总学分,即可获得每位学生的加权平均绩点成绩。 第七步:将加权平均绩点乘以4即可获得每位学生的学分绩点。 注释之一:对于非百分制课程成绩,本方案作如下规定: 注释之二:对于考查课程(即按合格、不合格登录成绩的)和免修的课程,不参与绩点排名。 注释之三:学分绩点的应用实例,如在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选中,成绩分满分为55分,因此将学分绩点除以4再乘以55,即可得到校级奖学金中的成绩分。 以上方法已利用教务处信息库资料,经过大量的测算,证明其合理性,其成果发表在《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第2期)。我校即日起在各项本科生评奖评优工作中试行。

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汇编

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汇编 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发 二〇〇九年四月

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现将《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院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改变住房实物分配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施范围 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除外)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房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且夫妻双方年收入4万元(含4万元)以下职工。 第二条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 (一)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对象是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职工本人按月平均工资的15%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将适当调整缴存比例。对此类人员,单位不再为其解决住房。职工购房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二)购房补贴方式 对象是1999年4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其中,对参加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的职工购房时,可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对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职工购房时,可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购房补贴,差额部分在以后工作年限中由单位根据财力状况再分次或一次性给予补发。职工购房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第三条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一般工作人员60平方米;科级及相当职级人员85平方米,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05平方米;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40平方米。 职工取得购房补贴后,其实际购房面积可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自主决定。 第四条购房补贴标谁 由市政府按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工龄、住房面积标准和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产售价为每平方米2300元,职工每平方米面积补贴额为760元,职工购房工龄补贴额按每年每平方米6元计算。苏家屯区、新城子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购房补贴标准,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测算确定,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占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因住房紧缺状况而造成的用地紧张。 (三)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二)给每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年,即个月。 (三)学校按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货币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专门账户。学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广州市调整住房租金办法出租。 (四)在实行货币分配的同时,学校将按市场评估价出售部分现存量住房给未参加房改的现住户。(出售范围和出售公有存量房的实施办法另定)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凡年月在册,并在我校核发工资的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此日期

2016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东北农业大学2019年职工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9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2019年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2019】1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19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 (一)建档人员范围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退休,且属我校事业编制住房未达标职工; 2.1996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如今年补贴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将以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补贴先后顺序。 3.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职去世住房面积未达标及无房户人员,且未申报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事业编制职工。 4.以前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申报的职工。 5.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 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

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 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准备货币化档案材料(时间:7月5日前) 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各自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在职人员的《工资兑现表》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需个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一是户口本,首页上“住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二是户口本本人页上“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三是夫妻双方身份证上家庭住址一栏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若与户口本上显示的房屋地址一致,无需重复提供;四是户口本及身份证上均无显示,但属于夫妻名下的公有住房权属证明。 5.单位证明: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至上报档案的时间为止(或离退休时间为止),历经各工作单位期间有无分配住房和有无发放住房补贴的证明(需加盖单位主管房产部门及人事管理部门公章,无以上具体管理部门需盖单位公章)。如果历经多个工作单位,需分别开具,且开具的证明所有工作时间段必须完整衔接,不得有空档时间(《关于某某同志住房情况的说明》表格请到国资处网站下载),学习期间时间段提供毕业证。 注:因为本项证明具有时效性,故往年开具的证明将无效。 6.夫妻双方需补贴的,如一方已补贴过的,另一方补贴时要提

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作者: 湘潭住房办点击率: 328 发布日期:2009-04-17[字体: 大中小] 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 潭政发[1999]1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潭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复(湘房改字[1999]067号)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湘房发[1999]067号 对湘潭市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 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实施〈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请示》(潭政[1999]28号)收悉。经审查,同意实施。 1999年8月28日

抄送: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成员 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1、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3、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4、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市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5、住房货币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住房货币分配包括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等形式。 6、住房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是: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和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但未达到标准)的职工。 7、发放住房补贴按房价收入比确定,全市按房改属地原则划分的管理区域,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且财政和单位现有住房资金可转化的,可发放住房补贴。经测算,市区住房补贴额为4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额按1999年度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年工龄折扣额确定为5.00元/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户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难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配房源基本情况 本次需分配的房源为: 1.惠民小区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2.龙王渡小区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3.棉花沱小区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4.“宝峰雅庭”栋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5.“宝峰雅庭”栋套房(其中套一套,套二套) 二、分配原则 1.按申请对象的申请时间确定分房名单。 2.优先配租。按照《新津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申请家庭成员均为岁及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孤儿等(或老、弱、病、残)对象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优先配租,为其安排层房源进行抽签。 3.其他准予入住对象一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入住楼层,邀请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分房抽签过程进行公证,由媒体、局纪检监察室、相关乡镇及群众进行全程监督。

三、租金标准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低保对象租金标准为元㎡月,年收入万元以下(含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万元以下(含万元)的个人租金标准为元㎡月。 对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可在已定租赁价格的基础上实行租金减免,具体租金减免标准参照《新津县廉租住房申请租金减免办法及审核规定》执行。 2.其余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为:非电梯元㎡月。电梯元㎡月。 3.租金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四、物业服务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由新津县住房保障中心补贴的物管费。 五、有关事项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 .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定工作,鼓励学生发扬特长、开拓创新、争创优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 才,根据《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暂行管理办法》 (下称“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均应根据本细则评定校级奖学金。 第三条评定内容由德育素质、学习成绩和综合能力三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的计算办法。总分为100分,其中德育素质20%、 学习成绩55%、综合能力25%。 第四条测评机构 1.学院成立校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我院学生工作组成员 构成,负责全院学生校级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 2.各系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评审组,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 审核以及民主评议等工作,对申报材料各项内容进行评定, 结果在各系范围内公示。 第二章校级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五条符合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评定条件方可报名参评校级奖学金。

第六条德育素质(20%) 1.民主评议 评审组在班级范围内公示申报者的事迹材料,由班级同学进行民主测评,根据在民主测评中获得的同意推荐率,依据下表所列分值进行加分。 2. 荣誉表彰 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经评审组认定,依据下表所列分值 荣誉称号国家 级 省级 校级优秀三好学 生、优秀共产党 员 校级三好学生、 校级优秀学生干 部 校级优秀团支部 书记(优秀团总 支书记)、优秀 团员 得分 6 3 1 3.社会工作 担任学生干部者,由评审组依据下表所列最高分值酌情加分,同 担任职务院学生会主 席团 系团总支学 生会主席团、 各中心 院学生会各部 门、各中心各 部门 各党支部、系学生会部 门、团支部、班级 宿舍舍 长正职副职 正职 (常务) 副职正职副职正职副职、委员 推荐率0%-50% 50%-60% 60-75% 75-90% 90-100% 得分0 5 6 7 8

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住房货币分配发放办法

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住房货币分配发放办法 (讨论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京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财综[2008]1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通知》(长政发[1999]40号)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原则 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保障职工基本需求为前提的原则,尊重历史、尊重实际情况,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二、发放对象和范围 有关单位1995年12月31日前符合基地分房条件但无房以及虽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有住房)的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1、1995年12月31日前实行住房补贴; 2、1996年1月1日起在岗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三、计算标准 1、按职务计算: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厅局级(含副厅局级)11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85平方米,科级(含副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计算。

2、按职称计算:正高级职称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11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的职工住房面积为85平方米。 3、工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75平方米计算。 3、工龄年限计算:工龄超过25年的职工按25年计算,不足2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4、以1995年12月31日止的职务、职称以及工龄享受住房面积和补贴为计算标准。 四、计算公式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住房补贴: 工龄补贴额=工龄×5.96元/年×(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职工已享受 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面积补贴额=249.3元/㎡×(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职工已享受 住房建筑面积) 2、1996年1月1日起住房货币分配: 年补贴额=年档案工资额(不含各种津补贴)×11.37% 五、基地下拨住房补贴标准 1、1995年12月31日前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补贴100%; 2、有关单位离退休职工补贴100%; 3、超编人员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六、异动人员的计算标准

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限价住房分配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我区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政发〔2008〕44号),市住房局《关于做好市区“两限”房申购、销售工作的通知》房[2009]6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XX小区第二批100套保障性住房向社会公开出售,为做好本次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销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以便捷、高效的工作原则,实行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工作机制。即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调查核实的初审工作,并进行申请分配资格审批的一级公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所上报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复审),并进行确定分配资格的二级公示;二级公示符合条件后报市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对确定分配的申请人

资格再次核准,核准结果在住房局网站上三级公示,审批后对符合分配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核准通知。 二、保障对象 2012年度经过三次公示无异议的100户申请家庭。 三、房源信息 1、房源位置:XX小区G1号楼,1至5单元共计100套。 2、基本情况:楼房共100套 3、销售价格:按市物价局销售价格的批复规定,价服〔2011〕260号,房屋均价(90㎡以内XX元/㎡,超过9 0㎡按XX 元/㎡)集中车库 四、分配方式: 实行两次抓阄确定房源方式,一是抓阄确定顺序号,二是根据顺序号抓阄确定房号。(对家庭特别困难或老弱病残的需要适当照顾的,有民政、医疗部门出具证明) 五、分配程序 (1)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电话或书面通知各申购户,在规定时间内到银行向市住房保障中心账户缴纳购房订金(有公积金暂交15万元,无公积金的暂交25万元)持交款凭据带身份证到区住房保障中心签字领取《购房摇号通

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

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办[1999]13号、《关于调整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已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鄂房改办[2003]1号)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3年12月31日以后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的职工。 4.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方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3.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标准,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三.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面积 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面积标准(m2建筑面积) 科员级、助理级、中级工、高级工 70 m2 科级、中级、技师80 m2 处级、副高级、高级技师100 m2 厅级、正高级130 m2 四、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一次性住房补贴(元)=(22×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13×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职工标准住房面积; (2)逐月补贴(元)=月工资总额×20%(从1999年1月1日开始计发)。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一次性住房补贴(元)=(22×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13×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未达标面积(未达标面积=职工标准住房面积-职工家庭已购公房面积); (2)逐月补贴(元)=月工资总额×20%÷职工标准住房面积×未达标面积(从1999年1月1日开始计发)。 3.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元)= 月工资总额 × 20% 。 4.级差补贴(老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后给予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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