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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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一)变更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大幅度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和规划区范围;

(三)调整城市总体功能分区或者改变功能区性质;

(四)变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主干道布局。

第十三条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可将一般地段和一定规模的详细规划授权本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做好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建设规划工作。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确定适当的开发规模和开发程序,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

成片建设的开发区,应当实行综合开发,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单

位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着重对危房棚户区和设施短缺、交通阻塞、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居住、交通和环境卫生条件,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在城市旧区进行零星建设,必须按照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与企业技术改造和调整用地结构相结合,提高环境质量。对旧区内严重污染、影响居住环境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限期搬迁。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的重要建设工程,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建筑艺术与环境的论证。

第十九条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区域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搬迁的区域内,需要搬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原地进行新建、扩建。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区的范围、规划总图、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审批机关同级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

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 作者:厦门市人民政府文章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点击数:33 更新时间:2008-5-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排放污水收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放污水收费实行排污者负担、依法征收的原则。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同时鼓励排污者自行处理,走污水资源化道路,减轻污染负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放污水收费包括污水处理费、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一切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排放的污水未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论排放的污水是否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缴纳污水处理费外,还应按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不重复征收。污水处理费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退条件的,可申请退还。 第五条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由市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使用自来水(包括原水)的,污水处理费与水费一并缴纳。使用其他水源的,必须安装经计量管理部门强制检定的计量装置,由

防台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完结版)

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第3标段(施工)(下洋站、梁厝站~下洋站区间) 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第3标段(施工)项目经理部 年月日

目录 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1) 1 编制依据 (1) 2 工程概况 (1) 3 工作原则 (2) 3.1 适用范围 (2) 4 气象、环境调查情况 (2) 5 雨季汛期防洪措施及应急预案 (2) 5.1 建立并完善防汛制度 (2) 5.2 成立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 (2) 5.3 防汛防台管理网络图 (4) 5.4 保障措施 (5) 5.5 防汛保障措施 (7) 5.6 重点部位防汛措施 (8) 5.7 抢险制度 (8)

5.8 抢险程序启动条件 (9) 5.9 抢险启动程序 (9) 5.10 应急结束 (10) 6 暴雨状态的应急预案 (10) 6.1 保障措施 (10) 6.2 应急抢险措施 (11) 7 台风季节的应急预案 (12) 7.1 台风预警分级 (12) 8 雨季、台风季节施工注意事项 (20) 9 应急处置 (20) 图9-1 为运送伤员路线图 (21) 10 应急物资 (21) 表10-1应急机械设备配备表 (22) 表10-2应急材料配备表 (22) 11 应急演练计划及实施 (23) 12 雨季施工事故风险分析 (24)

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 《福建省防洪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防台防汛应急响应标准化指南》 福州市的水文及气象、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防汛防台风指挥部等资料。 2 工程概况 本合同段施工范围包含“一站一区间”,“一站”为:下洋站,采用明挖顺做法施工;“一区间”为:梁厝站-下洋站,为双线隧道,采用盾构掘进。 下洋站为1号线与6号线换乘站,采用双岛四线站厅换乘,车站位于规划东部新城,沿南北向敷设;本站1号线下洋站车站长235.072m。本站6号线下洋站车站长549.167m。本车站基坑支护安全等级为一级。基坑开挖深度约为 14.23m~16.92m,1号线2期基坑长235.072m,6号线基坑长549.167m,车站 宽20.7~45.85m。车站为地下两层结构,1号线2期与6号线下洋站同期施工,共计4个出入口、2个物业出入口及3组风亭。 本车站基坑采用明挖法施工,结构形式为复合结构,800mm厚的地下连续 墙+内支撑的围护结构形式,地下连续墙采用工字钢接头。6号线标准段第一道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依法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

则。 第七条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自家生活和家庭饲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在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危险物品泄露、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形时,为消除危害进行必要的、暂时性取(排)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条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取(排)水,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紧急状态结束后10日内,将取(排)水情况报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暂行规定

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暂行规定》(2008.5.20) 《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对污染物排放实施规范化管理,根据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其它污染物(以下统称“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排污单位” )的污染监督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等作出限定。限定的污染物种类,必须包括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客部门统一要求确定的重点污染物种类,以及相应待业的特征污染物种类。 第五条《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必须申请领取《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第七条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指标分配、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排污指标分配 第八条各地应根据本辖区的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质量状况,科学合理地安排鉴别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到各排污单位,对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应严格控制相关污染物的排放,并逐年削减排放量。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所允许排放的重点污染物合计量,不得超过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控制指标,并应预留指标以满足当地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分配给排污单位的排污总是控制指标不得高于正常作业条件下按达标排放计算的排放量。 第十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时,按不高于正常作业条件下达标排放计算的排放量,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排放总量不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的原则,核定其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章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列入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名录的单位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经国家或省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由所在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所在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它排污单位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权限,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许可证》; 1、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技术政策; 3、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4、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许可证》; 1、非处在国家和地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非从事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 第十五条不符合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排污单位,不得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第十六条新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申请办理《许可证》。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已领取《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变更《许可证》有关内容;已领取《临时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办理《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达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

湖南省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附件: 湖南省水利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预防市(州)际水事纠纷(以下简称水事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参照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事纠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水事纠纷是指本省境内市州之间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水事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预防和处理水事纠纷,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遵照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执行。 其他跨行政区域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水事纠纷处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有利于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纠纷各方本着互谅互让、

团结治水的精神,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平合理地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处理依据】处理市(州)边际水事纠纷的依据是:(一)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我省出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国务院、水利部和省人民政府、省水利厅有关处理水事纠纷的文件; (三)流域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四)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五)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 (六)市(州)边界河流的水利规划和市(州)边界地区的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 (七)有关各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达成的市(州)边际水事协议。 前款第(六)项所称市(州)边界河流是指市(州)界河、界湖(水库)或跨市(州)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所称水利规划包括市(州)边界河流的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规划治导线以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 第六条【机构、经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事纠

福建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福建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暴雨、洪水、台风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防汛抗灾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根据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省级的防汛抗灾行动,市、县、乡各级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的时间和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全省防汛抗灾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灾工作;

有关部门、行业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汛抗灾工作。 2.2 省防指组成 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有关部门为省防指的成员单位。 2.3 组织机构职责 2.3.1 省防指职责 (1)统一指挥全省防汛抗灾工作,宣布启动或者调整省防指防暴雨、洪水、台风应急响应。 (2)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 (3)组织召开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参加的防汛抗灾工作会议,分析评估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安排部署防灾救灾工作,制定防灾救灾应急措施。 (4)下达抗灾抢险、大型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动员社会参与,指导灾区恢复重建。 (6)组织气象、水利、水文、海洋、国土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分析会商暴雨、洪水、台风发展趋势,提出防御部署意见。 2.3.2 省防办职责 (1)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向省政府、省防指有关领导报告并对外发布汛情、灾情。

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批准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0.05.26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6.08 【实施日期】2000.06.0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9日)修正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由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2月23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0年6月8日 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管理水量水质、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鼓励、支持发明和采用先进的节约用水技术。 第六条市、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市、县(市)、双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水资源的产权代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八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进行。 修建取水工程,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改革强制性清洁生产咨询机构管理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改革强制性清洁生产咨询机构管 理制度的通知 篇一: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闽经贸资源?20XX?826号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发局、经委)、环保局: 为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制定了《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环保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 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企业”)均可自愿

湖南省城镇供水应急指导手册

湖南省城镇供水应急技术指导手册(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前言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省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城镇供水是城镇的生命线。近年来,我省城镇供水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频发,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出现泵站水锤、冰灾断电和超低枯水位取不到水等诸多事故,对城镇供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健全城镇供水安全体系,提高城镇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设施建设、水厂设施改造和科学地指导各地的应急供水工作,我厅组织并委托湖南省建筑设计院编制了《湖南省城镇供水应急技术指导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 《指导手册》针对我省城镇现有供水设施特点,按照取水设施、净水设施、输配水设施、水源突发重大污染和二次供水设施等五个方面建立城镇供水应急技术保障体系的需要提供了若干应急处理技术。包括:取水设施应对枯水位取水的应急技术;净水设施应对可吸附有机污染物的活性炭吸附技术、应对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的化学沉淀技术、应对还原性污染物的化学氧化技术、应对微生物污染的强化消毒技术、应对藻类暴发的综合应急处理技术;输配水设施应对爆管的应急处理技术、应对水池上浮的应急处理技术;应对水源突发重大污染的应急措施与技术以及应对二次供水设施引发的水质污染事故的技术处理措施等。 《指导手册》共分七章,分别介绍了遇到事故时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叙述了应急处理技术的原理并给出了应对措施和工艺参数。各供水企业在参考本《指导手册》应对突发性事故时,要因地制宜,选择适用的应急处理技术和措施,并进行现场试验,在取得良好试验效果并确保供水安全的前提下予以应用。 《指导手册》由周健主编,徐舜开、江娟和胡小佳参与编写工作。《指导手册》经邱振华、施周、许仕荣、周成湘和贺海生组成的专家组审查通过。

全市主要河流(岸线)规划审核(精)

全市主要河流(岸线)规划审核 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闽江、晋江、九龙江、汀江、交溪和其他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的以及跨市(地)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闽江、晋江、九龙江和木兰溪的中下游防洪、治涝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市(地)、县(市、区)境内的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分别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洪、治涝、灌溉、航运、渔业、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闽政[1999]文111号)第十条:加强河道岸线规划。依法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是河道整治和河道管理的依据。列入省级管理的河道岸线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它河道岸线规划由各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岸线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予以公布,并树立界桩,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泉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泉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以及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水行政执法,委托方将本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托方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跨县(市、区)和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以及委托方交办的案件。 (三)负责实施水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参与水事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配合打击“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协助开展河道采砂和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 (五)配合依法征收市本级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 (六)配合依法开展水利专项和重点执法巡查工作,开展水利执法专项整治活动。 (七)负责公安水利联动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协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职权范围内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八)负责对县(市、区)水政监察队伍进行工作指导,承办委托方和上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委托责任 1.委托方应当监督、指导受托方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附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概算编制办法 闽建筑[2007]5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经商省发改委同意,现予印发,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编制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福建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 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 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 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 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 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第四节预备费 第五节专项费用 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 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 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 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第一章总则

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项目经常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四、本《编制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变更,则在编制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应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计算。 五、本《编制办法》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六、从事概算编制或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相关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对概算编制或审核质量负责。

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编制技术大纲

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 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编制技术大纲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

目录 1、总论 (1) 1.1目的意义 (1) 1.2 方案编制基本原则 (1) 1.3 方案编制依据 (2) 1.4 方案编制范围 (3) 1.5 建设方案期限 (4) 1.6 目标 (4) 2、饮用水水源地现状调查内容和方法 (1) 2.1调查基准年和区域 (1) 2.2 调查方法 (1) 2.3 城市状况调查 (2) 2.4 水源地调查 (3) 3、水源地安全评价 (9) 3.1 水质安全状况评价 (9) 3.2 水量安全状况评价 (14) 3.3 应急能力评价 (15)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核定与补充划分 (19) 5、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内容 (20) 5.1 总体要求 (20) 5.2 水量达标建设 (22) 5.3 水质达标建设 (23) 5.4 监控达标建设 (25) 5.5 管理达标建设 (26) 6、主要成果 (27) 附表 (28) 附录一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43) 附录二报告编写参考目录 (52)

1、总论 1.1目的意义 获得安全的饮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和基本生存权。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供水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保障饮水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行动,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贯彻落实《水法》、践行治水新思路的具体体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明确要求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出到2020年“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的目标。为切实保障饮水安全,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1】329号),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需对我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现状调查评估,编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为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打好基础。 1.2 方案编制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方案充分反映饮用水源保护的本质特征,达到水源保护的实际效果。编制的各个环节均应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符合客观实际需要。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方案切实体现以预防为主的思想,预防和治理相结合。污染治理控制与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结合,点源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结合,工业布局调整与基础设施建设协调统一,区域整体优化原则。 (3)适用性原则。在坚持科学性的基础上,方案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易于推广应用,并具有持久效果,前瞻性强,以保证方案的全面落实。 (4)与流域污染控制相协调的原则。方案的编制,应与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环保规划相协调,统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5)统筹管理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分析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0.09 【实施日期】1997.10.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 第六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

福建水资源的特点与面临的挑战_蔡健民

收稿日期:2003-06-06 福建水资源的特点与面临的挑战 蔡健民 (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福州 350001) 1 我省水资源特点 福建依山面海,属于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降水丰沛,水资源相对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衡,水旱灾害频繁。独特的自然条件使我省水资源表现出以下六个特点: (1)雨量充沛,时空分布不均。我省水资源总量达1306亿m 3 (2000年),人均占有量3954m 3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相对丰富。但时间与空间分布不均,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匹配。从时间分布看,全年降水量的70%~80%集中在4月份~9月份,即梅雨季和台风季;年际变化也很大,丰枯年径流量倍比为216。从空间分布看,山区多而沿海少,闽北、闽东及闽中三个多雨区呈品字形分布;南平市水资源量达27317亿m 3,约占全省总量的21%,而沿海地区福、厦、莆、泉、漳五市水资源量合计47414亿m 3,占全省总量的36%;滨海、沿海突出部和岛屿最缺水。按照国际通用概念,厦门属/贫水区0,水资源总量1617亿m 3,占全省总量的113%,莆田、泉州属/水资源紧张区0,福州、漳州接近于/水资源紧张区0(注:年人均水资源量低于1700m 3、高于1000m 3、又经常发生缺水情况的为紧张区,低于1000m 3的为贫水区)。因此,通过建设水利工程优化配置水资源尤为迫切需要。 (2)河流密布,多独流入海。流域面积50km 2以上的河流597条,其中5000km 2以上河流4条。划分为一级河道1条(闽江)、二级河道5条(九龙江、晋江、沙溪、建溪和富屯溪),三级河道20条(木兰溪、汀江等),其它分属四、五级河道。河流密布,发源于本省境内,且多在本省境内独流入海,流短坡陡,在各省中少有。按一般规律以流域为单元实施管理有特殊性与困难。 (3)水旱灾害频繁,防洪减灾任务繁重。洪涝、干旱、台风、山洪、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几乎年年发生,而且常常是洪、风、潮并发或旱涝交替发生。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历时长。3月~4月是春雨季节,强对流天气多发季节;5月~6月是梅雨季节,多雨时期;7月~9月是台风季节。全年一半时间处于防洪抗台风的紧张之中。二是频率高。平均每2年发生一次大洪水,每3年发生一次较严重干旱,登陆或影响我省的台风年均4个~5个。三是强度大,雨量多,水位高,洪水暴涨暴落,猝不及防。四是灾情严重,水灾一条线,旱灾一大片,造成经济损失惨重。总的来说,防洪抗台风任务尤其繁重,是沿海较突出的多发、高发、重灾省份。 (4)水能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大。我省水资源中蕴藏可开发的水能资源达1123万kW,折合年电量400多亿千瓦时,居华东之首、全国第12位。已开发水电650万kW ,占可开发的58%,尚有473万kW 待开发,绝大部分是中小水电。由于我省缺油少煤、能源贫乏,水电尤显宝贵。水利水电紧密结合且开发较早,在全国处先进水平,小水电更为著名。综合利用水资源,开发水电潜力较大。 (5)海岸线长,浅海滩涂资源丰富。我省海岸线长达3324km,居全国第二位;海岸曲折率居全国首位。可开发利用浅海滩涂310万亩,现已开发130万亩,是宝贵的后备土地资源。沿海人多地少,自唐宋开始围海造地,与海堤建设、灌溉、养殖密不可分。 (6)地区差异明显,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不平衡。闽西北水资源相对丰富,开发利用程度低;闽东南沿海水资源少,人口密集,经济社会较发达,开发利用程度高,工程性、水质性缺水较严重,且日趋严重。我省河流泥沙少,水质好,污染轻。但湖库水体富营养化和部分河段水环境质量下降的局面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长汀等地水土流失的势头尚未得到根本性遏制。水量、水质、水环境和水土保持实施统一管理还要付出艰辛的努力。2 我省水利工作特色 兴水利,除水害历来是福建兴省安民的大事。水利承担兴利除害与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优化配置、保护节约水资源,使水资源得以永续利用的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和客观自然条件决定了水利工作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工作,带领全省人民治水办电,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围绕农业生产,兴修水利,大大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同时,大办水电,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主要能源。九十年代进入第二阶段,即改革开放后,通过防灾减灾五大防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显著提高抗灾防灾能力。全省基本形成蓄引提并举、大中小并重,防洪挡潮、灌排供水、发输配电相结合的水利工程体系,基本建成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洪减灾体系,率先实现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水利逐 1 水利科技 2003年第3期

河南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污染防治,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五条排污费按月计算,按月或者按季收缴。 排污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征收,征收范围按《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排污者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

类、数量提出复核申请的,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交纳排污费,并能够自收到《排污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排污费的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费收费台帐,及时督促排污费的收缴。 第九条排污者应当在《排污费缴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并将盖有银行签章的“一般缴款书”第四联送达征收单位。 对于未设银行帐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向排污者收取款项,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取款项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6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和水价形成的调节作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水资源,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提高用水效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鼓励研究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福建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 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 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 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 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 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第四节预备费 第五节专项费用 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 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 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 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第一章总则 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项目经常发生

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四、本《编制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变更,则在编制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应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计算。 五、本《编制办法》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六、从事概算编制或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相关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对概算编制或审核质量负责。 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 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文件必须完整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完整反映编制时期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按有关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 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 概算应以下列有关文件、资料为依据进行编制: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资金筹措方式 四、能满足编制概算的各专业经过校审并签字的初步设计图纸、文字说明和主要材料设备表。 五、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概算定额》、概算费用内容和标准、市场材料、设备价格,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费用规定的文件等资料。 七、有关设备原价及运杂费率。 八、现行的有关其他费用定额、指标和价格。 九、建设场地的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 十、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以及新技术、专利使用情况等。 十一、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 一、建设项目总概算文件应包括: 封面、签署页、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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