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核电厂的设计安全要求

4. 核电厂的设计安全要求
4. 核电厂的设计安全要求

第四章核动力厂的设计安全要求

第一节核动力厂安全目标

一、安全目标

总的安全目标是在核动力厂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以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危害。

总的核安全目标由辐射防护目标和技术安全目标所支持,这两个目标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技术措施与管理性和程序性措施一起保证对电离辐射危害的防御。

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技术安全目标是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核动力厂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对于在设计核动力厂时考虑过的所有可能事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要以高可信度保证任何放射性后果尽可能小且低于规定限值。并保证有严重事故后果的事故发生的概率极低。

安全目标要求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使得所有辐射照射的来源都处在严格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控制之下。

二、安全目标的实现

辐射防护目标不排除人员受到有限的照射,也不排除法规许可数量的放射性物质从处于运行状态的核动力厂向环境的排放。

在设计核动力厂时,要进行全面的安全分析。此种安全分析要考察以下内容,(1)核动力厂所有计划的正常运行模式。(2)发生预计运行事件时核动力厂的性能。(3)设计基准事故。(4)可能导致严重事故的事件序列。

在分析的基础上,确认工程设计抵御假设始发事件和事故的能力,验证安全系统和安全相关物项或系统的有效性,以及确定应急响应的要求。

尽管采取措施将辐射照射控制在合理可行尽量低,并将能导致辐射来源失控事故的可能性减至最小,但仍然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这就需要采取措施以保证减轻放射性后果。这些措施包括,(1)专设安全设施。(2)营运单位制定的厂内事故处理规程。(3)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厂外干预措施。

核动力厂的安全设计适用以下原则,能导致高辐射剂量或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核动力厂状态的发生概率极低。具有大的发生概率的核动力厂状态只有较小或没有潜在的放射性后果。

第二节纵深防御原则

一、纵深防御概念

纵深防御概念贯彻于安全有关的全部活动,包括与组织、人员行为或设计有关的方面,以保证这些活动均置于重叠的防御之下,即使有一种故障发生,它将由适当的措施探测、补偿或纠正。在整个设计和运行中贯彻纵深防御,以便对由厂内设备故障或人员活动及厂外事件等引起的各种瞬变、预计运行事件及事故提供多层次的保护。

纵深防御概念应用于核动力厂设计,提供一系列多层次的防御(固有特性、设备及规程),用以防止事故并在未能防止事故时保证提供适当的保护,

第一,防止偏离正常运行和系统失效。要求按照恰当的质量水平和工程实践,如多重性、多样性及独立性的应用。(选择设计材料和标准,方案利于减少内部灾害,控制假设始发事件的相应,重视制造、在役检查、维修和试验,可达性,设计资料)

第二,能够检测和纠正偏离正常运行状态,防止预计运行事件升级为事故工况。(安全分析中专用系统,运行规程防止或减小假设始发事件损害)

第三,基于以下假定,尽管极小可能,某些运行事件或假设始发事件进展成一种较严重的事件。这些事件是设计基准可以预计的,并且必须提供固有安全特性、故障安全设计、附加的设备和规程以控制后果,达到稳定的、可接受的状态。专设安全设施首先引导到可控制状态,然后安全停堆状态,维持一道包容放射性物质的屏障。

第四,针对设计基准可能已被超过的严重事故的,保证放射性释放保持在尽实际可能地低。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包容功能。包容提供的保护可用最佳估算方法来验证。

第五,减轻事故工况引起的潜在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的放射性后果。要求有适当装备的应急控制中心及场内、场外应急响应计划。

二、纵深防御概念在核动力厂的具体体现

纵深防御概念必须在核动力厂设计过程中加以体现,(1)设计必须提供多重的实体屏障,防止放射性物质不受控制地释放到环境。(2)设计必须是保守的,建造必须是高质量的,从而为使核动力厂的故障和偏离运行减至最少并为防止事故提供了可信

度。(3)设计必须利用固有特性和专设设施在发生假设始发事件期间及之后控制核动力厂的行为,即必须通过设计尽可能地使不受控制的瞬变过程减至最少甚至排除。(4)设计必须对核动力厂提供附加控制,这些附加控制采用安全系统的自动触发,以便在假设始发时间的早期阶段尽量减少操纵员的动作,附加控制包括操纵员的动作。(5)设计必须尽实际可能提供事故过程和限制其后果的设备和规程。(6)设计必须提供多种手段来保证实现每项基本安全功能,即控制反应性、排出热量和包容放射性物质,从而保证各道屏障的有效性和减轻任何假设始发事件的后果。为了贯彻纵深防御概念,核动力厂设计必须尽实际可能地防止,(1)出现影响实体屏障完整性的情况。(2)屏障在需要它发挥作用时失效。(3)一道屏障因另一道屏障的失效而失效。除极不可能的假设始发事件外,设计必须使第一层次至多第二层次防御能够阻止所有假设始发事件升级为事故工况。

第三节安全管理要求

一、管理职责

营运单位对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设计单位必须保证核动力厂设计满足营运单位要求,包括用户的标准化要求。保证设计考虑了安全方面的最新进展。保证设计与设计技术规格书和安全分析一致。保证设计满足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保证设计满足有效的质量保证大纲的各项要求。并保证正确地考虑了任何设计变更的安全性。

设计单位必须遵循下述要求,(1)明确划分职责、权限范围与联系渠道。(2)所有层次都有足够的技术合格且受过培训的人员。(3)明确设计不同部分的各个小组的接口和外部接口。(4)制定并遵守程序。(5)定期审查、监督和监查与安全有关的设计事务。(6)安全文化水平。

二、设计管理

设计管理必须考虑确定论安全分析和补充性的概率论安全分析的结果。

三、经验证的工程实践

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就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最新的或当前适用的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其设计必须是此前在相当使用条件下验证过的。并且这些物项的选择必须与

安全所要求的核动力厂可靠性相一致。

当引入未经验证的设计或设施,或存在着偏离已有的工程实践时,必须借助适当的支持性研究计划,或通过其他相关的应用中获得的运行经验的检验,来证明其安全性是合适的。这种开发性工作必须在投入使用前经过充分的试验,并在使用中进行监测,以便验证已达到了的预期效果。

选择设备时必须考虑到误动作和不安全的故障模式。

四、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必须称为设计过程的一部分。

安全评价必须基于安全分析得到的数据、以往的运行经验、支持性研究的成果,以及经验证的工程实践。

在提交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以前,营运单位必须保证由未参加相关设计的个人或团体对安全评价进行独立验证。

五、质量保证

设计(包括设计手段和设计输入与输出)的恰当与否,必须由原先从事此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个人或团体进行验证或核实。验证、确认和批准必须在做施工设计之前完成。

第四节安全功能、安全分级和设计规范

一、安全功能

安全功能即是为安全而必须达到的特定目的。

三项基本安全功能,(1)控制反应性。(2)排出堆芯热量。(3)包容放射性物质和控制运行排放,以及限制事故释放。

在反应堆运行过程中,由于核燃料的不断消耗和裂变产物的不断积累,反应堆内的反应性就会不断减少。此外,反应堆功率的变化也会引起反应性变化。

核反应堆的初始燃料装载量必须比维持临界所需的量多得多,使堆芯寿命初期具有足够的剩余反应性,以便在反应堆运行过程中补偿上述效应所引起的反应性损失。

为补偿反应堆的剩余反应性,在堆芯内必须引入适量的可随意调节的负反应性。此种受控的反应性既可用于补偿堆芯长期运行所需的剩余反应性,也可用于调节反应堆功率的水平,使反应堆功率与所要求的负荷相适应。另外,它不可作为停堆的手段。

凡是能改变反应堆有效倍增因子的任一方法均可作为控制反应性的手段。例如,向堆

芯插入或抽出中子吸收体、改变反应堆的燃料富集度、移动反射层以及改变中子泄漏等。

向堆芯插入或抽出中子吸收体是最常见的一种方法。通常称中子吸收体为控制元件。控制元件总的反应性应当等于剩余反应性与停堆余量之和。

根据反应堆运行工况不同可把反应性控制分为三种类型,(1)紧急停堆控制。当反应堆出现异常工况时,作为停堆用的控制元件必须具有迅速引入负反应性的能力,使反应堆紧急停闭。(2)功率控制。要求某些控制元件动作迅速,及时补偿由于负荷变化、温度变化和变更功率水平引起的微小的反应性瞬态变化。(3)补偿控制。补偿控制元件用于补偿燃耗、裂变产物积累所需的剩余反应性,也用于改变堆内功率分布,以便与获得更好的热工性能和更均匀的燃耗。这种控制元件的反应性当量大,并且它的动作过程是十分缓慢的。

把吸收体引入堆芯有以下三种方式,(1)控制棒。(2)可燃毒物。(3)可溶毒物。在堆芯内插入可移动的含有中子吸收材料的控制棒。按其作用不再可分为补偿棒、调节棒和安全棒三种。补偿棒用于补偿控制,调节棒用于功率控制、安全棒用于紧急停堆控制。

控制棒是由中子吸收截面较大的材料(如镉、铟、硼和铪等)制成。在中子能谱较硬的热中子堆中,为了提高控制效果,最好采用几种中了吸收截面不同的材料组成的混合物控制棒,以便在各个能区内吸收中子。为此,在近代压水堆中使用的控制棒多数由银-铟-镉合金制成。此外,控制棒材料还必须具备耐辐照、抗腐蚀和易于机械加工等方面的良好性能。堆芯寿期的长短通常取决于反应堆初始燃料装载量。当然,装入反应堆的燃料量也部分地取决于反应堆控制元件所实际能补偿的剩余反应性量。为增大堆芯的初始燃料装载量,通常在堆芯内装入中子吸收截面较大的物质,把它作为固定不动的控制棒装入堆芯,用以补偿堆芯寿命初期的剩余反应性。这种物质称为可燃毒物。可燃毒物的吸收截面应比燃料的吸收截面大。这样,它们就能比核燃料更快地烧完,从而在燃料循环末期,由它们带来的负反应性贡献可以忽略。

采用以上控制方法有许多优点,如延长堆芯的寿期、减少可移动控制棒的数目、简化堆顶结构,若布置得当,还能改善堆芯的功率分布等。

可燃毒物材料通常选用钆(Cd)或硼(B),将其制成小片弥散在燃料中,在压水堆中,堆芯初始装载时用硼硅酸盐玻璃管作为可燃毒物棒装入堆芯。

可溶毒物是一种吸收中子能力很强的可以溶解在冷却剂中的物质。轻水堆往往以硼酸

溶解在冷却剂内用作补偿控制。其优点是毒物分布均匀和易于调节。由于这种化学控制方法能补偿很大的剩余反应性,可以使堆芯内可移动控制棒数目大量减少,从而简化了堆芯设计。然而,化学补偿控制也有不足之外,如由于向冷却剂增加或减少毒物量的速率十分缓慢,所以反应性的引入速率相当小。因此,化学补偿控制只能补偿由于燃耗、中毒和慢化剂温度变化等引起缓慢的反应性变化。

反应堆停闭时,堆芯内链式裂变反应虽被中止,但燃料元件中裂变产物的衰变继续放出热量,即剩余释热。为了避免损坏燃料元件包壳,和正常运行一样,应通过蒸汽发生器,或余热排出系统,继续导出热量。

对于从反应堆换料时卸出的乏燃料组件,必须在反应堆燃料厂房的乏燃料水池中存放几个月,以释出乏燃料组件的剩余热量,并使短寿期放射性裂变产物自然衰减,降低放射性水平。

对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三种基本安全功能可以细分如下,(1)防止不可接受反应性瞬变。(2)停堆后将反应堆保持在安全停堆状态。(3)在需要时停堆以防止预期运行事件发展成为设计基准事故和停堆以减轻设计基准事故的后果。(4)在事故工况(不包括反应堆压力边界失效)期间和之后,保持足够的反应堆冷却剂总量以冷却堆芯。(5)在设计基准中所考虑的所有假设始发事件期间和之后,保持足够的反应堆冷却剂总量以冷却堆芯。(6)在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失效后,从堆芯排出热量以限制燃料损坏。(7)在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完整的情况下,在适当的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期间,从堆芯排出余热。(8)将其他安全系统的热量传递到最终热阱。(9)作为一种支持性功能,为安全系统提供必要的公用设施(如电、气、液压、润滑等)。(10)保持堆芯内的燃料包壳可接受的完整性。(11)保持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的完整性。(12)限制放射性物质在事故工况期间和之后从反应堆安全壳内向外释放。(13)在设计基准事故和选定的严重事故期间和之后,限制由反应堆安全壳以外的辐射源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于公众和厂区人员的辐射照射。(14)在所有运行状态下将放射性废物和气载放射性物质的排放或释放限制在规定的限值以内。(15)对核动力厂内的环境状况保持控制,以便各安全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并为进行安全上重要操作的运行人员提供必要的可居留性。(16)在所有运行状态下,对在反应堆冷却剂系统以外,但仍在厂区内运输或贮存中的已辐照燃料的放射性释放进行控制。(17)从贮存在反应堆冷却剂系统以外,但仍在厂区以内的已辐照燃料中排出衰变热。(18)使贮存在反应堆冷却剂系统以外,但仍在厂区以内的燃料保持足

够的次临界度。(19)当某一构筑物、系统或部件的损坏会损害某一安全功能时,防止其发生损坏或限制其损坏所引起的后果。

二、安全分级

核动力厂的安全实际上是通过组成其系统、设备和部件的安全性来实现的。

划分某一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安全重要性的方法主要基于确定论方法,适当时辅以概率论方法和工程判断,考虑如下因素,(1)该物项要执行的安全功能。(2)未能执行其功能的后果。(3)需要该物项执行某一安全功能的可能性。(4)假设始发事件后需要该物项投入运行的时刻或持续运行时间。

安全分级必须在不同级别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之间提供合适的接口设计,以保证划分为较低级别的系统中的任何故障不会蔓延到划分为较高级别的系统。

一般讲核动力厂各承压设备物项按照其履行的安全功能分为安全1级、安全2级、安全3级及非安全级。

安全1级就是构成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的那些设备,其失效会引起失水事故或失冷失压的物项。

安全2级是属于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但不属于安全1级的那些小设备、小管道以及用于防止预计运行事件导致事故工况,或发生事故可减轻事故工况后果的物项,如专设安全设施。

不属于安全1级的那些小设备、小管道失效引起的反应堆冷却剂流失不超过正常补水系统提供的补水量。

安全3级是冷却安全2级设备,或对安全级设备运行起支持作用的物项(冷却、润滑、密封等),如设备冷却水系统,重要厂用水系统等。

三、设计规范

核动力厂物项除有其安全等级外,还要确定其抗震类别、规范等级、质保等级。

在确定规范等级及相应的设计建造要求时,首先要考虑安全等级,其次还要考虑物项的载荷条件(压力、温度、载荷循环情况等)。

物项的质量保证等级的划分有两种方法,以物项定位。以物项和活动领域两者定位。质量保证等级的高低首先要根据安全等级,其次还要考虑物项的设计建造经验,工艺成熟性、运动部件多少、供货史、标准化程度等多种因素。

第五节总的设计基准

一、概述

设计基准必须包括正常运行技术规格、假设始发事件造成的核动力厂状态、安全分级、重要假设,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特定的分析方法。

在正常运行、预计运行事件和设计基准事故的设计基准中,必须采用保守的设计措施和良好的工程实践,以保障不会发生反应堆堆芯的任何重大损坏。辐射剂量保持在规定限值内,并合理可行尽量低。

除设计基准外,还须在特定的超设计基准事故包括选定的严重事故中的行为。这些评价所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可以最佳估算为基础。

二、核动力厂状态分类

根据核安全法规HAF102(2004)“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可以认为核动力厂工况按其发生频率分类为,正常运行、预计运行时间、设计基准事故和严重事故。

核动力厂的运行工况可作如下划分,

(1)工况I--正常运行和运行瞬变

正常运行包括启动、调试、功率运行、换料、维护和维修过程中所遇到的经常性或定期出现的工况。

工况I引起的系统状态参数变化不会触发安全系统的整定值。

(2)工况Ⅱ—中等频率事件(或称预计运行事件)

工况Ⅱ事件发生频率大于10-2 /堆年。即在核电厂寿期内可能发生一次或数次。这里“预计”的意思是在一个核动力厂寿期内很可能发生的意思。

工况Ⅱ事件的典型事例如失去厂内外非应急交流电源、汽轮机停车。

(3)工况Ⅲ—稀有事故

工况Ⅲ事故发生频率在10-4/堆年--10-2 /堆年之间,是核动力厂寿期内发生频率很低的事故。

工况Ⅲ事故的事例如蒸汽发生器一个传热管破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小管道破裂。(4)工况Ⅳ—极限事故(设计基准事故)

工况Ⅳ事故发生频率10-6/堆年--10-4 /堆年之间,是在核动力厂的寿期内既不可能发生的事故。

工况Ⅳ事故可能导致燃料元件的严重损伤,但堆芯的几何形状不破坏,以便能适当地保持堆芯冷却。工况Ⅳ事故不得导致具有限制事故后果功能的系统损坏,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和安全壳不得受到进一步的损伤。

工况Ⅳ事故的事例如反应堆冷却剂丧失事故、控制棒组件弹出事故。

三、假设始发事件

假设始发事件定义为在设计时确定的能导致预计运行时间或事故工况的事件。

假设始发事件的本身并不是事故。它是一个引发了一个序列的事件,并由不同的附加故障而导致运行时间、设计基准事故或严重事故的事件。典型的例子是设备故障(包括管道破裂)、人员差错、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

设计的主要安全目标在于追求核动力厂所具有的特征能够保证,大部分假设始发事件的后果较小或甚至无足轻重。其余的假设始发时间导致设计基准事故,其后果是可以接受的。而如果导致严重事故,其后果可以通过设计措施和事故管理加以限制。

假设始发事件从类型上可以分为,内部事件和外部事件。

内部事件可能包括,设备故障。误操作。人员差错。火灾、爆炸或水淹。

广义而言,故障包括两类,系统或部件丧失执行功能的能力,功能的执行情况与所期望的不符。

管道故障的表现形式,泄漏、破裂或流道阻塞。

阀门的故障形式,在需要时不开启或不关闭。在不需要是开启或关闭。开不足或关不住。开启或关闭速度不当。

仪表或传送器之类的装置的故障有如下形式,误差大于允许范围。无输出。不变的最大输出。不稳定的输出。上述形式的组合。

外部事件包括自燃事件或人为外部事件。这些事件通常要求核动力厂物项设计考虑附加的振动、冲击和脉动型载荷。核动力厂设计必须考虑的外部自燃事件包括在描述厂址特征时已确定的那些事件,如地震、洪水、狂风、龙卷风、海啸(潮汐波)和极端气象条件。

在概率安全评价中,对于严重事故采用最佳估计分析方法。而对于具有相对较高发生可能性的假想事故,分析中采用保守分析的方法。

在决定事件组合时,考虑以下三个时期是有益的,(1)事件发生前的长时期。(2)从事件发生到它的短期效应起作用的近期。(3)事件后的恢复期。事件后的恢复

期(几天或更长)内,是否需要考虑附加的事件,视恢复期的长短和事件预计的概率而定。

四、设计基准事故

在为响应某一假设始发事件而需要立即采取可靠行动时,必须采取措施自动启动所需要的安全系统,以防止发展成为可能威胁下一道屏障的更严重工况。在不需要立即动作的情况下,可允许手动启动系统或操纵员的其他行动,条件是需要有足够的时间来判断这种行动的必要性和确定合适的规程(如管理规程、运行规程和应急规程),以保证这些行动的可靠性。

五、设计限值和运行限值

为保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包括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的运行限值和条件。

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反映最终设计,并必须在核动力厂运行开始之前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评价和批准。

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包括对各种运行状态(包括停堆在内)的要求,还必须包括运行人员应采取的行动和应遵守的限制。

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作为营运单位运行核动力厂的一个重要依据。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制和条件,并保证遵守。

运行限值和条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安全限值。(2)安全系统整定值。(3)正常运行的限制和条件。(4)监督要求。

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具有如下目标,(1)防止发生可能导致事故工况的状态。(2)如果发生这种工况,则减轻其后果。

设计过程中必须针对核动力厂安全运行要求,制定一组运行要求和限制,包括,(1)安全系统整定值。(2)工艺变量和其他重要参数的控制系统和过程限制。(3)为保证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执行设计中预定的功能,对核电厂规定维修、试验和检查的要求,并考虑合理可行尽量低的辐射防护原则。(4)明确地规定运行配置,包括安全系统停役情况下的运行限值。

六、严重事故

超设计基准事故中的某些概率很低的核动力厂状态,可能由安全系统多重故障而引起,并导致堆芯明显恶化,它们可能危及多层或所有用于防止反射性物质释放的屏障的完整性。这些事件序列被称之为严重事故。

必须采用工程判断和概率论相结合的方法来考虑这些严重事故序列。

可接受的方法应该基于现实的或最佳估算的假设、方法和分析准则,而不必运用确定和评价设计基准事故时所采用保守的工程方法。

第六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可靠性设计

一、可靠性设计要求和实现

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必须设计成能以足够的可靠性承受所有确定的假设始发事件。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可靠性设计可以通过防止共因故障、应用单一故障准则和采用故障安全设计等来实现。

二、共因故障

若干装置或部件的功能可能由于出现单一特定事件或原因而失效。这种失效可能同时影响到若干不同的安全重要物项。这种事件或原因可能是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运行或维修差错、自然现象、人为事件或核动力厂内任何其他操作或故障所引起的意外的级联效应。

若干同类型部件同时失效时,也可能发生共因故障,这可能由诸如环境的变化、信号饱和、重复的维修差错或设计缺陷等原因所引起的。

在核动力厂设计中必须考虑发生共因故障的可能性,并尽实际可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应用多重性、多样性和独立性等,使共因故障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单一故障准则

单一故障是指造成某一部件不能执行其预定安全功能的一种随机故障,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继发故障。单一故障假设是核动力厂安全设施中一个确定论的概念。

在核动力厂设计中,必须对核动力厂设计中所包含的每个安全组合都应用单一故障准则。

单一故障分析中,不考虑同时发生一个以上的随机故障。

当把此概念运用于一个安全组合或系统时,误动作必须视为故障的一种模式。

四、故障安全设计

故障安全设计原则必须恰当地考虑,并贯彻到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的设计中。核动力厂系统必须设计成在该系统或其部件发生故障时不需要采取任何操作而使核动力厂进入安全状态。

五、多重性

为完成一项特定安全功能而采用多于最少套数的设备,即多重性,它是达到安全重要系统高可靠性和满足单一故障准则的重要设计原则。

在运用多重性原则的条件下,至少一套设备故障或失效是可承受的,不至于导致功能的丧失。

六、多样性

多样性应用于执行同一功能的多重系统或部件,通过多重系统或部件中引入不同属性而实现。获得不同属性的方式有,采用不同的工作原理、不同的物理变量、不同的运行条件或使用不同制造厂的产品等。

七、独立性

为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可在设计中保持下列独立性特征,(1)多重系统部件之间的独立性。(2)系统中各部件与假设始发事件效应之间的独立性。(3)不同安全等级的系统或部件之间适当的独立性。(4)安全重要物项与非安全重要物项之间的独立性。

独立性可在系统设计中通过采用功能隔离或实体分隔来实现,(1)功能隔离应采取功能隔离,以减少多重系统或相连接系统中由正常运行或异常运行,或这些系统中任一部件的故障引起的设备和部件间不良相互作用的可能性。(2)部件的实体分隔和布置在系统布置和设计中,应尽实际可能采用实体分隔原则以增强实现独立性的保证,对于某些共因故障尤其如此。这些原则包括,(1)几何分隔(如距离、方位等)。(2)屏障分隔。(3)上述两种分隔的组合。

分隔方法的选择取决于设计基准中所考虑的假设始发事件,例如火灾、化学爆炸、飞

机坠毁、飞射物、水淹、极值温度和湿度等效应。

核动力厂的某些场所,有可能成为不同级别安全重要性的各种设备或线路的自然汇合点,例如安全壳贯穿区、电动机控制中心、电缆走廊、设备间、控制室和核动力厂的工艺控制计算机等。在这些场所,应尽实际可能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共因故障。

八、辅助设施

辅助设施用于支持构成安全重要系统部分的设备时,必须视作安全重要系统的一部分,并必须相应的分级。

保持核动力厂安全状态所必需的辅助设施包括,供应电力、冷却水和压缩空气或其他气体的设施以及润滑设施等。

九、设备停役

在设计上必须采用诸如增加多重性等措施,保证在核动力厂无须停堆的情况下进行安全重要系统的在线维修和试验。

必须考虑设备停役,包括系统或部件由于故障而不能使用,必须考虑预计的维护、试验和修理工作对安全系统可靠性所产生的影响。

在核动力厂开始运行前,必须分析和确定每种情况允许设备停役的时间和要采取的行动,并将其包括在核动力厂运行规程中。

十、在役试验、维护、修理、检查和监督的措施

为保持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执行功能的能力,其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能在核动力厂整个手期内进行标定、试验、维护、修理或更换、检查或监测,以证明满足可靠性目标。

如果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不能满足试验、检查或监测的要求时,必须采取下列方法,(1)规定其他一些经验证的替代方法和(或)间接方法,如监视参考物项或使用经验证和确认的计算方法。(2)应用保守的安全裕度或采取其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消除可能的预计不到的故障影响。

十一、设备鉴定

必须采用设备鉴定的程序来确定安全重要物项能够在整个设计运行寿期内相关的环境条件下执行其安全功能。

考虑的环境条件必须包括正常运行、预计运行事件和设计基准事故期间的变化。鉴定程序中,必须考虑到设备预期寿期内由各种环境因素引起的老化效应。

十二、老化

必须考虑到在所有正常运行工况、试验、维修、维修停役,以及在假设始发时间中何其后的核动力厂状态下的老化和磨损效应。

十三、优化运行人员操作的设计

人机界面设计必须对操纵员是“友好的”,并必须以限制人为差错的影响为目标。必须优化核动力厂的布置和规程(管理规程、运行规程和应急规程),包括维修和检查,以利于运行人员和核动力厂之间的接口。

厂区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必须按照人机工程学原则设计。

人机接口必须设计成不但能够为操纵员提供全面而易处理的信息,而且与作出决定和采取行动所需的时间相适应。

为有助于制定信息显示和控制的设计准则,必须考虑操纵员能够承担系统管理者和设备操纵员的双重任务。

在操纵员作为系统管理者时,必须为其提供能够进行下列工作的信息,(1)迅速评估核动力厂的总体状态。(2)确定操纵员要采取的适当的安全动作。

设计必须适当考虑有利于操作员执行行动可利用的时间、预计的环境和对操纵员有心理压力情况下成功地完成各种行动。必须把对操纵员在短时间内进行的干预的要求降至最低。

设计者能够证明操纵员有足够的时间作出决定和采取行动。向操纵员简单而明确地提供决定行动所需的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后,控制室内或辅助控制室内及通往辅助控制点的通道的环境是可以接受的。

第七节辐射防护设计安全要求

一、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

根据辐射防护基本原则,设计时达到下列设计目标,(1)个人照射量不得超过规定限值。可以用年有效剂量当量、器官剂量、年吸入量、空气中的放射性物质浓度等单位给出照射量。(2)辐射防护措施使辐射量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

公众的个人年剂量当量限值用关键居民群的平均剂量当量来表示。

关键居民群是指因电厂运行而受到最大照射的一群有代表性的居民。

必须进行运行前的研究,以确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接受的关键居民群和这群居民的关键照射途径。

剂量当量规定限值是在规定时间内厂区人员或公众人员或许受到的最大剂量。

事故工况的概率越大,则规定的参考剂量应越小。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对核动力厂工作人员或公众在规定时间内容许受到的最大剂量(剂量限值)是,

(1)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不超过,

连续5年年平均20mSv。

任何一年50mSv。

眼晶体150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500mSv。

(2)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不超过,

年平均1mSv。

任何一年5mSv。

眼晶体15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50mSv。

计算待积剂量的期限,对成年人的摄入一般应为50年,对儿童的摄入则应70年。

二、设计中的辐射防护

辐射防护的目的在于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限制随机效应的发生概率,使之达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并保证辐射照射的各种实践活动具有正当的理由。

辐射防护三原则,辐射事业的正当化。防护水平的合理最优化。个人所受剂量当量应在规定限量下。

防护水平的合理最优化,即遵守“合理可行尽量低”(ALARA)的原则。

成本—收益分析是辐射防护最优化的一种定量方法。

施工工况的设计目标是把核动力厂可能释放的放射性物质给公众带来的风险以及由于这些释放和直接照射给厂区人员带来的风险限制在可接受的水平。通过高质量的设计和在电厂中设置专设安全设施来达到这些设计目标。还必须有设计规定和规程。

任何监测都应根据监测大纲进行。该大纲应明确规定监测目标,并明确监测方法和测量设备、测量位置和频度,以及记录和解释结果的方法。

厂区人员的防护监测必须包括对在年照射量可能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3/10条件下工作的个人进行监测,以便进行剂量评价。

三、辐射源

在功率运行期间,由于裂变过程和裂变产物的衰变,燃料元件发射中子和γ光子。由于堆芯和周围材料的中子俘获,也会发射光子。另外,在重水慢化反应堆的情况下,γ射线与氚相互作用还发射光中子。

在核动力厂停堆后,主要的辐射源是来自裂变产物和活化产物的γ辐射。

轻水堆活化产物来自燃料包壳、堆内构件、压力容器本身、水及其所含的杂质中。压力管重水堆中,活化产物来自燃料包壳、压力管、排管、控制管、排管箱体和屏蔽箱中。

若冷却剂中含氧,则功率运行期间主要辐射源为N16,他是在堆芯内快中子与氧16相互作用生成的。

水冷堆中的N13、O19、F18是辐射水平的主要贡献者。

在水冷堆中,尤其是重水堆中,氚可能是主要的内照射源。

维修期间,由冷却剂引起的辐射危害大部分来自裂变产物I131、Cs133、Cs137和活化腐蚀产物Cr51、 Mn54、Co58、Fe59和Co60等放射性物质。

在分开设置的含氧液体慢化剂系统(压力管式反应堆)中,反应堆运行期间的主要活性是N16。

在重水堆中,来自N16的光子在重水中产生光中子。

在轻水堆和重水堆中,氧化物燃料和慢化剂中的O17经(n,α)反应,燃料杂质中的N14经(n,p)反应以及三元裂变均产生C14。在重水堆中,由于慢化剂的量很大,所以C14主要是由慢化剂中O17的核反应发生的。

破损燃料棒可能释放裂变产物,其中最主要的是惰性气体、碘、铯、锶。

事故状态下的主要辐射源是放射性裂变产物。

向环境释放的惰性气体和碘的量,受所采用的通风率和水池扫气系统类型的控制。过滤器对排出气流中碘的减少量,应根据过滤器的设计按适当的去污因子来考虑。通过对电厂部分隔离可以终止排放,尤其是当贮存池是设置在安全壳内时。如果这种隔离行

动是由运行人员采取的,则通常应假定有一段时间延迟。建议延迟时间为10至30min。

第八节防火设计安全要求

一、核动力厂总的防火要求

火灾和爆炸是威胁核电厂安全的重要事件之一。

设计和布置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时,除满足其它安全要求外,还必须尽量降低外部或内部事件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可能性及后果。必须保持停堆、排出余热、包容放射性物质和监测核动力厂状态的能力。为满足这些要求,必须通过采用多重部件、多样系统、实体分隔和故障安全设计的适当组合,以便实现下属目标,(1)防止火灾发生。(2)及时探测发生的火灾并迅速灭火,以限制火灾后果。(3)防止未扑灭的火势蔓延,以使其对核动力厂重要功能的影响减至最小。

火灾和爆炸是威胁核电厂安全的重要事件之一。

必要时,灭火系统必须能自动启动,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必须保证在其出现破裂、误动作或以外操作时不至于显著损害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功能,并不会同时影响多重安全组合而使为满足单一故障准则所采取的措施变得无效。在整个和动力厂中,尤其是在诸如安全壳和控制室等场所中,只要可行,必须采用不可燃或阻燃的和耐热的材料。

火灾的防火也必须贯彻纵深防御概念,这可以包括下述三个层次,(1)第一个层次是防止发生火灾,应使用非可燃材料或阻燃材料。应减少设备运行或故障导致的火灾。应对安全重要物项予以保护。在安全重要的构筑物内应控制可燃物料的使用和贮存,尽量减少其数量,不急需的可燃物料不贮存在靠近安全重要物项的场所。对使用明火、焊接和火焰切割等的作业,要经过书面批准,并且应具备足够的防火措施。(2)第二个层次是及时地探测和扑灭火灾,限制火灾的损害,应设置足够容量、能力和鉴定合格的火灾探测和灭火系统,以便及时地探测火灾和报警。灭火系统能够及时启动以扑灭火灾,并将火灾对安全重要物项的影响降至最低。(3)第三个层次是防止火灾的蔓延,将火灾对核动力厂安全重要功能的影响减至最低,应采取措施防止火灾对停堆、排出余热、包容放射性物质所需要的安全重要物项的影响,以便在火灾情况下,这些物项仍能执行其安全功能。这要求对安全系统的多重部件采取相互之间充分隔离的措施,这种措施可通过防火分区或防火小区来实现。防火分区之间应尽量减少贯穿件,并对贯穿件或贯穿孔洞采取严密的防火封堵。每个防火区的火灾探测、灭火和排烟、排水、通

风等辅助设施应尽量独立。

二、核动力厂防火的设计方法

核动力厂从设计开始,就应系统地考虑火灾防护方面的事项,有如下方面,(1)布置要求。(2)防火区。(3)火灾封锁法。(4)火灾扑灭法。(5)火灾和灭火二次效应。(6)火灾危害性分析。

在设计开始时,就应对可燃物贮量进行评估,并对安全重要物项和可燃物的布置方案进行比较。应尽量避免在安全重要物项附近贮存可燃物,如不能避免,则应尽量减少可燃物的贮存量。可能的话,可在安全重要物项周围建立防火区。

防火区的边界设置防火屏障,防火屏障可分为两种设置方式,(1)拥有足够的耐火极限,在可燃物全部烧光后仍可保持防火屏障不被破坏。(2)设置火灾探测和灭火系统等,与防火屏障一起保证防火区的有效性。应优先选择第一种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限制防火区内火灾对安全重要物项的影响,要防止火灾在防火区内的蔓延,此时可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小区。防火小区的作用是结合空间分隔、防火隔断、防火涂料、火灾探测和灭火系统等来限制火灾的蔓延。在主控室、安全壳内等无法实现防火分区的场合,可采用防火小区的措施。

假定防火区内的全部可燃物料全部烧光,而未受影响部分仍能保证停堆、排出余热和包容放射性物质的基本安全功能,这样的防火方法称火灾封锁法。

火灾封锁法要求执行停堆、排出余热和包容放射性物质三相基本安全功能的系统和设备,包括它们的支持系统和设备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以避免单一火灾对多重系列的影响。特别注意公用的通风管道、排水系统和电气干扰等。

在防火屏障不能达到额定的耐火极限时,或者在设置防护小区时,需采用火灾探测和灭火系统等来防止火灾蔓延,这样的防火方法称火灾扑灭法。

火灾和灭火系统二次效应的典型例子有,(1)高温、高热对构筑物和设备的损坏。(2)燃烧产生的烟雾可能对运行人员的伤害或对设备的腐蚀。(3)燃烧引起的爆炸及二次飞射物。(4)由于喷水意外地引入了慢化剂。(5)由于喷水导致了内部水淹和设备的损坏。(6)由于喷水导致了放射性物质的迁移。(7)干粉灭火剂导致电气设备接触不良或腐蚀。(8)二氧化碳灭火剂导致的突然降温及冲击等。

火灾危害性分析主要包括下述方面,(1)确定核动力厂的安全重要物项。(2)确定防火区内可燃物的贮量、火灾特征和火灾后果。(3)确定防火屏障所需要的耐火

极限。(4)确定防火区或防火小区内所需的火灾探测和灭火手段。(5)确定需补充或附加的防火措施。(6)确定满足了保证停堆、排出余热和包容放射性物质基本安全功能的防火要求。,

到初始装料前,要完成完整的火灾危害性分析,以确认核动力厂防火设计的正确性。

第九节设计基准事故安全分析

一、核动力厂事故分析方法

必须对核动力厂设计进行安全分析,在分析中必须采用确定论和概率论分析方法。在这种分析的基础上,必须制定和确认安全重要物项的设计基准。还必须论证所设计的核动力厂能够满足各类核动力厂状态下放射性释放的所有规定限值和潜在的辐射剂量的可接受限值,并论证纵深防御已起到作用。

安全分析中应用的计算机程序、分析方法和核动力厂模型必须加以验证和确认,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性。

确定论安全分析必须包括,(1)确认运行限值和条件符合核动力厂正常运行设计的假设和要求。(2)适合于核动力厂设计和厂址假设始发事件的特征。(3)源自假设始发事件的事件序列的分析和评价。(4)各项分析结果与放射性的验收准则和设计限值的比较。(5)设计基准的制定和确认。(6)论证通过安全系统的自动响应结合所规定的操纵员动作能够管理预期运行事件和实际基准事故。

确定论方法,采用各种计算机程序进行分析计算,一般不用实验结果来直接预测核动力厂事故的后果。

必须完成核动力厂的概率安全分析,以达到下述目的,(1)提供系统性的分析,确信设计符合总的安全目标。(2)证明整个设计是平衡的,没有任何一个设施或假设始发事件对于总的风险会有过大的或明显不确定的贡献,并且保证纵深防御的第一和第二层次承担核安全的主要责任。(3)确认核动力厂参数小的偏差不会引起核动力厂性能严重异常(陡边效应)。(4)提供发生堆芯严重损坏状态的概率评价以及要求厂外早期响应的(特别是与安全壳早期失效相关的)放射性物质向厂外大量释放的风险的评价(5)提供外部灾害事件(特别是核动力厂厂址特有的那些灾害)发生概率和后果的评价。(6)鉴别通过设计改进或运行规程的修改降低严重事故概率或减轻其后果的系统。(7)评价核动力厂应急规程的充分性。(8)核实是否符合概率目标。

二、验收准则

必须对核动力厂设计进行安全分析,在分析中必须采用确定论和概率论分析方法。

对于工况Ⅱ事件(1)燃料元件不烧毁,对于这一条易于执行和稍严的准则称为不发生偏离泡核沸腾准则(DNB),或是最小偏离泡核沸腾比(BNBR)在双95%偏离泡核沸腾准则规定的限值以上。(2)一回路压力小于110%设计值。(3)放射性后果按正常排放允许控制值。

对工况Ⅲ及工况Ⅳ事件(1)燃料元件保持可冷却状态,通用的判断标准为长时间高温(燃料包壳峰值温度)PCT<1204℃(2200 °F),短时间高温PCT<1482℃(2700°F)。(2)一回路压力小于120%设计值。(3)放射性后果以厂区边界(2h)及低人口区边界(8h)剂量计算。

三、事故分析的基本假设

事故分析采用的初始条件及各项参数均取保守值,即取值对后果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为决定如何取保守值,有三个方面是必须虑及的,(1)所分析的事故的过程特征。(2)事故分析所针对哪一项验收准则。(3)在事故分析中,采用的是哪一种停堆信号。下面列举一些需要考虑取保守值的项目及通用的不确定性值,

(1)运行参数需考虑不确定性(控制系统死区,仪表误差及波动)。例如,初始功率+2%,初始温度±2.2℃(4°F),稳压器压力±2.1bar(30psi),稳压器水位取±2%,SG二次侧水位取±5%)等。主冷却剂流量一般取设计值,这实际上已加上了保守性,因实际流量往往会大于设计流量,而且如取较小的保守值,会影响到冷却剂温度的决定。SG 二次侧的压力往往由热平衡决定,不必预先规定正负不确定性。(2)堆物理参数,慢化剂温度(密度)反应性系数取后果最大的寿期的数值,甚至取为零值,如对于确定寿期的分析,则取±10%不确定性,燃料Doppler反应性系数取±15%,控制棒价值计算取15%不确定性。(3)停堆信号取安全级信号。停堆设定值需带上保守性。停堆信号至控制棒开始自由下落的延迟时间,应按实验结果加上保守性。控制棒负反应性引入曲线,应取趋底型(下凸型)曲线。(4)金属的结构热容量及传热面积,一般取±10%不确定性。(5)稳压器及SG安全阀开启压力,也应取保守值。

四项基本假设,(1)假设失去厂外电源(适用于分析Ⅱ、Ⅲ、Ⅳ类工况)。(2)假设最大价值的一组控制棒卡在全抽出位置(卡棒假设,适用于分析Ⅱ、Ⅲ、Ⅳ类工况)。(3)仅考虑安全级设备的缓解事故的作用。对于非安全级设备仅考虑其对事故的不利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合同

安全设施设计合同 > 工程名称:项目 工程地点: $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宁夏中智信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签订日期:2017年3月15日`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委方(乙方): 宁夏中智信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设计项目和任务 一、工程名称:硫酸罐区项目 < 二、工程地址: 三、委托任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赤峰市元宝山区龙天乙炔气厂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第二条设计资料、设计进度及文件提交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设计所需的主要基础资料: 1、厂区总平面布置方案;工艺流程方案和工艺流程叙述、操作规程;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和公用工程设备一览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操作参数、材质、设备内的介质)。 2、建设单位简介、建设单位周边生活生产经营场所情况、营业执照、备案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协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复文件、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版)及安全许可意见书。 . 3、原料、辅料、中间产品、产品的物性数据,建设单位的劳动定员;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在储存场所的储存量和使用场所的用量,储存区原料的装卸设施和方式;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的能力(或者负荷)及介质的来源,其它的生产工艺介绍和其它生产同类产品企业的工艺情况说明。 4、其他基础资料详见乙方提供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提资单。 二、设计进度:

乙方在甲方向乙方提供“本条款一”中的全部资料后,30 个工作日完成安全设施设计装订文本(送审版)提交甲方。安全设施设计评审会议结束后7 个工作日完成安全设施设计修改,经专家组同意后装订文本(备案版)并提交甲方。 三、本工程乙方提供文件份数: 1、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报告(送审版)8份,(备案版)6份; 2、如甲方另需,乙方只收取工本费。 第三条《 第四条设计费及付款进度 一、设计费用: 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2002年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次工程设计费合计为壹点五万元整。 二、支付方法: 合同签定后2日内,甲方支付定金壹万元整,待乙方提交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送审版)时,甲方再支付设计费五千元整。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 1、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个工作日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个工作日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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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安全壳隔离阀密封性检测与分析

核电厂安全壳隔离阀密封性检测与分析 文章结合某核电厂安全壳隔离阀密封性试验,介绍了直接测量法的试验原理、操作方法和验收标准,通过贯穿件隔离阀密封性检测实例对试验的实际操作过程进行了阐述,并对试验结果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研究 标签:安全壳;隔离阀;密封性试验 1 概论 某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是一座由钢筋混凝土底板、立式预应力混凝土筒壁和准球型预应力混凝土穹顶三部分组成的封闭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反应堆安全壳是为防止核反应堆在运行或发生事故时放射性物质外逸的密闭容器,也称反应堆保护外壳。核电站反应堆发生事故时会大量释放放射性物质,安全壳作为最后一道核安全屏障,能防止放射性物质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同时,也常兼作反应堆厂房的围护结构,保护反应堆设备系统免受外界的不利影响,它是一种体态庞大的特种容器。 安全壳内外系统管道的连通是通过机械贯穿件来实现的,贯穿件套筒按要求有不同的直径和厚度,以适应所连接的设备及由它们所传递的机械载荷,贯穿件的套筒焊在一块较厚的环形板上,该环形板则焊在安全壳的钢衬里上。机械贯穿件在安全壳内外两侧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置隔离阀门,以保证安全壳的密闭性。 安全壳密封性试验的目的是模拟一回路失水事故工况下,验证安全壳的整体密封性。安全壳密封性试验可以分为A类、B类、C类。其中A类试验是指安全壳整体的密封性试验,B类试验是指设备闸门、人员闸门、燃料通道和电气贯穿件的密封性试验,C类试验是指安全壳上所有的机械贯穿件试验,即贯件壳内外隔离阀的密封性试验。一般来说,C类局部密封性试验在每次换料冷停堆时进行,仅有个别十分可靠的机械贯穿件密封性试验每5个换料周期或10个换料周期进行一次。 2 试验原理和方法 直接测量法是安全壳隔离阀密封性试验的一种检测方法,流量补充法和流量收集法,都采用局部加压方式。试验对象为安全壳内外两侧隔离阀以及位于隔离阀和安全壳之间的支路阀门。试验时,气源通过局部检漏仪向隔离阀和边界阀门之间的管道内充压,由施加压力的方向与隔离阀在执行安全功能时受压方向相同,压力达到安全壳设计压力并稳定后,在保持压力不变的情况下,局部检漏仪通过向管道内补充的气体流量与压力的关系计算出隔离阀的泄漏率,并在显示屏中直接给出结果,单位为Nm3/h。流量收集法试验介质一般为水,试验方法相同,采用液态检漏仪加压,可以在试验阀门下游较低点通过容器收集方法确定该阀门的泄漏率。具体检测方法如下:

最新《化工安全与环保技术》课程感想

《化工安全与环保技术》课程感想 14级化学工程与工艺 本学期已经快要接近尾声了,通过学习《化工安全与环保技术》这门课程,我收获颇多。对于我们化学工程与工艺这个专业来说,安全与环保是非常重要 的两个方面,因为这两个方面直接与工业生产以及操作人员本身的安全相关联。 在化工安全中,首先是防止事故的发生,然后是事故发生后将损失减到最小,最后就是有人员伤亡时该怎么处理。 通过对《物质性质》、《物化原理与安全》、《化工厂设计与操作安全》、《燃烧和爆炸与防火防爆安全技术》、《职业毒害与防毒措施》等章节的学习,我深刻了解到在化工生产过程中如果对加工的化学物质性质及有关的物理化学原理不甚了解,忽视过程和操作的安全,违章操作,是酿成化工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为在化工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中,从原料、中间体到成品,大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化工工艺过程复杂多样化,高温、高压、深冷等 不安全因素很多。对于我们化工专业的本科大学生来说,只有对安全知识有深 刻的了解和把握,才能在今后相关的工作岗位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保 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在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得到很好地保证后,才有 可能做到安全生产,进而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化工安全教育对于减少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有着一定的作用, 也是 减少化工事故频发、降低化工事故伤害的重要手段。这也是大学里开设《化工 安全与环保技术》这门课程的最终目的所在。本专业必须充分重视化工安全教 育工作, 并积极开展化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以培养出精通相关理论知识的管理人才及企业员工。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 积极实行化工安全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要求

安全设施目录、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2008-05-15 08:00:35| 分类:安全标准、规范|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07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

07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 3、2、3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的密度和中子吸收截面均较小,其温度和压力变化对反应性的影响可以忽略。 3、3慢化剂慢化剂的选择和燃料在慢化剂中的配置,应以中子经济性最佳化的需要(及由此引起的燃料耗用量最佳化的需要)和满足工程上的要求为依据。主要堆型采用轻水、重水或石墨作为慢化介质。 3、3、1轻水轻水在压水堆和沸水堆中都同时用作慢化剂和冷却剂。这两种功能不能机械地分割。因此 3、2和 3、2、1中关于添加剂、反应性特性、辐照效应等方面的讨论对二者都适用的。 3、3、2重水在重水冷却和慢化的压力管型反应堆中,慢化剂和冷却剂之间有排管容器的排管和压力管把慢化剂和冷却剂分隔开。有时,慢化剂可能含有可溶性中子吸收剂,用于反应性控制或停堆后的反应性抑制。慢化剂还用于冷却各种反应堆构件,如排管容器本身,仪表支承结构、反应性控制装置及其导向管。尽管压力管和排管破裂的可能性极小,但不能完全排除此种可能。发生爆管致使重水冷却剂射入慢化剂区域时,部分慢化剂被冷却剂所取代。如慢化剂中含有吸收剂而冷却剂不含吸收剂,发生上述替代时堆芯反应性就有可能上升。停堆系统的设计必须提供手段使得在发生这一事故时仍能保持停堆状态。反应堆的结构设计中必须考虑慢化剂的流动和温度(例如水力、温差等)的影响。在重水冷却和慢化的压力容器型反应堆中,堆芯区的慢化剂与冷却剂由冷却通道分隔。然而,冷却剂和慢化剂回路可根据电厂的运行工况(如功率运行或余热排出)分隔或连通。在功率运行时,慢化剂通过少量压力补偿孔和冷却剂连通,慢化剂的运行压力和冷却剂相同,而温度则低于冷却剂。慢化剂温度系由一个独立的高压冷却系统保持,在余热排出运行工况下,冷却剂和慢化剂互相连通,两者的压力、温度或液体毒物浓度均无差异。在重水慢化剂中,氚的比放射性会积累得很高,因此慢化剂系统的设计中必须考虑当慢化系统出现大破口时氚化重水释放的可能性。对慢化剂的辐照分解需要采取措施,以控制腐蚀并防止爆炸,详细的讨论见HAD102/08。在某事故工况下,压力管型反应堆中慢化剂具有储存衰变热的能力。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导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导则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及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2术语和定义 2.1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2.2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2.3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主要内容 3.1 编制说明 3.2 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3.3 建设项目概况 简要介绍建设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的来源及在国内外应用的情况,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和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布局。 3.4危险、有害因素及分布 3.4.1 根据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运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科学方法,辨识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3.4.2 根据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或者储存方式,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作业场所(部位)、方式。 3.5 风险程度 3.5.1固有危险程度 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分布,分别计算和确定建设项目及各个作业场所以下内容: ⒈爆炸性化学品的质量及相当于梯恩梯(TNT)的摩尔量; ⒉可燃性化学品的质量及燃烧后放出的热量; ⒊有毒化学品的浓度及质量; ⒋腐蚀性化学品的浓度及质量;

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程度。 3.5.2 风险程度 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分布和各个作业场所固有危险程度,分别从以下几方面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和各个作业场所的风险程度: ⒈爆炸性化学品、可燃性化学品、有毒化学品、腐蚀性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各种泄漏(暴露)可能性; ⒉爆炸性化学品、可燃性化学品泄漏(暴露)后具备出现爆炸、火灾事故的条件和需要的时间; ⒊可能出现的各种爆炸事故中参与爆炸物品相当于梯恩梯(TNT)爆炸的摩尔量和波及的范围; ⒋可能出现的各种火灾事故中参与燃烧物品的质量、热辐射通量、持续时间和人员伤亡、装备及建(构)筑物损坏的范围; ⒌可能出现的各种中毒事故中有毒化学品扩散速率、造成人员中毒的范围及时间; ⒍可能出现的各种灼烫事故中腐蚀性化学品泄漏或者扩散的速率、造成人员伤亡及装备损坏的范围及时间; ⒎可能出现的各种事故中一种或者几种事故导致连续发生或者次生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的可能性和上述6项情况; ⒏可能同时出现的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的几率和上

压水堆核电厂钢制安全壳设计建造规范-编制说明

国家标准 《压水堆核电厂钢制安全壳设计建造规范》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标准编制组 2019年12月

压水堆核电厂钢制安全壳设计建造规范 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本标准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基础通用与其它关键技术标准研究”(课题编号2017YFF0208004)任务书的要求以及与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为ISNI-KY-24-2019)内容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 按照下达的计划,本标准计划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送审稿;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报批稿。 二、标准编制组组成 本标准由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编制组成员组成如下,详见表1。 表1:标准编制组成员名单 三、编制过程 3.1 总体过程 本标准的制定过程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编写阶段、送审稿编写阶段和报批稿编写阶段。 3.2 前期准备(2017年7月-2018年12月) 主要任务是成立标准编制小组,明确分工要求,分解工作任务、文件收集和调研分析、明确标准编制的进度控制。 在前期准备阶段成立标准编制小组和明确工作任务后,开展调研和文件收集工作。根据依托项目实施经验,确定了本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为ASME 规范NE 分卷,并参考国内压力容器设计规范(GB 150-2011)。此外还参考了相关的SRP 及RG导则进行规范的编制工作。

根据核电标准体系研究的前期工作分析结果,确定本标准的最初框架结构为:前言、目次、范围、术语和符号、总论、材料、设计、制造和安装、检测、试验、超压保护和附录。之后根据多次讨论和修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3.3 征求意见稿编写(2019年1月-2019年12月) 编制组在对参考文件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状起草了本标准的工作组讨论稿,并在院内征求了专家意见。在具体章节编写过程中,对于标准内容的定位和合理安排问题征求了有关专家的意见,最终形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 3.4送审稿编写(2020年1月-2020年3月) 待广泛征求行业内的专家意见后,标准编写组将根据收到的专家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再进行深入地讨论,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按要求形成并提交送审稿。 3.5 报批稿编写(2020年4月-2020年6月) 届时根据标准《压水堆核电厂钢制安全壳设计建造规范》送审稿的审查情况,标准编写组将根据审查意见修改送审稿,完成了报批稿编写。 四、标准现状分析 我国监管机构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出版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 102-2016)和《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102/06-1990),从法规和导则层面提出了核电厂安全壳系统和结构设计所需满足的要求,即要求在核电厂寿期内可能发生的所有荷载条件下,应保持安全壳结构的完整性和限制安全壳的泄漏。 因此,本标准在国内首次系统提出了钢制安全壳用材料技术要求、钢制安全壳设计技术要求和钢制安全壳建造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压水堆核电厂钢制安全壳设计、建造、试验和验收。 五、标准制修订背景和原则 5.1标准制修订背景 我国是从AP1000技术引进时,开始接触钢制安全壳这种设备,在之前的核电机组中,我国没有采用过钢制安全壳这种形式,国内相关法规及标准都未有涉及。当前我国第三代先进非能动核电站如依托项目(AP1000)、后续项目和示范项目(国和一号),都采用钢制安全壳设计。钢制安全壳是压水堆核电厂事故发生后的最后一道安全屏障,其功能包括余热排出及放射性废物的包容。在事故工

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3 初步设计 3.1 一般要求 3.1.1 初步设计文件。 1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对于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专dk,其设计说明应有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内容; 2 有关专业的设汁图纸; 3 主要设备或材料表; 4 工程概算书; 5 有关专业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但应按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 3.1.2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 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 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5 设计图纸(可单独成册); 6 概算书(应单独成册)。 3.2 设计总说明 3 2 1 工程设计依据。 1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如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立项报告、方案设计文件等审批文件的文号和名称; 2 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 工程所在地区的气象、地理条件、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 4 公用设施和交通运输条件; 5 规划、用地、环保、卫生、绿化、消防、人防、抗震等要求和依据资料; 6 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3. 2.2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 1 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2 分期建设的情况; 3 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 2.3 总指标。 1 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筑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2 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3.2.4 设计特点。 1 简述各专业的设计特点和系统组成; 2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及安全设施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说明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4. 核电厂的设计安全要求

第四章核动力厂的设计安全要求 第一节核动力厂安全目标 一、安全目标 总的安全目标是在核动力厂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以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危害。 总的核安全目标由辐射防护目标和技术安全目标所支持,这两个目标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技术措施与管理性和程序性措施一起保证对电离辐射危害的防御。 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技术安全目标是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核动力厂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对于在设计核动力厂时考虑过的所有可能事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要以高可信度保证任何放射性后果尽可能小且低于规定限值。并保证有严重事故后果的事故发生的概率极低。 安全目标要求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使得所有辐射照射的来源都处在严格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控制之下。 二、安全目标的实现 辐射防护目标不排除人员受到有限的照射,也不排除法规许可数量的放射性物质从处于运行状态的核动力厂向环境的排放。 在设计核动力厂时,要进行全面的安全分析。此种安全分析要考察以下内容,(1)核动力厂所有计划的正常运行模式。(2)发生预计运行事件时核动力厂的性能。(3)设计基准事故。(4)可能导致严重事故的事件序列。 在分析的基础上,确认工程设计抵御假设始发事件和事故的能力,验证安全系统和安全相关物项或系统的有效性,以及确定应急响应的要求。 尽管采取措施将辐射照射控制在合理可行尽量低,并将能导致辐射来源失控事故的可能性减至最小,但仍然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这就需要采取措施以保证减轻放射性后果。这些措施包括,(1)专设安全设施。(2)营运单位制定的厂内事故处理规程。(3)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厂外干预措施。

江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江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评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受江西省安监局委托,江西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工作。 一、适用范围 1、由省安监局负责审批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其它行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2、由省安监局负责审批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其它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由设区市安监局委托审查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其它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二、评审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科中心综合部,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所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1。 2、受理:省安科中心综合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提供的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当场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对申请材料不齐的建设项目予以一次性告知,当场向建设单位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当场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3、流转:省安科中心综合部受理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转交到省安科中心评审部,并办理交接手续(见附件5);评审部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流转抄报单(见附件6),报评审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同意,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版的形式转报省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审核后的抄报单应以书面形式打印,由省安科中心技术负责人、业务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省重点工程项目业务处室还应报省局分管领导审定。 4、评审 (1)评审的组织 根据确认后的抄报单,综合部根据时间要求做好评审会准备工作;评审部根据安排告知局相关业务处室、市县安监部门、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或设计单位)派员参加评审会(见附件7),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同时,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在评审会前3~5天送

石油化工安全与环保

编号:SY-AQ-08318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石油化工安全与环保 Petrochemical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石油化工安全与环保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安全生产是涉及职工生命安全的大事,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稳定。近年来,从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中铁路、煤矿等行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损失之重,影响之大,频率之高,令人胆战心惊。剖析事故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不难看出一些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着认识上、思想上的误区。 管理能出效益,安全亦出效益,安全生产是涉及职工生命安全的大事,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稳定。安全生产需要多管齐下警钟长鸣。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犹如履薄冰,来不得半点疏忽和麻痹。作为安全管理者或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首先要消除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一是对安全设施的认识误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也呈现高、精、尖技术,并被广泛运用到生产实践中。由此个别从事安全管理人员或干部就出现盲目

乐观思想,认为只要投入这些“精良装备”今后不会再发生安全大问题了,工作中也不注重抓小防大了,这种麻痹思想很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二是对职工培训的认识误区。所以,抓紧对职工劳动安全生产的教育,也是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保障;三是个别安全管理人员或干部思想上的认识误区。执行制度必严、违反制度必究,对待安全生产工作我们都知道“严是爱、松是害”,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安全管理人员或干部干部对安全管理存在着“三怕”思想:对上怕担责任,对下怕得罪人,对工作怕吃苦受累,造成形式主义、好人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局面,导致在执行和落实当中出现“缺位”现象。 一、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再先进的安全设施和机器也要靠人去操作、去控制、去维修,其科技含量愈高,对人的素质要求也愈高。因此,安全生产必须以人为本,没有一支恪尽职守、技术过硬的职工队伍,安全生产就没有最基本的保障。 提高人的素质,首先是提高思想素质。把公司“做精做强”创建一流电力施工企业需要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保持良好的安全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2术语和定义 2.1 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2.2 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2.3 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2.4 改建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

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2.5 扩建项目 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2.6 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装备)和采取的措施。 2.7 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3主要内容 3.1 建设项目概况 3.1.1 建设项目内部基本情况 3.1.1.1 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 3.1.1.2 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 3.1.1.3 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品种(包括产品、中间产品,下同)名称、数量。

AP1000核电厂的安全壳设计

核电厂的安全壳设计 1 引言 为了在电厂简化、安全性、可靠性、投资保护和电厂成本方面提供重大的、可度量的改进,AP1000采用非能动安全系统。安全壳是实现上述改进的一个关键设施。它不仅提供了防止裂变产物释放的高度完整、低泄漏率的屏障,其表面还承担将安全壳空气中的热量排到大气中去的传热功能。安全壳内部结构连同非能动堆芯冷却系统(PXS)和严重事故缓解设施一起设计。本文介绍了API000安全壳容器设计、建造、事故后特征和严重事故性能。此外,本文也讨论了放射性释放模式,假设条件以及安全壳短期和长期性能。 2 AP1000 安全壳设计概述 AP1000安全壳是一个自由直立的圆柱形钢制容器,带有椭球形的上封头和下封头。钢制安全壳容器被完全包容在一个混凝土屏蔽体中,该厂房提供了对外部危害(如飞射物)的防护,并限制中子、γ射线、散射照射对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照。 如图l 所示,API000设计保留了和AP600相同的直径,但其高度比AP600增加了7.8 m ,从而增加了自由空间。此外,与AP600相比,AP1000通过增加容器壁的厚度和使用SA738型B 级材料提高了安全壳的设计压力。AP1000安全壳容器的一些重要参数与AP600的比较见表l。如表中所示,圆柱形容器大部分的钢壁标称厚度是4.445cm,局部位置较厚,如设备闸门处。最低一层圈柱形壳体的壁厚增加到4.762 cm,以便为预埋件过渡段中的腐蚀情况留有裕度。封头是椭球形的,厚度为4.127cm,主直径为39.624m,而高度为11.468m。 安全壳容器由5个主要结构模块组装建造而成,每个模块都由预先成型的、喷好漆的钢板制成。为了进一步减少安全壳内的组装活动,这些模块包含环形加强筋、吊环梁、设备闸门、人员空气闸门、贯穿件组件和其它附件,其中包括非能动安全壳冷却系统(PCS)空气挡板的支撑和水分配溢流口的固定板。 安全壳容器的设计使其能支撑环吊及其载荷,并考虑了蒸汽发生器的更换。

美国核管会,10 CFR Part 50, Appendix A,核电厂设计总则

美国核管会,10 CFR Part 50, Appendix A,核电厂设计总则 Appendix A to Part 50--General Design Criteria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Table of Contents ?Introduction ?Definitions o Nuclear Power Unit o Loss of Coolant Accidents o Single Failure o Anticipated Operational Occurrences CRITERIA

Introduction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 50.34, an application for a construction permit must include the principal design criteria for a proposed facility.

The principal design criteria establish the necessary design, fabrication, construction, testing,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structure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important to safety; that is, structure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at provide reasonable assurance that the facility can be operated without undue risk to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the public. These General Design Criteria establish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the principal design criteria for water-cooled nuclear power plants similar in design and location to plants for which construction permits have been issued by the Commission. The General Design Criteria are also considered to be generally applicable to other types of nuclear power units and are intended to provide guidance in establishing the principal design criteria for such other units. The development of these General Design Criteria is not yet complete. For example, some of the definitions need further amplification. Also, some of the specific design requirements for structure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important to safety have not as yet been suitably defined. Their omission does not relieve any applicant from considering these matters in the design of a specific facility and satisfying the necessary safety requirements. These matters include: (1) Consideration of the need to design against single failures of passive components in fluid systems important to safety. (See Definition of Single Failure.) (2) Consideration of redundancy and diversity requirements for fluid systems important to safety. A "system" could consist of a number of subsystems each of which is separately capable of performing the specified system safety function. The minimum acceptable redundancy and diversity of subsystems and components within a subsystem, and the required interconnection and independence of the subsystems have not yet been developed or defined. (See Criteria 34, 35, 38, 41, and 44.) (3) Consideration of the type, size, and orientation of possible breaks in components of the reactor coolant pressure boundary in determining design requirements to suitably protect against postulated loss-of-coolant accidents. (See Definition of Loss of Coolant Accidents.) (4) Consideration of the possibility of systematic, nonrandom, concurrent failures of redundant elements in the design of protection systems and reactivity control systems. (See Criteria 22, 24, 26, and 29.)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汽巴精化(南京)有限公司 高性能颜料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二○○七年四月

编制人员名单 编制:刘建国杨继朱廷凯于海瀛张春燕张春丽阮坤邦栗亮宋砥翟晓群 校对:史耕张平穆振贵程国娟马振明 审核:陆明旭李云忠孙桂娟崔海云郝恩永 审定:宋守刚

目录 一、编制依据 (1) 二、建设项目概况 (3)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17)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36) 五、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48) 六、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53) 七、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55) 八、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55) 九、结论和建议 (55) 附图 总平面布置Z-1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D-1

一、编制依据 1、汽巴精化(南京)有限公司设计委托书。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号令)。 3、汽巴精化(南京)有限公司高性能颜料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 4、设计采用的标准和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GB50160-9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SH3047-9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GB50058-9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设备布置设计通则 SH3011-200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局部修订)GB50084-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0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GB50057-94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0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0年版) GB50151-9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50222-9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8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14976-2002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316-2000 钢制压力钢器 GB150—1998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隔爆型“d” GB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增安型“e” GB3836.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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