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试行)

时间:2004-2-25 16:36:32 来源:深圳市清洁卫生协会阅读61次

一、道路的清扫与保洁

(一)道路的清扫、保洁

1、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1)一至三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面积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道牙边无明显泥沙、浮土。

表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2)夜间保洁时,一至三级路路面垃圾杂物(不计烟蒂,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平方米不超过8件。

(3)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路段可不冲洗。一般情况下,道路冲洗应在7:30结束。

(4)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7:30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2、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1)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2)机动车道两天冲洗一次。

3、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1)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2)机动车道每四天冲洗一次。

4、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1)应巡回保洁。

(2)机动车道每周冲洗一次。

5、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6、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7、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8、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二)其他设施的保洁

1、废物箱应美观、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2、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4、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5、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二、生活垃圾收集

(一)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米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二)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

(三)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2只/次。

(四)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容器收集,逐步推行分类收集。

(五)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袋装后投入垃圾收集容器内。实行分类收集的小区,居民应将垃圾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六)企、事业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七)特种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涉外单位垃圾、受化学和物理性有害物质污染的城市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别收集,并送往指定的专门垃圾处理处置场进行处理处置。

(八)排放特种垃圾的容器要根据垃圾的特性选用,严禁将污染性质不同或理化性质不同,混合会发生理化反应的垃圾置于同一容器。

(九)特种垃圾从收集到处理处置的过程,必须由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或由专业人员指导进行,严禁在专门处理处置设施外随意混合、焚烧或处置。

(十)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无积压;家用电器、沙发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

(十一)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溢满和散落,并每天清洗箱体一次。

(十二)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十三)禁止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运送溲水的容器必须加盖密封,不得洒漏。禁止用单车运送溲水。

(十四)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十五)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十六)行驶、停泊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及物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十七)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河道、湖

区、水库应每天清除,在可视范围内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3平方米以上的漂浮垃圾。

三、垃圾运输

(一)垃圾转运站(桶屋)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2、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3、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4、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

5、应定期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应少于2只/次。

6、除急用,应建设密闭转运站(桶屋)。

(二)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污垢,标志应清晰。

2、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3、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超载运输。

4、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洁干净。

四、粪便的收集与运输

(一)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水冲式公厕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和水沟。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他处理设施。

2、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应无剥

落。

3、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2)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3)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4)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5)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6)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7)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8)应定期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9)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应符合表2规定

表2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二)公厕粪便清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应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内的粪便或粪渣,粪水不溢;

2、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

3、应保持作业场地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

口,并及时清理场地和清掏工具。

(三)水域船舶粪污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内的各类船舶,应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收集粪污水的容器,不得将粪污水排入水域;

2、市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

3、收集粪污水的容器和船舶应密闭,无渗漏,船容整洁。

(四)飞机、火车上和流动厕所的粪污水应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

(五)车辆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便污物。

2、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

3、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

4、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随意排放。

5、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五、粪便处理

(一)粪便处理的通用质量要求:

1、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有关规定。

2、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3、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

6、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的规定。

(二)粪便处理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五(一)项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2、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

4、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

(三)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四)处理粪污水的化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五(一)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化粪池应密闭性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漏、无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2、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以12—24小时为宜。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应不小于36小时。

3、化粪池应定期清理,但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

4、化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五)处理粪便的贮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五(一)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贮粪池周围应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

2、贮粪池应密闭,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3、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六、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一)公共卫生设施

1、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

(1)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等;

(2)游览活动场所:公园、景区、景点等;

(3)公共交通集散场所: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

(4)体育活动场所:体育场、体育馆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

(5)购物、贸易活动场所: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

2、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

3、公共场所垃圾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二条的规定。

4、文化娱乐场所、主要景区、景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商场的公厕等级,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一类标准;一般景区、体育场的公厕,不得低于二类标准。

5、公共场所的公厕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四(一)条的规定。

(二)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1、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

2、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馆、游乐场、文化娱乐场所、商场的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收集、清运作业中,应无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

3、在饲养、展出、销售动物时,各种动物的粪便、饲料残渣应及时清除。动物尸体和其他特种垃圾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公共场所的垃圾应按规定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三)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公共场所的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四)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

1、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地,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

(2)一般性的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场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按二级道路的清扫保洁标准保洁。

(3)售货摊点的设置不应影响环境卫生。经营饮食、果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并实行袋装。摊点及周围2米范围内应无垃圾杂物和其他污物污迹,摊位应整洁。

2、公共场所周围应整洁,无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

3、公共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

4、游览风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5、公共广场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广场、停车场、停机坪、火车站前广场等地面应干净,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

(2)夏季季节,应定时洒水降温、除尘。

(3)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4)广场雕塑、广告、宣传画廊、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无明显污迹。

6、公共场所的室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室内地面应清洁,候机室、候车(船)室、文化娱乐场馆和商场等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

表4公共场所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2)室内门窗、墙壁、顶棚应无积灰、污迹和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

(3)室内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娱乐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干净卫生。

(4)室内工作台、商品柜应干净卫生,表面无积灰、污物。

七、商业步行街的清扫保洁

(一)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7:30结束,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二)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商业步行街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三)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无污渍,道牙边无泥沙、尘土。

(四)按50米间距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

(五)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二条的规定。

(六)道路每天冲洗一次,达到基本见本色,如果达不到此要求,要增加冲洗次数。人行道上的香口胶渣要及时组织清理。

(七)店铺应无超线摆卖、占道经营、占道堆放杂物,路面设施及门店无乱张贴广告、无乱涂画。

八、沿街门店(单位)卫生

(一)责任单位明确“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容,并与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二)沿街门店(单位)应自备卫生清洁工具,在店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垃圾袋装,应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或待环卫工人清扫门前道路时将垃圾投放到手推车上,不得随意堆放在门前的人行道上,不得直接将垃圾扫出店外。

(三)门店不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货物摆放以门槛为线。(四)不乱倒乱排污水,门前无无牌摊档摆卖,无乱钉乱挂乱张贴。

(五)无果皮、烟头等废弃物或痰迹,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修理点门前无明显油迹。

(六)花坛花基清洁,花草路树生长良好,路树上无乱钉挂杂物。

(七)应聘请(或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应达到国家标准。

九、建筑工地卫生

(一)建筑工地要围档作业,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二)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建筑材料要堆放整齐,施工产生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按要求运到指定地点。

(三)工地路口要实行硬底化,有冲洗设施并有专人管理环境卫生,防止出场车辆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四)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和污水管道。

(五)工地要有专人负责环境卫生,对施工工地及生活区的卫生进行管理,工地周围无明显的暴露垃圾。要设置密闭容器收集工地的生活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清洁服务单位进行运输,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六)有水冲式公共厕所,卫生质量符合本标准第四(一)条的规定。

(七)应聘请(或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应达到国家标准。

十、集贸市场卫生

(一)集贸市场分摊经营、文明经商、秩序良好。

(二)集贸市场周围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标准;按间距80米设置废物箱。各摊位自设垃圾收集容器。

(三)市场要设置足够的密闭垃圾收集容器(屋),收集容器(屋)地点适宜,完好整洁。垃圾日产日清,不堆积。

(四)市场地面净,有专人保洁,无垃圾杂物。

(五)市场上下水设施完好,排水畅通。

(六)周围环境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摆卖、乱堆放、乱停放车辆、乱挂横幅标语、乱张贴等现象。

(七)每周消杀三次,场内基本无蝇。

(八)公共厕所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二类公厕标准,标志明显规范,卫生质量符合本标准第四(一)

条的规定。

(九)应聘请(或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应达到国家标准。

十一、小区(城中村、住宅区、工业区、综合小区)的卫生

(一)按工作量(每100-110户配备1名保洁员,户外面积按二级路标准配备保洁员)配足环卫工人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考评。

(二)内街及活动场所要按80米的间距设置废物箱。废物箱要每日清理一次,清洗一次,干净整洁,无污渍。

(三)首次普扫,早上8:00前完成,白天巡回保洁,有门店的路段要进行夜间保洁。路面卫生质量标准按二级路标准执行。

(四)绿地、绿化带内整洁卫生。

(五)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转运站,质量标准按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垃圾量较大的小区,要组织一次夜间清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六)小区内达到“十无”,即无乱搭建、无乱摆卖、无乱张贴、无乱堆放、无路障、无乱挂晒、无暴露垃圾、无阳性蚊蝇孳生地、无黄土裸露、外墙无污迹。

(七)应聘请(或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应达到国家标准。

十二、术语

(一)一级道路:一般指商业网点集中的繁华闹市地段,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道及所在地路段,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地路段,人流量大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道路。

(二)二级道路:一般指城市的主、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商业网点较集中路段,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路段,人流量较大的路段,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三级路段:指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人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持工作。

(五)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六)道路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环境卫生管理基本知识

环境卫生管理基本知识 来源:考试大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0 年 2 月 25 日
环境保护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多方面措施,合理 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自然资源的再 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
环境保护的内容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l(1)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身心健康,防止 机体在环境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2)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 保护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
环境规划的种类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环境规划主要有三种:(1)污染控制规划。主要是对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生活等 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规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内容包括:工业污染控制规划,城市 污染控制规划,水域污染控制规划,农业污染控制规划等。(2)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它是在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相应的安排环境规划。(3)国土规划。要保持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资 源、环境的协调,维护一个适宜于人类的环境,不能只靠消极地治理,而要采取积极的预防 措施。国土规划被认为是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有效方法。一种规划确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的战略布局,确定生产力配置和人口增量相一致原则,为国民经济长远规划提供依据。
环保任务
我国环境保护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创造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但进经济发展。
环保方针
我国的环保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 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要从整体出发,对环境和环境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拟定环境规划,采 取防治结合、人工处理和自然净化等措施,以技术、经济和法制等手段,实施防治污染的最 佳方案,以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
ofrualdinkgwtesc,pbyhm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21号发布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年(199721 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1.0.1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环境卫生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 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3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facilities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4 公共厕所public lavatory 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是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1. 2. 3. 3.1 保洁道路范围及等级 3.2 3.3 4 4.1 4.2 4.3 5. 5.1 5.2 5.3 6. 6.1 6.2 6.3 6.4 附录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 1.0.2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 1.0.4 2.0.1 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

2.0.2 带状屏障。 2.0.3 2.0.4 2.0.5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道路清扫和保洁 3.1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 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 表: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表3.2.1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果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 (个/1000m2) 痰迹 (处/1000m2) 污水 (m2/1000m2) 其它 (处/1000m2) 一级≤4≤4≤4≤4无无

环境卫生相关标准

创建省级卫生城 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标准 (一)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达到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的要求,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城市生活的影响。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建设部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公布实施。 1、道路清扫和保洁要求: (1)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2)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不得有降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现象发生。 (3)城市道路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 (4)按照环卫作业车辆核定作业标准和作业量,以清扫道路长度进行计算和设备配置,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 (5)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每天进行道路洒水作业,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要求: (1)生活垃圾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的要求,逐步推广开展分类收集。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环卫机械化清扫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

环卫机械化清扫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为了不断提高我市街路洁净度,进一步规范机械化清扫保洁 行为,特制定本规范及质量标准。 一、环卫机械化作业管理 城市建成区主要街路实行24小时清扫保洁,重点突出机械化效能。 1、运行模式。具备路况条件下,应以大小型扫道车普扫、多 功能洗扫车洗扫、小型电瓶车巡回清扫保洁、高压洗道车冲刷、洒 水车降温除尘,结合人工清扫保洁。 2、作业时间。机械化作业划分二个时段,每天2:00时—6:30时为普扫和高压冲洗作业时段;其余时间为巡回保洁、洒水降温除尘作业时段。 3、日常管理。各类环卫作业车辆的日常管理应设调度岗,负责 调度派车和填写作业日志,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及时填写运行记录,如出收车时间、作业路线、运行时长、行驶距离及车辆状况等。 二、环卫机械化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 (一)大型扫道车。每日6:30时前,对主要道路快车道进行普扫,并做到: 1、车辆标志清晰、齐全;车况良好,严禁带病上路;车容整洁,车体无破损、无锈蚀、无污物、无灰垢。 2、作业时应开警示灯或特效音乐,不宜开警报器。 3、杜绝只跑空车不清扫,作业车速不超过8公里/小时,清扫

宽度小于6米,清扫效率大于80%。路面清扫后,达到路面净、路牙净,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塑料袋、灰土砖石等废弃物,做 到路见本色。 4、清扫车存储箱保持密闭,作业过程中无垃圾及尘土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5、作业车辆遵守交通法规,注意避让车辆及行人。 (二)多功能洗扫车。根据实际需要,可全天24小时安排清扫保洁、喷雾降尘作业,并做到: 1、作业车辆标志清晰、齐全;车容整洁,车体无破损、无锈蚀、无污物、无灰垢;车况良好,严禁带病上路。 2、作业时应开警示灯或特效音乐,不宜开警报器。 3、杜绝只跑空车不清扫,合理使用扫道、洗扫、清洗路沿、喷 雾降尘等功能。注意作业控制流程顺序:模式选择开关—启动-停止选择开关—PLC可编程控制器—各继电器—各电磁阀。一般洗扫 作业车速10—12公里/小时,副发动机转速控制在1700r/min(正常档),路面较脏时,副发动机转速控制在2000r/min(强洗档),并应开双侧吸嘴喷杆喷水;日最低气温5摄氏度以下时,应停止洗扫功能,进行干扫作业。路面清扫后,达到路面净、路牙净,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塑料袋、灰土砖石等废弃物,做到路见本色。 4、洗扫车存储箱保持密闭,作业过程中无垃圾及尘土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5、作业车辆遵守交通法规,注意避让车辆及行人。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1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淮,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建城(1997]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检查和考核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的依据. 1.0.2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适用江苏省内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工作,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生活垃圾 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生活垃圾等. 2.0.2 道路清扫垃圾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及废物箱中清扫与清除的垃圾.

2.0.3 粪便 从人类和动物消化系统与泌尿系统排出的生理排泄物,包括人类粪便和禽畜粪便. 2.0.4 保洁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洁,在责任区范围内所从事的清扫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5 绿化隔离带 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6 道路人流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7 机动车流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8 废物箱 设置于道路两侧人行道,公交站台、车站、广场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体积较小废弃物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箱等. 2.0.9 特种垃圾 产生源特殊,成分特别,具有挥发性、腐蚀性、病毒(菌),对人类和环境有较大危害,需要采用特种方法收集、清运、储存和处理的垃圾. 2.0.10 建筑垃圾 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2.0.11 工业垃圾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2.0.12 粗大垃圾 人类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些体积较大的耐用消费品.

环卫作业质量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

XX市环境卫生管理所 环卫作业质量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环卫作业质量标准 一、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 (一)道路清扫和保洁 1、道路清扫无论单双班早上7:30分必须普扫完毕。保洁时间分为单班:早上8:00上班,11:30下班;下午2:00上班,6:00下班。双班:“上班”:早晨7:30-中午12:00,“下班”:中午12:00—晚21:00(夏季22:00),中午12:00交接班。 2、清扫时满打满扫,不能只扫街道不扫人行道,也不能只扫街道边沿不扫中间。 3、规定路线必须扫完,不能丢街甩段、漏扫、花扫。 4、工作时间内,不间断进行巡回保洁清扫。 主干道车行及人行道、公共广场(场所)、河堤、桥面、车行隧道果皮、纸屑、塑膜≤3处/1000㎡,烟蒂、痰(涕)≤5处/1000㎡,乱弃垃圾(袋)及其它污垢≤2处/1000㎡; 小街小巷道路和公用通道道路上果皮、纸屑、塑膜≤4处/ 1000㎡,烟蒂、纸痰(涕)≤5处(条)/1000㎡,乱弃垃圾(袋)及其它污垢≤4处(条)/1000㎡; 5、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清撮,不得久堆不撮(20分钟内)。 6、城区道路下水道水箅子应保持畅通,表面无堵塞。 7、垃圾倾倒在指定的收集点或转运库,不得倾倒和扫入河

道、水箅子、绿地内;不得焚烧垃圾、树叶。 8、被严重污染的路面,应及时进行清扫、清洗,恢复原貌。 8、街道两旁果屑箱应保持完好率在98%以上。 9、每周对道路护拦擦洗一次,做到无灰尘、无污垢。 (二)果屑箱(清掏、擦洗)、垃圾桶(擦洗) 1、每天对果屑箱(清掏、擦洗)、垃圾桶(擦洗)1次;做到无痰(涕)迹、无灰尘、无污垢;清洗完后应摆放整齐,盖好盖子,对损坏的果屑箱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以及更换。 2、果屑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清掏要彻底,无垃圾残留、满溢和散落,箱体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3、街道两旁果屑箱若是检查需按规定更换垃圾袋,并保持桶内垃圾袋完好率在98%以上。 4、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对分布在市区的垃圾桶(柜)、果屑箱、收集点,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安全操作,文明作业,消杀彻底,可视范围内,苍蝇≤3只/次·处。 (三)门面垃圾收集 1、沿规定线路收集,文明用语,服务规范,不得漏收、拒收。 2、收集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 3、装卸垃圾符合要求,无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四)规范作业要求 1、上班时穿(戴)环卫工作服(帽)和上岗证,衣着干净,规范着装。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总则 1.0.1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道路清扫和保洁 3.1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 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表3.2.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果皮(片 /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个 /1000m2) 痰迹(处 /1000m2) 污水(m2 /1000m2) 其它(处 /1000m2) 一级≤4 ≤4 ≤4 ≤4 无无 二级≤6 ≤6 ≤8 ≤8 ≤0.5 ≤2 三级≤8 ≤10 ≤10 ≤10 ≤1.5 ≤6

关于进一步提高环卫作业质量标准的工作方案

关于进一步提高环卫作业质量标准的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较以前有了大幅提升,但距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还有较大差距,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三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进一步提升提高环卫作业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方案。 一、影响环卫作业标准的主要问题 (一)道路清扫 1、保洁工人管理不严。路段上经常出现迟到、早退和缺岗的情况,环卫作业中一些疾弊病没有解决,如保洁工人只扫面子不扫底子、路段腾灰现象还随处可见,晚班垃圾收集不及时。 2、大扫不细、细扫不彻底。主要体现在人行道的清扫上,保洁工人在作业扫只扫树叶纸屑,不扫尘土。有的人行道花坛边沿是卫生死角。 3、中午交接班存在保洁空档。保洁工人缺岗、中午保洁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城区一些主要道路中班没有安排保洁人员。 4、果皮箱、保洁车日常管护不到位。果皮箱管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壳桶分离、残缺不堪或丢失的现象,果皮箱和保洁车清洗不到位,油污满面,果皮箱旁、保洁车周围尽是油污,造成果皮箱和保洁车成为路段上的一个污染源。 5、部分街道、社区清扫保洁不及时、垃圾收运不及时、卫生死角较多。 6、临街门店垃圾外扫、外倒、外扔现象突出。 (二)道路清洗 1、道路冲洗变洒水。道路冲洗过程中车速过快,冲洗变成了洒水。有的水车司机偷工减料,冲水的遍数没有达到作业要求。人工清

洗标准不高,按照要求人工清洗作业必须一个清洗班集体作业,而大部分城区人工清洗作业中减少到三个工人作业。 2、清洗作业时间没有落实到位。许多水车司机加水时间过长、提前休工的现象较为普遍。 3、道路清洗标准不高。道路清洗标准不高主要体现在路沿石下,果皮箱、保洁车周围和人行道上早餐店、夜市留下的油污清洗标准不高;城区外围部分路段清洗标准不高。 4、机扫车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机扫车清洗没按要求作业,一是速度过快,二是机扫车前置扫把没有放下作业,三是大部分道路只扫一遍,没有按规定巡回作业。 5、洗车店、水果店、鲜花店等商家占道经营以及市民占道停车影响环卫道路清洗作业。 (三)垃圾清运 主要存在垃圾收运不及时;垃圾收集站管护不到位,臭气污水没有按要求处理;垃圾运输途中堆斗、撒漏现象时有发生;垃圾运输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超速行驶、随意闯红灯等问题。 (四)公厕管护 主要存在保洁不及时;设施管护不到位,破损设施未及时修复等问题。 (五)渣土管理 渣土管理上存在渣土工地未按要求落实环境卫生防污标准开工、渣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和撒漏污染路面等违规现象。 (六)环卫作业设施设备短缺。我市城区现有道路清洗面积平米,依据省编环卫作业定额,应需道路清洗作业车辆台,但现只有台,缺台。 (六)环卫作业运行经费不足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 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 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 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 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 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1997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办公室环境卫生标准

环境卫生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为全体工作人员创造一个干净、舒适、整洁的工作环境,展示办公室的一流形象。 二、具体标准 (一)各科室(各科室负责) 1、工作人员每天提前15分钟到单位整理办公室。① 倒纸篓,倒烟灰缸,洗刷痰盂;②擦拭桌面、茶几、电炉、 文件柜、椅子、窗台、电话机、电脑;③清扫地面,用拖布擦地。达到桌明几净,窗台无灰尘,地面无垃圾纸屑、无污 迹、无杂物,茶具无茶垢。 2、墙壁达到墙面无灰尘、墙角无蜘蛛网。 3、办公物品摆放整齐,达到文件柜上无杂物,桌面物品摆放整齐。 4、窗户玻璃每月擦拭一次,达到洁净明亮。 5、办公室保证空气流通和新鲜,办公室内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 (二)领导办公室 1、每天分3次进行整理。整理要达到桌明几净,窗台无灰尘,

地面无污迹,烟灰缸无污点,茶具无茶垢。每天早晨8:30以前,整理卫生(打水、开窗等)。中午12: 00下午18: 00以后各检查一次。 2、墙壁达到墙面无灰尘、墙角无蜘蛛网。窗户玻璃每月擦拭一次,达到洁净明亮。窗帘每年清洗一次。 3、会议室(后勤人员负责)接到使用通知后,会前20分钟整理完毕。整理要达到桌明几净,窗台无灰尘,地面无 污迹,烟灰缸无污点,茶具无茶垢。 4、窗户玻璃每月擦拭一次,达到洁净明亮。 (三)公共区(后勤人员负责) 1、楼道、楼梯。每天早晨& 45以前,自上至下依次整理1 —4楼楼道、楼梯。①擦拭窗台、楼梯扶手、宣传栏;②刷痰盂,倒垃圾桶;③用拖布擦地,达到无杂物、无污迹、无灰尘、无烟头。 2、灯具达到洁净无破损、明亮,墙面达到无灰尘、墙角无蜘蛛网。 3、窗户玻璃每月擦拭一次,雪后、雨后要及时擦拭,达到洁净明亮。 三、管理办法 1、办公室内部应一天一打扫,一周进行一次大扫除。 2、办公室环境卫生清扫时间为每天上午上班前15分钟,大扫除时间为每周星期五。 3、办公室清洁卫生情况由值周领导采取定期与不定期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局紧紧围绕打造“利于兴业、便于旅游、宜于人居”的城市发展目标,认真对照《全国城市卫生检查标准》,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的工作宗旨,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全面构建以法制、精细、服务为主体的“和谐城管”工作体系,使一些长期困扰城市管理的顽症得到有效遏制,促进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城市面貌明显改观、长效管理明显进步、社会评价明显提高。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环境、群众生活质量、城市对外形象的全局性工作,市委、市政府历来对城市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推行市领导挂钩联系社区管理办法,合理界定城关镇和职能部门的城管职责范围,明确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模式,实施管理重心下移,强化社区属地管理的措施,采取多层次城管工作督查方式,构建市级机关部门城市管理包保体系,启动数字化城管建设,使城市管理整体运行效率得到明显进步。 作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授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负责拟定我市城市

管理工作的规划;开展城市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公共环卫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管理、清运、处置和综合利用城市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检查和监督市区主次干道沿街单位市容环卫责任落实情况;审批和管理户外广告、灯箱(灯桥)、标志的设置,审批城市各类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洗车场(点)的定点设置并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检查、考核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建制镇城管工作。 目前,我局机构设置为“一办五科”:办公室、市容环卫科、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广告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下辖监察大队、环卫管理中心、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全系统共有630人,其中局机关工作人员28人、监察大队67人、环卫管理中心485人、数字化中心50人。2016年至今,财政累计拨款万元,其中局机关、大队万元,环卫管理中心万元,数字化中心万元。 二、主要做法 自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开展以来,我们严格执行创卫标准,积极开展创卫整治活动,不断强化市容环卫管理措施,不断加大市容环卫硬件投入规模,不断落实长效管理制度,努力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一、围绕优化管理机制,在管理效能上力求新突破。为构建“责任全覆盖、管理无缝隙”的城市管理新格局,我们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 文」 为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前款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 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章 环境卫生标准    第一节 环境卫生标准概述 一、环境卫生标准的概念  环境卫生标准(environmental health standard)是从保护环境和人群健康出发,对生活环境(大气、水、土壤等)中各种有害因素以法律形式所规定的限量要求和为实现这些要求所提出的相应措施的技术法规。 环境卫生基准(environmental health criteria) 是根据生活环境中有害物质与机体间的剂量 反应关系,考虑到敏感人群和接触时间而确定的一个对机体健康不产生直接或间接有害作用的限量或浓度。通常又称为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基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环境卫生基准是一个纯卫生学概念,不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人为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环境卫生标准的制订,是以环境卫生基准为主要依据并且要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制订的,并由国家管理机关(如卫生部)批准颁布,具有法律的制约性。因此,没有环境卫生基准就不可能有环境卫生标准。没有环境卫生标准只有环境卫生基准,就没有法律的制约性,也就达不到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的目的。 环境卫生标准具有立法意义,有关企业和生产单位,要按照标准的要求,从设计、生产、使用等各个环节,对工业“三废”的排放和农药使用等各个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环境卫生标准得以实现。卫生、环保及其它有关部门,要根据卫生标准,对环境污染状况进行卫生评价并提出建议,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因此,环境卫生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的意义在于:它是阐明环境污染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影响的依据;是为消除“三废”危害,制定卫生防护措施的依据;是评价各种卫生技术措施( 如净化处理设备等)效果的依据;同时也是制定工业废气、废水排放标准的依据。 我国环境卫生标准具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方面的属性。因此,随着科学的发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标准的内容和形式也将得到不断的发展。 我国标准分三级,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标准又分强制性和推荐性的。国家标准是指对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有重大意义,须在全国范围内各部门、地区统一执行的标准。环境卫生标准都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图8-1列出了环境卫生标准体系表。它完整地显示出我国环境卫生领域应有的标准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清楚地勾画出我国环境卫生标准发展的前景。从标准体系表中可以看出,为

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技术标准

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技术标准 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废弃物收集、运输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试行)

围错误!未指定书签。术语和定义错误!未指定书签。环卫作业车辆车容卫生质量要求错误!未指定书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中转过程环境卫生质量要求错误!未指定书签。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过程环境卫生质量要求错误!未指定书签。粪便收集、运输(中转)错误!未指定书签。装潢垃圾收集、运输过程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错误!未指定书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过程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错误!未指定书签。

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中转、餐厨垃圾、粪便、装潢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市城市废弃物收集、运输过程环境卫生质量的保障、检查评价和管理。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的本部分。 餐厨垃圾 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建筑垃圾 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泥浆 指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含水量高的黏土和水混合而成的半流体废弃物。 环卫作业车辆车容卫生质量要求 环卫作业车辆车容车貌质量应符合下述要求: 外观清洁,无污迹、无积灰、无各类作业污染。 车体完好、无损坏。 环卫作业车辆车容允许存在的缺陷控制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 环卫作业车辆车容不允许存在下述缺陷 车体锈蚀明显,车窗、车灯、反光镜残缺、破损,部件残缺或损坏; 轮胎、挡泥板大面积块状泥沙;前后车牌号被垃圾污物遮挡;行驶噪声超标、排放黑烟。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中转过程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 4.1.1生活垃圾收集应符合下述要求 垃圾应定时收集; 已实施分类收集区域的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 作业噪声应达到附录的规定,异味控制应符合附录的要求; 收集后应保持场地清洁无污染。 4.1.2生活垃圾收集允许存在的缺陷控制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表生活垃圾收集允许存在的缺陷控制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