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

拆迁户与开发商谈判遭陷害被判敲诈勒索罪

https://www.360docs.net/doc/2d17854507.html,2008-05-11 15:17

县领导对案件“协调”

2006年2月23日,夏树云被两名男子叫到县信访局。随后夏树理被带到了派出所。

在安吉县看守所里,夏树理看到了弟弟夏树云。她惊呆了。

夏树理还不知道,同一天,两男一女三名便衣赶到杭州,在大学里将就读研究生的刘晓慧抓走。

安吉县公安局所提供的报案材料称,他们接到了安吉县开发区管委会的报案,称夏树理等三人敲诈勒索。

据知情人透露,对抓三人及如何定罪一事,安吉县领导专门组织召开会议,会后,三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夏树云家里搜出8万元,交还给开发商。

三人被拘在当地以及其所在的单位引起轩然大波。刘晓慧所在的学校为其奔波呼号,希望能为刘晓慧取保候审,让刘晓慧继续学业。

三人各自都请了律师,刘晓慧请了两名律师。4名律师一致认为当事人无罪,三人与开发商接触的过程是一民事谈判过程,是民事权利的请求赔偿性质,并非刑法上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性质。开发商并非在精神受到胁迫、产生恐惧心理的情况下支付25万元,支付款项的目的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意图使三人拿钱后处于不利地位,是另有所图。

据三人的律师透露,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私下都对三人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因为上面定了调子,他们爱莫能助。警方最终不同意对夏树云和刘晓慧取保候审。

突如其来的灾难令三人痛不欲生。

“每次讯问、提审时,我第一句就是…什么叫敲诈勒索罪?,但回答的是喝斥。”夏树理说。

而夏树云像疯了一样一天到晚写申诉书和控告信,他怕爱妻承受不住打击,一封封地给妻子写信:“我相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失去学业的刘晓慧被关进看守所后,精神几乎崩溃。

安吉县法院对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认为三被告人敲诈勒索罪成立,夏树理是主犯,夏树云和刘晓慧是从犯。

2006年8月22日,安吉县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夏树理、夏树云和刘晓慧有期徒刑6年、4年和2年。宣判时,夏树理情绪失控,指责并扑上去要抓审判长,被法警制止后,夏树理号啕大哭。夏树理和夏树云拒绝接收判决书,刘晓慧当场撕掉判决书后失声痛哭。

三人终审改判无罪

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4名律师坚持认为三人无罪。“作为当事人之一的刘晓慧对通过举报等行为达到获取赔偿的目的并不赞成,与开发商接触,也是开发商主动邀请所致,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没有敲诈勒索、非法强索他人财物予以占有的行为,仅转达双方意见,进行联系、沟通。此案一审完全是错判。”刘晓慧的辩护律师说。

案件上诉后,湖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办案人员觉得案情蹊跷,向院领导作了汇报,并据此提出意见。

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案引起浙江省委领导的关注,并作出批示。

湖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湖州中院审判委会员专门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有办案人员表示,他们办案承受了巨大压力,这一冤案性质十分恶劣,就是丢官丢饭碗也要伸张正义。

湖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虽然原判认定三上诉人以要挟为手段索赔,并获取了巨额钱财,但夏树理和夏树云的索赔是基于在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而提出,故三上诉人不具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

湖州市中级法院完全采纳了三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和意见。2007年6月5日终审判决三人无罪,当庭释放。

至此,三人身陷囹圄,失去自由和尊严已468个日夜。

一名要求匿名的辩护律师说,倡导社会和谐,必须让平等的民事主体有平等的对话权利,双方协商一致是在征地拆迁中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此案如果敲诈勒索罪成立,那么对于征地拆迁中群众的索赔都可以套用,意味着失地农民及被拆迁人不能与开发商坐在谈判桌上。这是件多么可怕的事!

夏树云释放不久就恢复了工作。刘晓慧所在的大学一直为她保留学籍,释放的当天,校方就派人来接她,第二天,刘晓慧办理了恢复学业的手续。由于被耽误了一年半课程,本来要推迟两年毕业,校方同意刘晓慧推迟1年毕业。

回到家里的夏树理,见到了15个月未谋面的儿子。她被羁押时,儿子才两岁。一年多,儿子觉得妈妈有些陌生,直往爸爸怀里扑。夏树理泪流满面,搂住儿子号啕大哭。

2008年1月,公安机关给三人发还了被收缴的8万元。

三人先后向安吉县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其中刘晓慧要求包括房屋、祖坟灭失及精神损失在内的赔偿约102.9万余元。

2008年1月17日,夏树理和夏树云先后获得国家赔偿。其中安吉县政法委维稳办补偿姐弟俩分别为16.8万元和2万元。

“这个错案绝不是一种技术上的误判,而是人为蓄意制造,借以报复陷害举报人的冤假错案。”刘晓慧说,她提出约102万余元国家赔偿是合情合理的。这起冤假错案造成她学业损失,错过了最佳生育年龄。

令刘晓慧蒙羞的是,在她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正巧央视来看守所拍所长的先进事迹,取了刘晓慧一个特写镜头。之后,央视新闻联播以及众多网站作了报道,对刘晓慧造成了广泛影响。刘晓慧要求赔偿义务人加倍补偿,并在互联网上说明真相,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刘晓慧现在一听到警笛声就浑身发抖,她说:“我无法相信别人,总是用怀疑的目光看这个世界。而在以前,我是那么的单纯和快乐。”

三人同时要求依法追究制造冤假错案、报复陷害举报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我们要求把侦查和审理的案件材料向我们公开,主要是自身安全考虑。”夏树云说。

夏树理一次次地找公安、检察院,要求立案查处。“但没有人理我,我就像一个乞丐被人赶来赶去。”

夏树理说,她感到他们三人的案件每走一步都步履艰难。

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

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3-05-21 来源:为你辩护网浏览次数:93

敲诈勒索罪举报违法行为索取补偿款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

裁判要旨: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信访人的不当行为,不宜轻易地作犯罪处理。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其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第二,其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本案中夏某理等人的索赔不具有主动性,而是开发商主动与夏某理协商的结果。

(一)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到本案,夏某理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以下从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进行分析。

1.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

结合案情,夏某理等人作为拆迁户,难以认定其向开发商索赔补偿费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夏某理等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用,属于被拆迁方对拆迁补偿重新提出主张,属于法律许可的范畴。夏某理等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虽然数额巨大,但并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提出,也就是说,争议的补偿费,并非明显地不属于夏某理等人所有,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这样的争议利益,夏某理予以索取,实际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前所述,非法占有必须是财物明显不属于行为人,而行为人采取了刑法禁止的取得方式,常见的盗窃、诈骗、抢劫等即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本案中,夏某理等人对拆迁补偿费有异议,为了取得更多的拆迁补偿费而向开发商索取,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如果认定属非法占有,那么,非法占有的数额也无法确定,因为夏某理等人可以向开发商要求重新赔偿的数额无法确定。本案不同于为公用设施、国家利益进行的拆迁、迁坟赔偿,价格由政府统一确定,而系为商业目的所进行的开发,所涉房屋拆迁特别是迁移祖坟应赔多少,没有法律强制性标准,具体补偿标准应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在夏某理等人依法可以提出重新索赔补偿费的情况下,多少补偿费是合法的,多少是不合法的,难以确定。综上,不能认定夏某理等人与开发商达成协议的25万元补偿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

成立敲诈勒索罪,其客观行为要件应当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1)采用威胁、要挟手段;( 2)威胁、要挟的内容足以引起被威胁、要挟的人内心恐慌、惧怕;( 3)被胁迫者因之处分了财产,将财物交予威胁、要挟者。本案中,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要件。理由在于:( 1)夏某理等人向开发商提出索赔,是在行使正当权利。(2)开发商得到夏某理举报的信息来源于开发商的不当打听及开发区工作人员的不当告知,而不是来源于夏某理主动告知,更不是夏某理附举报条件地向开发商提出索赔。 ( 3)夏某理与开发商谈判是一个民事谈判过程,谈判的结果也不是敲诈勒索的结果。(4)夏某理事后的表现也体现了其索赔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二)对信访人的不当行为,不宜轻易地作犯罪处理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如果信访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事实根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具有非法行为或者利用信访形式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的,可以依法处理。据此,由于信访事件发生的复杂性,出于种种原因,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过激不当行为,我们不能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轻易地作犯罪处理,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妥善处理。动辄对信访人的行为以犯罪化处理,不利于实现信访工作的目的。只有对于那些确实严重危害信访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不以犯罪处理不足以维持信访秩序的,才予以犯

罪处理。本案中,夏某理等人向开发区信访局提交举报信,反映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属于正常的信访行为。其后与开发商就索赔进行的谈判,也是开发商主动将信访材料与索赔捆绑处理的结果,将开发商与夏某理等人达成的所谓“承诺”作为认定夏某理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要依据,不仅不利于保护信访人的正当信访权利,也难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此,在办理此类案件中一定要予以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5集(总第64集,案例第509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5一53页。执笔:陈克娥、潘勤勤;审编:党建军。

河北等地因“敲诈政府”获刑事件舆情观察

时间:2010-11-10 08:13 作者:新闻来源:正义网舆情工

作室

【主题事件】

近年来,各地不断发生因“敲诈勒索政府”而获刑的事件,其中尤以河北居多。对于该项罪名,舆论纷纷表示质疑。

案例1、河北张家口7村民因讨要拆迁款被判敲诈勒索罪。据《新京报》10月22日报道,2007年,河北省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招商引资兴建奶牛养殖基地,需要拆迁农户共114户。然而,塞北管理区的拆迁方案十分仓促而紧迫,拆迁前的准备工作也做得不足,因此在拆迁过程中产生了纠纷。2007年11月,贾文等7名村民不满补偿条件,声称准备到张家口有关部门上访反映问题。2008年5月,塞北管理区满足了贾文等7名村民的要求。2009年11月,贾文等7名村民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2010年1月,张家口市崇礼县检察院对贾文等7人提起公诉,指控他们于拆迁期间,组织村民假上访,以此给政府施压,“多领”6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9月30日,贾文等人被取保候审。

案例2、河北沧州市系列因“敲诈政府”获刑事件。据《新京报》2月25日报道,自

2008年至今,河北沧州市下属县区连接发生了6起因“敲诈勒索政府”被判敲诈勒索罪的案例。这些案件都是因为当事人因个人遭遇对医疗纠纷处理、法院判决等不满频频到省会、北京等地上访、申诉,当地政府出于“维稳”考虑,不惜花钱息访,给当事人“赔偿”以换取他们不再上访。然而,在他们写下保证书后,随后就被当地司法机关以给政府造成“政治压力”,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判刑。目前至少有四名农民因此获刑,其中有两起案件在河北省检察院的干预下撤了案。

案例3、山西吕梁农民因“敲诈政府”获刑三年。因承包的荒沟土地被村委强占以及胜诉判决迟迟得不到执行,自1999年起至今十年间,山西吕梁市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不断到各级政府上访、申诉。当地政府多次干预马继文的上访行为。2009年9月,正在北京上访的马继文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2009年11月23日,马继文因“敲诈政府”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三年。2010年6月18日晚,马继文被当地法院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送回家。但相关部门至今没有解释马继文被突然送回家的原因。

案例4、河北邯郸农民因“敲诈勒索政府”获刑四年。河北邯郸市魏县农民张建军因征地补偿不足而频频上访,后经协商获政府2万元补偿。2009年7月,张建军因“敲诈勒索政府”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后被魏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可以看出,这些事件的案情基本相同,定罪的依据和手段也相近,都是由于当事人因个人遭遇对政府或司法机关的有关行为不满,在当地又得不到满意解决后,以上访的方式进行申诉以寻求解决渠道。而地方政府对上访问题极其敏感,于是不惜动用刑罚的手段对付访民。这些事件基本上是连接发生的,很可能是由于示范效应而被各地纷纷效仿。

【舆情传播】

自2008年起至今,河北沧州发生了一系列因“敲诈政府”被判敲诈勒索罪的事件,被

媒体曝光后,舆论哗然,批评、质疑的声音沸腾于整个网络。

关于“敲诈政府”的报道最早见于2009年8月20日的《读者报》,所报道的事件是河北邯郸农民张建军因“敲诈勒索政府”涉嫌敲诈勒索罪获刑四年。但当时的报道极少,舆情反响不大,转载和评论文章极少。

事实上,在河北邯郸市魏县农民张建军被判刑的前后,河北省、陕西省等地发生了多起因“敲诈政府”被判敲诈勒索罪的案件。但当时的报道和评论未及时跟进,事件一直未进入网络舆论视野。

直到2月25日,《新京报》以《河北沧州多名农民反映问题被指敲诈政府获刑》为题作了报道后,河北沧州市系列“敲诈政府获刑”事件得以进入网络舆论视野,后迅速被正义网、新浪网等转载150次。当天评论文章纷纷跟进评论,论坛和博客也对此展开热烈讨论。据正义网舆情监测系统不完全统计,截至4月30日,共有评论文章49篇,舆论多持质疑和批评态度。

沧州系列事件尚未结束,舆情再起高潮。5月6日,《中国青年报》以《反映土地被占获刑三年理由是“敲诈勒索政府”》为题对山西吕梁市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因上访被判敲诈勒索罪事件作了报道,被新浪网、凤凰网等转载190次。6月18日,被判敲诈勒索罪的马继文被当地法院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送回了家。当时媒体对此未予及时报道,直到7月6日,《东方早报》以《山西上访村民被判敲诈罪续:监禁9个月后获释》为题率先作了报道,后被搜狐网、腾讯网等转载70次,评论文章57篇,舆情持续高涨。

10月22日,《新京报》以《7村民“敲诈政府”背后乱局》对河北张家口7村民讨要拆迁款被判敲诈勒索罪事件作了报道。截至11月2日,该文已被正义网、人民网等转载84

次,评论文章5篇。

从舆情传播情况可以看出,这些事件多发生于2009年下半年,但事发当时媒体并未予以及时报道或者报道很少,所以也未引起舆论的关注。今年初以来,媒体对此类事件分三次进行了密集报道,网络舆论也随之出现了三次沸腾,但舆论关注度一次比一次低,至10月30日后趋于沉寂。

【舆情综述】

一、质疑定罪的合法性

1、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重庆时报》评论文章《上访怎么就成了敲诈政府》认为,上访,本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反映个人诉求,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从某种意义来说,选择上访,实际也是民众相信能从更高权力者那里,合法寻回自身权利的一种表征,既然对政府依旧怀揣希望,又如何敢动辄越界敲诈政府呢?

2、“敲诈政府”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人民网评论文章《农民上访成“敲诈政府”是公权滥用》认为,根据我国刑法,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要构成敲诈勒索罪,首先要行为人采取了威胁或要挟的非法手段。而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即使上访的农民说了“如果不解决问题,我就继续进京上访”的话,也构不成法律上的“威胁或要挟”,因为这不过是一个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而已。其次,行为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农民上访均是事出有因,他们上访都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即使部分农民提出了赔偿的请求,也是在自己反映的问题无法得到解

决的情况下,根据损失提出的赔偿。对于这样的请求,政府部门觉得不合理,完全可以不予理会,但却决不能因为上访人提出赔偿请求,就认定对方“敲诈政府”!

。。。。。。

(详见2010年第44期《政法网络舆情》)

敲诈勒索,谨慎应对 教案

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教案设计 第五课自我保护防范侵害 6.敲诈勒索谨慎应对 教学目标:了解校园暴力造成的危害,学习应对的方法;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教学重点:自己不做非分之举,遇到敲诈勒索的情况学会应对,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明确什么是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了解敲诈勒索的具体表现 引导学生谈论书本列举的事例及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敲诈勒索案例。在学生谈论的过程中,教师适时适当地插入自己的生活中经历和过或看到听到的敲诈勒索案例,并适当引入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具体案例如下: 1、拳打脚踢榨取钱财 某中学初二学生小李,他在放学回家的路上遇到了3名年龄比他稍大的少年。他们将小李拉到一个僻静处,为首的康某上前打了他一个耳光,恶狠狠地问:“你认识我吗?”小李胆怯地答到:“不认识。”另一个赵某上前又打了他一个耳光,说:“你敢不认识我大哥?”小李怕得要命,只好说:“认识。”这时第三个吴某出手又是一个耳光:“胡说,你知道我大哥叫什么?”被打得晕头转向的小李哭着说:“别打了,你们要干什么?” 凶神恶煞般的康某,一把抓住小李的衣领,说:“听说你们家很有钱,大哥我今天玩游戏机没钱了,向你借一点,怎么样?”小李说:“我,我没钱……”“你敢骗人,我们都打听过了,你们家很有钱!”赵某和吴某用脚朝小李身上乱踢。迫于他们的淫威,小李从口袋里掏出100元钱才得以脱身。 从此以后,他们就盯上了小李,今天搜身,明天拳打脚踢,后天用烟头烫,手段一次比一次残忍。尽管屡次遭受他们的侵害,但小李怕他们报复,始终不敢吱声。在几个月里竟被三个“恶少”抢劫敲诈掉人民币3500多元! 讨论:你们从这个案例中得到哪些启示? 2、每天纠缠收取费用 初三学生小明,他在放学途中和同学发生冲突,一个叫陈某的少年恰好路

2020年7月全国自考刑法学试卷及答案解析

全国自考2018年7月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不属于刑法机能的是( ) A.行为规制 B.法益保护 C.自由保障 D.惩罚犯罪 2.不属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内容的是( ) A.主客观相适应 B.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C.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相适应 D.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3.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应当报请批准的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 4.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 A.可以从轻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 A.从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 ) A.从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从轻、减轻处罚 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 ) 1

A.客体错误 B.工具的错误 C.因果关系的错误 D.方法、手段的错误 8.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刑罚权是( ) A.制刑权 B.求刑权 C.量刑权 D.行刑权 9.不属于数罪并罚原则的是( ) A.吸收原则 B.并科原则 C.加重原则 D.混合原则 10.不得适用假释的是( ) A.暴力性犯罪 B.无期徒刑罪犯 C.累犯 D.绑架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行为对象是( ) A.国家绝密 B.国家机密 C.国家秘密 D.国家秘密、情报 12.未经批准私自制造猎枪的行为( ) A.构成非法经营罪 B.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C.不构成犯罪 D.构成违规制造枪支罪 1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 ) A.伪造金融票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伪造金融凭证罪 D.伪造货币罪 1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是( ) A.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B.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C.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直接责任人员 D.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直接责任人员 15.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 ) 2

论敲诈勒索罪的若干重要问题

论敲诈勒索罪的若干重要问题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还有若干问题没有解决,在立法上还存在某些不合理性。敲诈勒索的对象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认为其实行行为不包括暴力;建议增加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另外还建议增设财产刑,增加一个量刑档次。 ; 关键词:敲诈勒索; 财产性利益; 暴力法律拟制刑罚 ; 一、敲诈勒索罪的对象 ;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1]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值得讨论的问题是:1 财产性利益是否是该罪的犯罪对象;2 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是否是该罪的犯罪对象。对于什么是财产性利益,有的台湾学者解释为:“所谓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指现实财物以外之一切无法律原因之财产利益而言,包括有形与无形之财产利益,消极与积极之财产利益。”[2]例如,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迫房东免除自己的房租,强迫他人为自己无偿提供劳务等。 ; 国外立法例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将敲诈勒索财物和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分开规定为两个犯罪,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49条规定了狭义的恐吓罪和恐吓利得罪。第二,将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看成是敲诈勒索财物的一种,

只规定敲诈勒索罪,例如《挪威刑法典》第266条的敲诈罪。 ;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的对象,有的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3]但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但对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类推解释,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却并没有展开充分的讨论。[4] ; 笔者认为,将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属于扩大解释,并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主要理由如下: ; (1)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间接的法律依据。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对于交管部门,车辆驾驶者负有缴纳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的债务,通过“骗免”逃脱这种债务的,实际上就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司法解释明确认定构成诈骗罪。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同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具有很强的可比性。以此为依据,将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应该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扩大解释。[5] ; (2)一般国民能够接受。罪刑法定原则必然要求刑罚法规的内容明确、具体,从而使一般人能够事先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法院的判决超过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那么就有违反罪刑法定之嫌。[6]敲诈勒索财物和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国民也不会将两者截然分开,进行区别。例如,案件1:甲威胁乙在三

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竞合问题讨论

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竞合问题讨论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的犯罪。 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被害人给予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的犯罪。 1,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人认识错误并产生恐俱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被告人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 宋某因欠外债,经常被债主催要,遂想利用其岳父、岳母疼爱外孙的心理,假称自己的儿子被人绑架,从他们手中骗取“赎金”。某日,宋某的姐姐按照宋某的要求.将宋某的儿子带到保定,宋某随后告诉自己的岳父、岳母说:“儿子被人绑架了,绑匪索要8万元现金赎人。但我只筹得4万元,无法筹集余款,你们能不能筹集4万元?”其岳父、岳母听后非常着急,便四处筹钱。这时,有人提出报警,宋某的岳母怕外孙出事而不同意。宋某怕出意外,忙掏出事先已定好闹铃的手机,假装与绑匪通话,并对岳母说绑匪又在催钱。宋某的岳母救外孙心切,马上筹集4万元钱交给宋某。宋某得款后,将儿子接回并将4万元据为己有。 2,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人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甲、乙经过某村时,对村长说:“你的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如果不交出赔偿费,我们就叫黑社会的哥们砍下他的手臂。”村长听后害怕,问要交多少钱。甲说只要3000元就够了,村长急忙回家拿出3000元交给甲。甲、乙并不认识所谓黑社会的头,虚构事实的行为也使被害人陷入了认识错误。但是,一方面,行为人虚构“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这一事实,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属于使被害人陷入处分财产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另一方面,被害人对行为人是否“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的认识错误并非以处分财产为内容,其交付财产是基于恐惧心理。所以,甲、乙等人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 3,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人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陈甲与陈乙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客的赌资平分。当晚,陈甲与陈乙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陈甲自称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产我们是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来没收赌资的,请把钱全部留下来。”四名赌客一见陈甲和陈乙身穿警服,均将钱交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法律完善探析

目录 前言 (3) 1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与法律规定 (3) 1.1敲诈勒索罪定义 (3) 1.2敲诈勒索罪法律规定 (3) 2敲诈勒索罪的法定规律 (4) 2.1敲诈勒索罪客体 (4) 2.2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 (5) 2.3敲诈勒索罪的主体 (5) 2.4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 (5) 3.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认定的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案情简介和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1案情简介 (6) 3.1.2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1罪与非罪的界限 (7) 3.2.2与其它犯罪的界限 (7) 3.2.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8) 4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9) 4.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界限 (9) 4.3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9) 5.结论 (10) 参考文献 (10)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法律完善探析 __以男子冒充记者敲诈三十万案为例 作者姓名:米那瓦尔·肉孜指导老师:杨立敏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私有财产制。同时,侵犯财产的案件逐年增多,其中敲诈勒索罪占很大比例。这类犯罪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但在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犯罪与非罪的界定上仍存在歧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首先阐述了敲诈勒索罪的含义及特点,其次分析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重要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然后分析了敲诈勒索罪认定,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些要素进行深入剖析,以《非法占有公此财物或非法索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来表述本罪的的犯罪目的能够更完整和合理的表述出其应要表达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认定;法律完善

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练习附答案

练习五: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 1、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答案:A。 2、.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答案:BC。 3、贾某在抢劫于某的过程中见于某拼命反抗,用刀猛刺了于某一刀,于某大声呼救,贾某怕罪行暴露,遂弃刀逃跑。于某被刺成重伤。贾某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罪既遂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抢劫罪未遂 D、抢劫罪既遂 【答案】C。 4.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某日,甲在抢劫赌徒乙的赌资得逞后,为防止乙日后报案,将其杀死。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 B.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C.应以赌博罪、抢劫罪并罚 D.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答案:D。 5.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D。 6.、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A.赌博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答案:B。 7.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B。 8、假设甲将“小姐”乙某从歌厅诱出后,劫持并逼迫乙某带领甲到乙某居住处,洗劫财物。另将乙某扣押至第二日银行开门营业时,挟持乙某到银行取出存款方才罢休。则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 D.抢劫罪和绑架罪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9.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

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一、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 (一)刑法有关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有关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对年满16周岁,有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盗窃行为,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盗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敲诈勒索案件的审核要点 对敲诈勒索案件的审核,应当围绕此罪的犯罪构成确定证明对象,按照案件审核的一般方法进行全面审核,但应当将审核重点放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运用证据证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其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性质,其情节是否达到敲诈勒索罪规定的犯罪情节,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量刑情节等。 (一)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主体要件进行审核 对此类犯罪主体审核的重点在于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是否年满16周岁。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已满16周岁的人进行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呈批劳动教养。如果行为人因不满16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审核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就构不成此罪。犯罪嫌疑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应通过对获取的所有证据进行客观分析判断准确认定。对于敲诈勒索未遂,尚未取得财物的,对其通过敲诈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需要认真查证、客观判断。 (三)围绕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审核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被害人形成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提供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行为。在审核案件时应当着重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敲诈勒索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清楚。 2.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敲诈勒索的作案人。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一般采取写信、打电话、

因信访获得财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公开论述和判例、报道

因信访获得财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公开论述和判例、报道 杨兰臣:论信访过程中政府可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某些地方政府为减少、遏制各类非正常信访,通过司法机关对信访人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制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对照敲诈勒索罪的刑法条文和有关信访的相关规定,应用法律解释学和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理论进行法理分析发现,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即使向政府索要财物,也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信访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信访过程中政府并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对于非法信访行为的处理,我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依,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若把政府认定为信访过程中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与法、情、理均不相容,有损政府形象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曹波、肖中华: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的教义学批判,《法律适用》2016年第9期 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已然成为当前地方政府减少、遏制各类非正常信访的惯用手法,但该定罪逻辑表面上似乎于法有据,实则并未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展开规范诠释,属于背离规范目的的僵化适用刑法规定。信访行为虽然给政府造成巨大压力,但因不具有法律上的"可非难性",不能评价为对政府的威胁或要挟。政府是敲诈勒索罪适格对象的前提预设不能成立,政府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不具有被精神强制的可能性,也不可能基于精神强制处分公共财物。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处分公共财物的权能和地位,"三角恐吓"理论不能证成信访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信访维权过程中,信访人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从政府处获得财物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因此,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并无正当性和合法性。 梁亚、赵存耀:以“上访”为由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05期 “上访”这一行为本身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手段。 伯某敲诈勒索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官网 伯某等人获得补偿款是开发商两次主动、自愿与伯某等人民事协商的结果,因而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案例 江苏高院判例:以进京上访“要挟”政府并索取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014年4月) 依据我国《信访条例》及宪法的相关规定,信访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李某户通过上访进行权利救济,且在上访中未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方法:威胁、要挟、强拿索要。 新闻报道

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的。 威胁、要挟的内容一般包括四类:1、以涉及被害人或亲属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以揭发被害人或亲属的隐私或罪过,将损害他们的名誉、地位、权益和前途相威胁;3、以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将危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相威胁;4、利用被害人的危急请求或所处困境等其他手段相要挟。 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里。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

华硕女孩黄静事件读后感及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06年2月9日,21岁的大三女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两万零九百元,买回来的当天,黄静就发现电脑有问题,蓝屏死机没有办法开机。她几次把电脑送到华硕维修部送修,在一次维修过程中,华硕工程师将她电脑中的原装2.0G cpu更换成2.13G cpu,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为此,她请来了母亲的朋友,曾经任中华网笔记本频道总监的周成宇。周成宇说,工程样品处理器性能不稳定,是严禁销售给用户的,华硕在维修过程中给黄静换了一个工程样品处理器,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之后两天,周成宇正式成为黄静的代理人,开始了与华硕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周成宇和黄静提出,向华硕索赔500万美金,并提出,如果和解失败,将会把此事向媒体曝光。几次谈判两方都没有达成和解,而在最后一次3月7号的谈判中,周成宇和黄静当场被警察带走,罪名是涉嫌敲诈勒索。 在被关押十个月以后,黄静被取保候审,随后海淀区检察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黄静被无罪释放。黄静聘请了律师,向海淀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今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出示的刑事赔偿确认书中认定:黄静的行为是维权过度,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归纳及其评析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和客观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不外乎以下几种,笔者将司法实务中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一一列举之。 1、一般性(典型)敲诈勒索举例: 案例一(以下简称“冰红茶索赔案”): 2003年7月2日在江苏省某市做生意的李某到某晚报杂志社投诉说,自己先后于同年5月和6月在超市购买某品牌的冰红茶,里面都有苍蝇。李某说第一次发现后立即就向生产厂家投诉,该公司总部派人来处理,向李某赔偿1000元现金。第二次发现苍蝇后,李某再次向该公司联系,对方不但拒绝赔偿,反而说上次的事情还没完,并说要追回“赔偿”的1000元钱。李某将后一次买的瓶子里有苍蝇的冰红茶拿给报社的编辑们看,并气氛的在报社一再强调:“我不要赔偿,我就要你们把它曝光”。接到晚报的电话后,该公司的部门经理王某前来处理,但王某和李某对此事各执一词,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不慎使苍蝇飞进瓶里,又偏偏被李某两次买到?还是李某将苍蝇放入瓶中,再利用某种手段将瓶盖复原,其后,该市公安局的技术人员对李某所购买的冰红茶的瓶盖痕迹进行了科学检验,认定李某在瓶盖上造假。同年7月11日,李某承认了自己在瓶里放苍蝇的事实。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2、消费纠纷领域过度维权导致涉嫌“敲诈勒索”举例: 案例二(以下简称“月饼索赔案”): 2004年9月13日,吴征在沈阳市中街购买了该市某食品厂生产的20块月饼。在吃月饼时发现有一块月饼陷中有月饼皮。他因此怀疑该月饼是陈陷制作,于是向厂家索赔。并和厂家说不给赔偿就找媒体曝光。该厂负责人表示“不要曝光,可以给月饼”。吴征拒绝,并要求赔偿5000块钱存到卡里,于是双方约定见面详谈。9月15日下午吴征如约与该食品厂的负责人见面,经讨价还价后,吴征拿到4000元的赔偿金。然而,当吴征将钱装入口袋时,被冲出的公安人员

2018年4月自考刑法学00245试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5)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在我国对刑法做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的主体是 A.司法部 B.公安部 C.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D.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2.关于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用的原则是 A. 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下列属于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是 A.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情形 B.香港特别区居民在大陆犯罪的情形 C.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犯罪的情形 7 D.民族自治区人大依据《刑法》第90条制订了变通规定的情形 4.下列情形中,属于从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终了的关系对犯罪所作分类的是 A.行为犯 B.继续犯 C.结果犯 D.危险犯 5.犯罪分子开枪杀人时,第一枪没打中,仍然可以继续射击而自动不再继续射击的,成立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6.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构成说 B.犯罪目的说 C.犯罪结果说 D.犯罪行为说

7.不属于危害结果的意义的是 A.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B.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__ C.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D.影响共犯成立的因素之一 8.下列不属于刑罚权的内容的是 A.制刑权 B.求刑权 C.量刑权 D.反驳权 9.我国刑法中的赦免是指 A.特赦 B.大赦 C.特赦和大赦 D.大赦、特赦和免除 10.下列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的是 A.剥夺政治权利 B. 驱逐出境 C.拘留 D.没收财产 11.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 A.应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B.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C.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D.应以抢夺罪加重处罚 1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 A.司法工作人员 B.法官 C.执法人员 D.行政执法人员 13.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是 A.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村民小组的工作人员 D.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明知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无偿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行为 A.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B.应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定罪处罚 C.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D.不构成犯罪 15.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 A.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B.依法被关押的人 C.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 D.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6.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此向丙的家属索要赎金。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非法拘禁罪 17.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 A.司法工作人员 B.国家工作人员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一般主体 18.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 A. 不满14周岁的女童 B.不满l4周岁的男童 C.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14周岁以下的儿童 19.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A.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B.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 C.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D.应当以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20.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 A.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B. 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论敲诈勒索罪的若干重要问题(一)

论敲诈勒索罪的若干重要问题(一)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还有若干问题没有解决,在立法上还存在某些不合理性。敲诈勒索的对象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认为其实行行为不包括暴力;建议增加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另外还建议增设财产刑,增加一个量刑档次。 关键词: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暴力法律拟制刑罚 一、敲诈勒索罪的对象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1]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值得讨论的问题是:1财产性利益是否是该罪的犯罪对象;2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是否是该罪的犯罪对象。对于什么是财产性利益,有的台湾学者解释为:“所谓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指现实财物以外之一切无法律原因之财产利益而言,包括有形与无形之财产利益,消极与积极之财产利益。”2]例如,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迫房东免除自己的房租,强迫他人为自己无偿提供劳务等。 国外立法例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将敲诈勒索财物和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分开规定为两个犯罪,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49条规定了狭义的恐吓罪和恐吓利得罪。第二,将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看成是敲诈勒索财物的一种,只规定敲诈勒索罪,例如《挪威刑法典》第266条的敲诈罪。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的对象,有的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3]但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但对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类推解释,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却并没有展开充分的讨论。4] 笔者认为,将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属于扩大解释,并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主要理由如下: (1)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间接的法律依据。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对于交管部门,车辆驾驶者负有缴纳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的债务,通过“骗免”逃脱这种债务的,实际上就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司法解释明确认定构成诈骗罪。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同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具有很强的可比性。以此为依据,将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应该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扩大解释。5] (2)一般国民能够接受。罪刑法定原则必然要求刑罚法规的内容明确、具体,从而使一般人能够事先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法院的判决超过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那么就有违反罪刑法定之嫌。6]敲诈勒索财物和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国民也不会将两者截然分开,进行区别。例如,案件1:甲威胁乙在三天后给自己五千元,否则杀死某乙的儿子丙;案件2:与甲要挟乙在三天后免除自己欠乙的五千元,否则公布乙贪污受贿的事实。案件1属于敲诈勒索财物(金钱)的情况,而案件2属于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免除债务)的情况。如果法院认定案件1中的甲构成敲诈勒索罪,而认定案件2中的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就显示公平,不能被一般国民所接受。 但是,不法财产性利益,例如嫖娼费用、赌博欠债等,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以威胁或要挟手段不支付不法财产性利益的,不构成本罪。另外,特殊主体威胁或要挟他人获得财产性利益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则构成法律规定的犯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威胁或要挟他人给与自己财产性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安全备课敲诈勒索巧防范

第2课时敲诈勒索巧防范 一、活动目标 生活中,小学生遭到不法分子的敲诈、勒索、抢劫、绑架、等案件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平时要提高预防各种侵害的警惕性,消除对危险地麻痹和侥幸心理,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掌握一定得安全防范方法,使自己在遇到异常情况时能够沉着镇静、机智地保护好自己。 二、活动要点 1.一个人人单势弱,遇到坏人该怎么办? 2. 了解遇到坏人自我保护的几种办法和所应采取的措施. 三、活动准备 故事内容板书 四、活动过程 1、故事导入 同学们,现在社会上比较复杂,坏人坏事也屡见不鲜.作为一位小公民,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去伸张正义,做一个勇敢的人.我们遇到坏人,该怎么办? 听故事: 2、明理导行: 1、听了这个故事后,你有什么想法? 2、行动在线:若遇到抢劫、绑架、敲诈勒索地坏人时,我们应该采取哪些应对与自救地办法呢? (1)周旋。遇事时要尽快镇静下来,佯装服从,拖延时间,寻机脱身逃走,迅速报警。 (2)呼喊。突然大声呼救,引来旁人关注,令对方惊恐不安,乘机脱身。 (3)耍赖。倒在地上耍赖打滚,叫喊哭嚎,引来旁人围观;歹徒大惊失措时,可乘机呼救报警。 (4)“认亲”。当不远处有大人时可佯装惊喜万分,跑过去直呼叔叔或大哥,把歹徒吓跑。 (5)“调包”佯装乖巧,或突然装肚子疼、;昏倒,或突然提出上厕所,或找别人借钱,趁机呼救报警。 (6)“放线”。佯装害怕,暂时答应对方条件,约定时间地点交钱物,待对方离开后,马上报警。 (7)抛物。将书包或身上的值钱的物品抛向远处,并佯装生气、害怕状,当歹徒忙于捡钱、

抢物时,快速脱身报警。 (8)吓唬。佯装若无其事,理直气壮地指出一个亲友的名字吓唬对方。 (9)如果已经无法逃走,应采取的办法是:先与其讲道理,晓以法律,迫使其放弃违法行为。 (10)我们一定要记住,反击罪犯时一定要先对双方实力进行冷静比较,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最重要;必要时可以舍弃财物,千万不能逞能而与罪犯硬拼。 3、天天提醒: 抢劫易发生的地点及危害人群。 人少的地方是歹徒抢劫的重要地点,如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室内等。妇女 老人小孩往往是抢劫者的主要目标,因为这三种人力量一般比较薄弱因此,我们要做到:上学、放学时,尽量选择人多的路线,不要走人迹较少的道路、胡同,或废弃的厂房、工地。 按时上学,放学后尽早回家,不要在外面玩到天黑。 平时身上不要携带较多的钱物。 不要讲究高消费,否则很容易被坏人盯上。 4、小学生自我保护歌: 路遇坏人莫逞强,保护自己最重要。 如被盯上不要慌,要往人多地方跑。 财物被抢别硬拼,记下坏人把案报。 如果坏人下毒手,随即应变想高招。 5、在家里,若遇到盗窃分子,我们应该怎么办? 迷惑快跑报信不看不喊叫不要主动开灯 6、拓展延伸 看课后图片 想一想,下列情况有没有危险?他们处理方法恰当吗?遇到这种情况,正确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7、报警知识 怎样巧妙地报警 报警,是发生侵害时被侵害人的首要反应,报警最快速的方式是打报警电话“110”。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别刑法案例分析 姓名:胡江涛学号:201307274072 专业:法学 一、具体案例 某日,市场上的小摊贩称发现有人在市场上行窃,张某作为市场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遂根据小摊贩提供的线索将被怀疑是小偷的赵某带回办公室盘问。在盘问过程中,因赵某不承认自己是小偷,张某就殴打赵某,还让赵某将自己身上的财务交出来放在桌子上,在此过程中,另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郑某来到办公室,也对赵某进行殴打。张某将赵某交出的500元和一部手机装入自己的口袋,并让赵某交钱。赵某称其银行卡里还有钱,张某就安排郑某待赵某去取钱。赵某在ATM机上只取出卡上的300元,郑某说不够,赵某就在郑某陪同下,找到赵某一个朋友借了1000元,赵某将1000元交给了郑某。郑某后来将钱交给了张某,张某分给郑某500元钱,赵某被放走后马上报警。后来查明,赵某有数次犯盗窃罪被判刑记录。 二、具体分析 本案中,张某和郑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务。赵某去取钱和借钱都在赵某的的陪同,时间和空间都具有连续性,应该认定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郑某作为市场管理人员,案发地点又在办公室,身份和地点特殊。一般人不可能在自己办公室进行抢劫。此外赵某身份特殊,赵某的身份已经查明是小偷,虽然没在作案时被张某和郑某抓获,但是有前科的证明。同时张某和郑某主观上也是认为赵某是小偷,敲诈他钱财,赵某不敢报案,才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一)抢劫罪的认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抢劫罪中的“当场”应理解为“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抢走财物的行为在发生的时间、场合具有统一性”。“当场”就是“此时此地”,即行为发生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也有学者认为,“当场”是指“案件发生的现场,即行为人和被害人都同时存在的那一时空”。“当场”所包含的时间范畴是指在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强制行为之后的某段时间内,强制行为和取财行为具有先后的次序,即使在特定情况下强制行为和取财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非常小,但是它们的确是具有时间上先后顺序的两个行为,这也是“当场”时间范畴的体现。另外,“当场”通常表现为强制行为实施之后立即获取财物,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取财行为可以与强制行为相隔一定的时间:(1)强制行为有持续。强制行为可能一经实施即告完成,但也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因此,只要强制行为仍然处于持续状态,看此期间行为人取财的,仍然应该认为符合“当场”的时间要求。(2)强制行为结束但被害人受强制的结果并未立即发生。就暴力和胁迫的强制方法来说,行为人的强制与被害人的被强制基本是同时发生的,即行为人一经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被害人马上陷入受强制的状态。 (二)敲诈勒索罪怎样认定

法考真题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 【030250多】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为性质? ( ABD )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050214单】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C )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060215单】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B)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070263多】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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