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混淆的概念阐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易混淆的概念阐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易混淆的概念阐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易混淆的概念阐析——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一经开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进行。但是,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为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的情况,民法学上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则是基于某种情况,将已完成的时效期间依法加以适当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

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一)诉讼时效延长的概念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也有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二)诉讼时效延长的适用条件

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合依职权确认的,因为社会生

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将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情况全部地加以规定。当出现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实即特殊情况,造成权利人逾期行使请求权时,有必要授权人民法院审查是否作为延长时效的事由,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而所谓特殊情况而不指权利人由于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决定适当延长一定的期间。

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

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均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而最长诉讼时效则仅适用延长的规定,却不适用中止和中断。

易混淆的概念阐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易混淆的概念阐析——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一经开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进行。但是,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为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的情况,民法学上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则是基于某种情况,将已完成的时效期间依法加以适当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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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关系

试析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关系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邯郸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使怠于行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并非出于怠惰,而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人承担与怠于行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因此时效立法中有中止制度之设,以求衡平。依《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不可斥力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克服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时,权利人主观上要求行使权利,但客观上无法行使,法律予之以中合伙人救济手段。其他障碍为概括性规定。根据民法学说以及审判实践,主要包括如下情况:(1)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洗劫一空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沿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3)其他构成行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决定之。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保护。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很员会请求调解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或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在存在,愿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了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构成认诺。 (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区别的表现如下: 第一,发生的事同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的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

【小学数学】小学数学最易混淆的15个基础概念

小学数学最易混淆的15条基础概念 数学考试里有不少基础概念,似是而非,孩子们很容易因为混淆而没能答对题。今天小编搜集了小学数学最容易混淆的15条基础概念,家长让孩子看看都搞清楚了吗? 最小的一位数是0还是1? 这个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存在争论。先来看看《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数学第八册教师教学用书》第98页“关于几位数”的叙述:“通常在自然数里,含有几个数位的数,叫做几位数。例如“2”是含有一个数位的数,叫做一位数;“30”是含有两个数位的数,叫做两位数;“405”是含有三个数位的数,叫做三位数……但是要注意:一般不说0是几位数。 再来听听专家的说明:在自然数的理论中,对“几位数”是这样定义的,“只用一个有效数字表示的数,叫做一位数;只用两个数字(其中左边第一个数字为有效数字)表示的数,叫做两位数……所以,在一个数中,数字的个数是几(其中最左边第一个数字为有效数字),这个数就叫几位数。 于此,所谓最大的几位数,最小的几位数,通常是在非零自然数的范围研究。所以一位数共有九个,即:1、2、3、4、5、6、7、8、9。 0不是最小的一位数。 为什么0也是自然数? 课标教材对“0也是自然数”的规定,颠覆了人们对自然数的传统认识。 于此,中央教科所教材编写组主编陈昌铸如是说:国际上对自然数的定义一直都有不同的说法,以法国为代表的多数国家都认为自然数从0开始,我国教材以前一直都是遵循前苏联的说法,认为0不是自然数。2000年教育部主持召开教材改编会议时,已明确提出将0归为自然数。这次改版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 从教学实践层面来说,将“0”规定为“自然数”也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0”作为自然数的“好处” 众所周知,数学中的集合被分为有限集合和无限集合两类。有限集合是含有有限个元素的集合,像某班学生的集合。无限集合是含有的元素个数是非有限的集合,如分数的集合。因为自然数具有“基数”的性质,因此用自然数来描述有限集合中元素的个数是很自然的。 但在有限集合中,有一个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集合,叫空集{},元素个数为0。如果不把0作为自然数,那么空集的元素的个数就无法用自然数来表示了。如果把“0”作为一个自然数,那么自然数就可以完成刻画“有限集合元素个数”的任务了。于此,从“自然数的基数性”这个角度,我们看到了把“0”作为自然数的好处。 把“0”作为自然数,不会影响自然数的“运算功能” “0”加入传统的自然数集合,所有的“运算规则”依旧保持,如新自然数集合{0,1,2,…,n,…}中的任何两个自然数都可以进行加法和乘法运算,而运算结果仍然是自然数。同时,加法、乘法运算的结合律和交换律,以及乘法的分配律也不会受到影响。 所以,“0”加盟到自然数集合实属理所当然,而不仅仅是人为的“规定”。它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然数和它的功能,同时也让我们意识到教学时不仅要知道和记住数学的“定义”和“规定”,还应该思考“规定”背后的数学涵义。 什么是有效数字一无效数字? 有效数字是对一个数的近似值的精确程度而提出的。同一个近似数如果在取舍时,保留的有效数字多,就比保留的有效数字少更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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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地理知识点总结图[高中地理常考易错易混点 有哪些] 1、利用指向标定方向时,指向标总是指向北方,不能指示其他 方向。 2、在经纬网地图上,必须根据“经线指示南北方向,纬线指示 东西方向(取劣弧)”的法则来确定方向;不能简单地根据“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法则确定方向,但当经纬网地图上的经线和纬线都是 直线时,也可以利用这个法则确定方向。 3、进行比例尺换算时,特别要注意实地距离和图上距离单位统一。 4、在等高线图上判断河流流向时,要注意等高线的弯曲方向与 河流流向相反。 5、进行地方时和区时计算时,一要注意北京的时间(北京的地方时)与北京时间(东八区的区时、120°E经线的地方时)的区别;二要 判断两地之间的东西位置关系,确定是应该加或减时间差(东加西减);三要注意是否越过国际日期变更线(向东越过日界线,日期要减 一天;向西越过日界线,日期要加一天)。 6、判断晨线和昏线的前提条件是地球自转方向和昼夜分布状况:顺着地球自转方向,晨线以东为昼半球;昏线以东是夜半球。 7、在经纬网地图上推算两点间的最短距离时要主要取通过这两 点的球面大圆上的劣弧进行计算。 8、要注意区别正午太阳高度和太阳高度,正午太阳高度是特殊 时刻(地方时为12时)的太阳高度。太阳高度与物影长度的关系:太 阳高度越大,物影越短;反之,物影越长。 9、判读光照图和统计图时要注意利用图中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 分析:光照图中的晨线和昏线、太阳直射纬线、昼半球和夜半球的

中央经线;统计图中的横坐标名称和纵坐标名称、数值的正负、线条 的升降等。 10、注意南北半球月份相同、季节相反。如7月份,北半球为夏季,南半球为冬季。 11、注意地球公转轨道上近日点(1月初)与冬至日(12月22日前后)、远日点(7月初)与夏至日(6月22日前后)的区别。 12、理解热力环流原理时,要注意从影响气压高低的因素入手分析气压的高低分布规律,气压高低与海拔高低相关:同一地点近地 面气压总是高于高空气压,高空气压的高低与近地面相反。 13、分析实际生活中风与等压线的关系时,要注意区分近地面与高空:近地面要考虑摩擦力,风向与等压线斜交;高空一般不考虑摩 擦力,风向与等压线平行;随着高度的增加,风向与等压线的夹角逐 渐减小。 14、分析气压带和风带位置的季节移动时,要注意季节判断和太阳直射点的位置:太阳直射北回归线附近时,北半球为夏季,赤道低 气压带位置偏北;太阳直射南回归线附近时,北半球为冬季,赤道低 气压带位置偏南;太阳直射赤道(春分和秋分)时,赤道低气压一般以 赤道为中心,南北对称分布。 15、南亚的西南季风是由气压带、风带位置的季节移动而形成的,即南半球的东南信风越过赤道向右偏转而形成的,不是由海陆热力 性质差异而形成的。 16、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梅雨与江淮准静止锋有关,夏季的伏旱是受副高控制形成的。 17、判读锋面图时要注意锋面的倾斜方向总是向冷气团一侧;画 冷锋和暖锋简图时,要注意三角形与半圆形凸出方向,即总是指向 锋前,冷锋指向暖气团一侧,暖锋指向冷气团一侧,它们的指向也 可代表峰的移动方向。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怎么规 定的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是诉讼时效一般是在诉讼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因为某些法定的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在这些法定事由消失之后诉讼时效继续开始计算,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就比较多了,一般发生在整个诉讼时效进行的期间。 一、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怎么规定的?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二、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

诉讼时效中止后的期间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后的期间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后的期间是在诉讼时效内进行中的时候,在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的时候才导致权利人没有办法行使请求权,从而才会暂停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过了的时效期间是无效的。 一、诉讼时效中止后的期间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使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考点10】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P36) 1.提起诉讼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4.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

高中地理易混淆的知识点的概念分析.doc

高中地理易混淆的知识点的概念分析 高中地理易混淆的知识点的概念 1.天体与天体系统 天体是就宇宙间物质的存在形式而言的,各种星体和星际物质的通称。天体系统是就天体的运动关系而言的,是指运动着的天体因相互吸引、相互绕转所构成的相对独立和层决不同的系统。 2.流星体、流星现象与陨星 运行于行星际空间的固体块和尘粒称流星体。当它高速冲入地球大气层,与空气分子激烈碰撞而燃烧产:生的光迹称为流星现象。降落到地面未能燃烧尽的流星体的残骸则称陨星。 3.昼夜之分、昼夜更替与昼夜长短 昼夜之分是指由于地球是不发光、不透明的球体而引起地表向日的一半明亮而对应的另一半黑暗的现象。昼夜更替是由于地球自转而使地球产生的白昼与黑夜以一个太阳日(24小时)为周期的交替现象。而昼夜长短、是由于黄赤交角的存在和地球公转引起太阳直射点的移动,使除命道外的各纬度昼夜长短产生周年变化的现象。 4.节气与季节 节气是根据天气和物候的演变情况确定的,以太阳在黄道上运行15。为划分标准,一个回归年有24个节气。季节;是根据各地正午太阳高度和昼夜长短的周年变化情况确定的,以太阳在黄道上运行90度为划分标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一年中寒来暑往及物候的变更情况。 5.气温递减率与地温递增率 前者表示对流层内气温随高度而逐渐下降的变化率。平均每上升100米,气温下降0.6℃。后者表示常温层以下一定深度

内,地温随深度逐渐增高的变化率。平均每深100米,温度增高3℃。 6.太阳辐射、太阳辐射强度与太阳常数 太阳辐射是一个物理概念。是指太阳向宇宙空间发射的电磁波和粒子流。太阳辐射强度是一个物理变量,指每平方厘米的地球表面每分钟获得的太阳辐射能量。其大小随纬度、太阳高度和时间而变。而太阳常数是一个物理常量,指在日地平均距离条件下,地球大气上界太阳高度角为90 时的太阳辐射强度。其数值为8.16焦/厘米分。 7.海陆风、季风与季风气侯 海陆风是由海陆之间的气压日变化而引起的,仅出现在滨海地区,是一日之内风向转变的现象。季风是由海陆热力性质的差异所导致的海陆之间气压中心的季节变化(或气压带和风带位置的季节移动),而季风是一种大范围内的盛行风向随季节有显著变化的风系。但有季风的地区不一定就形成季风气候,只有在海陆对比显著、风向变化明显的热带、副热带和温带大陆东岸的季风区分布的才是季风气候。 8.气象、天气与气候 气象是表明大气特征的物理状态和物理现象的总称。包括气压、气温、温度、风、云、降水等要素。天气是指短时期某地义气中的气象变化情况。它是由各种气象要素综合表述的大气物理状况。气候则是指一地区多年现察所得到的概括性气象情况。天气是多变的,而气候则较为稳定。 9.水体与水圈 水体是指由天然或人工形成的水的体,如海洋水、河流水、湖泊水;大气水等;水圈是地球上各种水体的总称,是一个连续的不规则的圈层。 10.径流与径流量

高考地理易混淆的40个概念

高考地理易混淆的40个概念 易混概念一天体与天体系统 天体——宇宙中各种物质存在的形式,如恒星、行星、小行星、流星体、彗星、星云等都属于天体。 天体系统——运动着的天体之间相互吸引和相互绕转所构成不同等级,构成天体系统至少要有两个天体,如地月系、太阳系等。 区别——天体是独立的个体,天体系统是多个天体的集合。 易混概念二地球存在生命的条件与地球存在生命的原因 地球存在生命的条件——三大金锁链条件,液态水、适宜的温度和适合呼吸的大气。 地球存在生命的原因——是指形成三大条件的地球自身和宇宙条件,如日地距离适中、地球体积质量适中、八大行星各行其道等。 易混概念三光照与热量 光照——主要是指直接来自太阳辐射的能量。光照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日照时数的多少,而影响日照时数的因素主要与昼夜长短、天气、海拔高度有关。通常太阳高度角越大,晴天多,日照时数越长,光照就越充足。一般在光照充足的地区,农作物光合作用强,单产高,比如新疆的长绒棉、青藏高原的青稞。 热量——是指某一地区在特定的气候条件下所能获得的热量,它是太阳辐射和地表、大气各种物理过程的综合结果。一个地区的热量主要取决于纬度位置和海拔高度。一般来说,纬度低,地面获得的太阳辐射能量多,热量高;纬度高,地面获得的太阳辐射能量少,热量低。热量状况最直观的描述就是温度。 区别——光照充足的地方,热量不一定丰富,例如青藏高原光照充足但热量不足。 易混概念四积温和无霜期 积温——我们知道,温度是影响农作物生长与发育的主要因素。由于大多数农作物只有在日平均气温稳定升到10 ℃以上时才能活跃生长,因此我们把日均温达到10 ℃以上的持续时期视为作物的活跃生长期。把作物生长期内,每天的日平均气温累加起来,得到的温度总和叫做积温。积温的多少决定了农作物的生长期的长短,能直接影响作物长势和生长季节。根据≥10 ℃积温的多少,我国自北向南可以分为五个温度带:寒温带、中温带、暖温带、亚热带和热带;积温越来越多,农作物的生长期也是越来越长。 无霜期——是指一地春天最后一次霜至秋季最早一次霜之间的天数。无霜期直接影响育苗移栽的时间,决定了播种的时节。在实际生产中,真正有危害的是霜冻,因此应该叫无霜冻期,即春季最后一次霜冻(终霜冻)至秋季第一次霜冻(初霜冻)之间的天数。 易混概念五恒星日与太阳日 恒星日——指地球以恒星作为参照物,地球上的某点顺地球自转方向连续两次对准恒星的时间间隔,是地球真正的周期,时间为23小时56分4秒。 太阳日——指地球以太阳作为参照物,地球上的某点顺地球自转方向连续两次对准恒星的时间间隔,是昼夜交替的周期,时间为24小时。谭老师地理工作室综合整理 易混概念六冬至日与近日点、夏至日与远日点 地球绕太阳运行的轨道(黄道)为近似正圆的椭圆轨道,太阳位于椭圆的两焦点之一。 近日点——每年1月初,地球离太阳最近,这个位置叫近日点。 远日点——7月初,地球距离太阳最远,这个位置叫远日点。

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篇一: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3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 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 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 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 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而发生纠纷。 问题:(1)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计算?为什么? (2)本案中,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答案(1)本案中,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那么甲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为1999年12月3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从届 满之日的第2天开始计算,故为1999年12月4日。 (2)本案中,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 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这一事由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的其它障碍。该障碍发生在诉讼 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也就是说,从2001年7月4日至2001年8 月4日这一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诉讼时效期间从2001年8月4日起继 续计算。按照这一计算,权利人甲对付款义务人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至2002年1月3日届满,现甲 的监护人丙代理甲于2002年2月3日主张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权不应受法律保护 【篇二: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广州.东莞.深圳.上海:中证律师讨债是专业合法的律师讨债公司!专 业提供合法快速的讨债,追债,清债,收债,要债,催债,收账,讨账,追账等 业务!是口碑最好的律师讨债公司,不成功不收费! 中证律师讨债网是专业合法债务欠款催收与调解。面向全国专业提 供合法快速的讨债,追债,清债,收债,要债,催债,收账,讨账,追账等业务!,是经国家司法部审批,并以合法手段从事专业的债权、债务催收为 主的顾问合作。 我们本着信誉第一,法律至上为原则:快速为企业或个人催讨回债 务欠款减少损失,拥有专业律师策划团队经济纠纷起诉提供快捷通道。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d57679.html,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探讨 作者:刘惠楚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6期 【摘要】我国目前只规定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诉权、弥补权利人法律知识匮乏所可能受到的无效救济,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期限中断诉权 问题的提出: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一般分为普通起诉期限、特殊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但是,在当前的《行政诉讼法》中,只规定了起诉期限可以延长,没有规定起诉期限适用中断的情形。行政诉讼法中没有类似于民法中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一、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当事人行使了一些法律所认可的特定事由,从而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因而重新计算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都能够阻却时效的完成,但时效中止是暂时性的,只要障碍性的事实消除,时效即可恢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一旦中断,时效期间必须重新计算。 二、起诉期限中断必要性探究 (一)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诉权,诉权是权利人对抗违法行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属于宪法权利。诉权也表现在当同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能够通过诉讼解决。 (二)权利人法律知识的匮乏。目前,我国很多当事人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及其法律后果都不甚明白。虽然现在科技发展,當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搜寻到法律中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然而我们不能期盼当事人像法律人一样不容置疑地熟知起诉期限的具体规定。 三、起诉期限中断可行性分析 (一)现行法律提供了相容的制度基础。第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确立了起诉期限延长制度,体现出起诉期限是一种可变期间;延长制度的建立印证了起诉期限进行障碍制度

高中生物:易混淆概念汇总

高中生物:生物易混淆概念汇总 1、脂质与油脂 脂质是脂类物质的统称,包括油脂(C、H、O)、磷脂(C、H、O、N、P)、胆固醇(C、H、O)、植物蜡(C、H、O)等。 2、鲜重与干重 鲜重:细胞正常活性状态下的重量。一般含量最多的化合物是H2O,含量最多元素是O; 干重:细胞除去自由水后的重量,烘干后保持恒重后测定的重量。一般含量最多的化合物是蛋白质,而含 量最多的元素是C。 3、类囊体膜与叶绿体内膜 类囊体在叶绿体基质中,是单层膜围成的扁平小 囊,也称为囊状结构薄膜。沿叶绿体的长轴平行排 列,含有光合色素和电子传递链组分,“光能向活 跃的化学能的转化”在此上进行,因此类囊体膜亦 称光合膜。类囊体可增大叶绿体的膜面积,增大光 合作用率。与叶绿体内膜的区别见右图。 4、分裂与增殖 (1)细胞增殖是侧重结果,细胞分裂侧重过程。 (2)对于真核生物而言,绝大多数体细胞靠有丝 分裂来增殖;少数的体细胞(如蛙的红细胞)是靠 无丝分裂来增殖;精子和卵细胞是靠减数分裂来增 殖的。 例如:2002年上海高考题:精原细胞增殖的方式为: A有丝分裂B有丝分裂和减数分裂 (答案:A) 解析:精原细胞的增殖方式只能是有丝分裂,减数分裂增殖的是精子。 5、细胞液与细胞内液 细胞液特指植物细胞液泡内的液体;细胞内液是细胞内所有液体成分的总括,包括细胞质基质,核基质, 叶绿体等细胞器的基质以及液泡内的细胞液。 6、原生质体与原生质层 原生质层:指细胞膜、液泡膜和这两层膜之间的细胞质,可看作是一层选择透过性膜,这层膜将细胞液与 外界环境分隔开。原生质层为成熟的高等植物细胞及成熟的酵母菌等所具有。 原生质体:通常是指具细胞壁的细胞用酶解法除去壁后获得的结构。原生质体主要用于细胞工程的体细胞 杂交研究。如:植物细胞用纤维素酶和果胶酶处理可获得原生质体,细菌用溶菌酶处理可获得原生质体。

高考地理复习资料:高中地理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高考地理复习资料:高中地理易混淆知识点 汇总 高中地理教材中有许多内涵和外延比较接近的地理概念。多数学生由于对这类概念没有真正弄清楚,致使答定时经常出现模棱两可、莫衷一是的现象。为帮助学生在复习时能更好地掌握此类概念,现将高中地理中,一些常见的学生容易混淆的地理概念比较如下: 1.天体与天体系统 天体是就宇宙间物质的存在形式而言的,各种星体和星际物质的通称。天体系统是就天体的运动关系而言的,是指运动着的天体因相互吸引、相互绕转所构成的相对独立和层决不同的系统。 2.流星体、流星现象与陨星 运行于行星际空间的固体块和尘粒称流星体。当它高速冲入地球大气层,与空气分子激烈碰撞而燃烧产:生的光迹称为流星现象。降落到地面未能燃烧尽的流星体的“残骸”则称陨星。 3.昼夜之分、昼夜更替与昼夜长短 昼夜之分是指由于地球是不发光、不透明的球体而引起地表向日的一半明亮而对应的另一半黑暗的现象。昼夜更替是由于地球自转而使地球产生的白昼与黑夜以一个太阳日(24小时)为周期的交替现象。而昼夜长短、是由于黄赤交角的存在和地球公转引起太阳直射点的移动,使除命道外的各纬度昼夜长短产生周年变化的现象。

4.节气与季节 节气是根据天气和物候的演变情况确定的,以太阳在黄道上运行15。为划分标准,一个回归年有24个节气。季节;是根据各地正午太阳高度和昼夜长短的周年变化情况确定的,以太阳在黄道上运行90度为划分标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一年中寒来暑往及物候的变更情况。 5.气温递减率与地温递增率 前者表示对流层内气温随高度而逐渐下降的变化率。平均每上升100米,气温下降0.6℃。后者表示常温层以下一定深度内,地温随深度逐渐增高的变化率。平均每深100米,温度增高3℃。 6.太阳辐射、太阳辐射强度与太阳常数 太阳辐射是一个物理概念。是指太阳向宇宙空间发射的电磁波和粒子流。太阳辐射强度是一个物理变量,指每平方厘米的地球表面每分钟获得的太阳辐射能量。其大小随纬度、太阳高度和时间而变。而太阳常数是一个物理常量,指在日地平均距离条件下,地球大气上界太阳高度角为90°时的太阳辐射强度。其数值为8.16焦/厘米·分。 7.海陆风、季风与季风气侯 海陆风是由海陆之间的气压日变化而引起的,仅出现在滨海地区,是一日之内风向转变的现象。季风是由海陆热力性质的差异所导致的海陆之间气压中心的季节变化(或气压带和风带位置的季节移动),而季风是一种大范围内的盛行风向随季节有显著变化的风系。但有季风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1988-2014)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1988-2014) 关于诉讼时效,目前较为全面的是2008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实务中,最高法院的一些批复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法释〔2014〕1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相关规定,结合海事审判实践,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 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

《民法典》总则编之“诉讼时效”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民法典》总则编之“诉讼时效”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典》颁布涉及多个与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调整。本期北大法宝汇编整理6例与“诉讼时效”相关的案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一、指导性案例 1.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 【关键词】业主共有权;专项维修资金;法定义务;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规则日期】2011.09.21 【法宝引证码】CLI.C.8539373 二、公报案例 1.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有权主张解除抵押权登记 【关键词】诉讼时效;抵押权消灭;抵押权登记 【裁判规则】

诉讼时效以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至法定期间的状态为规制对象,目的在于让罹于时效的请求权人承受不利益,以起到促其及时行使权利之作用。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案例索引】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7期(总第249期)

最高法关于对账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问题的解答

关于对账单之诉讼时效问题 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询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6月4日,〔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着述与主流观点 关于该问题,有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主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函件,包括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询证函上签字或盖章的,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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