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移交方案

污水处理厂移交方案
污水处理厂移交方案

深圳市宝安区固戍污水处理厂

一期)项目

投标文件

第二卷

技术方案

第六分册

移交方案

深圳市金信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通水务有限公司

目录

第1 章移交时间 (3)

第2 章移交内容 (3)

第3 章移交程序 (4)

3.1 移交准备工作 (4)

3.1.1 成立移交委员会 (4)

3.1.2 确定移交的主要事项 (4)

3.1.3 最后恢复性大修 (4)

3.1.4 人员培训 (4)

3.1.5 合同的取消、转让 (4)

3.1.6 移交清单的初步清点与核实 (5)

3.2 移交 (5)

3.2.1 正式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备忘录 (5)

3.2.2 零配件和备品配件的移交 (5)

3.2.3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5)

3.2.4 技术转让 (5)

3.2.5 移交日的保证 (6)

第4 章移交后的保修 (7)

深圳市宝安区固戍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投标书第二卷

第 1 章移交时间

根据招标书《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移交时间应为特许期的最后一日

移交的准备工作应从特许期结束前24 个月开始进行。

第 2 章移交内容

在移交日,运营人应向宝安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无偿、完好地移交运营人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包括:

(1) 项目设施与污水处理厂场地

(2) 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它动产;

(3) 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

(4) 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只要这些是可以转让的) ;

(5) 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所有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

(6) 为转移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所需的文件;

(7) 宝安区政府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运营人全部清偿或赔偿完毕。

第 3 章移交程序

3.1 移交准备工作

3.1.1 成立移交委员会

特许期结束二十四个月前,宝安区政府和运营人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运营人三名授权代表和宝安区政府三名授权代表组成。

移交方案3

3.1.2 确定移交的主要事项

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细程序、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和移交范围的详细清单。

3.1.3 最后恢复性大修

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十八个月,运营人应对项目设施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但此大修不迟于移交日前六个月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予移交日前二十二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

3.1.4 人员培训

在移交日前60 天,宝安区政府指定的接管人员进入污水处理厂,由项目公司对其进行培训,以便在本项目移交后从事本项目的运行管理工作;

3.1.5 合同的取消、转让

如果宝安区政府合理要求,营运人应取消其签订的、于移交时仍有效的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任何其它合同。宝安区政府对于取消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

营运人应尽全部义务保护宝安区政府免受任何此类损害

3.1.6 移交清单的初步清点与核实

宝安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应在移交日期前1 个月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初步清点和复核工作,并与项目公司签署“预移交清单备忘录” 。

3.2 移交

3.2.1 正式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备忘录

在移交日,运营人按照移交内容所列事项向宝安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无偿、完好地移交运

营人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双方经再次清点核实后,正式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备忘录,同时宝安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管理人员将正式负责运营和维护本项目。

3.2.2 零配件和备品配件的移交

在移交日,运营人应向宝安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足够三个月使用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所有零配件、备品备件应至少具有与运营人于交付设备时从设备制造厂商取得的相同的质量和标准并符合相同的技术规格要求。

3.2.3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营运人应将所有项目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全部无偿的转让给宝安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3.2.4 技术转让

营运人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

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全部无偿移交给宝安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确保宝安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或技术诀窍而遭受侵权索赔。如果上述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到移交日已期满,营运人有义务协助宝安区政府以不高于营运人取得此等技术和技术诀窍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

3.2.5 移交日的保证

在移交日,营运人确保污水厂处于良好状况,以使污水厂在依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运行的情况下,能够继续稳定可靠地运行。

第 4 章移交后的保修

移交后项目设施保修期为移交日期后十二个月。在保修期内,营运人需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因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并提供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的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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