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快件运单契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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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快件运单契约条款

一、本契约于寄件人签署之日订立,立约双方须为顺丰速运网络中承运公司及寄件人。

二、以下物品不予收寄:发票、有价证券、国家禁寄的刊物、首饰、护照、私人证件、单证、合同、批文、现金、私人信函、核销单、动物、药物、毒品、液体物品、仿制物品、产地来源不正确物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关法律禁止邮寄的物品。

三、寄件人须保证每票托寄物价值不高于元。托寄时本公司无审核托寄物的实际

价值的义务。

四、每公斤体积大于6000立方厘米的托寄物,若需经航空运输,起计费重量的计算公式为:重量=长宽高/6000;若不需经航空运输,起计费重量的计算公式为:重量=长宽高

/12000。以上计算公式中,长、宽、高的单位为厘米。

五、应有关司法、执法机关要求或出于安全需要,本公司有权对托寄物开封检查、核实。如发现托寄物属于不予收寄范围,本公司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有权收取所发生的费用。

六、寄件人如违反以下义务,应对因此造成的本公司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寄件人必须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并准确、清楚地填写托寄物资料和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

2.寄件人须将托寄物妥善包装,易碎品更应加强内外包装,做足一切措施保障托寄物安全运输。

七、如约定由收件人付费的,寄件人可自寄件之日起7天内要求更改为由寄件人付费,并须向本公司支付每票20元的手续费;但如收件人已经支付运费的,则不可更改付费方式。

八、若寄件人指定在仓库、物流中心、保税区、海关督管区、货柜码头等需要支付出/入

仓费或排队等候的特殊地址收取或派送快件的,寄件人或其指定的付款人应承担出/入仓

费及额外的附加服务费,附加服务费标准以本公司在官方网站上的公布价格为准。若本公司已垫付出/入仓费的,寄件人或其指定的付款人应当偿还代垫款项,除非寄件人在寄件

时已明确指示若需支付出/入仓费则不予收取或派送。

九、寄件人可作出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如果收件人或第三方不履行付款责任时,寄件人须对与本票托寄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费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往返运费、仓储费、保价费、入仓费等。

十、免费派送两次未能交付的快件,若收件人要求额外派送的,本公司将每次向收件人加收元额外服务费;若收件人要求自提的,应及时提取,否则需支付逾期的仓储费。

十一、无法派送的托寄物,若收件人要求退回,则双程费用均由寄件人承担;若寄件人在托运时选择保价,则视为寄件人在要求退回时亦选择保价,寄件人须支付双程保价费,但寄件人在要求退回时明确声明不选择保价的除外。

十二、无法派送的托寄物,若联系不到寄件人,或寄件人不作出明确指示的,除不易保存的物品外,本公司将对托寄物保存3个月。期限届满,本公司可变卖托寄物并就有关费用优先受偿。

十三、若寄件人或收件人未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的,本公司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限

为个月(自寄件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寄件人或收件人仍未付清费用的,本

公司可变卖托寄物并优先受偿。

十四、因不可抗力,或托寄物的自然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或寄件人、收件人的自身过错,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或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或者寄件人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提出赔偿要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十五、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托寄物损毁、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托寄物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十六、选择代收货款业务的,需先与本公司签署《代收货款协议》。

十七、已按实际价值或声明价值获得赔偿的托寄物,其所有权及其相关的索赔权力在理赔后即按比例转移至本公司所有。

十八、本契约所称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指托寄物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或在市场上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或特殊行业价值损失。

十九、寄件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偿付所欠本公司的运费,不得已理赔尚未结束为由拒付,亦不得擅自从所欠运费中直接扣除。

二十、本契约条款未规定的,或者本契约条款的规定与国家快递服务行业标准相冲突的,按照国家快递服务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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