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人才队伍的概念和范围

六支人才队伍的概念和范围
六支人才队伍的概念和范围

六支人才队伍的概念和范围

一、党政人才

(一)概念:指在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或事务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得到群众认可的公务员。

(二)范围:全县各级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公务员。

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一)概念:指在依法纳税、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一定的成效,为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管理人员。

(二)范围:

1、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规模以上企业的总部领导层人员、下属公司正副职;中型企业的总部领导层人员;国有企业科级干部。

2、中级及其以下管理人员:具有经营管理专业类中专学历或经营管理初级职称以上,并从事经营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小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三、专业技术人才

(一)概念:是指经过专业培养或职业培训,掌握现代大生产专业分工中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各种经济成分的机构中专门从事各种专业性工作和科学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范围:

1、经人社部门评审并出具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2、通过国家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条例)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核)获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并由人社部门出具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技术研发等较高层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具有相当于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但没有进行职称(执业资格)申报评定的技术人员。

四、高技能人才

(一)概念: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中,掌握专门知识和操作技能、解决工作实践中关键性操作技术和工艺难题的从业人员。

(二)范围:

1、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或具备相应技能水平和职业资格的劳动者。

2、其他未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在生产、运输或服务一线技能劳动者中,具有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3级及以上(高级工)职业技能水平的人员。

五、农村实用人才

(一)概念: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为农村经济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作出贡献,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者。

(二)范围:

1、种养能手:种养能手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5~10倍以上;或者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受益或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其他农户平均水平3倍以上。

2、养殖能手:养殖能手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摸5~10倍以上;或者同等土地条件和物质投入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2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受益高于其他农户平均水平3倍以上。本户年人均纯收入是本村人均年收入的3倍以上。

3、林农:林本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农户。

4、农民企业管理人才:是主要投资者或经营业主,非一般参

与者;解决了5个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己开业3年以上;本户的收入是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以上。

5、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属本地常住人口;在各类农民专业组织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或从事技术交流、技术指导等工作的技术权威。

6、农村经纪人:专门从事提供农产品供求信息、引进实用技术、传播科技信息等对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益的各种中介服务活动负责人或经营业主,非一般参与者;户年人均纯收入是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

7、技能带动型人才:拥有一门以上的特长和技能,并以此为生;带动10人以上进入该行业;或向其他农民传授本人所掌握的技术;本户的年人均纯收入是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主要指在制造业、加工业、建筑业等方面具有较高技能或特长,能带动其他农民掌握该技术或进入该行业,自身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同时,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人才。

8、文体类人才:主要指具有鲜明的本地特色,并能代表当地最高水准的民间艺术家、手工艺人,从事民间体育活动的人才。

9、乡村管理人员:主要指农村干部。

六、社会工作人才

(一)概念:指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或技能,在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及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理论研究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二)范围:

1、社会福利领域:指各级政府和民间所属的各类福利院,带社会福利性质的各类康复、服务中心和基金会,以及其服务和管理部门的人员。

2、社会救助领域:指各类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救助保护中心以及其它带救助性质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服务、管理机构的

人员。

3、收养服务领域:指各类收养机构、团体及其服务和管理部门的人员。

4、社会建设领域:指社区、农村村委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人员。

5、优抚安置领域:指各类军队老干部休养所和复退军人疗养(康复)院,以及带优抚安置性质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

6、慈善事业领域:指各类社会捐赠中心、慈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慈善服务和管理部门的人员。

7、减灾救灾领域:指各类减灾救灾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服务和管理机构的人员。

8、家庭生活服务领域:指从事婚姻登记、婚介服务、家庭教育、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和相关的基金会等单位、团体,以及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

9、教育辅导领域:指各类学校学生行为、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机构,少年儿童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与之相关的基金会、民间团体和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

10、社会安全领域:指公安部门监所管理机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机构,乡镇区公安部门、以及社会治安保卫机构的人员。

11、司法矫正领域:指各类看守所、少管所、戒毒所、劳教所、监狱及乡镇区负责社会司法矫正、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部门,以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机构的人员。

12、就业服务领域:指各类就业服务、指导、培训和咨询机构、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就业服务类民办机构,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人员。

13、医疗卫生领域: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服务中心和医政管理机构,医疗卫生类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相关的服务

管理机构的人员。

14、计划生育领域:指各类计划生育指导站、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

15、职工权益维护领域:指各类工会、职工权益维护类各种组织、团体、基金会,以及相关的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

16、青少年事务领域:指负责青少年权益维护的机构、部门、基金会、民间团体,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以及相关的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

17、妇女权益维护领域:指负责妇女权益维护的机构、部门、基金会、民间团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机构,以及相关的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

18、残疾人权益维护领域:残联及维权部、康复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民间残疾人维权机构的人员。

19、老龄工作领域:指老龄工作部门、老龄协会和老龄权益部门的人员。

20、信访工作领域:各级信访机构的人员。

21、扶贫工作领域:各级扶贫机构以及扶贫基金会等相关组织的人员。

22、其它领域:指以上领域中未包括的其它从事社会工作的机构、部门和民间团体的人员(如各级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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