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TTX保险经纪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DTTX保险经纪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DTTX保险经纪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北京DTT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文件精神, 结合北京DTT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工资分配指导思想,同工同酬,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公司为员工设置了不同的岗位薪酬等级,并区分固定与浮动的工资结构。

第三条员工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本控股全面管理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平性原则,以岗位和能力定薪的原则;

(三)在薪酬区间内逐级、逐档调整的原则;

(四)与绩效考核挂钩,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以下人员的薪酬管理。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五条薪酬构成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各类奖金、工龄工资、五险一金四大部分,分别承担薪酬的不同功能。

第六条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薪点工资及岗位工资组成。

(一)基础工资作为员工的保障性收入,其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薪点工资依据任职者的岗位、岗位等级及个体性特征等要素在《中国DT集团公司岗位薪点标准表》(详见附表一)上确定员工的薪点,根据集团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及公司分配结构,公司薪点点值暂确定为70元/点。

(三)岗位工资以岗位层级为基础,体现岗位基础价值和贡献。岗位工资为岗位工资基数与岗位工资系数的积,岗位工资系数通过岗位评价及对标确定(详见附表一),岗位工资基数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及工资总额情况确定。

第七条各类奖金包括半年奖金、年终奖和总经理嘉奖。半年奖金、年终奖作为薪酬浮动部分,属于员工的激励性收入,根据公司业绩以及个人绩效确定。总经理嘉奖针对为公

司做出的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的不同形式的奖励。

第八条工龄工资根据员工工作年限确定,与员工的工作年限同向递增,对员工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积累给予承认和补偿的工资项目,其标准按集团公司规定统一执行。

第九条五险一金的支付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通过对接集团公司岗位等级和薪酬等级,并实现公司员工的工资统一管理,基本工资以《中国DT集团公司岗位薪点标准表》为基础(详见附表二)。集团公司系统岗位薪点工资的岗位序列划分为17个层级,由高至低分别为1-17级,公司最高岗位薪点工资标准参照管理容量为10万以上(含10万)-100万以下单位标准执行,岗位分为单位正职、单位副职、中层正职、中层副职、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七个岗位等级。

第十一条公司各岗位薪级及薪点见《DT融资租赁岗位薪点标准表》(详见附表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或资本控股负责管理的干部,严格按集团公司或资本控股核定的岗位薪点执行,其他岗位由公司核定的薪点执行,各岗位薪级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员工薪酬的确定

第十二条新进员工基本工资以岗位分段、岗位层级和薪点为依据,结合新进员工背景,按标准计算岗位层级。

(一)岗位分段结合员工应聘岗位确定(详见附表四)。

(二)岗位层级、薪点确定原则:

1.新进社招人员:基于其应聘岗位确定岗位分段,结合《北京DTT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定薪指标表》(详见附表五)、《北京DTT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定薪分值表》(详见附表六),确定其在《北京DTT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岗位薪点标准表》(附表三)中的岗位层级及薪点,薪点初次确定可在岗位层级对应A、B、C中任选,无特殊情况取A。

2.各类毕业生:对进入企业的各类毕业生施行6-12个月见习期,见习期满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薪点工资。中专毕业或专业对口绩效毕业生见习期限1年(含试用期),薪点为13;大学专科毕业生见习期限1年(含试用期),薪点为17;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限1年(含试用期),薪点为21;取得双学士学位或未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见习期限1年(含试用期),薪点为25;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生见习期限6个月-1年(含试用期),薪点为27;博士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生见习期限6个月-1年(含试用期),薪点为29。

3.对于公司急需人才、市场紧缺人才、突出重大贡献人才,经公司研究批准后适当调整其岗位层级及薪点。

第十三条年终奖为与绩效表现及评价挂钩的可变动收入。

年终奖由公司年终奖总额、公司总分配系数、个人分配系数等确定,具体公式为:

(一)员工个人年终奖=公司年终奖总额/公司总分配系数×个人分配系数

(二)公司总分配系数=∑公司(个人分配系数)

(三)个人分配系数=(个人考核系数×40%+部门考核系数×60%)×岗位系数×出勤系数

个人考核系数、部门考核系数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岗位系数根据岗位分段及岗位层级确定(附表七),出勤系数按考勤休假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正常情况下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以月度工资的形式分12个月兑现,年终奖于年中进行预兑现,当年年末全额兑现。新接收的毕业生的实习期间及脱产学习期间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正常发放,实习或脱产学习期间不足3个月的,奖金正常发放;实习或脱产学习期间多余3个月但不足6个月的,奖金发放50%;实习或脱产学习期间多余6个月的,无奖金。遇请休假期间的薪酬发放参照考勤休假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离职员工基本工资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核算,其他工资项自离职当月起停止发放,具体核算方式如下:离职人员工资当月应发额=基本工资/月标准计薪日(21.75)×实际工作天数。

第十六条新接收的毕业生、新安置的退役军人及招聘人员上半月报到的支付全月薪酬,下半月报到的支付半月薪酬。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起薪。个人分配

系数按正常工作月计算实际工作月数除以12核算。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公司有以下五种薪酬调整方式:普调、岗位变动、绩效结果应用、技能变动及特殊调整五种类型。

第十八条普调分为基础工资普调、薪点工资普调及岗位工资普调。

(一)基础工资普调根据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二)薪点工资普调根据集团要求调整薪点点值标准。

(三)岗位工资普调根据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地物价指数、当地市场、同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经济效益状况对公司员工的岗位工资水平(岗位工资基数)进行不定期调整。

第十九条岗位变动调薪按照新岗位所在岗位等级,采用“就近定点”原则,调整至最接近的岗位层级及薪点,并于调整之日下个月起施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同等级岗位变动(即原岗位与新岗位在同一岗位等级)的,岗位层级及薪点保持不变。

(二)低等级岗位变动到高等级岗位的员工,原则上采取就近就高定点,在薪点不降的前提下调整至最接近的岗位层级及薪点。

(三)针对职务晋升人员试用期应发工资按新晋岗位应发与原岗位应发之差的80%执行,具体公式为:

职务晋升人员试用期应发工资=原岗位应发+(新晋岗位应发-原岗位应发)×80%

试用期考核通过后按新岗位等级就近就高薪点执行。

(四)高等级岗位变动到低等级岗位的,原则上采取就近就低定点,调整至最接近的薪点。由于降职涉及到的等级调整,根据员工新岗位胜任能力重新核定岗位层级及薪点。

第二十条绩效结果应用调薪:员工绩效结果应用调薪与年度考核结果相挂钩,每年年初由综合管理部汇总绩效考核结果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年终考核等级为“称职”的,薪点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上调一档;

(二)年终考核等级为“优秀”的,薪点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上调两档;

(三)年终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的,薪点不作调整;

(四)年终考核等级为“不称职”的,薪点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下降一档;

(五)连续两年年终考核等级为“优秀”或连续三年年终考核等级为“称职”及以上的,岗位层级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上调一级,直至中级岗位(一)为止,岗位分段1的岗位直至中级岗位(二)为止,中级岗位调整符合至高级岗位的员工除满足绩效调薪条件外,还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方可调整。岗位层级上调后在上一年薪点的基础上就近就高确定薪点,当岗位层级调整后,重新计算考核成绩对应年数;

(六)考核结果未达到“称职”的,不参加公司年度先进的评选;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应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二年考核为“不称职”的,应调整工作岗位,经考核仍然为“不称职”的,公司依法有权与其劳动合同。

(七)当岗位等级不发生变化时,员工只能在相对应的岗位等级中进行薪点的调整,当晋升到该岗位层级最高薪点后,不再晋升,除非岗位层级或岗位等级发生晋升。

第二十一条技能调薪:每年年初由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组织进行当年学历、本部门业务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职称变动的申报,并对申报的学历、本部门业务相关职业资格/职称提升的员工根据其学历、职业资格/职称提升情况,结合其所在岗位等级,对照《北京DTT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定薪指标表》计算学历、职业资格/职称增加的分值调整薪点,每增加5分薪点提高一档。

第二十二条特殊调整: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做出特殊贡献或重大贡献者,可不受上述因素的限制,由所属部门或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综合管理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公司领导审批后,进行岗位层级及薪点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其他:入职未满一个整年度的员工不参加当年年度薪酬的调整。

第五章薪酬保密

第二十四条员工的薪酬情况为公司机密,员工有义务保守薪酬秘密,不得透漏给任何第三方或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

第二十五条员工对本人薪酬有疑问的,可向综合管理部进行咨询,综合管理部有义务在权限范围内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员工不得擅自打听、传播、议论其他员工的薪酬情况。

第二十七条违反薪酬保密相关规定的员工一律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取消年度内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_年_月_日起施行。自本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日起,与以前薪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附表一:《北京DTT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岗位工资系数表》

附表五:《北京DTT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定薪指标表》

附表六:《北京DTT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定薪分值表》

附表七:《北京DTT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岗位层级系数表》

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员工薪酬评定及其预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与员工合理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利益机制,促进公司实现发展目标。 第二条:原则 公司坚持以下原则制定薪酬制度 1、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员工工资增长与公司经营发展和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原则 4、优化劳动配置的原则 5、公司员工的薪酬水平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条:职责 一、员工薪酬管理暂时由公司的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有: 1、拟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预算; 2、核算并发放公司员工工资; 3、受理员工薪酬投诉。 4、核算、填制、审核上报《员工薪酬月报表》和《转正、调动、晋升、降级汇总月报表》;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四条:薪酬构成 公司员工的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即: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奖金–扣款。 (一)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我市职工平均生活水平,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我司拟定为1300元。 2、由于各个员工业务技能差异,为了重点激励优秀员工,在职等不变的情况下,为优秀员工提供工资上升通道,我们将各个职等的岗位工资分为A.B.C等级,根据岗位评价情况和薪酬市场调查,确定各岗位最低和最高基本工资限额,并推算出各等级工资数额。 (二)岗位工资 1、岗位工资综合考虑员工的职务高低、学历技能高低、岗位责任大小、能力强弱、贡献多少、经验丰富与否,在本公司从业时间长短等因素而确定。 2、根据岗位评价的结果参照员工工作经验、技术、业务水平及工作态度等因素确定相应岗位工资等级,将公司所有岗位划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 3、岗位工资其它规定 ⑴公司岗位工资标准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⑵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变化而修改岗位工资标准;

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协议(完整版)

(声明:所提供的标准合同或协议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不建议直接使用,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再使用,就该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

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汇编

人事管理制度目录 1、新进人员(招聘)暂行规定 2、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管理及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规定 5、业务人员聘用办法 6、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7、实行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8、工资管理办法 9、绩效考核办法 10、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11、员工休假制度 12、员工请假制度 13、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 14、作息时间与值班规定 15、办公职场管理暂行规定 16、员工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17、奖励与惩罚办法 新进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保险经纪行业需要,保证公司新进人员的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员工队伍,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从业资格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进人原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发展、业务开拓需要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数量,从严掌握进人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章进人对象 第三条公司新进人员是指: 1、人才市场引进的应届大专(高等)院校毕业生; 2、从事保险或保险经纪行业的专业人才; 3、非保险专业特需人才。 第四章进人条件 第四条思想表现方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较高,工作勤奋,服从分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爱保险经纪行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第五条身体素质方面: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和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学历及其他要求: 一、本年应届毕业生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与公司业务相关专业; 2、精通一门外语,略懂第二外语; 3、学校内表现及成绩优秀者。 二、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2、从事保险业务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 3、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及市场开拓能力; 三、非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具备以下之一条件: 1、具有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工作五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公司特需专业; 2、具有管理及从事专业技术市场开拓经历八年以上者; 3、有大型外资企业从业经历五年以上或海外培训、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并相关专业者。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书面请示: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的部门,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呈报书面请示,说明需新增加的人数、条件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室同意。 第八条公开招聘:根据总经理室同意招聘的人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并将拟录用人员报总经理室审批。 第九条录用:经总经理室批准的新进人员,人事档案交由公

2019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节资格申请 第二节资格变更 第三节资格延续 第四节资格终止 第三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公司对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有管理责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除申请保险公司之间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之外,申请单位的名称或字号中含有“保险”字样的,一律不予批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节资格申请 第九条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后,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同,将许可证划分为A、B、C三类。申请机构根据自身资质的情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1]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 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审核人: 编制人: 制定日期: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员工薪酬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有关薪酬核定、薪酬计算、薪酬发放,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原则: 1、建立明确的分配制度。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与特点,建立合理的分配方式与制度,以适应不同部门的需要。同时利于各级管理者有效管理员工,以实现关键目标。 2、建立合理的工资构成体系并与企业效益、个人业绩挂钩。员工收入不仅体现工作能力与所承担责任,而且更强调对绩效的倾斜。 3、建立积极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提高自身能力,承担更大责任,从机制上激发员工的上进心。同时建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机制,做到多劳多得按能取酬。在准确传达公司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表彰绩效突出的优秀员工。 第三条公司采用月薪制度,即每月发放工资及相应的福利。 第四条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与个人分别缴纳各自所应承担的税费(如个调税、社保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兼职员工可参考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员工薪酬由月薪资、福利、奖金组成。月薪资由基本

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司龄工资、区域津贴、特殊津贴与其他津贴组成。 第七条薪资各部分组成及定义: 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所获得的国家承认的最高职称或学历、结合任职资格体系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基本工资金额对应表 公司任职资格评定的薪等国家承认的职称国家承认的学历基本工资(元) 1、2薪等XX 高级职称博士XX 中级职称硕士1800 初级职称本科1500 技术员大专1300 技工中专1100 高中(含以下)10002、司龄工资:司龄工资体现公司对长期服务员工的奖励,初始额为50元,每增加一个年度,增加50元,满XX年后不再增长。 司龄工资从转正后第二年开始核发。 3、区域津贴与其他津贴组成: 1)区域津贴体现公司对驻外员工的生活补贴;区域津贴为每月300元(其中北京、广州地区为每月500元);在本地招聘的员工不享受区域津贴。

(完整word版)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双方应当本着恪守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在合作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遵守所有应当适用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双方均经批准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合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第二条双方的合作应当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全面服务为中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 二、合作范围 第三条乙方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为其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甲方按照双方议定的保险方案为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乙方经纪佣金。 第四条乙方推荐甲方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持有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证书。并且,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甲方的有关资格考试。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导语:企业薪酬管理有什么制度?如何做好企业的薪酬管理?下面是一篇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向公司提供服务而从公司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及工作顾问等本指引所称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高管人员仅限于总公司高管人员 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范围由公司确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直接从事销售业务或投资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合理的薪酬基准 (二)规范严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规范的薪酬管理程序确保薪酬管理过程合规、严谨 (三)稳健有效保险公司薪酬体系应当既能有效激励工作人员又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相衔接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四)公平适当保险公司薪酬政策应当平衡股东、管理层、员工、被保险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实际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保险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 (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 (四)中长期激励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水平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 第七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应当根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建立了一套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的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和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是管理保险行业的有效法律法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营销服务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还有助于维护保险营销员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有快又好发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心内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着重规范营销员的市场行为,为保险营销制度创新留下空间。《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没有限定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既没有对现行保险营销的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造成冲击,影响保险业务发展,同时也为市场创新保险营销制度,逐步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留下空间。对于目前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较重,社会保险渠道不畅等问题,保监会正在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认真解决保险营销员在收入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基本内容从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实施全

程动态监管。如资格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展业登记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管理,包括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要求和保险公司发放《展业证》的要求。展业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在营销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在从事营销活动前及从事营销活动过程中,应当符合的培训要求。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营销员的管理内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其职业素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保险营销员需要接受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岗前培训不得低于80小时,从业后每年参加不得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 并且对培训组织、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相关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建立保险营销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保险市场诚信建设。保监会正在努力搭建一个全国实时信息共享的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平台,从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报名参加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开始,对其展业行为、继续教育培训、奖惩情况、流动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监控。

XX保险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落实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人力资源制度,贯彻母公司的文化传承,规范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打造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特制定《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员工分为内勤管理类、销售类和代理制外勤三类。本原则与政策将作为公司内勤管理类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原则、制度的基础和依据。销售类和代理制外勤将由单独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最终审批公司关于组织架构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体系的设置及其调整方案。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组织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人力资源管理事宜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组织架构与职位体系、薪酬体系、绩效管理体系方案及相关规定的制定与调整,承担组织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处理和维护日常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下同)是公司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的参与执行机构,参与部门职位的调整与维护、部门员工的薪酬调整与管理、及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实施等。 第六条公司财务内控部将协同人力资源部门参与薪酬预算、发放,以及财务类绩效指标的制定、分解、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组织与职位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部门提议,在经过

总经理室研究审核后,审批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并对架构内的职位及对应职级进行合理配置。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 制订公司各部门及各机构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级配置,报公司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审批 制订公司各类岗位的整体编制计划 制订公司SM类岗位的架构、岗位设置、职级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 批 制订公司BM类及以下岗位的架构、岗位设置、职级方案,报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室审 批 第九条公司的职位分为管理类职位、专业类职位和操作类职位。 管理类职位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对下属(团队或同事)的领导和指导做出贡献或达成工作业绩目标,团队绩效是其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专业类职位需要具备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并通过长期经验的累积才能完成工作,其工作重点是专业能力而非人员管理。 操作类职位主要从事简单、重复的操作性工作,其工作职责以按照既定的规定或流程进行操作为主,工作环境单纯或简单。 第十条构建职位管理体系应根据公司当前阶段的战略发展与业务发展目标,体现以下原则: (一)满足组织发展和员工发展的需求:按职能需要和职责划分设置职位,并为员工的发展提供空间。 (二)明确界定管理层级的设置:本着构建精简高效组织的宗旨,规范各管理层级的设置标准与原则。 (三)通过科学的职位评估,建立统一规范的职等架构体系:明确各层级的角色定位与职责要求,以利于内外部人员对各层级角色的了解。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 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等形式。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

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4)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前 言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辅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查和理赔;开展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保险代理的管理,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试行)》。本规定涉及公司综合、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营业部可依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公司组织结构如下: 第一章经理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第一条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主持本代理公司全面工作,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条充分发挥总经理室集体领导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险法规。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代理公司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 第四条加强本代理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传播企业文化,关心员工生活,努力营造团结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业务分析会。分析形势,掌握动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对策。 第六条密切与保监办、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关系,掌握信息,拓展思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加强与同行业公司的交流,促进本代理公司健康发展。 二综合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七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负责绩合部和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参与政务,管好事务,当好公司领导的参谋。第九条协助领导做好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以及负责公司发文审核和收文的拟办意见。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信息和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印鉴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公司的各项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公司后勤及车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事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

XX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金环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订立的薪酬管理制度,是员工获得正当劳动报酬的保证,也是维持企业效率和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体现了企业效益与员工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客观地评价员工工作绩效,实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目的,进而体现以选拔、竞争、激励、淘汰为核心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以公司战略为导向,综合考虑薪酬水平的地区性因素和行业性因素,强调薪酬的竞争性。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除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以外的湖北金环所有正式在岗员工(不含临时工和退休、退养、待岗人员),主要包括: (一)管理系列: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并拥有一定管理职位的员工; (二)专业系列:从事财务审计、技术改造、研发等专业工作的且不具备管理职务的员工; (三)生产操作系列:从事生产操作的工人,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计件生产操作工人和非计件生产操作工人; (四)勤务系列:司机、保安、清洁工等后勤人员; (五)销售系列:领取销售提成的销售人员。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五条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湖北金环适用以下三种薪酬制度:

(一)计时工资制:根据工作时间计算工资,适用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勤务人员、非计件生产操作人员; (二)计件工资制:根据所生产的合格品数量计算工资,适用于能进行计件的生产操作人员; (三)效益工资制:根据所创造的直接效益计算工资,适用于销售人员。 第六条为有效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能够进行计件而且工作量有保障的岗位和工种,应全部实行计件工资制。 第七条在计时、计件、效益工资制下,员工薪酬均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部分:包括岗位工资、司龄工资和学历工资; (二)绩效薪酬部分:包括月度奖、季度奖、年度奖等奖励部分; (三)附加薪酬部分:包括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保健津贴等; (四)保险福利部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年假等。 第四章基本薪酬 第一节岗位工资 第八条岗位工资级别共分30级,划分为六个系列:管理系列、专业系列、非计件生产操作系列、勤务系列以及计件生产操作系列和销售系列。 第九条管理系列分为六类,由高到低依次是:总裁助理(级—级)、部长(级—级)、副部长(级—级)、分部经理(级—级)、分部副经理(级—级)、主管(级—级)。 第十条专业系列分为四类,由高到低依次是:特级专员(级—级)、高级专业(级—级)、中级专员(级—级)、初级专员(级—级)。 第十一条生产操作系列分为五类,由高到低依次是:高级技师(级—级)、技师(级—级)、高级工(级—级)、中级工(级—级)、初级工(级—级)。 第十二条勤务系列分为一类(级—级) 第十三条销售系列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是:特级销售员(级—级)、高级销售员(级—级)、中级销售员(级—级)、初级销售员(级—级)。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

保险公司年度员工薪酬管制暂行办法1.doc

保险公司年度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1 保险公司##年度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为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落实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发挥考核的导向功能,体现公司薪酬与整体经营业绩的完成程度相依托,确保“保稳定、防风险、促发展、增效益”经营目标和年度经营计划的实现,结合分公司下发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年度中心支公司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二、指导原则 1、贯彻“以绩效为导向、以市场为参考”的原则。 2、绩优多得,激励与约束有效结合的原则。 3、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在保证公司人力资源需求的前提下,遵循最大化降低公司人力资源成本的原则。 三、市公司本部管理岗位员工薪酬 (一)、薪酬构成 1、中层干部薪酬构成(指税前收入)包括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三部分。

2、员工薪酬构成(指税前收入)包括固定工资、绩效工资 (二)、薪酬的计算与核定 1、薪酬的计算方式 年薪酬总额=固定工资×12月+绩效工资×12月 月薪酬总额=固定工资+绩效工资 2、薪酬的核定 ①上收人员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核发,未上收部门经理参照上收人员部门经理工资标准进行核发。 ②助理原有工资标准按职级核定后为中五级,按A档发放为2340元,即固定工资1638元,绩效工资702元。 ③员工原有工资1200元标准按职级核定后为初四级,按A 档发放为1434元,即固定工资1004元,绩效工资430元。 员工原有基本工资1000元标准按职级核定后为初三级,按A档发放为1208元,即固定工资847元,绩效工资362元。 ④客户服务中心员工 每月由客服中心负责考核申报工资,综合办公室负责复核。全辖所有客服人员公积金统一标准为每人140元/月。 四、业务员薪酬 1、转正业务员

保险经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安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公司本着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业务流程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 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二、委托授权 1、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向客户如实告知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解释保险经纪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2、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客户有义务根据保险经纪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实的提供相关资料。 三、拟定投保方案 1、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适当的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 1、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 2、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五、办理投保手续 1、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本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2、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 3、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4、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 5、客户缴纳保费后,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 1、在保险单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客户提交客户服务手册。 2、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最新状况,一旦发现与保险相关的变动时,应马上提醒客户,协商解决的办法。如确定有对保单做出修订的必要,应根据客户的书面通知,以书面方式通知承保公司出具批单,对保单内容做出修正或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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