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调解录入平台(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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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 调解录入平台

(调解员)

目录

一、登录 (3)

二、案件管理 (3)

1、纠纷排查 (3)

2、书面案件 (5)

3、口头案件 (10)

三、知识库管理 (11)

1、案件库管理 (11)

2、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12)

3、常用信息管理 (13)

四、信息管理 (15)

1、通知公告 (15)

2、工作动态 (16)

五、退出 (17)

一、登录

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站(如图1-1)。

图1-1登录界面

进入首页后,即“我的桌面”,可以查看案件数量、未结案案件列表、通知公告、工作动态、案件情况分析图等(如图1-2)。

图1-2首页界面

二、案件管理

1、纠纷排查

点击上方菜单栏中的“案件管理”,从中选择“纠纷排查”(如图2-1)。

图2-1菜单栏

进入纠纷排查页面,输入排查内容,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对应信息(如图2-2)。

图2-2排查内容显示

点击“添加”按钮,弹出添加机构对话框,输入排查日期、排查地点、排查内容,点击“确定”按钮,完成机构添加(如图2-3)。

图2-3机构添加界面

点击操作列“编辑”按钮可对排查日期、排查案件数、排查地点、排查内容进行修改(如图2-4)。

图2-4编辑界面

2、书面案件

点击上方菜单栏中的“案件管理”,从中选择“书面案件

”(如图2-5)。

图2-5菜单栏

进入书面案件页面,输入案件名称、案件状态,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对应信息(如图2-6)。

图2-6书面案件显示

点击“新增案件”按钮,弹出新增案件对话框,选择案件来源(如图2-7),点击“确定”按钮,弹出案件办理流程界面(如图2-8),在调解申请书界面分别输入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案件信息。新增申请人信息与新增被申请人信息方式相似,以新增申请人信息为

例,点击“新增申请人”按钮,弹出申请人信息对话框,连接身份证读取工具,点击“读取身份证信息”按钮读取信息,并同时输入申请人类型、联系电话、职业或职位、住址或单位等,点击“确定”按钮,完成新增操作。

图2-7新增案件界面

图2-8案件办理流程界面

(1)调解申请书

点击操作列中的“案件办理”,弹出案件办理流程对话框,此界面中可进行五项操作,如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调查记录、调解记录、案件结案,调解申请书的使用可详见纠纷排查中的纠纷立案。(2)调解受理登记

点击案件办理流程下的调解受理登记,输入受理登记日期、难度级别、案件预测、纠纷简要情况等,点击“确定”按钮完成登记,点击“打印”按钮可对受理登记表进行打印(如图2-9)

图2-9调解受理登记界面

(3)调查记录

点击案件办理流程下的调查记录,可查看现有的所有记录,操作列中包含详情、编辑、删除、打印功能,可对记录进行操作(如图

2-10)

图2-10调查记录界面

点击“新增记录”按钮,弹出调查记录对话框,输入调查日期、调查地点、参加人、被调查人、调查记录等,点击“确定”按钮,完成添加(如图2-11)。

图2-11调查记录添加界面

(4)调解记录

点击案件办理流程下的调解记录,可查看现有的所有记录,操作列中包含详情、编辑、删除、打印功能,可对记录进行操作(如图

2-12)

图2-12调解记录界面

点击“新增记录”按钮,弹出调查记录对话框,输入调解日期、调解地点、参加人、调解结果、调解记录等,点击“确定”按钮,完成添加(如图2-13)。右侧可查看相似案件,点击“查看全部”,输入案件名称、关键词,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相应案件,操作列可对案件进行删、改等操作(如图2-14)。

图2-13新增调解记录界面

图2-14查看相似案件界面

(5)案件结案

点击案件办理流程下的案件结案,可查看基本信息、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等(如图2-15)。

图2-15基本信息界面

选择调解协议界面,输入调解结果、协议类型、协议签订日期、涉案金额、协议履行方式、纠纷争议事项、协议内容、协议履行期限

/地点等,点击“确定”按钮,完成调解协议(如图2-16)。

图2-16调解协议界面

3、口头案件

点击上方菜单栏中的“案件管理”,从中选择“口头案件”(如图2-17)。

图2-17菜单栏

进入口头案件页面,输入案件名称,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对应信息。

点击“新增案件”按钮,弹出口头案件对话框,填写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案件信息,点击“确定”按钮完成添加(如图2-18)。

图2-18口头案件添加界面

三、知识库管理

1、案件库管理

点击上方菜单栏中的“知识库管理”,从中选择“案件库管理”(如图3-1)。

图3-1菜单栏

进入案件库管理页面,输入案件名称、关键词,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对应信息(如图3-2)。

图3-2案件库管理界面

操作列可对案件进行查看详情、修改、删除操作(如图3-3)。

图3-3查看详情界面

2、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点击上方菜单栏中的“知识库管理”,从中选择“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如图3-4)。

图3-4菜单栏

进入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页面,输入法律名称,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对应信息(如图3-5)。

图3-5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界面

操作列可对案件进行查看详细、修改、删除操作(如图3-6)。

图3-6查看详情界面

点击“添加”按钮,弹出添加常用信息界面,输入名称、关键字、添加日期、添加人、内容等,点击“提交”完成法律法规添加(如图3-7)。

图3-7添加常用信息界面

3、常用信息管理

点击上方菜单栏中的“知识库管理”,从中选择“常用信息管理”

(如图3-8)。

图3-8菜单栏

进入常用信息管理页面,输入常用信息名称,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对应信息(如图3-9)。

图3-9常用信息管理界面

操作列可对案件进行查看详细、修改、删除操作(如图3-10)。

图3-10查看详情界面

点击“添加”按钮,弹出添加常用信息界面,输入名称、关键字、添加日期、添加人、内容等,点击“提交”完成法律法规添加(如图

3-11)。

图3-11添加常用信息界面

四、信息管理

1、通知公告

点击上方菜单栏中的“信息管理”,从中选择“通知公告”(如图4-1)。

图4-1菜单栏

进入通知公告页面,输入标题、通知类型,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对应信息(如图4-2)。

图4-2通知公告界面

操作中点击“详情”,可查看通知公告详情(如图4-3)。

图4-3查看详情界面

2、工作动态

点击上方菜单栏中的“信息管理”,从中选择“工作动态”(如图4-4)。

图4-4菜单栏

进入通工作动态页面,输入标题、通知类型,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对应信息(如图4-5)。

图4-5工作动态界面

操作中点击“详情”,可查看通知公告详情(如图4-6)。

图4-6查看详情界面

五、退出

点击右上角登录名,选择“登出”(如图5-1),在信息确认界面点击“确认”,即可退出网站(如图5-2)。

图5-1登出界面

图5-2确认界面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

提纲 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3)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演变 (3)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 (4)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 (4) (一)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4) (二)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5) (三)调解范围较为单一 (5) (四)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 (5) (五)经费欠缺较为严重 (6) 三、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的几点建议 (6) (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 (6) (二)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 (7) (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 (7) (四)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 (8) (五)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8) 参考文献 (10)

内容提要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民主性的特征,其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已取得显著成绩,并引起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兴趣和广泛好评,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然而,面对新的形势,人民调解制度仍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人员素质普遍偏低;调解范围较为单一;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经费欠缺较为严重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要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人民调解宣传材料

人民调解宣传材料 1、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 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民调解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人民调解的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向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 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及建议。 3、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有哪些?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4、调解民间纠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是否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6、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

人民调解会议记录

人民调解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时间: 2009年3月19日地点: 社区会议室主题: 人民调解记录内容: 由于3月10日,一居民楼一住户家水管渗漏,楼 下住户要求赔偿。经过社区书记和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楼 上堵住漏水,双方达成互谅,握手言和。 会议记录 时间: 2009年5月19日地点: 社区会议室主题: 人民调解记录内容: 由于五一期间~一居民家养的小狗乱叫~严重影 响了其他居民休息~经过社区调委会调解~主人将小狗送人~ 居民楼归于平静。 会议记录 时间: 2009年10月9日地点: 社区会议室主题: 人民调解记录 内容: 国庆期间,一居民父子之间因为工资存折的管理 问题发生纠纷,经社区调委会调解,儿子理解了父亲的良苦 用心,双方消除误解相拥而泣…… 会议记录 时间: 2010年3月17日地点: 社区会议室主题: 调解委员会工作之“提前介入排隐患” 内容: 社区尹书记为社区工作人员讲解什么事提前介入排隐患:任何事物的发展和变化都有一个过程的,人民矛盾 纠纷的发展也是如此。沙鱼坝社区高度重视辖区内的矛盾纠 纷摸排预警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了矛盾纠纷摸排制度、矛盾 纠纷预警信息报告等工作制度。根据辖区实际,建立了一日

一排查、一日一报告制度,并结合敏感时期和重大节日集中 排查。注意把握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着力调解群众性、 复杂性的矛盾,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化解在基层, 消灭在萌芽状态。仅今年上半年,社区就排查出4起可能激 化的矛盾纠纷,为党工委、政府及时提供了第一手矛盾纠纷 预警信息,提高了调处矛盾纠纷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会议记录 时间: 2010年5月15日地点: 社区会议室主题: 学习调解工作之“多方联手息纠纷” 内容: 社区尹书记为大家介绍: “在日常调解工作中,我们很注重与其它单位的沟通协 调。”回忆起近几年的几起复杂纠纷,东新社区调解员感叹道。 2010年2月19日上午,站前区环卫站自管公厕意外车祸发 生,致使正路过的儿童王某某受伤。住院期间,王某某家属 多次与区环卫站协商赔偿未果。3月24日,王某某的父亲王 某某申请社区调委会进行调解。社区调解委在走访王某某的 主治医生并掌握一手材料后,即组织区执法局、区环卫站、 马冲口街道相关领导参加调解,最终因要求赔偿9万没有充 足理由而调解未果。3月29日下午,社区再次调解,经讲事 实、摆道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双方自愿达成调 解共识。 会议记录 时间: 2010年12月16日地点: 社区会议室主题: 2010年调解工作总结内容: 近年来,营口市率先在全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 动调处、预警预防、排查调处、挂牌督办等《站前区县矛盾

人民调解员培训总结

人民调解员培训总结 为进一步提高我乡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深入宣传《人民调解法》,根据长顺县司法局的具体要求,结合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我司法所在前一阶段对全乡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调整充实的基础上,又于2011年9月1日组织乡辖5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人民调解法》知识培训。现将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为使培训顺利开展,取得预期的效果,我司法所从2011年5月5日开始就积极协调乡政府、县司法局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和各村主要负责人,就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达成了一致。 一是为加强对这次培训工作的领导,研究成立了以乡主管领导为组长,司法分局副局长、长寨镇司法所所长、公证处主任为成员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认真制订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对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组织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安排。三是精心编撰《人民调解员培训资料》,培训资料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的一系列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信访条例》等一些人民调解工作有必要掌握的知识。四是精心选配讲授人员。这次培训,我们选配的讲授人员中,既有身处基层人民调解岗位、公证岗位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调解员”司法所长陈邦亮,又有精通各项法律法规,办案多

年的资深公证处主任胡家宽,还有身处基层一线的司法助理员王树凯,他们的讲解从农村常见的矛盾纠纷入手,从身边的人和事说起,融理论知识于实践经验之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五是培训之前就尽早与乡主要负责人联系,做好培训场所落实和人员组织。六是培训经费保障充足。本次培训乡政府共投入一千余元,县司法局印发《人民调解法》20册、乡司法所印发人民调解协议标准文书140份,保证了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保证培训课时,严格培训纪律,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为达到通过《人民调解法》的培训,使全乡人民调解员的理论知识、工作技能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的目的,在培训中,严格按照《培训方案》的规定,从参加人员、培训课时、内容、纪律上都进行严格要求,确保培训不走过场、不搞以会代训。一是达到5课时,邀请乡分管领导参加,实行签到制度,考勤结果计入最终考评之中。二是授课人员注重把生硬的法律法规条款与农村典型的矛盾纠纷案例有机结合起来,从人民调解基本理论知识、调解方法、策略、技巧、信访接待和调解协议的起草、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等方面进行讲授,不仅提高了大家的听课兴趣,同时也增强了大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信心,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三是在理论培训结束时,针对所学内容进行书面考试。通过考试,优秀率达96%,及格率达100%。 三、对这次培训的总体评价 本次培训工作从2011年5月5日开始至2011年9月1日结束,现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在规范中改进在继承上创新 不断探索和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宁波市鄞州区地处浙江省东部沿海,东、西、南三面与宁波市区接壤,全区面积1381平方公里,海岸线长25。66公里,总人口73万。宁波栎社机场,全省最大的淡水湖“东钱湖”和列入全国十大名寺院的“天童寺、育王寺”均在鄞州区境内。优越的自然条件和迅猛发展的乡镇、个私企业,使鄞州的经济一直较为发达,位居全国百强县前列。20XX年4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区”,撤销原鄞县而设立为宁波市鄞州区,这不仅有利于拓展宁波城市发展空间,也有利于鄞州区域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环境下,鄞州区司法局遵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全区的各项工作都要与经济工作相适应”的要求,几年来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各项工作驶入了良性发展的快车道,在荣获省级先进集体和集体三等功的基础上,1997年荣获集体二等功,20XX年又被人事部、司法部联合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司法

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我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者,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全区已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大调解”格局。至20XX年6月底,我区共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959个,人民调解员3830人。近三年来,全区各类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3576件,成功调处13338件,成功率达98。2%。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4件16人;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41 件150人;制止群众性械斗事件28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99批5186人。在着力探索和建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的过程当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不断健全组织网络,努力提高基层调解队伍素质 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组织,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区先后组建起八种类型的调解组织。一是联片调解组织。为解决区域内几个周边乡镇间因蔺草引发的各类纠纷,在专产蔺草的西乡片建立了联片调解组织。二是接边地区调解组织。为解决行政接边地区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材料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材 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是每个调解员在调解纠纷中所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他是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经验总结,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作了一般性规定,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资源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人民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将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概括为: (一)、自愿原则 1、纠纷的调解必须是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2、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发自愿,即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二)、平等原则

1、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居住条件等,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事,用法律和政策作为衡量是非的基本标准和尺度。3、调解人员与纠纷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并没有高于当事人的地位,不能摆出高高在上的姿态压制当事人,必须与当事人站在同一平台上,与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善解决纠纷。 (三)、合法原则 1、人民调解组受理和调解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分是非、辩责任。 3、纠纷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正常的要求,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违法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四)合情合理原则 1、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兼顾天理、人情,注意尊重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和价值取向,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样板

调查笔录 时间:2015年4月16日 地点:司法所 案由: 欠款纠纷。 调查人:余丁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问”。 记录人:余丁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高俊福。 参加人:高俊福白杨李青梅 被调查人(调解申请人):张全孝,以下简称“答”。“问”:你好,我们是余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现就你与戴凤玲之间欠款纠纷一事向你了解一下具体情况,请你如实告之。 “答”:我知道。 “问”:你于2015年4月16日提交的调解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是否愿意为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答”:我所提交的调解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事实是客观事实,如隐瞒或提供为证的,我愿意为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之规定,你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和要求调解公 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的权利,你是否同意余丁乡人民 调解委员会白杨、高俊福担任调解主持人和记录人。“答”:我同意。但我希望本案(不)公开进行调解。 “问”:你对调解委员会有什么要求?

“答”:我希望调解委员会依法及时地调解我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为盼。 “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你是否需要邀请你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或 者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 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答”:看情况而定,如有需要的,我提前通知调解委员会。“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答”:没有了。 “问”:请你详约笔录内容,如无记录失误的,请你在被调查人处签名或捺印,并书写日期。 调查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参加人(签名或捺印): 被调查人(签名或捺印):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材料文档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材料文档 People's mediation work experience material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材料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经验材料是指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表彰先进、传播事迹、交流和推广各种经验所写的文字材料。用于大会发言、表彰评比、宣传印发或以文件形式转发。本文档根据经验材料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在规范中改进在继承上创新 不断探索和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宁波市鄞州区地处浙江省东部沿海,东、西、南三面与宁波市区接壤,全区面积1381平方公里,海岸线长25.66公里,总人口73万。宁波栎社机场,全省最大的淡水湖“东钱湖”和列入全国十大名寺院的“天童寺、育王寺”均在鄞州区境内。优越的自然条件和迅猛发展的乡镇、个私企业,使鄞州的经济一直较为发达,位居全国百强县前列。20xx年4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区”,撤销原鄞县而设立为宁波市鄞州区,这不仅有利于拓展宁波城市发展空间,也有利于鄞州区域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环境下,鄞州区司法局遵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全区的各项工作都要与经济工作相适应”的要求,几年来在上级司法

行政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各项工作驶入了良性发展的快车道,在荣获省级先进集体和集体三等功的基础上,1997年荣获集体二等功,20xx年又被人事部、司法部联合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我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者,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全区已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大调解”格局。至20xx年6月底,我区共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959个,人民调解员3830人。近三年来,全区各类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3576件,成功调处13338件,成功率达98.2%。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4件16人;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41件150人;制止群众性械斗事件28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99批5186人。在着力探索和建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的过程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ò??¢不断健全组织网络,努力提高基层调解队伍素质

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同志们: 你们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近一年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该法。我今天主要讲以下十一个问题: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 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 六、司法行政部门应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十、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 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下面我就每一个问题进行逐条讲解: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7万件。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

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民间纠纷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也随之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原有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为了使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及时化解纠纷、增进人民团结、巩固基层政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0年5月,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人民调解法,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有意义。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向社会征求对人民调解法草案的建议,收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2871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8月28日,出席会议的152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43票赞成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 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 生, ,三, 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 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 行调解, ,二,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行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 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得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法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权利: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义务: 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提下列义务: ,一,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 遵守调解规则, ,三,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 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记录 时间 2011-9-26 地点奉贤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夏承涛(患者监护人),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生 当事人:奉贤区中心医院,住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88号法定代表人:秦环龙,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伟 参加人 调解记录: 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上海市奉贤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人民调解中必须遵守合法、自愿、平等,有利于彻底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选择或者接收人民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履行下列义务:(1)如实陈述事实;(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3)尊重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调: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调解员殷才根、陈凤贵主持调解?是否申请回避? 医:我同意接受调解员殷才根、陈凤贵主持调解,不申请回避。患:我同意接受调解员殷才根、陈凤贵主持调解,不申请回避。调:请患者陈述基本事实及请求。 患:我于2011年5月25日因异位妊娠在奉贤区中心医院做左卵管切除术和右卵巢囊肿剥除术,术后无发热、腹痛、特殊不适,随后于2011年6月1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我腹部出现疼痛,无法

忍受,就向奉贤区中心医院反映情况,但我们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现我腹部仍有痛楚,故向奉贤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医方解决此事。 医:患者杜桂春是在我院做左卵管切除术和右卵巢囊肿剥除术,出院后因腹部感到疼痛向我院反映情况,我院也接待了患者并告知其向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现患者向奉贤区医调委申请调解,我院认为能通过医调委解决此事是最适宜的,我院愿意配合。调:现患者要求解决此事,贵院打算怎样处理? 医:我院在此事上没有责任,患者是因为做手术伤口缝合后,身体对缝合线的排异现象导致腹部出现疼痛,属个体差异。现我院对此事有二个方案让患者选择:一、我院向患者做适当补偿;二、患者想开刀治疗的,对患者治疗后产生的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我院会予以考虑。 调:患者愿意选择哪个方案? 患:今天我不选择,我想先去上海相关医院咨询,咨询后我再决定选择哪个方案。 调:好的,请患者咨询后尽快将结果告知医调委。今天调解至此结束。 请阅笔录后,签字。 当事人(签名)年月日当事人(签名)年月日人民调解员(签名)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法宣传资料

《人民调解法》宣传资料 1、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性活动。 2、人民调解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的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向居民(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3、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主要有哪些?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主要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4、与民事诉讼相比,人民调解具有哪些优势? 答:人民调解具有民事诉讼所不能比拟的许多优点,它是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解决矛盾纠纷,且不收取费用,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了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而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就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进行,当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去应付专业、漫长、繁琐的诉讼活动,而且也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过度支出,远不如人民调解那样简捷、及时和经济。 5、哪些纠纷不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可否收费?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中国的调解制度

中国的调解制度 (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分类1、调解制度的概念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调解制度的种类 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 (1)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法院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3)行政调解。它分为两种: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4)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二)人民调解制度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和任务、原则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2)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Ⅰ、合理合法原则 Ⅱ、自愿平等原则 Ⅲ、尊重诉权原则 2、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宪法和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

人民调解培训内容

人民调解培训 主讲人:肖九木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发生矛盾纠纷,如何申请调解? 发生矛盾纠纷,纠纷当事人去其居住地或纠纷发生地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用书面形式。 三、不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吗? 纠纷当事人自愿接收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调委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四、哪些民间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 五、哪些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符合受理纠纷的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七、一般民间纠纷该怎样确定受理的人民调解组织? 一般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纠纷发生地包括以下情形:1、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2、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3、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4、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收费吗? 不收费。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个人先进事迹宣传材料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个人先进事迹宣传材料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是一个很重要的岗位,是很多人都在从事的工作,这里的这篇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个人先进事迹宣传材料一起参考一下! 刁宝山,男,藏族,41岁,中共党员,本科学历。自2005年担任五十司法所所长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以来,兢兢业业,忘我工作,情系调解,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维护一方稳定为己任,十几年来,先后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246起,其中疑难纠纷236起,防止“民转刑”案件20起、群众性上访事件10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9%,较好地履行了一个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由于他工作求真务实、业绩突出,连续多年被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评为先进个人,2016年、2017年,他所在的司法所被县局评为先进集体。 稳定是第一责任,调解是第一防线。多年来,刁宝山坚持筑牢第一防线,履行第一责任,把矛盾调解在基层,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他认为,群众发生一些琐碎矛盾不可避免,如果自己及时出面调解,矛盾当场就可能解除,如果没有去调解,就有可能酿成更大的矛盾。一旦上法庭打官司,按照民间的传统,就等于结了仇,可能会留下更深的隐患。因此,在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上,只要自己多重视、真关心、常接触,办法总比困难多。 近年来,他所在的五十镇城镇化建设加速推进,平大二级公路、美丽乡村建设等多种项目工程纷纷上马,因征地拆迁引发的

各类纠纷也随之大幅上升。这些纠纷具有群体性、易激化、难化解等特点,如果不及时解决,不仅会严重影响工程的规划进度,还将影响到全镇社会稳定。为此,刁宝山同志紧密联系实际,认真研究对策,细心体会工作规律,总结出“四心”工作法:预防、减少、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不仅要讲求调解技巧和语言艺术,还要始终怀着对调解工作的热心、为民解困的忠心、敏锐观察的细心、不急不躁反复疏导的耐心。 正是凭着这种高度负责的精神,刁宝山所在的司法所勇挑重担,在五十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他走进矛盾纠纷的现场,到一户户人家反复谈情理、说政事、讲法律。这个过程的艰难,也许只有当事人才能体会出。人民调解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人们戏称为“没钱没权跑断腿,不吃不喝磨破嘴”的苦差事,敲门半小时不开门是常事、恶言恶语冷眼冷语是常态。有时候,遇到素质低的还被人指着鼻子骂娘。为了工作,刁宝山就连妻子重病时也未能尽到丈夫的责任。事后有人不解的问刁宝山:“工作重要,还是妻子、家庭重要?”刁宝山动情地说:“妻子在医院住院治疗,作为丈夫总不能跟着守护,我能不急嘛?可是职责所在,如果放下本人的工作不管,让群众聚集上访围攻政府,眼看国家重点工程开不了工,我心里更难受!” 2014年至2017年平大二级公路修建进入施工阶段,该工程占地面积较大,路线长,所牵扯到的农户较多,由于没日没夜地走访调查,刁宝山嗓子疼得说不出话,高烧39度不得不去镇医院输液。正在输液时,又接到了镇上打来的电话,有一户拆迁户反悔了,不但全盘否定了原来的拆迁补偿协议,第二天还要组织一些人到县上上访,并扬言还要通知媒体记者来制造影响。刁宝山

社区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 共同调解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8号、18号、28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7号、17号、27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 一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 二 ) 、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人民调解卷宗样本(最新版)要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 卷名: 卷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卷人: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注:

卷内目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樊浩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许岭军在其家后院修建厂房,该厂房现在正在建造地基,地基铺垫较高,建成后如遇雨季,将导致樊浩家院内排水不畅,且该厂房为加工机器,噪音较大,影响樊浩家日常休息,请求调解 当事人申请事项1、停止许岭军修建厂房,将较高地基与路面齐平 当事人申请事项2、 当事人申请事项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月日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许岭军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许岭军在自己家院内修建厂房,修建厂房对樊家无影响,与樊浩发生争执,请求调解。 当事人申请事项1、继续修建厂房 当事人申请事项2、 当事人申请事项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许岭军在其家后院修建机械加工厂房,樊浩担心影响自己日常生活,阻止许岭军施工,两家不能达成一致。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 (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员法制培训讲座教案

人民调解员法制培训讲座教案(一) 主题:学习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重点:《规定》中的概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相关含义目的:1、使各调解委员会成员能够了解工作性质及重要性。 2、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授课内容: 第一部分: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开场:今天我们要讲的,是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基本常识,其中主要分为: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地位、人民调解的工作任务、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构成、和工作制度。我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能够使在坐的各位对我们从事的人民调解工作,能够形成一个系统的,逻辑的、形象的认识,以便在今后的工作开展过程中,能够有的放矢,有效的解决基层人民的各类矛盾,有效的为我国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效力,为我们这一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保驾护航。 首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编著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106页——124页) 第二部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的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是我们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 首先,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渊源,我们应该有个初步的了解,以便能够清楚的领会和意识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性质。 民间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已经潜移默化地融合到我国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民情和民族心理素质之间。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从中国古代的民间调解活动逐渐演变而来,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创造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1931年11月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便规定

人民调解制度牌

塔勒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民间纠纷 调解流程图

人民调解制度牌: 人民调解的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5条的规定,人民调解调处范围是民间纠纷,即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组织不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6)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应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于居高不下的多发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党政组织统一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对矛盾纠纷的专项治理;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群体性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基层政权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党政组织做好当事人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1、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寓法制宣传和道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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