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

目录

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 2.销售电价 .......................................

2.1新疆 ..............................................

2.2青海 ..............................................

2.3甘肃 ..............................................

2.4江苏 ..............................................

2.5内蒙 ..............................................

2.6安徽 ..............................................

2.7山东 ..............................................

2.8河南 ..............................................

2.9江西 ..............................................

2.10山西 .............................................

2.11云南 .............................................

2.12黑龙江 ...........................................

2.13吉林 .............................................

2.14辽宁 .............................................

2.15天津 .............................................

2.16河北 .............................................

2.17陕西 .............................................

2.18宁夏 .............................................

2.19上海 .............................................

2.20浙江 .............................................

2.21福建 .............................................

2.22湖北 .............................................

2.23湖南 .............................................

2.24四川 .............................................

2.25重庆 .............................................

2.26广西 .............................................

2.27广东 .............................................

2.28贵州 .............................................

2.29海南 .............................................

2.30北京 .............................................

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

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0.14-2.28分/kWh,如下表所示。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

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

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2.1新疆

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2.2青海

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3甘肃

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5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6安徽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7山东

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60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8河南

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7]70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9江西

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7]793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10山西

山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7〕64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90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12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通知》(黑价格〔2016〕107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13吉林

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7〕142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14辽宁

辽宁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7〕5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15天津

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16河北

河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7〕8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17陕西

陕西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78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7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商发〔2017〕22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19上海

上海市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管〔2017〕1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0浙江

浙江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10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1福建

福建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7〕17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2湖北

湖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2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3湖南

湖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7]71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4四川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7〕90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6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7〕34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7广东

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8贵州

贵州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7〕1113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9海南

海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410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30北京

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7〕1054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1-10千伏 20—35千 伏 以下 35-110千伏 以下 110千伏 220千伏以 上 最大需量元/千瓦? 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 月 年用电量W 2760千瓦时 0.5283 0.5183 阶梯电价2760千瓦时V 一、居民生年用电量w0.5783 0.5683 活用电4800千瓦时 年用电量〉 4800千瓦时 0.8283 0.8183 其他居民生活用电0.5483 0.5383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882 0.867 0.861 0.852 其中:1、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439 0.424 0.418 0.409 2、限制类高耗能生产用电0.982 0.967 0.961 0.952 3、淘汰类高耗能生产用电 1.182 1.167 1.161 1.152 三、大工业用电0.667 0.661 0.652 0.637 0.622 40 30 其中:1、离子膜法氯碱生产用电0.649 0.643 0.634 0.619 0.604 40 30 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297 0.291 0.282 0.267 32 23 3、限制类高耗能生产用电0.767 0.761 0.752 0.737 0.722 40 30 4、淘汰类高耗能生产用电0.967 0.961 0.952 0.937 0.922 40 30 四、农业生产用电0.509 0.499 0.493 0.484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363 0.361 0.359 0.357

1、上表中价格(除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照省物价局苏价工〔2011〕358号文件的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依据:省物价局苏价工[2012]182号。 2、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中小化肥企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用电0.3分钱,其他用电1.491 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含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以及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3分钱,其他用电0.6分钱。大工业用电、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8分钱。 4、惩罚性电价标准:单位产品耗能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高耗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高耗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 9M*11M 中间两个方柱子,高度2.8M,计划2台空调。2台3P的空调

常规电价查询表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压等级电度电 价 分时电价基本电价 尖峰电 价 高峰电 价 低谷电 价 变压器需 量 最大容 量 (元/千 瓦·月) (元/千 伏 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一 户一表”居民用 户 月用电量50千瓦时 及以下部分 0.538 0.568 0.288 月用电量51-200千 瓦时部分 0.568 0.598 0.318 月用电量201千瓦时 及以上部分 0.638 0.668 0.388 不满1千伏合表用户0.558 1-10千伏及以上合表用户0.538 农村1-10千伏0.508 二、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0.663 1.081 0.899 0.415 30 40 20千伏0.643 1.056 0.876 0.399 30 40 35千伏0.633 1.043 0.864 0.391 30 40 110千伏0.611 1.010 0.835 0.371 30 40 220千伏及以上0.606 1.000 0.827 0.367 30 40 1、中小化肥用 电 1-10千伏0.274 30 40 20千伏0.254 30 40 35千伏0.244 30 40 110千伏及以上0.222 30 40 2、电解铝生产用电0.423 30 40 3、氯碱生产用 电 1-10千伏0.566 0.972 0.760 0.334 30 40 20千伏0.546 0.944 0.738 0.318 30 40 35千伏0.536 0.930 0.727 0.310 30 40 110千伏及以上0.514 0.899 0.698 0.290 30 40 其中:采用离子 膜法工艺的氯 碱生产用电 1-10千伏0.550 0.956 0.744 0.318 30 40 20千伏0.530 0.928 0.722 0.302 30 40 35千伏0.520 0.914 0.711 0.294 30 40 110千伏及以上0.498 0.883 0.682 0.274 30 40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不满1千伏0.904 1.418 1.113 0.590 1-10千伏0.866 1.368 1.070 0.558 20千伏0.846 1.342 1.047 0.541 35千伏及以上0.836 1.329 1.036 0.533 其中:中小化肥 用电 不满1千伏0.382 1-10千伏0.344 20千伏0.324

表1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表

表 1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表 执行阶梯电价的合表终端用户到户结算价按照 0.5103 元/千瓦时执行

柔区、密云区、延庆区

表 4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销售电价表 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62 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居民生活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0.1 分,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9 分。 2.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 2 分执行。 3.峰谷电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5:00;18:00-21:00),平段(7:00- 10:00;15:00-18: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夏季尖峰时段(7-8 月11:00-13:00 和16:00-17:00)。 4.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工业用电 100 千瓦及以上电价);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按照 1-10 千伏价格执行

表 5 2017-2019 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表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价格执行,并按规定 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39 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62 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9 分。 3.电网企业可依据上表标准向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收取过网费。 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仍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4.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变压器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 以上的,可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输配电价。单一制与两部制电价转换间 隔不低于半年。 5.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 缴纳基本电费。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及变更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 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 格〔2016〕1583 号)规定执行。 6.2017-2019 年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 6.88%计算,实际运行中线 损率超过 6.88%带来的风险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承担,低于 6.88%带来的 收益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和电力用户各分享 50% 文件依据:京发改[2018]1556 号;京发改[2018]1887 号;京发改[2018]1888 号

北京用电分类★

北京市非居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北京市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电价表 注: 1. 表1-3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5分钱。 2. 表1所列价格,除一般工商业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一般工商业用户在表中列示的价格上按照如下标准加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普通工业用电1.8分钱,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为4分钱,表2-3中所列价格已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3.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北京电力公司: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照明、家用电器等生活用 电、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城乡中小学校教学 用电,均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 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非居民 照明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以及“大宗

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以外的照明用电。 居民住宅楼里的楼道照明为非居民照明用电;电梯、水泵属物业管理为非工业用电;居民活动中心如果是非盈利性质的,其照明为非居民照明用电,如果盈利则为商业用电。北京电力公司用电分类95598 居民生活用电 非居民照明用电1KV以下0.9145,1-10KV A 0.8995 商业用电 非工业用电 普通工业用电 大工业用电 农业用电 京发改…2014?118号京发改[2012]831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2e16580180.html,/ywpd/wjgl/cx/jz/201208/t3884351.ht m

2017内蒙古各地销售电价一览表

附件1: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3.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4.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牧区“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分别按照表中居民生活用电第一档电量电价标准收取及返还。对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的电压等级在35-1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按表中1-10千伏所对应的电量电价标准执行。

附件2: 内蒙古东部赤峰通辽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3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1分钱,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9分钱。 2.大工业66千伏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110千伏电价执行,电解铝生产用电峰谷平段均执行目录电价。 3.抗震救灾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执行。

附件3: 内蒙古东部兴安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3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1分钱,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9分钱。

北京市销售电价表

北京市销售电价表 表1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电价表 注:表中合表用户的电价标准均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与合表用户的总表结算价。

表2 北京市城区非居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表中城区指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表3 北京市郊区非居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表中郊区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

表4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表1-4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居民生活用电含可再 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在执行输配电价基础上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可 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 2.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执行。 3.峰谷电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5:00;18:00-21:00),平段(7:00-10:00; 15:00-18: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夏季尖峰时段(7-8月11:00- 13:00和16:00-17:00)。 4.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 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工业用电100千瓦及以上电价);电压 等级不满1千伏的,按照1-10千伏价格执行。

浙江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的用电分为六大类,具体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非工业用电;商业用电;部队、狱政、敬老院用电;农业排灌、脱粒用电。现将分类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及村庄内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电,以及幼儿园、小学、所有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的教育用电(不包括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高校的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电。 二、大工业用电 1、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所有工业用电。 2、中小化肥用电:指具有生产许可证、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企业的用电,但不包括上述企业生产中小化肥以外的用电。 3、电解铝生产用电:指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电解铝的用电。 4、氯碱生产用电: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氯碱的用电。 5、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或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计费方式,在不影

响电网和受电变压器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凡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确认。用户未申请的,需量按该用户上一月申请的需量进行计算,直至用户申请变更为止。实际计收需量中,在超过确认数15%和低于确认数10%幅度之间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5%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的90%计收基本电费。但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计收基本电费。为简化手续,最大需量可按月申请、确认,也可将当年每个月不同的最大需量一次申请、确认。 三、普通工业、非工业用电 1、普通工业用电: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工业用电; 2、中小化肥用电:执行范围同大工业用电中的中小化肥用电相同。其电价按大工业用电中的中小化肥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加0.07元/千瓦时。 3、非工业用电:(1)机关、医院、研究机构、试验单位等用电;(2)铁道、邮政、电信、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视、广播、仓库(仓储)、码头、车站、停车场、飞机场、下水道、路灯、广告(牌、箱)、体育场(馆)、公路收费站等用电;(3)临时施工用电;(4)农贸市场用电;(5)公用发电厂受大网的电量;(6)其他除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商业用电、部队、狱政、敬老院用电、农业排灌、脱粒用电以外的用电。 4、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普通工业、非工业用电:除农业排

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2020修订版

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2020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中长期电力交易,构建公平、有序、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7〕39号)及其相关专项方案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直接交易阶段开展的售电市场交易,待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启动运行后,售电市场按照浙江市场运营规则进行交易,本规则自动失效。本规则所称的售电市场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等中长期电量交易。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企业购买电能的交易。 第三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四条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会同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一节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发电企业: (一)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售电市场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电力用户: (一)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自主进入或退出交易市场;(三).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苏价工〔2006〕223号文附表2006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电价类别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 1千伏以 下 1-10千伏 35-110千 伏 110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 最大需量 (元/千瓦* 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 安*月) 居民生活0.5283 0.5183 非居民照明0.890 0.875 0.860 非普工业0.763 0.748 0.733 其中:中小化肥0.370 0.355 0.340 大工业0.562 0.547 0.532 0.517 33 23 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 氨、电炉黄磷 0.552 0.537 0.522 0.507 33 23 2.氯碱及电解铝0.544 0.529 0.514 0.499 33 23 3.中小化肥0.232 0.217 0.202 30 21 4.限制类高耗能行业0.582 0.567 0.552 0.537 33 23 5.淘汰类高耗能行业0.612 0.597 0.582 0.567 33 23 农业生产0.440 0.430 0.415 贫困县农业排灌0.294 0.292 0.288 电价说明: 一、上表中的“居民生活”电价类别,其执行范围是直接用于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的用电。凡是居民用户用于照明、取暖、烹饪、家用电器等方面,如照明用电、空调用电、热水器及一些应用于提高居民家庭生活质量等电器的用电,均按城镇居民生活电价计收电费。纯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楼道照明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根据江苏省电力工业局苏电用〔1999〕455号文精神,对地方政府所办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人提供休养场所的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97号文的规定,为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医院(不含院办的制药企业)用电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农村的医院、敬老院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97号文和苏价办发[2004]9号文的规定,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学校用电(不含校办企业)一律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类别:为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江苏省物价局从2006年1月

我国各省份燃煤标杆电价-最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 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3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含税,下同),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调价标准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全国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调价标准见附件。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件规定的平均调价标准,制定和下发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三、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 四、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 五、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下发。六、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标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调整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点对网”送电的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可参考受电省燃煤发电标杆电价调整标准协商确定。“网对网”送电价格,可参考送电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调整幅度协商确定。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1]382号 颁布时间:2011-11-30 发文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现就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适当疏导燃煤发电企业因煤价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省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3.4分钱,其中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对居民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将非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符合大工业用电容量规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阶梯电价具体调整方案由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三、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执行。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各市政府经省政府授权后可制定标准更高的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 四、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居民生活用电,除中小化肥、电解铝以外的大工业用电以及除中小化肥、部队狱政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户(含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商业用户)一律执行分时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2月1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

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三: 单位:元/千瓦时 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0.5880.5730.563二、非居民生活照明用电0.9490.9250.909 三、商业用电 1.030 1.010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0.7820.7570.7320.707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4490.4390.419五、大工业用电 0.6390.6100.5820.558 3020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329 0.3140.29930 2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590.4390.4190.399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322 0.312 0.302 1.湖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用 电 分 类 电 度 电 价 基 本 电 价 1-10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110千伏 不满1千伏35-110千 伏以下注: 1、上表所列价格,除中小化肥、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改造还贷资金2分钱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3分钱。 2、上表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4分钱。 3、上表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5、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电量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1.9分钱执行;大工业用电中,1980年以前的中小化肥 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上表所列分类电价基础上相应降低1分钱。 4、上表除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2分钱, 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0.7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用电价格相应降低。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附件2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浙江省电网销售用电分为四大类,具体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现将分类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及村庄内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电;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电和学生生活用电;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电;农村公用变压器(原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路灯、自来水及非赢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 以上用电均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二、大工业用电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以及符合 5

上述容量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具有生产许可证、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企业的用电,但不包括上述企业生产中小化肥以外的用电。 电解铝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电解铝的用电。 氯碱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氯碱的用电。 符合大工业用电容量规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2、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或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计费方式,在不影响电网和受电变压器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凡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确认。用户未申请的,需量按该用户上一月申请的需量进行计算,直至用户申请变更为止。用户申请最大6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舟山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舟山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商[2005]25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9.29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舟山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浙价商〔2005〕258号) 舟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舟山电网销售电价的报告》(舟价〔2005〕97号)和《关于要求召开舟山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听证会的请示》(舟价〔2005〕98号)悉。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舟山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舟山电网各类用电价格均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普通工业、非工业电价的,按普通工业、非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8元执行。 二、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对电解铝、铁合

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的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具体分类见附件3)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再按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执行。电石行业中排放不达标企业调价时先按淘汰类电价执行,整改后经省环保局验收排放达标的,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改为执行限制类电价,其余企业改为执行允许和鼓励类电价。 三、电价调整执行时间 (一)舟山市本级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他各类用电自2005年10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舟山市本级和岱山县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按程序召开听证会,并报省局审核后执行。听证会委托你局组织召开。 (三)岱山县除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他各类用电价格执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的时间另行确定。 (四)考虑到与你市实际情况的衔接,舟山电网中农综变以下电量尚未与城镇同价的,可按你市同价计划分步实施,但你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同价时间不得迟于2006年年底。 四、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价调整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3、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浙江省物价局

2010年度电价执行及

2010年度电价执行及电费结算情况通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

目录 第一部分电价执行及厂网电费结算基本情况 (1) 一、2010年全国电价水平情况 (1) 专栏一:农林生物质发电实行标杆上网电价 (2) 专栏二:下调三峡输电价格 (5) 专栏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取代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7) 二、重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8) 专栏四: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并实施惩罚性电价 (9) 三、厂网电费结算情况 (11) 第二部分存在问题 (12) 一、电价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 二、厂网电费结算规定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5) 第三部分整改要求 (18)

第一部分电价执行及厂网电费结算基本 情况 一、2010年全国电价水平情况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2009年11月,国家对电价进行了适当调整,因此,2010年各类电价与2009年相比均有所增长。 (一)上网电价 2010年发电企业(与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结算)平均上网电价为384.56元/千千瓦时,比2009年增长0.67%。 从企业看,中央发电企业平均上网电价为372.42元/千千瓦时,比2009年增长1.94%;地方及外资发电企业平均上网电价为402.51元/千千瓦时,比2009年降低3.65%。五大发电集团平均上网电价情况见表1。 表1 五大发电集团平均上网电价统计表 单位:亿千瓦时,元/千千瓦时集团 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项目 上网电量4893.47 4351.58 3444.33 3900.27 2627.72

上网电价379.62 365.97 380.53 378.85 352.87 增长额0.35 2.98 7.29 5.89 14.09 增长率(%)0.09 0.82 1.95 1.58 4.16 从区域看,华东区域平均上网电价最高,为442.53元/千千瓦时,依次为南方、华北、东北、华中,西北最低,为275.07元/千千瓦时(见表2)。各省(区、市)发电企业平均上网电价见附表1。 表2 各区域发电企业平均上网电价统计表 单位:亿千瓦时,元/千千瓦时区域 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项目 上网电价373.02 365.29 275.07 442.53 352.85 414.14 增长额10.95 0.83 14.77 -4.26 -6.22 16.91 增长率(%) 3.02 0.23 5.67 -0.95 -1.73 4.26 从机组类型看,燃机平均上网电价较高,为610.82元/千千瓦时,其余机组依次为,核电432.20元/千千瓦时、火电394.77元/千千瓦时,水电机组平均上网电价较低,为291.20元/千千瓦时。 专栏一:农林生物质发电实行标杆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农林生

北京市峰谷平电价京发改.docx

北京市销售电价表表 1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电价表 用户类别 分档电量 电压等级 电价标准(千瓦时 / 户·月)(元 / 千瓦时) 一档1-240 (含) 不满 1千伏0.4883 1 千伏及以上0.4783 试行阶梯 二档241-400(含)不满 1千伏0.5383 电价用户 1 千伏及以上0.5283 三档400 以上 不满 1千伏0.7883 1 千伏及以上0.7783 城镇合表用户 —不满 1千伏0.4733 — 1 千伏及以上0.4633合表用户 —不满 1千伏0.4433 农村合表用户 — 1 千伏及以上0.4333 执行居民价格 —— 不满 1千伏0.5103 的非居民用户 1 千伏及以上0.5003注: 1. 表中合表用户的电价标准均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与合表用户的总表结算价。2.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终端居民用户,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到户结算 价按照0.5103 元/ 千瓦时执行;电压等级 1千伏及以上的,到户结算价按照 0.5003 元 / 千瓦时执行

表 2 北京市城区非居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 / 千瓦时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用电电压等级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分类高峰平段低谷(元 /(元/ 千伏 尖峰 千瓦·月)安·月) 一、一般工商业 二、大工业用电 三、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 1千伏 1.4397 1.31040.78470.3113 1-10 千伏 1.4167 1.28840.76970.3023 20 千伏 1.4097 1.28140.76270.2953 35 千伏 1.4017 1.27340.75470.2873 110 千伏 1.3867 1.25840.73970.2723 220 千伏及以上 1.3717 1.24340.72470.2573 1-10 千伏 1.07610.98640.67700.37664832 20 千伏 1.06110.97240.66700.37064832 35 千伏 1.04510.95840.65700.36464832 110 千伏 1.01810.93340.63700.34964832 220 千伏及以上0.99510.91040.61700.33164832不满 1千伏0.92920.62550.3378 1-10 千伏0.91420.61050.3218 20 千伏0.90620.60350.3158 35 千伏及以上0.89820.59550.3088 注:表中城区指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发改价格【2011】2619号华北电网电价调整

发改价格[2011]26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监局,山西、山东电监办,华北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1.95分钱、天津市2.8分钱、河北北部电网2.3分钱、河北南部电网2.83分钱、山西省2.95分钱、山东省2.5分钱、内蒙古西部电网2.3分钱。上述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河北省南部地区经营困难的马头电厂7号机组和兴泰电厂8、9号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0.62分钱。 (二)适当提高北京市燃气发电临时结算上网电价。将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润协鑫(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正东电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燃气发电临时结算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73元。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北京市华电水电站和京西水电站容量电价每千瓦每月分别提高6元和10元;河北省潘家口水电站1号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华电黄壁庄水电站和岗南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每千瓦每月分别提高11.6元和6.7元;黄河万家寨水电站向内蒙古西部电网送电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3元。 三、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山西、内蒙古西部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887元和0.375元。山西电网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95分钱。山西省、内蒙古西部地区向京津唐电网直接送电的电厂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866元和0.3731元。山西王曲电厂向山东电网送电价格提高到每千瓦时0.4169元。河北北部地区同时向京津唐电网送电的大唐陡河等五个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1分钱。陕西锦界电厂、府谷电厂向河北省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提高到每千瓦时0.37元。 四、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省(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五、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

各省电价表

峰谷分时电价是指根据电网的负荷变化情况,对一天24小时、一年12个月的不同时段、月份,制定不同的电价水平,以鼓励用电客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是电能商品时间差价的反映,体现了市场经济原则。电网为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必须保证相应的电力供应及容量储备,不同的时间,电能的需求不同,电能商品的生产成本也不同,使用不同时段的电能,相应承担不同的电价,这既体现了商品的价值规律,也体现了用户公平负担的原则。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利于鼓励用户合理转移用电负荷,削峰填谷,降低峰谷时段的用电负荷率,提高系统设备容量的利用效率和节约能源。对用电客户,高峰时段少用电、低谷时段多用电,有利于降低用电成本;对电网企业,可以提降低电网的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对发电企业,可以降低由于调峰而增加的调峰成本费用;对社会,有利于减少或延缓电力投资,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方案 峰谷分时电价标准依据安徽省物价局皖价商【2011】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1、实施范围 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电按自愿申请实施; 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不含中小化肥企业); 用电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电热锅炉及冰(水)蓄冷空调; 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上一般工商业用户。 2、时段划分 安徽省省分时电价划分的时段: 居民采用两段制: 平段:8:00~22:00 共14小时; 谷段:22:00~次日8:00 共10小时。 其它用电客户采用三时段: 高峰:9:00~12:00,17:00~22:00,共8小时; 平段:8:00~9:00,12:00~17:00,22:00~23:00,共7小时; 低谷:23:00~次日8:00,共9小时。 3、峰谷分时浮动幅度 居民客户生活用电采用两段制电价,即平段用电价格在原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3元;低谷电价在原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下浮0.25元。 归并非普工业、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原非普工业、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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